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验总结

2024-07-10

强化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验总结(精选5篇)

1.强化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验总结 篇一

近几年来,**县编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以及省州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推进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和创新,以创新管理为突破口,以检查监督为主线,以扎实服务为立足点,不断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加强与组织、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加强与领导沟通,争取领导重视,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增长。特别是严格控制党政群机关行政人员编制,取得一定的成效。总体上全县党政群机关编制实现了无超编进人,行政编制约有结余,消化了所有的行政单位使用地方事业编制(政策性的除外)。使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一、争取领导重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机构编制工作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同时机构编制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领导当好参谋,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功能。机构编制工作既是政府工作,也是县委的工作。县长是编委会主任,亲自抓机构编制工作。县委书记非常重视和关心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编制工作由县委书记和县长直接领导,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县编办主动向领导汇报机构编制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每次解决机构编制方面问题的方案,县编办都积极主动向主管机构编制的几位领导汇报,做到事前备案。所以,每次提交的机构编制方案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县委常委会通过率都达到90%以上。县领导也非常关心和重视机构编制工作,为机构编制工作排忧解难,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强调机构编制纪律,在研究人事调配时严把编制关,确保人事异动在编内进行。

二、严格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控机构编制增长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历来是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县编办严格审批制度和办事程序,强化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实名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创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县农机局),推动我县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近年来,一些部门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机构升格的呼声不断,机构编制有反弹趋势,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管。一是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湘发[2003]2号、湘办发电[2004]56号、州办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在机构设置和升格、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方面把好关,严格控制机构升格、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制进人,特别是党政群机关严格控制在编内进人。政策依据不足的机构设立、增编和机构升格报告做到不予受理、不予提交,非组织安排的超编进人和逆向调动不予办理。二是严格执行“编制部门统一承办、编制部门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制部门一个文件下达”的机构编制工作“三个一”规定。凡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宜,各部门须先报编制部门,经编办审核后,提交编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三是坚决执行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并于2006年起,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纳入县“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规定“不依据政策、编制程序乱签意见,乱进人的,每人次扣2分”。同时切实加大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查处力度,严禁违反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事情发生。

三、强化机构编制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检查监督是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几年来,我们围绕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和促进各项改革深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围绕实现行政编制“零增长”目标,进一步强化检查监督,为有效控制行政机构编制增长发挥了作用。

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监控,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编制资源。根据职能部门工作发展趋势,科学调整编制。对职能弱化的部门,严格控制进人,编制实行“退一减一”逐步消化。对任务较重,职能强化部门需要增加的编制,从职能弱化部门减少的编制中调剂。2007年县编办筹集17名行政编制分配到13个超编较多且职能强化的经济部门,既加强了对职能强化的工作支持,又有效地消化了超编人员。

四、创新工作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创新是加快发展的不竭动力。县编办大力弘扬创新精神,用解放思想、服务为民、创新发展的理念,营造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工作环境。

一是推进管理制度创新。加强机构编制制度建设,是转变旧的管理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管理权威的重要前提。县编办

探索出一系列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刚性管理制度与办法,如: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使用通知单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等。为了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县委办、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泸办发[2007]39号)文件,明确了实名制管理的内容、职责、程序以及检查监督

等具体操作环节和要求,使机构编制管理不断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轨道。2008年全县已全面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工作。

二是建立部门之间管理相互监督约束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只有在按规定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录、聘(任)、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2.强化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验总结 篇二

我省电话实名登记工作总体情况

自2013年9月电话实名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技术手段、强化约束管理、加强监督考核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我省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截至2015年2月,江苏省新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接近100%,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89%。全省运营商营业网点中配备二代证识别设备或高拍仪的网点覆盖率达到54%。

虽然电话实名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单位用户电话卡实名制登记意识淡薄,特别是行业客户无线上网卡管理欠规范;二是末梢营业网点管理薄弱,近期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组织了两次电话实名制暗访检查,从检查结果看,部分地区依然存在违规问题,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已着手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三是部分代理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阳奉阴违,钻APP应用身份核验漏洞。央视3·15晚会曝光电话实名管理问题也为我省电信企业敲响了警钟。

“黑卡”治理工作目标和协调机制

(一)指导思想:专项行动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控相结合,通过强化电话“黑卡”源头防范、加大黑卡发现力度、从严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切断电话“黑卡”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严厉打击利用电话“黑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工作目标:

1、2015年2月1日前,要求所有实体网点实现用户身份信息系统自动识别录入;

2、2015年2月1日前,所有网店应具备用户上传居民身份证扫描信息功能并具备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比对能力;

