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地图练习

2024-09-22

一带一路地图练习(精选8篇)

1.一带一路地图练习 篇一

“一带一路”学习心得:“一带一路”助

推中国梦

“一带一路”是我们伟大中华民族崛起的重要体现之一,展示了中国谋求改变当前世界地缘格局的决心。而来自“一带一路”沿线的20国青年评选出的中国“新四大发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和网购,无疑不展示了“一带一路”给我们带来的共享互利的合作成果。

5月14日,在北京主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见证了三年多来“一带一路”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方面和各方共享的合作成果。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高屋建瓴,打造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境界。为造福世界、造福人民的世纪工程指出了前行的方向。

宏观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一带一路”带来如此丰硕的成果,从我们的生活来看,“一带一路”也可谓福利多多。一让交通更加便利。在此次高峰论坛成果清单中有一项设施联通,提到要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提升道路通达水平,实现亚欧大陆道路通。也就是说,在以后我们说不定能坐着高铁、跑上高速就能到欧洲,欣赏亚欧大陆上的美丽景色。二让海淘更加容易。我们也能够海淘到更加安全方便且独具特色的商品。三让旅游更加便捷。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免签或落地签目的地达到了60个,法国、意大利和英国逐步缩短签证受理时间,而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其中。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对我们来说不再是梦想。四让创业更加简单。此次中国与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让我们与沿线国家做生意的更加简单,税款缴纳更少,增加赚钱机会。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球化的视角上得到更好地实现。

我们要抢抓“一带一路”给我们发展带来的机遇,让福利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

2.从“新地图”看“一带一路” 篇二

“一带一路”经贸战略思想,是中国和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基础建设合作,金融合作。中国—非洲总商会,今年3月14日至3月29日在马达加斯加开展的经贸活动极有成效,在此表示祝贺。我认为此项活动有如下意义:

一、马国政府和总商会,共同主办了“首届亚洲印度洋博览会”,拜访了马国总统、议长、多位部长、社团领袖,参观博览会人数达到万人以上。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向马国捐赠了价值300万元医治艾滋病的药品。这一合作离不开我国政府外交部、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现在,我国组织的中非商会很多,希望各商会之间既要百花齐放,又要互相提携,加强合作。

二、博览会期间,签约期货合同17亿元。承建马国电厂的中国南方电网下属的工程公司申办的商贸城和工业园区已进入土地规划报批阶段,浙江300家企业已申报加入这一园区。黑龙江分会将开发老总统迪迪埃·拉齐拉卡提供的5000公顷的农业用地。同时,深圳、广西、北京、云南都有项目在与马国政府商谈中。

三、“一带一路”的国际文化意义。在这里我想介绍一下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纪念孙中山先生的一篇讲话。他说,1911年的辛亥革命到1956年,不过45年,中国面目完全变了,再过45年,就是2001年,中国将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他老人家这一目标,我认为基本实现了,但我国采用的治国理政的方式,独特道路则与之完全不同。我国的现代化,到两个一百年时将完全实现,怀疑这点的人恐怕是少之又少了。他还说,中国应当对人类有较大贡献,而在过去一个长时期内,则是太少了,让人惭愧。他又说,但是要谦虚,中国人在国际交往方面,应当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大国主义。希望我们商会出去的企业家应秉持这一理念,文化先行,提高战略的素质,和沿途国家的人民真正形成互利互惠、互帮互荣的新型国家关系。

3.一带一路地图练习 篇三

女士们、先生们:

此次论坛的主题是“一带一路”,主场是香港。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重要节点。中国中央政府在制定“十三五”规划纲要和设计“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时,均把支持香港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作为重要的政策取向。我们认为,香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备许多独特优势,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区位优势。从海上看,香港位于全球最繁忙的国际航路上,港口经济发达,是国家开放格局中的重要门户。从陆上看,香港背靠广东,通过现代化的互联互通,可以便捷、高效、低成本地连通内地,是连接海陆、沟通中外的重要节点。从空中看,香港有全球最繁忙的国际机场,客货运量都位居全球前列。还要看到,香港所毗连的珠三角地区,既是中国经济的三大增长极之一,也是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高地。香港既紧邻深圳这样的创新创业中心,也能够与广东自贸区、前海深港合作区、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等形成“共振”效应。在产业上,周边省区以制造业为主,香港以服务业立足,互补“出海”的潜力巨大。

二是开放合作的先发优势。香港自开埠以来就是自由港,连续22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保持着紧密的经贸往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已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交流合作格局,内地的很多开放政策都率先在香港“先行先试”,这不仅为内地扩大开放积累了经验,也为香港提供了难得的先机。这为香港抢抓“一带一路”新机遇、谋划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服务业专业化优势。香港作为发达经济体,服务业种类多、水平高,是重要的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也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在会计、法律、咨询、旅游、基建工程与设计等领域,可以为沿线各国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据我了解,中国商务部在援助尼泊尔和柬埔寨的两个基建项目中曾引入香港顾问咨询公司承担项目监理任务,后来尼泊尔发生了大地震,大量建筑物倒塌,但香港公司监理的项目基本完好无损,充分体现了香港专业服务的优良品质,也证明香港专业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有可为。

