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共8篇)
1.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 篇一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1、受案。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
(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处理与侦查终结相同。
(2)起诉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要求延期审理,由公诉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协助。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在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1、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立案标准
贪污案:5000元或不满5000元贪污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案:8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2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个人受贿案:5000元以上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单位受贿案: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行贿案:1万元以上或不满1万元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行贿案: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介绍贿赂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单位行贿案:20万元以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10-20万元,情节严重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案: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案:累计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案:累计10万元以上。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对贪
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职能。按照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对正副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管辖案件的范围是: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贿赂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
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5、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6、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 篇二
一、反贪侦查信息化的概念
从侦查角度看, 其目标是当代反贪侦查信息化应该与职务犯罪侦查所需要的程度相适应, 侦查人员利用相关信息资源,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完成反贪侦查工作。反贪侦查信息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即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政策以及侦查信息方面人才。信息技术主要指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共享等现代计算机技术, 它可以为信息网络平台提供横向、纵向、高效的技术保障;信息资源是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基础, 主要指全面高效的信息数据平台和数据库;信息政策关系着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合法性, 主要指相关的机制或者规定;信息人才是侦查信息化的实践操作者, 主要指精通信息通信网络技术的专业类技术人才。
二、反贪侦查信息化的重要性
科技技术既是第一生产力, 也是第一侦查力。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 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 唯有依靠科技才能使我们的反贪侦查工作适应时代步伐。首先, 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和服务大局的服务意识, 需要反贪侦查信息化的支持。我们反贪侦查人员只有站在侦查信息化、现代化的前沿, 才能赢得新形势下的反腐斗争的胜利。其次, 反贪侦查信息化可以实现侦查方式转变, 为反贪侦查工作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再次, 反贪侦查信息化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司法保障更加人权化的必然要求。最后, 反贪侦查信息化是推进侦查制度、理论创新的重要途径。
三、反贪侦查信息化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反贪侦查部门积极采取措施, 加大新技术装备的投入, 但是反贪侦查工作还未能完全适合贪污贿赂工作的侦查工作, 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瑕疵。反贪机制不够系统、深刻, 信息化人才缺失以及信息化应用不力等等问题还比较严重。在司法实践中, 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 反贪侦查信息化理念和意识落后
在反贪侦查的工作人员中, 仍有一些人员思想守旧, 被传统侦查理念所束缚和影响, 信息来源闭塞、信息利用意识弱、对新时期的装备认识落后且对当代信息化的高科技成果接受程度低。这部分群体对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内容、范围和意义认识不足, 认为侦查信息化就是简单的将工作中的相关文件电子化、配置几台现代化侦查装备, 反贪侦查信息化理念和意识落后。
(二) 信息化人才和机构缺失, 信息技术水平不高
在政策上, 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检察院要设置专门负责侦查信息化工作的机构, 故此,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是反贪部门内勤兼职, 没有专门负责信息化的机构, 对反贪侦查信息化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运用水平更是不高。当前我国检察院缺乏既精通信息化技术又懂侦查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以至于在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侦查人员不懂得发挥出信息技术和先进装备的作用, 而专门技术人员又涉及案件较少, 欠缺侦查方面的知识, 对获得的信息仅停留在程式化的技术分析层面, 将科技手段转化为有利于侦查活动的能力不强。
(三) 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工作机制建设滞后, 有力的理论指导缺乏
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工作机制基础是以相关信息资源作为依托, 信息内容全面、高效、共享程度高的数据信息平台。信息资源渠道建设的不畅通, 将直接影响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设备的现代化, 信息化硬件设施的资金投入是基础, 这些工作仅仅靠单一的检察院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受经费和人才等方面因素制约, 信息化侦查硬件配备不足、应用能力不强, 很多都成了应对检查的形象工程。要形成联动一体化、信息化侦查模式, 需要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指导, 规范一致的信息化人才保障、建设保障以及管理应用等方面的保障。
