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共9篇)
1.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一
昌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试行)
为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昌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小学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中小学校长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导向,将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学校的考核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校长的政治、思想、业务、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二)坚持民主公开原则。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要把考核的目的、方法、程序、内容、要求等情况向被考核人和教职工公布。
(三)坚持注重绩效原则。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前提下,重点考核校长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业绩,引导校长队伍重事业、1干实事、善管理、求发展。
三、考核评价范围
考核评价范围为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按照管理权限,县直中小学校长(园长)、镇街区教管办主任和初中、驻地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及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校长的考核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镇街区其他小学校长(园长)的考核由各镇街区教管办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价程序及办法
校长考核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从综合评议、办学满意度测评、业绩成果评价、工作业绩考核等方面,由考核部门成立专门考核小组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1、综合评议(20分)
(1)民主测评(10分)。召集全体教职工,在被考核校长公开述职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考核校长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分别按10分、8.5分、6.5分、0分的分值,计算所有有效票的平均分,即为民主测评得分。
测评对象为教管办主任的,由本镇街区教管办所有工作人员及所有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并吸收一定比例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参加。
(2)访谈了解。主要了解被考核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领导班子、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访谈对象为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或部分中层干部、教师代表(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等由考核小
组随机指定),一般不少于20人。对有较多反映意见的考核对象可以扩大谈话对象范围。该项由考核小组根据访谈情况打分,最高为10分。
2、办学满意度评价(20分)
办学满意度测评成绩依据学校教职工对校长的满意度测评和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计算,分值各占10分。10×满意度即为该校长各项测评得分。
3、业绩成果评价(30分)
由考核部门组建专门评委会,依据被考核校长任职学校获得的办学业绩标志性成果和个人取得的专业素养标志性成果材料,进行评价打分,两方面各占15分。
4、工作业绩考核(30分)
工作业绩考核得分依据被考核校长所在学校的县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相关工作考核成绩核算。
各类学校工作业绩的计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1)普通高中: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2分、18分计算。
(2)镇街区教管办:按全镇街区教管办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5分、15分计算。
(3)初中: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5分、15分计算。
(4)小学: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8分、12分计算。
(5)特教学校: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占30分计算。
各项目计分办法为:同类学校(单位)第一名的得满分,其他按比例折分(得分=分值×本校成绩/第一名成绩)。
五、考核结果确定及使用
1、考核等次确定办法
依据以上考核项目得分计算出校长的考核总分,按总分排名和有关现实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确定办法如下:
(1)按考核总分排名,前1/3的校长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以下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除外,造成的优秀等次空缺依次递补)。
(2)学年内,因业绩突出,学校或个人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教育教学成果及办学经验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肯定、推广(由正式文件)的校长,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除外)。
(3)学年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①学校发生重大违纪、安全稳定、卫生防疫、违规办学等事件,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或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的;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在校师生违法犯罪的;③学校出现教职工违规办班、违规收费、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有偿家教、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和规范办学规定被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④学校发生危及师生生命安全、国有财产损失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⑤学校出现罢教罢课、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⑥学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被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⑦学校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出现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⑧出现其他
严重问题的。
(4)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直接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①受警告党纪或行政处分的;②学校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校长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的;③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等次在30%以上的;④考核总分达不到75分的。
(5)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②校园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影响恶劣的;③考核总分达不到55分的。
考核小组根据以上办法对每位被考核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请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由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2、考核结果的使用
校长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聘任、职级晋升、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校长在第1个任期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同级三档(初档);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相应确定为二档、一档,如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的,由教育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2次不合格等次的,解聘校长职务;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第2个任期,如职级不发生变化,任期内各次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执行本职级原最高档;最近一个任期内考核均为优秀的,可适当延长校长任职年龄,其中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退休
年龄最多可延长到65岁。
