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案例(共11篇)
1.误工费案例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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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下由法律快车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说该第二十条的规定。
具体案情
2013年3月22日,王某驾驶的轿车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7月7日,程某经过当地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时间进行评估。7月20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1、程某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
2、程某的误工时间为140天。2013年9月23日,程某将王某及其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000元。
分歧意见
关于原告程某的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鉴定结论即140天来计算。理由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所作出的,其鉴定结论应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3月22日计算至7月20日,共120天。
快车知识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误工费是赔偿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恢复治愈或定残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因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导致的将来收入的减少。也就是说,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者实际收入的减少,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者将来收入的减少,二者都是对受害人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从性质上来说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本案受害者的误工时间按140天计算(从3月22日计算至8月9日),残疾赔偿金从7月20日起计算,那么就等于重复计算了20天(7月20日至8月9日)的误工费,这对赔偿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能来看。机动车责任是一种重要的、常见的侵权责任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其功能应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相吻合。填补损害功能是《侵权责任法》最为重要的功能,这不仅意味着填补损害是其首要目的,也意味着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本案中的误工时间如果按140天计算,就等于重复计算了20天的误工费,这明显违背了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并且,这种计算方法会让受害者从中获益,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本意。
第三,从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来看。该司法鉴定所是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来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的,该《准则》3.1条规定,人身损害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确定误工时间的唯一标准是受伤人员是否治愈或体征固定,并未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对受害者在定残后的误工补偿这一方面。因此,尽管该鉴定意见书是通过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鉴定所做出的,但从计算误工费的角度来说,适用该鉴定结论并不合理。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伤残鉴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受害者为了能够评上伤残,往往在体征未固定时就申请伤残鉴定。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伤残等级的不准确性,另一方面也会引发误工时间重复计算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专家认为,重复计算的部分应予以扣除,这样既保证了受害者的误工损失得到填补,也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双重赔偿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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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案例 篇二
1 市场人工单价上涨的原因分析
1.1 建筑业从业人员数量相对不足
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加快, 西北铁路联网建设增加等固定资产投资拉动内需, 使得建筑业持续增长, 建筑业从业人员数量相对不足, 人员的短缺促使各建筑公司不得不提高人员的待遇和工资, 以留住熟练的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 保证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1.2 物价上涨及社会保障完善
物价上涨和社会保险类费用大幅提升也造成了人工费用的上涨。据统计, 2013 年甘肃建筑业保障费费率占人工费18%, 占总造价2.43%。与前几年只有个别企业缴纳社保费相比, 社会保障费费率明显提高。
1.3 农民工的人数逐年减少
伴随国家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当前大多数建筑工人年龄在40~50 岁之间, 新生代农民工则显露出了行业倾向性, 开始规避社会地位较低、工作较为辛苦的建筑业。同时, 劳务输出导致本地工人减少, 外地务工人员由于异地生活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因素, 造成建筑市场人工工资上涨。其次, 用工流动性强, 各建筑企业相互竞争之中, 抬高价格, 使得工人工资上涨显著。例如, 仅2013 年底, 兰州市建筑工人日工资平均上涨35 元。
1.4 政策性的因素
目前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大型工器具的逐步应用, 建筑劳务市场工效得到很大提高, 消耗的工日明显少于定额的工日。
2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调整情况
