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共10篇)
1.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篇一
原标题 [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两类企业债券发行申请]
中新网5月23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发改委将对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这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发改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发改委表示,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
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6、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发改委表示,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发改委表示,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行规模,适当把握审核和发行节奏。发改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审核工作实际,不定期对上述分类范围进行更新调整。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篇二
一、中资企业近几年美元债券发行量创出新高
数据提供商Dealogic的数据显示, 中资企业2010年境外发债规模约为157亿美元;2011年升至225亿美元;2012年继续攀升至292亿美元;2013年则达到了创纪录的531亿美元债券。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4年, 连续4年在国际债券市场上成功发行美元债券, 发行规模分别是20亿、20亿、40亿和40亿美元, 成为利用国际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最多的中资企业。
中资企业开始青睐美元债, 一方面是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 境外存在真实的美元资金需求;另一方面, 量化宽松背景下的美元债券成本优势十分显著;另外, 美元债券的市场容量、发行期限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美元债券主要的三种发行方式
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美元债券主要有三种方式:S规则 (Regulation S, 简称Reg S) 、144A和美国证监会 (SEC) 注册发行。前两种方式又被称为非公开或私募发行, 第三种方式由于在美国证监会注册, 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第一, S规则方式, 是指一种在美国之外发行, 符合美国证监会第S号条例的发行方式。只要债券不发行给美国法人或个人, 债券的发行就不需要接受美国证监会的监管, 因此这种发行方式的成本较低, 流程较短。相应的, 因为不能向美国投资者发行, 所以发行规模不能太大, 一般是2~10亿美元, 否则市场需求可能不足以支持发行规模, 将会对发行利率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 144A方式, 是指一种既可以在美国之外发行, 也可以向美国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 QIBs) 发行的方式, 因为符合美国1933证券法第144A条款, 因此不需要像公开发行证券 (例如股票发行) 那样进行登记和履行披露义务。即使如此, 因为债券在美国销售, 所以需要准备的发行文件比S规则方式略复杂, 所需要的时间也略长。相应的, 因为增加了美国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所以发行规模可以增加到5-30亿美元。
第三, SEC注册发行方式, 是指一种既可以在美国之外发行, 也可以向美国机构和个人发行的方式。因为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所以必须像股票发行一样履行美国1933证券法的登记和披露义务, 以及1934证券法的持续性披露义务。对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可以通过知名成熟发行人 (Well-Known Seasoned Issuers, WKSI) 的方式进行SEC注册发行。如果采用SEC注册发行方式, 债券将有资格被列入许多重要债券指数, 发行利率将可能比S规则和144A方式降低10bps左右。
摘要:近几年, 随着中资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 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经济体均实行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 使得美元债券的收益率降至历史低点, 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选择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就美元债券三种主要的发行方式及各自的特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中资企业,美元债券,债券发行
参考文献
[1]张玉梅.《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境外美元债券比较分析》.《当代石油石化》, 2014.1.
[2]李湛.《美国144A规则对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启示》.《金融与经济》, 2012.7.
3.企业发行债券定价方法研究 篇三
关键词:企业债;信息不对称;定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2-0058-02
一、引言
2009年以来, 企业债市场受到国家经济刺激政策的影响,加大了债券发行力度。2011年,共发行了总额3485亿元的企业债券。目前,大多数企业债都是先确定债券票面利率,再由券商进行承销。因此,票面利率是发行企业债成本高低的决定因素。
由发债企业与券商在发行前共同确定企业债利率的发行方式, 决定了这两个行为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博弈。发行企业为降低融资成本,希望以较低的利率发行;而券商则为降低承销风险(大多债券由券商余额包销), 希望以在市场上具备竞争力的利率发行。在这个过程中,券商是债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其通过询价等方法,可以初步了解投资人对该债券价格的心理预期,加之其对市场更为熟悉,因此拥有较为充分的定价信息。反观发债企业,其主营大多为非债券相关业务,并且远离债券市场,因此拥有的定价信息十分有限。 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发债企业在与券商确定债券利率时处于被动地位。 作为信息有限的发行主体, 怎样选择适当的企业债定价方法, 对其债券利率决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4.谷力新能源私募债券发行方案 篇四
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
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期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本方案仅对参加本次私募债券认购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私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
2、本次私募方案已经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如需了解企业的详细信息,请登陆湖南股权交易所官网查询。
二、公司简介
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从事稻壳综合利用技术与研究、稻壳发电、稻壳炭综合利用、炭基复合肥、生物质提取液的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5000KW稻壳发电联产6万吨炭基复合肥项目”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中首屈一指。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可将宁乡地区粮食生产企业所产生的稻壳充分利用,实现发电并网,并能通过炭基复合肥的推广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湖南土壤污染状况,提高稻谷品质和产量,预期年可实现工业产值约2亿元。
2014年6月26日,公司正式登陆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股权代码600005,股权简称:谷力能源。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募集资金用于投资5000kw稻壳气化发电联产6万吨炭基复合肥综合利用项目。