考评优秀、合格等次人员绩效工资的30%部分分别按人均绩效工资的1.5、0.7倍的比例发放,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人员不发放该绩效工资。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过程中的问题。
2、完善考核档案。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要制定相应考核细则,建好考核台帐,完善考核档案,为校长考核及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3、严明考核纪律。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科室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考核职能,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2.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二
关键词:义务教育;校长专业发展;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01A-0042-05
进入21世纪,教育界对“教师专业化”的关注持续升温,“校长专业化”继而成为教育理论与实践领域关注的重要话题。十几年来,随着教师教育理念的确立,教育界已普遍认识到,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必须像重视教师专业发展那样重视校长专业发展。2013年2月4日,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从“教育大省”迈向“教育强省”、全面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江苏省校长队伍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校长群体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已经发挥并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近年来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校长群体专业发展现状的相关研究却是凤毛麟角,难以为义务教育阶段校长队伍专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本文围绕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队伍建设与发展的现状展开调查研究,探求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专业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 专业化与专业发展
专业化首先是一个过程。它是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逐渐符合专业标准、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也就是指某种职业从非专业性职业或者半专业性职业变成专业性职业的过程。换句话来讲,一种职业从非专业走向专业需要经历一个明显的变化过程,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是专业标准的确立。某种职业要称得上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以下特征:长期的专业训练;完善的知识体系;系统的伦理规范;明确的从业标准;严格的资格限制;具有专业上的自主性;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地位;具有发展成熟的专业组织。[1]校长作为学校发展的领头人,其职业特征和要求与教师有着显著的不同。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并不适用于校长专业发展要求。校长职业的专业化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有完备的校长专业教育体系(培训体系);第二,有完善的知识体系作为校长从业的依据;第三,建立起系统的伦理规范以约束校长的管理行为;第四,有明确的校长从业标准和要求;第五,进入校长行业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第六,校长具有专业上的自主性;第七,校长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地位;第八,已经建立起校长自己的专业组织并且发展成熟。[2]校长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化的实现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一方面校长队伍建设和专业化依赖于政府对其在职业资格、选聘条件、考核评估、薪酬待遇、级别晋升、专业组织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也依赖于资格制度、聘任制度、评估制度、薪酬制度、晋升制度等制度保障。换句话说,校长职业的专业化不仅仅是校长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内在诉求,更是由政府主动的制度性导向行动。
专业发展与专业化不同,它是指校长内在专业结构不断更新、演进和丰富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校长个人知识、理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与自我更新。所谓“内在专业结构”[3],主要指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伦理、自我专业意识等素养的构成情况。而“自我更新”可以说是校长专业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伴随校长职业发展的整个过程,覆盖校长专业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只有将自己的专业发展过程作为反思的对象,不断地在实践工作中进行总结、反思,才能保证专业发展的有效实现。与此同时,校长还必须成为自身专业发展的主人,因为一个人内在专业结构的演进和丰富,离不开个人的自主学习。校长拥有个人专业发展的自主权,同时也实行专业发展的自我管理,并且能够自觉地在日常管理生活中开展自我学习。长此以往,伴随职业发展的不断专业化,以及内在专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校长自我设定的专业发展目标才能不断得以调整以适应教育发展的变动性以及时代的新要求。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专业发展现状
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专业发展现状如何?校长培训专门机构如何为校长专业发展搭建有力平台?如何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发展工作?如何通过提升校长专业发展水平促进义务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为了深入了解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现状,分析影响校长专业发展的因素,探讨推进校长专业发展的有效路径,我们通过选点抽样和无记名方式,对参加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155名小学和初中校长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55分,有效率达100%。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小学和初中校长所在学校以普通学校为主,且农村学校更多一些,也包含市级示范学校和省级示范学校。小学地区学校分布较为均匀,初中地区农村学校最多,有41所,城镇学校为19所,城市学校为13所。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专业发展概况
为了更加全面地展现和把握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专业发展的总体情况,我们依据江苏省教育厅提供的《中小学校长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处理和分析。由于该普查表所提供的数据为几年前所统计,与现在的实际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且表中有小部分(小于1%)校长的个人信息不完整或是有误,可能导致最终的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产生偏差。但总体而言,我们还是能够从中看到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正职校长的学历情况
江苏省共有正职小学校长4316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有51人,本科以下学历有1314人,本科学历者2951人。就整体而言,苏南小学校长的学历高于苏北和苏中小学校长,本科以上学历的南京、苏州与镇江三市就有28人,占全省的一半以上。本科以下学历者,苏北占的比例最高,徐州、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和淮阴市分别是50.99%、39.04%、30.00%、26.97%、26.92%,其次是苏中地区。endprint
江苏省共有正职初中校长2081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64人,本科以下学历的202人,本科学历者1815人。从整体来看,苏南初中校长的学历高于苏北和苏中小学校长,本科以上学历的,南京、无锡、苏州与镇江明显高于苏北和苏中地区。本科以下学历的比例,苏北和苏中地区明显高于苏南地区。
总体来看,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学历普遍较高,正职校长以本科学历为主,并有一百多人拥有研究生学历。可以说,高学历背景为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队伍建设提供了稳固的专业知识基础,也为校长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正职校长近年来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情况
近三年来,江苏省小学正职校长共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培训总计10235人次。平均每人参加培训2.3次。其中,国家级培训共计1401人次,省级培训共计2427人次,市级培训共计2835人次。
从参加各级培训地区差异来看,参加过国家级培训的校长以无锡最高,超过60%,常州超过50%,泰州超过40%,苏州、南通、连云港、镇江和宿迁超过30%,其余各市均在30%以下;参加过省级培训的,超过70%的有常州市,超过60%的有南通、苏州、无锡、连云港、镇江和泰州,超过50%的有淮安、泰州与宿迁,南京、徐州和盐城在50%以下。参加过地市级培训的,南通与常州超过90%,镇江与泰州超过80%,连云港超过70%,南京、无锡、苏州、扬州与宿迁超过60%,淮安与盐城超过50%,徐州最低,不足50%。参加过区县级培训的,南京、常州、苏州与南通超过90%,无锡、淮安、镇江、泰州与宿迁超过80%,徐州、连云港与扬州超过70%,盐城最低,不足70%。
