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

2024-06-19

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共9篇)

1.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建筑垃圾,管理,处置制度

1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文明、繁华的城市带给人们方便、享受的同时, 也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 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就是建筑垃圾。据数据统计, 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 有关资料分析, 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 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 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 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超过1亿t, 加上建筑装修、拆迁、建材工业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将达数亿t。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有研究表明, 每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以生产标砖243亿块、混合料3600万吨, 减少占地1.5万亩, 节煤270万吨, 减排二氧化碳130万吨, 新增产值84.6亿元。因此, 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问题, 无论是从法律层面、建筑行业还是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方面已经成为社会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1.1 我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建设部2005年6月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 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且内容也是相当简单、粗略。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没有对城市区划做出明确的界定。而现时的城市在加快脚步的扩建, 改建, 大量的建筑垃圾处置不当, 大部分是以倾倒、填埋的方式处理, 回收再利用就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1.2 我国目前缺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设备和技术

我国对建筑垃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原本就意识较晚, 在处置建筑垃圾设备和技术方面更是提不起名, 到目前人们对建筑垃圾危害都没有很深的抵触感。城市的扩建、改建堆放大量的建筑垃圾是屡见不鲜, 因此在处置设备和技术方面研究和改进国家就一直没有提到桌面上, 处置建筑垃圾的技术设备研究和相关管理制度连个基本的框架都没有。

1.3 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

由于建筑垃圾具有特殊性, 大多为为固体废弃物, 一般生产于建设过程中或旧建筑物维修、拆除过程中。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虽有所不同, 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 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因此, 在处置设备和技术部具备的情况下, 要回收再利用成为空话, 只能采用求之过急的办法解决, 即填埋。然而填埋建筑垃圾的危害不容忽视,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 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 造成了对空气严重的二次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 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 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 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含量较高, 在多种因素作用下, 其将发生化学反应, 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 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 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 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 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办法来解决。因此, 填埋建筑垃圾办法表面上是腾出空间, 清理现场, 但带来后果远远超出人们想象, 无形中给治理环境加大了成本。

2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置不当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人们对环保意识比较淡薄, 政府对资源消耗和浪费不够重视, 从教育机制中就将环保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作为一种基础意识引导, 在全社会包括学校普及。即便是建筑圾铺满大街小巷, 人们潜意识里就认为是正常的, 对自己生活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所以也就感觉不到有切肤之痛。

2.2 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仅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其内容十分简略和抽象, 在城市不断扩建、改建、修建的过程中, 建筑垃圾生产, 清场, 收集运送, 到最后的处置方式都缺乏有效的可行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对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也没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 比如, 对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 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评估作价分析, 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凡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 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笔者认为, 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性强, 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 也呼吁全社会关注建筑的处置, 抵制以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为主要方式, 加快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立法, 力争完善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制度。

2.3 政府扶持力度不明显, 价格优势不突出

建筑垃圾再生或可利用建材价格优势不明显, 甚至在某些中小型城市, 再生建材价格高于普通建材。由于存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价格和性能的劣势, 工程建设方并不乐于选择再生建材。可利用的建材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二手建材, 使用价值不高, 价格却不低也不安全。则政府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加工制造者获利很少, 所以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很难持续发展。

3 对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的建议

3.1 向国外学习建筑垃圾处理政策和方法

日本人对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 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十分重视并将其作为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 将建筑垃圾进行加工、改造, 作为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 都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再循环石料, 将其作为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的替代资源。

借鉴西方国家处理建筑垃圾的方法, 如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避免采用混合收集, 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 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

在荷兰, 大部分建筑垃圾能循环再利用。但是荷兰政府的期望值还是很高, 希望力争将90%的建筑垃圾都被循环再利用。作为政府, 带动全社会监督, 重视建筑垃圾的处置。因此,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建筑垃圾的配套制度, 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

3.2 制定和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

首先, 政府应当起带头作用, 鼓励建筑行业 (开发商、施工单位、实际动工人员) 和部门在修建、改建、扩建等生产建筑垃圾时, 要认真评估其能被循环再利用可能性垃圾, 尽可能能做到回收再利用, 不被毁损。