3、2015年9月1日起,要求所有实体网点均配备二代身份识别设备对用户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实现系统自动识别录入用户身份信息。

4、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时,要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

5、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三)组织协调机制:在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期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各移动通信转售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电话实名登记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执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以联合执法检查、“黑卡”号码信息通报、黑名单制度实施、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协作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黑卡”治理工作推进情况

(一)加快部署节奏,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1月7日、1月23日分别召集省内4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22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布置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1月14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专项行动方案讨论会议,建立了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2-3月,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还组织了2次全省性暗访,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结合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二)加强社会监督,畅通实名制违规举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设立专门的电话、邮箱,受理社会各界对出售非实名电话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设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专栏,通报和宣传工作动态、举措及取得的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为加强打击“黑卡”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设计了“电话实名、远离黑卡”的宣传标识,要求各电信企业在4月底前以宣传海报、电脑背贴、门贴、台席卡等多种物料形式部署到各销售渠道,力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简洁明了的形式宣传“黑卡”专项行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还将黑卡专项行动做为2015年一项重要服务举措向社会各界公布,并加强与媒体、网站的联动宣传,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加强明查暗访,坚持常态监管。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加大检查频次和范围,联合第三方不定期对全省13地市的社会渠道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暗访,对重点区域(如校园、商业街及高铁沿线)、异常销量门店加大检查力度。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业绩考核、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考核、行政处罚等手段,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罚-对违规比较高、违规行为严重的地区,将向省级公司提出对分管领导的处理意见。“黑卡”治理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深入查找问题,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各电信企业要对照电话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及“黑卡”治理专项行动要求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内容主要包括: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配备、APP应用的执行、销售渠道管控、单位用户实名登记、存量卡清理情况等。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认真梳理协议,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实名登记义务,核验实际使用人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和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行业应用类无线上网卡,应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杜绝单位用户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无证办理及二次销售现象,强化“黑卡”源头防范。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老用户电话实名补登记。各电信企业务必对老用户清理拿出切实可操作的方案,不仅要在为其办理新业务时依法要求进行补登记,还要主动采取相关激励、告知等方式积极引导其补登记。

(四)加强身份核验,规范渠道管理。各电信企业要堵塞实名制管理漏洞,从严处理违规渠道。对于社会营销渠道,要严控代理条件,禁止签约渠道擅自委托下级代理商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对于网络营销渠道,销售全流程要按照电话实名登记规定进行身份证件查验,杜绝预选卡号、配送、交付等环节把关不严现象。对没有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资质的网点,电信企业要会同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进行清理。

3.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管理学分析 篇三

作者:刘为民 游博

[摘要]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其兴起的缘由在于管理环境发生巨变、编制与实有人员脱节、政府运行成本不断增加、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求。实践中,实名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化的实践形式,也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要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型,还需要全新的路径,即:从模糊行政控制向总量动态控制拓展、从收放循环向结构调整拓展、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拓展、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拓展。

[关键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转型

[中图分类号]D0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07)03-0026-05

在经济和社会快速转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机构编制实名制应时而生,为机构编制管理跳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圈开辟了新视野。面对机构编制实名制这一新生事物,我们亟需从理论层面对其进行系统梳理。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兴起的缘由

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兴起,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总体上看,它既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现实需求,同时,它还与政府改革密不可分。

1管理环境发生巨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变莫过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从宏观层面看,市场经济是一个分散而高效的社会结构,它要求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政府构架与之密切配合。就我国而言,政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缔造者与推动者;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无法摆脱市场经济体制而超然独存。换言之,政府结构、功能、运行均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与影响。而就机构编制管理来说,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初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计并运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带有浓厚计划经济烙印的机构编制管理承受双重压力:一是要完成角色转变,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二是要适应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内外部环境的巨变,一方面迫切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摒弃传统思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适;另一方面,又不能脱离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国情。

2编制与实有人员脱节。计划经济时代,编制是分配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挑选、使用工作人员的依据和凭证,归根结底,它是一种身份。占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表明不同的身份,分属不同的序列,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财政、人事制度的渐进改革,地方政府逐渐掌握了一定程度的财政权、人事权,因而可以在核定的机构编制之外进行自由裁量。譬如,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政策性安置任务、缓解就业压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即财政供养人员)大于经审批的编制员额现象,超编、混编、混岗、超领导职数、底数不清等问题就随之衍生。这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了挑战,迫使它重新思考如何才能管住实有人员的非理性增长态势。

