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纸采购合同

2024-06-20

废纸采购合同(共9篇)

1.废纸采购合同 篇一

需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根据甲方与 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墙纸战略采购协议书》的约定,为使甲方在各地的房地产开发用户(在本合同为 公司,以下简称“实际用户”)获得高品质的建设材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订购墙纸(以下简称“墙纸”或“货物”)一批,用于实际用户的项目建设,双方同意签订如下采购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 货物描述、数量及价格: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 以上单价均已包含材料费、生产、检验、技术资料、配件、包装、装车、运输、卸货至实际用户指定地点、指导安装、调试配合、税金等最终交货验收前的所有费用及保修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二、 质量标准及保证

1.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产品相关质量检验报告,阻燃证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确认的墙纸小样的花色和质量为标准进行验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工期延误等经济损失)并及时予以更换。

2.封样办法:合同签订前,乙方需提供墙纸实样(规格10cm*10cm)两套经甲方确认后签字封样(封样上应注明墙纸品牌、产地、材质成分、使用场所)同时按墙纸封样提供电子稿一套。

3.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墙纸为原厂生产,没有贴牌或外包生产现象,所生产的墙纸为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优等品。乙方必须保证所有产品外表平整、光洁、无划痕、锈斑、裂缝和缺陷等,且在使用过程中质量可靠、无明显色差、不易破损、便于清理;保证生产工艺与封存样板及附件所示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相同且颜色必须与封存样板相同。同时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墙纸是全新的、未被使用过的,在交付时没有设计、材质或工艺上的瑕疵或缺项且符合或优于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墙纸可供正常恰当的使用,并且在经过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墙纸的寿命期内运行良好(使用寿命期应达到[ 5 ]年)。

(4)合同履行中甲方或实际用户要求变更墙纸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另行协商解决。

4.包装标准

(1)乙方交付的所有墙纸的包装应根据材料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震、防晒及防粗暴装卸等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货物破损、锈蚀、失缺、损坏或变形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实际用户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或实际用户有权提出索赔。

(2)每一包装物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包装物上必须标注墙纸名称、合同号、收货人、到达站或到货地点、品目号和箱号、外形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毛重、净重(公斤)、规格、型号、颜色、数量、重量、产品等级、货号、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应予以标记,其标记与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一致,同时记录在包装箱上。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或实际用户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或实际用户有权提出索赔。

三、 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限

(1)本合同所订购的墙纸如需分批安装,具体货到工地时间、型号、数量以甲方实际用户书面通知到为准。

(4)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货到交货地点时向实际用户提供一套完整随货文件。产品合格证应提供给实际用户。

(5)乙方每次发货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通知实际用户指定专人负责初步验收,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指定初验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乙方。

(6)甲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后,乙方接受甲方对交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 10 ]天发出书面通知,乙方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地点

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中载明的货物接收单位(即实际用户)建设工地的实际用户的指定地点。

2.废纸采购合同 篇二

1.1 对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

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物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可视为重大合同。由于这些合同涉及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 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 在审核和管理合同过程中, 应把这些合同作为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要对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合同条款内容, 严格合同审核和管理, 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2 物资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

这是首要确认的问题, 也是防止合同风险的有力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应先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代码证, 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采购雷管、炸药等火工品, 对方须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采购煤矿专用机电设备、支护产品、通风材料、输送皮带等井下矿用产品, 对方须有煤安标志证书。

(2) 对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的审核。

审查标的条款时, 不仅要有货物名称, 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数量条款中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根据标的特点, 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正负误差、合理磅差等。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3) 合同标的物交 (提) 货方式条款的审核。

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动产标的物采用交付主义, 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采用送货的交货方式, 那么货物在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采用自提方式, 那么货物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 交 (提) 货方式条款中, 作为产品买受方来说, 尽量约定由对方送货的方式。

(4) 价款的支付审核。

对价款的如何有效地约定, 会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会顺利履行。对于产品买受方来说, 应要求价款的支付应与产品的供应量和供应时间相应, 尽可能避免出现“预付款”之类的条款。

(5) 违约责任的审核。

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简单, 则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比如合同中这么约定关于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 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 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法定义务, 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守约方想对违约方索赔, 首先要证明自己受到了经济损失;其次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还应计算出自己受到经济损害的具体数额, 并且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

