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的发展与展望

2024-10-13

由“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的发展与展望(精选2篇)

1.由“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的发展与展望 篇一

【两会议反腐】反腐与机构改革相结合让“权力入笼”

中纪委原副书记干以胜建言:反腐与机构改革相结合让“权力入笼”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华春雨、李惠子)6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中共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干以胜结合自己担任中央纪委副书记时的工作经历,谈了对遏制腐败的看法。他建议把反腐与机构改革相结合让“权力入笼”。

干以胜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这与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是一致的。要做到通过制度合理配置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应该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行政体制改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此前,我国已经历了六次机构改革。

干以胜认为,此次机构改革,中央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政府职能转变上,这个思路是非常正确的。“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使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这个问题通过前六次改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还没有完全解决。”

干以胜结合自己过去的工作谈到,近些年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都反映出,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问题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又是减少权力寻租、反对腐败的需要。”他说。

干以胜认为,解决好对权力的配置、制约和监督,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为权力编织笼子的过程中,既要传承过去已有的好经验,也要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

他表示,使“权力入笼”还要加强执法执纪的监督检查。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些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但有些制度执行得不好,这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2.权力反腐与制度反腐 篇二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30年来,不仅取得了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根据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纪委历次全会公布的数字,30年来,全国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300多万件,处分党员350多万人,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性。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党内违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腐败孳生、蔓延期

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这一阶段的腐败现象,其发展的规律、特点均未充分的暴露,反腐败斗争相对比较被动,重在防御,因而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

逐步建立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广东、福建沿海等地出现了大规模走私贩私、投机诈骗之类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一些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合法或半合法的形式,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走私贩私;某些领导干部纵容包庇,使一些集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国家机关、执法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走私贩私活动;同时,走私贩私的数额惊人,犯罪活动不仅发生在沿海,而且在向内地作扇形展开。

1982年1月11日,中央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登报。2月11日至1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北京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议题是坚决贯彻中央《紧急通知》,进一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同时也要进一步发展两省经济。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对经济犯罪量刑从重,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决定》从4月1日起实施,成为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最锐利的法律武器。

4月10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对此次斗争的政策作了规定:“工作中要注意决不要把这场斗争的范围任意扩大到广大城乡的普通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中去。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说明新时期中央对于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已与改革开放以前动不动就搞群众运动有了本质的区别。

至1983年4月底,全国已揭露出并依据党纪国法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共约19.2万余件,全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各种经济违法犯罪问题的共约2.4万余人。

纠正不正之风

开放之初,党中央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对于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纠正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1980年11月,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在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期间,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

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决定,为了使党风根本好转,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通过整党在五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根据这一部署,1983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央专门成立了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对整党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1987年5月26日至30日,全国整党工作总结会议在北京举行。中指委副主任薄一波作了题为《关于整党的基本结束和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报告》,宣布历时二年半全国整党的工作基本结束。报告透露,开除党籍的共有33896人,不予登记的共有90069人,缓期登记的共有145456人,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的组织建议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共有184071人。通过整党,全党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四个方面都比整党前有了进步,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组织严重不纯的状况有了改变,同时,积累了一些正确处理党内问题的重要经验。

与整党同时进行的纠正不正之风,既是整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逐步展开。伴随改革的进行,在1984年第四季度,一些危害改革、损害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新的不正之风也蔓延开来。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倒买倒卖国家紧缺物资;炒买炒卖国家外汇;乱涨价,巧立名目滥发钱物;挥霍公款请客送礼;突击提职提级;搞形式主义、搞浮夸等。1985年2月,中纪委发出《令必行,禁必止》的文件,指出。对于新的不正之风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歪风。必须引起全党高度重视。1985年12月,中办、国办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坚决、认真地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一系列指示。

1986年1月6日、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北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机关端正党风领导小组,由乔石任组长。1月23日,中办、国办就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接待工作作出若干规定。1月28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出通知,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纠正在出国问题上存在的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2月1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党政各部门和人民团体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文件针对当前有的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段继续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不正之风,作出10条规定,要求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经过8个多月的紧张工作,端正党风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掀起反腐高潮