四、完善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几点建议
反贪侦查信息化是当代反贪侦查方式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在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建设中, 侦查部门应与相关单位积极协调沟通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联网方式上首选专线联网并以数据拷贝做补充。为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科技, 特殊侦查装备共享机制的建立、信息化人才的解决、装备不足等问题的解决是必要支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牢固信息引导侦查理念, 强化信息引导侦查、科技支持侦查的意识
观念以及思路决定出路, 在反贪侦查实践中, 信息指导侦查的观念还相对欠缺, 侦查工作的自觉程度低, 所以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观念层面的问题, 检查机关的领导、侦查人员应更新理念, 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 强化科技就是生产力的信息侦查意识, 培养善于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相关信息的良好职业习惯, 善于利用先进的硬件设备发现问题并解决侦查过程中的难题, 提高侦查的工作效率。
(二) 完善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工作机构, 培养侦查复合型人才
侦查活动的信息化不是短期间内可以完成的, 是一项系统工程, 侦查人员的队伍建设是该项工程取得成功的关键。本文认为, 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建设应当作为关乎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一项来重视, 对此,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有明确的政策定位, 明确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工作, 确立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反贪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做好信息需求的协调工作, 避免那个部门用, 那个部门建, 各自为政的局面, 造成资金和设备的浪费。同时要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对现有侦查人员应有针对性的定期进行培训, 培养其信息分析和现代装备的适用能力, 提升反贪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此外, 也要重视反贪侦查信息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等现实问题, 做到该项事业吸引人才。
(三) 重视理论研究, 健全机制建设
机制是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保障。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需要针对机制、队伍、管理、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 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解决, 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和制度。反贪信息化建设需要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沟通, 各部门应形成合力, 上下联动, 整体推进, 避免各自为战。首先, 在政策层面上, 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其次, 上级检察院应负责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整个系统的完善。日常工作以会议纪要、文件会签的形式下放各下级单位, 下级单位应积极配合, 遵照执行。再次, 政府各部门也要发挥作用, 做好协作机制的建设。主要领导积极参与, 召开协作单位负责人会议或者与检察院相关部门直接建立协作, 整体推进, 解决反贪侦查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 在装备建设上, 应立足于长远目标、统一规划和布局, 加强现代化装备共享。
(四) 提升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应用能力
应用能力是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在反贪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应坚持服务办案, 重点应用, 在实践应用中见实效的理念。在这个过程中, 侦查人员应依据相关信息技术手段, 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探索, 解放思想, 简化审批程序, 切实提高反贪侦查的效率。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向信息化、科技化的趋势发展, 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都在不断提高。这些都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巨大的挑战。科技既是第一生产力, 也是第一侦查力。反贪侦查工作越来越注重“信息引导侦查, 技术支撑侦查”的侦查理念。本文从侦查信息化的概念、重要性入手, 提出当代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继而提出完善反贪侦查信息化相关建议。
关键词:贪污贿赂,侦查,信息化
参考文献
[1]谢佑平.新<刑事诉讼法>述评:以历史为视角[J].中国司法, 201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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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发强.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推进侦查模式转变的思考[J].人民检察官, 2011 (15) .
3.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 篇三
一、辨明方向,找准案件切入点
反贪案件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人到案,案情由概括到具体。在侦查初期,案件的事实往往隐晦模糊,线索亦真亦假,办案人员要调动自己的智慧来突破这重重迷雾,直达案件真相。而分析通话记录就是散却迷雾的有力工具,这通常能够使办案人员掌握到被调查对象的活动轨迹、交际对象、亲疏关系等信息,从而厘定办案思路,去伪存真,选择正确的侦破路径。
我院在办理辖区内某校长涉嫌受贿时,办案人员对举报线索初步筛选后发现,该举报信所涉及的情况和涉案人员众多,并且内容虚虚实实,若从举报信罗列的内容入手,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很有可能陷入真假难辨的僵局。经过调整策略,办案人员从被调查对象的通讯记录入手,经过缜密分析,发现被调查对象与一手机号码联系频繁,并且存在诸如节假日联系多工作日联系少、白天联系多晚上八点以后联系少、主叫多被叫少等异常现象。后经核实,该号码机主为被调查对象的情妇,办案人员以此为切入点,一举破获该校长受贿二十余万元的案件。而此案的侦查时间前后不过两个星期。
二、筛选对象,锁定案件突破点
反贪案件侦查中所涉及的对象众多,调查中不可能面面俱到,这要求办案人员要借助已掌握的信息对相关人员进行筛选,准确锁定要接触的关键目标,而通过分析通话记录来选择要接触的对象,是侦查中一个快捷而有效的办法。
