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期外服务承诺

2024-08-26

责任期外服务承诺(精选7篇)

1.责任期外服务承诺 篇一

众所周知, 物流是一个全天候的服务行业, 这决定着员工上班时间很长, 若有提货和发货的任务, 即便是晚上和节假日, 都要坚守工作岗位, 加班加点完成物流运输任务。企业如果缺失了责任感, 衰败就是注定的结局。在物流运输中, 公路运输不确定因素很多, 极易受天气、道路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承运货物质量和安全受损。因此, 除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同时, 还必须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思想境界, 在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 应及时、主动给予解决, 以高度的责任感赢得客户信赖, 树立企业地位。

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一个对内、对外负责的物流企业应该研究和解决好物流运输中的保险问题, 为货物购买保险, 减少双方经济损失, 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中冶美利物流有限公司由于承揽运输业务较大, 经常与一些小型物流信息部进行合作, 以缓解运输压力。有些信息部缺乏责任感, 为了一时的利益, 拒绝购买货物保险, 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 货物与车辆双方烧毁, 不但影响了需货方正常生产, 而且使车主失去了谋生的工具,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 中冶美利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分析, 引入了货物运输保险, 并做好车主思想发动, 为每一车货物购买保险,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物流协会作为物流行业的协调组织机构, 对物流行业发展起着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的协调能力和行业自律作用, 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 又可以加快与国际物流行业标准接轨的步伐。作为行业成员之一, 物流企业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 协助制定并实施物流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体系等。要努力构建优质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物流”, 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物流行业自律和物流企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冶美利物流有限公司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并把守法经营作为“央企”赋予的责任, 注重危货运输的严格管理, 定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组织开展事故消防和堵漏实练演习, 出车前对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随车配备防护用品及车况进行认真检查, 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实现了安全行车零事故。

超载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 所以运输业户在国家不断的打击声中铤而走险, 超限超载也因此屡禁不止, 造成公路、桥梁提前报废。中冶美利物流有限公司在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下, 从不超限超载, 经营几年来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维护了当地良好的运输环境, 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 使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的目标。

因此, 只有负责任的公司才能建立长期和谐的商业环境和信念, 才能够在企业运营中快速与全球标准对接, 才能取得稳步健康发展, 为企业带来良好的效益, 为社会创造价值。

我国物流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 尚处于起步阶段, 发展现代物流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而责任感作为物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响着物流服务质量的好与坏, 反映着一个企业的物流服务水平的高与低, 只有主动拥抱责任, 才能在物流服务的市场里站稳脚跟, 并取得一席之地。

2.服务学生 肩负责任 篇二

【关键词】就业服务;人才培养;生涯规划

就业工作是社会的系统工程,也是学院的重大工程,它不仅是学生、家长、政府、社会始终关注的焦点问题,更是学院开拓优质生源市场、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加强外部形象建设的重要工作。如果说招生工作是学院的“进口”工作,那么就业工作就是学院的“出口”工作,我们在让学生进来的同时更要想办法让学生很好地出去,做到进出有序、进出有量、进出有质。只有出口畅了,进口才能旺。

同时,毕业生能不能充分就业,还关系到一个学科,乃至学院的生存。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不是符合时代需要,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是否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就是最重要的检验标准。作为就业指导者和服务者,我们应认识到,招生、培养与就业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整体。

面对日益扩大的毕业生数量,劳动力市场却没有与之相应的社会需求增加,面对这样一个不宽松的劳动力市场,学生就业压力相当大。如何让我们的毕业生能就业、就好业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服务学生,肩负责任”的工作理念,充分做到了就业工作有制度可循、有目标可达、有措施可行、有效果可查。

1 健全就业工作制度,明确就业工作目标

学校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成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保障力度,建构就业工作长效机制,“领导主抓、处室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效性得到了不断的增强。学校招就处完善了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实行了阶段报就业、阶段看就业、阶段查就业的工作模式,把就业工作目标分成几个阶段来分步分批完成。

年初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签订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书,给各二级学院下达了年终就业目标,并公布了达标的奖励等级。各二级学院根据就业工作目标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就业工作一线的同志抢抓机遇、克服困难、全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部完成就业工作目标。

