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证明

2024-08-26

单位纳税证明(共10篇)

1.单位纳税证明 篇一

北京代办纳税证明

经查实,鑫尊地产回龙观天慧园店业务人员及店长,以代办5年纳税证明为噱头拉拢生意,擅自向没有5年纳税证明的外地购房人进行不实承诺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违规的鑫尊公司提出查处意见,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保证全体人员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目前,鑫尊房地产公司已做出“开除违规经纪人、违规店长降职”的处理决定,并要求公司下辖门店严格执行限购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称,下一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将对鑫尊公司实施全方位监督,一旦发现鑫尊公司存在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的行为,将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启动综合执法程序,对公司各经营场所、居间代理服务业务、费用收娶往来账目、税收缴纳、各分支机构及经纪人员资格,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综合执法检查。

据介绍,近期北京房管行政执法部门把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力量投入、检查频次、查处力度均创历年之最。该部门负责人表示,对本市各在售项目及成交量大、且投诉多的经纪机构,将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据悉,成立于1998年的鑫尊地产,是中国最早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大型专业房地产服务商之一,拥有5000多名专职房产经纪人遍布全国,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额连续4年稳居北京市场三甲。业内人士称,此次鑫尊地产遭查处,足以显示北京专项执法检查的严厉程度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北京市区建设房管行政执法部门把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经发现以代办纳税、社保证明材料为噱头违规宣传和虚假承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地税、社保、民政、工商、公安部门联合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国土、金融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别对企业经营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近日,市住建委对中介机构代办相关证明、躲避限购政策、虚假宣传误导购房人等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目前查实鑫尊地产回龙观天慧园店业务人员以办5年纳税证明为噱头拉生意,对购房人进行不实承诺。

据市住建委通报,目前,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已做出“违规经纪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且永不再录用;违规店长降职,相关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并要求公司下辖门店严格执行限购政策,坚决杜绝类似误导消费者行为发生。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将对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全方位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在后续检查中一旦发现鑫尊公司存在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行为,将坚决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对其各经营场所、居间代理服务业务、费用收娶往来账目、税收缴纳、各分支机构及经纪人员资格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综合执法检查,予以严肃查处。

2.单位纳税证明 篇二

个人所得税是以取得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实质是弥补市场初次分配收入的缺陷,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个人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两种类型。

1. 1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是指,以独立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单位,及仅仅考虑纳税人个人的应税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其他成员的应税所得。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优点在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和费用;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很多缺陷: 首先,没有将家庭整体税收负担能力考虑在内,仅仅考虑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不能体现横向公平。其次,这种模式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有可能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财产转移以规避纳税义务。

1. 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以家庭各个成员的总体应税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即要求对不同个人的所得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弥补了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考虑家庭整体的收支情况,更有利于实现横向公平。并且这种税制设计可以有效防止家庭成员之间进行财产转移。但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这种方式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增加业务成本,且对税务从业人员税收稽查和税收征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 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分析

我国目前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方式,这种方式更符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参差不齐、征管人员专业素养尚待提高以及税收征管技术体系相对落后的基本条件,但是这种征税方式存在诸多问题。

2. 1 违背税法公平原则

根据税法的公平原则,应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税收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 税收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但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征收方式却违背税法基本原则。假设存在三个家庭,每个家庭都由夫妻二人组成,且三个家庭的总收入相当,假设其他条件相同。第一个家庭: 丈夫收入9000 元,妻子为全职太太,没有收入来源,则第一个家庭税收负担为545 元; 第二个家庭: 丈夫6500 元,妻子3500 元,则丈夫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95元,妻子不纳个人所得税,家庭总税收负担为195 元; 第三个家庭: 丈夫和妻子收入分别为4500 元,则家庭总税收负担为60 元,由此可见,虽然三个家庭的总收入相同,但税收负担却存在差异,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能真正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2. 2 征税范围不合理

工资薪金收入一直以来都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的主体构成部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取得收入的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并且,收入来源渠道广泛的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改变应税收入的性质或分别、多次扣除费用以减少应收所得额,从而减轻应纳税额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3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在我国适用性探讨及方案设计

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征税方式的选择是系统工程,要综合考虑各方要素。从整体而言,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是拥有相同收入的夫妇应该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财产在夫妻双方内部的分配不影响纳税总额; 二是婚姻状况不应该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即婚前婚后承担相同的税负;三是税制设计应尽量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当局的税收管理。

