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2024-08-09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精选7篇)

1.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篇一

重庆市新版发票及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

一、重庆市新版发票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地税旧版发票,全面启用新版发票。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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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面额:1元、2元、3元、4元、5元、10元、20元

三、重庆地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水印纸、压感水印纸或干式复写纸等印刷。

(二)发票联套印的发票监制章使用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专用荧光油墨。

(三)有奖定额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密码防伪、数字喷墨防伪、版纹防伪等防伪技术。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联套印无色荧光反红油墨印制“地税”字样。

四、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从2012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专用章停用):

2011年新版发票专用章

[1]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篇二

国税发[1993]150号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七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八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三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七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3.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篇三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征收规定的变化不小,尤其是营改增试点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相继规定可以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说到增值税简易征税方法的变化,主要的还是近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改变;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等。

还有网友说,不仅是适用对象和发票开具规定在变化,名称也有细微变化。的确是的,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文件等文件中称为“简易办法”;财税〔2015〕118号文件、财税〔2013〕106号文件等称为“简易计税方法”;也还有称文件称“简易征收办法”的。其实,意思都是一样,即“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含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销售固定资产及旧货适用3%征收率,现减按2%计税的行为(适用该项政策的,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该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含销售旧货)。

(二)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在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不含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6.“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7.2017年12月31日以前,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8.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9.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以上各项,除对开具发票有单项规定的外,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上述2种情形,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生以上7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未作调整的特殊征收率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此项系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的征收率,因此,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征管规定

(一)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

1.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发票专用章流程 篇四

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5.深圳市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更换流程 篇五

作者: amy 发布时间: 六月 14th 2011 所在目录: 在CCJK...标签: 发票专用章

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刻章流程:

企业代表人应该准备如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字(工商局统一印制版)

6、刻章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

7、印章登记卡(如有遗失请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代表人应当携带以上6种材料到公司所在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局会颁发一个印章登记卡,在拿到印鉴卡之后,到公安局指定备案的地方刻章,随后回公安局备份即可。

在拿到刻好的发票专用章之后,即可投入使用。税务局方面,仅需在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填表时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特地到税务局进行发票章备份。

刻章申请书

因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所以我司(深圳铁宝龙科技有限公司)须申请更换新版发票专用章,望批准!

谢谢!

申请法人签名:

申请公司(盖公章):

6.申请专用发票扩版[大全] 篇六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xx年x月x日取得营业执照,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号;xxxx,实际投入经营资金xx万元,目前从事的具体业务为:xxxx等业务; 二.其他内容: 目前使用的增值税专有发票情况;

我单位目前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额为万元版,已批准用量为xx份。2 纳税情况:

2015年1月至12月销售额为xxx 万元,应纳税额为xx万元。

近三个月的纳税情况xx年x月销售额xx万元,应纳税额xx万元,xx年x月销售为xxxx万元,应纳税额x万元。x年X月销售额XX万元,应纳税额为XX万元。3,变更原因:

我单位与XX公司,XX公司等X家单位建立有业务关系,每月结算金额较大使用的增税专用发票版万元版的份数无法满足要求,本月与XX公司结算金额元。本月现开具XX份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占当月全部收放的 X%。

XX月份开具了XX份专用发票后,特申请XX元版作永久性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数为 XX份。三,申情情况:

由于XX年开税票数量较大较多,没有办法达成开票的份数及票面的额度,特此申请永久性扩版为XXX元版,专用发票份数为XX份。

XXXXXXXXXX

7.发票专用章委托书 篇七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1

通州公安分局:

X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负责人不来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刻章事宜,特委托我单位员工XXX前去办理,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予接洽,谢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2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3

通州公安分局:

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负责人不来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刻章事宜,特委托我单位员工x前去办理,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予接洽,谢谢!

企业负责人:xx

xx年xx月xx日

公章150元财务专用章150元合同专用章150元发票专用章200元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4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5

通州公安分局:

X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负责人不来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刻章事宜,特委托我单位员工XXX前去办理,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予接洽,谢谢!

企业负责人:XXX

年月日

公章150元 财务专用章150元 合同专用章150元 发票专用章200元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6

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委托书:

我们特此授权我们的员工(IDNo。:)到你的办公室办理刻章相关事宜(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特此委托,望联系!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xxx年9月10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7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XXX

被委托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8

通州公安局委托书:

x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为负责人不来,不能亲自办理刻章。现委托我公司职员xxx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联系我们。谢谢!

企业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9

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员工(身份证号:xx)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xx

被委托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10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到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刻制事宜,望联系。

委托权限是自由裁量的,所以这本书是独一无二的!

负责人(负责人):

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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