2 建立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联动机制

学校紧跟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变化趋势,坚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新增专业可行性论证的主要依据。学校在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时,对近三年各专业毕业生的总体就业率、高质量就业率以及社会对于各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对历年就业质量高、社会需求旺,就业前景好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反之则适当减少招生计划。学校始终以就业为核心,明确将毕业生就业目标,社会需求情况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依据。学校的专业设置要密切关注市场未来的“动向”,建立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开展毕业生就业率的收集与反馈、经济发展对人才规格与数量的预测等,然后通过学科的优化、专业的调整和课程的整合来实现,平衡各类专业人才结构。

3 实施以促进毕业生充分就業为导向的就业服务优化工程

(1)推进就业市场多元化。学校建立就业市场信息库,广泛收集单位需求信息,对用人单位的综合实力、发展前景、与学校专业的契合度,毕业生的认可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加强与江苏各地人社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共建,通过他们引进各地优质、高端企业;加强就业基地建设,积极采取“走出去”战略,加强与校外优质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成覆盖学校所有专业的就业基地群,成为学生就业的蓄水池。

(2)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推广使用“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建立包括校就业网、就业微信公共平台、就业飞信平台、班级QQ群等在内的立体化就业信息发布平台,确保每一位毕业生可在第一时间获取就业信息;做好校就业网的日常维护,并与省就业指导中心实现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利用省大学生就业签约日报系统,实时掌握每一名毕业生的就业进展情况。

(3)推进就业帮扶个性化。建立就业困难学生档案,进行全程跟踪。对存在就业畏惧心理的毕业生,学校要安排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因家庭经济困难面造成求职困难的学生,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并发放专项求职补贴。

4 完善就业指导体系,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贯穿于学生的大学学习始终。同时,就业指导工作的内容还应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而有所侧重,努力做到大众化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校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成功的职业规划对大学生的发展乃至一生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明确人生的奋斗目标。制订人生规划,促使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低年级开始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课程,有利于及早消除大学生就业、择业中的误区;有利于使刚入校的新生及早转换角色,作出长远规划,使他们积极适应大学生活,今后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实现积极的人生价值。

5 实施以提升实践能力为导向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程

学校坚持以“培育创新精神、鼓励创业实践、完善创业人格”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为引领,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形成了课程、培训、实践、项目、竞赛、典型培育等完整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我校为学生创业的软、硬件条件已基本具备,如:全体学生开设创业教育必修课,开展华普易方领航者和正保育才模拟公司创业教育师资培训,已培训50名专门师资;聘请校外创业指导教师,定期举办创业教育指导讲座和专题培训,建成 创业实践基地,创业成果孵化中心,大学生创业园,俗话说:筑巢引凤,只等学生落户。各学院要创新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和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加强师资培养,创建创新创业导师库。对想创业的学生及时指导,提供更多更好的实践机会。

6 反思教育教学,提升培养质量

根据毕业生整体满意度的反馈,综合来看,我院教育教学效果较佳,毕业生对母校的认可度较高。学院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培养质量。

6.1 以质量求生存,健全教育质量管理体系

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学院建设、管理、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院正处于院校合并、资源整合阶段,学院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需紧密围绕“整合资源、强化特色、科学发展”的目标任务,按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总体框架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重构质量保证与监控的组织与管理网络,理顺运行与管理机制,增强制度的执行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推进基于现代大学精神的学术制度、完善基于人才队伍建设的人事分配制度、健全基于校园民主管理的监督保障制度,切实提升学院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的专业化水平。

6.2 以标准促改进,实施教育质量全程监控

全面系统地制订便于操作的工作指标和评价标准,有利于推动教育内涵式发展,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各二级学院(部)重视教学,学院教育水平和学生学习满意度得以持续提升。实施教育质量全程监控,即依据标准,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自评与他评两种手段,在学校、院系和教师三个层面开展各有侧重的教学评估和质量监控;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这条主线贯穿于整个体系建设之中,实施教学质量分类监控与管理,并在此过程中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科学评估机制、课程改进机制和教学奖惩机制,从而形成从教学评估、信息反馈到教学改进的质量控制闭环体系。