从初中校长接受各级培训的情况来看,接受过国家级培训的初中校长768人,占全省校长的36.91%;接受过省级培训的初中校长1352人,占全省校长的64.97%;接受过地市级培训的初中校长1581人,占全省校长的75.97%%;接受过区县级培训的初中校长1765人,占全省校长的84.81%。从各市来看,接受过国家级培训的,泰州超过60%,无锡、常州与连云港超过50%,苏州与镇江超过40%,宿迁超过30%,其余各市在30%以下;接受过省级培训的,连云港超过80%,苏州、镇江、泰州与宿迁超过70%,无锡、常州、淮安、盐城与扬州超过60%,其余各市均在60%以下;接受过地市级培训的,常州、南通与泰州超过90%,徐州最低,为60.37%;接受过区县级培训的,南京、苏州与南通超过90%,徐州为64.07%。
(二)问卷调查结果及分析
1.关于最高学历和原始学历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参与调查的校长的原始学历总体水平不高,以大专和中专为主,其中专科占44%、中专占48%,加起来共占92%,本科毕业的校长较少,只占7%。而从最高学历来看,样本中拥有本科学历者已经占到93%,是初始学历7%的13.5倍,同时,还有5%的校长最高学历为硕士,专科学历的只剩1%。说明就学历而言,绝大多数校长重视学历进修,工作中通过不断的在职学习等多种途径提升了自己的学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关于专业技术职务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53%的人初任校长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中级教师,占到一半以上。其次是中小学高级教师,占38%,另外还有8%的人在初级职称时就担任了校长一职。经对比可见,通过校长职位的学习和锻炼,他们中已经有83%取得了中小学高级职称,甚至还有一人取得了中小学正高级职称。
3.关于普通话和英语水平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校长都有普通话等级证书,其中111人为二级乙等水平,30人为二级甲等水平,另有10人达到一级水平。这说明,一方面普通话等级证书作为目前教师职称评定中的重要指标之一,已经引起了校长和教师的足够重视,并将其作为自身专业素养的重要内容加以学习,有效提高了校长队伍的普通话水平。另一方面也说明江苏省继续教育学校校长群体的普通话水平较高。从英语水平来看,107位校长表示只能掌握简单口语(总人数的71.3%),达到大学四级水平的有23人,达到六级和熟练精通英语水平的分别只有2人和4人,此外,还有19人(总人数的12.6%)处于不懂英语的水平。这说明校长们的英语水平普遍不高,有待进一步提高。
4.关于荣誉成果与研究成果
经任职前后对比可见,从学科类荣誉成果的数量来看,特级教师类并无变化,仍然是4人,占总人数的2.7%;市学科带头人人数增加了11人,增幅达7%;而市优青和区县学科带头人都出现了减少。其原因可能是部分校长担任行政职务后,多忙于行政业务,对学科业务发展有所影响。但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校长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在任职前已经具有了相当优秀的专业基础,有101人拥有区县学科带头人称号,占到了65.16%。在回答个人发展的最重要原因时,82%的人认为成功主要还是靠自我奋斗;有16%的人认为是领导重视,7.3%的人选择了机遇降临。由此可见,在对职业发展与个人成就的归因问题上,绝大多数校长认为关键取决于个人努力和奋斗。这说明,自主性的充分发挥以及学习的主动性是校长专业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
从个人科研成果和主持课题研究级别的统计数据来看,共有128位校长拥有个人教科研成果,占总人数的85.3%,其中国家级3个、省级54个、市级53个、区级18个。此外,校长参与课题研究比例也较高,占82.7%的校长主持过课题研究,其中还包括了3个国家级课题。说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重视教科研工作,愿意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并且能够取得较丰硕的研究成果。在参与调查的校长中,出版1本个人专著的有5人;出版2本、4本、5本个人专著的各有1人;共有8人(总人数的5.3%)出版了16本专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文章的有14人,发表2篇文章的有12人,发表3篇文章的有9人,发表4篇文章的有8人,发表5篇文章的有3人,发表6篇文章的有1人,发表12篇之多的有1人,共有48人(总人数的3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30篇文章,平均每人0.87篇。可见,尽管校长重视科研工作,并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工作经历,但从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看,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科研素养总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endprint
5.担任校长职务前后参与培训情况
对比表1、表2,可以看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后所参与的继续教育,除管理类培训略有增加外,学科类培训、德育类培训和心理类培训参与数都略有降低。参与省级以上培训的人数有所增加,说明任职后参加高层次培训的机会有所增加。总体而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参与培训的机会还是比较多的,平均每人每年都会有2-3次参加各类培训的机会。
三、推进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专业发展的可能路径
校长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校整体的发展。“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优质教育的期盼,校长队伍如何由“经验”走向“科学”,从“长官”走向“专家”,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4]近年来,对校长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校长不再被看做只是针对现状执行上层政策的被动管理者,而是要有意识、有能力主动澄清自己的立场和价值观,并且带领学校教师一起规划学校的发展。可以说,今天的环境对校长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都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笔者依据以上对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特别是正职校长队伍学历起点高、职后培训机会多、专业成长自主性强、科研水平总体不高等特点,提出进一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的方法与途径。
(一)围绕校长专业发展标准,加大校长培训力度和效度,开发多元职后培育模式
现阶段,我国大陆地区中小学校长在职培训分为提高培训和骨干校长高级研修两种形式。提高培训是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是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在职培训是提高中小学校长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参加培训是校长在自我专业发展意识指导下主动促进自身专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另外,为提高校长专业培训的质量,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培训机构认证制度、培训教师认证制度是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亟待研究的项目。[5]
为了能够有效改善当前校长队伍建设与发展中培训模式单一的问题,首先要将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作为校长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提高校长专业化水平。其次,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方案,根据校长职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有的放矢地培养高层次中小学校长。第三,结合时代发展新要求,创新校长培养模式,建立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联合培养校长的新机制。鼓励综合性大学优秀毕业生从事校长职业。第四,重视科研能力和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整体而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正职校长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校长所占比例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校长对专业发展的自我认识和眼界的提升。因此,应在校长职后培训中加大对校长问题意识和研究能力的培养,提升校长队伍的总体科研水平,培养校长从实践中发现问题、通过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结合终身学习机制,培育卓越的创新型校长
面对新的环境和更高的时代要求,校长专业发展的有效推进迫在眉睫。能否为校长专业发展创设一种理想的环境直接影响着校长队伍建设的水平。首先,要转变观念,认清校长专业发展是校长终身学习的重要内容,是校长职业成熟与专业能力提升的内在动力。其次,将终身学习贯穿校长职业生涯规划与学校管理实践,通过专业发展学习建设有效领导和学习型团体。第三,努力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中小学校长教育体系。校长作为学校的主要领导者,是学校的神经中枢,办好一所学校关键在校长。为了培养造就高端校长人才,应大力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程,探索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形成管理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参考文献:
[1][2]褚宏启,贾继娥.我国校长专业标准:背景、结构与前景[J].中国教育学刊,2013(7).
