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执行力试题范文

2024-07-20

政府执行力试题范文(精选5篇)

1.政府执行力试题范文 篇一

政府工作作风建设

二、给定资料1.为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与增强三种意识的重要指示,山西省委、省政府把2009年确定为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并做出了《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的决定》,省直工委也同时做出了在省直机关开展“三服务、三促进”作风建设活动的决定。为落实以上决定,山西省交通厅厅党组于4月16动员机关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增强工作实效,增添发展动力,努力创建求真务实、文明和谐、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推动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记者从重庆市奉节县相关部门了解到,奉节县委、县政府决定于2008年10月17日召开全县重大项目暨乡镇“10+1”工程建设大会,对全县城乡统筹工作作具体部署。会前数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名给80多个县级部门、30多个乡镇下发通知,要求“一把手”参加。会议当天,县党史办、县志办、银监办、法制办4家单位缺席,县教委、经委、科委等21家单位“一把手”用“替身”参会。随后,奉节县委办公室向各乡镇、对缺席的25个部门“一把手”提出严肃批评,责令他们在电视上对全县群众作检讨。随后在10月18日、20日晚的奉节综合新闻节目中,25位缺席的部门一把手,分别在电视上向全县人民作了公开检讨。记者在采访奉节县这场肃吏风暴时,来到了奉节县民政局。当记者走到该局五楼503室时,只见门开着一条约20余公分宽的缝隙,里面一位官员一边和一名来访者谈话,一边正聚精会神地打着网络游戏斗地主。记者随即拍下了这一让人感到震惊的镜头。当来访者走后,这位官员在网上斗地主的兴趣依然很浓,全然没有注意到记者正在拍照片。当记者拍完照片敲门走进这位官员的办公室,询问其局长办公室在哪里时,这位官员回头指了一下“就在旁边的办公室”后,又专心地打起网络地主来。记者随即来到501室一副局长办公室。当记者将拍到的照片出示给这位副局长时,这位副局长称,打地主的是该局纪检组长,叫陈××。这位副局长同时称,此时是工间操时间,打牌也没得什么。但这位副局长却坚持让记者把照片删除,声称:“怕传出去对局里影响不好。”当记者随后采访纪检组长陈××时,陈××称,从10:00到10:40分是全县的工间操时间,他是在做完两套工间操后,看还有5分钟,才在网上斗起了地主。他同时称,工间操时间斗地主没有违反规定,是允许的。在25位部门“一把手”因缺席会议,被县委、县政府责令在县电视台向全县人民作公开检讨的第二天,县民政局纪检组长竟然在上班时间网上斗地主,这种做法真如那位副局长和当事人本人所称“是允许”的嘛为此,记者于当天下午采访了奉节县委监督室副主任陈姚平、县委办主任罗启辉的秘书金礼德、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科等相关领导。据县委办公室的人员称,上班时间网上斗地主肯定是违规的,也是绝不允许的。这位工作人员称,该县的工间操时间是从11月16日开始,目前尚未执行。奉节县委监督室副主任陈姚平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上班时间网上斗地主肯定是不允许的,更是违规的。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科一位姓毛的工作人员称,纪检组长上班斗地主,肯定是违规的,如果一旦查明属实,将作出严肃处理。3.工作尽职尽责,本是一个普通公民的义务,摒弃游戏作风、全身心投入工作中去,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码的道德底线与分内职责,也是劳动纪律的基本要求。

但长期以来,一些机关玩乐成风却成了久治难愈的“顽症”。前有奉节民政局纪检组长上班时间网上斗地主,现又有重庆渝北双凤桥街道办职工上班打麻将,足见一些机关工作作风散漫现象已十分严重。这样的“公仆”,怎可期待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纪对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有明确的要求,群众舆论对人民公仆的作风充满期待。但为何这种上班打牌、玩游戏的现象一直没彻底改变呢其实,对照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只要认真执行,克服这种怪现象并非难事。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精简臃肿的机构,改变人浮于事的工作局面;如何让正确的执政理念、服务理念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和每位工作人员的心,让法律、制度硬起来?如果机构、人员配置合理,公务员工作量饱满,领导做出了表率,问责动了真格,掀掉玩游戏官员的官帽,看以后谁还敢上班不干正事应该说,“机关病”源于“机制病”,对此,不能光靠下级行政员工的公务操守与官德自觉,也不能光靠上级督导官员的个人意志与铁腕手段。最根本的,还是要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问责制度。让问责机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让太平官、无能官、懒汉官根本混不下去。4.2009年7月28日下午,网友在大河论坛发帖,痛斥淮阳赏荷月期间,当地交警乱收费,车主被逼当街下跪一事。淮阳县公安局于29日凌晨2点55分通过大河论坛,就网友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目前纪委和督察人员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当事“执勤人员”已停止工作。7月18日,荷花节开幕当天,节前淮阳交通巡警确保荷花节期间仪容整齐、文明执勤等掷地有声的社会承诺还言犹在耳,但记者在淮阳街头看到的却是另一翻景象:参加开幕对街头混乱的交通秩序熟视无睹。当天晚上,在淮阳县城最繁华的区域,几名民警坐在警车中闲聊,舒服不过倒着,一位民警干脆脱掉鞋子,把脚架在了前排的座位上,躺倒在座椅上。7月19日,在淮阳县城北关汽车站对面的一幕更是让记者气愤不已。一位骑车拉炭的买烟交钱才要回被扣的车辆。记者通过对周边商户的调查询问得知:这三个所谓的民警每天都在这里查车,被查扣车辆的车主可通过一个跟三人关系不一般的中间人老金,给老金一定数量的手续费,然后由老金协调给三人一些费用便可解决。站在淮阳街头,淮阳城区随处可见无运营资格的面包车,随便用纸板写上“上车一元”的标志就融入了运营车辆的车流,狭窄的街道上触目可及的是乱停乱放的车辆和红绿灯下混乱的交通秩序,这丑陋的一切与美丽的荷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目睹此状,真不知道欲以荷花为媒,把淮阳打造成旅游名城的领导者如何感想5.据海口市琼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黄茂兴介绍,2009年7月6日上午,海口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某与另外7名队员,从6点30分开始上路执法,在大园路一带对占道经营进行治理。此间,王某一朋友打来电话称给其送结婚请帖,王某表示正在上班,晚一点联系。上午近10点左右,当班工作结束后,王某与7名队员一行8人来到府城某茶艺馆穿着制服到茶店喝茶,立即对此展开了调查。黄茂兴表示,虽然王某与其队员是在当班工作完成后到茶馆的,但仍属在法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而且还穿着制服进入茶馆,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依据《琼山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惩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同时,与王某一起在法定正常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的黄某、李某、潘某、吴某、梁

