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劳动法(精选12篇)
1.普法宣传劳动法 篇一
漳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知识竞赛活动宣传贺卡
一、营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营销过程
当前,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是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改善劳资关系的重要前提,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漳州邮政人员紧跟政策先机,为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我局主动上门,建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劳动局公务人员汲取我局人员意见,决定以知识竞赛方式,由漳州市邮政局负责制作(含知识竞赛试题和答题卡)新春贺卡,寄达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劳动者填写好免邮资答题卡寄回知识竞赛活动组委会。同时,提取全市邮政数据库,寄递给各用人单位职工,决定印制定制型信卡邮政贺卡0.3万枚,为今后长期发展邮政贺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营销成果
采用有奖知识竞赛的方式,以邮政贺卡为载体搭载宣传单和答题卡的形式,直接寄发给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同时,在经济方面运
用0.3万枚贺卡,实际收益0.84万元的收入,低投资高效益宣传,为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宣传做出贡献。
四、启示
政策蕴藏商机。通过活动,以有奖知识问答的形式,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参与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性,产生宣传互动的效果,必将增强宣传实效。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真正起到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关爱职工生命,从而提升行政主管部门服务为民的新形象。
2.普法宣传劳动法 篇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 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二:合同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 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 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四: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 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 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关键词五:解约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 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下, 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以上规定, 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30日时间内, 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 因此, 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 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即在符合以上三种法定情形时, 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六:裁员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以上规定外, 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 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 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与此同时, 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还规定,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 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另外,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以上规定外, 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关键词七:终止合同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 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 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 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 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 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 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 该约定也无效。
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除劳动合同期满外, 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外, 还补充规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即使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关键词八: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浅谈劳动法 篇三
【关键词】劳动法;权益保障;公司职工
我国于1995年1月施行劳动法,2008年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其修改方案于2013年7月施行。除此之外,我国还出台了工资协商制度、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程序、工伤赔偿金额提高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以此加强公司职工权益的保障。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依旧存在缺陷,职工维权较为困难,职工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我国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完善劳动法律,为公司职工合法效益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1.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
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就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制。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职工维权的法律保障。在劳动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公司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一些职工从事高危险、高负荷工作,患上职业病却没有得到公司的医疗补偿和生活补助。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的一两天内将新员工信息汇报给劳动行政部门。
据相关调查报道证实,有38%的青年曾经遇到过用工未登记情况,还有11%的人不清楚劳动法的内容。社会中的中老年务工人员收到企业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比例更大。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劳动合同不完善,未做好登记制度,很难进行维权。我国中小企业职工有着很大的流动性,开除职工现象很普遍。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劳动法用工登记还包括违法处罚。如果非法雇用童工则进行严厉处罚,并设置了隐瞒用工情况的处罚条例和数额。用工登记制度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劳动者权益,应得到广泛的推行。
2.劳动法的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减少我国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需要对我国公司职工进行岗前培训。除了专业技术的岗位培训,还需对公司职工进行普法教育。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和行政制度不能维护好公司职工合法权益。为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减少权益损害案件,需将劳动法律教育归入岗前培训内容。公司职工应了解劳动合同的试用、签订、解除和终止,了解劳动报酬支付和内容等法律知识。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完成。但我国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收取员工的培训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相关部门发现用人单位肆意收取培训费,不仅要进行通报批评,而且要进行经济处罚。
3.劳动法的劳动监督制度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职责。但是,我国的劳动行政监督总是在事后监督状态。我国劳动监察常常是媒体曝光案件查处。这是由于我国公司职工举报用人单位事件很少。在职员工由于惧怕企业领导或者申诉渠道不通,不敢进行实名举报。有些职工并不知道劳动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强势,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使得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监察失去了价值。我国劳动监察最大的弊端是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需要花费职工大量的精力、时间、知识和经费。诉讼和仲裁审理结果又并不满意。许多权益受损轻的职工并不愿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制还未全面普及,提起诉讼的多是单个职工。更是由于部分职工频繁更换工作等原因,劳动法中的劳动监督机制保障职工权益作用很有限。
因此,我国政府应再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地位权限,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改革,达到三方共裁原则,以此提升仲裁结案比例,让劳动争议的仲裁发挥出作用。同时,应完善集体争议的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集体争议和个别权利争议划分标准,构建集体争议的处理程序和个别权利的处理程序。
4.劳动法的劳动纠纷案件司法建议
随着公司职工法律意识的强化,我国有关劳动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不断增加,职工胜诉率也不断提高。但是,职工胜诉率并不能改变社会劳动纠纷的状况。相比较而言,被告企业不会因为败诉的情况而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将司法建议书送到用人单位手中,由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行政的检查和监督。但有些违规用工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这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
劳动仲裁决定书是行政机关进行劳动检查的文献。可指定安全、卫生、劳动等行政部门,以劳动仲裁的决定书开展劳动检查。同时,要加大劳动者司法援助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执行难的情况,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为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我国劳动法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法律规范结构体系、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和权益保护的方法措施。劳动法中的用工登记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劳动监督制度、劳动纠纷案件司法建议,能够保障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益、生命安全、劳动报酬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用工环境。 [科]
【参考文献】
[1]王兴华.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新一代:理论版,2011,(1).