6.3 以特色谋发展,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地方高校地方办,办好高校为地方”,作为一所市属高职院校,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上须坚持“地方性”,以彰显办学特色为重点,增创新优势。根据无锡地区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高职人才的需求,建立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紧密契合、具有自身特色的专业体系,完善以学生为中心、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的课程结构,加快网络课程平台建设,优化课程教学环节,进一步完善优秀教学团队、科技创新团队、产业服务团队和创业指导团队的培养机制,深化 “政行企校”合作多赢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学院将根据毕业生就业能力评价结果,重视相关就业能力的培养,加大力度地开展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有效帮助大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了解就业环境,把握人才需求的发展趋势,确立正确的就业目标,更新就业观念,努力提高职业素养,以实现充分就业。学院还将进一步对各专业的就业质量以及教育教学评价进行深入细致调研,综合各专业就业情况,适当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比例,改善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人才,为地方经济服务。

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者,我们一方面要正视毕业生就业工作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要树立信心,增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清楚地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和谐與经济发展的大局,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就业工作。

作者简介

肖敏(1968-),女,江苏省无锡市人。现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教育教学,就业创业教育。

作者单位

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篇三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类型,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信息网络也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但随之也导致了很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传递的桥梁和平台, 可以说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联。因此, 新的《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则原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1]通常认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即可。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立法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需要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具体。本文也将从此角度进行相关探讨。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网络经营者利用主机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 供用户阅读他人上传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 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以及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 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等等。如提供电子公告板 (BBS) 、聊天室、邮件新闻组等。[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在学术上有的学者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从后者来看, 网络服务提供商把法律概念狭义化, 从一般意义上讲, 应该包括两点:一是对提供各种互联网在线服务的经营者的统称;二是随着网络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分工, 出现了网络内容服务商、Internet接入服务商等。因此, 法律上在确认其承担侵权责任基础上, 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必要的区分, 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侵权责任的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免责事由都是有区别的。

(二) 网络侵权类型

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利。主要表现为: (1)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 侵害姓名权; (2)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侵害肖像权; (3) 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 侵害名誉权。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 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 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 侵犯著作权。 (2) 侵犯商标权。[3]

(三) 网络提供者与侵权的关系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是直接实施网上侵权行为主体, 也可能是间接实施侵权行为主体。直接侵权, 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他人允许, 也无法法定的抗辩理由, 直接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想通过非法手段增加网站的点击量、获得非法利益, 肆意在网上传播他人的隐私等相关信息, 若未经他人同意的则构成直接侵权,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间接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而是自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在发现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界存在着法国的“三要件说”和德国的“四要件说”, 笔者更倾向于四要件说, 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方面。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从定义中可以看出, 加害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 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现实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损害, 是指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这也迎合了网络侵权责任三种类型。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也是最重要的方面, 涉及到“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证明的程度;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等等。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 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两种形式。这也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影响因素。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问题讨论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

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采取“必要措施”,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阻断侵害行为发生的措施, 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且是在必要的限度以内, 不至于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网络服务。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义务及相关范围, 在接到通知后就一定要删帖, 相关利益损害有谁来保证。事前审查起到了阻断相关网络侵权的横向影响, 相比较事后审查更加有利, 是必须的, 也是必要的, 法律条款在这方面是模糊的。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也同样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网络是虚拟的世界, 所发生的侵权事件跟现实情况还有所区别, 应该说主要适用以下几个方面: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涉及到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过重, 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行成本, 而且技术上也有很大难度, 更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只有在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承担侵权责任, 才符合整个国际立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2]房桂屹.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J].经济与法, 2012.07 (下) .

[3]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4]许颖.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J].法制与经济, 2010.12.

4.美国服务责任法研究 篇四

关键词:商品责任;瑕疵;责任

一、美国商品责任法简介

1.归责原则

美国《商品责任法》第104条根据商品不合理且不安全的瑕疵类型,规定了制造人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1)制造瑕疵:凡制造人所制造的商品与结构设计,与其他一般同类型的商品相比,有重要差异而导致的瑕疵,即认为其在制造上具有不合理不安全的瑕疵,制造人因此应当就该瑕疵所致之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第104条A项)。

(2)设计瑕疵:被害人因商品在设计上的瑕疵而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时,应当负有证明制造人如果采取另外的设计方式,可以避免该损害,即其欠缺积极必要设计的注意,换言之,制造人应负过失责任(第104条B项)。

(3)警告瑕疵:警告瑕疵是指制造人应当斟酌一般商品使用者的认识能力,而予以特别的充分警示,对于没有必要警告或指示的情形,本法就此与设计瑕疵做相同处理,亦采过失责任(第104条C项)。