3政府运行成本不断增加。政府运行既有经济成本,又有管理成本,还有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具体表现为政府运行过程中的物质耗费。经济成本的高涨形成财政压力甚至是负担,使政府无法把大量财政收入真正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此时,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尤其是实有人员的规模就成为当务之急。就管理成本而言,迄今为止,任何一个公共部门都无法摆脱“帕金森定律”的魔咒。现实中,随着实有人员代数级数增加,公共部门内部之间、部门彼此之间的关系数则呈几何级数增加,产生常见的诸如公文旅行、文山会海、推诿扯皮等现象,这种内部损耗带来了无形的效率损失。在通讯高度发达的时代,公共部门人员增加以及管理效率下降的负面信息和评价会快速传输给普通民众,加上其它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民众的不满情绪就会逐渐积贮并发酵,给社会稳定带来相当程度的风险。这就是政治成本。正是由于经济成本、管理成本、政治成本的不断增加,政府被迫循着因果链条找寻问题形成的原因,从控制实有人员膨胀上着手,以期减缓压力,提高效率,降低执政风险。

4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求。机构编制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理顺机构编制管理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一环。从机构编制管理的决策、执行、监督与反馈等流程来看,执行与监督环节是管住机构编制的着力点;从机构编制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来看,执行与监督领域是问题的高发地带,超编、混编、吃“空饷”、底数不清等问题均发生在机构编制执行与监督阶段;从创新空间来看,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执行与监督领域的创新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因而有较多的创新空间和自主权。机构编制实名制是联系执行和监督的桥梁与纽带,它把机构、实有人员与经审批的机构、编制一一对应起来,将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心从审批(即决策阶段)向后位移,将管理触角延伸,改变了机构编制管理者长久以来扮演的被动角色。在法治社会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在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中,这一从吏治入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做法通常是积极而富有成效的。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内涵及实践

机构编制实名制自产生以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新瓶装旧酒;有人认为,机构编制实名制是管理方法的创新;有人则认为,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领域的一场革命。那么,机构编制实名制究竟应如何界定呢?可以从内涵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剖析。

(一)内涵

从宏观上看,机构编制实名制是为了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膨胀、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的管理方法。实践中,它以部门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卡)》为载体,以用编制核准为基本内容,以经审批的机构、编制和实有机构、人员名实对应为目的。从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功能设计来看,它旨在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由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因而与之相应的“编制”一词带有浓厚的计划配置色彩。实际上,编制在当时是一种资格或身份,是否占用编制,占用什么编制,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人的身份、地位、福利待遇等紧密相连。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人事体制的改革,地方有了更多的自主权,编制之下开始出现实有人员的概念,对传统编制管理形成了巨大冲击。编制数与实有人数常常无法一一对应,在岗不在编人员、编外人员、混编人员进入人们的视野。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出现,就是因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有人员大于经审批的编制数额现象,把管理从抽象的编制转向具体的岗位和实有人员,以适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背景转换,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过渡。

2从割据式管理到协作式管理。以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包含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顺次环节的完整流程。但是,现实中的机构编制管理诸环节却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数额,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录用、调配、安置人员并审批人员工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部门预算、核拨或核减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能界定和权力划分,机构编制部门不可能涉入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具体业务,但是,这些部门却对能否真正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人事体制的限制,各部门在人员录用、调配、安置等方面没有多少自由裁量空间,因而,机构、编制一旦审批下来,各部门只能照章行事。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人事体制的改革导致各地、各部门在财政和人员管理方面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这给机构、实有人员大于经审批的机构、编制创造了可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出现,试图把计划体制下相互分割的管理方式缝补、连接起来,推动机构编制管理从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状态向相互协调、彼此合作的状态转化。

3从阶段式管理到全程管理。传统的机构编制管理主要集中在决策阶段,即以审批方式决定机构设立和编制数额,审批之后的管理相对弱化,这种管理方法可以称之为阶段式管理。正是由于这一偏重审批阶段的管理模式,使机构编制管理流程出现了诸多漏洞,给超编、混编、混岗、吃“空饷”、底数不清等问题制造了可能。在短缺经济和计划配置时期,政府职能较为稳定,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大,因此,阶段式管理能够达到预期效应。在“市场经济+政府主导”的模式中,政府职能大为扩展,不仅肩负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任,而且有相对较大的权限来配置政府机构、编制。因而,仍然采用审批方式从事机构编制管理显然不太适应政府权力扩张的现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政策设计,借助《机构编制管理证(卡)》的载体,楔入用编核准程序,力图把静态的编制数与动态的实有人员一一对应。换言之,它旨在延伸管理触角,把管理贯穿于机构编制的审批、使用过程及结果这一完整流程中去,以全程管理替代传统的阶段式管理,拓展机构编制管理的空间。