四、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私募债券名称: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私募债券
(二)债券票面面额:100元
(三)募集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四)存续期限:24个月 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
(五)认购额度:最低认购额度5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额度为1万元的整数倍。
(六)票面利率:12%
(七)路演日期:2014年10月31日,认购期限: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2日
(八)计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按年计息方式,计息日从2014年11月13日起。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每年的11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11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九)担保措施及担保方式:以母公司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担保。
(十)接受私募债券备案的单位:湖南股权交易所
五、私募债券转让范围
未到期的债券可向湖南股权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
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公司按照《湖南股权交易所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一)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1、公司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公司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十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三十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2、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公司将作出董事会决议并披露,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或者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
到期未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3、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八、私募债券担保情况
(一)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以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为本次私募债券发行的担保人。
“亮之星”系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全国放心粮油加工示范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湖南省“振兴湘米工程”重点支持企业、湖南省优秀农产品加工十佳企业、湖南省粮食局“千亿产业、百亿物流”重点支持企业。公司现有总资产24512万元,银行信用等级AA;拥有多处优质稻种植基地8400亩,紧密型优质稻基地16.8万亩,三处仓储基地(总仓容15万吨),三处加工基地(年大米加工能力20万吨);是一家集水稻种植,粮食收购,大米加工、销售,碎米酿酒、油糠榨油、谷壳发电联产活性炭、水玻璃等循环经济及科研于一体的综合型粮食购销企业。
作为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私募债券发行保证人,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规定,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对此次债券的本金及收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九、募集对象
公司的高管、核心员工、上下游客户以及湖南股权交易所认可的自然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等特定对象。
十、认购原则
1、本次募集人数不超过200人;
2、本次募股数量如获得超额认购,则由公司根据本次定向募股对象的认购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
情况,调整本次募股额度。
3、根据认购时间优先和认购数量优先的原则确认本次私募对象的出资额。
十一、私募债券认购流程
(一)投资者与公司签署认购协议
(二)投资者依据合同规定时间将资金转入本次私募债券资金专户:
户名: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帐号:***69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
(三)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认购成功。
十二、发行公司
债券发行人: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六度庵村十八组
电 话:0731-87792928 传 真:0731-87792928
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 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的审计报告;
(六)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九条 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6.诸城市企业债券发行情况汇报 篇六
诸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我市2008年8月成功发行了治污减排专项债券,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正积极筹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下面,我汇报一下我市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和筹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有关情况。
一、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情况
我市治污减排专项债券于8月2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全国公开发行,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期限10年,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诸城市潍河污染综合治理、排污管网建设、中水回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10个治污减排项目的建设。是我国第一支专项用于治污减排项目的债券,也是我国第一支由县级市发行的市政类企业债券。
(一)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的动因
