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制度条例

2024-10-12

营销管理制度条例(7篇)

1.营销管理制度条例 篇一

奖罚条例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一)制定《质量管理奖罚条例》的目的

制定并执行《条例》的目的是:表彰先进、促进员工的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整个酒店的高效率运转。有功行为奖励条例共12条,均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详见《条例》第一部分)

(二)纪律处分等级

1、口头批评——违反《质量管理奖罚条例》,但情节较轻者,属于轻微过失,罚分1分---5分(每分值人民币伍元整)。

2、口头警告——每月触犯三次轻微过失,除罚分外,给予部门口头警告处分。

3、罚10—20分。违反《质量管理奖罚条例》,情节属于重大过失。

4、店内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每月发生两次重大过失除罚分外给予店内通报批评;每月发生三次重大过失除罚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5、辞退——员工出现严重过失,应立即辞退。

6、除名并业内通报——员工造成严重过失,给予除名处分;影响特别坏或性质特别恶劣的,应立即除名并在业内通报。

(三)员工犯规经济处分

1、按《质量管理奖罚条例》相应条款处罚金。

2、辞退扣培训押金。

3、除名扣培训押金。

(四)处分有效期

口头警告 15天(口头警告期内,不能参加B级VIP以上接待)严重警告 1个月(严重警告期内,不能参加一线对客服务)

(五)员工上诉

员工如对处分有任何不满,均可直接向其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投诉。

(六)具体奖励/处罚规定及执行程序见《XX酒店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为了严格执行GB/T14308—2003标准,充分体现出高星级酒店所具备的管理的专业性,氛围的整体性和产品的舒适性特点。维护酒店客人的正常利益和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酒店在管理中将严格贯彻“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小过即改,既往不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饭店的每一位员工应严于律己,不折不扣地按照饭店各项制度和规定办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让自己在物质上得到好处,在人格上受到尊敬,在事业上取得成就。

一、有功行为奖励条例

1、为促进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被采纳者,根据其实际效果的大小奖励10—100分。

2、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给酒店带来荣誉的员工,经本部门或其他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核实,每次奖励5分。

3、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给酒店带来荣誉的主管以上的干部,经本部门或其它部 门督导上级核实,每次奖励1—10分。

4、对拾金(物)不昧的干部员工,经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督导上级核实,视金额的大小,给予10—20分的奖励,并且给予部门或酒店通报嘉奖,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5、对于及时发现火、盗、毒、伤事故隐患;直接制止事故发生或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和干部。依具体情况,给予10—100分奖励,并且给予部门或酒店通报嘉奖,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6、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和酒店及客人的财产见义勇为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50—300分奖励,并且由酒店总经理签发嘉奖令,全店通报表扬并将其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7、非专职营销人员为酒店营销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按《全员促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销售业绩突出者由总经理签发嘉奖令,全店通报表扬,并将其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8、勇于揭发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者,奖5—20分。

9、季度的微笑明星、服务明星、节能明星、营销明星、管理明星、奖励20—40分。

10、参加国家、省、市、县同行业技能比赛获奖者,给予50—100分的奖励,并由总经理签发嘉奖令,全店通报表扬并将其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11、为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工作做积极贡献者,奖励1—50分。

12、每月部门员工奖分X分;则领班奖X/2分;主管奖X/4分;经理奖X/8分;总监X/16分;对领班、主管、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接奖励。其奖分应单独计算。

奖励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质管部总核,执行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过失行为处罚条例

轻微过失

处理原则:①罚分1分—5分;②口头批评;③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0分钟以内算迟到、早退、罚1分;脱岗15—30分钟罚2分;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不遵守门卫制度拒绝交验包裹,罚1分。

3、上班时不携带员工证或不交警卫检查,罚1分。

4、在店内前厅、商场逗留、穿行或出入客用店门,罚1—2分。

5、未经批准搭乘客用电梯,使用客用卫生间,罚1—2分。

6、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下班后穿店服离店,罚2分。

7、当班时间私自在店内逗留闲逛(员工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后30分钟,不离开酒店可视为闲逛),罚1—2分。

8、当班时不佩戴店牌、不着店服、仪容仪表不符合规定标准,罚1—2分。

9、当班时高声喧哗或高声说话,(包括对客区、行政区、PA区)罚1—2分。

10、工作时哼歌、吹口哨、跺脚、奔跑,在经营场所双手叉腰、抱胸、插口袋、整理头发或者衣物、抓痒、化妆、照镜子、打响指等有失职业风度的动作。(包括对客区、行政区、PA区)罚1——5分。