四是文脉相承的人文优势。长期以来,香港就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多种文明在此交融,形成了中西合璧、特色鲜明的人文积淀。香港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既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使之发扬光大,同时,以影视、音乐等为代表的现代文化在华语文化圈也有很大的影响力。香港的功夫片在世界各地都有忠实“粉丝”,影响了几代人。在人脉方面,东南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当地许许多多的华侨,早年就是从广东取道香港远赴南洋,很多侨商的祖籍还在广东,与香港同属粤语文化圈,这为深化交流合作奠定了人文基础。

关于一带一路的演讲稿范文

与中国的和平发展相联系,“一带一路”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巨大系统工程。这项工程能否做到可持续,关键看能否直面挑战,找到合适的应对策略和解决办法。随着“一带一路”步人实施阶段,探索其面临的挑战至关重要。这些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猜疑

中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强大,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在亲近中国的过程中掺杂着畏惧和担忧。多数国家对中国发展的心态比较矛盾。他们一方面期待并肯定中国的扩大开放,希望得到更多中国的资金、技术、无偿援助等,增加本国产品到中国市场的出口。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又担心本国的进一步开放会造成对中国的更大依赖。东盟国家对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计划、中亚国家与俄罗斯对“丝绸之路经济带”规划、非洲国家对中国资源政策,都存在不同的疑虑、担心和质疑声。西方国家的舆论不遗余力地炒作“中国威胁论”加剧了我们推进开放战略的难度。而如何打破这种疑虑,与有形的政治交往和经贸合作相比,我们推动的力度与广度尚远远不够。“一带一路”如何将分享的理念贯穿于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让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更多地惠及他国,需要更加注重换位思考,运用恰当合理的语境去谈合作、谈共赢。

2.来自大国的掣肘

“一带一路”途经世界自然资源主要产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而历来是世界大国争夺的战略要冲。相关国家近年来纷纷提出针对这一区域的战略构想,影响较大的有美国版的“新丝绸之路计划”,欧盟版的“新丝绸之路计划”和日本的“丝绸之路外交战略”等。美国版的“新丝绸之路计划”,以阿富汗为中心,致力于维护美国在欧亚大陆腹地发展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影响中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降低上合组织的凝聚力。欧盟版的“新丝绸之路计划”希望通过修建“纳布卡天然气管线”,加强与中亚及周边国家在能源、商贸、人员、信息等方面的联系,在保证自身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增强在中亚地区的影响力。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提出,日本要做新亚欧丝绸之路的起点、地缘政治的操盘手,不断增强与中亚国家的往来。近年来,俄罗斯又提出整合中亚地区的倡议,即“欧亚联盟”的设想,加速推进独联体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地缘政治天平上,大国都有着自身利益的打算,如何在这其中避免来自其他大国的掣肘,扎扎实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需要认认真真研究的课题。

3.沿途地区安全形势严峻

由于历史、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一带一路”地区内各国之间存在各种领土、宗教争端,这些争端直接影响战略的安全顺利实施。例如,印巴之间关于克什米尔地区争端、中印边界争端、巴以领土争端依然没有解决;在中亚地区,苏联解体之后中亚五国之间的领土划界也没有完全完成,如塔吉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有20%的边界没有划定,争议地区超过70处,两国还在边境地区发生武装冲突;在海上,南海问题、钓鱼岛及东海专属经济区等问题依然存在。短期内,这些争端难以解决,也不利于深化中国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此外,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特别是在与沿线国家实现“五通”中,要防止相关地方的恐怖主义对中国中西部的影响,需要与这些国家共同反恐。“一带一路”沿途地区内的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势力呈扩张之势,地区安全形势严峻。

4.一带一路地图练习 篇四

Distinguished guests,

Friends,

Ladies and gentlemen,

In this golden autumn, it is a great pleasure to meet friends from afar here in the ancient city Xi’an. Let me begin by expressing sincere gratitude to our guests at the seminar and our warm welcome to friends who have traveled all the way to China.

In the autumn of 2013, Chinese President Xi Jinping proposed the collaborative building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when he visited Central Asia and Southeast Asia. This has been met with strong respons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particularly from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It has also triggered enthusiasm and interest among many countries to explore and participate in the initiative. In order to help people better understand the initiative and engage in the building of the Belt and Road,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held international seminars at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in Urumqi, northwest China’s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in 2014, and at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in Quanzhou, southeast China’s Fujian Province, in 2015. This year, we put the two topics into one seminar, hoping to provide a wider platform for exchange and discussion. Here today, to my great pleasure, I have the chance to meet many old friends and also get to know many new ones.

The theme of this seminar –Shared Memory, Common Development – embodies our efforts in treasuring historical legacy, our best wishes to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countries along the routes and acknowledgement of our responsibility to world peace and development. More than 300 guests from 35 countries are gathered here today. It is a great event for discussing the grand project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 believe, through in-depth discussion and exchange of wisdom from all participants from various fields, we shall be able to reach a broad consensus and achieve a prosperous outcome.

