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

2024-08-26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共5篇)

1.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 篇一

浙江建设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让法律服务到群众门口(见证)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不便等问题,从2009年7月开始,浙江省司法厅在县、市、区创建了71个公益、专业、便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浙江司法行政部门整合职能资源、夯实基层社会管理基础的重大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集法律服务和化解社会矛盾功能于一体,引导群众从“有事找政府”向“有事找法律”转变,被誉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伞”、社会稳定的“减压阀”、服务群众的“法律超市”。

现状

各项法律服务缺乏有效引导

9月22日,位于绍兴县柯桥城区中心地段的绍兴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一大早就有十几个人在门口排队等候。

“听街道办说这有个法律服务中心,我今天想来申请法律援助。”

“我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想请人帮我出出主意看怎么解决。听老乡说,这儿不收费,态度又好。”

·······

在门口排队等候的人,七嘴八舌地争着向记者说开了。

绍兴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背靠笛扬路步行街,毗邻柯桥最大的农贸市场,每天来来往往的人很多。

记者走进中心接待大厅,迎面电子显示屏上“便民利民、依法高效、公平公正”几个大字格外显眼。大厅内设有休息椅、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和拐杖,还有一些办事服务指南及法律报刊,指引当事人自助办理业务。中心设有法律援助室、调解室、法律服务室等,实行“一条龙”服务。

去年12月1日中心刚成立,就接待了一起涉及26名农民工的案件。当时这26名农民工所在的绣品厂倒闭,老板跑了,欠下十几万元农民工工资。这些农民工向街道劳保所投诉,劳保所将案件介绍到中心,最终通过中心工作人员和劳保所的共同调解,成功帮农民工讨回了工资。

在浙江,像这样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目前已有71个,宁波、嘉兴、台州、温州等4市所属县(市、区)已实现全覆盖,绍兴、舟山、丽水等3市的覆盖面已超过70%。此前,县(市、区)一级没有直接为群众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平台。

谈起当初为什么要设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对记者说:“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履行法定职能,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行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具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多项职能,虽然这些职能看起来关联度比较低,但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那就是:法律服务。过去,由于缺乏对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有效引导,加之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且分散,造成司法行政工作„养在深闺人未知‟。只有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让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各项职能在一个平台上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为此,2009年7月,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决定,推广丽水市庆元县、杭州市萧山区的试点经验,在全省县、市、区稳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

浙江省司法厅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将中心定位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非建制的公益性、专业性、便民性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人员除原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外,还由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在职人员兼任,同时外聘一些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中心的建设资金、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均由政府专项财政全额拨款。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林丹军介绍,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还积极协调工会、信访、妇联、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在中心设立接待窗口,拓展了服务领域,扩大了辐射效应。功能

搭建公益、专业、便民综合服务平台

9月20日16时,在桐乡市打工的云南小伙陈学兵经市劳动局指引来到桐乡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老板不为我们买养老保险,只同意每月补助150元钱,可又没兑现。我找过老板多次,老板总是拖延,我现在要求老板补交养老金。”

“你要求补交的养老金数额只有1000多元,走仲裁程序的话,时间太慢,我们这有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你可以直接申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张力强热情接待了他。

“以前不知道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我为这事已经折腾了大半年,来之前也没想到有这么多人帮我,以后我会告诉其他朋友,遇到法律方面的困难不用到处跑了,在这有解决的捷径。”陈学兵灿烂的笑脸与先前的愁眉苦脸形成了鲜明对比。

张力强事后向记者介绍,“针对陈学兵的情况,我们将会由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出面找企业方来调解,如果企业方不愿意调解的话,我们还会为陈学兵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申请仲裁。”

陈学兵的幸运来自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规范运作。中心实行“统一接待、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设置“接待咨询、集中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的流程,采取“前店后厂”的运作模式。林丹军解释,“店”代表中心,“厂”则代表司法系统的各类资源。它具有四大功能:矛盾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其中,法制宣传功能又贯穿于中心各项服务的始终。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具有“三性”:公益性、专业性、便民性。