3. 1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优点

第一,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方式应体现横向公平。即如果两个家庭的总收入相同,不论财产在夫妻之间如何分配,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某个家庭成员的收入高而承担的高税负。

第二,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方式可以避免纳税人夫妻之间转移财产,有利于降低税收稽查的难度和提高税务行政办事效率。

第三,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可以充分考虑家庭整体的收支情况,较为真实地反映纳税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有利于维护中低工薪阶层的利益,缩小收入差距,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

3. 2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存在障碍

首先,纳税单位的范围无法加以明确,对于家庭的概念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界定。对于家庭是以两代人还是三代人为标准没有一致的结论,而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可能给纳税人逃税的空间。并且,现今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如果人口和户籍分离,更是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税的成本。

其次,费用扣除尚未得到一致的标准。我国现在仍然是分类课征的个人所得税,今后改革的方向是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如何做好由分类课征像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课征方式的过渡十分关键。

最后,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可能会诱发其他社会问题。由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实际税负要高于单身个人实际承担的税负,即税收对婚姻具有逆向作用,从而可能鼓励虚假离婚等行为,以规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这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基本意图。

3. 3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方案设计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课税方式在税制优化过程中,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

第一,考虑男女在婚后实际支出与男性不同,因此其税前扣除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即提高女性应税个人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来减已婚女性的税收负担。

第二,将劳务所得、工资所得与消极投资所得区别对待,即对夫妻双方的劳务所得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课征,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消极投资所得仍然以个人为单位征税。

第三,统一简化 “家庭”概念,考虑现行征税能力以及家庭户籍人数的实际,应选择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规模相对简化作为家庭基本单位。建议以夫妇核心家庭、一般核心家庭和缺损核心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

不容否认的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一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操作仍有不当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水平、技术信息系统的先进程度等,应以渐进的方式逐步由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过渡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不断完善税制制度设计,优化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的讨论中,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一直是专家热议的话题之一。文章首先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类型和我国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方式的优点、主要障碍以及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为单位纳税,以个人为单位纳税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个人所得税:迈向走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步伐[J].财政研究,2010(4).

[2]史耀斌.结构调整与税制改革[J].中国财政,2010(9).

[3]刘丽坚.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及下一步改革设想[J].税务研究,2006(8).

[4]刘尚希,应亚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于税制设计[J].税务研究,2003(6).

[5]卜祥来.从0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9(1).

[6]严丹良,韩彦峰.公平视角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J].财会研究,2012(2).

[7]李华.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J].财政研究,2011(2).

3.单位纳税证明 篇三

关键词:家庭制;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

一、引言

在我国税收体系之中,个人所得税是仅次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之外的第五大税收来源,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源为居民工薪所得,与居民收入情况息息相关,因此更加受到纳税主体密切关注。

然而我国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在征税过程中忽略纳税人的婚育情况、配偶的收入情、房屋支出以及赡养支出的情况严重偏离税收公平原则而备受诟病。因此,改革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构建公平税制势在必行。为实现此目标,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综合申报、分项扣除以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以及实施路线。那么我国是否适合以家庭为征税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呢?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相较于现行的个人课税制,家庭课税制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计算所得税时将所有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加总,再对应适用相应的费用减除标准、累进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它要求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以家庭总收入作为纳税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兼顾了家庭成员收支构成及负担情况。[1]不仅如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课税还有其他优点。

首先,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加体现我国的传统观念。家庭作为最根本的社会单位是毋庸置疑和不可改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具备夫妻共有性质。[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税不仅体现家庭财产的共有性,也发扬我国传统观念。

其次,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征税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税负,更加“人性化”,充分体现量能赋税和税收公平原则。故通过调节家庭收入和税负来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

再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制度符合国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制度是指在征税个人所得税时,根据每个家庭的就业人数和家庭成员结构同时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消费水平以扣除生计费用。通过此措施,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节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平现状。

三、我国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想

综合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分类综合计税、自主选择、适度调节、科学监管”为原则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符合税收公平,切合我国国情。

(一)综合计税模式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在家庭课税制下,分类综合计税模式融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有利于控制税源和保证量能纳税,同时,也克服了税收的横向不公平问题。而等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我国发展完善,可考虑逐步完成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向更为公平的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二)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以家庭为申报主体的方式,以经济社会的主体——家庭——为单位充分考虑家庭结构状况,其最大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情况,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的税收负担,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但我国现阶段家庭结构复杂,为了在转变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加顺利,宜先建立良好的过渡机制,即采取自由选择申报的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平的基础上适度调节