甘肃省2006 年到2014 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调增7 次, 总调增165.89%;宁夏自治区2006 年到2013 年“综合工日单价”调增5 次, 总调增197.19%。甘肃省 (兰州市) 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调整情况详见表1。
3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劳务单价的区别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是指政府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不能等同, 建筑劳务市场上不存在按“天”发工资的形式, 都是“计件”工资的形式。人们常说建筑工人工资150、300 元/d, 这是建筑工人完成某项工作得到的报酬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时间 (天) 得到的日工资, 是折算的概念。这个“天”工资不能和人工费指导价进行简单的对比, 它们表面上类似, 实质上不同。
3.1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包含的内容不同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13]44 号) 规定, 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 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定额人工费标准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参考, 其消耗量和单价是综合平均水平。定额标准规定的人工费单价不约束企业的内部分配及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标准。
市场人工单价不仅包含定额人工单价包含的内容, 而且还包含劳动工人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得到的报酬、企业应为劳动工人缴纳但并未缴纳的一些劳保费用。由于施工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地点、季节的不同, 建筑用工企业实际支付给工人的人工费也不尽相同。
3.2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工作时间不同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 日工作时间为8 h, 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 d, 休息日、节假日不工作;月工作时间8×21.75=194 h。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实行不定时的工作制, 工人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平均达10~11 h, 夏季施工高峰期间工作时间就更长, 大大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 h的工作时限。据实际调查结果显示, 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工人平均每个月工作27 d。月工作时间为27×11=297 h, 高出定额人工月工作时间的53.09%。
3.3 定额人工与市场人工人员配备不同
定额中施工人员配备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一项工作配备高级技工、技工及普工, 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而市场人工通常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定额标准合理配备, 往往一人承担多人的工作, 人员能省则省。
3.4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工效不同
定额人工显示的是社会平均水平。由于定额编制较早, 工艺、机械、设备等都较为落后, 因此工效较低, 消耗的工日较多。
目前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大型工器具的逐步应用, 新型电动工具的大量使用, 建筑劳务市场工效得到很大提高, 消耗的工日明显少于定额的工日消耗。
3.5 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在规费上的区别
定额人工单价不包含规范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等) 。市场劳务报价时包含了规费, 施工企业一般不为建筑工人缴纳这部分费用, 此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建筑工人。
4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具体分析对比
根据资料统计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2013 年结算完成的23 栋高层住宅 (剪力墙含地下室) 结构, 施工企业人工费结算价与2013 年甘肃省兰州市建筑人工费比较情况可以看出, 定额部分的全部人工费是能够起到控制招标价和作为编制概预算依据的作用。从而得出, 按相关规定用定额人工费指导价计算出的定额人工总费用是完全能够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结算人工总费用的。2013 年兰州市23 栋高层住宅建筑定额与市场人工费单方造价比较详细统计情况见表2。
5 解决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差异的思路
修订定额人工消耗量, 使其与劳务实际消耗量基本保持一致;应针对不同工种加以区分;及时调整人工费指导价, 使其与相配套定额子目消耗量相乘得到的人工费能够满足市场报价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主要项目实物量价格信息, 具体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
6 结束语
目前所有定额人工总费用能够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结算人工总费用。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定额人工消耗量, 使定额人工消耗量近可能地接近实际消耗量, 同时也应做好人工费指导价、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信息价发布工作, 使得定额人工单价 (人工费指导价) 与市场人工单价基本一致, 使人工费的管理从政策层面上更加科学地指导工程实践。
摘要:针对目前存在定额人工单价严重脱离建筑市场劳务价, 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单价也低于市场人工单价理解的片面性和不正确性, 本论述通过对实例工程中各项目按定额人工费指导价计算的人工费与市场劳务实际支出对比, 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 得出定额人工总费用是完全能够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结算人工总费用的结论, 提出了人工费改变的思路措施。
关键词:人工费,差异,对策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S].建标[2013]44号.
[2]付建华.浅析建设工程人工费上涨原因及对策建议[J].工程造价管理, 2013.