近几年来,诸城市委、市政府把治污减排作为民生事业的一项重点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治污减排工作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积极落实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十一五”期间治污减排任务要求,我市需要大规模进行潍河综合治理,加快城乡污水处理、城市 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工程项目建设,治污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治污减排项目资金的筹措,在受贷款额度、担保限制以及大幅度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2007年下半年,我市积极抓住省发改委确定在潍坊市进行治污减排企业债券发行试点的机遇,经过认真研究上级政策规定,认为我市具备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的基本条件,一是我市已搭建起以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融资平台,前期已融资投入10多亿元,先后完成了一大批城区道路、桥梁、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承接治污减排项目工程方面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二是我市具备以潍河污染综合治理等为重点的项目载体。潍河是潍坊市城区和北部沿海地区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对河水的水质要求很高;我市位于潍河上游,流域面积占市区总面积的87.1%。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潍河水资源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到城区的生态环境和下游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市委、市政府将潍河综合治理项目列入中长期规划,作为治污减排的重点来抓,先后投入大量资金,推进项目实施。根据项目规划,该项目还需要更多的后续资金予以支持。通过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能够有效解决我市治污减排项目的资金“瓶颈”问题,可在2年内基本完成上级安排的治污减排任务。三是我市具备持续可靠的财力保障,具有还款的能力。我市作为全国百强、全 省30强县市,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在全省县级排名列前10位,经济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融资平台的发展壮大和发行治污减排项目债券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市积极向国家、省、市发改委和潍坊市委、市政府汇报后,得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确定了有较强资本实力和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较好业绩的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为发债主体。
(二)科学筛选项目,搞好项目论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治污减排的工作计划,经过严格筛选,我市确定了潍河污染综合治理、排污管网建设、中水回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10个治污减排项目作为申请治污减排债券发行项目,项目总投资共16.2亿元。通过编制完善项目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评审论证,由上级发改委对项目进行了核准或可研报告批复。
(三)配合中介机构搞好审计和评估工作。根据企业债券发行的规定,我们聘请中瑞岳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和确认。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发放询证函等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审计;大公国际对公司的土地等资产进行了客观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发债主体的资格确认、发债项目的授权与批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债券发行的担保等合法性进行了全程跟踪。经过全面细致、扎实审 慎的工作,三家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期企业债券信用等级最终评定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
(四)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为确保债券募集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使用,我市制订了募集资金帐户管理办法,对筹集的债券资金,由济南市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实行专户储存;由市发改、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合同。对每个治污减排工程项目,要求必须全部采取招投标方式运作,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从招标、投标、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到资金拨付,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和还款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建立合理偿债机制。为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市政府批复,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在公司设立偿债基金专户,用于归还债券本息,由银行托管。其资金来源,一是以2007年市财政用于治污减排投资总额为基数,根据新建治污减排项目的发债额度,按项目建设要求,在债券存续期内,从基数中核算出每年应由政府建设所需资金额度,按期拨付1.3亿元到偿债基金账户;二是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营过程中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入和中水回用方面的收入;三是通过治污减排项目建设置 换出的土地收益等。政府承担的部分,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财政预算,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分两次拨付到偿债基金专户。同时,公司以足额储备土地,为本次治污减排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全额抵押担保,通过治污减排项目的实施和环境治理,所抵押的土地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六)配合承销团做好债券发行工作。本次治污减排企业债券的发行,组成了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副承销商,以招商证券、国泰君安等为分销商的承销团。作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对公司的债券发行工作鼎力支持,付出了艰辛劳动,并进行了大量创新实践;其他各承销机构也都给予了全力支持,确保了企业债券成功发行。
我市治污减排专项债券发行,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创新是本次债券发行的一大亮点,在公司知名度较低的情况下,为提高公司的资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发行成本,整个债券发行方案的设计,在项目选择的债项、募集资金的用途、还款基金的设立与监管、还本付息方案设计、资金监管、资产抵押方式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债券发行,解决了我市治污减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所需,加快了治污减排项目建设,对进一步提升生态环保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进程,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积累了经验。
二、积极筹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
在成功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的基础上,从去年下半年起,我市开始启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筹备工作,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和项目遴选,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前期,对20余家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持续盈利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全面审查后,进一步确定发行人范围。目前,企业的审计工作、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已经结束,所有发债项目均取得上级发改部门的批复,债券发行方案已初步确定,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申报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难得的政策机遇、良好的发展环境、领导的关心支持、各方的密切协作,使我们治污减排专项债券发行取得圆满成功,并着手筹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希望各位领导和各界朋友对我市的直接融资工作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将更加努力,争取取得更好的成绩。
谢谢大家!