鼓励学者、专家对建筑垃圾的深入研究, 多提意见或建议, 共同商讨设立中远期存放建筑垃圾的消纳场地, 用来储存、消纳建筑垃圾, 制订相应合理的底收费制度。

从建筑垃圾的生产、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处理场所等都应出台与上位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将建筑垃圾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力争降到最低, 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业主单位的监管制度, 对建筑垃圾处理发包要严加管理, 严格对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对清运车辆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3.3 必须走循环之路

建筑垃圾的回收和措施将其减量化和再利用, 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和资源。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 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 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 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 可以代砂, 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 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从而实现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的转变。

3.4 强化建筑垃圾处理的研究, 改进建筑垃圾处置技术

3.韩国食物垃圾计量制度获民众认可 篇三

由于韩国饮食特点,32.9%的食物垃圾来自丰盛的早餐,由于“珍惜食物意识的消失”,32.6%食物垃圾来自家庭,16%食物垃圾来自餐厅食物和饮料。每月消费500韩元食物垃圾处理费的人群比重为12.4%,500至1500韩元人群比重为31.9%,1500至3000韩元人群比重为18.3%。

本次认同食物垃圾计量制人群中,有96%的受访者表示有减少食物垃圾的意向,其中47.4%的人认为食物垃圾计量制是第一有效选择,24.2%认为家庭计划性购买也可以减少食物垃圾,11.7%认为食物垃圾脱水对减少食物垃圾减少更为有效。

韩国环境部希望通过此次民意调查,进一步提高国民对杜绝食物浪费的意识。据统计,自2010年试点推行该计划起,平均每天减少了1.3671万吨食物浪费,由于法案推行顺利,人民意识增强,2013年平均每日减少1.2663万吨食物浪费,2014年该制度在韩国143个市郡陆续推行。

4.垃圾管理制度 篇四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 。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 、检查 、整理 。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六、医务室垃圾分类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警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5.厨房垃圾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保持中央厨房的卫生,厨房员工必须及时处理厨房垃圾,厨房垃圾的处理方法如下:

1.处理固体废弃物应该分类,首先需在各垃圾桶内衬以垃圾袋,垃圾分为可燃物(如纸箱、木箱.朔料.泡沫类.废弃油脂类)、不可燃物(如瓷类.玻璃类.铁类.),分别投入各类垃圾桶,垃圾桶需加盖,铁灌类.玻璃空瓶,应先冲洗干净,以免招致苍蝇、蟑螂、老鼠等.。

2.纸箱泡沫类需整理干净避免火患.统一回收到密闭储藏室。3.废弃油脂类统一回收到指定的油桶中由指定回收车定期回收。

4.当日产生的不可用的食物边料要立即及时处理.避免腐败滋生细菌.5.当日工作完成后由厨房人员将垃圾密闭通过专用通道将垃圾清运指定回收点,垃圾清运后垃圾桶及其周围环境应及时冲洗清洁消毒。

6.垃圾的管理制度 篇六

一、作息时间:

5月1日一10月31日5时开机10时前结束;

11月l日一4月30日6时开机11时前结束。

二、做好消杀工作。严格做到每人上午10:00左右消杀一次,下午4:00左右消杀一次,另视垃圾产量及垃圾成份等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消杀次数,尽量减少苍蝇密度。车出中转站必消杀。

三、如停电,机械、汽车发生故障等原因,手拉车清运人员倒垃圾时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不得擅自将垃圾倒入中转站场地内。

四、中转站内要做到随脏随打扫,垃圾不得吹到围墙外以及中转站附近的河边、田间,垃圾清场后要认真冲洗。

五、外单位物件未经许可不得在中转站内存放。

六、废品不得堆放在中转站内外,不得在垃圾场内外燃烧废品,若发现垃圾堆不明起火要及时采取灭火措施。

七、拾荒人员不得进入中转站捡拾废品。

八、外单磷圾进入中转站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7.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化发展进入黄金时期。城市基础设施、就业、医疗、教育等优越条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城市化浪潮在给城市本身带来活力的同时, 也加重了城市的负担, 对城市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治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面临的又一大新的挑战。其中, 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面, 表现的尤为明显。中国每年城市生活垃圾的生产量和处理量均居世界前列。由于垃圾处理技术、设备以及垃圾循环利用方面的技术、经验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 我们国家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治理效果仍然不是很理想, 很多地方甚至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