11、当班时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杂志等,罚1—2分。

12、当班时吃东西,不按部门主管规定的时间就餐,罚1—4分。

13、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各种不卫生的行为(包括对客、行政、PA三区)罚1—5分。

14、服务时不使用敬语或礼貌用语,使用禁语者,罚1—5分。

15、未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擅自动用店内物品,设备、仪器等,罚1—5分。

16、当班时,不接受领导的安排、指挥,不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罚1—5分。

17、在客用吸烟区吸烟者,罚1—5分。

18、服务效率差,引起客人明显不悦,罚1—5分。

19、违反安全守则及规定(性质严重者另行处理),罚1—5分。

20、不遵守员工宿舍、员工餐厅和更衣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严重处分),罚1—5分。

21、不遵守酒店或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服务程序(情节严重可按规定给予严重处分),罚1—5分。

22、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性质类似,类似条款处理。

23、未达到《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速标准》,罚1—5分。

24、在各对客区未达到GB/T14308—2003(附录B)设施设备维保标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未按规定时间报修,罚1—5分。

25、工程部接到报修单未及时修理或虽修理但未修好,又无正当理由,罚1—5分。

26、各对客服务区、行政区、PA区未达到GB/T14308-2003(附录B)清洁卫生标准,相关部门当班人员罚1—2分。

27、未达到GB/T14308—2003(附录C)服务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当班人员罚1—2分。

28、根据责任连带原则,按月核算,每月部门员工罚分X分,则领班罚X/2分;主管罚X/4分;经理罚X/8分;总监罚X/16分。对领班、主管、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接罚分应单独计算。

29、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发现本部门员工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文过饰非的,直接罚该管理人员2—5分。

30、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其它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不向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通报的,罚2—5分。

31、与客人抢道,有急事超越不从客人侧面通过,不说“对不起”的,罚1—2分。

32、上班时间串岗,聚众闲聊的罚1—5分。

3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的120秒以内罚2分,300秒以内罚1—5分。300秒以上按重大过失第3条处理(特殊情况急需通话时,在不影响对客服务情况下,向领班请假,在非对客区用自己的通讯工具与通话人通话;在经营不忙时可使用酒店座机,通话时间尽量控制在30秒以内,以免影响信息传递和减弱服务质量)。

34、对客区服务高峰时间,(7:00-8:30;11:00-13:00;17:00-19:00)公用座机一律不得转接私人信息,违者罚1-2分(可口头转述)。

35、前厅、客房、餐饮服务人员、以及工程部人员在一线开展维保工作时,手机响一次罚1—5分。

36、一先服务员对客服务过程中,突然中断服务接听电话或办其他私事,罚1—5分。

37、私带朋友在酒店员工宿舍内洗澡,用员工餐的,罚1—2分。

38、未经酒店允许,带领朋友参观核心区域的(总台、客房、宴会单间、后厨、总控室、洗衣房、发电房、财务室、库房等)。罚1—5分。

39、未接到总办、营销部通知,擅自接待参观人员到核心区域参观的,相关部门当班人员,每人罚1—2分。

40、工作时间私自会见亲友的罚1—2分。

41、在对客区、行政区、公共区域奔跑的(特殊情况除外)罚1—2分。

42、在酒店任何区域,员工见到客人不热情、不礼貌的罚2分。(见到客人养成点头微笑+您好的职业习惯)

43、见到上司(主管以上人员)不打招呼的罚1分(例:点头微笑+经理您好)。

44、员工致意后,上司不致礼的罚1分(点头微笑+小李您好)。

45、员工之间不致礼,不回礼的各罚1分(例:小张;你好!小王;你好!)

46、接听电话不规范的罚1—2分(要求用普通话,所有店内电话均应用规范用语)。

47、对客区、行政区、PA区,员工间对话不使用普通话的罚1分。(营造语言环境)。

48、对客服务不使用普通话的罚1—2分。(客人要求用地方语言交流除外)

49、工作时间在客人面前打哈欠、挖鼻孔、伸懒腰、剔牙、剪指甲、掏耳屎等不礼貌的行为的,罚1—5分。

50、工作时间随意佩戴饰物的(结婚戒指除外)罚1—2分。

51、不按照规定佩带工号牌和其它标识,罚1—2分。

52、员工不按规定着装,或者着装不整洁的,罚1—2分。

53、各工种操作时,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的,罚1—5分;相关上级同罚1—5分。