4从柔性管理到刚性管理。由于在管理环节上存在不足,机构编制管理权力实质上在无形中被软化、钝化,这种管理是一种放牧式的柔性管理,缺乏力度、刚度和效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的设计者深刻认识到了一次性审批的机构、编制与动态变化的机构、实有人员之间构成了激烈冲突和错位,地方或部门有可能利用这些冲突和错位做文章,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制造超编、混编、底数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使机构编制管理陷入困境。因此,政策设计者期望通过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创新把一次性审批的机构、编制数与动态变化的机构、实有人员一一对应起来,消除作弊者违规的可能性,同时严查各种违纪行为,把软化的权力强硬起来,将柔性管理刚性化。

(二)实践

近年来,针对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超编、超领导职数、混编、混岗、吃“空饷”、底数不清等问题,各地因时度势、因地制宜,对实名制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实名制管理模式:一是以《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为依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模式。《机构编制管理手册》记录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当出现机构设立、合并或撤销,或者入编、出编、编制变更等情况时,相应机构或用人单位需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全国目前大约有10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实行了这一管理办法。二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卡)》为载体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模式。实行这一模式的有内蒙古、山西、四川等省级行政区域,这一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当《机构编制管理证(卡)》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比如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如果不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核准和入编手续,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和统发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障等。与此同时,机构编制部门一方面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每年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卡)》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是湖北省实行的财政与编制公开模式。建立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信息网,定编定岗到人,将行政事业编制、机构设置、人员结构、工资人员名单等在互联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与此同时,将编制号、档案号、身份证号锁定在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中,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

从上述三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模式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特点:如登记建册,明确并规范人员入编、出编、编制变更等具体流程,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层层把关,加强机构编制审批后的日常监管等。总体上看,这些先期探索为机构编制工作转型开辟了新视野,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透析实名制与机构编制管理转型

机构编制实名制自问世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备受各方关注,并被写入国务院文件中。但是,从实践来看,机构编制实名制并非完美无暇,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从问题视角透析机构编制实名制,可以发现:机构编制实名制不是包治百病的万灵丹,归根结底,它只是对以往的管理程序进行了修改,同时重构了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实践也表明,在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亟需解决。

一是职能部门之间存在权力分割的冲突。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改变了以往的管理程序,延伸了管理权力,推动了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从各行其政、画地为牢的状态向配合协调、监督制约状态的转化,修补了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断裂的管理链条。在此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处于管理的上游位置,它通过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准程序规范了管理过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事部门从事综合计划的职能。如果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没有分开,这种矛盾还不至于表面化;倘若二者分开单设,则冲突就会成为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拦路石。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构编制实名制将形同虚设。

二是难解编外控制人员的悖论。所谓编外控制人员,是指地方政府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动用本级财政供养的、不占用编制且履行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人员。对这一特定人群进行清理、规范是必要的,但是,不能简单地否定编外控制人员的合理性,更不能一刀切予以全部清除,而是要理性对待。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目的在于,将机构、人员与经审批的机构、编制一一对应起来,以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从严格意义上说,机构编制实名制实际上对编外控制人员没有任何约束力,于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悖论”产生了:一方面,机构编制实名制旨在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另一方面,却有大量人员游离于机构编制管理之外。这是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过程中迫切需要重新慎重思考的新课题,是对传统机构编制管理的新挑战。

三是拘泥于机构编制的狭隘视角,容易走入舍本逐末的歧途。从管理学的视角看,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程序设计和管理流程变化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不合理增长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目的在于控制机构编制膨胀,减轻国家财政压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一目标定位——精简、控制,与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体制下的机构编制管理一脉相承,没有跳出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思维定式。显然,这与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现实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止步于精简、控制的目标定位,而不拓展和深化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域,仅仅管住机构编制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变迁的需要、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沿此路径走下去,可能最初尚能取得一些成绩,但最终会被锁定在无效率甚至负效率的状态之中。

四是无法有效回应科学配置执政资源的客观需求。机构编制实名制是对已审批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不涉及审批行为本身。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步伐,现实已不再满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而是呼唤机构编制管理能科学配置执政资源。这就牵涉到如何明晰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怎样界定部门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编制总量、结构,如何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控等等。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着力点重在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上,是向管理的下游拓展空间,而不是积极改造机构编制审批的源头,因此,它只能从事后管理出发进行部分修补,不可能对机构编制管理进行根本性重构。换言之,机构编制实名制是一项基础工程,但如果仅仅满足于基础的构建而忽略质的提升,终究无法完成机构编制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型。