【参考译文】

尊敬的帕劳贝克先生,

尊敬的科勒德克先生,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女士们、先生们:

在古城西安最美的金秋时节,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首先,我谨向各位参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向远道而来的各国朋友表示热烈欢迎!

20的秋天,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东南亚时,分别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引起国际社会和沿线国家的热烈反响,同时也激发了各有关方面探究参与的热情和兴趣。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 “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地投身“一带一路”建设,20、20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在新疆乌鲁木齐、福建泉州举办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研讨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研讨会。这次把两个研讨会合二为一,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研讨的更广阔平台。今天在这里,我见到了很多老朋友,又结识了很多新朋友,感到格外高兴。

5.一带一路(本站推荐) 篇五

交流,向来是通往繁荣富强的桥梁,自古以来,国家的发展建设都离不开国与国之间物质与文化的交流。西汉汉武帝时张骞从长安带队出使西域,联合大月氏人共同抗击匈奴,首次开拓出丝绸之路,被称为“凿空之旅”,这条路从此成为了连接中外的纽带。这条路不仅成为了古代亚欧互通有无的商贸大道,还是促进亚欧各国和中国的友好往来、沟通东西方文化的友谊之路。历史上一些著名人物,如,出使西域的张骞,投笔从戎的班超,永平求法的佛教东渡,西天取经的玄奘,他们的一些故事都与这条路有关。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倡议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习主席访问印尼期间,又提出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思想。2014年的亚信峰会上,习主席向世人展示了“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的新面貌。在2014年11月8日举行的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互联互通相融相近、相辅相成。如果把“一带一路”战略比喻为亚洲腾飞的两只翅膀,那么“互联互通”的理念就是两只翅膀的血脉经络。可以说,“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体现出了当今时代对经济文化交流的密切重视。

经济,向来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综合实力。当前国际环境情况错综复杂,在经济、资源、国际地位上各国明争暗夺,殊不知经过漫长世纪更迭的社会已约定俗成了自有的规则,谁能率先领悟它的真谛谁就会掌握未来的主动权。在当前国际形式下,我国面临着金融体系改革发展迟缓、融入国际金融体系进程难、外部环境摧残我国出口量以及美国经济一家独秀和国际经济市场僵化等诸多困难,我们也到了考虑更深层次多元化发展的时候了。反观亚洲自身,关乎各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也亟待解决,这时刻提醒着我们问题的重要性。而交流,则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古代来说,丝绸之路开通以前,中原与欧亚草原之间就存在着密切的物质和文化交流。中原青铜器、车器、兵器等常常出现在中国北方地区草原民族的墓葬中。战国时期中原的丝绸、漆器、铜镜等经由草原民族远播至新疆、哈萨克斯坦阿尔泰地区以及更遥远的希腊,欧亚草原流行的动物纹样由西至东传入中国北方地区,被包括秦国工匠在内的中国工匠借鉴和创新,形成一种全新的具有浓郁草原风情的神兽纹样。这种神兽纹样受到中原国家的的青睐,被用来装饰马具、漆器、饰贝腰带的腰饰牌等,甚至在西汉早期还形成一种贵族时尚流行于西汉王朝。同时,西方的玻璃制品、金银器等也经由草原地区传入中国。汉代“丝绸之路”正是在古代的一条“玉石之路”上拓展出来的。先秦时期,连接中国东西方交流的通道就已经存在。玉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中国美玉都来自西域。至少在距今1.2万年前,先民就发现了普通石块中卓尔不群的玉石,并且通过交换将玉石源源不断运向东方,延续万年的玉石之路,正是沙漠丝绸之路的前身。史籍对于西域的玉有诸多记载。西晋时期,在汲县战国墓中出土了一批古简,其中整理出一篇《穆天子传》,记载了近三千年前的周穆王驾八骏马车西巡游猎之事。周穆王从中原出发,途经甘肃、内蒙古和新疆,最终抵达昆仑山西麓。当时仍是母系社会的部落首领西王母,不仅款待周穆王,还赠他八车宝石,留下一段佳话。周穆王返途中,又在一些采玉、琢玉的部落处获取不少玉石,满载而归。古代先民从昆仑山、和田一带,由近及远地向东西两翼延伸,把和田玉运到远方。向东经甘肃、宁夏、山西,入河南;向西经乌兹别克斯坦,到地中海沿岸的欧亚各国。此即最早的“玉石之路”。周穆王西巡路线,就是这条古道的东线。这一记述虽然不尽可信,但可以得知纪元前的人们已经开始通过一条连接东西方的通道开始交流了。