7.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现状,问题,对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目前约有1000万家中小企业, 贡献了60%的GDP, 提供了约75%的城乡就业机会。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它们从银行融到的贷款额度不足商业贷款总数的1/4, 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 这一比例又有下滑, 加上生产成本增加, 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达30%以上。2011年9月份温州爆发的企业倒闭潮, 再一次向我们说明了在这个全球经济动荡的时代, 中小企业正艰难地在夹缝中求生存。因此, 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 扩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迫在眉睫。
集合债券的问世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被称为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及时雨。然而从问世至今, 各地方政府酝酿发行的集合债券大多归于沉寂, 到目前为止仅发行了为数不多的集合债。这种引而不发的现象, 说明目前我国的集合债券发行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因此, 了解集合债券本身, 认清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现状, 并通过涌现的一系列问题寻找解决对策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找出症结、对症下药, 才能让集合债券发挥其应有的优势, 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概述
1. 概念解析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就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 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其中的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并分别负债, 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 统收统付, 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来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 由担保机构担保,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简而言之, 集合债券是由多家发行人共同发行的, 债券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在企业债市场上向公众募集资金。
2. 功能渗透
第一,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集合债券的发行可以为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并将优化公司融资结构, 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 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会引发股本扩张, 原股东利益不会被稀释, 而且债权人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和投票选举权, 对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无影响。同时, 利用财务杠杆的原理进行债务融资还可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较同期限的银行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同期限的债券发行利率显著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 具有税盾优势。此外, 集合债券的融资组织形式增强了中小企业对中介机构的议价能力, 有利的谈判地位可大大降低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后, 企业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信息, 为广大投资者所监督, 这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而且, 公开发行债券可增加企业曝光率, 有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第五, 建立企业组织网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外在融资特征表现为发债的多个中小企业作为一个虚拟融资体, 实行总体资金的统一筹集、再分配、偿还, 此过程中联系着每一个融资企业, 多个中小企业主体共同参与, 能够开阔视野。同时, 通过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 可以建立更多的沟通渠道, 获取更多信息资源。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现状
2007年, 在地方政府的大力协调, 并借着国家开发银行担保增信下, 深圳市20家中小企业正式通过创新型的集合债券方式首次通过债券市场募资10亿元。在这之后, 4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也效仿深圳的企业, 以相同的模式发行集合债券, 成功募集3.05亿元。截至2011年, 我国共发行集合债券25只 (如图1) 。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登记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1. 发行数量
如图所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集合债券的发行数量较少且不稳定, 从2007年开始正式发售集合债券以来, 五年只发行25, 而且绝大多数集中于2010年, 2008年甚至一只集合债券都没有发行。这说明我国的集合债券发展比较缓慢, 关注度较低, 发挥的作用更是可想而知。
2. 发行特点
在所有的集合债券中, 最有代表性的三只债券列表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债券登记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通过以上三只中小企业集合债数据显示, 可总结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点: (1) 出于对发行主体本身的资信状况和流动性考虑多为中期债券; (2) 票面利率的确定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 (3) 有银行或者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 同时通过担保与再担保, 为企业信用增级; (4) 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
1. 债券增信方式单一
信用增级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 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 降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 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的一种行为手段。信用增级一般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模式。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涉及多个企业, 传统的资产抵押方式的担保无法满足统一担保的要求。目前, 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主要表现出了两个鲜明特征:
(1) 发行手段以单一外部增信模式为主。“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都是因为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和担任主承销商, 信用级别才得以提高到AAA。我国集合债券在具体实践中, 只是在第三方信用担保模式和担保机构的选取上有所不同, 现在的第三方担保模式主要有银行担保、国有企业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和专业债券增信机构担保等模式。其中, 银行担保的增信效果显著, 但实质上是银行和政府信用为集合债信的风险买单, 并未有太大创新, 且2008年5月30日银监会以“窗口指导”的方式严格叫停商业银行为融资性项目做担保。“09大连中小债”是依托于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 对地方政府信用的依赖程度较高, 可复制性较差, 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 内部信用增级手段发展滞后。在我国, 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仍处在摸索阶段。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 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发行时最常用的, 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 由于内部增级手段的发展相对落后, 从2007年以来内外结合的增信方式的使用比率还不足10%。
由此可见,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仍以单一的外部信用增级模式为主, 内外部信用增级相结合的模式还刚处于起步阶段, 信用增级机制亟待完善。
2. 实际发债成本高
第一, 发行门槛过高。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现金流良好,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及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等才允许发行债券。如果一家企业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那么他直接向银行借取贷款也不难, 而且更方便、快捷、融资成本也低, 鉴于以上严苛的条件, 不少企业选择中途放弃发债计划。
第二, 资金成本付出大。集合债券的发行并没有显示出预想的融资优势, 反而明显偏高, 主要体现在融资成本和社会成本。发行债券融资, 不仅要向投资者定期支付利息, 而且企业在债券发行前期, 还需支付担保、评级、审计、法律、承销等发行费用, 这使得综合融资成本年均达到9%~9.5%, 超过了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除此之外, 集合债的发行也花费了很高的社会成本, 主要体现为协调成本和评级成本。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涉及多个中小企业, 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非常大, 这必然形成一定的协调成本。从发债申请到最终获批, 企业必须投入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 足以让企业望而却步 (见表2) 。