[3]鲍东明.校长走向职业化or走向专业化[N].中国教育报,2004-02-10.
[4]杨海燕.中小学校长专业发展的影响因素[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3).
[5]龙登丽,付甫剑.民族地区中学校长专业发展现状的差异性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2007(3).
责任编辑:丁伟红
Current Situation Survey of Headmaster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in Jiangsu Compulsory Education
HAN Yi-feng
(Jiangsu No. 2 Normal College, Nanjing 210013, China)
Abstract: Jiangsu compulsory educational headmasters are characterized with higher diploma, more post-service training opportunities, and stronger autonomy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thei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staff improvement should start from the clarifying of the different connotations between headmasters'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thei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develop training courses according to some criteria, strengthen the extent and validity of training, and create diversified post-service nurturing modes with lifelong learning system for excellent headmasters.
3.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三
哈教发〔200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第四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五章
借
读
第二十一条 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的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七章
评
价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考核。
第三十三条
外籍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一学年升一级。第三十五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学生跳级应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确因学习困难欲留级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管
理
第四十五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4.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四
福田区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在福田区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深圳市户籍儿童;
(2)符合市政府“1+5”文件的规定,父或母在深工作,且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非深户籍儿童。
2、初中一年级:
在福田区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深圳户籍学生;
(2)目前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符合市政府“1+5”文件的规定,父或母在深工作,且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非深户籍学生。
二、报名材料(以下仅为报名材料的类别,具体材料要求以正式招生文件规定为准)
(一)深圳户籍的儿童(学生):
1、父母及儿童(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二)台湾籍的儿童(学生):
1、父母及儿童(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3、区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
(三)非深户籍的儿童(学生):
1、父母及儿童(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
2、计生证明材料;
3、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4、监护人在深工作证明材料。
三、招生程序
具体时间等市教育局统一部署,此处仅对招生程序进行说明。
1、网上预报名(大约20天)
家长登录“福田教育网”(http:///xx/)
①原51区(景田小学)景田北街以南区域调整到37区(景秀小学)。
②原54区(荔轩小学)、55区(福田外国语学校小学部)香蜜湖路以东的两个区域合并为61区(新建学校[2])。
2、初中:(请登录http:///cz/)
①原上步中学报名地段4区调整为红岭中学南园校区报名地段。②原深圳市高级中学报名地段89区及原福田外国语学校侨香校区报名地段126区调整为新建学校报名地段。
[1] 出租房或其他类型住房必须为住宅用途房屋,非违法建筑
5.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五
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科书使用管理办法》、《省义务教育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暂行办法》及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
第一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我镇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按年级排序,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花名册,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第三条班主任要将学生的情况统计表,在每年的9月底前上报学校教导处,以便汇总后上报教育局,预测免费教科书数。
第四条享受免费教科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名单由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要注意收集、保存反映所公示的内容、时间的图片、文字等资料,以备查考。
第二章 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发放
第五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品种,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确定,并统一招标统一采购。学校按照“满足需求,避免浪费”的原则,以学校为基本单位,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实事求是的向教育局和发行部门提供翔实的各年级各学科所需免费教科书数,确保用书数量统计准确。
第六条按照各学校征订数,提供各年级免费教科书,每学期开学前3天送达相关学校,保证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套。
第七条学校建立免费教科书管理台站。班主任与学校领取免费教科
书都必须填写领取签名册,自存一份,报送学校教导处一份。
第八条学校要做好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若出现科书质量问题,或所定套数不够需追加,或免费教科书有剩余,必须在领到教材一周内,向教育局和发行部门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发放给学生,并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共同签字后,学校存一份,保存三年备查。同时,安排专人认真填报有关验收统计表册,及时上报。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全部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教科书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
(一)循环教科书品种
从今年春季学期起,《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
息技术》 4 个科目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纳入循环使用范畴。
(二)循环教科书使用周期
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周期暂定为 3 年。从循环使用的第二年
起,每年补充循环使用免费教科书总量的三分之一,作为破损及增员调换和使用。
(三)循环教科书的使用和管理
1、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属国家公共财产,学校应当将其列为学
校的教育装备资源,统一编号,集中管理。统一编号标识在封面左上角。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于学生个人所有,使用者无权自行处置。
2、学校在校内恰当位置如教导处(室)、图书(馆)室、教室等地方设存储柜,保管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并添置、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卫生,确保每学期循环教科书破损不超过 30 %。
3、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履行好管理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职责,做好动员、宣传工作,制订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循环使用教科书工作情况,将纳入对校长履职考核的内容之一。
4、学校教导处、班主任应遵照学校制定的循环教科书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履行好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并组织做好每学期两次的消毒工作。
5、班主任负责组织本班所有循环教科书的使用、管理。科任教师具体负责本学科循环教科书的使用与管理,做好统计、领取、登记、集中保管、监督、维护、补损、情况报告等各项工作。
6、各学校应将循环教科书的使用情况列入学生和教师综合考评内容,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教师履职考核和职务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循环教科书的补充。
每学期末,各学校要全面做好循环教科书的整理和清点工作,按照能用、够用原则,将破损情况及需要补充的具体数量和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到上莞镇中心小学教研处邹东红主任。以便汇总上报县教育局。
(六)责任追究
1、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情况将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纳入教师履职、晋级、评优范围,纳入学生操行评价范围。凡因
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及个人均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晋职、晋级。