(4)明示的担保:制造人若对商品的特性及质量予以明确的保证,就被害人因与担保事项不符而遭受损害的,制造人应负严格责任(第104条D项)。

该法尚有所谓有效安全期间的规定,指各商品可能维持的安全性能期限如超过10年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受到免责条款的保护。如果损害发生在有效安全期间之后的,企业经营者原则上即可免责。

2.责任主体与连带责任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装配、重制的企业经营者,均应负制造瑕疵、设计瑕疵、警示瑕疵、明示担保等诸类型所致损害的责任。至于上述企业经营者以外的经营者,如批发商、零售商、经销商等,原则上在处理商品的过程中,应当尽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商品制造及设计上的相关瑕疵涉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批发商、零售商、经销商等企业经营者也都无法发现,则其不需承担负责。依本法之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有数人时,须负连带责任,至于其内部之分担及求偿权之行使,并没有相关规定。

3.请求赔偿的损害范围

(1)财产损害:因商品的瑕疵导致被害人的其它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补偿损失财产的责任。

(2)人身损害:因商品瑕疵致被害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时,应赔偿殡丧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因此而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的损害。

(3)非财产上之损害(无形损害或精神上之损害):被害人因商品瑕疵而遭受侵害,无论是人身权或财产权,均可能产生非财产上之损害,此项损害包括精神上或感情上的痛苦。而本法所指非财产上的损害仅指人身权受侵害时所生之精神上损害。

(4)商品瑕疵使被害人身处危险状态,因而导致实质、客观可见的精神损害,也在请求损害赔偿之列。但本法的损害并不包括直接或间接之经济损失。

4.企业经营者的抗辩事由

企业经营者对于因其商品瑕疵所导致的损害,本应当承担损害责任,但如符合下列事由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进行免责抗辩:

(1)商品瑕疵无法避免:商品设计上的瑕疵,企业经营者可以主张该瑕疵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而免责,只有此种情形,企业经营者负有对该商品可能的危险,提出特别指示或警告的义务(第106条)。

(2)现实技术上的可能性不存在:关于设计上或警示上的瑕疵,企业经营者若能证明,得以避免损害发生之设计或警告,就制造当时而言,是当时技术上无法发现或预期的,则可免责,而至于是否具有现实技术上的可能性,应以商品制造时,有关商品安全技术上、机械上及科学上的知识综合判断(第107条)。

(3)符合强行政府契约的要求:若企业经营者与政府间有强行契约,而企业经营者依该契约约定制造的商品所致损害,可以主张免责。若是仅遵循立法或行政上的管制标准,只能推定该商品无瑕疵,而被害人仍然请求赔偿,则须先举反证证明该标准是不当或不合理性(第108条)。

二、美国对服务责任立法不统一

美国法在服务责任领域,将商品买卖与服务契约分别处理,分为商业上交易行为与专门职业人员的服务两类。前者包括房屋整修不当、餐厅提供不卫生的食物、理发师使用有害的洗发剂等﹔后者包括医院供应受感染的血液、医师使用的手术器材有瑕疵等。原则上,在商业交易行为案件,如果涉及商品与买卖混合契约时,法院认为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无过失责任﹔但在纯粹提供服务时,则仍适用过失责任。至于专业、职业人的服务契约,原告则应证明被告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否则不能请求赔偿。

美国并无针对服务责任有特别统一立法规范,所以若要了解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服务责任的立场,只能从法院的判例获得梗概。

三、法院判例的重要内容

在混合商品及服务的契约中,法院判决对服务责任采取严格责任,Newmark v. gimbels Inc即为典型案例。本案被告是美容院老板,原告因被告的受雇人对原告使用永久发型定型液,原告却因过敏导致头发脱落,因而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法院认为零售商应负严格责任,理由是消费者信赖零售商选商品来源的技术及判断力,零售商应承当损失,做为企业经营的风险。美国法院对于专门职业提供服务的,不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美国法院认为:专门职业人员的交易行为是以提供专业服务为主要内容,而传统上,在非买卖的场合,无过失即无责任。在Broyles v. Brown Engineering一案中,法院提出律师不应该负默示的担保责任或是无过失责任。一般而言,律师服务并无任何公式可遵循,纵使在诉状或其它诉讼文件中使用法律所规定的表述格式,往往也必须考虑该表述是否可用于该案。此外,法院与法院间,或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都可能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之见解。而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辩护时,更往往需视陪审员的反应来决定应如何表达其论点、事实与法律的解释及适用问题。由于律师乃受限于其所无法控制的因素与环境,因此一般合理的解释应认为律师不应对其所处理的案件负有默示的担保责任,更不用说应负无过失责任。