2 厦门市鼓浪屿制度实践:四位一体, 软法治理

2.1 垃圾收费。

厦门市鼓浪屿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的是定额用户收费制。鼓浪屿的垃圾收费标准是每户每个月2元, 在缴费方式上, 随污水处理费一并缴纳。市民的缴费义务并非来自行政机关的强制约束力, 而是垃圾处理机构与城市居民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软法规范。城市居民与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的关系, 由垃圾处理单位提供劳务, 由城市居民支付相应的对价。

2.2 垃圾不落地。

为了解决鼓浪屿一直以来游客众多, 人流量大, 造成环卫设施紧张, 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太大的问题。鼓浪屿街道办尝试了不同的做法, 比如增设垃圾桶。但最终发现增设垃圾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恰恰相反, 垃圾桶变多了不仅严重影响景区整洁、美观, 而且导致岛内垃圾清理任务变得更加繁重。最后, 鼓浪屿决定于2015年9月末开始实施“垃圾不落地”活动方案。

为配合鼓浪屿整治提升工作, 鼓浪屿街道开展以龙头路为“垃圾不落地”示范街创建工作。由街道办组织, 环卫处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所和社区配合, 开展对龙头路垃圾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分析, 掌握商店、居民和环卫设施、垃圾数量等数据。同时, 通过开展示范工作街道来提高广大商家、居民和游客的卫生文明素质, 提升鼓浪屿城区治理水平, 推进“美丽厦门精华版”建设。通过示范街的创建, 以点带面, 不断改善鼓浪屿的市容市貌。

2.3 垃圾分类。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垃圾分类、加强资源利用”和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厦门”的目标要求, 鼓浪屿大力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不断扩大垃圾分类试点范围, 提升垃圾分类效果及成效。结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将垃圾分类深入到垃圾收集、处理的每个环节, 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运作、法制化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有计划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 逐步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消费者协会、商家联盟协会、家庭旅馆协会等诸多自治性行业协会的成立, 制订了本行业相应行业规范约束垃圾处理行为。行业协会配合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发动会员参与并积极相应垃圾分类的倡议, 参与社区开展的大型宣传活动及日常宣传活动等。

2.4“以奖代补”。

“以奖代补”方案的实施是为了配合垃圾分类, 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之上的一项激励措施。目的是为了奖励在垃圾分类过程中表现较为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鼓浪屿居民将生活垃圾干湿分离, 厨余垃圾装在可降解垃圾袋中, 贴上条形码, 并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投放到就近相对应的分类桶内。保洁员统一收集, 对居民投放的厨余垃圾进行收集、开袋检查, 并对已经分类的居民给予积分。根据各家庭积分情况, 次月兑换相应积分奖励, 积分可以用于消费。

3 鼓浪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制度与经验推广

3.1 可推广性论证

(1) 推广的可行性。第一, 鼓浪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厦门市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 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对外交往频繁, 具有较强的国际意识。很多管理制度及其做法能够与国际社会接轨, 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前瞻性。第二, 鼓浪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具有鲜明的本土性。鼓浪屿的制度经验是扎根于我们中国本土由中国人在长期实践探索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2) 推广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面临严重困境。很多城市由于缺乏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经验导致长期的治理过程中, 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 没有取得明显效果。而鼓浪屿经过长期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实践, 积累了大量经验, 已经形成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3) 推广的可能性。鼓浪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制度与经验很容易在我国其他城市进行推广。首先, 鼓浪屿用于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制度和方法并不要求多大的资金投入, 是一种低成本、高成效的做法。其次, 鼓浪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具有见效快的特点。这种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体系是一种从源头至末端的全方位的治理体系, 能够从多个环节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管控。