某、郑某、劳某等7人,也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6.辽宁省丹东市电视台《马上就办》专栏组接到的群众咨询与投诉主要集中在相关部门对解决群众投诉的效率低及办事拖拉、三产扰民问题、部分区段的环境差问题和个别居民小区的设施得不到及时维护等问题上。有市民投诉:“现在有些部门的办事效率太低下了!”他们已就楼下门市私拆乱改投诉几个月了,执法部门也来现场察看过,至今也没给这种违法违章行为做出认定与处理,一打电话就是“正在研究、调查”,结果楼下门市从容弄虚作假,相继骗取了环保与工商部门的许可与证照。7月底,记者曾就丹东市振业区山上街人防路17号楼的楼院地面低、雨天积水难行问题向相关管理部门作了反映,接待人员答应联系物业并去现场查看,并于一周内给“马上就办”怪不得老百姓对有些部门的办事效率不满意。7.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与此同时,一场来势迅猛的“问责风暴”让河北省的干部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谁阻挡了河北事业发展,谁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过不去,我们就让他过不去,就调整他的位置、摘去他的„帽子‟。”2009年2月13日,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以这样语惊四座的一席话,拉开了河北省“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序幕。5个多月后,一组数据为张云川的“狠话”做了注脚:由于不作为、乱作为,河北共有1000多名机关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河北省省委书记坦言:“我知道整顿干部作风就像捅了马蜂窝。但是,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这个丑必须要揭。”“一些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少数公务员,依仗职权吃拿卡要,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在河北省“干部作风建设年”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光有“唱功”没有“做功”,热衷于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对上汇报“一枝花”、实际工作“豆腐渣”,甚至搞假大空、玩数字游戏。极少数机关干部无视工作纪律,竟然在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打牌赌博,上网打游戏、炒股等。“我觉得心头一震,觉得这番话点到了许多干部的痛处。”河北省委办公厅干部解智峰说。也有人担心: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办事效能低、服务差,几乎是所有机关的“通病”,并非河北独有。这样“高调”地自揭家丑,会不会影响自身的声誉“我知道整顿干部作风就像捅了马蜂窝,非常艰巨棘手。”张云川坦言:“如果把问题捅出来,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家听后会不会害怕,河北的声誉和发展环境会不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个问题不能再拖下去了。”调查发现,在河北,办理一个房地产项目手续竟要盖166枚公章,交54项费用。张云川痛心地说:“在这样的环境下,除非是来挖金子,谁还敢到河北投资,谁会到河北投资?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这个丑必须要揭。”8.记者从海南省纪委获悉,乐东县在对机关和行业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中指出,一些干部职工有上班迟到、早退现象;存在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到酒店、喝茶,甚至打牌、打麻将的现象。据了解,乐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和县直属单位工委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利用一个月时间深入全县11个镇(包括七所八站)和80个机关单位,不打招呼、明查暗访的方式,围绕着干部作风和部门纪律作风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指出,大多数单位工作开展比较正常,上班秩序井然,不少单位还确定了值班领导。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班不佩戴工作卡;部分机关单位不健全考勤制度;存在干部职工上班迟到、早退现象;存在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到酒店、茶楼