从实践来看,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是为了努力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机构编制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形势,而以上问题视角的分析也表明,机构编制实名制其实只是机构编制管理转型的前奏,它通过构建一个新的协作机制,为整个体制转换准备了必要条件。实名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管住底线——现有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按既定规则运行,而不是追求理想境界——科学配置执政资源。鉴于此,在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基础上,我们尚需进一步重理机构编制管理,以完成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我改造与转型。具体来说,其转型路径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定位:

1从模糊行政控制向总量动态控制拓展。模糊行政控制是传统编制管理方式,它一方面表明机构编制缺乏系统、科学、合理的界定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总体限量,是模糊的、不明晰的;另一方面,它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即所有机构、编制的产生、变更和撤销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与之相反,总量动态控制是指机构编制既有一套完备的、科学的、合理的配置依据和程序,又有一个总体额度,而且还能根据情况变化适当增减,动态调控机构、编制的具体构成。相比之下,后者显然更加契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社会转型。换言之,实行总量动态控制势在必行。

向总量动态控制拓展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机构编制实行总量管理;二是对其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控。就总量管理而言,首先应确定选择哪几个因素作为生成机构编制总量的依据。根据我国国情和管理实践,行政编制总量事关公共权力的运行及成效,因此要优先考虑国内生产总值或地区生产总值、人口、财政收入、面积、行政区划等因素,要按先后顺序、有比例确定一个综合系数以配置全国和各地的行政编制总量;事业编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受制于事业自身的发展,又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因此,可以优先考虑财政收入、人口、面积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以确定符合各地实情的事业编制总量。就动态调控而言,机构、编制的总量不能全国一刀切,搞绝对平均,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区别对待,对不同时期的机构在编制总量配置上要体现其职、责、权的变动情况。在总量管理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变化状况,对需要弱化或取消职能的机构,要稳步减少编制甚至撤销机构;对需要强化或新增职能的机构,要在总量控制范围内适当增加编制,整合资源,挖掘潜力。换言之,动态调控意味着在市场化、国际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不断调适,找到最适合的机构编制规模。

2从收放循环向结构调整拓展。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机构编制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进行政策性调控,因此,以往的机构编制管理常常随政策变化走入“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之路。现实操作中,“收”意味着对机构编制实行严格的冻结,不管是缺编还是超编,一视同仁。客观地看,它对超编机构是合理的,但对缺编机构来说,由于一些合理的机构编制需求遭到行政调控遏制,使政府应有的职能难以正常发挥,造成政府缺位的种种不良后果。“放”则是指由于对超编、混编、“吃空饷”等弊病缺乏有效治理手段,导致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短期内急剧膨胀并超过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增加政府运行的经济成本、管理成本和政治成本。收放循环的直接影响就是,机构编制陷入“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轮回而无法解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轮回现象实质上是传统机构编制管理合逻辑的自然延伸与结果。

向结构调整拓展,就是要努力跳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注重职能设定的合理性、机构设置的科学性、编制配备的合理性、政府运行的协调性,推动政府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和释放自身潜能。换言之,对机构编制管理进行结构调整,意味着对诸如“收”、“放”等政府管理行为进行根本改造,构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体的全新管理机制,以程序化的、可预期的、稳定的管理方法取代运动式的、不定期的、大起大落的管理方法,优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动国家政权建设进程。

3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拓展。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自成立到现在,既缺乏一部权威系统的法律,也缺乏一套成熟完善的制度。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机构编制管理依靠的是以往的经验积累和惯例对照,没有一个科学的工作定位。这种管理的现实表现形式就是粗放式管理。众所周知,在经济社会快速变迁的转型期,粗放式管理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提高管理成本,降低管理绩效。

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拓展,就是要建立一套系统、权威、完善的规则体系,确保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有三个问题:一是把“编制就是法律”现实化,使机构编制管理走出人治的困境,走上依法管理、依制运行的轨道。二是要向标准管理转变,根据部门职责、法定权限、工作方式等规定,抽象、提炼出核定机构、编制的客观要素,使机构、编制配备有确定的、量化的标准可供参考。三是要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绩效评估标准,考核“三定”内容是否落到实处,机构内部、机构彼此之间是否协调,人力资源是否发挥了最大效用等。总而言之,就是要以科学化的手段推动机构编制管理从无形向有形转变,从主观判定向客观判断转变。