2、循环使用教科书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由于学校动员、宣传、组织不力而造成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校长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由于学校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影响学生正常上课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学校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发行部门补充。
第三章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成立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建创
副组长:邹东红赖雪锋
成员:各校校长
负责对免费教科书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每学期对各学校使用免费教科书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免费教科书使用不当和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莞镇中心小学
6.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六
梅州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奖励办法
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全市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全市户籍人口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85%以上。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确保2010年全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如期实现,现制订《梅州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奖励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表彰奖励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中职学校(含市直技工学校)。
二、奖励办法及金额
(一)奖励资金总额:市财政拨出奖励款1000万元和全市提前一年普高达标省奖励款1000万元,合计2000万元。
(二)奖励办法。
1.市财政拨出奖励款100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用其中800万元奖励完成201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计划毛入学率指标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奖励100万元;如有未达标的县(市、区),剩余部分按超出百分点比例奖励给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200万元用于奖励在“普高”工作中特别突出且对全市“普高”工作贡献特别大的县(市、区)。五华县、丰顺县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较重,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借款作为专项经费,年底将从奖励款中抵扣。
2.我市通过“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达标市”后,可获得省普高奖励款1000万元。用其中800万元奖励完成201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计划毛入学率指标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奖励100万元,如有未达标的县(市、区),剩余部分按超出百分点比例奖励给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200万元奖励完成2010年招生任务的市直中职学校(含市直技工学校),分两部分奖励:
(1)完成任务奖:完成2010年招生任务的学校,每所学校奖励10万元;
(2)超额完成任务奖:如学校超额完成2010年招生任务,按超额完成招生任务数每超一人奖励1000元计算。
市政府奖励达到201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划的县(市、区)和市直中职学校(含市直技工学校),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市直中职学校(含市直技工学校)开展“普高”工作,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建设。
7.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七
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本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寄宿学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因残疾而没有经济收入。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6、其他原因
二、资助方式
资助贫困生的方式是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
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学年按1000元补助。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成立由以校长为首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资助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资助贫困生资助规划,管理资助资金,对全校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贫困生档案库;进行申报工作等。
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学校凭资助金领取表到县资助小组报帐,五、帐户与资金管理
资助小组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要实行专帐、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原则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
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校资助小组要建立贫困生档案库,按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金塘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贫困生
生活费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及范围
贫困寄宿生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地方政府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且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其中应重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孤儿、残疾学生,享受低保家庭及因病、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校评定、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补助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年750元。
三、实施步骤及程序
贫困寄宿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补助的学生一般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所在村委会、乡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对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要求,我校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学生的评定程序:
(1)成立由学校领导、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工作领导组和评审认定工作小组。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提出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
(3 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4)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后,对没有异议的学生造册上报各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寄宿补助的发放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操作规范,支付到人”。
四、监督检查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应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或家长手中。要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贫困生
生活费补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胡兴国
组员:陈华平阮国甫姜发旺卢卫华
金塘小学
8.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八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
为继续推进我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按照《吉林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特岗计划”)要求,制定我省2012年教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办法。
一、招聘人数与招聘地区
2012年,全省共计43个县(市、区)实施“特岗计划”,计划新招聘特岗教师2978人。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478人,省级“特岗计划”1500人(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和“省级计划”)。
共计13个县(市、区)完全实施“国家计划”,包括大安市、洮南市、抚松县、靖宇县、临江市、白山市江源区、集安市、安图县、辉南县、扶余县、永吉县、舒兰市、农安县。
共计20个县(市、区)完全实施“省级计划”,包括德惠市、九台市、榆树市、长春市双阳区、蛟河市、磐石市、桦甸市、梨树县、双辽市、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公主岭市、柳河县、梅河口市、通化县、白城市洮北区、东丰县、东辽县、长岭县、乾安县、松原市宁江区。
另有10个县(市、区)同步实施“国家计划”和“省级计划”,包括长白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镇赉县、通榆县、前郭县。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特岗计划”与“硕师计划”结合进行,全省有8个设岗县(市、区)与符合申报2011年“硕师计划”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签订协议并经教育部批准取得硕师资格,需占用153个“特岗计划”指标,不参加特岗教师考试,实际公布岗位2825个。