用早餐、喝茶,甚至是打牌、打麻将的现象;存在周末提前离岗的情况,尤为突出的是星期五下午不同程度地存在早退现象;存在干部职工因私事擅自离岗不请假不报告的情况;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单位存在没有及时转送、交办信访件的情况等。通报认为,有些职能部门、窗口单位工作效率上不去,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和干部工作作风存在问题,有些问题和矛盾是可以在基层甚至是萌芽状态就得到解决的,但个别单位敷衍应付、推卸责任或是把责任上交,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群众多次上访。9.2009年8月26日,湖北省宜城市委四届七次全会下发《关于实施八项制度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决定》民主评议制度、纪律抽查制度、书记谈话制度、干部作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凝聚更强的发展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2009年初,宜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三年地区生产总值翻一番、四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翻一番、奋力冲刺全省综合经济实力20强”的科学发展奋斗目标。“目标一旦确定,关键在落实,核心靠干部。”宜城市委书记朱慧说,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劣、党群关系的亲疏、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的进度……通过问卷调查、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该市认真收集梳理出了在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思想解放不够、学风不实、能力不强、办事拖拉、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干部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事关事业成败!”朱慧深有感触地说,目前干为确保作风建设动真格、见真效,宜城在出台“八项制度”着重突出了问责制,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干部作风评价制度”。该项制度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全面系统地掌握和分析干部作风状况,根据干部学习和考试平均成绩,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结果,群众反映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来信来访数量,纪律抽查结果,绩效督察结果,警示谈话和信访约谈次数,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及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表现情况,所在单位集体和个人获奖情况,责任追究问责情况等九个方面对干部作风作出定量及定性的客观评价。在对干部评先表彰、奖励、提拔和重用之前,纪检监察部门须对干部作风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供常委会决策参考,同时建立干部作风档案予以记载。干部作风评价制度还规定,对以上九个方面定量评价有突出问题或因个人作风不实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因本部门的拖拉影响重大工作进展,因工作不力未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目标,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严重污染经济发展环境,因个人作风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定性为“作风差”的干部。被定性为“作风差”的干部,除公开通报批评外,责令辞职。宜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孙纯科介绍,在责任追究上,凡违反八项制度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同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其中,对政策业务知识考试连续两次统考不及格或抽考一次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在绩效督察中,对发现违反限时办结规定、2次挂牌督办、未完成绩效工作目标且考核排名居末位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半年、诫勉一年处理;在述职述廉测评中一次不合格、连续2次不合格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引咎辞职处理;对在纪律抽查中,一年内2次或3次以上缺岗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对经书记谈话教育后,出现类似问题进行第二次谈话的,给予通报批评。10.2009年4月,湖北孝昌县根据该县出台的《孝昌县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对15名无为干部实行了问责:诫勉谈话7人、通报批评4人,调整工作岗位3人、免职1人。

《办法》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形应追究干部的无为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和指定任务的;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不改选承诺、推诿扯皮的;不思进取、消极懒散的;精神不振、作风疲沓的;服务意识淡薄、作风粗暴的;监管、处置不力,办事不公的等等。《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初步核查:个人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问题;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各种评议、测评、纪委和组织部成立调查组,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由无为问责协调领导小组作出无为问责的决定。根据《办法》的意见,每半年要对工作进行检查核评,对查实无为的官员进行问责。从6月下旬开始,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联合进行了核查,全县共查处干部无为案件12对15有助于解决干部队伍中懒散惰性、怕吃苦,思想僵化、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等问题,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作答要求1.请概括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要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200字。(15分2.给定资料3提到“机关病”源于“机制病”,请谈谈你对此的理解。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条理清楚,不超过200字。(20分3.针对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谈怎样才能转变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字数不超过300字。(20分4.根据给定资料,联系实际,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写一篇议论文。要求:论证恰当,语言流畅,字数在1000字左右。(45分材料简析与参考答案

一、材料内容概括材料1:山西省交通厅召开厅机关作风建设狠抓落实动员大会,动员机关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材料2:重庆市奉节县民政局纪检组长上班时间网上斗地主。材料3:治理工作作风不端,问责机制应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材料4:淮阳交警对混乱的交通秩序熟视无睹,却利用职权违规乱收费。材料5:海口市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副队长上班时间喝茶被停职。材料6:辽宁省丹东市相关部门办事效率低成市民投诉焦点。材料7:河北省“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拉开序幕,省委书记自揭家丑。材料8:海南省对机关和行业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材料9:湖北省宜城市委出台八项制度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作风问题。材料10:湖北孝昌县对无为干部进行问责。

二、参考答案1.目前,在大多数政府机关单位都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工作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部分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打牌赌博、上网打游戏,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办事拖沓、工作效率低等有碍政府机关形象的不良作风。有关部门已经积极采取行动,制定相关制度,加大力度改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对违反制度的工作人员坚决进行处罚。然而,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2.“机关病”只是一种表象,其背后有着深刻的体制、机制原因。“机关病”的产生,源

于机关工作方式的落后和工作作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简言之,就是人员过剩,机构臃肿,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不畅通,监督、绩效考核管理不到位。因此,清除“机关病”不能停留在一个讲字,而要抓一个“制”字,用完善的办事机制调动官员积极性,用严格的监督机制督促官员履行工作职责,克服松散懒散、敷衍塞责的工作作风。3.针对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良工作作风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思想教育。要不断强调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性,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快制度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良工作作风明确限定,明确处罚措施。为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供制度保障,形成转变作风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机关单位工作作风评价”活动,发动各方力量对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进行评价和监督,对问题人员进行曝光。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制度,工作作风不良的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坚决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4.参考答案加强作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任何不和谐的因素都可能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而目前一些政府机关单位严重的工作作风问题非常令人担忧,已经成为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危险因素。政府机关单位的作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自由主义的现象比较严重,不认真贯彻上级领导的决策和意图,政出多门,缺少“一盘棋”的理念和大局观念;对待下级群众态度粗暴,工作中以权谋私;工作敷衍,推诿拖拉,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单位的整体形象,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威胁。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政府机关作风不正,这个时期具有矛盾多发、集中而复杂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抓得不紧,服务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机关干部对企业、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诉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各种矛盾不能做到主动防范、及早处置,社会就难以安定,构建和谐社会就只是一句空话。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府机关作风不正,容易使群众对政府机关单位失去信任,产生矛盾,不利于开展群众工作,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失去强大的生力军。因此,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切实政府转变机关单位工作作风,需要落实和完善各单位现行党政领导班子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行承诺服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和群众意识,弘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树立勤政为民、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的思想,使领导干部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指挥能力、应变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跃上一个新台阶,从而切实政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机关单位的工作作风建设,切实改善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才能形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