资料来源: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
第三, 发行流程耗时过长。由于集合债券的发行手续与程序非常复杂, 这直接造成中小企业发债准备时间过长, 再加上严格的债券审核程序, 最终集合债券发行的风险较大。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从准备到成功发行, 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发行过程的一波多折, 使得集合债券的发行效率比较低, 并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计划。
3. 发债企业筛选缺乏标准
目前发债企业的筛选采取的是政府和担保公司共同进行, 先由政府确定一系列硬性指标 (包括净资产、债券余额、可分配利润、资金投向等方面) , 再由担保公司在具体操作中负责发债企业的组织、筛选和推荐。但在这个筛选过程中各地政府遵循的标准都不一样, 因此不同地方的企业资格标准不同, 不公平由此而生。同时, 担保机构为了要控制风险、降低信息成本, 自然而然会对自己较熟悉的企业产生一定的担保惯性, 此举将会忽视企业间的行业关联、成长能力的差异, 使得一些新兴产业的朝阳企业无法进入担保机构的视线中。
4. 国家政策与制度保障不健全
首先, 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之举, 国务院已要求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并发布金融“国九条”, 从政策层面上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但国家目前没有出台任何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具体指导文件或制度方案, 使集合债券的发行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 从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际发行情况来看, 集合债券能够成功发行主要归功于当地政府的帮助, 包括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 政府的全程参与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参与债券发行将直接影响我国债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 使市场调节力量变弱。
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问题的解决途径
1. 创新内部增级手段, 丰富担保来源
中小企业由于风险高, 信用等级低, 在没有垃圾债券市场的情况下, 单靠自身信用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可能性不大。因此, 积极探索新的内部增级手段就显的更加有必要, 除了要考虑优化债券的层级结构外, 还应尝试将现金储备账户、超额抵押、担保投资基金、直接追索权和回购条款等内部增级方法运用到中小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 满足不同发债主体的需求。
在创新内部增级手段的同时, 还应丰富外部担保来源, 使得内外增信相得益彰。首先, 我们应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代偿总是难以避免, 如果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因此各级财政应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 使担保行业不会孤立无援。目前, 上海、广东等省市已经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其次, 从政策上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投资, 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逐步减少对政府的信用依赖发挥市场在担保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再者, 还可以吸引像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大型专业机构的支持, 或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信用增进机构, 以更专业的机构来专门满足中小企业的增信需求, 适应其快速发展的步伐。
2. 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 合理设置发债门槛
按照现有债券发行规定, 企业发行债券要支付担保、评级、审计、法律、承销等发行费用, 过高的发行成本阻碍了集合债券的发展。为增加中小企业的参与热情, 缓解因融资成本而望而却步的尴尬局面, 政府可以通过担保费补贴、出资补贴发行前期中介费用、贴息等方式, 从降低承销费用和担保费用入手, 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的融资竞争力。通过费用支付统一化方法改革现有支付形式, 把一段时期一个地区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中间费用整体打包, 通过专项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基金直接支付简化程序, 降低协调成本。
在发债门槛设置上, 政府可以依据我国低信用级别企业债券市场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现状, 最低限度规定企业发债标准, 以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参与到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此之外, 还可以适当降低对发债主体和担保方的要求, 或适当下放发债审批权限。
3. 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第一, 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式进行规范, 加强债券发行管理, 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 颁布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 改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国家发改委核准制。可以考虑改由国家发改委每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总量、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等核定全国及各地非上市公司 (含中小企业单独或集合) 发债规模, 发布指导意见和风险指引, 由省级发改委负责发债审核,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负责督导各省市中小企业局, 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企业筛选与考核工作。
第三, 以国家立法、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扶持。邻国韩国就用Primary 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 (简称P-CBO) 帮助了其国内大批中小企业快速获得资金, 在这其中, P-CBO的成功离不开韩国政府的政策法律支持, 韩国政府曾出台了《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为中小企业融资奠定法律基础, 随后的《资产证券法》也为P-CBO的发行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持。在我国, 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 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某些发行资格规定过于严厉, 将会使很多优秀的中小企业被挡在债券市场的门外。
4. 提升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 推进评级行业同步发展
评级机构通过直观的信用等级符号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便利。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债券市场相比, 可以说是严重滞后, 不仅债券品种单一, 而且相应的评级机构技术能力也十分有限, 对许多ABS产品缺乏评级经验, 评级技术很不成熟。随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的发展, 债券的结构还有内容也自然变得更加复杂多变, 因此我国机构的评级技术也必须加紧脚步, 与时俱进, 积极努力向发达国家学习, 开展国际合作, 引进人才, 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投资者揭示集合债券的信用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评级行业才能获得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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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研究 篇八
[摘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能够促进优质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较好地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创新,是企业债券发行的创新,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制定相关法规、由政府起牵头人作用、选取优秀企业、为企业配备强有力担保以及建立偿债保障措施等几方面来实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具体发行操作。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资本市场;融资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09-0070-04
2009年以来,随着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政策的发布,股市融资功能的恢复和地方债的顺利发行,我国资本市场又逐渐恢复了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在债券市场上,2009年我国共发行192家企业债券,为2008年的3.2倍,发行规模达到4,252.3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企业融资的需求,但对于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只能算杯水车薪,不能解决其实际庞大的资金需求。我们认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首选方式,本文拟对我国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条件、措施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促进中小企业顺利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情况回顾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