3.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篇三
另外工伤还涉及的赔偿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残疾待遇标准;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5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8个月计算.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9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计算.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2个月计算.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篇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对收人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误工费案例 篇五
关键词:地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实证研究
一、引言
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近些年来发展迅猛。武汉自2004年开通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截至2015年12月,武汉地铁已投入4条运营线路,运营里程123.4公里,按规划至2020年武汉轨道线网规模将达到400公里。与此同时,地铁工程项目在带动经济发展、 改善交通的同时,其施工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类地铁施工事故的发生将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地铁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安全施工费用的合理科学投入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地铁工程施工的重要保障,该费用的计取标准由建筑业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其费率高低及精细化程度直接与安全文明措施投入相关,从而影响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现行的《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鄂建文[2011]30号)文件中仅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费率, 并未列出子项费率,在近年的执行过程中,其跟随市场计价变动的适用性降低。因此,本文依据武汉市物价水平和相关政策的变化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实时测算与调整, 以实现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精细化取费,指导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合理投入分配,进而保障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方面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体系分析
安全文明施工费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和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 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为明确现行的地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本文主要在研究国家住建部发布的 《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建标[2011]159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13) 基础上, 结合鄂建文[2011]30号文件,从费用组成、类型划分、计费基数、费率形式等方面对武汉市地铁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体系进行研究分析。
1、费用组成上,地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对施工现场土壤裸露地面实施硬化处理、生活区实现美化、绿化等费用)、安全施工费(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及防护设施的周转、摊销与维护费用)、文明施工费(包含企业标志、七牌一图、现场围挡等费用)、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所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等费用)四部分组成。
2、工程分类上,划分为八类:1)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除土石方工程);2)桥涵工程(除钢结构工程);3)地下结构工程;4)隧道工程;5)轨道工程;6)土石方工程;7)钢结构工程;8)安装工程。
3、计费基数上,《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鄂建文[2013]66号)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中的计费基数统一规定为“人工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而现行的鄂建文[2011]30号文件规定,武汉市的计费基数采取“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人工费+ 机械费”两种形式。
4、费率形式依据现行文件规定,武汉市采取固定费率的形式,且仅按综合费率计取总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未列出具体的子项费率。由于地铁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部分费用发生规律也不同于建设工程,其子项费用合理的投入分配比例可以保障地铁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转。因此本文在测算综合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对子项费率进行测定,以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部分费用发生规律,为相关政府部门后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提供理论依据。
三、测算方法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选取项目,以地铁土建工程为例, 进行综合费率和子项费率的测定,通过与现行定额费率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实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状况及实测费率的波动情况。
在明确武汉市地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式4.1进行综合费率测算,式4.2进行子项费率测算。
式(4.1)中,安全文明施工费A,由安全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S表示竣工结算造价中相应的计费基数,土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计费基数为“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通过实地调研、发放费用统计表、采取台账统计方法进行据实统计,作为费率计算的分子;对选取项目的工程结算造价文件进行计费基数的提取,作为费率计算分母,由此可得实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此外,各子项费率通过实际调研数据进行占比测算得出。
四、实证分析
本文综合考虑地铁工程施工方法(如明挖法、暗挖法、盾构法等)、所处区域(如以三环线作为分界)等因素,保证调研的广泛性的基础上,对土建工程调研项目进行选取,同时考虑调研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投入数据情况,最终确定了6号线土建3标(标段1)、6号线土建8标(标段2)、7号线土建8标(标段3)作为本文费率测算的样本。
注:1.费率浮动=实际费率-定额费率;2.费率浮动比率=(实际费率-定额费率)/定额费率。
1、综合费率分析
依据上述测算方法,通过对实测费率取定平均值和以 《2011定额(试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基数的实际费率浮动取定平均值,计算出费率浮动比率,结果如表1所示。
从结果可以看出,各标段之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费率相差很小,故可以对各个标段的费率采取平均值进行计算,如表1倒数第二行所示。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即“分部分项工程费+ 技术措施项目费”为计费基数时,计算费率为2.49%,与《2011定额(试行)》费率标准进行同口径比较可得,整体费率上浮幅度为0.04%, 平均上浮比率为1.47%。实测数据表明,虽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政策的实施,导致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加大,但由于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也有所提高,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数增大,因而实际费率浮动在可控的范围内。
2、子项费率分析
根据调研统计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明细,可以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子项费用,计算各项费用所占比例,并与《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鄂建文[2008]216号)中的市政工程进行子项占比对比分析,以反映各子项费用的实际投入比例及波动。以下测算将文明施工费与环境保护费合并为一类,测算结果见表2。
注:1. 由于《2008定额》中地铁工程隶属于市政工程,故按照市政工程的费率标准取费;2.变化率=(实际平均比例-《2008定额》市政工程比例)/《2008定额》市政工程比例。
与《2008定额》对比可以看出,地铁土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占安全文明施工费总和的比例降低幅度较大,为28.30%,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地铁工程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费用投入较低,通过调研统计发现其主要投入在现场围挡、场区道路与场容场貌、扬尘治理和排水排污设施方面,这部分费用之和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总额的70% 左右。地铁土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这两项费用占安全文明施工费总和的比例则提高了22.11%,说明地铁土建工程在安全防护措施和临时设施方面的实际投入更大。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文件,将施工安全用电设施费用归入安全施工费,该项目包括了配电箱、电缆、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外电防护措施、电焊机降压保护器等费用。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地铁工程具有特殊性,其安全用电设施费用占比很高,相比《2008定额》,其安全施工费所占比例提高了14.73%,临时设施费所占比例提高了31.6%,其中安全用电设施费用占安全施工费40%左右;施工现场办公与生活区用房费用占临时设施费70%,这两项费用对子项费用占比有很大影响。
五、结论
1、根据测算结果,可以发现实际费率与现行费率相比略有提升,说明武汉市地铁项目土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需要进行调整以贴近建筑市场物价水平,保证地铁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2、由于实际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中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比例较大,建议在原费率标准中增加子项费率,以确保子项费用合理地投入分配。
3、对于在安全施工费中占比较大的施工安全用电设施费和临时设施费中占比最大的施工现场办公与生活区用房费用,应当针对性加强管理。
参考文献
[1]袁亮亮,王幼松,黄守新,黄中广,彭晓之.地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办法研究[J].建筑经济,2016,03.