从近代来说,中国这次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正是为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际经济环境治理做出的最好诠释,这是国与国的连通,民与民的相联。作为连通了各国发展的金纽带,“一带一路”战略将深刻影响和改变亚欧大陆数十亿人民的生活,为国际政策沟通、贸易往来、资金流动、文化交流等各方面提供便利,同时能加强中国与国际的交流和合作,无论是从政治还是从经济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讲,这是次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扩大企业自身影响力、提高企业自身知名度,开拓国际市场的好机会。特别是处于自贸区的企业,由于自贸区数量不断增加,自贸区也将为促进“一带一路”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只要找准立足点,准确地分析出自贸区对自身的影响,把握好时机和方向,就能更好的发展自身和为“一带一路”做贡献。由此可见,“一带一路”连通的不仅是国家与国家,更多的是惠及民生。从国内范围来说,这是一个引领未来中国西部大开发、实施向西开放的升级版战略。我国西部地区拥有72%的国土面积、27%的人口,与13个国家接壤,陆路边境线长达1.85万公里,但对外贸易的总量只占中国的6%,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所占的比重不足10%。因此,从数据上看,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最大的潜力在西部,同时扩展开放型经济广度和深度的主攻方向也在西部。西部大开发已实行了15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未来的西部大开发,必然要建立在对内开放的基础上向外扩张,使中国西部地区与中亚、南亚、西亚乃至欧洲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都得以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无疑是中国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实现东西部均衡协调发展的关键一环。它的发展能恰到好处地解决开发西部,同时连接国际的问题,对西部的开发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从邻国的范围来说,这一构想符合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设想。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内正式成员的中亚国家、俄罗斯等都面临经济快速发展的重大挑战,安全与合作是推动组织发展的两个齿轮,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该组织元首峰会和总理会议的重要议题。由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共同体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特别是欧亚经济共同体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之间地跨欧亚、南亚、西亚,有一定覆盖,同时它们大都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之间,所以通过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同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合作,与之有关的许多国家都可从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国际范围来说,这一构想展现了中国发展区域共赢合作的新理念、新蓝图、新途径和新模式。构想提出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力打造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这一构想描绘出了一幅从波罗的海到太平洋、从中亚到印度洋和波斯湾的交通运输经济大走廊,其东西贯穿欧亚大陆,南北与中巴经济走廊、中印孟缅经济走廊相连接的新蓝图。构想通过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等新途径,以战略协调、政策沟通为主,不刻意追求一致和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与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如上合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东盟、海合组织和欧盟等合作协调发展,可谓讲求实际、高度灵活、富有弹性。中国将以带状经济、走廊经济、贸易便利化、技术援助、经济援助、经济一体化等各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与沿线国家共同推进欧亚区域经贸发展,这种创新的合作模式,可以使欧亚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合作更加深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6.“一带一路”倡议 篇六

得分:3分

2.2016年()的发生,使本就紧张的中印关系跌入冰点。(单选题3分)分:3分

得     A.东巴基斯坦问题 B.克什米尔问题 C.洞朗事件 D.中印战争

3.中国目前已成为泰国第()大贸易伙伴,而泰国是中国在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单选题3分)得分:3分

         A.一 B.二 C.三 D.四

4.当今时代,()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单选题3分)A.经济全球化 B.和平与发展 C.新常态 D.新自由主义

得分:3分  5.“一带一路”构想的实施是推进新时期中国()的重要举措。(单选题3分)得分:3分

     A.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B.全方位改革创新新局面 C.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D.创新驱动战略

6.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国家意识到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共同抵御金融危机造成的风险。(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     A.1997年 B.1981年 C.70年代 D.2008年

7.中国企业在()投资建设的水泥公司已成为两国合作的“样板”。(单选题3分)得分:3分

        A.哈萨克斯坦 B.塔吉克斯坦 C.乌兹别克斯坦 D.土库曼斯坦

8.()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单选题3分)A.哈萨克斯坦 B.蒙古 C.俄罗斯

得分:3分   D.巴西

9.冷战结束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原有的()认同优势消失殆尽。(单选题3分)得分:3分

     A.意识形态 B.文化 C.宗教 D.社会制度

10.中、日、韩在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经贸合作中呈现三分天下的局面,中国在()上占据了优势。(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             A.数量 B.质量 C.种类 D.服务

11.中国是柬埔寨最大的()。(单选题3分)A.投资来源国 B.陆上邻国 C.电力输出国 D.资源出口国

12.共建原则体现为(),各尽所能。(单选题3分)A.各取所需 B.各抒己见 C.各施所长

得分:3分

得分:3分   D.物尽其用

13.伊朗石油储量是世界总石油储量的10%,居世界第()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     A.五 B.六 C.七 D.八

14.中国与中亚国家在近年来签订了一系列涉及大型()出口贸易的大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土建产品 B.水利设备 C.机械设备 D.电子设备

15.“一带一路”沿线国大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的市场看似空间巨大,实则()不足。(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    

     A.增长动能 B.有效需求 C.合作意愿 D.资金支持

16.中国倡导“一带一路”建设,核心价值取向就是秉持()的理念。(多选题3分)得分:3分

A.和平合作           B.开放包容 C.互学互鉴 D.互利共赢

1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3分)A.2000年以前,中巴贸易发展缓慢 B.中巴经贸发展迅速,但整体水平不高