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发行了03高新债、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10年武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五家集合债券。这些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03高新债具有“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具有“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新模式;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具有“统一组织、统一申请、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以上三种方式代表了我国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的探索阶段和发展历程。虽然中小企业各自独具特点,但其对资金的需求永不停滞,而且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和抗风险能力等都极不平稳,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利用集合债券的融资方式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排忧解难,雪中送炭。
从国内已发行的五家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看,其发行操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统一组织。统一组织是发行集合债券的第一步。“统一组织”工作主要包括筛选企业、与债券主管部门沟通、督促按期还本付息等。我们认为,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应主要由担保公司统一组织,以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功能。担保公司在筛选企业时,要充分考虑单个企业的发行规模、发行主体集合的行业集中度和行业相关性,以适应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在督促企业按期还本付息时,担保公司在代偿、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2、统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需要由券商统一发行,筹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再按各发行企业的债券额度扣除发行费用后拨付至各企业账户;债券到期前,由各家企业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统一对债权人还本付息。
3、统一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公司作为集合债券的保证人,应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未来选择担保方式的主要方向,银行、政府部门等可在担保公司(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增级方面发挥作用。
4、统一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发特定债券如约还本付息能力和偿还意愿的综合评估。集合债券信用评级包括对各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定和担保人信用等级评定,最终确定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
在目前已经成功发行的07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7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9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及2010年5月新发行的lO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都是由政府牵头,提供统一担保和偿债方案,这一方面解除了投资者的担忧,促进了债券的顺利发行和流通,另一方面也鼓励和便利了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二、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政策及市场走向
目前,国家关于企业债券的发行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审批方式和募集资金投向两方面。在审批方式方面,改为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核准。有效缩短了企业债券的审批流程,扩大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行周期也从过去的至少一年减少到半年左右。
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国家发改委放宽了募集资金投向范围的限制。将募集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的比例放宽至60%,同时容许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收购总金额的60%)、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发债总额的20%)。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得到了有效的扩大,使得过去没有项目不能发行和项目不足以支持拟发行规模的企业能够顺利发行企业债券。
2009年1月,央行发布公告,宣布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市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限制条件,为银行间市场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打开了通道,而且取消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可以降低中小企债券发行的门槛,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机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在“金融国九条”中明确提出要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这是因为,国务院推出4万亿元刺激经济方案,需要各方资金来配套,由于银行信贷受到风险和流动性的约束,地方政府资金受地方财政收入所限,相比起来,债券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国家相关部门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先后推出《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登记与托管规则》和《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等法规,在进一步放宽的企业发行债券的程序限制和资金使用范围限制基础上,为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发行192家企业债券,为2008年发行总数的3.2倍,发行规模达到4,252.33亿元,较2008年增长80.04%。仅2010年前5个月,我国资本市场已发行67家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达到1,329.50亿元,这充分表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但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上,目前仅有北京、深圳、大连和武汉等地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来进行融资,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广州市、上海闵行区、山东寿光、诸城等地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融资方式以解决资金需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市场拥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今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这在目前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融资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措施
1、制定相关法规
随着发行工作的成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已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债券品种。为此,各地应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等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已于2007年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这在政策上扫清了深圳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投资的障碍,进而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成都市也已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条件》,为该市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奠定了先决条件。
2、由政府起牵头人作用