2.提高政府执行力 篇二

执行力是目标与结果直接的纽带。管理大师德鲁克说过:“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执行力是须臾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政府的执行力更成为决定民族兴衰的重要因素。然而,政府的执行力也不是一天炼成的,而是在严格制度的规范下逐步打造出来的。

提高政府执行力,必须科学界定和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职能,形成有效的政府协调机制。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的国家,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着眼于提高执行力,中央应在强调大政策方针一致性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则要在贯彻中央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形成统一的决议之前,可以各抒己见,充分反映和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但决议一经形成,就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滞政策的贯彻落实。强调政令统一,并非要求盲从,更不意味着扼杀地方和部门的创造性和主动性。

提高政府执行力,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政府官员问责制。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制度保障。在一些地方,行政不作为已成为影响政府执行力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加强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盲目决策、违法行政、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等行为进行问责,强化行政过程的制度约束。提高政府执行力,必须着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人是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政府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决定着政府执行力的强弱。应当承认,在我国的政府系统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势在必行。

如何提高政府执行力

“执行力”一词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所谓“执行”,是一套系统化的流程,它包括对方法和目标的严密讨论、质疑、坚持不懈地跟进以及责任的具体落实。执行力是“做”的能力,即企业选用合适的人去做正确的事,把事情做好的能力。就政府而言,所谓执行力,是指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决策政令的能力,也是指政府通过战略流程、人员流程和运行流程进行工作目标落实的系统化过程。它首先要求政令畅通和政令统一,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统一服从中央政府领导,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决定。同时,政府执行力也并非意味着下级政府只能跟在上级后面亦步亦趋,做法律政策的“传声筒”。它要求下级政府和官员真正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明确上级政府意图,体察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决定创造性而又不违背原意地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

政府的执行力取决于公务员的执行力,影响政府执行力的因素有公务员的观念、素质和能力、政府的体制机制、客观外部环境等多个方面。也就是说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可以多方面的采取措施,比如提高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强化机构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破除官本位,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树立争取的权力观等等,但众多措施中改善体质机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执行力尤为重要。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在提倡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建设效能政府的制度保障;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把行政问责制与开展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要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促进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要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二是把行政问责制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开展行政问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要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四是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要研究把行政问责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推行行政问责制要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并有所区别;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五是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科学界定行政问责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重点、范围和方式;加强问责机制建设,明确问责程序。

六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体系。要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解决由谁来问责、谁来监督的问题;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责任追究方式;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应当问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 篇三

一、执行观念落后。官本位思想严重,公共利益、公共服务意识淡薄,一些行政人员从官本位的私利出发,粗暴执行政策或消极抵抗,不与群众沟通,导致政策偏差,“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整个社会对法治既谈不上信仰、渴求,也谈不上实行、遵守,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在工作作风上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执行失效、执行失灵。

二、执行程序繁琐。我国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官僚制政治体制,虽然具有举国优势,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很多地区、部门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预设了很多前置程序,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需要经历许多不必要的行政环节,并且这些环节又不公开,不仅浪费纳税人的宝贵时间,而且影响行政效能的提升,延缓行政目标的实现。执行程序繁

琐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执行效率低下。效率是执行的灵魂。但一些执行机关会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政策进行选择排队,一推二托,如果上级机关压得狠、催得急则马上办理,否则可能仅仅限于向下级传达和告知,然后则搁置一旁,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执行力减弱。另外,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为了彰显自己的部门权威,或在规则范围内故意抬高办事门槛,将行政运行程序复杂化,延长办事周期,或直接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提高办事成本,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在体制内解决,而通过体制外运行又使执行效率大大降低。

四、执行人员素质较差。由于行政人员自身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无法达到要求,因此对政策精神、内容领悟不到位,执行责任心不强,最终导致政策的执行效果与预期的不一致。有的因为社会关系的羁绊,使得一些优秀人才无法流动到组织需要的岗位上去,资源无法得到最优配置。在一些重要岗位上的人员无法胜任工作,优秀的人才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人才与工作的匹配度较差,部分公务员思想封闭,观念落后,缺乏创新动力。习惯墨守成规,不思考干成事的办法,光想找干不成事的理由。遇到困难能推则推,能躲则躲,出现问题则相互扯皮推诿,缺乏责任感。对执行力的认识不足、没有对执行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形成全面的理解,导致工作表里不

一、首鼠两端、阳奉阴违。甚至,有些官员为牟取私利,贪污受贿,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执行力。

五、是激励、控制机制不健全。由于苦乐不均,没有实现奖勤罚

懒,因而行政人员执行命令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控制不够,越权行事。各部门的权力边界没有被清晰界定,使得权力不断扩张,妨碍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如何提升政府执行力和管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提升政府执行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提升人力资源、提高行政执行者的素质,是保障政策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政府执行力。

一、科学选拔。对于政策的执行来说,选拔人才是关键。邓小平所说的“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很大程度上就是选人用人。人才是智力资源的载体,只有聚集各方面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使党的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首先确定科学的选拔标准。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能为本,注重实绩。其次要创造良好的选拔任用的制度环境。要引入竞争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使优秀的人才能够被选拔并任命。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以此来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第三,要完善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从制度上保证“能上能下”,为人才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探索科学选拔人才的方式方法。选拔干部的方法包括:测试法、工作样本法、管理评价中心法等。