1989年的政治风波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新领导集体。吸取了前一个时期反腐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党的执政地位高度,进一步认识到反腐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邓小平在同中央政治局常委等领导的谈话中,多次强调“要惩治腐败,要取信于民”,“惩治腐败,要认真做几件大事,至少抓一二十

件。透明度要高”。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地把坚决惩治腐败列为今后要特别注意抓好的四件大事中的重要一件,反腐败作为一项专项斗争在全党全国开展起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共中央先后向全党发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显示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形成了一个全党抓党风和惩治腐败的好形势。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8月19日,监察部也发出了《关于有贪污和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两院一部”的《通告》发布以后,群众举报大增,掀起了反腐败的新高潮,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分子有25544人,加上投案自首的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共达36171人。在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中,也有9475人坦白交待了罪行。自首人员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742人,司局级干部40人,副省级、副部级干部各1人,投案自首人员涉及犯罪金额3.5亿元,退出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09亿元。

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腐败发展、泛滥高峰期

这一阶段,中国抓住了历史的发展机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权力失范和法制滞后等原因,腐败孳生的土壤依然广阔。腐败开始从商品流通领域向资本存量领域过渡,即向权力资本腐败演变。在国企改制、农村圈地、城市拆迁、大型建筑工程和金融等领域,腐败不断呈现,且面广量大、危害严重,腐败活动进入了高峰期。

全面反腐

以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时的谈话为起点,反腐败斗争开始上升到一个新阶段。这个新阶段是以对反腐败理论的日渐成熟和反腐败实践的稳步深入为标志的,也就是1993年8月召开的中纪委二次全会。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发表了重要谈话,其中谈到了反腐败的战略问题。他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江泽民在十四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

1993年1月1日,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这是党中央为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合力而采取的重大措施。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京举行。这标志着中国全面反腐的开始。

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思想: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来进行,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全会提出的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是:反腐败要紧密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来进行;反腐败要抓好两方面任务,一要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二是坚决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包括纠正不正之风;反腐败要加强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及时规范行为,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轨道;反腐败要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广大党员主要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全会确定了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好的几项原则并对今后的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指出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持久地开展工作,又必须具有紧迫感,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中纪委二次全会是新中国反腐倡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会议。反腐败斗争沿着这次会议所确定的轨道,以新的姿态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全面向前推进。此后,按照党中央的决定,中纪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会,代表党中央对全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标本兼治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总结前五年乃至二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了深刻论述。明确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力量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了自己。……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其后,中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反腐败既要治标,又要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对策。这是反腐败工作从以治标为方向标本兼治迈进的标志,表明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治标工作方面。继续保持了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廉政准则》,抓了清理通信工具、控制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以及作出防止产生各种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定。同时,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清理中小学乱收费等工作也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特别是查办大案方面。一批高级干部受到严肃查处。其他被查处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有广东省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受贿案等。

从省部级领导干部涉及的案件情况看,1998年查处12人,其中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于飞以权谋私案,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姜殿武违纪违法案,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违纪违法案等;1999年查处17人,其中有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以权谋私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利用职权侵吞巨额公款案等;2000年查处22人,其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的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昌典和政协原副主席王式惠严重失职渎职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周文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等。2001年查处8人,包括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王庆录。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原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受贿、索贿案件。2002年查处4人,首次呈下降趋势。他们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原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麦崇楷,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党委书记王雪冰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

2000年3月8日,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而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干部。9月14日,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成克杰也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而被判死刑的国家领导人,在全世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在治本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明显加大。

党的十五大以后,在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集中教育整顿、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的同时,中央先后作出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派等治本措施,并作出了一系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决定:一是作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直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决策;二是采取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制约的措施;三是推行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增强了人民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程度:四是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等。