纳税人取得的毛收入经过税前扣除调整后应该能真实的反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公平的个税制度应该税前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关于费用扣除制度的基本设想是: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确定扣除标准,只扣除为获得所得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如生活费用、交易费用、医疗费、住房费用等,扣除项目不能过于繁杂;在费用扣除方法上,采用不区分所得来源实行总括扣除。[3]基本生活費用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个人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个人扣除是用来补充纳税者的基本能耗,是劳动者简单再生产的必要费用扣除。成本费用扣除是用来补偿个人为取得收入而花费的成本和付出的代价。家庭基本费用生计扣除依据纳税人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子女人数等情况以补偿家庭生活开支方式适度调节纳税单位的实际收支状况,从而使经过税前扣除后的纳税单位毛收入真实反映其纳税能力,同时体现了公平税收原则。

(四) 科学税收征管

良好的税制的运行需要健全的征管体制和高效的税收管理来保证和实现。因此,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应在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而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难点之一是现阶段我国的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个人财产、家庭人口构成等各方面的信息,税收征管水平不足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瓶颈。要解决此问题,在现实基础上有一个便捷的方式。公安部门可以将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下的家庭成员作为一个家庭纳税主体,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4]但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收入监控体系和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通过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力度防止税收流失,是保障个人所得税成功改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周晓燕:《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优化选择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2]参见吴从慧:《家庭申报:未来个税改革的选择》,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05期。

[3]参见李华:《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载《财政研究》2011年第02期。

[4]参见韩彦峰,严丹良:《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思考》,载《会计之友》2012第13期。

作者简介:

刘家普(1989~),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4.成都代办纳税证明 篇四

本报讯(记者赖伟行)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表示,如果中介出具虚假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帮助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的,将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调控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检查时分别给予批评、信用扣分、暂停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资质、取消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资质的处理

个人纳税证明,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指相关部门对某个纳税人在某个区域某段时间为国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现在税务所一般不能出据证明了,都要到局里出证明。

你只要纳税证明,只要提供企业的税单就行。

企业每次交税都有网上打印的税单或税务部门开据的税单入账,那就是纳税证明!

五年纳税证明-纳税与购房

2011年2月16日,为贯彻国务院“新国八条”,北京市政府召开关于宏观调控的座谈会,暂不公布北京调控目标。会上,北京出台楼市调控15条细则——被成为“新京15条”,其中规定外地人购房须提供五年以上(含五年)纳税证明,限购以认房为标准,非北京户籍人口,纳税证明不满五年,不准购房。开发商定价与成本差异过大将追责等。

北京出台外地人购房须提供五年纳税证明,是严防贯彻“国八条”炒房投机的重要举措,因为外地人能提供五年纳税证明,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在北京生活已经有五年。这是政府首次用履行纳税义务衡量是否是城市主人的举措。

但是,北京所要求的纳税证明具体是哪方面的纳税证明还不得而知,猜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其他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纳税证明应该是最主要的纳税证明。

五年纳税证明-纳税与婚姻

“新京15条”的影响不止体现在房子上,已经潜移默化地转入相亲条件。在北京,很多人在择偶要求中,都增加了“北京户口”或“5年的纳税证明”一项。近日,在中山公园父母相亲会上,父母们在“推销”子女和寻找合适对象时,见面的第一句话最近都变成了“是北京户口吗?”要不就得追问有没有“5年纳税证明”。

这就是活生生的现实,尤其是对一些不上不下的小白领来说,如果说前些年你还能有点白领的职业优势,还能在房价面前有点自信,如今,恐怕不仅仅要考虑价格的问题了,更重要的是,要看看自己是否有资格来买北京的房子了。因为在连续的五年中,如果你中途换了工作,社保缴纳有断档,那对不起,哪儿凉快哪儿呆着去吧,没资格购买北京的房子了。那剩下的事,也和这高房价的传导效应一样,没有资格买房子,就没有资格去相亲,就别想找到你中意的另一半……

