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

2024-09-09

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7篇)

1.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 篇一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矿山经济开发,甲方同意将其位于

县 镇(乡)村 小组自留山的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石英石矿山开采。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根据矿山开采的有关法律、法规,平等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保证承包给乙方的矿山用地权属清楚,并合法取得山地使用权,且非生态公益林或水源林的山地。

二、甲方的山地承包给乙方后,承包期间开采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矿区转让,转包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构成违约。

四、合同生效并投产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乙方按每吨石英石矿石人民币 元计付给甲方,每壹仟吨结算一次(以销售的磅码单结算),作为乙方占用甲方山地开采矿石的补偿和报酬。

五、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经营开采,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开采承包权。

六、具体地点和界址以双方确认的1:10000地形图(由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或林权证附图)为准。

七、如因权属、界址与他方有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

八、乙方所需开设的林道路经过他方林区的,甲方负责协助解决,需补偿林木乙方应按当时地方上的价格进行补偿。

九、乙方在约定的承包期内任何时间连续 个月未开工投产,视乙方自行终止承包合同,甲方有权与他方合作开采的自由权,不可抗力除外。

十、乙方矿山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矿山生产开采过成中人为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①乙方要在工作区域内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章制度。②必须要求矿山工作人员戴安全帽和穿劳保鞋。

③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作业,发现一次批评教育。

十一、如开采过程中矿山发现金矿,金矿的矿脉部分的开采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本合同双方如有一方先违反本合同视为构成违约,另一方经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办理结付及矿区移交手续。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千金之子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条款体现,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年 月 日

2.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 篇二

1、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乙方占%。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五条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2、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甲方:XXXXXX

法人:XXXXXX

电话:

乙方:

法人:

为合理开采XXXX铅锌矿。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X日。暂定合作期限为XXX年。

合作利润分配为: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矿山开采的各项协调工作,使开采工作顺畅进行,同时负责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应不受影响,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员协调搞好矿所在地县、镇、村间的协调合作(该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将一些棘手、突出的问题及时同公司进行沟通、汇报解决。

2.在合作开采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解决,若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矿山停工一个月,则由甲方同乙方协商予以乙方进行适当的补贴。如造成停工三个月或以上则由甲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顺延合作期限日期来填补缺失合作时间。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没有兑现时,则有权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款项,若乙方仍不能按时如约交付,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或在规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续。

4.由于矿山目前需要重新进行线路改造及新设电路,甲方应承担其变压器及线路的安装及工程50%费用;在合作开发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乙方所涉及开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时委派一名会计协调乙方矿山账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若在第二年将矿山卖出,则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XX万元不予退还,但对乙方全部工程价款及矿山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同时一次性支付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三、乙方义务及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线路改造重建工程费用的50%。

4.矿山在正式开采后,应积极主动购买施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完善矿山各项管理设施,配合甲方处理好其内外协调工作,并同公司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步调一致,确保矿山工作正常开展。

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四、其他条款

1.甲方采矿权证基本情况:采矿权人、名称、有效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XX米至XX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2.甲方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矿山的开采方式,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4.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乙方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甲方协调相关关系的,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确有必要的招待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共同予以均摊。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会计的工资。

5.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6、甲方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7.如线路、炸药库需要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8.考虑到乙方开采投入成本大,风险高,通过乙方的努力,已发现主矿体,达到规模开采条件时,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9.关于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没有体现的,依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安排。

10.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3、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乙方在能够确保“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对甲方具有开采权的进行合作开发。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协调外围关系,为乙方提供尽可能好的生产施工环境;

2、配备主要设备和电源:(1)动力电源架设到;(2)配备立方空压机台;(3)配备、砂轮机各1台;(4)配备高压风机2台、风管米;

3、承担巷道的供给;

4、负责生产、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制定;

5、监督乙方对生产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6、监督乙方安全生产及生产任务与施工进度的落实。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自觉落实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规范施工,守法经营;

2、提供合法的施工资格、资质;