[2]栗占荣.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员工劳动权益[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5).
4.劳动维权宣传标语 篇四
1、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关爱农民工!
2、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农民工是城镇发展的主力军!
3、农民工是社会阶层的新成员!
4、农民工是推动城乡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5、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6、全社会都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工!
7、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被侵权找工会!
8、工会组织是农民工之家!
9、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
10、农民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
11、真心实意地为农民工,解实事,办实事,做好事!
12、为农民工服务拓宽渠道,为农民工维权搭建平台!
13、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真诚解决农民工问题!
14、工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
15、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医疗保险等问题!
16、农民工被侵权找工会!
17、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18、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19、农民工入工会,工会服务农民工!
5.劳动宣传标语 篇五
2、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
3、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5、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7、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8、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xx规定的标准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10、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2、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
1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4、工会代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5、xx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8、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1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0、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
2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2、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
23、依法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24、xx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5、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26、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帮助
27、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28、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
30、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2、xx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3、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5、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6、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37、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38、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39、工会应当帮助、指导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6.劳动节宣传标语 篇六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热烈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
加强工会工作,促进企业发展!
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向全县劳动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为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发展新路!
抓紧浦东开发,不要动摇,一直到建成!
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
按照一国两制构想,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目标而努力!
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
把握历史机遇,加快上海发展!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万岁!
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宣传工人阶级,弘扬劳模精神!
劳动光荣!劳动伟大!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贯彻落实《工会法》,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
贯彻《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
工人伟大,劳动光荣
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
弘扬劳模精神,讴歌劳动创造!
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学习、致敬!
工人阶级伟大,劳动光荣神圣!
艰苦奋斗,勇于创新
7.延迟退休年龄的劳动法思考 篇七
关键词:延迟,退休年龄,劳动法,思考
一、前言
我国人口老年化形式越来越严峻, 老年工作者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 虽然老龄化会造成很多社会压力, 但依然是一种可以持续利用的人力资源, 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加强开发利用。但是, 在日渐严峻的社会保障压力之下, 很多人建议延迟一些职工的退休年龄, 如此, 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社会保障的压力, 更可以促进人力资源更好更完全的开发利用。
二、我国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规定和政策的变化
建国以来, 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在社会发展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建立健全, 并更进一步的得到了完善, 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劳动法是我国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完善的重要法律, 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都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男性60岁退休, 女性55岁;在企业工作的男性55岁退休, 女性50岁。这种规定, 在很长一段时间, 为我国劳动者的规范化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渐严重, 我国的社会保障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社会养老保险金存在着很多的缺口, 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造成巨大的限制。因此, 为了保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压力大的难题, 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改《劳动法》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有可能逐步将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统统提高到65岁这一水平。