从集合债券牵头人角色看,多由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担当,显示政府推动是中小企业发债融资的关键推动力。同时也表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如“07深中小债”的牵头人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下属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07中关村债”的牵头人则是北京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其背后是有着政府背景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在两只集合债券的发行中,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至关重要。这家银行担任了“07深中小债”的主承销商和担保人,而在“07中关村债”中,这家银行授权其下属营业部提供再担保,从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对集合债券的信心,减小了债券偿还风险。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解决中小企业信用差、融资规模小而发债成本高的难题,能够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融资成本。从集合债券利率看,“07深中小债”为年利率5.7%,“07中关村债”为年利率6.68%,均低于目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做好集合债券牵头人的角色。
3、选取优秀企业
从发行人的情况看,深圳市筛选参与“07深中小债”的20家发行人,主要涉及无线通讯设备、数字产品、教育、计算机软件系统、化工等多个行业,在细分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净利润分别为3.2亿元和0.25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39%和46%,平均净资产规模近1.8亿元,都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其募集资金投向包括TFT设备产品、节能玻璃、射频识别产品、锂电池、新材料、电子终端消费品、教育产业、产业园发展等项目,各自的融资规模相差不大,风险相对比较分散。
“07中关村债”的4家发行人则属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企业,在自动控制产品、卫星导航定位应用、IT服务业务、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材料领域具有领军地位,并且国际化发展趋势较为明显,拥有高度开放性。但这4家发行人当中,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的资产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要远远超过其他3家发行人,融资规模也占据此次发债融资的三分之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只集合债券都安排了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人之一,以利提升债券的信用等级。“07中关村债”4家发行人当中,两家获评A+,包括中小板公司北斗星通,另两家分别获得A及A一评级;“07深中小债”20家发行人当中的远望谷、三鑫股份两家中小板公司获评A+,12家分别获评A及A-评级,6家公司分获BBB+、BBB及BBB-评级。
因此,我们就要根据发行条件和制定的相关法规来制定候选标准,选取优秀的企业,同时培养有潜力的中小企业。
4、为企业配备强有力的担保
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来说,通过担保实施信用增级是相当重要的举措。如两只债券发行方都创新性地采取了两级信用保证架构,其中“07中关村债”的牵头人担任了本期集合债券的担保人,并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提供反担保;“07深中小债”的担保人则由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担任,由若干专业担保机构分别就相应的发行人群体向国开行联合提供反担保。最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两只集合债券给予AAA信用评级,评级展望均为稳定。
从对投资者负责的角度来讲,评估公司一般都必须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两点:其一是集合债券为多家企业集合发行,各个企业存在业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其中某一发行人的兑付能力发生变化将影响本期债券整体的兑付能力;其二是由于债券发行人多为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较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
因此,需要在准备发行集合债券时。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导,聘请专业机构对有意向的担保机构进行筛选。
5、强化偿债保障措施
中小企业发债的最大风险,是发行人作为中小民营企业,其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风险转移能力相对较弱,进而导致偿债的不确定性。为此,已发行的集合债券都在发行文件中规定了相应的偿债保障措施,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设立偿债专户,提取偿债基金,确保集合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并且,在债券存续期间,中小企业现有资产稳定的经营收入,未来现金流人的稳定增长,是债券按期偿付本息的主要来源。除此以外,还需要发行人继续优化资产结构,拓宽筹资渠道,加强投资管理,以缓解偿债压力。
相比而言,当出现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将由担保人履行清偿责任,因此,安排强有力担保措施往往能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信息。
此外,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时,还需要注意选聘对中小企业发展比较熟悉的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则可由主承销商根据需要自行筛选;选聘对债券发行有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来进行;选聘对债券发行有担保经验的、资产比较充裕的大型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或大型企业:选聘对债券发行和运作有实际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涉及资产评估的,应选聘具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到资产评估价值的公允性;选聘具有良好声誉的信用评级机构,保证债券评级的公正性等问题,来保障使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顺利发行。
9.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篇九
一、会 计 科 目
(一)将“204国库券”科目改为“204有价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应于交款时,借记或增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企业收到归还的国库券本息,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记或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债券的本息,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记或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应自“专项存款”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下同)。
4.企业将认购并已付款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记或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部分视同利息收入应纳的税金)和“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或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或增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低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6.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增设“522应付债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2.企业按照规定发售的债券,应于收到付款时,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增记本科目;企业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或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债券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手续费及印刷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3.应由企业的专用基金负担的债券利息支出,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或增记本科目。
4.债券筹集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5.债券到期用企业专用基金和债券筹集的存款利息收入归还债券本息时,借记或减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6.企业核销委托发售债券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7.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8.本科目月末贷方或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金数。
9.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二、会 计 报 表
(一)将会供01表“资金平衡表”原47行“国库券”项目改为“有价证券”项目;在92行项下增设“应付债券”(92-1行)项目;在127行项下增设“(7)债券资金购建”(127-1行)项目。
10.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篇十
为防范风险,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控制和监管发债规模,但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地方政府及企业发债并未因此而受到明显影响。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为30多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17.9万亿元,从整体上分析,中国政府债务率36.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60%的负债率风险控制标准,并且政府的融资平台大部分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如何顺利融资仍是具备相关发债条件的企业首选的低成本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鉴于企业融资的选择类型较多,如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本文主要介绍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需要从法律方面特殊关注的问题。