二、招聘对象与报名条件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专业为辅。已招聘的在岗特岗教师不能报考。具体如下:
(一)招聘对象
1.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
2.师范分院(初等教育专业)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截至2012年9月1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专业的往届全日制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仅限于申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省级计划”岗位)。
4.参加过“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援农村项目,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5.延边大学、北华大学和吉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取得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资格的人选。
6.“国家计划”岗位面向所有省内、外户籍高校毕业生,“省级计划”岗位仅面向省内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爱农村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含同类应届毕业生,下同);申报小学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初等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申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省级计划”岗位,学历可以放宽到对应专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012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根据规定按2012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要求与报考岗位学科对口或相近, 其中往届毕业生须报考与教师资格证学科相对应的岗位。
3.普通话水平。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报语文学科岗位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少数民族教师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三、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由省教育厅汇总各地需求,通过“吉林省教育信息网(http://)和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jlzkb.net)”面向社会公布各设岗县(市、区)招聘“特岗计划”教师的学科、数量及岗位要求。
(2)报名审查。应聘者首先通过“吉林省教育信息网”报名,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报名,由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笔试由省统一组织,根据考生的志愿,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设岗县(市、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1:3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市(州)统一组织,设岗县(市、区)参与实施。
(4)体检。市(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在体检项目上,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相关要求执行。
(5)考核。设岗县对拟聘人员过去学习和工作的现实表现,特别是品行方面,进行考察核实。
(6)确定人选。考察合格人员由市(州)汇总报省教育厅,由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聘人员名单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同时进行公示。
(7)岗前培训。省教育厅组织岗前集中培训,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8)教师资格认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又未认定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9)签订合同。拟聘人员与设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省对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作出总体规定,具体条款由设岗县(市、区)自行确定。
(10)上岗任教。设岗县(市、区)安排特岗教师到设置“特设岗位”的农村学校任教。
四、工作日程安排
(一)报名工作
1.网上报名时间:6月11日—20日,应聘人员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标准格式的《吉林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应聘人员需自行打印备用。
2.现场报名时间、地点:6月16日—20日,省内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到本校就业管理部门报名;6月21日—25日,外省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各高校往届毕业生到设岗县(市、区)所在的市(州)特岗办公室报名,市(州)特岗办公室设在教育局。
3.报名方式:所有申请人员必须本人到场,省内、外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提交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三份,携带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学校出具的可毕业证明)、普通话证等证件;高校往届毕业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须持有教师资格证等证件。申请人如具备本《办法》中规定的笔试加分条件必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资格审查
各高校就业管理部门在组织本校应届毕业生现场报名的同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中有关审核项目。各高校要在6月23日前,根据学生填报志愿将《吉林省2012年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报名信息汇总表(省内高校)》(吉林省教育信息网下载)及《报名表》等书面材料分类汇总后送达各市(州)特岗办公室;市(州)特岗办公室对外省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各高校往届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报名表》中有关审核项目。资格审查工作要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签字、盖章等规定手续,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招聘对象和条件要求,尤其要严格审核是否具备本《办法》中规定的加分条件。
6月30日前,市(州)特岗办公室在网络报名信息系统中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作出确认,根据审查情况添加笔试加分信息,申请人登陆网络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情况;
7月5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考核
1.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由省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命题、制卷、评卷;统一考试时间、调配巡考人员、发布成绩、确定录取线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基本素养。面试由各市(州)教育局、人社局组织,设岗县(市、区)参与,依据省对面试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自主命题、自主评价。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师素质和教学基本能力。考生到所申报的设岗县(市、区)所在市(州)参加统一笔试,按通知参加面试。
2.考试时间
全省统一笔试于7月14日上午9:00—11:00进行;面试于7月24—25日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州)确定。
3.笔试加分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学期间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下同)加5分,校级“三好学生”加2分;
(3)报考原籍所在县所设岗位的,加10分;
(4)参加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抗洪抢险及支援地震灾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加10分;
(5)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加2分(参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省内高校吉林籍和省外高校吉林籍毕业生返回吉林尚未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四)录取工作
1.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满分为180分。其中笔试成绩满分为120分,笔试成绩作为初选的依据,筛选出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满分为60分,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为最终录取依据。
2.7月20日,省统一将考生笔试成绩录入报名系统,考生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笔试成绩,同时各市(州)填写《报名表》中笔试成绩项目。7月21日前,省根据笔试成绩和考生志愿,划定参加面试人员分数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设岗县(市、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并将名单分送各市(州)。7月22日,市(州)向省提交面试工作安排,省将各市(州)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和面试工作安排汇总后在网上统一公布。
面试结束后,7月26日,各市(州)将考生面试成绩录入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表》中面试成绩项目,考生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面试成绩。
3.各市(州)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按设岗计划1:1的比例依次分类拟录取,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人选确定后,市(州)在系统中对参加体检的人员进行确认,并于7月27日前将确定的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和体检工作安排报省特岗办公室。7月28日,省将各市(州)体检人员名单和体检工作安排汇总后在网上统一公布。体检于7月30—31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确定。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出现的人选空缺,按成绩依次递补。