4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拓展。我们现在的机构编制管理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形成的,受其影响,机构编制管理习惯于以审批为载体的计划配置方式,习惯于按部就班,而疏于正视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1952年国家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到现在为止,其思路、提法甚至表述和过去基本没有什么变化。这表明,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形而上的思维,视野狭小,行为固化。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管理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市场经济背景下,管理环境和管理对象始终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只有采取动态的循环往复式管理,使管理行为渗透到机构编制工作的每一个细小环节,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从总体上看,机构编制管理虽然处于源头位置,但其自身的能力和资源有限,需要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随后拿起管理的接力棒以完成整个管理过程。换言之,它亟需在相关部门之间真正构建一个协调配合、资源共享的动态管理机制,而不是相互争权、彼此冲突的耗散机制。从微观层面看,机构编制系统内部也需要建立并完善一套包含申请、审批、核准、公示、督查、处理、反馈等顺次递进的管理流程,让管理无处不在,切实管住、管好并用活国家有限的执政资源。

4.强化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验总结 篇四

强化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做法经验材料

社区是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针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把加强社区社会管理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走出了一条以加强社区社会管理,提升社会管理整体水平的新路子,让群众切身享受到了社会管理创新带来的实惠,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大幅上升。在今年公众安全感调查中,**县城区居民安全感达到98.68%。

一、大力推进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强社区社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在推进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根据新时期加强社区社会管理的新要求,积极适应社会职能社区化、社区党员属地化、组织形式多样化、思想生活方式多元化的形势,围绕“改善民生促和谐、服务居民聚人心、加强党建抓落实”的工作思路,通过典型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社区社会管理水平。在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管理工作中,街道社区结合实际,推出了创新社区社会管理“一五二四”服务管理模式,着力建设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一)健全完善“一个服务阵地”

街道社区以打造群众满意的社区服务品牌为抓手,积极创新社区服务方式,把服务由居民等、催、忧、求向民思我想、民需我办、民困我帮、民求我应转变。通过整合资源,投资50万元对4个社区原有的办公活动场所进行了改、扩建维修装饰,确保每个社区均有一个“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服务阵地。健全完善社区服务平台,将“党员服务、劳动保障服务、综治司法服务、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外来人口服务管理”等项目统一纳入,实行一站式受理,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地服务,实现了“办公场所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规范了社区管理服务行为,极大地方便了居民群众。

(二)建立健全“五大组织”

1、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调整组织设置,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党员分类管理,深化拓展在职党员在单位争当业务先锋,在社区争当居民模范的“双岗双争”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服务居民的先锋作用和社区社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2、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着力提升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

3、建立健全社区综治组织,建强社区综治阵地,完善组织机制,组织开展社区的各项综治基础工作。

4、建立健全社区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推动社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青少年帮教工作、社区救助、教育培训、丰富社区文体娱乐活动等方面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5、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组织促进社区体制创新、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服务居民群众、承接政府职能的作用。

(三)全力加强社区“两项管理”

1、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根据“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划分社区网格,把四个社区划分成41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名网格管理员,让所有条块力量都聚集到“格”,所有服务管理都聚集进“网”,推动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在网格这个基本单元上聚集整合,做到了“人往格中走、事在格中办、情在格中联”,形成了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的全方位、动态式、人性化服务的管理格局。

2、加强社区信息化管理。街道社区积极探索构建以人为本、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全程化服务的“一本三化”新体系,筹集资金102.6万元,建立起**县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系统。将社区内的实有居住人员基本情况、党建群团建设情况、综治信访、居家养老服务等信息纳入信息平台,不同部门、不同用户在登录此平台后,根据权限设定呈现相应的内容,在保护社区居民隐私、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实现信息最大限度的透明公开,高效使用。同时,辖区41个网格管理员下沉到社区,采集社情民意,通过信息体系上报到街道,街道实时监控各类问题的处置情况,极大地提高了问题的发现能力和处理效率,有效实现了社情全摸清、矛盾全掌握、服务全方位。

(四)倾心抓好社区“四类服务”

1、抓好以党建为主要内容的先锋惠民服务。按照“一流党建保障一流社区服务”的总基调,立足“关爱人、服务人、教育人、凝聚人”的理念,开展了以实施“连心、民心、爱心、暖心、怡心”工程,创建“汇集民声的聚集园、居民办事的便捷园、社会救助的温馨园、居民生活的和谐园、文化生活的娱乐园”为载体的党建品牌创建活动,构筑了社区党建服务新体系,打造了先锋惠民服务品牌。

2、抓好以民生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开展社区救助、社区养老、家政服务,保障社区老干部、老劳模、重点优抚老军人、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通过采取“一助一”结对服务的方式,定时到服务对象家中开展帮扶、卫生清扫、精神陪聊等家政助老服务和医疗卫生保障、精神慰籍和文化生活服务,最大限度的解决社区服务对象的后顾之忧。