在查办某处长受贿案时,办案人员分析被调查对象的银行账目后,发现该处长几位亲属名下的账户内有巨额资金,而这些巨额资金与账户户主本人的经济状况并不相符。办案人员仔细分析各个涉案账户的交易情况,发现涉案的几个账户之间频繁出现有承继嫌疑的交易记录,如某个账户在某时某地取出一笔钱,则过后不久在其他账户就会出现相应的交易记录,由此推定,涉案的几个账户都是同一个人在使用的,而账户内的资金均指向该处长。进一步分析银行账户资料,办案人员又發现这些账户的交易多发生在上班时间,且地点均距离该处长的工作地点较远,可以断定,有专人在操作这几个账户,而且这个人并非该处长本人。为了查找出具体操作账户的人,办案人员调取了这些账户在柜台交易的底单,但是这名操作账户的人显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并没有在银行留下任何的个人信息。办案人员只得到底单上一些签名字迹,通过比对,底单上的字迹并非该处长或其亲属所写。案件由此进入僵局,找出这个具体在操作的人成为了本案突破的关键。
办案人员再次把目光汇聚到手机通话记录上,试图从该处长的通话记录中找到蛛丝马迹。初步分析通话记录的效果并不明显,没有得到预想的突破案件的线索,但细心的办案人员却发现一个情况:该号码几乎没有该处长与家人联系的记录。于是,办案人员又一次大胆提出假设:该处长除了工作上常用的号码外,必定还至少有一个用于与亲密的人联系的号码。经过再次排查,办案人员从平时收集的资料中发现了该处长数年前曾在一本通讯录中留下另一个手机号码(以下简称A号码)。经查,A号码登记的机主并不是该处长本人,而是一个几乎看不出与其有何联系的女性,但经分析该号码的通话记录后,办案人员发现A号码所反映出的机主的活动规律与被调查对象一致,显然这个号码就是该处长在使用的。进一步分析A号码通话记录,办案人员发现有一个号码(以下简称B号码)与A号码联系极为异常,并且B号码登记的机主与A号码为同一人,种种迹象表明B号码的使用者与该处长关系密切,很有可能就是那个操作账户的人。办案人员围绕A、B号码的机主展开调查后发现:该机主本人与涉案处长发生联系的可能性很小,但其丈夫(以下简称C)与该处长很可能存在有密切联系,B号码很可能是C在使用。办案人员通过伪装侦查,查明B号码确实是C在实际使用后,又调取了C的银行底单上的签名字迹,经过比对,初步判断该字迹与涉案账户上的签名字迹系同一人书写的可能性很大。于是办案人员又大量调取了C的字迹材料,经专家鉴定,涉案账户上的签名字迹就是出自C之手。由此,办案人员锁定了C就是实际操作涉案账户的人,并以C为突破点,破获该处长涉嫌受贿的重大案件。
三、精确制导,巧解案件疑难点
在反贪案件中,无论是寻找被调查人还是证人都不会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出于某些方面的原因,一些被调查人和证人不希望和办案人员配合,有的甚至会故意避开与办案人员接触。因此,如何成功找到这些人就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但如果借助于通话记录的精确制导,这道难题有时候就会很容易破解。
运用通话记录查找被调查人及证人的原理其实很简单:手机的通信是靠基站来传导的,每到一个地段手机就会自动注册到最近的小区基站,所以,通过基站的位置可以了解到用户的大概位置,将一天当中各个时点的基站位置连接起来,就可以了解到用户当天的运动轨迹,再将一段时间内用户的活动轨迹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就可以推断出用户的活动规律。近年来,我院办理的反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寻找被调查人或证人的难题就是依仗通话记录解决的:在前述某校长受贿案中,由于案件需要,临时要找到一名关键证人,办案人员借助于对通话记录的分析,准确掌握该证人的活动规律,成功在其驾车外出的路上将其截获;在某起系列受贿案时,办案人员也是凭借着对关键证人通话记录的精准分析,在掌握其生活规律后,在上班途中成功将其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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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 篇四
现阶段,正值我国加快改革开放、推进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制度交替引发的各种矛盾突出,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却越来越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办案,就能预判、分析职务犯罪的动向和规律,就能科学布局侦查的方向和突破口,就能使反腐败工作更具前瞻性。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向。
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用发展的观点来审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促进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要树立全面的大局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法制更加健全、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不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把握住这个政治方向,对于我们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切实做好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要树立协调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检察工作,发展检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科学发展这个大局中,我们不仅是服务者和保障者,同时也是发展者,是发展的主体之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出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问题所在,努力探索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使检察工作更加富有活力、充满生机。
(三)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评价我们的政绩,就是要看我们的职责履行是否充分、工作成效是否明显、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任何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牺牲长远发展而谋求眼前得益的短视行为,都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对此有清醒认识,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加以抵制。
二、制约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现实问题。
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依法保障人权、加大办案力度与保证办案质量、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等辩证关系,切实保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成功率低。在初查后没有立案的线索中,往往还有一部分是有价值立案的。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束手无策,从而贻误战机。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初查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甚至也不能随意接触被查对象,传统初查方式的落后与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查案过程中整体缺乏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但同时我们自身又缺乏强力机制,所以只能依靠协调并由其他部门配合,才能开展工作。在调研中,我们结合实际发现当前办案一方面是缺乏协调配合,另一方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区县院一级的反贪局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快速侦破。