就公益性而言,中心注重社会效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部分有偿法律服务的导引。

就专业性而言,中心工作人员均为法律专业人士,以专业性凸显法律服务的针对性。中心还引入了医疗、劳资、物业等专业调解委员会,运用专业的力量,集中受理、调处具有专业特点的矛盾纠纷。

桐乡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下设医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下一步还将设立物业调解委员会。以前在桐乡,医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纠纷一旦发生,主要有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和法院诉讼解决四种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同时群众对行政调解又存质疑,自行协商易出现漫天要价等问题。

去年9月,桐乡市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卫生系统医生和原政法系统有调解经验的人组成,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力而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

就便民性而言,中心全部建在临街落地、交通便利的地段,形象标识规范统一。很多当地群众正是通过这些显著标识,才知道政府还能提供这么专业的免费法律服务。

在庆元县打工的一名农民工因工伤需要法律帮助,一天在街上闲逛时无意发现了中心,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中心咨询寻求帮助,中心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通道,仅用15分钟就

办完了法律援助的所有手续,因为有律师在接待大厅值班,委托、咨询、代理一步到位。意义

拓展、延伸、强化司法行政职能

两年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11万多人次,其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万多人次,接待信访群众1万多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00多件,调处成功各类纠纷近2000件。

今年3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浙江调研后认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建立,适应了县区一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是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对司法行政职能的强化,具有方向性,很有生命力。

在赵光君看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把司法行政机关服务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各项职能集中在一起,实现了司法行政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从“散”到“聚”的转变,让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从“分散”到“集中”,从“无序”到“有序”,是直面群众的“一站式”法律服务窗口。

目前,在浙江,群众只要走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大门,所有涉法问题都能得到“一条龙”服务。“有纠纷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已成为当地群众的普遍认识。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浙江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这样评价:“基层具有第一手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我们能更好地掌握来自基层的舆情,帮助我们科学决策,同时现在大量的信访问题被分流到了中心,也减轻了信访的压力。”在桐乡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9月成立以来,中心共受理97件医患纠纷,其中96件经中心调解解决,只有一件进入诉讼程序。桐乡市政法委书记沈建坤坦率地说:“以前发生医患纠纷,凡有死亡发生,家属必到医院闹,我肯定要到现场。如果没有中心,这些人就会到市级机关,或信访,或采取过激行为。中心成立后,医闹现象几乎没有了。”

沈建坤的话引起了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柴敬杰的共鸣,“以前与患者家属直接面对面,矛盾容易激化,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在中心成立前,由卫生局出面进行行政调解,患者不信任。中心成立后,医患纠纷的解决从医院被引导到了中心,我们是最大的受益方。”

面对记者提出的“既然各地都有法律援助中心,为什么还要设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疑问时,安吉市司法局局长周雪逵回答:“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式办公将方便留给了群众,以前法律援助中心只能提供法律援助,现在并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后,司法行政的职能可以联动了,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或调解,或帮助提起诉讼。”

桐乡市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伟伟对此也有同感:“原来法律援助中心空间小、职能单一,群众知晓率低,现在并到临街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后,好找多了;原来法律援助是单兵作战,和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接触少,现在调解委员会都集中在中心,方便多了。”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同时也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锻炼和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群众的能力。据周雪逵介绍,安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接待窗口每天都有7人值班,其中4人是从司法局机关抽调的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工作人员,他们轮流进驻中心,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自身业务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谈起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前景,赵光君很有信心,“力争年内让县级司法行政法律中心建设率达到90%以上,明年在浙江全省全面推开,努力把中心打造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2.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 篇二

DB37 地

山东省

DB 37/T XXXXX—2018 乡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platform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2018XX发布 2018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XXXXX—2018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5 建设要求..........................................................................2 6 服务要求..........................................................................2 7 运营管理..........................................................................4 8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5

I

DB37/T XXXXX—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村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临沂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沂南县人民政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