说起来有点极端,其实却是每个年轻人或多或少都会碰到的现实,北京户口在“新15条”出来之后,一夜之间成了珍贵的稀缺资源,当然,北京户口一直也很稀缺。在这样一个找对象都得问对方是否有五年纳税证明的时代里,年轻人关于修身治国平天下的青春理想该如何安放,该在什么地方安放,的确让人感觉有点头疼。

5.申请纳税证明 篇五

XX税局:

您好!由于我司目前正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需要贵局出具XX

年X月审计期间的纳税证明。由于我司X年X月进项税额每期末一直有

留抵,截止X月X日,留抵税额为X元,故X年X月无需缴纳增

值税。另外,我司X年X月一直是亏损,利润为负数,故X年X月无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X年X月缴税为零,贵局系统对税额为零的不显示纳税证明文件,但

会计事务所又要求贵局能出具X年X月缴纳税款为零的证明。

特此申请!

请批准!谢谢!

XX公司

6.单位纳税证明 篇六

科研单位是专门从事知识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承担着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是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课题制是在对我国传统科研活动组织管理模式进行一系列改革中探索出的科研单位项目的经费管理模式。一般来说,科研单位按其经费来源可以分为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纵向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资助;横向课题经费来源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同时,从事科研生产工作必然要发生一些费用,例如野外地质考察、提升专业能力等发生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从事科研生产必要的办公用品、试剂、设备、软件、员工薪酬等。科研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围绕着科研项目预算、执行中成本费用列支到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开展着财务管理。在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对科研单位而言,自2002年起部分现代技术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到全面“营改增”工作的每一个推进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科研课题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诸多环节。归纳起来,与2002年营改增试点前相比,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对科研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影响。

(一)对科研单位税负水平的影响。

由于科研单位基本不涉及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因而“营改增”之前,除了购进设备、材料、软件、试剂、加工测试、维护修理等外,其他科研生产活动项目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同时,获得科研经费资助时,一般开具营业税发票或收据。因而“营改增”之前,科研单位需要根据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金在课题经费里列支。而全面“营改增”之后,所有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值。在销项税额方面,科研单位的销售额一般由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提供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税率为6%)等构成;而进项方面一般由因运输样品等产生的运输费(税率为11%)、因野外地质考察、培训、参加会议而产生的住宿费(税率为6%)、合作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外协费(税率为6%)、维修科研生产所需的仪器设备而产生的维护修理费(税率为17%)等构成。那么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后,科研单位各项收入占的比重、能够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这与科研单位从事的具体科研生产活动内容以及各项收入来源有关,需综合判断才能分析具体每个科研单位的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过从长远来看,科研单位的整体税负应呈减轻趋势。

(二)对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虽同属于流转税,但两者差异较大。营业税是价内税,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范围;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范围。“营改增”不仅仅是变更两个税种,更改变了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计税依据。在核算税金时,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的,其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影响科研单位当期利润;而增值税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的,其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确定营业收入时需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具有代收代付的性质。在会计核算方面,计税基础发生变化,成本费用和营业收入减少,影响着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信息,并且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科研单位的财务分析数据。

(三)对科研单位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科研业务改为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与营业税发票管理不同,增值税是按照“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更为完善和严格。在增值税发票的获得、开具、保管、传递和作废等方面的手续都有别于普通发票;从发票种类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印刷要求、使用主体、票面项目、票面金额、发票联次、遗失管理等都不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由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科研单位日常采购设备等商品、接受服务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而税务部门稽查和管理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和税务风险需高度重视。

(四)对科研单位财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求提高。

“营改增”之后,在影响科研单位税负和发票使用管理时,对科研单位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5月,“营改增”实施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已经开具国税监制的相关发票,但仍有少量部分省市和单位由于过渡期开票机器未安装到位等原因,仍在使用营业税发票;此外,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增值税的法规和条文,我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典型权威教材暂未按照全面“营改增”内容编写教材内容,这使得我国全面“营改增”之后,缺乏对新增值税知识内容深层次系统详细解释,需要对碎片化知识进行自我加工消化。另外,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其往往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而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这对科研单位的税务专员和会计核算人员要求越来越高。科研单位的财务人员需及时更新补充改革后的新税制下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

二、全面“营改增”实施后科研单位纳税筹划应对策略

科研单位实行课题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科研课题性质。针对“营改增”后科研单位的税负负担,科研单位在对科研课题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制定合理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增强进项税额抵扣效应。在评价和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还应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税收收益与风险的关系,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收益。在税收筹划时,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处理紧急事务应变能力,直接影响筹划着筹划空间和手段。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权衡外包范围。