C.2015年中巴经贸失衡加剧,贸易差额不断增加 D.中巴贸易存在结构差异

18.肇始于1978年的中国对外开放是沿着()的次序进行的。(多选题3分)得分:3分

得分:3分

            A.先沿海再内地 B.先东部后中西部 C.先南部后北部 D.先内地后沿海

19.()等国主要信仰小乘佛教。(多选题3分)A.泰国 B.柬埔寨 C.老挝 D.缅甸

20.东盟是广西()。(多选题3分)A.最大的贸易伙伴 B.最主要的对外投资来源地

得分:3分

得分:3分    C.最主要的入境来源地 D.企业最主要的走出去目的地

21.在古代中国,丝绸是对外贸易中运销最远、规模最大、价值最高、最负盛名的传统产品。(判断题4分)

得分:4分

   正确 错误

22.巴基斯坦国内的资源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巴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判断题4分)得分:4分

正确 错误

23.新亚欧大陆桥在中国境内的铁路为宽体轨道。(判断题4分)正确 错误

24.“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社会文化习俗等差异很大。(判断题4分)

得分:4分

得分:4分      

   正确 错误

25.2000年以来,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在防务、安全合作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判断题4分)

得分:4分

   正确 错误

26.现有的全球治理机制所凸显出的问题说明我们需要另起炉灶。(判断题4分)得分:4分

  正确 错误  27.国际化人才己经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判断题4分)得分:4分

      正确 错误

28.越南不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判断题4分)正确 错误

29.“第二欧亚大陆桥”由俄罗斯东部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为起点。(判断题4分)得分:4分

正确 错误

30.缅甸是一个传统工业国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判断题4分)4分

得分:得分:4分

  

7.一带一路论文 篇七

姓名:

班级: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2013年9月、10月,总书记分别在出访中亚、东南亚时,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成为我国在新时期优化开放格局、提升开放层次和拓宽合作领域的重要指针。文将简要地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论述“一带一路”实施的原因。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原因;政治;经济;

一、“一带一路”战略概述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覆盖了40多个国家,总人口44亿,约占全球的63%;经济总量超过20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的29%,是全球最主要的能源和战略资源供应基地。从“一带一路”途经路线和辐射范围看,向北与俄罗斯的交通线及管道连接,东边连接东亚另外两个主要经济体日本和韩国,向西通过中亚连接西欧,向西南通过印度洋连接到北非,把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欧洲南部、非洲东部的广大地区联系在一起。另外,由于“一带一路”主要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已有的双边、多边机制,不另起炉灶,不涉及政治、安全等敏感领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一旦形成示范效应和聚集规模效应,还可能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参加。

二、实施 “一带一路”的政治原因

1.我们国家崛起,到今天为止已经进入非常关键的时期,但是我们崛起面临的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应该说是历史上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我们是世界上陆上邻国

【1】

学号:

本 【1】百度百科 一带一路 最多的国家,大家可能没有这个印象,我们周围有14个邻国陆上,那么海上还有很多个邻国。当然说邻国多有的时候也是好事,就是说合作的朋友多。那么坏事就是变得很复杂,我们周边态势变得很复杂,因为对美国人而言,他最大的地缘政治目标就是要谨防在欧亚大陆上出现一个能挑战它地位的强权。那么它所做的事情是什么呢?就是在对手的周边找一个脆弱地方,给它施加一点影响,给对手造成巨大的麻烦。美国重返亚太,所做的事全部是这种,在缅甸搞的事,在南海搞的事,等等。所以我们面临的地理安全环境是非常复杂的。

2.另外一方面,我国周边有渤海、黄海、东海还有南海。而在这些海之外,都是一个岛列。我们要进出太平洋到印度洋去,会受到这些岛国的限制。而且我国对欧洲、非洲出口的货物都要经过南海,经过马六甲海峡,然后才能到印度洋,才能出口到欧洲。总体而言,其实我们国家并不是一个完全拥有海洋的国家,我们是一个叫半封闭的拥有海洋的国家。所以我们受制于人的那种情况非常严重。

再者,美国对华的围堵日趋明显。美国,在欧亚大陆上出现能挑战它的国家,所以其实它对俄罗斯打击,对欧盟也是打击的,那么对中国就更不例外了。包括所谓的亚太太平洋战略,支持日本、菲律宾与我们对抗,等等。所以总体上我们周边确实是很复杂的。而且目前我们海上面临的矛盾和压力也是日益升级的,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等等。

因此在这种新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提出“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对于维护中国政治安全有着极大的政治意义。它的最高政治目标,就是与更多的国家成为朋友,减少敌人,为我们的国家发展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交环境。显然,往东进行合作几乎不可能进行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已经在我国东部和南部海域进行封锁,在韩国布置萨德系统、南海问题、钓鱼岛等都与美国有着密切联系,其目的显而易见----对中国进行海上封锁,以抑制我国经济发展。为了打破这一局面,结合历史上“丝绸之路”的经验,于是我国选择向西亚发展,实施“一带一路”这一重大战略。