54、男员工留长发、留胡须、染发的;女员工不按规定梳妆的(规定:淡妆、发不过肩、不染指甲、不染发)罚1—5分。

55、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杂物的,罚1—2分。

56、前一道工序的员工给第二道工序的员工操作带来麻烦的罚1—2分。

57、浪费员工餐食物、浪费水、电、气等加大酒店成本支出的,罚1—5分。

58、动用客人物品或私拿客人丢弃物品的罚1—5分。

59、违反酒店服务程序或其它确保服务质量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罚1—2分。60、一线工作岗位(含后厨切配间、灶前、工程部)、禁烟区、公共区域内吸烟的罚1—5分(因陪同客人除外)。

61、穿工装的人员流动吸烟的罚1—2分(可在固定吸烟区吸烟)。

62、所辖区域未按规定进行用电器控制的,罚该部门5分/次;有直接责任人的罚该责任人1—5分,(罚部门的分值合成人民币值,按责任人:领班(主管):经理=5:3:2分摊)。

63、凡酒店(部门)召开会议员工无故迟到、早退者罚1—2分。64、各种专业公会议,干部迟到、早退者罚1—2分。65、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罚1—5分。66、无故参加升旗仪式迟到早退者罚1—2分。

67、参加升旗仪式精神不饱满、仪容仪表不规范者,罚1—2分。68、见到酒店VIP客人不微笑、不问候的罚1—5分。

69、见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及星评委领导和检查员不微笑、不问候的罚1—5分。70、给酒店的荣誉、知名度、美誉度造成损失,但情节轻微,影响尚不严重的罚1—5分。

71、凡享受酒店通讯补贴的管理人员,通讯工具应24小时畅通,违者罚1—3分/次。

72、酒店各部门的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畅通,若不通则每次罚当班人员1—2分(当班人员有责任控制座机通话时间)。

73、员工有思想上、生活上及其它方面的问题,并有所表现,领班和管理干部未及时(指一周内)发现并协助解决的罚1分。

74、由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忌贤妒能,有可能造成骨干员工或有培养前途的员工流失,但经教育改正错误,并未造成后果的罚1—5分。

75、本部门出现帮派,影响工作效率,领班、主管化解不及时,罚2分;若直接参与罚5分/人,并限期改正,若不能及时改正,则可调整相关干部岗位。

76、保安人员,泊车服务时语言、动作不规范的,罚1分/人。

77、保安人员在岗位上执勤姿势、军礼、注目礼等动作不规范、回答客人询问不热情的,罚1分。

78、保安人员每次巡检没有完成全部程序,敷衍了事,填写假记录的罚5分。79、司门员迎送客人时语言、动作不规范、态度不热情的,罚1分。80、VIP客人到店,司门服务、行李服务出现偏差的,罚2—5分。

81、到店八次以上的VIP客人或酒店忠诚客人,叫不出客人姓氏职务的,罚1分。

82、总台服务人员接待、问询、贵保、留言、电话等服务程序不规范,态度不热情、不使用规范用语,让宾客有不悦感觉的,罚1分。

83、前台服务人员未按《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的,罚1分。

84、客房服务中心,叫早服务不规范罚1分。85、住店客人外出跟房检查不规范,罚1分。

86、客房中心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未按《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速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的,罚1分。

87、餐饮部各岗位未按《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速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的,罚1分。

88、菜肴受到客人批评的,灶头厨师罚1—2分,行政总厨1—2分(若客人拒付,则该帐单由总厨承担)。89、娱乐部员工服务不热情、不规范的,罚1—2分。

90、娱乐区域卫生质量差,杯、酒具等卫生不合格的,当班员工罚1—2分/人;造成客人投诉和质检中开出罚单的,经理个人罚1—5分。

91、娱乐部收费项目不明码实价,敲诈客人的,当班人员罚5分。并退回多收费用给客人。

92、会议中心服务员个人卫生不达标的,罚1—2分。

93、会议服务会场卫生差、会标、鲜花、绿摆、杯具等摆放不标准;温度不合乎要求的;设备未配置全的(工程部配合);未达到办会方会务组人员满意,而又是服务员力所能及的,罚1—2分。

94、营销人员重要接待跟踪服务出现差错的,罚1—2分。岗位指令有误的,罚1—5分。

95、营销部人员工作失误,给酒店重要客户带来不悦的,罚1—5分。(若造成忠诚客户流失,且无法挽回的,可按严重过失第21条处理)

96、办公室人员未履行其岗位职责,或工作质量出现差错的,罚1—2分。97、工程部未坚持计划例检或走过场,未按各岗位抢修到达时间迅速恢复经营状态的,当班人员罚1—2分,主管罚1—2分。

98、财务人员(含收银员)由于业务不熟,准备不足,在客人结帐时造成时间拖延引起客人不悦的,当班人员罚1—2分。跑单、漏单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个人负责。

99、质培部人员进行日巡检(每日至少两次)、周例检时,未坚持原则的,不认真发现和指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的,罚1—5分。