DB37/T XXXXX—2018 乡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要求、服务要求、运营管理、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乡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乡村创业创新平台 rural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platform 指以培育乡村创业主体为目标,通过政策集成、资源集聚和服务集中,为创业实体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资本对接、项目申报、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创业载体。4 基本原则

4.1 以农为本,服务优先

4.1.1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乡村文化创意等产业,鼓励产业融合、循环发展。

4.1.2 完善基础设施、信息网络、政策咨询、生产经营和创业创新等各类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2 市场导向,典型带动

DB37/T XXXXX—2018 4.2.1 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市场和创业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尊重创业者的主体地位,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农民创业。

4.2.2 典型带动,着力培育创新人才和创业带头人,营造点创新、线延伸、面推广的创业创新局面。4.3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4.3.1 发挥当地农业、农村、农民资源特色优势,拓宽创业创新领域。

4.3.2 将农民创业创新与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特色有机融合,优化资源配置。4.4 改革创新,绿色低碳

4.4.1 推动“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提供农民创业创新体制和机制保障。

4.4.2 鼓励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和产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化发展。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有固定的创业场地,选址应交通便利。

5.1.2 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服务区、创业孵化区、创新成果展示区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5.1.3 应在醒目的位置明示营业执照、规章制度、投诉电话等,字迹应清晰、准确,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

5.1.4 应有稳定的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渠道。5.2 建筑

5.2.1 应有固定的建筑设施,房屋建筑应符合GB 50009、GB 50011、GB 50016、GB 50034、GB 50039、GB 50223等标准的要求。

5.2.2 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5.3 设施设备

5.3.1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5.3.2 应配备消防、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设施,标识明确。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39的要求。5.3.3 应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配套会议室、路演室、休息室等公用设施。5.3.4 应配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设备。

5.3.5 应配备满足需求的垃圾箱、清洁工具,并保持干净整洁。

5.3.6 应配备数量合适、位置合理的卫生厕所,设有引导标识,并应有专人打扫。5.3.7 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急救药箱和必备的药品。5.3.8 应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5.3.9 宜建设创业公寓等生活配套设施,为创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5.3.10 宜配套建设卫生室、学校等,为创业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6 服务要求 6.1 服务组织与人员

DB37/T XXXXX—2018 6.1.1 服务组织

6.1.1.1 应依据法律法规设立或注册,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6.1.1.2 应建立与服务平台业务相对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6.1.1.3 应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公平竞争。

6.1.1.4 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平等的服务,宜提供精细化、个性化、一对一的服务。6.1.1.5 宜根据需要成立创业创新专家服务团队。6.1.1.6 应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6.1.2 服务人员

6.1.2.1 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管理、技术和服务等人员。

6.1.2.2 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乡村创业创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当地乡村发展现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安全知识和工作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1.2.3 应严格遵守服务平台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三农”意识。6.2 服务内容 6.2.1 政策宣贯

6.2.1.1 应及时收集整理国家、省等有关乡村创业创新的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财政支持、用地用电、创业创新培训、社会保障等。

6.2.1.2 应通过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为创业实体提供乡村创业创新政策文件的解读、咨询及政策落实服务。

6.2.1.3 应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乡村创业创新政策文件进行解读。6.2.2 创业创新指导

6.2.2.1 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和涉农创业创新项目推介服务。

6.2.2.2 提供风险评估、开业指导、信息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6.2.2.3 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知识产权、科技申报、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6.2.3 创业创新培训

6.2.3.1 制定乡村创业创新培养计划,开展培训辅导,提高农民创业创新的素质和能力。

6.2.3.2 应定期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乡村文化创意、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企业管理、品牌设计、产品营销等相关创业创新技能培训。

6.2.3.3 宜联合知名企业、高等科研院所等为乡村创业人员提供实习、实训和见习服务。

6.2.3.4 宜定期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创新沙龙、创业创新大讲堂、创业创新训练营等创业辅导活动。6.2.3.5 宜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创业创新心得交流。