近些年来, 我国的老年化人口不断增多, 60岁的老人在我国整体人口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 并且这个比例还在逐步上升。我国已经逐步走向老龄化社会, 伴随着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到来, 退休人员的数量将会变得更为庞大, 从而使得我国最基本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变得更为艰巨, 资金不足和资金的缺陷日渐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最大的限制性因素。
三、延迟退休年龄的劳动法的利弊分析
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压力, 这种政策的改变,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比如可以让社会养老负担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压力在短暂的时期得到缓解, 一定程度的转嫁了压力, 为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赢得了一定的时间。但这并不是根治之策, 其利弊, 要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分析, 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 延迟退休年龄的好处
1.延长退休还能给国家减少财政负担, 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专家宋宏认为, 这种观点不能说错误, 至少不全面。有专家测算, 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 本该拿养老金的人不仅不用拿, 还会继续缴纳养老金, 从全国来看, 这样做可以使我国养老统筹基金一年增加40亿元、减支160亿元, 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的财政负担, 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
2.一定程度提高了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工作者依然具有很旺盛的精力, 同时, 长时间的本职工作, 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具有十分完善成熟的知识储备, 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更为成熟, 因此, 一定程度的延迟退休的年龄, 有助于将这些人力资源进行更加充分的利用, 如果在这个年龄便直接退出工作岗位, 也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同时, 也使得更多老人缺乏工作, 不断消费, 无法创造更多价值, 一定程度的增加了社会的压力, 因此, 延迟退休, 对人才的利用, 有一定的积极效果。
(二) 延迟退休年龄具有的弊端分析
1.延迟退休年龄, 使得我国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
我国人口基数大, 虽然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广大人民带来了众多的就业岗位, 但是失业率依然很高, 在面临人口老年化的同时, 剩余劳动力无法得到有效输出, 不仅仅会造成社会压力, 也会一定程度激发社会矛盾。
仅仅是延迟退休年龄, 难以解决社会面临的众多压力。比如, 很多城市, 由于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加, 就业竞争日渐激烈, 很多工人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都被迫下岗,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 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更为密切, 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得更为复杂, 延迟退休时间, 使得有限的工作岗位被一些中老年职工占据, 很多程度上让一些接受过系统教育的大学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 甚至是很多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单位, 使得多年的教育学习难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发挥。如此, 会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式。
2.激发社会矛盾,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章规定国家应当促进就业, 延迟退休年龄不利于进一步扩大就业, 使得很多年轻人因为没有工作而无所事事, 从而走向一些其他的不正当途径进行谋生, 使得社会犯罪等滋生, 很大程度上, 造成贫富差距, 激发了社会矛盾, 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缓解社保基金运转的压力, 不能单纯地打退休年龄问题的算盘, 而不计算整体的社会效益。因为, 在无法有效促进经济形势改观以保证就业, 无法真正保证失业者生活背景下, 又大举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不过是把养老保险金的压力进行了乾坤大挪移, 把政府养老保险的压力转化成了普通家庭的生活费用压力。因此, 要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贾婷婷.“柔性退休”意义何在[J].人力资源, 2010, (11) .
8.普法宣传劳动法 篇八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经济补偿
0引言
法律不单单是镌刻在书上呆板的条文而是真实灵活存在的,他会随着时代的推移而顺应时代做出些许相应的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更新完善,能够充分的保证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并且保证法律条文能够很好的得到实施和执行。劳动法的诞生在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雇佣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法是受人民支持和追崇的。而新劳动法的推出则更好的适应21世纪的时代特征,用更加具有人性化的合理性的,可执行性的特点,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雇佣者的权益。
1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必须标明的内容
新劳动法的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要具有规定的条款才能够被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保护。而在新劳动法中的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写明雇佣单位的名称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法人的名字。要求写明劳动者的姓名和住址,写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到期时间,写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且还要求写明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假期。需要写明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而该项要求中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国最低工资的标准。还写明劳动者在付出相应劳动时所得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种类可以是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要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社会保险还要求由雇佣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支付钱款。劳动合同中还必须要求写明劳动者所受到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其可能受到职业危害所受到相应防护。新劳动法海规定可以按照劳动者或雇佣单位的要求写明试用期和培训期的相应条款。新劳动法规定下的劳动合同尽可能的做到同时保障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共同权益[1]。
2新劳动法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2.1由雇佣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雇佣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存在相应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可以是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过程中不慎受伤或患上某种疾病,或者劳动者在进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雇佣方在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在解除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要求雇佣方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佣方因为其他原因需要裁员或者进行改革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裁员人数和总比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人数和比例,在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裁减方案得到行政机构同意和允准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由雇佣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雇佣方必须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雇佣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遵从这些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2]。