100、质培部人员一、二级培训抓得不得力,不能有力保障一线服务工作的,罚1—5分。

重大过失

处理原则:(1)罚分10—20分;(2)店内通报批评;(3)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1.对客人及同事无礼、不庄重、粗言秽语、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欺负同事,罚10分。

2.发现饭店财物受损、丢失、不管不问或谎报消息,罚20分。

3.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主管分配的工作任务,罚10分。4.相互转换,涂改员工餐卡,罚15分。5.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相转换更衣柜,罚10分。

6.未经领导允许,在饭店内擅自向客人贩卖、索取或举行募捐活动或要求客人代办私事,罚15分。

7.有意违反店内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特殊工作指示(性质严重者可按严重过失第九条处理)罚15分。

8.随便改动或毁坏排班表、告示牌、张帖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告,罚20分。

9.将饭店的物品、工具、材料、设备、器材等私藏者,罚20分。10.未经批准私自将客人遗忘的物品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藏,罚20分。11.当班时打瞌睡、下棋、打扑克、弹拉乐器或收看电视、听收音机、手织毛线等,罚10分;暴露在客人面前罚20分。

12.擅自移动或动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改做它用,罚20分。(情节严重者按《消防法》规定处理)

13.未经允许自进入客房,罚10分。

14.无故旷工(全年累计旷工不足3天),无故不打卡连续3天的,旷工一天出口发日工资外,罚10分/天;无故不打卡,罚5分/天。

15.因事缺勤(包括因病)而不预先打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罚10分/天,(若事出突然,也要尽可能短时间向主管汇报,说明情况后,可免予罚分)

16.未经部门主管允许私拿饭店公物使用,罚10分。17.拾到遗失财物不上交,不报告,罚20分。18.偷看黄色淫秽书刊、杂志罚20分。

19.随意在店内墙壁、电梯、公卫场所乱写乱画,罚20分,并承担恢复清洁费用。20.严重违反饭店的其他(或本部门经饭店管理当局批准的)有关规定罚20分。21.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类似类款处理。22.在酒店内吵闹、骂人的罚10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罚20分。

23.不服从工作调配,顶撞上司的罚10分(若确属合理化建议,可事后向上司建议,但命令必须服从)。

24.工作时间主动饮酒或酒后上班带醉意的(因工作需要也应掌握尺度)罚10分。

25.擅自使用酒店经营服务项目的,按其经营收费的标准补齐费用,另罚20分。26.擅自动用酒店经营设备、原料为个人提供方面的,除补齐费用外,罚10分。27.弄虚作假取假期的罚20分(缺勤天数按重大过失第14条处理)。

28.员工擅自调班、替班的罚10分/人;干部擅自调班、替班的罚20分/人(员工确需调班,需经主管批准;干部确需调班需经上级直属上司批准)。

29.随意更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方法规范、服务过程程序,引起宾客投诉的,经过核实视情节和后果,罚10—20分。

30.私自吃用客用食品,根据情节和后果,除按标准收费外,罚10—20分。31.不履行各类岗位安全职责,出现火、盗、毒、伤事故苗头和隐患的。罚20分。(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对本部门《火、盗、毒、伤防范点》高度关注,责任到人,制度到人,警钟长鸣!)

32.破坏团结、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酒店工作的,经教育愿意改正错误的,罚10—20分。

33.对客人失礼,或与客人发生争执的,罚10—20分。

34.工作粗心(准备不足、尚无规范、督导不利)造成差错,或者能补位而未补位,将问题暴露给客人的,相关人员罚10—20分。

35.管理人员在执行《质量管理奖惩条例》中执法不公的,罚20分。

36.客人投诉时,管理干部和员工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安抚客人,而是互相推矮导致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罚10分/人。

37.总值班经理值班、各部门经理未经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批准离开饭店的罚20分,员工工作时间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离开酒店的,罚10分。

38.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挟嫌报复情节一般的,罚20分。

39.部门之间因信息沟通不畅产生矛盾,特别是将矛盾暴露给客人的,相关当事人罚10分/人。

40.因种种原因,VIP接待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相关人员和主管、经理、总监各罚10分/人。

41.三个月内再次违反重大过失条例的,按违犯条款罚分后,另加罚10分。42.酒店业内人士(兄弟酒店管理人员、旅游星夜主管部门等)在酒店消费引发的投诉事件,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违犯条例的罚分处罚后,相关员工加罚10分/人;相关主管以上人员加罚20分/人。

43.酒店业专家(省市县行管部门领导、星评检查员、旅游院校老师、酒店管理公司专家、高星级酒店的高层人员等)在店检查工作期间,违反本条例的相关人员除按所违条款的分值罚分外,另相关员工每人加罚10分;相关主管以上人员加罚20分/人。