二、转变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没有公仆意识,就无法深入基层、改善民生,因此行政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上,把更多财力投到解决群众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大力建设现代行政文化。

三、政府是一个服务机构,起码对于人民老百姓来说,不应该太过功利,不应该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日益严峻的周围环境。当然经济的腾飞是一个城市的发展的主要象征,一项制度的出台,一个决定的拍板,如果能多征求民意,能多方求全兼顾,也许会少些遗憾。

四、加大培训与开发。培训与开发是提升行政人员素质,进而提升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和重要方法。因此,要注重被培训人员的积极性和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奖惩措施。同时,根据被培训人员的特点,进行差异化培养,最大程度上提高行政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五、加强考核。考核作为对于行政人员业绩的评估,可以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首先,考核所提供的信息有助于高层管理者判断应当作出何种晋升或调整的决策。其次,它为行政人员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进行一个审查。通过考核可以揭示出那些低效率的行为,同时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强化那些正确的行为。另外,它还可以起到激励和监督的作用,刺激行政人员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升执行力。

六、有效激励。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完善的激励机制,建设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可以激发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组织凝聚力,将个人目标与政府部门总体目标统一起来,促进行政人员不断前进,从主观上提升自己的执行力;同时,有效激励也是更为有效和可持续的方法。

七、建立健全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

1、网民留言办理机制。很多省市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建立办理回复网民留言和市长信箱的固定工作机制,建立网民留言定期浏览制、网上交办制、限时办结制、联动督查制、舆情分析制等制度。

2、网络发言人制度。网络发言人制度是传统发言人制度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它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拉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距离,大大提高政府部门处理信息的效率,培养政府官员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3、网络问政评议和问责制。要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不仅要吸纳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要吸纳一般干部群众,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参与评价。设置系统化的评价指标,把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制度建设是否科学完善、反馈信息是否及时、办理结果是否被认可等纳入评价范围,同时细化和量化评价项目,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具体的评价内容和标准体系,提高评价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准确性。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充分发挥群众评议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督促解决评价中反映的问题,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八、实行政府官员的财产公示。人正不怕影子邪,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不然,按现在发生的官员可以拥有几十套房子的事 情还会发生。当官是为了给人民服务,这是宗旨,永远都不会变,也只有公

4.提高执行力建设效能政府 篇四

(2010年6月18日)

全市上下正在开展的深化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四个一”活动方兴未艾,作为活动的参与者,我感触很多,对如何在新形势下提高执行力,建设效能政府有自己一些粗浅的想法,在此抛砖引玉,与大家探讨。

建设效能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共同追求,而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需要良好的执行力作保障。执行力建设是政府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关键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有“想执行”的意识,“要执行”的机制,“善执行”的方法,“能执行”的本领。

树立“以效获益”的执行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基础,唯有好的理念,才会有好的执行。当前各项任务已经确定,措施已经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要做的事情就是贯彻执行。要“快”字当先,树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执行理念。政府工作人员要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要说干就干,抓紧时机,加快节奏,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有效进行时间管理,掌控工作进度,做到争分夺秒,养成雷厉风行、干净利落的良好习惯。

健全“规范管用”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力,不仅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用制度的手段管人管事,真正把各项工作的执行责 1

任落实到位。一是明责任。要健全明晰的工作责任机制,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主体明确、权责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岗位责任体系,使每一种职能、每一项任务、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人。二是重激励。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要改进绩效评估办法。对真抓实干、能干善干的干部要从政治上予以重用、经济上予以奖励。三是严问责。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机制,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有责不负、失责不纠等突出问题。四要常督促。要强化常态的督促检查机制,不断探索督察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督促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带头承担责任,带头勇挑重担,带头真抓实干。要紧紧围绕上级决策和中心工作,对干部的执行情况实行督察,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执行到位。

讲求“清简高效”的执行方法。执行是方法的表现,方法是执行的手段。提高政府执行力,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干事创业的强烈愿望,更要讲求科学的方式方法。一是科学决策。找准“上情”与“下情”的结合点,善于根据变化的形势和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运用创造性思维作出科学可行的决策,制定催人奋进的发展目标。二是完善流程。政府工作的核心是要能办成事、快办成事。要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告知制等制度,大力推行“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三是依法行政。一方面,要规范部门执法,依

法界定部门的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另一方面,要规范阳光政务,把政务公开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施政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重点推进办事流程公开、热点问题公开、行政执法过程公开。