三、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断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破解新难题中前进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如此,要把握新要求、认识新挑战、破解新难题,都需要冷静观察、掌握实情,从而发现工作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一)统一规范初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其改革有赖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在未有新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初查仍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依法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及工作方法。制定一项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具有操作性的初查工作规则,以规范和加强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是解决当前初查尴尬法律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提高侦查科技手段,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高端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实践证明,合理而有效的科技手段运用对于查办犯罪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技术手段的运用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和监督,才能保证不被滥用,从而避免造成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5.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 篇五
《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订内容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新规定,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增大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对我们原先的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要更新观念,正确看待。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具体到侦查办案工作,我们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同时,注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色优化意识,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其次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从侦查实践的角度来看,关键要做到六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充分实践证据的客观原则。修订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比以前更为便捷,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渠道更为顺畅,控辩双方的较量已提前到侦查阶段。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更加注重案件的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我们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果断决策,做好与立案侦查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更能有效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三是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四是更加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灵活适用。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深挖犯罪、促进侦查工作纵深发展的特殊效果。讯问、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收集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查明犯罪的根本手段和途径。但这并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每一个侦查措施都必须要在查办案件时使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应当过于死板和程式化,应该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如,对于那些畏刑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如实交代,认罪态度好,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可以考虑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另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营造一种氛围,何时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围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来决定。五是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完善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口供作为一种直接的定案证据,对定案有重大影响,但口供的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也一直是侦查实务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综合运用法
6.浅析反贪侦查的信息化 篇六
说稿
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演说稿2007-02-09 07:40:4
4各位领导、各位干警大家好:
我是法纪检察处副科级检察员,中共党员,法律本科。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复员分配到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在政工、控申和反贪、法纪部门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我的优势在于:我来检察院工作的年间,有年都是在反贪战线上度过的,在多年的检察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些侦破案件的策略方法,对工作兢兢业业,能够作到全身心投入。
我热爱反贪工作,对反贪工作怀有深厚的感情,作为一名老兵,在我还能干、还能跑的时候,我由衷的希望能借这次中层干部空岗竞争的机会,有幸和反贪局的领导、同志们一道为我院反贪工作再上新台阶发挥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近几年来,在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由于在反贪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也获得了一些荣誉,先后荣立过二等功、三等功,受到市检院嘉奖,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于年、年、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年荣获区政法系统业务标兵。十二年来共查处办理了各类案件线索近百件,立案余件。其中大要案就有余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尤其是重大犯罪案件。如:年在破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业务员侯建萍贪污余元案件中,根据两张发票,挖出重要线索,从中查获侯建萍贪污公款余万元的罪行,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年受理北京市第六十中学出纳黎美菊挪用公款余万元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如:在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宣武支行信用卡科科长于洋挪用客户保证金万元一案中,通过查账发现并破获原该行行长张智芳(正处级)、副行长张玉江(付处级)等四人贪污公款余万元的事实。还办理了上百万元的特大案件及在我区较为有影响赵宏贪污、挪用公款案等。