44.盗窃酒店财产在300元以下,经发现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改正错误的,罚20分。

45.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酒店财物的,除按原则赔偿外,罚15分。

46.不服从管理,顶撞、谩骂、侮辱、恐吓各级管理人员,经教育愿意检讨和道歉的,罚20分。

47.员工违反操作程序或因大意给客人和员工造成较大损失的,因善后处理得当,未造成严重投诉的,罚10—15分。

48.干部管理不善、失职失责、指挥失误,给酒店造成损失,但事后积极控制事态,为酒店知名度、美誉度挽回一些损失,经济损失(包括索赔)降至最小的,罚20分。

49.违反酒店《经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造成各类事故或苗头发生的,相关人员每人罚20分。

50.向客人索取小费,罚20分。

严重过失

处理原则:①辞退;②除名;③业内通报。1.殴打宾客、同事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条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的。

3.用非法手段偷窃、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单据或利用已付帐单向另外客人收钱和故意加收、中饱私囊。

4.偷窃、骗收客人、同事、饭店的财物。

5.私自将属于饭店的物品、客人遗忘、赠送的物品及同事遗忘的物品携带出店。6.与客人私做交易、行贿、受贿或进行不道德行为及额外服务以收取费用者。7.擅自给亲友或熟人以特殊照顾或优惠。8.骚扰客人私生活、偷窃、窥视者。

9.当班时故意违反店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范,造成饭店财物严重受损或客人同事重伤、死亡。

10.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给国家和饭店造成损失。11.在饭店内携带、藏匿枪支、弹药及其他各种伤人凶器。

12.有意向外单位泄露饭店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饭店利益遭到损害或伪造文件欲谋私利。

13.对领导不忠实及谎报消息或编造、传播有损于饭店及全体员工利益的谣言。14.当班时聚众闹事,煽动及参与殴打事件或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等活动,假传上级命令或对上级命令压而不发。

15.在店内与客人做淫秽交易、为客人招妓或参与此类活动。16.旷工连续3天,或全年累计3天的。

17.未经管理当局允许,同时受雇于其他雇主、公司或单位。18.当班时睡觉,在饭店赌博,替他人打卡。19.当班时酗酒、服用毒品麻醉剂、致幻剂兴奋剂等。

20.拒绝执行管理当局的决定,当班时不服从上级的命令,拒绝工作或遇到紧急情况时不服从上级指派的工作。

21.引起客人严重投诉。

22.未经允许私自用万能钥匙打开客房及办公区,私撬更衣柜。23.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

24.财物人员及同伙人员(含收银员、库管员,服务员等)侵吞钱物为己有的。25.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类似的,按此类条款处理。

三、执行程序

1.条款中每一分相当于人民币五元整(5元)。

2.“员工拒签,同样生效。”经核实,员工确实触犯轻微过失、重大过失、严重过失中的某一项,对已犯的错误不知悔改,拒签上级填写的《过失单》,但部门领导、质管部经理签字后即生效。

3.填写《过失单》以直接领导为主,间接领导为辅。A部门领导发现B部门员工有违犯过失条例行为,原则上要通知B部门经理,由B部门经理填写《过失单》。若B部门经理了解情况后与A部门经理看法有差距,B部门经理应向A部门经理做出合理的解释。若A、B两部门经理意见相悖,报上一级定夺。

4.主管以上人员有权出具《过失单》,但生效必须是本部门经理、质管部经理签字之后。

5.总值班经理有权开《过失单》,必须请本部门经理、质管部经理签字并通报情况,同时按第6条处理。

6.质管部经理收到《过失单》后,要了解事实真相,帮助违纪员工,同他谈心总结教训,解开思想疙瘩,轻装上阵,做好工作。质管部经理在《过失单》上签字后,做好处理登记,该记入员工档案的记入档案;同时把《过失单》财务联交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余额。

7.若质管部经理了解情况后,认为处罚过轻或过重或不适,可提出自己的意见与部门经理商议达成共识。若达不成共识交上级定夺;若确属难以定夺的问题,召开酒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达成最终意见。

8.员工罚分折成的罚金,一律由酒店财务部处理,建立酒店奖罚专项帐户,统一管理。

9.员工对部门和质管部处罚不服,可向酒店总监、执总、总经理、酒店工会委员会和员工委员会申诉,请酒店质量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为店内终极结论。

10.执行《质量管理奖罚条例》必须同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全,教育广大干部和员工,自觉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条例》管理时,一定要坚持“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坚持必须的执行程序;坚持必要的申诉程序。在全员监督下,使《条例》成为酒店建设的有效工具。