2.2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勞动合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在这些前提中,则不受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不能享受雇佣方的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劳动者单方面向雇佣方递出辞职材料,在雇佣方同意的情况下,则劳动者不享受雇佣方提供的经济赔偿。劳动者还可以在新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前提要条件可以是雇佣单位在合同条款之外的时间和情况下随意停止劳动者的工作,或者是在劳动合同所写明的条件之外随意的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
3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为了能够充分合理的保障劳动者和雇佣方的合法权益,新劳动法做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规定,雇佣方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通过相应的比例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工作时间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但满6个月的,工作时间尚未满6个月的。对于工作时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雇佣方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满6月不满一年的,雇佣方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雇佣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工作时间的标准,即新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是劳动者在雇佣方工作的时间而不是在雇佣方连续工作的时间。新劳动法还明确指定了要按照劳动者的工资为基础对经济补偿进行计算的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的工作人群,不同收入的人群,新劳动法规定高收入的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必须以该地区的3倍经济补偿进行计算,并且要求年限为12年。新劳动法还对经济补偿的支时间进行了规定,如未及时支付补偿金则需要加付补偿金额。
4结语
新劳动法的推出,无疑是给劳动者和雇佣方一个新的保障。新劳动法不仅明确的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标明的条款,防止双方因为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法还明确的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充分的考虑了劳动者和雇佣者所发生的情况。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和雇佣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余亚.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J].商,2015,(23):243-243.
[2]李鸿雁.论我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86-88.
9.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篇九
申报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由劳动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2寸彩照4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出具的停业或注销执照的证明.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5、军队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有关证明.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失地农民
外其他均要是城镇户口)。包括以下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低保证)
4、残疾人;(凭残疾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失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亩)
6、军队退役人员;(退伍证)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奖励证书)
8、烈士家属;(凭烈士证,民政部门的抚恤证)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项目政策: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基本生活保险保障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的险种和范围:
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加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另外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湘乡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农民工子女,可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放开户籍限制。户籍不在湘乡,但在湘乡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乡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理程序
1、新参保人员:除学生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人群还须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来年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和缴费手续。
2、续保人员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直接到社区办理缴费。
3、学生于每年9月份办理新参保(缴保)和缴费手续,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待遇,除学生外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元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当的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退休人员管理
1.退休手续输时间每月23日至27日办理退休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2.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因高龄等原因不能亲领取养老院金时,可由委代领。《代领养老金有效证明书》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10.劳动节活动宣传标语 篇十
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
按照“一国两制”构想,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目标而努力!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向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致敬!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万岁!
热烈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
向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学习致敬!
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艰苦奋斗,勇于创新。
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万岁!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实现天津“三步走”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欢度“五一”国际劳动节!
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把握历史机遇,加快上海发展!
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自觉践行“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发扬“三创”精神,树立新时期南京职工新形象。
深入贯彻“四个率先”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
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发展新路!