三、经济原因

1.“一带一路”能消化产能过剩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不完全的官方统计,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船等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分别只有72%、73.7%、71.9%、73.1%和75%。也就是说,这些行业的产能过剩率至少有30%,中国产能过剩问题的严重性远高于其他各主要经济体。如果考虑到在产能如此之高的情势下,仍然有许多的投资和在建项目正在进行中,那么等到未来几年这些项目完成的时候,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将变得更加严重。为了解决产能过剩就必须有效地出口商品,而且亚欧地区有广阔的市场,因此“一带一路”有助于消化产能过剩。2.一带一路能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是中国崛起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梦”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与金融整体发展进程,而且也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指标之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人民币的区域使用及全球推广提供了更广泛、更便利的机会,是人民币国际化重要的推动力量。如何通过“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构建国际经济、金融战略协同发展模式,无疑是实现中国大国崛起的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3.带动周边小国的发展

“一带一路”使沿线国家及地区顺着古代丝绸之路奠定的良好历史基础,进一步发展新型贸易关系。它有利于各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合作,提升互联互通程度,符合国与国间合作形式多样化的趋势。更重要的是,“一带一路”正为全球贸易合作搭建一个良好平台,让参与国从中国的努力当中感受一份共荣,收获一份发展。

8.一带一路法律案例 篇八

图片来源: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 解读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长安网

“一带一路”倡议是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于2015年7月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指导全国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若干意见》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项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明晰裁判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肩负的神圣职责,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清晰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合同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法保护了持有提单的开证行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澄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提单凭证法律属性之争,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商业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且反映出中国法院正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商事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进一步提升各级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水平。

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1:准确适用合同解释原则 明晰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

(一)基本案情

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粤东电力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等。2012年11月,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了164998吨煤炭。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承兑了信用证并付款人民币84867952.27元。建行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故建行荔湾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蓝粤能源公司清偿信用证项下本金人民币84867952.27元及利息;确认信用证项下164998吨煤炭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所有,并对处置提单项下煤炭所获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粤东电力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蓝粤能源公司还本付息以及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请,但以信托收据及提单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为由,驳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请求确认煤炭所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一审判决驳回所有权及优先受偿权诉请的判项,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信托收据》内容是以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来提供担保,让与担保因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而让与担保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故《信托收据》亦不应作为认定设立提单权利质押的合同依据。由于《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蓝粤能源公司违约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享有担保权利并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关于担保权利和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设定提单质押的权利。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确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争议焦点是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性质。在通过跟单信用证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中,因付款而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何种权利,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一直缺乏定论,众说纷纭。本案判决对提单的法律属性、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解答,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本案判决明确了跟单信用证对应的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提单持有人的具体权利取决于提单流转所依据的原因法律关系,由此澄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提单凭证法律属性之争。其次,本案判决将涉案《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信托收据》等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同体系解释,结合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机制和惯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开证行对提单享有质权,切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开证行的优先受偿权。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交易的生命血液”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和资金融通的重要功能。该判决通过统一裁判规则,定分止争,完善了跟单信用证交易和保障制度,有效避免了因规则缺位而给国际贸易造成的困扰,充分体现了严格公正司法的精神。

案例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理保护居间者的报酬请求权——英属维尔京群岛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叶某某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万嘉公司、叶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与中宇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约定叶某某和万嘉公司为中宇公司募集资金引荐投资者,中宇公司支付实际投资资金总额9%的融资服务费,分两部分支付,其中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其余5%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中宇公司或指定上市主体。此后,万嘉公司、叶某某成功为中宇公司引荐了投资者,但中宇公司未支付报酬,引发纠纷。万嘉公司、叶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中宇公司支付拖欠的融资服务费及其利息。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万嘉公司、叶某某的诉讼请求,酌情判令中宇公司向万嘉公司、叶某某支付引入投资金额5%的报酬。万嘉公司、叶某某以及中宇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是正确的。《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万嘉公司、叶某某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即万嘉公司、叶某某可以从中宇公司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合同约定第二部分报酬5%的支付方式不是现金方式,事实上会涉及万嘉公司、叶某某作为中宇公司或其指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问题,面临公司法上的障碍,难以实现,因此酌定与另4%报酬采取同样的方式支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宇公司向万嘉公司、叶某某支付中宇公司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即人民币18280753元及其利息。

(三)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合理保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过程中,居间人为投资者或者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其报酬请求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国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居间报酬的金额,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和国际交流。

案例3:明确中介行过错赔偿责任 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栖霞市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7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收到经由乌克兰第聂伯信贷银行以SWIFT格式转递的可转让信用证,显示开证行是位于斯洛伐克的劳埃德贸易储蓄委员会,开证申请人是塞浦路斯塔塔卢卡有限公司,受益人为倍恩公司,转让行和通知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同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受益人倍恩公司通知了该信用证,倍恩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以绿源公司为第二受益人转让该信用证,并指定中国银行山东省栖霞支行为通知行。