2.营销管理制度条例 篇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 是指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 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 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 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 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技术创新, 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

国家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十一条对在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设立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 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 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五)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 有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

(七)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八) 具备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 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 (场) 名称、地点, 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变更屠宰厂 (场) 地点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的, 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章畜禽屠宰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屠宰畜禽,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采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二十条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屠宰的畜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并佩带畜禽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建立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 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 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 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的;

(二) 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

(三) 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 未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

(四)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六)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八)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 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 (场) 的畜禽产品, 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畜禽骨、血及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畜禽屠宰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 对屠宰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动物疫病状况、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检验。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屠宰畜禽及其产品的兽医食品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

第二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 对屠宰畜禽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并如实记录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 加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不合格的, 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可以委托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具体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第二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抽样监测, 查验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记录, 必要时采取采样、抽检或者复检等措施, 对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 出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 确认不合格的, 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畜禽产品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 不得出厂 (场) 。

第三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采用信息技术, 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第三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 并记录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防止该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三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 应当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不同规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 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 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 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 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上一年的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 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 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畜禽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及时移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畜禽、畜禽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使用违法获取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 未执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的;

(四) 对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 未按规定报告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出厂 (场) 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屠宰畜禽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七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 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没有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 召回产品, 停止生产, 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九条从事畜禽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经营、贮存、使用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 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 (照) 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验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 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 应当在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取缔。

牛、羊、鸡定点屠宰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3.营销管理制度条例 篇三

(一)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增加对出版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一是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二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对出版单位进行分类,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二)适应信息时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反映新技术、新业态的管理要求。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网络出版已成为出版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条例中体现网络出版管理的内容,是本次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之一。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有所不同,新条例在附则中作了授权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除此以外,近年来实体出版物的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网上书店的管理也亟待加强,为此,新条例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

(三) 完善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有关监督管理的专章规定。出版单位的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岗位准入这四大准入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体例限制,除法人准入制度外,其他监管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并无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新闻出版系统已经全面完成了政企分开,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根本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经验,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法规层面完善了四大准入制度。

(四)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一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由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进行审批的规定。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将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时限由90日调整为60日。三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须经审批。新条例还根据有关情况,调整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条件,增加了进口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须经审批的要求。

(五)深化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修改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管理规定。现行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免费提供的教科书。2008年9月,有关部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再推行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为继续深化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鼓励出版物“走出去”和文化创新、服务三农,完善国家支持鼓励的规定。新条例充实了支持、鼓励的出版物范围,增加了对推进文化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的支持和鼓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法律责任。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结构调整增多,新条例完善了出版单位中止及终止出版活动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版单位多年来“只生不死”的局面;此外,根据多年执行实践反映的问题,新条例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出版物质量处罚、吊销人员资格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同时颁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此次修改该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此外,考虑到电子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管理基本相同,新条例规定除个别条款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适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制服房管理制度条例 篇四

为了确保对酒店员工制服管理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客房部制服房对员工制服的管理过程。

2、职责

制服房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并予以配合。

3、内容

3.1制服员严格遵守制服的发放、更换规定。3.2每天必须做好更换制服的准备工作。

3.3制服按各部门进行依序编号,衣服的上架必须整齐有序,定期进行检查,以防室内潮湿等影响。

3.4制服员每天必须检查制服的洗涤、熨烫质量、不合格的重新处理,并且作好记录。3.5每天对制服的掉扣、破损、开线、修改的作好记录,并以最快的速度修补好。3.6严格遵守酒店制服借用制度,酒店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制服,必须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同时经客房部经理签字方可借用。

3.7新员工入职,制服员发制服需凭行政人事部填写的制服发放单发放,制服员须作好记录,并留发放单的第二联归制服员保管。

3.8对辞职员工,必须做好衣服的回收工作,同时制服房的经手人须签名确认。3.9不定期对库存所有的制服进行整理、摆放检查、如有发霉、发黄的需及时送洗。3.10每月底必须对所有的制服盘点一次。

4、操作程序:

1、员工制服的配备

a)新人入职、转职或升职员工凭行政人事部发放的制服申请表到制服房取制服。b)制服员按照员工所属部门、职位及身材量度结果在后备品中配给两套制服。如制服需修改,则在试身后交给裁缝处理。

c)制服员在该员工的制服上编写号码,并记录在册。

d)员工在确认制服领取记录在表中应领取的制服类和数量无误后,签名并注明日期,然后领取相应的制服。

e)每位员工配给两套制服,员工本人只可领取一套,其余一套由制服房保存作替换周转用途。

f)如未能从后备制服中配给合身的制服给员工,而该员工要马上穿制服上岗,须从在职员工制服借用(新旧员工两人和用两套制服),同时通知所属部门主管所借制服员工姓名及号码。

g)由制服员负责为未有合身制服配给的员工量身,并在员工量身记录上登记,以便制服齐备后跟办发放。h)制服员将量身登记交给客房部经理签署。

i)客房部出具采购清单,注明需定做的制服种类、数量、单价、员工姓名、职位及订制服的原因,并送客房部经理审批。

j)客房部经理报批后,将采购清单送采购部处理。

2、制服使用

a)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制服损坏、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名证实,方能报销及补发制服、人为损坏制服者必须照价赔偿。

b)如员工在更衣室或其他地方遗失制服、须先向保安部申请调查属实,凭保安部负责人签署和盖章的证明方能报销和补发制服。否则报失制服者必须照价赔偿。

3、制服退还

a)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将制服如数交还制服房,并赔偿任何遗失或损坏制服物品。b)制服房员工在收齐制服后取消离职员工记录,并将有关制服拨入后备制服中。

4、制服换洗

a)按规定时间为各部门员工更换制服,员工需凭脏制服换取相应的清洁制服。b)检查脏衣服有否损坏,核对清楚制服号码,并把制服分类放置到待洗衣物桶内。c)发放清洁制服必须以旧换新,等量交换。d)在制服登记表上登记登记制服号码及数量,如有问题需特别注意以备检查处理。

5、制服送洗

a)制服员将制服交换表填写并对衣物进行检查并记录需修补的制服。

b)衬衫、厨房杂项物品(包括厨衣、围裙、三角巾、等)分类送洗涤公司,由接受人当面清点及签名。

c)在指定时间将脏制服交允洗涤公司工人,由接受人当面清点及签名。

6、制服质检

a)检查清洁制服时,发现需要修补的,立即进行修补。b)如制服严重损坏,按酒店有关规定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7、制服报废:摘除报废的制服纽扣,帽带和裤扣等作为备用,其余部分用于清洁。

8、借用制服:如员工在行政人事部非办公日忘记带衣柜钥匙,制服房可借出制服,员工本人需在制服借用薄上签名。

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此制度予以执行!

妥否,请批示

5.成品仓库管理制度简易条例 篇五

成品仓库管理

不迟到、不早退、工牌工服带整齐; 有礼貌、有微笑、个人情绪都丢掉; 开早会、提建议、众人划桨把心聚; 货品来、点清数、及时送检不拖延;合格后、速入库、协助文员把单入;放库区、要分类、调拨台帐样样录;装卸组、货品重、存放层数要注意;辅料类、要细致、螺丝虽小也要齐;都防尘、都防护、存放流程要记住;排查单、要做细、缺件少件报仔细;按计划、把货发、交接点数要牢记;有耗损、及时报、排查跟进也重要;有退货、要登记、进进出出不忘记;把好关、做好闸、次品截住把门堵;日排查、月盘点、成品月度做清点;懂礼貌、要和谐、工作态度不倾斜;为仓库、为团队、生能腾飞我更好。

6.技术部日常管理制度条例 篇六

为了更好的开展技术部2012年的管理工作、加强技术员日常工作状态、提高技术部对公司客户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现制订以下技术部日常管理制度条例。

1、按时上下班、如有违反者,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技术员日常工作要服从客服部调度员、部门经理安排,无故不接受安排或敷衍了事不按期执行者,每次扣2-5分。

3、发现在工作期间,在接待处或公司其它部门,不因工作,闲聊,违者不论个人理由,每人每次扣2分。

4、工作期间,在技术部内不因工作需求,打游戏、大声放音乐、看电影、QQ、聊天室等娱乐活动,不论个人理由,每人每次扣2分。

5、在调试安装或维修完机器时,造成物品乱放、不对机器进行清洁、浪费者、不论个人理由,每人每次扣2分。

6、对待客服部安排维修的机器不认真填写机器的维修标签、不及时上报维修情况者,造成维修时间延误、客户不满意等情况,一次扣2-5分;

7、技术员对自己负责维修的机器及附件负有决定的保管义务,如因本人疏忽造成丢失,当事人除赔偿相关损失外、扣每人每次5分。

8、技术员在外出过程中,如客服工作人员回访得知或被其他部门人员发现离开客户处、但未返回公司者,一次扣6分。

9、在离开公司之前不清点销售货物,造成数量不符、型号不符者除赔偿相关损失外每人每次扣2分。

10、严禁在上班时间内吃东西(如早餐、零食等)及饮用含酒精的饮料,酒后上岗,如有违反,每次扣3分。

11、部门会议或部门组织培训、例会,应准点参加,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否则每次扣3分。