参考文献:

[1]陈聪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台湾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李帅廷,山东枣庄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在读。

5.责任期外服务承诺 篇五

关键词:网络服务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

一般认为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线服务或网络接入提供商,或在线服务或网络接入设备的运营商,以及一个在由用户指定的两点或者数点之间,对于用户选择的内容,不修改、仅提供路由或数字接入服务的单位。本文仅就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版权内容通过互联网传播时,互联网服务者在承担侵权责任时的各种学说进行阐述。在一个网络服务者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商,而不仅是单纯地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时,权利人当然可以对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内容提供者提起直接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了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法规,以及“避风港原则”采用,从而限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他人的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红旗原则”的确立,也起到了限制过度避港的适用。

一、 美国及欧盟

实践中,美国、欧洲及其他国家的侵权案例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会考虑下列因素: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晓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侵权故意?③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给予了实质性帮助?即是否具有控制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内容并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如主张网络提供者侵权,需要证明①侵权行为的存在;②被告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有监管或控制直接侵权行为的能力;(也称作红旗原则)③被告虽未直接侵权但实际上帮助了侵权行为,且被告从侵权行为中获得利益。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获得通过,避风港原则从而产生,也称:DMCA第512条。该条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内容存贮、系统缓存、主机服务、或者链接服务时,可以在满足如下两条件的情况下免于承担侵权责任。首先:网络服务商须采取了并合理地实施了对反复侵权者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政策;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用并且没有干涉标准的技术性措施。同时还需满足如下条件:①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没有可能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者情况;②网络服务者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力和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③在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或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迅速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屏蔽对它的访问。然而,现在的美国判例中并没有明确怎么样的通知符合上述的要求,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才应该删除。而第二个含义红旗原则的规定标准及实际案例中认定和应用也并不明确,给法院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欧盟电子商务令2000/31/EC采用了Directive98/34/EC第1.2条中“信息网络服务商”的定义,且界定了网络服务商的民事、刑事责任。该指令规定:当对网络服务商采用严格责任会导致损害电子商务在欧盟范围内的扩张,则网络服务者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显然,欧盟的立法者在对于网络服务商方面以技术进步最大利益。2007年10月GOOGLE案中,法国法院以其“并未采取足够 的行为”来保护知识产权,GOOGLE应该承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将来侵权内容的传播的责任。

二、中国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2001年《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2006年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借鉴了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针对网络服务者设立了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接到通知并删除的义务,同时也确立了通知的具体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笔者认为权利人的通知如果不附有网络地址也能确定侵权行为存在,且网络服务者应该最大的注意义务为实质。而不是具备所有的通知内容才进行删除或屏蔽,如果接到通知未采取相应的行动,任由侵权内容的存在,应该认定其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其法律任。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责任: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著作权行为的;2)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权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的。可见国人在认定网络服务商责任是考虑的因素和美国法院有相同之处:网络服务商是否知道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侵权意图;是否具有控制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和能力;是否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及是否对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等。

三、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问题

尽管有上条中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审理也对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做出了认定,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加以明确。○1通知删除,如何通知才算符合立法者本来的要求。○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3不管是美国还是我国都对援引避风港时,网络服务商必须是不知道侵权行为发生的,如果是明知,则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而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即“红旗原则”如何理解还不是很明确,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持较为宽范的见解。迅速删除,何为“迅速”没有界定。

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太快,涉嫌侵权的版权作品一旦被上传到网上,数小时内便会发生巨大的在线观看和下载量,因此通知删除条款中的“迅速”应当控制在24小时内。

四、建议

1.目前大多数网站的盈利模式来源于流量及广告,以及目前开始的用户付费下载模式,严格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是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

2. 2007年10月,美国的几家重要网站签署了一系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原则----用户制作内容服务商原则。该原则涉及了内容识别及指纹过滤技术的应用: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上传的内容和著作权人提供的版权内容的样本进行对比。虽然经笔者了解,该技术早已不是什么高难度技术,开发成本也不是很大,建议在立法中加入强行规定,或者加重其注意义务。