(6)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审核。

解决争议方式主要是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 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选择诉讼, 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但这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在于, 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一裁终局, 而且有些合同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 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 而这正是仲裁机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所以, 合同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

2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履约管理

2.1 建造企业内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流程

履行流程中有两个重要环节。①货物验收环节:验收环节可以检验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数量是多少, 都要经过使用单位的实际验收后方可得之。②价款支付复核程序:财务部门多付价款则我方遭受损失, 少付价款则会引起纠纷, 所以财务部门应当依据经办部门提供的合同和使用单位出具的入库验收单, 复核付款文件资料, 办理物资采购资金的付款手续。

2.2 合同纠纷法律救济制度

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出现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 面临着如何进行合同救济的问题。若出卖人未按期交货或货物不符合约定, 使用单位将违约情况反映给合同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合同管理部门并负责提供证据材料, 积极配合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 行使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

2.3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企业合同的风险由管理层控制, 合同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合同经办部门进行, 可能造成资源分割, 管理层无法掌握具体的业务情况。因此, 将合同管理和信息网络技术整合, 让管理层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模块, 迅速掌握本企业与合同有关的工作进展, 这将是企业继财务信息化系统建立后的又一个管理上的里程碑。

3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三个阶段——结果管理

3.1 合同文本档案管理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 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 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再者, 一些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 合同内容会涉及商业秘密。因此, 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生效的合同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并在保管期限内妥善保管合同档案。

3.2 合同登记台账统计

合同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经办部门签订的合同登记台账并分类统计, 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 分析相关统计数据。从而, 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 合同管理的具体步骤

4.1 制订合同管理计划

合同管理计划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料, 如供应商的详细资料 (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石化电子商务网络供应商会员证等) , 以及这个合同签订时的背景信息及物资供应战略等资料。

制定合同进度表, 此表中应包括各类“作业活动”的描述以及检查点的确定, 当要求交货期非常重要时, 还要注明各类“作业活动”的完成日期。通过此表可使采购方能及时发现各种偏差并采取纠正措施。“作业活动”就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具体工作或一系列的相关工作, 例如, 设备组装、测试、包装、运输等。它需要持续的消耗时间来执行, 而且需要使用资源。

合同预算, 在支出较高的时候, 你可能期望供应目标的实现应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成本范围内, 即使没有这样一个目标存在, 采购专业人员也有责任来保证适当地控制成本, 这就要保证成本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被批准的预算包括根据合同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应急费用和工时预算, 这几项是必须的财务支出。

合同质量计划, 它是质量管理的原始文件。当采购风险不容忽视的物资时, 如当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供应商时, 购买方希望能够对质量管理施加影响。这样, 大多数情况下就应该商定一个质量计划并将它纳入合同之中, 成为合同项下的完成目标。

4.2 制定风险登记表

风险评估工作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 只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才能更好地去预防。风险主要包括供应商所处的特定市场相关的风险, 以及与供应商本身相关的风险, 还有就是已经写进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中的风险。

进度风险, 评估进度风险的基础是合同进度表。造成进度延迟的重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需求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任何一方的必要投入的延迟;采购方与供应商缺乏有效沟通;供应商没有充足的资源;供应商的生产问题;供应商的失误;质量问题;装运问题。

成本风险, 评估成本风险的基础是合同预算。常见的成本风险如下:需求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供应商的成本增加;汇率不利的波动;通货膨胀。

质量风险, 评估质量风险的基础是质量计划。常见的质量风险如下:需求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采取不充分的或不正确的测试和检查;运输过程的损坏。

商业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常见的如下:缺乏商业上的警觉;供应商发生财务问题;采购方发生财务问题;供应商的所有权的改变或其关键人事变动;在采购方的工厂里安装或调试设备发生问题时, 供应商方面缺乏响应;不可抗力。

4.3 监督和管理绩效

合同绩效考核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因此, 应该对那些真正重要的进行考核, 应该把精力放在那些风险最大的地方。评估每个合同实施关键三要素 (时间、成本、质量) 的重要也就是应该着重于投入、过程和结果这三个方面。