我的主要不足是在工作中有急噪情绪。
对竞争岗位情况的熟悉程度和今后的工作思路是:
反贪侦查部门担负着立案侦查各
类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严惩腐败分子的神圣职责,通过多年来的反贪工作实践,对反贪工作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能熟练掌握反贪工作流程,对经济案件的受理到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各个检察环节的办案时限、法律手续熟记在心。在运用证据侦破案件中深深的感到:办案中只有深入细致,牢固树立责任感,并将强烈的侦查意识贯穿于始终,才能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和查获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从事反贪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平时自己注意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并时时刻刻地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言行,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依法办案,努力工作,将本职工作与廉洁自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 的良好形象。
这次如能竞争上岗,我将作到:⒈全力配合处长作好反贪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深挖串案窝案。团结同志,身体力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⒉把握好立案机制,防止错案的发生。⒊把握好每个案件的取证过程,使案件质量达到最佳效果。
7.浅议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 篇七
一、司法会计、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为了查明案情, 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门检查, 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财务会计是依据会计规范, 运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专门程序与方法,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 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 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 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服务于诉讼活动, 财务会计服务于经济管理活动。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属于会计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 财务会计属于工商管理学科。
虽然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都是法学和会计相结合的学科, 是会计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司法会计主要是为司法机关侦破工作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而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对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取证和调查, 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的会计服务;二是司法会计主体一般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 当然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或机构。而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一般是专业会计人员;三是司法会计本质上属于诉讼活动, 产生的是法律后果, 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判定结果。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咨询服务, 其作用是为司法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其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由此看来, 司法会计的工作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
反贪侦查主要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近年来, 反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主观上故意实施非法经济活动。二是作案手段一般都是利用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管理人事、钱财、物品的各种权力, 一般不涉及到暴力行为。三是各种案件都是通过不法经济活动来达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犯罪痕迹在账簿上有所显示。四是案件趋向智能化, 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接受过良好的教育, 拥有较高社会地位,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并且熟悉和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金融、财会等方面的知识。五是案件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涉及金融、财会、财税等方面的知识, 作案方法和手段越来越高明。这五个特点说明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都做好了思想准备, 事后都想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来掩饰犯罪事实。由于财务关系稳定性和会计核算特定性, 财务会计资料就成为记录犯罪活动的重要载体, 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过程, 这就需要司法会计利用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 去伪存真, 有针对性地找出能够认定犯罪行为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账簿, 从而为反贪侦查人员提供重要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此外, 司法会计在研究所掌握会计资料的同时可以判断出举报资料是否全面客观, 通过对可疑账目的分析研究, 发现犯罪事实, 还原案件本来面目, 为案件事实提供书面证据, 还可以用来证明犯罪主体的身份, 从而明确案件的性质。所以, 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一) 详细核查财务会计资料