6.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政府责任 篇六

公共服务是相对于私人服务来说的, 私人服务是个人根据各自的偏好从市场上购买的服务, 私人服务的成本和收益在购买者看来是对等的, 完全可以由市场提供;而公共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和很大的外部性, 无法通过市场来有效提供。

公共服务的含义, 在国内理论界没有统一的、准确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政府的性质来看,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 政府代表人民来行驶权力, 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应有的职责。政府所干的所有事情都是公共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 即是这层涵义上的。

2.从政府的职能来看, 现阶段的政府职能有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成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 但不是政府职能的全部, 即除了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之外, 政府所干的事情都是公共服务。但这没有从正面界定什么才是公共服务。

3.从有形与无形的角度来看, 服务是无形的, 产品是有形的, 因此有人说政府为民众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服务就叫公共服务, 而政府提供有形的消费产品是公共产品。

4.从广义公共产品角度来看,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同义的不同表达, 没有本质差异。公共产品在西方经济学中有较充分的论述。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按照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广义理解, 把法律、制度、秩序、公平正义等纳入公共产品的范围, 这样, 公共产品就等同于政府职能。

以上无论是哪种含义, 公共服务都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者公共资源提供给所有公民的消费服务, 以弥补市场供给的不足。

而基本公共服务则是公共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最基本的且是公众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征: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直接相联系的公共服务即为基本公共服务。层次低的就是基本的, 这类似于马斯洛解释人的基本需求, 吃饱、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 除此之外, 安全、穿衣等也是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后, 人们追求高档消费不是基本需求, 这不再是政府的职责。无论人们的收入多少, 所有的人都需要消费需求, 其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如对食品和药品的消费, 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要求保证质量安全, 尽可能减少对健康带来的危害。这样的消费需求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但是, “基本”不是绝对的, 它会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笔者认为, 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 包括义务教育 (即基础教育, 例如我国当前的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 、医疗、住房、治安、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其特点具有公共负担性、政府负责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公共负担性和政府负责性是指它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由政府负责提供;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是指它应由全社会普遍分享, 惠及全体公民。尽管“基本”不是绝对的, 它会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 无论何时、何地, 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都应当是基本公共服务。

而均等化含有:“平均、平等、等价”之义, 是指不同个人、家庭在收入、财富、地位、知识、权利分配上的等量和平等。具体来说, “均等化”包含三层含意:一是机会上的均等;二是结果上的相等;三是公众自由选择权利上的平等。然而,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等于在享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绝对平均, 并不要求所有公众都享有完全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 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 保障所有国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 其实质是底线均等。

由此可知,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之上的, 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 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 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 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公共财政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和相应的财税政策制度, 来帮助解决社会大众和各方面关心的问题, 为大家办好事、办实事, 为全体国民谋福利。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的, 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 财政就必须涉足。二是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 其行为的动机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 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其职责只能是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 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为规范化。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出发点, 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不仅财政收入要来自于社会成员的缴纳, 财政支出的方向应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财政的存在首先在于存在公共产品, 其供给无法按市场机制决定, 只能靠政府解决。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分配职能履行的主要手段, 确保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财政的基本职能和政府财力分配的基本经济目标, 其核心就是通过有效提供各种公共产品, 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为公众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生活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广义上, 政府属于社会的保险公司, 公民依法向政府缴纳了各种税款就是缴纳保险费, 政府就应该履行责任按公民的集体需求偏好, 一视同仁地向社会公众提供适宜的公共产品。

三、基本公共服务差异与公共财政的欠缺

(一) 财政汲取能力的地区差异, 拉大了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我国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差距很大。从省级数据看, 1994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大体是92%, 2003年提高到117%, 人均财政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快于人均GDP差距的增长速度。西部12个省份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8.6%, 但12省份在全国城市面积和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4.3%和16.8%。目前, 我国公共服务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 如果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中央的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尽理想, 巨大的地方财政汲取能力差异, 必然导致各个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较大差异。