在大多数情况下, 把考核的重点单单集中在结果上是远远不够的, 你必须在考核结果的同时考核过程。例如, 仅仅在合同后期考核某一设备的零部件实际上是否准时交付 (结果) , 对于确保交付的准时性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因为当结果出现了你再想去改变它已经太晚了。所以除了考核预期的结果外, 对于交付这种结果的过程也需要进行考核。考核这些“过程”中的事务, 可以帮助你尽早地发现任何在计划上出现的偏差, 以便于你采取措施来加以恢复与计划保持一致。

5 结 论

合同管理工作是与业务工作既平行又交叉的一项综合管理工作, 涉及因素很多。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紧密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关注合同业务运作的变化, 业务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非正常业务现象提交合同管理人员论证。这样, 才能使物资采购合同对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摘要:本文从课题研究的相关背景入手, 首先详细的阐述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然后重点论述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一阶段——签约管理, 接着探讨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履约管理, 最后分析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三个阶段——结果管理。

3.购销合同(采购合同) 篇三

合同号: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甲方主要负责提供教材销售给乙方。对于教材以外的其他相关资料,乙方可自行上甲方的公司官方网站搜寻。如若需要其他资料,可与甲方协商后视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

2、为了保障教学质量,乙方经过甲方的培训后只能给学生上课,不能培训其他的英语老师。如若违反,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3、当乙方确定上课地点后,需及时告知甲方;将来如有其他老师与乙方同一地点上课,需征得乙方同意;

4、开班前半个月,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学生人数,以便甲方及时准备教材;

5、甲方发出的所有教材均不含运输费,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6、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开课第二周内,乙方需将学生名单发回给甲方,甲方为这些学生在公司网站上申请帐号,便于学生网上学习;

7、甲方的义务:甲方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开设一个教师专区,放招生用的资料供乙方招生用;

8、乙方的义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密、公布、复印、出版、传授、拷贝、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9、产品名称: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 购书方式:款到发货

10、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4.省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合同 篇四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__________受___________(甲方)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方)就“甲方”所需的___________在定点范围内进行了询价,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三、质保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八、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专用条款;

2.甲方收到的乙方“省级计算机及空调定点采购询价单”报价文件;

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见证方持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见证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废纸采购合同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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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主体及配件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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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产地 │材质 │颜色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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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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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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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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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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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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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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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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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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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 ├─┼───┼───┼───┼───┼───┼───┼───┤

│ │ ││││││││

│ ├─┼───┼───┼───┼───┼───┼───┼───┤

│他│ ││││││││

├─┴─┼───┼───┼───┼───┼───┼───┼───┤

│备注 ││││││││

├───┴───┴───┴───┴───┴───┴───┴───┤

│合计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

第二条 设计及设计更改:

(一)卖方需要实地测量的,测量时间为:_________;

(二)卖方设计方案及相关尺寸经买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及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三)设计方案确认后不得单方更改,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及安装:

交货方式:(送货/送货安装/买方自提);送货时间: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选择送货安装方式的,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安装条件。

第四条 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商品的数量、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对于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设计出图认可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货或提货的,每超过一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卖方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日的,除按前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条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主办单位(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再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篇六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为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区分清楚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的产物, 其本质特征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合意性。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与行政相对人就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协议安排, 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合同最典型的特征是行政性和法定性, 行政权在行政合同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行政合同虽然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协商达成的协议, 具有表面上的合意性特征, 但其中的“合意”不过是一种“外壳”, 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也就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从内容到形式等各个方面都要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因而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否认在公法性的行政合同中存在合意, 是许多中外著名法学家的共识。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梅耶在其著作《关于公法上契约之理论》明确反对公法领域存在契约关系。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 而在行政法中, 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属于权力支配关系, 无对等自由合意之可能;且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与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在本质上不易调和。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行政合同只能存在于行政权力作用领域, 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属于行政权的行使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真正的合意, 是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明确了这一点, 就可以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1.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这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 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为双方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为实现公共职能, 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方是以公法人的身份进入市场的, 是与供应商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高低、从属之分, 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 任何一方, 特别是政府采购方没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特权。这为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性或基本前提条件。第二, 政府采购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 体现了双方真正的合意性。政府采购合同中, 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合同中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方的权利是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 义务是支出等价货币;供应商的权利是获得政府采购方给付的价金, 义务是如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等价的物和货币的交换关系或者说买卖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民事交易中才能体现出来, 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只有通过真正的合意或自愿才能达成。“是否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参加, 并不是判断是否行政合同或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根本标准, 区别行政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标准, 应当是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第三, 政府采购合同是真正合意的产物。《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采购方式, 并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方式虽然适用的情形、应遵循的程序、采购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 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要达成合意。这个过程不仅是政府采购方运用以上方式选择适当供应商的过程, 也是供应商在认可采购方提供的报价或标准后才参加投标、中标或其它与采购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是一个在讨价还价中形成互相认可的意思表示过程, 即合意的形成过程。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条件或报价不认可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法达成。即使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 采购方仍然应与对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真正的合意的形成结果。第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则也是真正合意精神之体现。《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 意味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意思表示自由,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达成协议。这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单方设定权利义务、相对方被动接受显然不同。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平等自愿原则的规定, 是民事合同应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和反映, 进一步印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

