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篇)
1.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一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二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13】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6两项材料。
【14】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4、《法定代表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第1、2、4项材料。
【15】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7】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8】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19】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0】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负责人信息》。
注:
3.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信息》。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决定或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6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点击网页上端中间的“许可服务”,里面有“办事指南”<即“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下载”)1 或者到登记机关领取。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四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原件1份)。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4、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投资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5.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篇五
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4.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注: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转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注: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 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形式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出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6.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六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申请人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①审查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其复印件; ②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收取其复印件;
③审查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收取其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2)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取其复印件(3)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4)澳门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 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农民”或“台湾居民”字样。
【5】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 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 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6】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领/换发登记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因损坏、验照章盖满而补(换)领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2、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8】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7.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七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为外方的,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1-
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是指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是指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是指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
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合伙企业清算组、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经营范围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八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②股权证复印件;
③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有限责任公司);
④股票复印件(股份公司)。
上述复印件均需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单位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自然
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更改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工会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基金会法人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持有人公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9.(工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篇九
(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向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四)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六)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10.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法责令关闭。
一、公司依照前条第(一)——
(五)项规定注销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刊登公司注销公告办理电话:010-52677288 ***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确认的确良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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