(二) 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财政的财力十分有限

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但财力却有限, 收支矛盾突出。一是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2001年, 地方承担了政策性补贴支出的60%, 基本建设的66%, 科教文卫支出的89%, 行政管理支出的97%, 以及社会福利和救济支出的99%。理论分析表明, 有一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属于地方性的, 如区域间的公共道路, 但是教育、卫生等支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明显的外部性, 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成本。二是转移支付制度仍有待完善。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 中央财政的汲取能力有所提高, 相应地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对促进各级政府均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 有必要继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 适当控制和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同时, 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三是过多的政府级次导致各级政府间的财政管理效率较低。目前, 我国政府设有中央、省、地 (市) 、县和乡等五级政府, 并设有村委员会和街道委员会。过多的政府级次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复杂, 省以下特别是县乡两级处于政府级次的末端, 支出链条过长, 管理效率较低。特别是一些专项拨款等转移支付, 由于政策透明度不高, 使县乡政府受益有限,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 进而影响了中央均衡地方协调发展的政策效果。

(三) 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缺位”与“越位”

1994年以来, 随着我国财政收入能力的不断提高, 财政支出规模也在不断加大, 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 财政支出规模扩大的速度更是令人瞩目。现行财政支出规模仍然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同时, 从结构看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和“越位”问题。从总量上看, 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支出规模仍然较低, 我国教育支出仅占GDP的3%, 远低于发达国家约5%的平均水平;从结构上看, 财政支出结构依然有待优化。1994年以来, 经济建设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虽略有下降, 但目前仍然高于30%。行政管理费增长过快, 社会福利支出比重过低。1980-2003年, 行政管理费由75.53亿元增加到4691.26亿元, 增长62.1倍 (未剔除价格变动因素) , 是各类支出中上升最快的。抚恤金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仅由1990年的1.78%上升到2003年的2.02% (不是社会保障支出的全口径, 因为不在预算中) 。这表明政府自身开支尤其是一般行政支出增长过快, 而用于社会福利的支出不足。

(四) 财政自身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预算管理上, 预算编制不细, 预算期财政收入的测算一直采用以增长比例确定总量增长的办法, 财政支出的安排长期存在切大块直至执行中频繁追加的问题, 即使有些地方实行了“零基预算”, 却不够规范, 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 漏洞较多, 如同做数字游戏。在预算的完整性上, 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和管理措施不到位, 预算外资金并未作为财政性资金实行严格的收支统管, 财政预算仅仅包括了预算内收支, 预算外收支分散于各部门和单位, 成了财政难以掌握的“第二预算”。在财政监督检查上, 当前财政监督的范围与深度、方式与方法还不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 财政监督检查还没有渗透到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存在着真空。

四、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途径

(一)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集中有限财力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财政支出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 侧重于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主要提供公共设施、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减少生产建设性支出, 对于私人产品应交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 逐渐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 将有限的财力集中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规范政府部门支出行为

财政要坚决从“越位”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范的领域中退出来, 降低其在非公共性领域的涉入程度, 减小基建规模和压缩经济建设性支出。财政投资要从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转向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为主, 逐步退出生产性和竞争性的财政支出, 降低财政资本性支出比重。同时, 要加强政府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挖掘行政管理节支潜力, 规范政府部门支出行为。

3.加大对严重不足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力度

预算支出分配应当进一步体现国家优先发展战略目标, 加大对严重不足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力度, 确保重点领域的资金需要, 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逐步加大对农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力度,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二) 完善财政运行体制

1.要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事权的明确化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 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等提供事关全社会发展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明确由中央财政来提供。二是重新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 尽可能清楚地界定地 (市) 、县和乡等各级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应当尽可能地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 明确公共服务供给责任。

2.逐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要逐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继续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规模,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提高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一是改革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可以考虑从新增财力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保障一般性转移支付;重新核定一般性转移支付, 形成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转移支付评价体系。二是兼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量, 取消直接用于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三是努力完善纵向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我国各省财力差距悬殊, 应当采用以纵向为主, 纵横交错的支付方式。首先尽快放弃按照基数法确定的税收返还的传统做法, 逐步采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比较客观科学的、考虑地方差异的“因素法”, 通过法定的公式来核定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拨款额, 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逐步探索和建立较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各年度预算的手段, 根据各个地区财政能力的强弱、收入水平的高低, 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 从经济发达、财力充裕的地区提取部分财力, 横向转移到欠发达地区, 形成省级和县级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以求双管齐下, 有效调节地区间发展差异。

3.实行零基预算

编制预算时将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事业发展和生产建设性支出并分别编制, 行政机关、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据实编列, 定额补助单位的定额补助费分别按定额补助标准编列, 超编人员不予供给。公用经费实行统一的分类定额。财政部门要对单位人员增减、供给标准变动及专项支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既要避免个别部门吃空头经费, 又要防止留下硬性支出缺口。各项支出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 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调整, 以提高预算执行的可行性。

摘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具体内容是覆盖全体公民、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提供或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需求的服务。目前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财政自身管理机制不完善, 影响了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为此,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政府部门支出行为、完善财政运行体制、逐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行零基预算等是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责任,公共财政

参考文献

[1]刘国军.完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J].公共管理, 2007 (3) .