3、抓好以重点人群为主要内容的弱势救助帮扶服务。街道社区注重对重点人群的人文关怀,建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中心”,给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就业扶持;举办残疾人技能免费培训;为生活困难家庭办理城市低保,不断提升社区为民服务质量。

4、抓好以满足居民多种需求为主要目标的社区社会化服务,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为居民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如各社区开办的爱心超市、假日学校、道德讲堂、绿色网源等社会服务体系,满足了居民群众多形式、多项目、多层次的需求。

二、大力推进社区综治组织和阵地建设,为加强社区社会管理夯实基础平台

社区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社区综治组织在缓解社区居民社会压力、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街道社区整合资源,大力推进社区综治组织和阵地建设,夯实社区综治工作基础,夯实了社区综治工作的基础。

(1)建立标准化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站

根据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街道社区按照方便管理、方便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对社区社会管理载体规范化、标准化作了统一要求。四个社区均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防邪反邪工作站、禁毒工作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站、矛盾调处工作站、法制宣传工作站”等基层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建立规范标准的社会管理工作站,由社区党总支书记统揽指挥,实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平安法治联创、突出问题联治、管理服务联动、重点工作联抓。

(2)整合充实社区综治力量

四个社区均按照“112211”即“一名综治指导员、一名综治专干、两名调解员、两名综治协管员、一名社区民警、一名大学生综治社工”标准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力量。通过加强培训指导,实施职业化管理、专业化运作、科学化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创新推行综治指导员制度。从全县干部选拔考试中,选派4名政治素质高、法律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到社区,确保每个社区均有一名综治指导员,充分发挥综治指导员“四员”,即“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法制宣传辅导员、服务发展联络员”作用,有效指导和推进了社区综治维稳工作。

(三)创新建立“综治维稳服务队”

针对新形势下社区治安力量薄弱、情报信息不畅、群防群治工作趋于弱化的现状,街道社区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理念,紧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建“综治维稳服务队”。在各社区充分发动群众,从老党员、治安志愿者、老教师、老干部、企事业退休人员中选拔组建由8-10人组成的“综治维稳服务队”,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参与安全防范、收集社会治安信息、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人口管理。目前该队伍总数已达40多人,队员充分发挥人熟、地熟优势,有效延伸了队伍触角,织密了群防群治网络,带动了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热情和积极性,较好地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预期效果。

三、大力推进社区平安和谐创建,为加强社区社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社区处于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的最前线。社区能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街道社区通过大力推进技防社区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和谐家庭创建,着力提升社区矛盾化解能力,使平安建设这个易碎品真正坚固结实起来,让社区群众的安全感不断提升。

(一)大力加强社区矛盾化解工作

在每个社区配备两名调解员,把一批在群众中威望较高、有较高调解能力、群众信任的老党员推选为调解员,这样不仅确保调解员能得到群众认可、具有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也增强了调解员自身工作动力和责任感。严格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旬排查、日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随时报告,无矛盾纠纷实行“零报告”,确保重点人员、重点问题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创新实施“书记大接访”,构建全天候的调解服务通道,有力地将矛盾化解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的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大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5.强化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验总结 篇五

一、行政机关指标

(一)机构类指标

1、*机构编制管理证号:共18为位,从第1位到第9位程序自动生成,且不可以修改。后面的第10位到18位编办的填写,可以修改。

2、*机构全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各级机关填写时,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批复文件填写。

3、其他全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4、规范简称:如: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简称为“省编办”,默认填报的是部门的全称。

5、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6、*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即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其中,“正股级”和“副股级”为暂时设置的指标,待各级编办将统计数据交换到本系统后,将按照《公务员法》有关 规定,予以取消,原“正股级”和“副股级”的单位,机构级别统一填为“其他”,没有明确机构规格的填“未定级”。系统类别: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和其他。本指标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报。经济实体和其他,没有特殊要求,不允许填报机构信息。

7、*机构性质: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行政编制类型。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为狭义的行政编制,政法机关的行政编制为政法专项编制。

8、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例如:“00021801-8”应填报为“000218018”。

9、隶属单位:为管理系统自动显示的指标,用于生成区划树。

10、*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号(非最近一次的批复文号,如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

11、*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如:省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政府办公厅统计为此类型。(2)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我省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

(8)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9)森林公安机构 : 是指森林公安的办事机构。(10)其他。

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直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 项;市县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

1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

13、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部门台账信息自动生成。

14、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实际填报的内设机构信息自动生成。

15、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6、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7、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18、内设机构领导在职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9、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 4 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20、在职人数:指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录用、调入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数。

21、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中文域名、英文域名、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二)机关编制类指标