6.2.3.6 宜举办乡村创业创新大赛,选拔优秀的创业团队和创新项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6.2.4 智慧云平台

6.2.4.1 宜利用网络信息智慧云平台,提供线上创业创新服务。

6.2.4.2 宜具备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络营销、网上展览、专题讲座、经验共享等多种功能。6.2.4.3 应能为行业生产商、经销商和贸易商等提供在线交流、沟通和商务等服务。

DB37/T XXXXX—2018 6.2.5 宣传推广

宜结合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会、宣传栏、创新成果展示区、农民博览会、展览会、公众号、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多角度宣传服务平台、创业实体、创业创新项目及创新产品。6.2.6 其它

6.2.6.1 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制定并落实房屋水电等优惠政策,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6.2.6.2 指导入驻实体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

6.2.6.3 协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创新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6.2.6.4 宜根据需要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7 运营管理 7.1 基本要求

应定期对办公秩序进行维护,不应出现以下现象: ——创业实体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创业实体擅自对服务平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出售伪劣产品等。7.2 项目管理 7.2.1 项目入驻

项目入驻应符合以下要求:

——入驻创业创新实体应为中小企业、创业团队、乡村创业创新者等; ——入驻创业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入驻项目应发展思路清晰,符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特色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传统手工艺、乡村文化创意等;

——入驻项目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7.2.2 项目退出

7.2.2.1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主动申请退出服务平台:

——经服务平台孵化成熟、具有市场生产能力; ——协议期满不再续约;

——由于市场、资金或人员等原因需要终止协议; ——其它应主动申请退出的项目。

7.2.2.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服务平台可责令限期退出:

——入驻三个月未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严重或屡次违反服务平台有关管理规定; ——出现重大问题或有效投诉;

——被同行或其它人员举报影响平台发展或其它入驻创业实体发展; ——经督促仍未履行合同;

DB37/T XXXXX—2018 ——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其它应责令退出的项目。7.3 制度管理

7.3.1 应制定健全的经营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7.3.2 应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考核评估、服务帮扶等规章制度。

7.3.3 应制定健全的基础资料台账,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

7.3.4 宜根据需要与创业实体签订诚信经营、服务平台公约等承诺书。7.3.5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服务工作有序开展。7.4 经营管理 7.4.1 7.4.2 7.4.3 7.4.4 应监督创业实体遵守服务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

应对创业实体统一管理与指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及时收集创业实体报表和数据,涉及经营机密的除外。

应针对创业实体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进行指导。

7.5 安全卫生管理 7.5.1 7.5.2 7.5.3 7.5.4 7.5.5 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到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带入服务平台。

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宜委托第三方保洁公司统一管理。应定期维护服务平台环境卫生,不应出现乱画、乱写、乱贴等现象。

7.6 档案管理

应定期对创业实体档案信息、政策文件、培训指导、创业产品宣传推广等进行更新维护。8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8.1 监督检查

8.1.1 应定期、不定期对创业实体的环境、卫生、安全等进行检查。

8.1.2 应定期对创业创新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监督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8.1.3 应对创业实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纠正。8.2 考核评价

8.2.1 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创业实体、创业创新项目进行考核,建立考评档案。

8.2.2 对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有效投诉的创业实体,平台应书面告知,并帮助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整改。

8.2.3 对整改执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实体,终止在平台的服务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 篇三

近年来,X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统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奋力助推强富美高新X的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载体和形式,以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律师、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等业务为支撑,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司法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着力推动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统筹推进,建好三个平台