3、除甲方配备的设备外,另需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工具(包括运输工具)等均有乙方自行配备,费用自理;

4、承担设备、设施、工具的维护、维修,电费、爆破品等生产施工费用;

5、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6、积极落实和完成生产施工任务。

三、投资与收益分配:

1、协议签订生效后的后续所需投资均有乙方承担,摊入成本核算,甲方的前期投入作价为xx元,摊入成本核算;

2、合作收益的分配甲方为:xx%,乙方为:xx%;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照谁违约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合同法》第七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同时给予实际损失%补偿。

五、甲方向乙方移交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易耗品除外)乙方应做好维护维修、妥善保管,终止履行本协议时向甲方移交,缺失部分应照价或作价赔偿。

六、协议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时间为: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4、矿山合伙开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现甲、乙双方位于富宁县新华镇格当村委会寨子保小组位于的高岭土矿石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将位于富宁县新华镇格当村委会寨子保小组亩具有合法承包地转让给甲方开采,开采年限为xx年,其四至界线以承包合同书为准。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xx平方米,折合约xx亩。(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性质为xx,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6年,自2009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进行裁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5、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安全、合法的完成矿区开采(下称该开矿项目)工作,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友好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采矿证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

矿区名称:

有效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XX米至XX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二、矿山的开采方式 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三、双方合作期限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X日。暂定合作期限为XXX年。

四、合作利润分配方式:

(一)甲、方双方各安排一名财务会计人员,共两人,负责该开矿项目的账务合计、盈余计算。

(二)在财务会计结算前,该开矿项目的所有收入由乙方暂管;结算作出后,双方协商确定交款日期后由乙方在约定的限期内将款项交付给甲方。

(三)该开矿项目所开采的成果由乙方负责销售,甲方应全力配合。销售金额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利润百分之*归甲方,百分之*归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办理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证件、手续,并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二)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协议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在甲、乙双方合作前没有任何的未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三)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应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五)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六)甲方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1、矿区具备开矿条件;

2、为矿山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开矿场地。

(七)甲方应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乙方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三)开矿所需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由乙方派遣和提供,且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自由调配、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或有其他导致该开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的,则赔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开矿项目已投入的全部工程款及机械占用费、人员雇佣费、预期利益损失等一切相关费用,并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2、若甲方无法确保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则必须将乙方的工作人员及乙方所有的或具有使用权等其他支配权利的财物安全保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此时,乙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因维护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开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依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应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提供。

(一)应由甲方提供的证件材料: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三、甲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四、采矿证复印件;附件五(列明你们认为重要的证件)

(二)应由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三、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本协议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过程中与巴基斯坦法律产生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3.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霞浦县一层村矿山土石方工程挖、装、运输承包给乙方实施,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一、工程内容

矿山区域内土石方装、运、卸。石头规格:按照甲方出货每航次规格进行分类装船。部分规格超大的石块由爆破方负责破碎。

二、计算方式

过磅,按1.7吨换算为1立方。

三、工程价款与承包范围

土石方运输,运输距离为一层村矿区A矿口和B矿口运至福鼎青屿山渔港码头船板及碎石加料场,A、B两矿口每半个月交替轮流运输,A矿口运距公里,B矿口运距公里,公里内包含驾驶人员工资、机械损耗、维修、油料等生产的所有费用在内综合包干单价为每立方元(税后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为准。

四、施工设施、设备及材料

1、乙方进场的运输车辆应确保综合性能良好,手续证件齐全,按甲方要求前期先提供前二后八轮土方运输车辆20部,以满足甲方工程需要,后期甲乙双方再另行商定增加车辆数量。

2、乙方所有进场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到场如因交警、路政等政府相关部门扣车造成乙方机械误工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误工损失。

3、机械设备维修配件由乙方自行采购,机械设备及车辆的油料由甲方提供,并按当日中石化市场价便宜0.2元。

4、活动房租用及水电费用乙方自负。

五、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20辆运输车到场当日,甲方应先预付保证金100万人民币给乙方,待工程结束时,乙方退还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双方同意,工程运输款每10天一结算,甲方同步扣回相应油料款(10天内油料由甲方代供),运输款打到乙方指定收款银行。户名:

卡号:开户银行:。

六、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确保有开采的合法手续。

2、开通矿区至码头的施工便道、维修、养护、洒水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甲方负责与委派现场管理人员在乙方施工期间必须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政府与地方老百姓之间的关系。当地村民农作物赔偿,提供矿区红线图,标明边届线。解决乙方机械设备物资进出,矿山施工范围内的村民便道通行。路政、交警、边防线等相关政府执法部门由甲方全权负责。

4、甲方负责按时支付工程款。

5、甲方在正常生产经营期内应保证乙方有三年以上的进场工作时间,绝对保量(人力不可抗拒及政策原因除外)。如果未能达到三年以上运输时间,甲方应酌情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6、甲方原因造成中途让乙方退场,甲方要赔偿乙方每部挖机及车辆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往返调成费。

7、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在场内运输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运输船,乙方按照甲方供货要求量,进场机械设备挖机几台,运输车几辆经甲乙双方确认。

8、误工补贴: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天气、战争、国家政策变动的原因除外,连续停工三天后第四天起开始误工补助,每辆车每天补助人民币300元,每台挖机每天补助人民币700元。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业主的进度要求组织施工,接受业主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按照业主方下达的施工任务按时完成任务。若出现故意拖延工期、罢工现象的首先给予警告。若警告无效,甲方将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若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出场并追究乙方以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2、人员的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3、遵循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安全管理

1、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甲方相关制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配备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装、挖、运输施工过程中发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政府等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禁止在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发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的事件。违者每人每次处罚一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八、其它事项

1、在矿区作业的机械设备需登记入册,车辆机械及操作人员、驾驶人员由甲方组织申请集体投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遇由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经济损失、人生伤害,甲乙双方自愿放弃追索权利,寻求保险理赔和国家赔偿。

3、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协商解决。双方如产生争议,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由甲方公司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续签订的补充他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运输任务完成结清各种款项后30天自动失效。

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备注:乙方机械设备、车辆(20辆自卸车,1台360以上的挖掘机)进场时间以签订合同后24小时内到场,否则合同自动失效。注:后续所需车辆及挖掘机经由公司同意后方可进场。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地点:

日期:2017年

4.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制度 篇四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04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00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逐步推广应用导爆管、延迟雷管等新火工用品,减少导火线、纸雷管等使用量。

爆破应当采用“导火线一纸雷管一导爆管一延迟雷管(纸雷管)一炸药”的起爆模式,不得采用先点燃导火线后装炸药的作业方式。在破碎大块岩矿时,应当采用“导爆管串联,一次点火”的起爆模式,逐步淘汰人工逐一点燃导火线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石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采石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5.石山开采承包合同 篇五

1、承包期限: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磷矿石开采完毕为止。

2、开采范围:以甲方指定的矿权范围(政府、国土部门文件规定的回室范围)。

3、承包方式:全包干式整体承包,即乙方自筹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安全投入等。

4、燃油供应:①本工程乙方所需用的燃油由甲方负责提供,但必须保质、保量地保持乙方所有设备用油,不得有误。②甲方供应乙方的燃油是按市场直销价格供应,并按每次供油出库单及

发票价格为准和乙方结算。

三、乙方承包采矿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乙方必须有国家管理机关认可的磷矿山开采资质。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2、乙方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垫资1个月的开采费用,生产机械设备投入和工人工资及运输费用。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生产要求进行作业。

5、乙方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事故保险事方可进场施工。

6、本合同约20万立方米土方,在开挖土方过程中,如遇沙石矿石不能开挖费用爆破钻孔等另行协商价格。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

1、剥离:每月完成3万立方米以上,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合理进行现场管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双方约定剥离费用为每立方米12元,以实际车厢计量为准付给乙方。取矿以每吨7元付给乙方(不含运输费用),以磅单票据为准(所有费用均不含税票)。