12、每天将自己所辖卫生区打扫至少一遍,如有不打扫或打扫不达标者,每次每人扣1分。

13、严禁在办公区吸烟、嬉戏、甚至吵闹,如有违反者,每次每人扣5分。以上所规定条例中,在技术部如有任何人违反,都一视同仁进行处罚,所扣的每分为人民币5元,除月底汇总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外,所扣的分数将作为年底评选优秀员工及工资晋升的参考。

7.新外汇管理条例问题探析 篇七

关键词:外汇管理,修订,改善,安全

1修订原因

1.1基本制度问题

1.1.1 阶段性

1994年, 我国为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取消了用汇限制和外汇留成制, 实现了汇率并轨, 并开始建立外汇结售汇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等一系列制度, 初步确立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外汇管理制度。然而, 外汇管理体制的变革还在继续进行。只有不断进行以市场机制为方向的外汇改革, 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 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鉴于此,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体制是外汇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外汇管理条例带有阶段性特点。

1.1.2 授权性条款多, 实体法规范多由配套规章规定

实体法规范多由配套规章规定。外汇管理本身即具有较强的应对性, 需要外汇管理机关针对具体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作出迅速的调整。因此, 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管理法律、法令中都有较多的授权性条款, 授权外汇管理当局对外汇方面的突发事件、对外汇日常管理政策等进行调整, 这是外汇管理体制, 尤其是外汇管理较为严格国家、地区外汇体制内在的要求。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中, 有14个以上条款是授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授权性规范较多, 导致外汇管理机关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 有必要加强规章制定的严肃性, 尽量减少规章立改废的频率, 使外汇管理相对人有合理的预期。

1.1.3 外汇管理条例基本制度尚需完善

首先,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管理机关本身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等规定的较为不足。这导致在现实中, 外汇管理机关履行检查等执法职责时, 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位置尴尬。其次, 一些国家、地区外汇法律中均规定了紧急情况下, 外汇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也可以考虑确立这一制度。这些, 都需要法律定位、规范。

1.1.4 外汇管理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 是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配套规章规范实体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法律层面, 仅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几个条文中略微涉及到外汇管理体制、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等极为原则的规定, 《外汇法》至今未能出台。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体, 其好处是便于通过修订现行规定的方式调整外汇管理制度, 但是在表彰外汇管理重要性、保护公民与法人基本权益、与现有监管法律衔接等方面则存在不足并受到一定制约。

1.2新形势的要求

1.2.1 WTO与IMF规定对外汇管理立法提出新要求

近期, 美国国会委员会通过两个议案, 其主要内容是:如果一个国家货币的汇率在被认为有“根本性偏差”后未进行重估, 则可以对该国实施反倾销惩罚。这实际上是入世以来, 我国外汇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受到的WTO 有关协定的压力。6月15日, IMF通过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 货币操纵的认定原则是无须一国是否故意, 只要其政策造成了“基本汇率失调”或者“经常账户长期巨额赤字或盈余”的后果, 即构成货币操纵。从立法的角度讲, 必须注意上述动向。

1.2.2 外汇储备增长对外汇管理立法的新要求

近年, 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 我国外汇储备的运用问题成为一个理论及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对于储备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目标等, 多有争议与探讨。从外汇管理立法的角度, 现行《外汇管理法》对外汇储备并无规定, 《人民银行法》仅规定人民银行持有、管理和经营外汇储备, 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问题是否予以规定, 以使储备的管理、运用制度化并更有可预期性, 值得考量。

1.2.3 完善资本项目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资本流动的发展, 在境外从事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项目活动越来越多, 资金规模不断扩大, 但外汇管理条例中却没有体现, 应予补充。同时, 还应考虑转变我国以前一贯重流入、轻流出的立法取向, 可考虑将监管重点转向资本项目资金运用的监管。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现有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的内容看, 我国现行的资本项目管理对流入资金的运用管理尚需进一步加强。

2新条例较之旧版改善之处

2.1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 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是新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这首先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 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其次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 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 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最后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新条例完善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 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 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 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 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3新条例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翻阅新条例时, 我们不难发现: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以上三条就已经很大程度的拓宽了外汇资本可能流出的渠道, 不仅产生资本外逃, 而且也为短期内国际热钱携带国民财富撤离提供了便利。我国应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还要适当考虑进出口状况、外债规模、实际利用外资等条件, 根据持有外汇储备的收益和持有成本等状况维持一个国家的外汇收支平衡。否则, 将会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增加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许复, 刘文华.中国对外贸易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9:38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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