2007年6月14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按照倍恩公司的指示转让了该信用证,并以SWIFT格式发送转让信用证电文。绿源公司从中国银行山东省栖霞支行接收的转让信用证通知书所标明的开证行为乌克兰第聂伯银行。绿源公司交单后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经联系与查询,发现开证行是位于斯洛伐克境内的劳埃德贸易储蓄委员会,并非一家银行,遂以信用证通知信息错误使绿源公司信赖涉案信用证为银行开立并导致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赔偿绿源公司损失人民币6790344元及利息损失、退税损失人民币246606.06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开证行名称通知错误,存在过失,这是导致绿源公司产生损失的原因之一,但并非造成绿源公司损失的唯一原因,据此判决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绿源公司人民币340万元损失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绿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绿源公司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开证行名称出现的通知错误存在重大过失,本案没有依据证明绿源公司在接到转让信用证通知前已明确知晓开证行名称,绿源公司的损失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转递信用证中的通知错误存在因果关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判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给付绿源公司人民币6749265.85元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驳回绿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绿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因其未收到货款,只好向银行贷款,故产生贷款利息损失,同时还有出口退税款损失,二审判决未支持上述两项损失赔偿请求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信用证约定适用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中介银行就其错误通知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过错侵权的规定,并无不当。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过错行为,导致绿源公司错误信赖开证人是一家信用良好的银行而接受信用证并遭受损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单据交易,因此信用证当事人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当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直接损失。绿源公司主张的贷款利息损失和出口退税损失,是基础合同如能履行可以避免的支出以及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属于信用证项下的直接损失,不是信用证当事人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与信用证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过错行为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不应在信用证关系中得到赔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绿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信用证转让纠纷,在中国法律以及国际惯例对中介行错误通知的责任范围均没有明确规定,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又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确定中介行负有准确通知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需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障信用证交易秩序安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案裁定指出信用证关系中的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仅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因此判断中介行过错行为所致损失的唯一法律依据必须是信用证本身,而不能根据基础合同计算损失,清晰地揭示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其次,该案裁定在明确银行义务的同时,运用可预见性原则,确定赔偿损失范围不超过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金额及利息,保证了赔偿责任范围的可预期性,具有统一裁判规则、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对今后“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类似信用证纠纷案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4: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 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3日,黄金置地公司与西门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黄金置地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货款。西门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2011年11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驳回黄金置地公司的仲裁请求,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黄金置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仲裁裁决项下未付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33872.3元。西门子公司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黄金置地公司抗辩认为,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案涉民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无效,若承认和执行案涉裁决将有违中国的公共政策。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答复后,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关于仲裁条款约定本案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的问题,关键在于认定系争合同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如有涉外因素则仲裁条款有效,反之则无效。

综观本案合同所涉的主体、履行特征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认定系争合同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体理由为: 一是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虽然都是中国法人,但注册地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内,且其性质均为外商独资企业,与其境外投资者关联密切。二是本案合同的履行特征具有涉外因素,案涉设备系先从中国境外运至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保税监管,再根据合同履行需要适时办理清关完税手续、从区内流转到区外,至此货物进口手续方才完成,故合同标的物的流转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特征。故案涉仲裁条款有效。且仲裁裁决内容亦没有与中国公共政策抵触之处,因此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同时,该裁定还指出黄金置地公司实际参与全部仲裁程序,主张仲裁条款有效,并在仲裁裁决做出后部分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又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与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等公认的法律原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重要节点和战略支撑。接轨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健全国际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本案裁定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并明确“禁止反言”,践行了《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体现了中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同时,该案由点及面推动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选择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司法经验的一宗成功范例。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并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5:认定中新两国互惠关系 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尔集团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6年6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称,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财产在中国境内,故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称,中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收到了该判决。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认和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而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这不仅对中新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将有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案例6:依约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保障独立保函交易秩序——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现代公司系在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与浙江中高公司签订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约定浙江中高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即独立保函,作为基础交易的付款方式。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向现代公司开立的独立保函载明,现代公司索赔时需提交“凭指示的标注运费到付通知人为申请人的清洁海运提单副本”。后浙江中高公司未能按期付款,现代公司向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索赔并提交记名提单副本被拒。现代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偿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6648010美元和滞纳金。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答辩称,现代公司依据独立保函作出的索赔系无效索赔,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已依约发出拒付电文,并指出三个不符点,请求驳回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保函约定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该约定有效。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在保函条款和条件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考虑单据与保函条款条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是审单时应考虑的因素。因案涉单据与保函条款之间有不符点,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多次拒付均合规有效,据此判决驳回现代公司诉讼请求。现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独立保函作为开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一旦受益人接受保函条款或根据保函条款向开立银行提出索赔,即表明受益人自愿接受保函的全部条款并受其约束。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开立的保函明确列明了单据条件,受益人现代公司接受保函时并未提出异议,其索赔时即应提供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的全部单据。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即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的规定,开立人在审单时应当适用表面相符、严格相符的原则。现代公司提交的记名提单副本与案涉保函所要求的指示提单副本在提单类型上显著不同,两者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存在差异,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符合保函约定。现代公司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主张其提交单据和保函要求的单据并无区别,违背了独立保函的单据交易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故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独立保函具有交易担保、资信确认、融资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常见金融担保工具。人民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索赔案件中,充分尊重并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交易规则,对于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独立保函交易秩序至关重要。本案独立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一、二审法院均以该规则为依据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严格相符、表面相符原则,基于交单本身,审查单据是否严格遵循保函的条款和条件,从而认定了不符点的存在,展示了中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的能力。本案判决明确指出不能依据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得出表面相符的结论,体现了对独立保函的单据交易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的充分尊重,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独立保函的交易秩序。该案也反映出中国银行业了解并运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保护自身权益以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案例7:正确界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性质 维护合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LAURITZ KNUDSEN ELECTRIC CO.PTE.LTD.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埃尔凯公司原为外商独资企业,于 2010年9月14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新加坡LAURITZ KNUDSEN ELECTRIC CO.PTE.LTD.(以下简称LKE公司)是合资方之一。2010年10月,LKE公司与华立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华立公司对埃尔凯公司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华立公司和LKE公司增资扩股,并约定如果LKE公司违反协议任何条款并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华立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增资扩股投资款项。