2、现指定排土场的运输距离约2.1公里,若更换场地则另行协商价格。

3、每月25日之前结算工程量,次月15日一次性付清前期所有款项。

4、剥离方数以车厢计量,甲乙双方认可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在乙方进场时必须向乙方作整个施工过程及边界交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边界纠纷或老百姓堵路造成3日以上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必须付给乙方工人工资运输车辆及机械租用费,具体费用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生产及对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的权利,为乙方提供堆荒场地的义务和征地费用,协调邻里关系,解决事故纠纷的义务。甲方不能强迫乙方在不安全条件下施工,如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管理和安排工人的权利。

(2)、乙方有对员工培训体检的义务。

(3)、乙方有承担安全事故报告法律责任和报告生产方案及进度的义务。

(4)、乙方有报送员工基本情况和资质给甲方备案的义务。

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听从甲方指挥,滥采乱挖、越界开采、无故停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赔偿款项从乙方工程费用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中途退出必须在三个月自行撤除机械设备,逾期不撤除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由甲方处置。

3、因政策性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的堆荒处倒荒,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矿石出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6、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法律责任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的员工无论在什么场所,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

8、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必须进场作业,逾期不能开工则为乙方违约,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给甲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山开采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 方: 身份号码: 联系办法:

乙 方: 身份号码: 联系办法:

甲方现有 米黄玉矿拟承包给乙方开采。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现双方共赢之目的,确保乙方矿山正常开采和生产,双方在诚信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一、承包方式及风险负担办法:

1、甲方提供矿山(注:开采证号为 ),不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乙方开采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亏损;协助为乙方提供炸材(注:炸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及外围事务的协调,促使乙方矿山正常开采生产和经营。

2、乙方全额承包,即包出资,包开采,包责任,包安全,包所有一切风险和亏损,设备自备,工队自定,食宿自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开采成果归乙方所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承包价款。

二、承包期限及开采范围:

1、承包期限为叁年,即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三、合同承包价款及付款办法、时间和要求:

1、每年承包价款为 元( 元),三年承包价款共计 元( 元);该价款系甲方应得的净价款。

2、分三批付款:即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成立生效之日起的三日内首付甲方现金 元;第二年公历元月7日前支付甲方现金 2、开采范围:元;第三年公历元月7日前支付甲方现金 元;付款均以收款收据或金融部门汇款单据为准。

3、有关要求:

①乙方必须按时全额付清第一批合同价款;否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本合同将自动提前解除并终止;对第二、第三两批价款,如乙方不按时付款的,自第一次逾期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后即视为乙方自动退出合同,并无条件地放弃承包合同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本合同亦将自动提前解除并终止。

②合同第一批价款全部兑现完毕之日起,甲方须尽快着手处理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题和协调炸材事宜; 月后,确保乙方即可正常动工生产。

③若遇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潜在的遗留问题不能按时排除的,甲方要最早时间通知乙方,原则上在不以耽误生产为主,双方在另行协商的时间内务必共同合力彻底解决。

四、施工安全及事故责任承担办法: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采矿同行业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合法用工,并必须为其所属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办理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切实强化劳动安全措施及保障;否则,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含机械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2、如因乙方人员施工资质(资格)存在缺陷或违规(章)违法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约定的其它事宜: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当履行合同规定;正常情况下,须及时提供炸材(注:政府行为或管理部门的因素造成的情形除外);如因甲方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题(注:含矿带上需要搬迁住户处理及费用承担?保证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问题?)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且造成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因此耽误乙方生产时间的(注:以连续耽误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为准,不累计,且须以双方共同书面记载内容为准),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向后补足并延续。

2、乙方有权自主规划、生产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包给其他第三人;不得破坏性掠夺开采。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注意水土流失,防止引发山火,不滋事,不扰民;必须依法严格运输、管理和使用炸材;如所需的炸材被损、被盗、流失、借用及违规管理和使用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4、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对外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包权;相反地,如甲方不需对外继续发包的,甲方有权及时收回前述矿山经营权;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撤走矿山所有机械设备和其所开采的矿石,不得影响甲方继续经营;否则,如乙方怠于撤除和清理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且不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或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主合同效力同等。