3.2“景区+社区”的推广模式。

对景区的制度和经验推广:对于景区的生活垃圾的治理, 鼓浪屿的制度实践最具有可借鉴性的是“垃圾不落地”。目前, 几乎所有的景区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景区游客个人素质参差不齐, 乱扔垃圾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行“垃圾不落地”正是针对这一问题。

8.垃圾管理模式的探讨分析 篇八

一、末端管理模式

垃圾末端管理模式是指只将垃圾作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模式。在垃圾管理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均为末端管理模式。

1.垃圾管理第一阶段

工业革命以前,人类社会排放的废物量成分简单,垃圾量少,主要通过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来处理。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人口不断聚集,垃圾量也随之增长,排放到环境中的垃圾很难被自然消纳。街道上随处可见臭味熏天的垃圾堆,导致瘟疫和传染病的大肆传播,生活环境恶劣。此时人们发现垃圾的收集和处置是必需的。因此,维护公共卫生,防止疾病传播的朴素垃圾管理思想逐步形成,主要工作是将垃圾收集运送到距离城市较远的某一区域,进行简易堆存或是填埋。

这一阶段的垃圾管理目标主要是保持环境清洁,防止疾病传播,管理对象是垃圾,垃圾管理手段主要是清扫收集与简单消纳堆存。

2.垃圾管理第二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经济消费模式,导致垃圾产生量增加,同时垃圾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垃圾简易填埋场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广泛的重视。为应对垃圾污染问题,各城市兴建大量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管理出现第一次变革。垃圾管理目标已经从对垃圾的简单消纳转变为控制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即实现无害化处理的新管理目标。

这一阶段的垃圾管理目标是保持环境卫生,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管理对象仍然局限为垃圾。目前,我们绝大部分城市仍然处于垃圾管理的第二阶段,基本上为末端管理模式。

二、可持续全过程垃圾管理

1.垃圾管理第三阶段

此阶段是从末端管理向可持续全过程管理模式的转变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达国家城市都出现了垃圾危机,导致垃圾管理的第二次变革,进入了垃圾管理的第三阶段。全过程管理是垃圾管理从单一控制垃圾处理向控制垃圾排放量、提高再利用与再循环率、降低最终处置量、无害化处理垃圾等多对象、多目标管理方向的转变。

2.导致垃圾管理变革的因素

垃圾排放量急剧增加。这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与生活消费模式的形成。例如,依据OECE报告,欧洲1990-1995年固体废物产生量增长了近10%,而同期GDP只上升了6.5% 。

众多填埋场面临关闭。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都面临着原有的垃圾填埋场服务期满而必须关闭的现实。同时,各国已经逐步认识到垃圾处理不当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国家开始执行新的严格的填埋场环境保护标准,这就导致许多不符合新标准的填埋场被迫关闭。

新的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困难。随着对环境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他们意识到在自己社区附近建设垃圾处理设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纷纷采取拒绝行动。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可供选择用于垃圾处理的场地也非常有限。

垃圾处置费用呈螺旋式上涨。由于城市垃圾处置能力的降低,垃圾产生量不断攀升,二者相差越来越大,导致提供垃圾处理、处置的服务变得稀缺。垃圾处理设施与城市距离越来越远,导致城市生活垃圾运输与处置费用不断攀升。

3.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

全过程管理即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化、过程资源化和末端无害化的多目标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依据“固体废物管理优先等级原则3R”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规划并实施,即首选原则为抑制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第二步是再使用和再生利用(资源化);第三步是尽可能对可生物降解物进行堆肥处理(资源化);第四步是尽可能对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并回收能量(资源化);最后是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其它垃圾进行卫生填埋处置(无害化)。见图1。

在3R(Reduce, Reuse, Recycle)原则的指导下,垃圾管理从单纯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模式,转向了控制和减少垃圾产生、垃圾再利用和再循环、热能回收以及与环境相容的方式对垃圾进行最终处置的垃圾管理模式。这是垃圾管理思想的第二次重大变革。