无论采取何种犯罪形式和方法, 都会或多或少在会计资料上留下痕迹, 这就是司法会计人员要掌握的蛛丝马迹。核查财务会计资料内容包括:会计的记账凭证、原始会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司法会计一是要对照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看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二是看涉案单位账账、账证、账实是否一致。司法会计作为一项专门的技术手段,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如何在堆积如山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犯罪的可疑账证是司法会计查账工作的精髓所在。在查账过程中, “要以怀疑的眼光去判断被查人员欺诈的动机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还应当像犯罪人一样去思考”, 要善于“换位思考”, 设身处地地想一下, 如果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做账才不会被轻易发现, 这样的思路有益于发现可疑账项, 发现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账目上总会留下痕迹和存在漏洞, 司法会计在办理案件中通过对账目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 看涉案单位的账目是否平衡、是否符合会计记录和核算要求, 对涉案单位的账账、账证、账实全面核对, 通过全面核查账目, 发现犯罪的手段和作案方式, 为侦查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会计证据。如在查办某企业出纳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 通过核对企业工资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发现出纳将银行代发工资采用分项小计和个人工资总额均正确列示, 而将总合计数加大的手段从企业账户多划转资金, 并将差额划转到其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贪污的目的。
(二) 补正会计资料
在办案实践中, 往往会遇到有些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账务不全等问题, 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度, 使侦查人员无从下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应查对银行对账单和钱物的数量找犯罪蛛丝马迹, 通过补正发案单位财务原始资料, 可以确定钱款是否已回收, 有无收入支出不入账的问题, 同时, 可以搞清其资金来源情况, 掌握其资金流向和数量, 便于顺藤摸瓜, 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如2013年在审查某单位财务账时发现该单位银行对账单上有几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几笔支出金额相等, 而支出时间相较收入时间延后十来天, 针对这一反常现象, 办案人员对该单位收入和支出进行了逐笔核对, 发现有几笔收入和支出均未记账, 最终查明该款项被财务人员贪污的事实。
(三) 查询相关证据
一般情况下, 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都是在合法的外衣下实施的, 通过一些似乎合法的材料和程序来掩盖犯罪的事实。司法会计要在似乎合法的外衣下将事实真相揭露出来, 查询相关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都属于相关证据。司法会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查询内控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风险漏洞。内控制度主要看审批的权限是否一致, 是否严格走流程。二是查询发票是否真实, 发票是收款方给付款方出具的法律凭据, 有些犯罪分子会利用虚假的发票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但是虚假的东西还是真实的东西, 第一要核对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第二要核对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是否相符; 第三要核对同一结算事项中所填制的不同原始凭证, 司法会计找到发票虚假性也就基本抓住了犯罪违法的证据。三是查往来账找业务关系对象, 通过对往来账的查证, 能够摸清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 同时也可以查证资金的去向问题。核查资金流向就是要在掌握资金运动规律的基础上, 查看资金的流出与会计原始资料、附件、账务是否数据一致。如一些财务内部人员利用重复报账的方式支取现金, 这种情况下必然重复入账, 造成账实不符, 认真核对是可以发现问题的。弄清资金的来龙去脉, 了解单位资金的运转状况, 对于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会计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流出资金的去向, 与对方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是否有合同, 金额与合同是否相符, 如果有可能还要查询对方是否只是一个过渡的账户, 通过它再转到第三方账上。在核查的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线索, 追踪调查, 刨根到底, 才能够掌握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
司法会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 在理论上还不够完善,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 面对这种现象, 如何推进司法会计实务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 为司法工作尤其是打击经济犯罪发挥更大的作用, 还有待司法界和会计界广大同仁继续进一步探索完善。
参考文献
[1]伊猛.司法会计从概念走向实务[J].中国会计, 2008 (9) .
[2]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8.反贪侦查的技与计 篇八
45岁的陈海鹰专业就是法学,在年纪稍轻的时候曾在司法局和区人大工作。他真正接触检察工作是在34岁时,而且履职初始就被任命为反贪局长,真正回归了法学的本职。
从事反贪工作十一年来,陈海鹰积累了深厚的反贪工作经验,并与大江南北的同行有了广泛的交流,他曾写下了3万字的《南北反贪工作接触后的思考》,条分缕析,归纳自己从事反贪工作以来的心得体会。
由于陈海鹰出色的办案能力,他常常被安排执行特殊任务。2008年,徐州市某县看守所原所长袁安(化名)犯案潜逃,惊动高层,在有关办案部门三个多月监控扔未掌握其去向的情况下,陈海鹰临危受命,追捕袁安。
我们的对话就是从袁安案子开始的。
追寻潜逃的看守所所长
《方圆》:袁安的案件是为什么指定由你来追逃?
陈海鹰:袁安作为看守所所长,滥用职权帮人办理“保外就医”,并且在看守所违规使用械具致人死亡,属于渎职侵权案件,一般应由反渎部门承办。但是案发后,他就潜逃了,而且由于他的反侦查能力很强,抓捕工作开展三个月后还是没有进展。
这个案子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引起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重视,市检察院领导认为我对侦查技术有一定的研究,便安排由我来追逃。
《方圆》:追逃工作一定很艰难吧?
陈海鹰:袁安在公安机关摸爬滚打多年,他以前就是做刑事侦查工作的,有着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从来不用手机,办案人员几乎每次都无功而返。
2009年3月,我开始接手这起案子,连续一个月,我领着办案人员摸排袁安的社会关系,商请公安机关采取技术手段,对他可能藏身的宾馆进行布控,同时还对袁安家人说服教育。他的儿子是刑侦大队的警察,也懂得反侦查。后来我们通过公安部门的技术侦查,发现他儿子有个秘密号码,定时开关机,只接听电话从不向外拨打,几乎可以肯定就是袁安打来的。但他们的通话很简单,每次都是和儿子简单聊几句生活情况便匆匆挂断,从不提及具体藏匿地点。而且由于他们的反侦查手段,使利用电话进行技术定位无法实现。
《方圆》:最后怎样抓到他的?