在实体平台建设方面。一是着力打造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临街落地、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原则,县政府投入100余万元,于2018年7月建设完成了600多平方米的X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设置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法律服务。同年12月份,被省厅评为“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示范中心”。二是结合新版星级司法所创建活动,统一打造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采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窗口的模式,由县局统筹建设,同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打造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服务中心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主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公证代办、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并对辖区内的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和指导。目前,全县已建成高标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处,其余4处正在规划建设中。三是完成了全县村(社区)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全覆盖。按照实事求是、合理规划、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统筹建设。自2016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100余万元,在全县456个村(社区)建设了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统一设立标牌标识,公开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实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轮流值班制度。村法律顾问以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为依托,定期开展法律走访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建立“X县普法办pfb”微博、“法律顾问在您身边”微信群、“法治X”快手,“法治中都”抖音号,用好企业短信号普法平台,“X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县O2O便民服务平台,推广“济宁智慧民调”APP,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热线平台建设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7210148”法律咨询电话、“7222121”法律援助热线电话、“7212060”公证业务办理电话,打造具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综合服务等功能的热线平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1-4月份,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1950余人次,指引申请法律援助36人次、申办公证75件,申请司法鉴定7件。

(三)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1、创新普法形式,打造法治宣传新平台。一是采用“普法+文艺”模式。组建民间普法宣传团队,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等形式在全县乡村巡演;多次邀请市普法文艺宣传团到X演出,发挥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二是采用“普法+新媒体”模式。利用企业短信号向全县1550余名领导干部通过短信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已发送6.7万余条;开发使用“X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专人解答县O2O平台群众法律咨询102条;“X县普法办pfb”微博,已发布15条;创办法治电视栏目《法润中都》,已播出12期;建立“X县律师微陪伴”等微信群,24小时服务群众;开通“法治中都”官方抖音号,已发布51期;“法治X”快手号,已发布6期。利用新兴媒体为百姓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三是采用“普法+阵地”模式。建成县法德公园和郭仓、白石等法德文化广场、全市第一处禁毒文化广场、山东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两个基地”创建工作。目前,全县共有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省级9个、市级172个;共有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40个,“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27个。四是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以“法律八进”活动为抓手,相继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中都行等活动。今年来共举办各类活动23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2万余份。

2、降槛扩面提质,法律援助惠民生。一是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把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扩大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渐向低收入群体拓展,继续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工作、一审辩护全覆盖工作已全面展开。目前已办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20件(人),其中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18件(人),办理一审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68件。二是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升援助质量。规范实施“八统一”制度规定,并发挥好案件质量评估团作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按照案卷评判级别差别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今年以来,共受理各法律援助案件375件,办结210件。

3、律师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坚持服务中心,加强供给侧改革。全县成立5个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改制及投融资等法律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今年以来,共举办讲座5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21份,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二是推行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度。积极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社区)的法律顾问,律师担任各类法人单位法律顾问70余家,5名律师担任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31名律师担任150个村的法律顾问,17名律师入选“X县法律人才库”。三是加强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律师惩戒和权利保障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报告备案、沟通协调等制度,加大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和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监督指导。大力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注册公职律师7名。四是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今年以来,共参加陪同领导涉法涉诉接访活动4次,接待群众来访40人次。全县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案件12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4、公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一是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对全县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提供现场监督公证服务。二是严格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对公证业务开展重点质量检查,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县公证处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县级“干事创业好班子”。三是大力实施惠民便民工程。积极开展“一次办好”减证便民服务,公开公证事项清单,让工作人员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老、残、病、弱等特殊人群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服务、上门服务。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遗产总额5000元以下的小额继承公证实行免费办理。四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县电视台直播的10期发票抽奖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五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证业务网上预约、在线申办。今年以来,共办证314件,对县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提供现场监督公证74件,为老弱病残“送法上门”8件,免费办理小额继承公证72件,办理法律援助公证3件,减免公证费2万余元。

5、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把“枫桥经验”贯穿在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定期对全体调解员进行培训。组建了县级人民调解专家库,2名人民调解员入选市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1名人民调解员获得首批全省人民调解专家称号。目前全县共有调解组织555个,调委会529个,调解室26个,调解员1849个。二是加强“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建设。充分用好儒家“和”文化思想,按照上级“党建引领+双基建设”工作要求,积极打造“和为贵”人民调解室。目前全县15个乡镇(街道)、146个村建成了“和为贵”调解室。三是提升“济宁智慧民调”APP系统使用效能。扩大宣传力度和影响力,提升网上办案率,不断提高“互联网+人民调解”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今年1-4月份共摸排各类矛盾纠纷98件,调解成功96件,成功率97.96%。