提高上海城市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
为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弘扬劳模精神,争当时代先锋。
塑造城市精神,建设和谐南京。
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敬!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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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秩序价值;劳动法;实现渠道
我国于1995年依据宪法制定和施行了《劳动法》,该法有助于维护劳动制度、调整劳动关系和确保劳动者相应的正当权益,还能促进社会进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劳动法》未正确定位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本文结合我国的真实国情对其进行了初步研究,以增强人们对价值秩序的重视度,并为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依据。
一、《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性
英国于1802年实施了首部劳动法,该法实施以来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重视,我国颁布劳动法的时间较晚且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逐渐膨胀,人们过分地寻求自身利益,引发了极端分化现象,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匀等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这种现象需要法律来调整,以适应新型的的社会需要;国家逐步转变自身角色,用强制性的手段干预契约自由和用人市场,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而,《劳动法》的转变很好地表现出了人们对劳动法秩序价值的重视。
二、我国劳动法的秩序现状
(一)学界缺少理论探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针对劳动法的研究出现了高潮,诸多学者开始质疑劳动法的建设,并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多数学者多分析该法实施过程发生的问题和一些细则,这些不良现状均制约了劳动法法规及理论的构建。随着学者对劳动法理论的关注逐步增多和实施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的问题不断涌现,学者逐步全方位的细致研究劳动法,且其研究范圍也在逐步增加,然而,学者们仍未认真地探究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且针对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理论性研究也较少。因而,我们应该理清劳动法的最终取向,以明晰劳动法的真正秩序价值。
(二)实施过程存在不足。在实施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已有的劳动法并未得到适时改动,原有的劳动法已经很难适应今后经济的发展,这给劳动法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很大空间。劳动法的立法常具有两面性:⑴依据本地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对高层立法进行补充和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劳动法;⑵制定可以保障劳动者利益最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会架空、取代高层法律,也会阻碍劳动法的统一,严重时会使劳动法规丧失统一标准。劳动法的执行常与行政利益相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关系受到行政主体的监督,且行政主体也要依据劳动方法的标准进行监督,劳动者应当遵循国家相应部门的法律法规;然而,因为地方政府承担着本地经济发展,即便用人单位损害了内部劳动者的真实利益,在利益驱使下他们也未真正地从执法者角度出发进行严格执法。
三、实现渠道
(一)完善各类独立法。劳动法包含的部门法较多,且具有实际操作性不强、不统一和实施效率低等问题。应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真实情况总结经验,还要划分该法涉及到的重要区域,然后建立独立性的立法,以此提升劳动法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层次。例如我国《合同法》刚性地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制定要求,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出现了欠薪问题,多数欠薪问题是企业破产或者恶意拖欠,单纯依据协议中的内容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来解决欠薪问题,对于恶意拖欠工作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将该种行为添加至刑法中,让法律“解决”欠薪问题。
(二)改善劳动法中存在争议的部分。(1)增强私立救济。私立救济是权利主体施行法律救助的基础,劳动争议初涉司法领域时,应运用私立救济来处理争议,由于涉事两方均自愿制定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约束双方,涉事双方通常不懂法、不愿意遵法,行政部门应针对这种现象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建立以权利主体为中心的私立救济,逐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2 )规范社会性法律救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和纠纷,既要运用私利救济,也要运用社会救助,当私立救助已经无法解决时,由社会组织介入调节。例如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该些部门能够平衡争议双方的差异,然而,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常会受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约束、牵制,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直接影响该些部门的调解职能,因而应适时地采用规范性的社会救助,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可以正确的处理争议、纠纷。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劳动法在极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我们应重视和深入探究劳动法的正确秩序价值,逐步建立完善的劳动立法体制,增强行政人员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法的制约作用、平衡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大洪,廖建求. 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J]. 中国法学,2004,02:92-102.
12.普法宣传劳动法 篇十二
平凡孕育伟大, 劳动创造世界。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波澜壮阔的90年历程中, 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始终依靠的中坚力量。90年来, 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紧紧跟随党的前进步伐, 以彻底的革命精神和蓬勃的创造力量, 积极投身革命、建设、改革的时代洪流, 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历史雄辩地证明, 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是推动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之本。
当前, 我国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无论经济社会面貌如何改变, 无论科技进步和知识更新达到何种程度, 劳动依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导因素。如果说过去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双手, 推动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赢得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那么在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 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奉献与奋斗, 依然关系到国家目标的实现, 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 关系到亿万中国人民的光荣与梦想。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 中国可以大有作为, 也必须奋发有为。新形势和新任务, 要求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 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 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 自觉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发展新阶段, 以勤奋劳动成为科学发展的实践者和主力军;在价值追求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转型期, 以诚实劳动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内外环境、增长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 以创新劳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时代赋予中国工人阶级的崇高使命, 具有光荣传统的中国工人阶级一定能够与时俱进、锐意进取, 更好地发挥改革主力、发展动力、稳定基石的作用。
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进步, 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创造力量;党的全部执政活动, 离不开强有力的群众工作。紧紧依靠和切实关心广大劳动者, 是党的群众路线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 始终站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立场上, 切实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继续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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