2. 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与形式均体现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以协议方式履行公共职能或服务公益的活动, 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的主要手段。这虽然具有公益性特征, 但同任何合同一样,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总是怀有各自的特定目的的, 履行其职能或服务公共利益是当事人一方——政府采购方的目的, 而不是整个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供应商只要依法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就可以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政府采购方是怀有何种目的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实现或促进公共利益, 但政府采购方单方的公益目的性与整个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具有行政性、公法性并非等同概念。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采购对象的更为有效、有序地流动。具体地说, 就是实现买方——政府采购方支出等价货币, 获得所需的采购对象, 卖方——供应商提供约定的采购对象, 获得对价。这种目的的实质是为实现各自的私人权益, 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不同。考察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其归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更为确切。《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对于这种法定的格式条款, 采购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必与对方协商确定, 供应商只能接受和承认, 否则就不可能参加投标、中标或与采购方订立采购合同, 这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格式合同普遍使用的当今社会, 当事人双方虽然形式上平等, 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在合同行为中拥有主导权, 处于弱势的一方处于缺乏选择或被动接受地位。即使如此, 格式合同也不失其民事合同性质。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同样如此:政府采购方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 在合同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主导地位, 供应商虽然自愿决定是否接受, 还可与对方协商, 但只能在接受和承认对方“强加的”格式条款的条件下才可能获得交易机会,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虽然如此, 政府采购合同还是有别于政府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发布的行政决定, 如政府对公民个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强制征用及补偿费的数额, 它不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实质上的不平等仍然没有超越民事合同领域, 仍然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手段都属于民事性质

对于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也是规定了民事性质的救济措施。《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文所述, 服务公益既是政府的职责, 又是采购方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益所在, 是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 不但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而且是对政府采购方合同权益的侵犯, 违反了合同目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其中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解除合同”。并且,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保障条款。《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是合同法既公平照顾到各方利益, 又注意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精神体现。从归责原则来看, 《采购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基本相同。无论是责任形式、救济手段, 还是归责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的规定都是遵照合同法规定的精神设计的, 属于民事合同性质。

4. 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措

不少学者常常以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多有公法性的关于公益的特殊条款处理, 甚至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 进而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同样应做出如此规定。这种看法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国家经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二百多年的宪政建设, 已形成了比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约束的行政法制体系。而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 却没有经历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新中国建国后又没有及时清理封建专制余孽, 法制建设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宪政建设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历史 (从82宪法算起) , 依法治国理念更是最近几年才刚刚提起。行政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 只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两部直接约束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且膨胀趋势显著, 行政权滥用现象普遍,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 就不能在政府采购法中再赋予政府以特殊的权力, 只能赋予其一般消费者的地位, 使之处于市场和民众的监督之下, 利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防止政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利益。《采购法》正是遵循了通过保障供应商一方私权利以制约、监督政府公权力, 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实现政府采购功效, 从而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思路的。在我国现阶段, 法律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为有效。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最初立法倾向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如对合同管理、履行、变更等做一些特殊的公法上的规定, 但最终立法还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对其它特殊规定也作了重大改变的原因。事实上, 即使在上述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或行政合同中, 虽以严格的合同责任加强对供应商的约束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但更强调和注重对政府采购机关的指导和控制。