2010年12月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埃尔凯公司将申请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改制后华立公司占有目标公司股份800万股。在2013年10月10日后,华立公司有权向LKE公司提出以原始出资额为限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份额,LKE公司承诺无条件以自身名义或指定第三方收购华立公司提出的拟转让股份。

2011年1月27日,埃尔凯公司的各方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华立公司溢价认购埃尔凯公司增资,并占10%股权。华立公司有权在出现合同约定情形时通知LKE公司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此次增资扩股的投资。该协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各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华立公司持有埃尔凯公司10.001%股权,LKE公司拥有76.499%股权。华立公司以LKE公司拒不依约履行增资义务,又不及时履行回购股份担保责任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KE公司收购华立公司所持有的埃尔凯公司股权并支付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立公司请求LKE公司收购华立公司持有的埃尔凯公司的股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华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协议性质实为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故其有权在融股公司不能按期上市时请求回购股权为由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附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即只有在埃尔凯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华立公司才能将其所持有的埃尔凯公司的股权转让给LKE公司。该协议对将来发生事实的约定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订约双方一般会约定在一个固定期限内要达成的经营目标,在该期限内如果企业不能完成经营目标,则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或者补偿。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将埃尔凯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双方预先设定的经营目标,且协议中也没有约定作为股东的LKE公司在目标公司埃尔凯公司无法完成股份制改造情况下应承担股权回购的责任。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既没有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终止的情形,华立公司也已于2011年6月9日取得埃尔凯公司的股权,故华立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请求收回增资扩股投资款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中国国内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对中外合资企业进行投资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的性质,是否属于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即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以及该种约定能否得到支持。该判决一方面肯定了股东之间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求有权自治约定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内容;另一方面坚持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合意必须清晰地约定于合同中的原则。针对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埃尔凯公司无法完成股份制改造时由LKE公司承担股权回购责任的情况,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先将埃尔凯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故股权转让协议性质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在埃尔凯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条件未成就前,华立公司无权请求LKE公司回购股权。该案判决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确定当事人的投资意思表示,并有效避免公司资本被随意抽回,维持了中外投资者合资关系的稳定性,依法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对于“一带一路”新型投资方式的有序开展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案例8:准确解释《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明确排除公约规定赔偿范围之外的索赔——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一)基本案情

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轮(77399总吨)于 2005年4月3日在大连险礁岩(38º57.34'N,121º54.53'E)搁浅,船体破损泄漏原油,造成海洋污染。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分别为该轮所有人、油污责任保险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05年5月23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昂迪玛公司与保险协会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5907.6万元(含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5647.6万元、调查估损鉴定费人民币26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洋与渔业局属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请求本案油污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但海洋渔业局未能证明其于污染事故发生后实际采取恢复措施,相反,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报告,溢油影响海域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已实际恢复,遂判决驳回海洋与渔业局的诉讼请求。海洋渔业局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洋渔业局诉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包括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属于对海洋环境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海洋渔业局在二审庭审中提供其已经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的评估监测费用的凭证,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应由昂迪玛公司承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昂迪玛公司赔偿海洋渔业局评估监测损失人民币50万元;驳回海洋渔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洋渔业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系《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一、二审判决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纠纷正确。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当限于已经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该公约第三条第4项规定,除非符合该公约,否则不得向船舶所有人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海洋渔业局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该损失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海洋渔业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受污染海域采取了实际恢复措施并产生费用,其虽根据损失评估报告主张污水处理费用人民币5520万元属于“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但是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及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检测结论,本案溢油事故发生25天后的2005年4月28日,溢油海域的水质未超过海水水质二类标准;到2005年10月,海洋环境已经恢复,海洋渔业局亦无证据证明对该海域进行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费用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海洋渔业局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发生的海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和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分别为西班牙和英国公司,本案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法发〔2015〕9号《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指引作用。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海事大国,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根据条约用语通常所具有的含义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具体明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的环境损害赔偿限于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含监测评估费用),确保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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