1、行政编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政法机关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通过机构类别指标进行区分。

2、工勤编制:机关中使用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机关其他编制:分为原省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另列编制、不驻会的省人大政协常委使用的另列编制、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和直属事业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四类。

以上数据由部门台账汇总。

(三)职数类指标

1、领导职数:指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领导职数。按所占职数分为,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内设机构领导副职。其中,部门其他领导指在部门领导正副职之外核定的部门领导 职数,如省教育厅的“总督学”;按级别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股级副职。

2、非领导职数: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不定级。

3、领导职数高配:分为部门领导职数高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高配。

以上指标的批准数由部门台账汇总,实有数由实有人员信息汇总。

(四)实有人员类指标

1、*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是确认人员身份的重要指标,填报要规范、准确。

2、出生年月:由身份证号自动生成,也可生成后手动修改。

3、*所在机构:指人员所在的科(处、室)。单位领导和单位非领导作为内设机构进行填报,机构名称按照所占的职数名称进行填报。如是所占职数为实职,则机构类别选择部门领导;如所占职数为虚职的,则机构类别选择机关其他。

4、*编制类型:指人员所占用的编制类型。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

5、*人员分类: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内设机构领导副职和非领导人数。不占用领导职数的人员统一填“非领导人数”。

6、*职务:手工填报项。如:××厅的单位领导正职填“厅长”,××厅××处的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填“处长”。

7、*职称:指人员的主要职称。

8、控编单编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9、*进入本单位形式:分为公务员考试、军转、调入、选调、公开招考、事业单位考试、借调、兼职、挂职、招聘、其他。

10、入编时间:指办理入编手续的时间。

11、任现职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没有可以不填。

12、入编文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13、是否高配、是否公务员登记:为选择类指标,选中为“是”,不选为“否”。

14、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照片:按实际情况填报,需要特别说明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五)减少人员类指标

1、减少人员时间:指办理出编的时间。

2、3、减少人员去向: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减少人员原因:分为调出机关、调出事业、调出企业、离休、退休、辞职、辞退、亡故和其他。

4、出编依据:填写相关文号。

其他指标解释见实有人员类指标。

(六)机构主要职责

1、批准文号: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文件号。

2、主要职责: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具体内容。

(七)台账类指标

1、台账名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名称。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文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印发的时间。

4、主题词:分为设立、挂牌、更名、合并、分设、撤销、编制变动、职数变动、撤销编制、机构改革定编。

5、批准内设机构数:参见机构类指标内设机构数。

6、变动摘要:备注项,可以不填。

7、其他指标项参照编制类、职数类指标项。

(八)待审核人员类指标

上报日期:系统根据提交申请时间自动生成。审核状态:包括未审核、已审核和审核拒绝。

(九)内设机构类指标

1、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分为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为派驻)、离退机构、机关其他。

(十)下设机构类指标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部门下设机构的类型。分为政法类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其他。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机构,作为“直属机构”填写。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派出机构:指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纪检监察组(室)统计所、司法所(员)、派出机构其他。纪检监察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中。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 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政法事业机构其他等。

 其他: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下设机构。如有填报,须书面向上级编办说明情况。下设机构其他指标参见机构类指标。

二、事业单位指标

(一)机构类指标

1、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行业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选择。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6、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按照现有的社会功能,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7、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8、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预算形式划 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他。

9、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10、事业单位类别: 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

11、单位设立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初次批准设立的时间。

12、机构属性: 指单位的性质。包括:

 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

 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 

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 教学点; 

其他。

13、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指本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选择类指标,选择为“是”,不选为“否”。

14、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号。

15、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6、实有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数。

其他指标参见行政机关的机构类指标。

(二)编制类指标

1、编制(按经费形式):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类指标—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他。

2、编制(按岗位分类):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其他岗位。

(三)职数类指标 参照行政机关职数类指标。

(四)实有人员类指标 参照行政实有人员指标。

(五)减少人员类指标 参照行政减少人员类指标。

(六)机构职能:参见行政类指标。

(七)台账类指标

编制和职数情况参照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类指标,其他参照行政台账类指标。

(八)待审核人员类指标 参见事业实有人员类指标。

三、审批文件管理

1、批复件标题: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标题。

2、批复时间:文件印发的时间。

3、批复人:文件印发的人员。

4、批复文号:文件的编号。

5、批复件:原文的电子版或扫描版。

四、乡镇街道类指标

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乡、镇或街道下的主管部门填报,其下可以录入内设机构,例如 “党政办公室”。指标解释参见行政机关类指标。

注:

1、系统管理类指标项由开发人员根据需求动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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