4.可持续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

在全过程控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强调生活垃圾管理的可持续性,即从生活垃圾回收中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产品,同时要消耗更少的能源和空间,产生最少的排放物。垃圾管理措施和结果必须是经济可承受的、社会可接受的、环境可承载的。

环境可承载是指通过管理系统的有效管理,要尽可能减少生活垃圾的环境负荷。经济可承受性是指针对管理系统所涉及的政府、社区、单位、个人,系统必须以一个可接受的成本运作。社会可接受性是指管理系统必须以一个大多数人可接受的方式运作。这就需要在环境负荷、经济成本和社会承受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生活垃圾可持续全过程管理理念并不提倡机械地遵守“生活垃圾管理优先等级原则”,而是根据地方的人口密度和分布特征、垃圾的组成与产生特性、地理和资源特点、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基础和发展阶段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和社会可接受性的基础上,结合3R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规划和具体方案。因此,针对不同地区,综合管理的方案是不同的,不同方案中各个处理处置技术组成的顺序也是不同的,从而可以避免因盲目坚持“生活垃圾管理优先等级原则”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见图2。

三、建立循环型社会

1.垃圾管理的第四阶段

建立循环型社会是垃圾管理的第四阶段,到目前为止,它是有效控制垃圾产生量降低的最佳模式。日本最早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模式,并从2001年开始实施,截止到2007年,垃圾产生量逐年下降,资源利用效率逐年提升。

在21世纪初期,日本可持续发展面临最大的难题是环境与资源的限制,一方面是固体废物处置困境,当时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填埋场的使用寿命分别只有5.8年和3.1年;另一方面,经济发展面临资源的匮乏。日本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工业结构委员会认为,最紧迫的任务是摆脱大规模生产、消费和浪费的经济体系,建立一个循环为导向的社会经济体系。日本将废物管理的3R原则引申到宏观经济层面,将环境与经济综合起来,以确保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担,提出了建立一个“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循环型社会形态。建立循环型社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资源和能源使用效率最大化;二是通过工业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共同努力使社会整体利润最大化;三是建立一种新的循环工业技术结构;四是优先发展与环境相关的工业。

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模式,通过法律引导与规范全社会的经济行为,建立以家庭人均固体废物排放减量、企业固体废物排放减量、资源循环利用率和资源产出率为主要指标的多层次的全社会共同的行动目标,政府、企业与公众共同行动,实现了全社会生产、生活、消费模式的逐步转变,全社会年垃圾产生量和人均垃圾产生量持续6年下降。

2.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做法

日本2001年1月颁布实施了《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随后又制定了《促进包装容器的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并对《废弃物处理法》及《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都进行了修订,构建了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为能持续稳定发展经济,加速改变消费形式,日本政府制定了十年规划。资源循环利用率(即循环利用量与资源投入量之比)由2000年的10%提高到2010年的14%,2015年计划提高到14%-15%;废物最终处置量(填埋量)则由2000年的0.56亿吨下降到2010年的0.28亿吨,减少50%,2015年计划下降到0.23亿吨;家庭垃圾排放量由2000年的人均630克下降到2010年的人均504克,减少20%;企业等排出的产业废弃物减少20%。

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取得成效,主要得益于九方面的做法。

第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基本法,还细分为综合性法、专项法等。

第二,确立科学合理多层级管理目标。日本政府根据《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制定了“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规划”,确定了2000~2015年十五年规划,并围绕目标,制定了相应的达标措施。指标包括能够反映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资源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直接反映垃圾分类减量效果的最终处置量指标,以及反映垃圾产生水平的人均垃圾产生量指标。

第三,垃圾分类与硬件设施相协调。日本垃圾量的78%-80%是焚烧处理,一般将垃圾分类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型垃圾,另外还有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垃圾分类方法与回收、处理处置设施协调对应,保障分类后的垃圾实现分类回收与处理。