6、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我县在2017年8月启动“一乡镇(街道)一服务团队,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8年6月份,纳入全县重点项目挂图作战体系。全县律师31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人,司法所工作人员22人,合理安排到全县495个村(社区),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统一建立法律顾问团工作室。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等。今年以来,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数量42件,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次数78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29起。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全县14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开展“两规范一打造”活动,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整改。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增设了税控机。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执业档案,规范执业环境。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推行“两所共建”,完成与司法所结对工作。

8、司法鉴定工作步入正轨。2018年,X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县首家司法鉴定所正式成立,补齐了群众对司法鉴定法律服务需求的短板。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公共法律产品供给能力有限性与群众需求的矛盾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经费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积极性就不高,就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明显偏低,县级财政经费远远低于同级政法其他各部门。比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远远低于省、市平均水平,办案补贴仍在每件600-1000元的地位徘徊,值班律师费用不能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经费至今未能到位。近年来,虽然原则上也有加大经费保障的文件,但最后真正落到实处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仍明显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能建立。业务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制约着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和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2、公共法律人力资源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服务人才匮乏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X县有82万人口,全县注册律师只有3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人,公证员5人。而碍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的通过率偏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又抬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门槛至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直接导致法律服务人员后继乏人。同时,现有人员中又存在年龄结构老化、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体系陈旧、接受新知识迟滞等问题,整体业务素质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工作建议

(一)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党委和政府虽已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也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并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只把原来的司法行政几项业务经费列入了预算,并且经费数额较低。建议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彰。

(二)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4.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 篇四

(2007年5月30日考试)

一、政府法制基础知识复习题

1、政府法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2、什么是行政立法?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3、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根据目的和内容,行政立法分为哪几类?

5、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6、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7、行政立法程序大体上分为哪几个阶段?

8、什么是行政执法?其特征是什么?

9、行政执法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10、什么是授权执法?什么是委托执法?

11、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哪些?其适用规则是什么?

12、什么是行政执法行为?其主要分为哪几类?

13、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其有什么特点?其作用是什么?

14、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5、从狭义上讲,什么是行政执法监督?其特征是什么?

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17、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8、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19、试述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复习题

1、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那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什么?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6、法治政府的标志主要体现在那几个方面?

7、行政机关如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8、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如何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9、诚实守信准则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三、行政许可法复习题

1、什么是行政许可?其特征是什么?

2、行政许可的原则是什么?

3、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设定行政许可要具体规定哪些内容?

6、行政许可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创设权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7、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哪些事项的行政许可?

8、法规、规章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实施规定时必须注意什么?

9、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10、行政许可由哪些机关实施?

11、在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公示哪些法定材料?

12、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3、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4、行政机关如何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监督?

15、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时应注意什么?

16、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裁?

四、行政处罚法复习题

1、什么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有哪些?

4、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6、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7、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有哪些?

8、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9、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10、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2、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包括哪些步骤?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5、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6、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7、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一般按照什么步骤进行?

1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几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19、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20、执法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多少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3、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五、行政复议法复习题

1、什么是行政复议?其特征是什么?

2、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哪些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与行政信访、申诉有什么区别?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

5、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6、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7、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0、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符合哪几项条件?

1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几种?

12、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

13、什么是“复议不停止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撤回自己的复议申请?

15、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哪些事项和内容?

16、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其各自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7、行政复议决定从何时开始生效,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8、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哪些事项需要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六、行政赔偿法复习题

1、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什么不同?

2、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哪些机关?

3、什么是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

4、受害人可以在什么范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权?

5、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6、行政机关对哪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7、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承担责任吗?

8、行政机关对哪些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哪些行为不会引起国家赔偿?

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1、哪些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12、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3、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14、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赔偿的关系是什么?申请人如果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15、行政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受害人提出的请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吗?

七、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1、什么是行政诉讼?其特征是什么?