陈海鹰:没有现成的线索,我就反复听电话录音,希望能从中发现蛛丝马迹。突然听到段录音里说“这边天已经热了……”我就觉得有点异常,当时徐州处在初春,天气还是“倒春寒”,我猜测袁安在南方。通过对所有来电号码的细致比对,我把袁安的藏身地点锁定在广东。
我立刻带领办案人员秘密赶往珠海,在珠海没找到袁安后我们又转战佛山。到佛山以后,我们又进一步把袁安的活动范围缩小到佛山的某一个大市场。我和随行的公安民警身着便衣早中晚三班蹲点。“五一”假期的最后一天,袁安出现了,他刚刚走进公共电话亭,就立刻被我们控制住,推进了旁边的汽车内。当时袁安一脸的惊慌失措,他没有想到我们会找到佛山。我事后才知道,袁安的表弟就在当地,因涉黑刚刚刑满释放,手下有五六十号人,且经常在市场一带转悠,如果袁安当时大喊一声,引来帮手,我们两个人的安全可能就无法保障了。
办案有意识地向修改后刑诉法靠拢
《方圆》:是不是因在实际工作中感受到了高科技技术侦查手段对办案的作用,所以你们倡导“信息引导侦查、科技助力侦查”?
陈海鹰:可以说,我们一直比较注重信息和科技在侦查中的应用。特别是2012年3月颁布的修改后刑诉法,对办案质量和保障人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光永认为,要积极对接修改后刑诉法,就要侦查重心前移,加强信息和科技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
2012年,我们运用基础信息查询平台、话单分析软件、测谎技术等侦查信息、侦查技术手段辅助办案的比率高达98.73%,帮助突破案件60余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5%。今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名正言顺地赋予我们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我们以还将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我们在查办路政执法领域贿赂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就有意识的向修改后刑诉法靠拢。
《方圆》:为什么要专门查办路政执法领域的贿赂犯罪?
陈海鹰:徐州是个交通枢纽城市,古语说“五省通衢”,现在每年平均投资40亿元用于交通建设,但是超载超限现象在徐州公路上屡见不鲜,沿线坑洞都是车辆超载碾轧造成的。比如近几年修的徐州三环路几乎每隔几公里就在大修。
本来有专门的徐州市公路处负责治理和惩处超限超载现象,但经常有市民反映说,超载货车成群结队地过站,却没有遇到路政执法人员,甚至有的车厢被堆得像座小山。
2011年11月,我们获取了这样一条信息:一名在押犯检举,他曾经帮着带车“黄牛”给路政人员和停车场老板送过钱。随后,我们对路政信息进行了搜集整理,发现路政执法领域确实存在黑色利益链:带车“黄牛”向过往司机收取“过路费”,同时定期向路政稽查人员“进贡”,路政人员负责放行。所以我们决定在路政执法行业展开初查。
《方圆》:这个过程中又是怎样向修改后刑诉法靠拢的?
陈海鹰:修改后刑诉法对我们提高办案质量、保护人权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势必要求我们加大初查的工作力度。于是,在整个初查过程中,我们都严格、规范地按照法定程序,加大对信息和科技手段的运用。
因为路政执法对我们来说是个相对陌生的领域,所以,我们先在徐州市鼓楼区作尝试,通过社会力量广泛收集信息。辦案人员掌握了徐州市公路超限治理站的人员组成、电话号码、运营的超载车辆,每月向路政执法人员“进贡”的数额及方式、与执法队员联系密切的“带车黄牛”和停车场老板等重点行贿人的基础信息。
我们还调取了徐州市相关路口的摄像资料,如下属的睢宁县反贪局根据监控发现每天通过该县境的安徽籍车辆大概有400余趟次,但在徐州市其他地区查办带车“黄牛”后,第一天过境车辆就减少了200余辆,第二天减少到了100余辆,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就能估算出超载超限车辆大概多少。以每辆超限车辆每趟交给“黄牛”保护费200元的标准,我们也可以估算出“黄牛”每天的非法收入情况,所以对其行贿空间的大小有所备案。
应该说,这样做的效果很好。2011年12月以来,我们一共查处路政执法职务犯罪案件29件36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徐州市路政管理领域“花钱买路”的不正之风得到改观。
《方圆》:能介绍一下科技手段在办案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吗?
陈海鹰:我们主要是做了两方面的尝试。首先,我们引入心理跟踪分析仪辅助办案。心理跟踪分析仪对嫌疑人具有威慑和引导作用,在专项行动中,心理跟踪分析技术发挥了奇效。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运用这个仪器测试60人,协助侦破案件47件54人。我们的这一新技术也得到省检察院的推广。
其次,我们运用了话单分析技术。在100多起案件的侦查中运用了这项技术,我们调取了话单近千份,三千多个号码参加碰撞,辅助侦破案件,抓捕嫌疑人,应该说作用是明显的。
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查下去
《方圆》: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徐州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腐败案件时经常集中在某一个领域范围内。
陈海鹰:的确,开展专项行动以治理行业腐败,徐州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工作特色之一。单一就线索查线索,零打碎敲,很难真正达到反腐败的目的和效果。而把初查放到整个行业来开展,就有利于我们集中时间,集中优势反贪力量,产生出与众不同的效果。
所以近年来,我们连续在园林绿化系统、拆迁领域、医疗卫生系统、高校后勤系统、路政执法系统,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也基本上实现了“清除行业腐败,净化行业风气”的初衷
《方圆》:医疗卫生跟普通市民生活密切,这个行业的反腐情况能详细谈谈吗?