5.如何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 篇五

政府采购法要求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那么有什么措施能够保证法律准确执行到位,就必须要提出政府采购执行力的问题了。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者,为了保障采购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要赋予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与供应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性的控制能力,但是很不幸,到目前为止,集中采购机构一直是夹着尾巴做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采购人明显的情绪化行为没有强硬措施,只能协商,汇报,再协商,再汇报,特别是采购人绝对是政府采购的主角,采购中心耽于政风行风评议压力(假如是实事求是和科学的评议,采购机构是不怕的,怕的却是主观臆测、关系评议、现象评议)、政府采购环境与执法环境差(在偏执的舆论面前,没有任何话语权,解释是苍白无力的)、法律地位模糊等等因素,对于采购人的过急行为,没有控制局面的手段,即使控制起来也心虚。如对于采购人提供方案的绝对权利,采购中心表示反对时,采购人可以强硬地表态,采购中心只有接受,监管部门也只有在项目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才能重新审视采购方案是否合理,没有前期介入权,而采购中心更是没有权力不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人可以漫天要价,果断决策,采购流产时,集中采购机构浪费人力物力不说,还要重新招标,甚至多次招标,可能还要承担效率上的责任,而前期的忠言和方案提供的失误没有人来回顾和追究。在没有政府采购执行力的时候,政府采购的目标与功能就是虚设的,采购人的挑战可以是多方面与多层次的,而且政府采购越是怕事而越是惹火烧身。顾名思义,政府采购的执行力就是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义务,它是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指标。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是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而从目前的情况看,采购执行机构缺少的正是政府采购应该内化的执行力,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采购快速发展是内外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大势所趋,如何切实全面地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感受到的执行力受到挑战的几种情形 对供应商资质提出过高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方是采购单位,由他们提出采购方案和需求是天经地义的,为较好地完成项目,保证需求质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限定,也是采购人的职权范围,这些正常的不带任何偏见的合理要求,应该说对于政府采购的公平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有益的。然而不正常的是,有些采购人故意提出较高的甚至是最高的资质要求,如项目集成一级资质,企业安装资质一级等,明明采购项目只有十几万元,而且项目很简单,普通资质的投标人完全能够胜任工作,采购中心是有实践经验的,过高的资质要求往往导致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而流标,投入精力而化作无效功,无端增加工作量。那么,为什么在采购中心一再提醒下还固执己见呢?可能是采购人不知情,而受到提供方案的供应商的鼓惑,或者是排斥异己,限制供应商来投标。对于采购中心的规范政府采购的要求,采购人甚至还信口开河:采购中心只要按照我们的要求制作标书就行,开不成标我们才高兴呢,这充分表达了不想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因,同时隐约感到供应商选择的倾向性,对自己不能决定结果的不满情绪。采购中心对于采购人明显的拔高资质要求的行为,只能耐心解释,经办人难以沟通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能向其领导说明情况,可以预先开脱由于资质而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的责任,有时能够达到领导支持而控制采购经办人的私自行为,但是总的来说,假如采购人强烈要求政府采购如此,采购中心是没有任何办法的,只能是等到采购失败,在由监管部门来认定责任了,但就是监管部门有时也对采购人没有手段,或者明知如此干脆来一个难得糊涂。

在合法性与合理之间挑战政府采购既定程序。采购中心要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利益,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处理政府采购事务,特别是涉及到标准制定问题,更要不偏不倚,而采购人的行为对此提出了强烈挑战。具体表现在,审定采购文件时,对价格分设置突破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范围,不想采纳价格分的计算公式,而要起用平均价再下浮的传统做法,对服务类项目最高30分的价格分设置不满意,要突破范围,经营业绩要求30分,甚至更高,小项目的经营业绩要有一亿及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这些内容除了法律有具体规定,采购中心能够有依据地坚持外,大部分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层面,对潜在供应商有部分歧视的内容,但采购中心强烈坚持,似乎也没有依据,依据操作经验行事,可能还会与采购人关系僵化,影响方方面面,假如默认采购人的要求,有可能变成质疑与投诉的重点。迫不得已的操作策略是,采购人强烈坚持的,采购中心就向其陈述厉害关系,责任与后果,并要求采购人在有争议的内容上盖章确认,以便追究起来区分责任轻重。

不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评委按照既定方针推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采购机构前后期都付出了辛勤的劳作,包括投标供应商在内,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不幸的是,在理应签订合同的阶段,采购人却根据某些意想不到的理由,故意拖延合同签订,或者借故要求采购机构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对此,监管部门的意见十分重要,但是很不幸,有些监管部门不出面解决问题,把矛盾推给采购中心,让采购中心来处理,“好处”是采购中心的,那么难题也要给采购中心,这样一来似乎才对称,而采购中心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执行权,甚至还很不到位,没有对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处罚权,采购中心对于采购人的行为没有执行力,只能在监管部门与采购人的多次交涉中,等待回复。

对采购中心颐指气使。采购人把依法行使政府采购执行权的采购中心当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来对待,如涉及到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采购方案时,采购人要求采购中心给予办理,说是既然采购中心想采购就把什么都交给你了,甚至要求采购中心去采购单位拿采购方案,做好的标书派人送给采购人审核,借口就是自己没有空,但至少还有一块遮羞布,没有像上级对下级下命令一样指派采购中心,至少还有明眼一看就破的理由;有的采购人对于采购中心工作十分不配合,采购公告的审核浪费很多时间,采购中心没有任何办法,只能不断地催促而已;有的采购人甚至把采购中心的热情服务、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当成是无能表现,强硬地要求其无理的主张。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既然是代理就没有理由拒绝“主人”的要求啊,这似乎又是天经地义的。采购人把某些由于自身原因而耽误采购时效的责任推给采购中心,而对于自己提供方案出现的不及时、不完整、有歧视性内容,甚至被供应商质疑等等而浪费的时间统统记载在采购中心头上,甚至无理要求今天报计划明天就开标,这些都是政府采购执行力软弱面的表现。有时监管部门不是从政府采购事业角度考虑问题,甚至还要求采购中心特事特办,应该说也是破坏执行力的行为。采购中心被推到风口浪尖,又有多少人在背后逍遥呢?