综上所述, 《采购法》并未赋予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以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 采购方也并不享有行政权力, 只是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 才专门立法予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法仍然处于一般合同法的框架内, 是合同法的特殊法。

二、对几种主要观点的评析

除上述的民事合同说外, 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问题的争论还有行政合同说、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

1. 关于公私性质混合说

如上文所述, 《采购法》关于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职权、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 而且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是对全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不单单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范。至于《采购法》第77条对供应商行政的、刑事的责任规制条款, 是对供应商一方一般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规制, 而不是对供应商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制。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规制已经超越了政府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行为规制的范围,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 人们常常将二者混淆, 这也是实践中政府采购机关常常对违约供应商施加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事实上, 即使是纯私法意义上的民法, 如上所述, 也有公共利益保障的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商法中更是充斥了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如公司资本制度, 票据流通转让制度等。虽然民商法中具有这些公法性的规定, 但它们仍然属于私法, 而不是公私性质混合的法, 更不是什么公法。并且, 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说认识比较全面, 但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如果承认其公私混合性质, 那么政府采购方和供应商违约责任性质的认定和权利救济问题应如何解决?能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既是民事责任, 又是行政责任吗?应采取民法上的救济手段还是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对于这些问题, 这种主张都很难回答。

2. 行政合同说

理论界争议较多以及对实践影响较大的观点还是政府采购合同到底应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说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经济行为, 具有政策性, 即任何采购主体都要体现国家政策, 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制约, 这些都使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别开来”。行政合同说注意到政府采购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政府, 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目的, 应以行政权优益原则来保证这种公益性, 据此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性质, 乍看起来好象理由很充分, 但该观点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政府是以普通商品、服务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作出购买行为的, 在与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全是与对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消费主体。而且,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行为的规制, 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至于政府采购合同中公益性条款的规定, 也是依据不足的。

相比而论, 笔者更赞同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 这不仅是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自身特性决定的, 而且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张。只有把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 把政府采购主体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使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行为置于市场、公众的监督之下, 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 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政府在采购行为中滥用权力, 发挥政府采购制度防治腐败、服务公益等功效。

三、结论

总之,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效用, 规范政府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合意契约, 政府采购方既要注意实现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目的, 又要注意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在采购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民事救济措施性, 其设计符合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而且滥用普遍的国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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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晓英: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J].行政与法, 2005年第2期

[6]谷辽海: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该当何责[N].法制日报, 2005年4月6日

[7]苏红: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J].行政与法, 2003年第7期

[8]史际春邓峰:经济 (政府商事) 合同研究[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1年第2、3期

7.材料采购合同 篇七

供货方:黑龙江金哈丰管业有限公司 需货方: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供需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PPR管材及附件

第二条、供货日期:2017年4月14日。期间送货以需方通知为准(需提前三天通知)。

第三条、质量要求:供方在需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负责,检测报告及现场试验提供给需方存档,供方供给需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供货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卸车。2、3、4、交货地点:工程地点 结算方式: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材料总价格:126000.00元

第五条、经济责任

(一)供方应负责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补偿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付给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二)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供方供货无误的提前下,如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他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1%给供方作为违约金。

2、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供方,作为延期罚金。

第六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第七条、如需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7天与供方协商。

第八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位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供方承担一切运输费用。

第十条、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供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需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供需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供货方:(盖章)

需货方:(盖章)

8.煤炭采购合同 篇八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为甲方供应2009部分供暖用煤,经双方协商,合同内容如下:

一、采购形式

基于2009年油价不断上调,煤炭短缺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供应煤炭采取“期间异地存储、供暖开始前运输到甲方现场”的方式。

二、煤炭质量要求:

(1)低硫、低灰优质粉煤:

(2)外水分≤8%;

(3)空干基灰分≤10%;

(4)空干基挥发分25%—35%;

(5)空干基固定碳≥55%;

(6)空干基低位发热量≥6000kcal/㎏;

(7)硫≤0.5%;

(8)煤炭粒度要求:最大颗粒直径≤5㎝;Φ1.5—5㎝的块煤≥40%;

三、采购数量及价格

1、数量:乙方为甲方供应煤炭40000吨,肆万吨;

2、卸煤地点:甲方的锅炉房及指定地点;