第四,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促进垃圾管理效率的提高。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的规划、投资研讨、技术推广、公众意识教育、监管等,将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再利用、处理的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企业来运作,政府对企业的资金使用、运行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指标实施监督,以确保其合法使用财政资金,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政府提供有偿垃圾处理服务。日本大部分采用城市税或垃圾专业包装袋的办法,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另外,对于废旧家电和大件垃圾处理采取单独收费制度。

第六,有效的监督机制。设有专业的督查队伍,对垃圾分类和倾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给予检查与监督,以保证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得以有效实施。该监督体系由政府垃圾管理部门、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三部分组成。

第七,发挥政府作用。如,1998年,名古屋市面临现有填埋场即将面临封场而新填埋场选址一直没有落实,垃圾将无处可去的紧急状态,市政府为了让全市人民认识到垃圾危机状况,发布了“固体废物紧急事态宣言”,提出到2000年要将固废最终处置量从102万吨降到80万吨的奋斗目标与行动方案。2000年其最终固废处置量下降到了79万吨,达到了既定目标。

第八,广泛持久的教育和宣传,公众环境行为水平大幅提高。宣传教育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重视大、中、小学生的教育。在学校中开办有关环境保护包括垃圾分类知识和行为指导的课程,培养学生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习惯。二是各种媒介宣传。通过印刷品、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或媒体,向公众广泛讲解和说明垃圾分类的方法、行动方案。三是组织居民参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增强他们对垃圾分类的感性认识,从而促其形成正确的垃圾分类观念。四是直接与居民沟通,共同解决垃圾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九,建立生态工业城(园)。从1997年开始,日本依据“零排放”的构想,开始规划和建设生态工业园,并把它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日本政府先后批准建设了26个生态工业园区。采取政府主导、学术支持、民众参与、企业化运作模式,通过建立产、学、研三位一体的生态城(园)区,将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使资源型垃圾在园区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形成了完整的静脉产业链,循环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Government of Japan,Annual Report on the Environmentin Japan 2011.

[2]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Government of Japan,Establishing a 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 Crea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2009).

9.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第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信用管理)

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行业自律)

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条(源头减量减排)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本市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源头减量减排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

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三条(科研与技术合作)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四条(政策扶持)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

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由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处置场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规划与建设计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理设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规划外消纳场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

第十八条(处置场所与设施的条件)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垃圾水运需求和实际情况,完善转运建筑垃圾的码头(以下简称“中转码头”)布局,推进中转码头的建设。

中转码头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

中转码头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与发包要求)

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规范排放、分类处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与处置费用的列支)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的产生)

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法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输单位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条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水路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自有运输船舶的数量、运输船舶总载重量或者总核载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三)运输船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船舶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选择运输单位与确定场所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未能确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

第二十五条(运输费与处置费的确定)

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处置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证。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船舶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船舶编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二十七条(处置证查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民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时,应当查验处置证。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分类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装运作业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填写运输车辆预检单,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要求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处理。

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违反规定的施工工地,无权申报本市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条(车船运输规范)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的技术和运输管理要求,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处置证副本,并按照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在对运输单位的车辆、船舶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处置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义务)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受纳建设工程垃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场所、设施、中转码头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场所、设施、中转码头的运输车辆、船舶以及受纳建设工程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五)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拣规范,对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拣,并分别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拣的具体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消纳结算要求)

道路、水路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至规定的中转码头、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后,凭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分别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实运输量和处置量。

市、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处置费。

第三十三条(拆违产生的废弃物处置)

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要求进行处置;但是仅产生零星废弃物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章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五章 装修垃圾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投放管理责任人)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三十六条(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三十七条(定向清运)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清运,并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作业服务单位)

作业服务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具体招投标活动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条件应当包括: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清运服务要求)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车辆,将装修垃圾运输至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中转分拣场所。

作业服务单位、清运费用标准等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第四十条(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义务)

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本市市容环卫、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各区装修垃圾清运收费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处置证管理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施工现场要求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运输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单位或者作业服务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相关技术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相关运输管理要求的,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中转与消纳利用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运输许可证的吊销处理)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船舶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四)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

运输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道路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定期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行政监督)

违反本规定,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建设;

(二)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三)未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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