根据全面“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在现行税制体系中,随着增值税发票的普及,各企业无疑尽量寻找规范的供货商获得更多的增值税发票进而抵扣更多的金额,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仅能开具3%税率的专用发票,相比之下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货商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而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充分结合企业的资产、收入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不能为了实现某种筹划目的,使企业偏离正常发展轨迹。

此外,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一些需要分析测试化验加工和技术服务上,科研单位可以选择内部的其他院所做试剂的化验、磨具的加工,也可以外包给其他单位,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同一家科研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没有开具发票的权利,而外包业务不论合作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票。因而科研单位可以测算两者税负差异,细化分工,保留核心和有竞争力的科研服务,在遵循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将部分分析测试化验加工、技术服务等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这样不仅能保证科研人员将精力放到核心技术上提高核心竞争力,还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票从而抵扣税金。

(二)优选上下游合作企业,完善合同条款。

对于科研单位来讲,由于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的专业性和高科技性,常常需要选择诸如大学、专业公司、其他科研院所等合作单位就该科研项目的某个部分签订外协计划合同、分析测试加工合同;同时,为维持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转,需要采购试剂等材料;科研单位的创新性特点,对办公设备等专业化的要求极高,经常从国内外采购大型设备、软件,通常金额巨大。因而,科研单位应甄别采购方,提高合作门槛,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避免因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税收成本过高,这样不仅可以促进行业规范和自律,有利于行业上下游链条的完整性,实现深度的产业结合。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含税和不含税金额,以及所开具发票的类型,合理安排对外支付现金流进度并约定付款进度,在180日内的认证期内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完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配比,从而避免因预缴纳增值税带来的损失。

(三)更新知识结构体系,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技能。

首先,科研单位应鼓励财务人员学习新增值税有关条例,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及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宣传了解和掌握新知识对财务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在科研单位内部营造一种积极学习新知识的氛围。其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邀请专家开办讲座或者培训课程,结合本单位科研生产内容因地制宜,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和指导,使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做好发票的领取、开具、获取和抵扣等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科研生产。同时,科研单位应主动加强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获取有关财政和业务新动向,向科研技术人员普及财务基础知识以及专用增值税发票常识,以便更好地配合财务人员完成有关税金的抵扣工作。

参考文献

7.现在离婚还需单位出具证明吗 篇七

新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从便民的角度对离婚有哪些新的规定我们要离婚是否还必须经单位调解、把关、开介绍信离婚证一般要多长时间才能办下来?

来雯

来雯朋友:

8.单位纳税证明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

一、引言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规定从2012 年1月1 日起, 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 年7 月31 日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 个省(直辖市)。 2013 年8 月1 日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2014 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4 年6 月1 日电信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测绘行业现阶段是否属于 “营改增”范围,由于相关政策未明确列示,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与执行并不一致。 通过网络查询可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认定 “测绘科技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测绘图像处理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不改征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认定 “房屋测绘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而安徽、海南则认定属于“营改增”范围。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 不管各地现阶段是否将测绘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测绘行业以后必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测绘事业单位是从事测绘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目前测绘事业单位大部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小部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由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营改增”对其无影响。 对于公益二类测绘事业单位来讲,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大部分测绘事业单位承担着努力开拓测绘服务市场、 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弥补测绘经费不足的任务。测绘事业单位只要开展测绘服务活动, 取得相应市场收入, 就应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存在“营改增”的问题。 因此分析 “营改增”对测绘事业单位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 年75号)第二点:“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满500 万元的测绘事业单位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测绘事业单位中存在相当部分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满500 万元的单位,加之“营改增”对测绘事业单位中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已有文章分析,因此本文仅就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作一分析。

三、 对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税款负担大小的影响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测绘事业单位增值税计税方法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3%)×3%。 营业税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5%。 二者相比,主要差别在于:首先增值税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次税率不同。

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3%= 含增值税销售额 ×2.92% 。 “ 营改增”前营业税计税公式为:含营业税销售额×5%。 因此营业税负担在 “营改增”后降低了2.08 个百分点。 比如测绘服务收入100 万元, 原应缴纳营业税5 万元, 现缴纳增值税2.92 万元,税款减少2.08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不变, 但因计税依据(增值税税款)减少,税费相应减少2.08%/5%=41.6%。