8月1日前,各市(州)将考生体检结果录入报名系统,同时填写《报名表》中体检结果项目,将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和《报名表》分送各设岗县(市、区),设岗县(市、区)提出录取意见,考生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体检结果。
4.8月3日,市(州)将本地区拟聘人员名单报送省教育厅。拟聘人员名单自当日起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五)岗前培训
公示期后,8月8日—15日,录取的特岗教师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
(六)签订合同和上岗任教
8月24日前,特岗教师按规定时间到设岗县(市、区)教育局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设岗县(市、区)组织欢迎仪式,做好特岗教师的生活安置等工作,安排特岗教师到设岗学校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免费为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录取人员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统一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体要求
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聘办法和相关说明,在使用网上报名系统时要按照提示进行,了解招聘岗位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如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及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资格,3年内不允许报考特岗教师,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9.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评价办法 篇九
岗位计划招聘办法
2015年贵州特岗教师笔试备考指导-备考有道:http://gz.zgjsks.com/zg/2015gz_tgbk/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5〕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黔教师发〔2015〕9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制定了《铜仁市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于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备案。联系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刘芳陈强 联系电话:0856-5223763 传真:0856-5231561 附件:铜仁市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doc 铜仁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铜仁市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5〕97号)精神,按照《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黔教师发〔2015〕9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下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3.对我市已取得2015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2名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更多请访问:中公贵州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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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教育厅统筹考虑,根据研究生入学面试成绩、本人自愿及生源地等因素,推荐到今年“特岗计划”部分实施县(名单见附表1),“硕师计划”指标含在实施县的国家“特岗计划”初中岗位指标中。
(二)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及成人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本、专科毕业生。以上国家、县“特岗计划”报考人员(不含“硕师计划”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或相近(相近专业的考生其在校学习的课程至少有一半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5年5月1日后出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招聘范围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在编教师(含2012、2013、2014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二、招聘指标 我市共有“特岗计划”指标1150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指标920名、县“特岗计划”指标230名,分别在碧江区、万山区、松桃县、江口县、石阡县、印江县、思南县、德江县、沿河县9个区(县)实施。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1。
三、招聘原则
(一)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二)优先招聘报考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三)招聘的教师安排为何种计划类别(指国家、县“特岗计划”)的特设岗位教师,由市、区(县)教育局根据报考者条件和岗位需求确定。在国家“特岗计划”指标招聘范围内,原则上优先安排招聘的本科生为国家“特岗计划”教师。
(四)为加强我省双语教育,各民族自治县要根据当地农村学校对双语教学师资的需要,在县级“特岗计划”小学岗位招聘面试内容中,可加试民族语言,并计入面试总成绩,具体分值由各民族自治县自行确定。
(五)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区(县)以下(不含区(县)城所在地学校)的农村中小学校(含村小、教学点)。“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四、招聘程序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按照公布招聘岗位、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签订合同、培训等程序进行。
招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招聘符合报考条件(含国家“特岗计划”和县级“特岗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报考学科须与所学专业一致)。第二阶段招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一阶段招聘结束后,公布第二阶段招聘岗位,进入第二阶段招聘。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第一阶段的考试免笔试,只设面试;第二阶段的考试设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省统一组织。笔试的考务、阅卷、成绩统计,以及面试、体检、和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第一、二阶段报名均采用先网上注册报名,然后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阶段报名时间内登录“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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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不需等待“审核通过”)。同时,在“贵州教育网”下载、打印《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表》(见附表3)并填写。
(一)第一阶段招聘(免笔试人员的招聘)1.报名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2015年5月4-6日。“现场审核确认”时间:2015年5月7-8日(8:30-18:00)。“现场审核确认”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实验中学校区)体育馆 符合本阶段报名条件的人员,完成“网上注册报名”(“硕师计划”研究生须在本阶段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后,在“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内,携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报名点留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县有户籍要求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材料)。(2)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材料)。(3)填写好的《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报名表》和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3张。(4)“网上注册报名”成功后打印出的《特岗教师报名表》。2.资格审查 报考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面试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特岗计划”县须建立报考档案。3.面试及体检 面试时间:2015年5月10日。面试地点:以面试准考证指定地点为准。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的具体办法及评分标准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制定。体检时间:2015年5月12-14日。市教育局按国家、县级“特岗计划”的类别,以招聘数的1:2比例,分学科在面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地点:另行通知。4.录取、签约 面试及体检均合格者方可进入录取程序。录取原则按照填报志愿及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免笔试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报考县落选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其填报的第二志愿在全市所辖“特岗计划”县及时进行调剂。根据各市(州)调剂后的岗位缺额情况,在省的协调下,可对符合国家“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落选考生,根据其调剂志愿进行跨市(州)调剂。被录取者(含“硕师计划”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特岗计划”县签订聘任合同。“硕师计划”研究生在签订聘任合同时,须提交“现场审核确认”时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聘任合同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视为放弃“特岗计划”和“硕师计划”录取资格。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秋季开学时仍未取得毕业证的,其签订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5.上报和公布第一阶段招聘录取签约名单 ①5月19日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实验校区)体育馆现场签约 ②5月23日前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和上报省教育厅第二阶段岗位需求情况。经省审核后于5月26日后在贵州教育网公布。