大闹政府采购开标现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执行力冲击,有时还极端化地出现在开标现场,让采购中心进退维谷。当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如政府采购开标现场不规范,怎么允许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呢,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中心开标没有独立的开标评标室,多方反映未果,无能为力,但采购工作要做,勉强为之,虽说表面上不规范,但实际内容还是能够控制的,这里要提到问题了,监管部门明知道这种局面为什么不从维护政府采购大局角度强力呼吁呢?并果断采取行动呢?采购人单位领导事前为什么不替采购中心鸣冤呢,而在开标现场却由于别的可以想象的理由攻击采购中心不规范,试问理由充分吗?是不是在执行双重标准,或者是对政府采购一直不负责任,做得人少看的人多,自然会出现的结果啊。二是采购人不明白竞争性谈判本来就是要与供应商直接见面的,见面是不影响结果的。又如政府采购的程序怎么与工程招投标的程序不同呢,是不是采购中心不规范了,以工程招标单一的程序来规范政府采购千变万化的项目,以招投标的形式来规范既有招投标方式也有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本身就是无知。采购中心在维护开标现场秩序方面,没有强制执行力,采购人“闹场”,也只能进行规劝,不能采取强硬的措施,反而是采购人可以恶人先告状地否定采购中心的工作。

对进入政府采购有情绪,配合不积极。一般来说,凡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一律要进行政府采购,对此,大家基本上达成共识了,但是即使是进入政府采购了,大家的情绪与主动性是各不相同的,大部分采购人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心平气和、心情舒畅地进行政府采购,放心地把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最后维护评委的评定结论,这当然是采购机构十分乐见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对于权力念念不忘,对于采购中心代替操作心生不满,利用领导因素,舆论力量,不惜造谣惑众,贬损采购机构形象,干扰正常的采购秩序,以政府采购目标之一来否定政府采购的综合目标,把政府采购的成效狭隘到价格层面,宣传政府采购只提节约率,好像政府采购就是为价格而生,罔顾政府采购重大的政策功能,节能与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要求与唯价格论是不一致的。以偏盖全式的谬论好像只有两扳斧,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分散腐败变成龙集中腐败,集众人的智慧只罗列出两条罪状,似乎有黔驴技穷之嫌疑。所有的不满情绪都集中在对政府采购的不配合层面上,并且通过自己的得天独厚的“话语权”广而告之,采购中心不能组织任何力量进行反击,更不要说制止和反驳了,有的只能是被动式的解释,甚至有些领导只要求整改,不要找理由进行说明。

寻找理由想否定政府采购评委结论。采购人利用独特的评标参与者的身份,有权利表现出对某位供应商的支持,当然处理起来是有高超手段的,在达到目的以后,本来应该很高兴了,但出乎意料的是,却又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重大出入为理由来谋求拒绝,反复无常令人深思。有的采购即使没有发现投标人标书有重大出入,却可以编造莫须有的罪名来否定结果,甚至以担心中标候选人不能履约合同这样主观的理由来试图否定结果,但囿于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威力,故意给中标候选人制造压力,让其主动放弃,还要其主动出具书面的理由。采购中心明知采购人的一些伎俩,而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方,却没有维护公共职能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比较全面的仅是防止政府采购机构出轨的方方面面的监管措施,好像采购中心必须被全面压制下才能规矩做事一样,当成贼来管制了,是不是目标错乱了。

二、采购采购执行力薄弱的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法颁布已经五周年了,政府采购工作也实行了多年,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也是够辛苦的,在没有执行力的被动局面下,硬是苦苦支撑着被监管部门奉为自己功绩的政府采购事业。这种被动的局面体现在监管与社会监督有力而对采购中心的关心疲软,抢功劳有力而干实事乏力,无根无据贬低采购中心有力而实事求是对待政府采购无方。执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本来要有执行的手段与措施,而法律设置时由于过多地考虑了对采购中心可能滥用公权力的束缚措施,使得执行力疲软,规范政府采购的能力受限,而采购人与不规范的监管拥有的权力却足以抵消政府采购的辛勤工作成果,致使政府采购执行力大打折扣,政府采购事业步履艰难。究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样的规定,好像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必须要忠实地执行采购人的各项委托,不管这样的委托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范围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而集中采购机构却是规范采购人与供应商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因此采购中心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机构,更是肩负着规范采购行为的重任,为了忠实履行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的歧视性要求,各种不同类型的扰乱政府采购的言行,是不能听之任之的。但是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采购中心没有抓手,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中心在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能够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如强制采购人不能提供过高的资格要求,预防采购项目执行流产,提高采购成本,限期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方案,对扰乱政府采购的各种行为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结果等,缺乏执行力层面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执行政府采购的能力必将受到挑战,采购中心的工作必将受到一定冲击。