3、煤炭进昌平价格:680元/吨,大写:陆佰捌拾元(与供应到昌平供暖公司的煤炭质量相同、价格相同),运到甲方指定场地另加壹拾伍元(15元)运费。

四、结算方式

根据异地存煤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50%煤款,余款在煤炭进入甲方货场后支付。总煤款的10%为质量保证金,煤炭烧完后结算;

五、甲方对煤炭指标的控制

1、硫、灰:

乙方对煤炭的含硫量、灰份全权负责,接受各管理单位对含硫量、灰份 的定期检测与抽查。检测煤炭含硫量、灰份及因其超标为甲方和相关单 位、部门、人员带来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尤其是由于煤炭含硫量超标导致甲方锅炉排烟超标。

2、发热量

(1)批量检验

发热量以甲方化验为准,甲方对每批到场的煤炭进行化验,乙方有异议时,经甲方同意后,到国家煤检中心化验,化验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当发热量低于6000 kcal/㎏时按下式计算付款吨数:

有效煤炭数量即结算付款吨数=(实际低位发热量6000)×本抽样批次吨数

(2)抽样检查

煤炭运至过磅地点后,甲方原煤部初检,合格后运至卸煤点,原煤部和用煤方(供热厂)进行现场检验,共同检查煤质,及时发现煤质和数量问题,抽样检测,确保合格。

3、其他指标:原煤部按标准检验。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送煤过磅提供时间方便(上午6点—11点、下午1点30分—7点),对台下储煤场的送煤时间可视情况提早或延迟。

2、对乙方送到的煤进行过磅,向乙方签发过磅单。送往供热厂的煤,乙方负责收回经供热厂厂长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的过磅单交甲方。

3、对乙方所送的煤进行批量检验和随机抽检。甲方检验时应通知乙方共同取样。在乙方对甲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可要求外检。外检时组织三方(甲方、乙方、供热厂或者台下煤场人员)代表到场取样并记录。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煤,甲方有权拒收或者现令乙方运走,并有权在下次结账时从乙方煤款中扣除相应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2009年11月1日前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2、所送煤炭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堆放,负责攒垛和整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在供热厂卸煤后,及时将经过该厂长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的过磅单交回过磅员。如未及时交回,视为未收到此批煤炭,不予计数、结账,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运煤车辆途经居民区和进入甲方场地时禁鸣喇叭。在甲方场地内必须服从甲方有关人员指挥,按规定排队,不得穿插抢行阻碍交通。重车应有防遗洒措施。空车应将大厢和车轮清扫干净,在卸煤场地内即关闭槽帮,并应尽快离开卸煤场地。

5、负责处理本单位运煤车辆因交通和环保、环卫、城管、沿途居民区、水库管理等引起的问题并承担费用。

6、承担因技监局质检发生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严格遵守执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总款20%的违约责任。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双方均有权起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解决。

3、乙方的各种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或授权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法定(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9.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问题 篇九

法律层面的冲突, 使人们难以明确谁主导谁, 在进行监督时主体关系制约了对法律条文的选取, 也就不能很好地对某一行为进行唯一的判定, 导致打法律和制度擦边球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体系中。例如我们在进行一项基础实施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时, 多部门交叉监管的局面使监管效率落后低下, 市政部门直接对招标工作进行管理, 而这又与《政府采购法》中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相抵触, 不能够正确地行使行政专门的监督权利, 使行政法赋予各个检查部门的权力形同一纸空文, 使某些工作人员凌驾于法律与制度之上。在对干部进行监督时,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扮演了主要角色, 出现了普通政府雇员和干部不在同一个部门的监管之下的现象。因此, 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1 现有采购合同法律的漏洞及缺陷

1.1 对于责任的界定出现了不确定性

对于法学实务界, 尤其是法院来说, 最为头疼的是仅仅依据《政府采购法》, 法官是无法准确判断政府与卖家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生效时间, 由此对于其中一方违背合同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前还是生效后无法准确界定, 这就使得确定是缔约过失还是违约行为模糊不清, 判断当事人需要负担何种责任更是成为空谈。政府采购可以对财政资金资源进行更好的配置, 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同时也有益于财政的改革和国家职能的健全, 减小政府部门腐败发生的几率, 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 政府采购在规模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 其固有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具体体现在管理和操作层面。出于对这些弊端的考虑, 应尽快提升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合同依然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事。但是, 如果依据《政府采购法》对于责任的认定无法确定的话, 那么到底是让债务方承担对合同未生效前形成损失的救济义务, 还是让债务方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已生效合同, 其后果是不同的。而由于政府采购法中对于合同生效的界定不够明确, 影响了该法律被不折不扣地执行。