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果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额又有增值税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只有不含税额,以不含税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如果在“营改增”后测绘服务合同中分别记载不含税额和增值税额的或只记载不含税额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减少,税款相应减少。

在“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中,收入为含税收入,营业税支出反映在成本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在“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时,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增值税支出在往来中反映,不计入成本费用。二者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结果相同,因此对企业所得税款无影响。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现阶段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测绘服务, 对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可由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73号) 的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从2015 年1 月1 日起,将根据各地安排逐步更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届时小规模纳税人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在更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要先行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行,发行后方可领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限量供应, 且须使用完毕后方可领购。在发票开具时,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最高开票限额限制,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测绘事业单位“营改增”前开具营业税通用网络在线发票时一般无最高限额,只要开通网络即可开具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测绘服务,对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由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 小规模纳税人应携带《 税务登记证 》 副本原件、 客户 《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等,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先行缴纳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与“营改增” 前营业税普通发票管理基本相同。

(三)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取得测绘服务收入时,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额,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税法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四)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1.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 “营改增” 前营业税为地方税务部门主管,“营改增” 后增值税改为国家税务部门主管。 营业税的申报需向地税机关申报,“营改增” 后需向国税机关申报,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水利基金等税种仍需向地税机关申报,单位主管税务部门增多,大大延长了税务申报流程。

2. 纳税申报方式发生变化。 “ 营改增”前营业税为网上申报,简单易操作;“营改增”后目前需要在申报软件中进行申报,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则需要先在申报软件中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分别进行网上报税操作,报税方式变得复杂。

(五)对拓展市场业务的影响

1. 签订合同, 应明确列示税费和不含增值税价款以降低印花税金额。如合同中有明确记载, 印花税计税依据减少,印花税款相应减少。

2.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税负,提高本单位报价的竞争力, 有利于争取客户,开拓市场。

四、小结

“营改增”试点能够有效降低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负担,有利于测绘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提高测绘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综合竞争力。 各测绘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营改增”相关政策,加强培训, 重新梳理相关业务和财务处理流程,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促进本单位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5号.

[2] .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2012]13号.

[3] .陶晓峰.“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时代,2014,(25):76-77.

9.纳税证明申请书 篇九

篇一:

尊敬的越秀区地税局:

由于本公司xx要出国考察,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我公司于2010年全年度缴纳营业税金额是980246.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是68617.24元;教育附加费金额是29407.38元;防洪费金额是22453.87元。请给予出具。谢谢!> 广州市xx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03月04日

篇二:

福安市国税局:

宁德市xxx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机组制造销售的企业,税号:350981XXXXXXXXX,因经济业务发展需要,现因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需向该行提供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纳税证明,今委托本公司员工杨X(身份证号:3522021988XXXXXXXX)前往贵局办理该项事宜,望贵局给予支持为盼。

特此报告。> 申请人:宁德市恒达机电有限公司> 20XX年05月19日

注意:开证明时国税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申请开具税务纳税证明的报告。

篇三:

XXXX地方税务局科技园所:

本人系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司的计算机代码为06670940。因办理_______________需要,现申请开具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份。

10.买房 纳税证明 篇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其所在地、注册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企业、团体或个人已缴纳税金的一种制式文书,有别于完税证。但单从词义上理解也可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收后取得的完税证

按照新政,你这种情况贷不了的,必须要有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如果你有其他产业的话,可以暂时抵押给银行贷款,然后把钱拿来买房,不过纯抵押的话会比一般房贷利息要相对高一点

个税税单分3种类型

目前,我国个税纳税证明有3种类型:第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这是我国纳税人取得个税纳税证明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第二,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这种纳税证明由地税局开具;第三,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直接为纳税人在终了后3个月内开具上个税纳税证明。这种纳税证明,目前只在一些城市试行开具。

各地税局目前基本都能开具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纳税证明。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后没有获得纳税证明,可要求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若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证明。

法定免税的“同等证明”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是很多普通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将个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提高,不仅意味着相当一部分人不用缴纳个税,同时也无法获得个税纳税证明,这成了一些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购车或购房的障碍。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不用缴纳工资、薪金个税的人群来说,因为其纳税信息无法在整个税务系统的网络中查到,的确无法获得个税纳税证明,但因为个税包含有很多税目,只要能提供规定年限的任何一种税目的个税纳税证明,都可在购房或购车时起到同等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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