陈海鹰:我在泉山区检察院工作时,就曾了解到社会上对医院看病贵、药品回扣意见较大,虽然有举报材料,但没有具体指向,大家感觉无从下手,我就安排反贪局新来的一位小伙子隐蔽身份,以帮助揽业务为名,通过关系进入药商的活动圈子,赢得对方信任,获取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掌握了行话和黑幕内容。
由于前期手头掌握的情报信息充分,我们讯问时,涉案人员都非常震惊,心理防线迅速垮塌,所有涉案药商都在规定时间内供述了自己的主要问题,一时间药商们私下都流传着别让泉山检察院找到,否则就别“硬扛”的说法。通过以案带案,我们最终成功在徐州医疗系统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商业贿赂案件。
《方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印象深刻的案件?
陈海鹰:2005年底,我们导演了一场“无中生有”的好戏。那时,我刚到市院反贪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开发商刘某在徐州某高校施工期间涉嫌重大行贿。我安排侦查处的三名办案人员,以附近村民揽活的名义,贴近被查处对象和重要知情人,了解到刘某和高校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关系非同一般,刘某存在重大行贿嫌疑。侦查人员不分昼夜地跟踪,对刘某的工地、住所、出入场所等进行秘密调查,摸清了他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信息。
虽然这些信息并不涉及犯罪,也不是证据,却为我们询问刘某时突破案件提供了“重磅炮弹”。强大的精神壓力使他的心理很快崩溃,交代了自己为承揽工程给相关基建负责人行贿的情况。我们据此查办郑某(厅级)等三人在基建过程中受贿的窝案,掀起了高校职务犯罪查处专项行动的新高潮。
《方圆》:能透露一下2013年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重心吗?
陈海鹰:今年,我们将通过在惠农补贴领域开展专项行动,斩断伸向农民和农业的黑手,继续加大对民生的保障力度,保障国家涉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向侦查一体化迈进
《方圆》:经常开展这样集中地查办某一领域案件的行动,在整合全市的侦查资源方面,市院反贪局一定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陈海鹰:是的,我们的检察长杨其江总是跟我们说:“要注重发挥全市反贪部门的整体作战能力。”2011年和2012年,徐州反贪工作在全省考核中连续名列第一名,这和我们推进“侦查一体化”是分不开的。市院反贪局注重整合全市的侦查资源和侦查力量,特别是在查处一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和查处窝串案上,它比各基层院单兵作战要有效得多。可以说,徐州反贪局的特色就是实践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
城区的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往往有交叉,由市局统一侦查指挥,可随时掌握案件信息,以案谋案。比如在评估确定初查对象时,我们首要考虑他是否能提供窝串案件的线索。窝串案线索一般就在初查对象的脑里和嘴里,所以在区院审讯嫌疑人和询问行贿人时,市院反贪局就派人参办,从案中搜集和归纳线索,并将线索即时转移和共享。
在办理路政执法案件中,我们查办的29件案件全部由徐州市反贪局领办、参办,其中6件实行了异地指定管辖,这也是排除办案干扰的需要。
此外,市院反贪局按照地域条件为基础,分别建立了三个侦查技术应用协作圈。一个协作圈包括几个县区,在同一个协作圈内的各单位在人员调配、装备应用、技术支持上相互配合,不分彼此。如先期在邳州市和丰县反贪局办理路政执法贿赂案件的经验基础上,选取社会经济状况、路政执法现状类似的新沂市作为下一个专项工作开展的目标地区,抽调铜山、邳州市等单位的人员参与到新沂市的专项行动中。
《方圆》:侦查一体化反贪办案执法效果如何?
陈海鹰:通过侦查一体化,我们2011年在园林绿化系统查办案件25件30人,2012年在路政执法领域查办案件29件36人,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的相关做法,得到高检院反贪总局和省检察院反贪局的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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