六、合同变更及争议处理办法: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条款;如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由过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因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自愿选择由守约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调解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毁约(违约)、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否则,由过错责任方支付给守约方本合同总价款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过错责任方无条件地赔偿给守约方四倍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 方:乙 方:中间人:

6.荒山承包开采合同书 篇六

方: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身份证号:

方:

身份证号:

乙方为承包荒山开采砂石料,甲方为村集体创收,解决村内人员就业问题。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村集体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周为南至

,北至

,东至,西至

(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以后每年

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

****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甲方依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乙方开办砂石厂的所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六、乙方在承包荒山开采期间将优先雇佣甲方村民进入砂石厂工作,且雇佣人员不少于

人,在雇佣期内因甲方村民严重违反乙方 劳动纪律的,乙方有权予以清退。乙方有权免费使用村内道路和田间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并负责协调乙方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因村民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在承包期内,甲方有义务提醒村民远离开采现场,因甲方未尽到提醒及监管义务造成村民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乙方在承包荒山期间,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除承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在承包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减收或免收甲方承包费。

十、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而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新的村委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方(签章):

方: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7.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 篇七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北部矿山非法开采集中整治大会,主要任务是汲取矿山事故的教训,分析形势,夯实责任,加快矿山整治整合步伐,迅速扭转被动局面,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我多次讲过,有目前这样的发展局面是十分难得的,千万不能因一些不该出现的、看起来小的事情扰乱了发展的大局、发展的秩序、发展的力度和发展的速度。刚才,占成同志安排部署了全县采石场集中整治工作,县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电力局、安监局、国土局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建军同志对北部矿山集中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讲得很客观、很严格,我完全同意,希望得到在座各位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同时也请在座各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下面,我再讲四点意见:

第一,矿山整治势在必行,思想认识必须到位

今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北部非煤矿山问题突出,从2月13日到3月21日,短短5周时间,连续2次发生山体坍塌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这次矿山事故已引起国家安监总局的重视。在血的教训面前,在座各位和我的心情一样,十分痛心、十分惭愧。对于北部矿山安全生产和整治整合问题,应该讲,县委、县政府是非常重视的。但为什么我们反复强调、三令五申,事故还是频繁发生,整合进展还是十分缓慢、旷日持久?这说明,我们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作为企业,除了经济效益外,更重要的是要讲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政府部门,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问题,检查的时候,胸膛拍得很响,表态逻辑思维严密、条理清楚,出事了,谁也不吭声了。说明我们的制度形同虚设、责任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检查的时候,到现场转一转、看一看,有些隐患查不出来,甚至检查出来了也不整改,更有甚者,一些单位和一些干部与企业老板搅在一起,对企业老板提供各种方便,一起应对政府的检查。我想,这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敢碰硬、工作敷衍的作风和行为,就是造成事故发生、引起上级关注的重要原因。大家把这些联系起来想一想,到了我们痛下决心,以壮士断臂的决心和态度整治整合北部矿山的时候了。

从安全发展的角度来讲,矿山整治势在必行。安全生产是高压线,近两年,我县都是因为安全生产导致在全市考核排名靠后,这种局面再得不到改观,我们都面临被“摘帽子”的危险。“摘帽子”是小事,但由“摘帽子”引发的对全县发展大局的影响却是长时间的。通过这次事故,要唤起全县上下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对发展大局的重视,切实把整治整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整合来实现安全生产。