(二)第二阶段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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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2015年5月28-30日。“现场审核确认”时间:2015年6月2-3日。符合本阶段报名条件的人员,完成“网上注册报名”后,在“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内,携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报名点留存)到报考县的区(县)教育局报名。报名须提交的材料:(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县有户籍要求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材料)。(2)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材料)。(3)报考县级“特岗计划”的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及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和成人高校脱产学习的本科、专科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材料)。(4)填写好的《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报名表》和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3张。(5)“网上注册报名”成功后打印出的《特岗教师报名表》。2.资格初审 报考者经“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资格审查合格后,取得考试资格。“特岗计划”县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须建立报考档案(录用后,此档案将进入“特岗计划”教师个人档案),并于6月4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含加盖公章的文本、Excel电子表格,样式见附表4)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审核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连同市考务安排于6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6月7日后,省教育厅在贵州教育网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并公布各地提供的考务安排,供报考者查询。
3.获取准考证和查询考务安排 6月9日后,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可在“贵州教育网”查询具体考务安排,并在“贵州教育网”下载、打印准考证。4.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以100分计,并按笔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计算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20%”。(1)笔试 笔试内容:笔试试题不分初中和小学,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地理、音乐、美术、体育、政史类、生化类命题。报考政治、历史、思品、心理健康、特殊教育学科的考生考政史类试题;报考生物、化学、科学、劳动技术、综合实践学科的考生考生化类试题;报考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考生考数学试题;报考舞蹈学科的考生考音乐试题。每套题总分100分,其中专业知识70分,教师综合素质30分。专业知识含高中(中师)至大学阶段专业基础知识,以大学阶段知识为主。教师综合素质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本要求,大专阶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国内时事政治。笔试时间:6月14日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全市统一设置考点(地点另行通知),报考者必须同时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笔试成绩与面试人员名单公布:笔试成绩由市教育局统计汇总,并按国家、县“特岗计划”更多请访问:中公贵州教师考试网
http://gz.zgjsks.com/ 的类别,以招聘数的1:2比例,分报考学段、学科,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市教育局在6月20日前将所有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样式见附表4)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考生可凭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于6月23日后在“贵州教育网”查询。凡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报考人员,应随时关注网上有关面试人员的增补信息,以便及时递补面试。(2)面试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者须在“特岗计划”县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面试。面试前须接受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复审须提供报名时所交材料的原件。面试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与第一阶段招聘相同。面试的具体安排贵州教育网和铜仁教育网查询。面试须于6月27日前完成。未进入面试名单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候补。5.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按“特岗计划”县分报考学段、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数的1:1.5比例确定(当考试人数低于招聘数时,则全部进入体检)。体检在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须于6月30日前完成。6.录取、签约 录取须在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中,按“特岗计划”县分类别(指国家“特岗计划”和县级“特岗计划”)、报考学段、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报考者被录取后须与“特岗计划”县签订聘任合同书。凡未签约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录取和签约工作须于7月5日前完成。7.上报和公布录取签约人员名单 县(区)教育局须于7月7日前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汇总审核后的录取签约人员名单(含加盖公章的文本、Excel电子表格,样式见附表4)邮寄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科,经省审核后于7月10日在贵州教育网进行公示。
五、岗前培训和报到 已签订聘任合同书的人员(含“硕师计划”研究生),须于秋季开学前参加由省统一组织、市(州)教育局具体实施的岗前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市教育局另行通知。培训合格后,由市教育局发给《2015年特岗教师报到证》,被录取人员须持《2015年特岗教师报到证》,按“特岗计划”县的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特岗计划”县可依据聘用合同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局必须确保完成今年的招聘任务,招聘过程中,如有签约后不到岗的,须按本招聘办法及时补录。
(二)报考人员必须对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个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聘单位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直至解除合同。1.有犯罪前科、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2.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3.有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三)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的各项信息将及时公布在贵州教育网,报考者应随时关注网上相关更多请访问:中公贵州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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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同时须保持通讯畅通。
(四)有关咨询电话 铜仁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电话:0856-5223763传真:0856-5231561 碧江区教育局人事科:0856-5420838 万山区教育局人事股:0856-3523212 江口县教育局人秘股:0856-6621473 松桃县教育局人事股:0856-2836108 沿河县教育局人事股:0856-8225812、0856-8225460 德江县教育局人事股:0856-8534013 思南县教育局人事股:0856-7224844 石阡县教育局人事股:0856-7621381 印江县教育局人事股:0856-6222579
七、监督投诉 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应聘者如发现招聘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现象,可向省教育厅或有关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851-85282945。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856-5230334 附表:1.铜仁市2015年硕师计划与特岗计划结合实施推荐人员名单.docx 2.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科教师指标分配表(铜仁市).docx 3.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表.docx 4.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统计表.xls 点此下载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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