二是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工作好坏能对政府采购执行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而那些纵容违法现象发生,不能创新工作机制与方式,在对政府采购执行力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建设方面犹豫不决,甚至一片空白的监管行为,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诱导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冲击。诚然,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采购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其监管的对象,但是法律也规定监管部门不得干涉政府采购工作,规定是很好,但关键是在细分政府采购工作时,监管与执行的分工只能临界点有时又是那么的模糊,纠缠不清,甚至最终还要监管部门来界定,自己裁判自己哪有不倾向于自己的道理,说荒唐也不荒唐,说不荒唐也荒唐啊。如定点与协议供货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管是不是插手具体采购业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票据审核是不是介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业务工作,对定点和协议供应商履约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监督检查是不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范围相抵触,等等,这些与政府采购操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区分,有些监管插手上述事务甚至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间接地影响政府采购执行力的提升。其实在监管过多干预政府采购执行行为过程中,监管是在剥夺采购中心的执行力,而通过监管部门的引导作用,采购人甚至是供应商也“看清了”政府采购执行的真面目,可以不把采购中心放在眼里,但必须要把监管“放在”心里,因为从目前的操作层面看,确实存在某方面的政府采购强制执行力集中在监管部门手中,如分散采购的决定性,回避公开招标的审定权、先斩后奏的票据盖章报销权利。监管不作为也会导致政府采购执行力的下降。如采购中心反映的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决定迟迟不能下达,或者无原则地从轻发落,其实是在变相地讨好某些冲淡政府采购执行力的个人与组织,即使处罚决定能够客观地做出,但是由于处理形式的不当,同样起不到任何威慑性的效果,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处罚是静悄悄进行的,为的是不给供应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意人性化处理,使得被处罚的供应商能够在行业内不至于丢尽面子,处罚决定往往是口头表示的,被处罚的供应商当然是千恩万谢,监管也是寻租社会关系网,不在网站上公示,就不能对别的供应商起到教育与宣传作用,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诱导着政府采购供应商寻找开脱的门径,为政府采购强制执行力蒙上阴影,甚至也起码的处罚文件也不能下达,使采购中心执行后续工作缺乏有力依据。监管部门在该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却一味地等待上面的文件进行转发,没有结合本地实践创新的能力,或者说是在敷衍政府采购事业,监管工作的内容是以自己的主观选择性为依据的,有利的或者说不用承担责任的,甚至能够把责任推卸归采购中心的事务,当然乐此不疲,而对于采购中心在实际工作中要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的事务性工作方面,不能提出任何有实践意义上的保障措施,所谓夸夸其谈而不见真功夫是也,这些也是招致执行力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管对实际工作脱节,也会直接招致政府采购执行力减弱,这个问题论述起来相对复杂,为什么呢?法律要求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展开了说,其实就是事前事中后事后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而由于政府采购追求的管采分离,不管这两个机构是在财政局内部还是以及脱离开财政系统,双方的矛盾是存在的,虽然是为了共同的事业,但监管与执行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一致的,应该说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还是具备绝对话语权的,但是权力多了也是责任,也是负担,因为在执行权力时要表现出该领域内的业务性和具备理论前瞻性,而这方面却恰恰是监管部门被指责为高高在上,指手画脚的软肋,有时还造成政府采购实践的混乱。这种状况造就了现在的监管普遍实行事后被动式的投诉处理和业务性的检查手段,根本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便减少政府采购风险成本,监管工作普遍离政府采购操作太远,就是在采购中心邀请参与开标现场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在交流各自的经验以后,也倾向于参与现场监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意见,可以来也可以不来,那么我们设想监管部门不来参与开标现场的监督,让采购中心唱独角戏,采购执行是不是孤独了,变得不严肃了,还有是否也是不规范了,形象和执行力的下降好像也顺理成章了,监管离政府采购远了,采购中心就失去支撑的后台,监管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也渐渐变成看资料与报告的份了,那么本来应该执行法律赋予全面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却主动放弃了对政府采购执行的保障,起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法律对采购中心的约束过多。政府采购法设置的初衷是保证公共支出行为能够规范运行,引入市场竞争集体选择政府采购合同的归属,而对集中采购机构法律定位是代理机构,管理严格不说,一切行为还要受到外界的监管,而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法律,规范采购行为方面执行权问题,基本上给忽略了,集中采购机构没有采购业务方面的制度制定权,而拥有制度制定的监管部门又没有保证采购执行制度建设方面的动力源,对集中采购机构要求约束过多,总是带着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来设置操作模式,从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的角度来说,是否应该正视这方面的问题。其实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受到程序的外在控制,同时又受到采购内部机构的控制,是完全能够做到排除人为倾向的,采购标准与要求是采购人提出,采购文件经过采购人审定,组织评委集体选择,结果公示,这些程序决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没有任何决定权的,但是采购中心要执行法律各项规定,难免会遇到采购人方面的阻挠,采购中心不能人云亦云,因为操作不规范的罪名既是鞭策也是难以承担的罪名,那么从这方面说,集中采购机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被动式接受采购人委托性质,在采购机构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中,采购人或许会把攻击的矛头指向采购中心,方式当然是多种多样的,因为表面上看,是采购中心出面来“限制”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的,而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强制的法律执行力,那么就造成,一边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一边则放纵自己行为的尴尬局面,法律对采购中心运行机制进行约束,防止集中腐败嘛,但是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背采购法的具体行为,如何控制,这一点上是空白的,或者说即使有规定也是苍白无力的,采购机构左右为难,不是想争取权利,关键是组织执行时的保障措施,是执行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三、采购机构应该具备哪些层面的政府采购执行力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理应给予属于保障政府采购业务正常开展的公共职能和规制载体的作用,理应与政府手段相衔接,理应拥有政府采购权,排除外界的种种干扰,一心一意谋采购。从制度保障层面来说,采购中心应该具有限制采购人不规范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不能把过分的要求让采购中心来做实验,当然这种权利要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操作规律;从委托关系上看,采购中心既是采购人的委托对象,同时也应具备冲破被动关系而主动出击的能力,委托关系要转变成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方面要作重大调整,其间采购中心要有行政执行能力;从选择供应商的角度来说,采购中心要具备维护集体选择权威性的能力,防止采购人借故大开自由选择之风;从维护供需双方利益方面看,采购中心要有保持合同双方平等地位的权利,特别是控制采购人高高在上的行政衙门作风。

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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