2002年以来——腐败的相对缓冲期

中央加强了反腐败的力度,开展了全方位的反腐败斗争,整个社会保持着反腐的高压态势。每年都查处一批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将一批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送上了审判席,腐败分子已进入开始受审的高峰期,虽然新兴的腐败现象不断涌现,但从整体看,腐败蔓延的势头逐步得到控制,进入了相对缓冲期。

以2004年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的公报为标志,系统总结了多年的反腐经验,摸索出一套适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还不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反腐指导思想,推出了比较完整的、比较成熟的反腐败理论框架,摆脱了原地踏步和低水平重复的状态。

制度反腐

种种迹象表明。这几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违纪违法案件总量呈下降态势。

十六大以后。深挖并严惩被称为党内大毒瘤的各级腐败分子,坚决清除了一些严重腐败的省部级官员,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其中王怀忠、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撤销其正省级待遇。开除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党籍和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月11日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引起了海内外瞩目。

在大张旗鼓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的同时,还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反腐风暴或专项整治斗争,如2003年的严惩非典腐败,2004年的审计风暴、高官问责。2005年的反官煤勾结、反审批腐败。2006年反商业贿赂和环保风暴、2007年的土地风暴、惩治新型腐败等等,惩治了大批腐败分子。

一系列决定、条例、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制度反腐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

2003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年初,又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6年中办先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五个法规文件,再次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证。还出台了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必须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2004年2月。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四大纪律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经济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是对近年来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不准”的概括和总结。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等12个方面的创新意见,成为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反腐败的纲领性文件。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以125字的篇幅重新阐述党的监督工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从2006年开始,着力于标本兼治的反腐工作有了新的提升,“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成为此后一段时期的主攻方向。

2006年1月5日,中纪委六次全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在会上告诫全党“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首次提出“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预示着中国反腐倡廉已步入新转折关口。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该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等实质性修改,有利于加大反腐力度。

2007年5月底,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

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低买高卖房屋汽车,情妇挂名拿薪酬,干股未登记,离职后收请托人财物和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多种间接受贿形式。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进一步织密了反腐败法网。10月31日,第一部《反洗钱法》也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当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的数字。我国出台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已超1200件。

在中纪委和中组部建立巡视机构的基础上,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部署巡视组织机构,实现巡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中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巡视机构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也被视为党和政府强化对权力监督的重大举措。2006年9月,中纪委和中组部专门成立了一个巡视组,对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重要骨干企业开展巡视。2007年9月6日,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这是我国构建新型反腐败体制的重要标志。由此,中国正在完成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重要转向。

国际合作

近年来,中国腐败官员携巨款外逃的事件不断发生。据称,现在至少有四千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海外,带走公款在人民币50亿元左右。坚决打击贪官外逃,已成为中国反腐败工作新的重心。我国政府不断与国际社会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反腐败全球化的进程。中纪委为配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对各地官员进行巡视,对他们的出国通行证以及出国护照进行检查和管理,一旦发现意外情况,及时做出反应。

2003年12月9日,有120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国际反腐败高级会议审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中国政府正式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在《公约》的110个签约国中,获得本国立法机关批准的只有9个,这一行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显示出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战略意义。

2005年9月4日至10日,被誉为法律界的奥林匹克大会——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和上海分阶段举行。中外代表就反腐合作达成了共识——以公约为契机推动国际社会的双边或多边合作。运用刑事司法协助等途径和形式提升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手段和力度,使打击腐败犯罪分子外逃、腐败资金外移等活动的水平和能力与腐败犯罪国际化的严峻态势相适应,从而进一步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我国宣布,已经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合作渠道,与一些国家已经或正在商谈签订反腐败合作协议。9月28日,第五次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在北京开幕。

2006年4月25至26日,由中美两国政府共同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中美双方发表了主办方联合声明。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此后,中美签署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联合声明,中国和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联邦等国开展国际合作反腐败研讨。2006年10月25日,世界上首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河北省香河县正式成立。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贾春旺当选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任主席。会议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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