2、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是什么?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哪些?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4、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哪几种?行政诉讼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5、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其范围是什么?

6、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7、什么是诉讼代理人?它的特征是什么?其分为哪几类?

8、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它有哪几种?

9、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这样规定?

10、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1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几种判决?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

12、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3、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几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5、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以适用调解?

16、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哪几个程序?

八、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一:李某1999年下岗后开了一家百货商店谋生,该商店依法进行了工商与税务登记。李某每个月均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并依法纳税,其生意一直不错。2001年2月13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来到了李某的商店,以检查工作为名要求李某请他们吃饭,遭到了李某的拒绝,于是对李某怀恨在心。2001年3月15日,全国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打假”活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李某的商店,认为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作出了当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其实,李某一直守法经营,从未经销过假冒伪劣产品。由于李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致使其遭受了近10000元的损失。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处以3000元的罚款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问题: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某省的地方性法规《某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00元的罚款。2002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处罚权在该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杨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理发店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局的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杨某不仅不听,反而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随后,环保部门发现了杨某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称: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又向我作出清除垃圾的决定,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问题:

1、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作了重复处罚?为什么?

2、环保部门的罚款决定是否属于重复处罚?为什么?

案例三:张某于1989年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该市的一个市场租用摊位经营百货,每月缴纳工商管理费30元。1992年6月本市工商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将摊位与该市场中的李某朋友拥有的另一个摊位调换,李某的无理要求被张某拒绝。同年10月,当李某的无理要求再次被张某拒绝后,李某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对张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当场表示,李某是假公报私,认为李某没有资格作出处罚决定。随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处罚1000元的决定。问题:本案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违反了哪些法定的程序要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

朱某以全家七人的名义向某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建房用地。某市土地管理局批给朱某市郊区某块面积为130m2的建房用地。其中,楼房建筑面积为87 m2,庭院面积为43 m2。同年,朱某一家建成三层楼住宅,总占用土地面积271 m2,超建面积141 m2。对此,市土地管理局对朱某少批多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朱某超出审批面积部分的建筑。朱某认为,一家七人居住拥挤,并需要开设棉花工厂,超建一定面积情况属实,但是,拆除超出审批面积部分楼房的处罚显然太重,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土地管理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告市土地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朱某的陈述、朱某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现场勘验图调查笔录、土地管理法第16条等证据和依据。但是,在庭审中朱某提出,在市土地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之前,他曾因违反城市规划被市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过,基于同样的违法事实土管局再次处罚了他,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此,被告市土地管理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补充相关证据。

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行政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五: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2000年12月,他为响应某市人民政府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号召,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经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准予年检。显然,刘某的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的产品,无论采取何种尾气治理措施、无论治理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也不准许参加年检。刘某就上述《通告》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向环保局提出质疑,并多次与其联系参加当年年检事宜,环保局答复:不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就不能年检。刘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能否受理?为什么?

2、如果市政府不受理,刘某应该怎样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工商机关工作人员郑某与李某到赵某经营的餐馆吃饭,对餐馆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所以在吃完饭结帐时,他们要求打折计算,被赵某拒绝。第二天,郑某与李某又来到赵某的餐馆,在检查了整个餐馆的经营状况之后,郑某和李某认定赵某超范围经营,并当场决定吊销赵某的营业执照,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工商机关没有提出上诉。随后,工商机关归还了赵某的营业执照,赵某的餐馆又恢复了营业。但是,由于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致使赵某的餐馆停业1个月。赵某以一个月30天,每天餐馆可以挣300元计算,要求工商机关赔偿损失9000元。

5.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则范文 篇五

一、主持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全面工作。

二、认真执行工会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指导、检查全市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维权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案件的受理和批转工作。

五、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和参与社会管理活动。

六、按时撰写信息,配合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七、完成市总工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流程

困难职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经济生活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事项有关案件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及经济困难标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给予法律授助。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不予法律援助。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告知授权人权利义务并指派律师。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办理案件。

案件完结后,受援人交回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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