第一:融资方式的创新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项目收益票据,为单一项目融资创造了条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规定,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跟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相比,项目收益票据机制设计采取了多项创新。产品设计基于项目本身,给项目公司的融资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国内银行项目贷款的经验,一般都需要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项目收益票据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减轻了企业的压力。产品的发行期限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从而借助金融市场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支出与收入的周期错配,企业可以根据项目进程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当然,项目的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还涉及很多方面,个人为人,增加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是必要的,如果项目公司没有约束,挪用资金或者项目损失,则项目收益作为向投资者还款的唯一来源,对投资者风险还是难以控制的。另外,该等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隔离,项目发起人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运营风险不会传递至项目发起人,继而实现与地方政府或城建类企业的风险隔离。同时地方政府不承担项目收益票据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票据承担隐性担保。票据的融资规模、信用水平不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债务水平,且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与还款。项目收益票据能够有效防范传统融资平台模式带来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对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融资平台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积极作用。项目收益票据产品除传统的银行间市场投资人外,鼓励项目所在地投资人深度参与项目收益票据投资,分享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收益,同时充分发挥本地投资人的监督作用。项目收益票据是交易商协会在总结支持城镇化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际市政债券先进经验的创新探索,将进一步拓展城镇化项目建设融资渠道,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为进一步丰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类型,除城建类企业外,未来可考虑将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拓展到一般产业类企业,用以支持包括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等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非财政性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票据期限可以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第二:创新产品的实践
2014年7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并正式开始受理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该指引发布当天,交易商协会接受了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注册,该项目注册12亿元,首期拟发行5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企业在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并且能够关注政策部门的政策方向进而成功的募集资金。伴随着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经济复苏,其货币政策开始逐步回归正常化。其中,美国退出量化宽松(QE)的行动最受瞩目,美联储自今年初开始削减购债规模以来,已将月度资产购买规模削减一半以上,并预计将在10月货币政策例会后宣布削减最后150亿美元。此外,关于美国加息时点的讨论也在升温,大部分市场人士预计美联储将于2015年中期开始加息。面对国际的债券市场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进行债券产品创新。第三: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术语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服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并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四:发行短期融资券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在前期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中,无论会计师或者承销商或律师,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核查义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在有效期内,企业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大大的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们已经为内蒙古的一家国有以企业提供包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多项法律服务。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个人认为律师在协助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如果发行人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当然,发债的用途、项目合法性等仍需关注,但律师调查相对容易一些。律师如果对发行人未尽调查义务,仅简单的根据募集说明书记载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则可能面临处罚。例如,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合规披露子公司中融信佳对外担保信息。主承销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在尽职调查中未将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作为或有事项进行专项了解,亦未辅导企业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汇鸿两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但未对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审议决定,给予江苏汇鸿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主承销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律师在对发行人尽职调查中,尽管不同于IPO的尽职调查,但必要与发行人紧密项目的法律事项还是应当予以关注的,例如发行人的合法性问题,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依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是否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等,都需要了解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交易商协会的备案信息。律师在关注发行人的历史严格中,应当关注出资、增资,是否资金如实到位,发行人发行债券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如果发行人内部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发债的决议,以及国资部门的批准等。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要求,发行人本期发行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在委托承销商制定《募集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中,律师需要对《发行公告》对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募集说明书》的编制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内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仍应当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例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发行及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定,给予河南能源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给予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毅通报批评处分,给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张志杰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上述二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五:发行短期融资券需关注的其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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