[2]冯国冠,汪良旗,温晓虎.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11(7).
[3]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的通知[Z].鄂建文〔2011〕30号.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S].建标[2011]159号.20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S].GB50861-2013.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6]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S].鄂建文[2013]66号.2013.
[7]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Z].鄂建文[2008]216号.2008.
6.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篇六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20276 更新时间:2011-08-24 12:32:15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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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法律依据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推荐阅读: 交通事故 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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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计算】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7.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 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 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 得到的财产利益。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 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 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5、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
6、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7、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8.保险公司赔误工费要哪些证明 篇八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误工费案例 篇九
1误工费的计算
一、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方法的历史沿革。日平均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分为三个阶段:①2000年3月27日之前;②2000年3月27日至2008年1月2日;③2008年1月3日至今。
二、目前计算受害人日平均工资标准的误区。日平均工资是计薪月份剔去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后,在计薪天数21.75天内每天创造的劳动价值。统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年平均工资额,是行业或区域的职工非加班正常工作情况下在年计薪天数26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12个月)内的数额。出院后继续休息养伤期间,其概念并不能与未受伤时休假的概念等同。在计算日平均工资问题上,主持调解的民警也罢,法庭的法官也罢,都不存在自由裁量权。
三、法庭辩论终结时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未公布上统计数据的解决方法。每年1月至5月底辩论终结时,上一的统计数据必然还没有公布,只能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前一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
四、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住院天数+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后休息天数;或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损失日)×日平均工资标准;日平均工资标准=受害人年固定工资(工资不固定时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该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21.75天/月(法定月计薪天数)。
五、关于受害人误工费参照行业标准的确定问题受害人收入如果不固定,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参照”包括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主体身份的参照和年工资标准的参照两方面。情形有二:其一,受害人是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但工资收入不固定,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二,受害人并不是国有经济单位职工,而是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职工,或虽然是农民,但从事有关行业,工资收入不固定,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受害人工资构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受害人因受伤请假,单位扣发的工资额是否就等同于诉讼请求中的误工费标的额?受害人每月工资收入固定时,误工费的数额不能简单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按照因受伤害单位少发的工资收入数额确定。2护理费的计算
一、护理人员护理前是否有收入,是计算护理费应首先解决的问题。
1、如果护理人员护理前属于城镇居民或从农村流入城镇的农民没有找到工作未取得收入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统计局没有公布过,这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10.误工补偿协议 篇十
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双方鉴定基础工程承包合同要求,于2014年4月24日到达施工现场对清河县峨二庄泰山家园小区工地5#、6#8#、9#、10#、13#、14#楼施工打桩。
由于村民阻碍村委会无法解决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村委会决定于2014年5月 日撤出施工现场,二台钻机和机组人员在施工现场长达 天无法施工。
因村委会工作失误,使我方无法施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鉴定的基础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第5项条款应给予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二台钻机和机组人员经济补偿。每天误工费 元。
误 工 补 偿 协 议
11.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篇十一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经过认定之后可以确认构成工伤。但此时也不是一定就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通常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进行工伤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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