1.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公平正义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上看, 以及结合平时具体的实践操作, 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合同双方当事人缺乏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人拥有更多的权利, 而缺乏义务履行, 供货商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 却缺乏权利的保障。例如采购人要求供货商缴纳保证金, 供货商只有被动缴纳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采购人对于合同的转让、变更、中止或终止等几乎全盘说了算, 而供应商仅仅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方的安排;采购人对于何时验货、怎样验货、货品质量等拥有绝对的发言权, 而供应商对此无发言权。如果要找出供应商的权利, 那就是要求采购人按合同支付货款, 这些都是导致政府采购人可能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进行招标的原因。

1.3 采购权人对合同变动及终止条件法律漏洞的投机

其一, 由于我国法律注重对公共权利的保护, 因此, 在采购合同订立时更多地考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使得采购人多权利而少义务, 权利获得与义务承担不相对应。其二, 对于供货商来说, 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承担的风险较之普通的民事合同中更大,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发生违约行为, 供货商还承担了除民事责任以外的行政责任。其三, 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不平等, 加之政府采购人的权力身份, 使得供货商在行使合同时对政府方面更为忌惮和妥协。其四,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并没有另行就自己的采购行为加以规制, 其采购任意性大, 人为因素强, 常常没有备案就随意采购、随时终止或变动合同。而供货商因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而无法使其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2.1 要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合同的生效时间来明确界定双方责任认定的范围, 这样, 当合同缔约的双方, 有一方出现不当行为时, 可以明确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合同没有得到良好履行的后果以及经济赔偿。政府采购合同, 有两种可行方式:第一种, 是可以以中标、成交的通知书送到对应的供应商手中的时间为采购合同的生效时间, 此外, 还需要明确界定一个时间点, 就是当达成采购协议之后, 政府应当在多长的期限之内对采购方予以答复。因为这个在政府采购法当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个期限的长短应该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之内, 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在该合理的期限之后, 政府再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将视政府为此次合同的过错方,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 就是政府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时间为成交时间, 这种情况下, 无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拒绝反悔签约, 都将是过失方, 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选用第一种方法, 还是选用第二种方法, 除了明确时间结点, 以及过失的责任承担者以外, 还需要在签约之前对一旦发生违约或者缔约失败的情况, 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如此, 才能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 保证权责界定清晰, 承担具体的责任明确。

2.2 重新对采购方以及供应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规定

在采购过程中, 保证政府采购方以及供应方的平等地位, 从而切实保证双方的利益。具体的内容就是, 对目前现行的政府采购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保证其权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同时加强供应方自身的权利, 从而使二者在权利义务上对等。其中, 最为重要的就是需要改变政府采购方可以单方面对合同内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变更、终止的权力, 建立起双方互相协调从而达成一致之后再进行更改、终止的制度。从根本上保护供应商的权益。同时, 在加强供应方的权利的同时, 对应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方所承担的采购义务, 比如要明确地规定给供应方答复的合理期限。这个期限的设置, 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同时也要将一些不可预知的自然、人为因素考虑在内, 在增强政府采购义务的同时, 也需要对其权益进行适当合理的保护。只有如此, 才能够使得在采购过程中, 供应商能与政府采购方进行平等对话, 保持交易的公平公正。

2.3 需要好的监管制度加以保证

在政府采购方面, 需要建立、完善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度, 同时, 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国外政府在采购方面的先进制度, 比如美国设立了采购合同官, 我们政府也可以成立专门的采购部门, 这样就可以使监督对象范围极大地缩小。在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 监督者可以更好地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不仅保证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更加极大程度地压缩了政府采购行为当中存在的腐败空间。

3 结语

总之, 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同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以后需要重新对采购方以及供应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规定以及好的监管制度得到保证。

摘要: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确立, 特别是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基本定位为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 现阶段的模式并不可能消除因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缺陷而产生的消极作用。因此, 对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责任界定,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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