[2]刘尚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实要求与政策路径[J].浙江经济, 2007 (60) .

[3]傅适忠.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思考[J].现代经济探讨, 2007 (5) .

[4]廖文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献综述[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 (9) :10.

[5]刘尚希, 杨元杰, 张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制度[J].经济研究参考, 2008 (40) .

[6]大连市财政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课题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责任[J].财会研究, 2008 (13) .

7.责任期外服务承诺 篇七

一、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银行网点少

前几年, 由于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并在农村的经营机构和部分县支行, 就连农业银行也撤销了大批营业网点, 导致全国很多地区的县以下区域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家机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额度却连年攀升。存贷款总量与网点量的逆差恰恰表明, 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支付结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未安装或较少地安装自动取款机和POS机, 且基本停留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即使在配备自主设备的地方, 设备老化现象非常严重, 使用中故障重重。这样, 大部分农村持卡人只能在营业柜台取款, 用卡范围窄, 严重阻碍了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推广。

(三) 结算方式单调

受信用环境、传统观念等诸多条件的限制, 农村地区现金交易居高不下, 特别是在边远地区的贫困乡镇, 现金结算率在90%以上。目前, 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网点票据结算以支票、电汇为主, 基本上没有开办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 更没有开办针对农村地区的特色金融结算服务。

(四) 清算汇路不畅通

目前,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很不完善, 对结算方式、结算工具的发展没有作通盘考虑, 兼容性差, 致使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触角难以向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延伸。特别是国库直接支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仍存在诸多障碍,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也影响了国库直接支付的效率。

二、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农村支付服务存在供给严重不足的现象, 难以满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必须从长远战略大局出发, 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采取切实措施, 大力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一) 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全面宣传支付结算知识, 在宣传产品功能和使用方法的同时, 注重对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的提醒, 努力扩大支付结算在农村地区的影响。二是结合宣传栏、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方式, 通过电视播放、流程演示、现场模拟等形式, 有效促使农村传统结算观念的逐步改变, 营造非现金结算的良好氛围。三是通过培训、讲座、交流、研讨等形式, 以应知应会为基础, 以业务规范为重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结算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 创新支付手段

一是拓展票据业务范围。开发适应农村实际、农民喜欢的结算服务品种, 试办银行本票, 开办商业汇票, 推广个人支票等业务, 以丰富票据品种, 活跃农村市场, 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需要。二是推广银行卡应用。出台农村客户使用银行卡的优惠政策, 如减免银行卡的卡费和年费, 以推动农村银行卡结算业务的发展。三是优化个人账户服务。努力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功能, 积极推广个人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 为农村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办理结算提供最大方便。

(三) 推进系统建设

1. 会计业务核算系统。

利用跨行资金清算平台, 要优化改造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 加快全国联网进程, 使农村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

2. 现代化支付系统。

因地制宜, 稳步推进, 向农村地区延伸支付系统网络, 通过减免支付系统收费标准, 鼓励金融机构逐步把农村网点纳入现代化支付系统范围。特别要充分发挥小额支付、支票影像交换等系统的功能优势, 积极推广跨行转账、集中收付、定期借记、通存通兑、支票全国通用等业务。

3. 电子信息处理系统。

加强电子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ATM和POS等电子服务设施配置, 完善银行卡信息处理系统, 积极开发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服务平台, 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居家服务的结算需求。

4. 国库直接支付系统。

借助国库直接支付平台, 建设惠民直达工程, 完善农户直补体制, 将所有涉农补贴直接支付到涉农账户。可依托通存通兑业务, 为受惠农户办理银行卡, 通过卡基账户直收直付, 维护农户农民的切身利益。

5. 支付结算配套系统。

将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等配套系统延伸到农村, 积极推进农村客户征信、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工作, 营造诚信规范的支付结算环境, 推动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天鹏张博周焱马新策周晓阳.当前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善建议.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06

[2]卢义良.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会计.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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