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讲,矿山整治势在必行。目前,北部矿山的无序开采,给我的感受是惨不忍睹、满目疮痍、不堪入目。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如果这种景象引起更高层的关注调查,到那时,再想整治都来不及了。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损失了长远的利益,这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全县各级必须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再不重视和抓好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将县无宁日,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更无从谈起。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矿山整治势在必行。北部矿山无序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运输车辆超重超载对农村道路的损坏十分严重;企业不仅偷采矿石,还存在偷税逃税等问题。北部矿山是我县十分重要的资源,近年来,我县的财政主要依靠冀东声威水泥支撑。抓好北部矿山的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增加我县的财政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我县的整体竞争力。另外,我们正在规划建设张家山风景区,如不搞好矿山的整治,不恢复山体植被,开发就很难向前推进。全县各级一定要站在全局和长远的角度,自觉做到守土有责,主动作为,全力抓好矿山整治整合工作。

第二,非法开采屡禁不止,整治整合必须加快

县政府已就这次整治制定了工作方案。这次专项整治,所有的非法矿山企业先全部关停,再集中整治整合,5月底确保全面完成北部矿山的整治整合。

首先,必须确保非法开采全部关停。要坚持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分工负责、执法协调配合、责任追究严格的工作机制。国土、发改、公安、监察、安监、环保、电力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县整顿办要严格按照要求,整合力量,排除干扰,严肃纪律,所有不在整合范围内的企业,一律按照“五个不留”(不留厂棚、不留设备、不留电源、不留人员、不留后患)的要求彻底关闭到位。

其次,必须加快推进矿山整合重组。关停不是目的,是为了促进整合、促进规范开采。要按照既定的整合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希望得到在座各位尤其是各采矿主的理解和支持。要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规定,在整合区域科学设置采矿权,优化资源配置和合理布局矿山,积极培育大型矿产企业。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因地制宜做好矿山整合工作。要保护环境,恢复生态,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推动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各采矿企业也要科学办矿、安全开采,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保障矿山安全。

再次,必须形成推进整合的强大合力。矿山整合涉及利益调整,难度肯定很大。因此,县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来抓此项工作。王桥、兴隆、口镇、安吴镇,国土、安监、电力、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抽调精兵强将,参与整治整合。各采石企业要全力配合,大力支持,对干扰、阻挠、对抗执法的,绝不姑息,坚决予以打击。政府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盯死盯紧,从现在起,每周就整治进展情况向四大家主要领导和班子进行书面汇报,促使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血的教训令人心痛,责任追究必须从严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矿山整合势在必行。这次矿山整治的措施,杨县长、何县长讲得很明确。我重点强调一下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首先,关于矿山事故的责任追究。省、市纪检部门已经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单位要抽调人员,全力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案件办理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

其次,关于这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市安监局也启动了责任事故的调查,县安监局要配合支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再次,关于矿山整治整合的责任落实。相关镇、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切实把抓关停、保安全、促整合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做到“守土有责”,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矿场、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安全生产。要坚决摒弃各自为政、互不协作甚至相互拆台的不良思想和做法,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整治工作做实做好。县考核督查局、县整顿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时时查,随时查,确保整顿工作快速推进,坚决彻底,取得实效。县上将定期派出督查组,深入相关镇、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拖拉应付、知情不查不报、不采取措施的,将严肃处理。

第四,任务要求已经明确,整治行动必须迅速

从今天开始,全县各有关镇、部门要进入非常状态,按照安排迅速行动,每天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向四大家主要领导和班子汇报进展情况。同时,借这个机会,向大家说明一下,这个整合方案是经过专家勘察、研究制定的,也是经过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希望在整合后,各位企业老板一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划开采。二要规范开采,确保安全。三要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一是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二是承担保护环境和老百姓利益的社会责任,自觉缴纳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基金,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说,各采矿企业主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但要成就一番事业,必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政府要就采矿企业主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我想,可以采取公示的办法,在开采前对安全做出承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实行一次性死亡,退出开采;对讲诚信、社会治安、纳税、雇佣人员费用等进行承诺;对环境治理及矿区周边村民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等做出承诺。通过这样的办法,让企业明白自己的社会、法律责任,让政府明白自己承担的管理职责。

上一篇:暖通空调方案设计下一篇:科任教师安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