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2024-09-21

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共10篇)

1.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一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贵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撤离小区幢号店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于2014年3月27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截止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无任何合理及合法理由占用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产。

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租赁物的行为已经造成申请人无法就租赁物进行装修使用的后果,若被申请人非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其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98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因申请人急于回收租赁物,用作装修营销中心使用,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撤离位于幢号店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

此致

申请人:

年月龙文区人民法院日

2.追索赡养费 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篇二

案例:张大爷和老伴均年近七旬。因为张大爷的老伴没有退休金,所以老两口一直依靠张大爷的退休金维持生活。他们的儿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平时很少回家,对张大爷夫妇两人的关爱也不多。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大爷老伴的身体每况愈下,以往的老毛病更加严重,老两口的生活十分困难。因为退休金不多.张大爷不得不要求儿子对他们承担一定的赡养费,但是张大爷的儿子借口说自己的工资也不高,还需要每月偿还房贷,不同意承担父母的赡养费。最近,张大爷的老伴因病住院,需要一笔不菲的住院费和医药费,但张大爷实在拿不出钱来供老伴医治。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子承担赡养费,可是法院审判周期较长,老伴叉急需用钱,张大爷一时不知所措。

说法:本案中,张大爷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为解决案件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案件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义务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均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O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O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確,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据此.法院可以根据张大爷的申请.要求张大爷的儿子向张大爷承担一定的赡养费,以解张大爷的燃眉之急。

同时,《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也给予了必要的注意。该法第一百O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三

原告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人邢富岭,男,岁,汉族,原大名县供销社副主任。现住 第三人赵国山,男,岁,汉族,职业: 现住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建在共用绿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00年开始,被告在大名县城东建设商贸城,当时该地方周围都是耕地,尚未形成商业区,原告所建商住两用楼房无人购买,在此情况下,原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大名京府商贸城”彩色效果示意图,并承诺小区临街后院内为共用绿地,宜商宜居,即前店后院的商住两用格局。从被告发布的商贸城原意图广告中,也可清晰看出,院中规划为绿地,栽有树木。被告为促销其商品房,喴出的口号是把大名京府商贸打造成新一代大名府商人的平台。在此情况下,原告等人在被告广告的影响下,从2003年开始,先后在商贸城 A区购买了被告建设并销售的楼房,并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房产后,服从管理和规划,按时向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被告交纳水、电等费用。被告却未按承诺植树、种草,部分业主看到院内土地荒着可惜,便栽种部分树木进行了绿化。几年来,原、被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相安无事。但是,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居住的A区院内 土地以共用通道为线分为南北两份,予以出卖。北半部分土地1.316亩(877.8m2)以80000元一亩,合计105280元的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之父赵星师兄,南半部分1.194亩(796.13 m2)以95520元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邢富岭。其中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也在其内。第三人以该片土地自己已购买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开始,除给A区业主周边留出4米通道外,不顾原告阻拦和反对,强行在院内搭建围墙,使A区形成院中院。为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发生纠纷。

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共用绿地和公用设施的侵犯。原告只所以购买被告的商品房,綠于对被告广告及承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商品房规划效果示意图中,清楚地表明,后院为绿地,该承诺对原、被告能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显然有重大影响的。虽然后院土地未在合同中表明为绿地,但上述承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况且,该院中设有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合同中也没有明示院中土地属其他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上述规定,A区院内土地属于A区各业主共有,业主在购买该处商品房时,价款中已包含了对院中土地使用的对价,况且,小区内的绿地和设施设施是小区内必备物质条件,是小区居住质量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用绿地的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A区院内打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据上情,特呈书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附:所代表的原告人名单。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侵权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强行在申请人居住的商贸城A区院内共用绿地的土地建造围墙,欲以造成既定事实,使本案审判后难以执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了各业主的强烈不满,矛盾已达白热化,如不及时制止,就要发生群殴事件,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矛盾激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使本案处理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对第三人建造围墙的行为采取措施,裁定其停止施工。申请人 自愿以自有房产一处(附房产证复印件)作担保。请求法院尽快做出裁定。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推 举 书

我们做为商贸城A区的业主,因与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发生侵权纠纷,进行诉讼。我们做为共同原告叶,为便于诉讼,特推举以下四人为我方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

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

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申请人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

我们授予以上代表人如下权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举证、质证,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一般代理权等。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我们全体原告具有约束力。

推举人:

4.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XX赡养费(扶养、抚恤、医疗,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为此,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的困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5.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 篇五

先予执行申请书

1.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6.如何写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六

被申请人于xx,男,45岁,汉族,x><省xx市人,个体业主,现住xx市xx区淮河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人民币8万元,以偿还信用社贷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4月从信用社贷款12万元人民币,开办小型服装加工厂。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服装原料,并预付货款8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迟迟不予交货,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货款,均被被申请人借故拒绝。申请人于204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8 万元人民币货款。年5月10日,信用社限令申请人一个月内归还12万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否则将查封申请人的个体服装加工厂。申请人全部积蓄都投人服装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没有现款可以偿还信用社贷款,如到期不还贷款,服装加工厂将被信用社查封并变卖,生产经营将无法继续进行。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无理拖欠贷款,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人民币8万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信用社催还贷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秦xx

7.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篇七

== 信息中心 ==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解答: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

疑问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解答: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

疑问3: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发生了错误,应如何赔偿?

解答:应依据《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予以赔偿,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中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疑问4:先予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

解答:先予执行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疑问5: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解答: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疑问6:如果先予执行的申请人在判决中败诉,给被申请人能否获得赔偿?

解答:申请人在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时提供了担保的,可以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回转的规定。

【同步测试与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

1.名词解释

(1)财产保全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诉前财产保全

(4)先予执行

2.单项选择

(1)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启动是由()开始的A. 人民法院依职权 B. 当事人申请 C. 利害关系人申请 D.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

(2)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先予执行的申请采取措施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

A.通知书 B. 判决 C. 裁定 D.决定

(3)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内必须起诉。

A. 15 日 B. 30日 C. 24小时 D. 48小时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内作出裁定

A.24小时 B. 48小时 C.12小时 D.15日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

A.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B.由当事人申请 C.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D.属于给付之诉

(6)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他有权()

A.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B.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C.撤诉 D.反诉

3.多项选择题

(1)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 B.须有当事人提出申请 C.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给付的义务 D.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有()

A.追索赡养费案件 B.追索医疗费案件 C.追劳动报酬案件 D.追索抚养费、抚恤金以及扶养费案件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中提供担保不是其先决条件的有()

A.财产保全 B.诉讼中财产保全 C.诉前财产保全 D.先予执行

4.简答题

(1)诉讼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2)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5.论述题

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的区别

参考答案

1.名词解释

(1)参见教材第152页

(2)参见教材第152页

(3)参见教材第153页

(4)参见教材第157页

2.单项选择

(1)B(2)C(3)A(4)B(5)C(6)B

3.多项选择题

(1)AD(2)ABCD(3)ABCD(4)BC

4.简答题

(1)参见教材第154页

(2)参见教材第158页

5.论述题

8.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八

先予执行制度制度 民事诉讼 制度 财产 保全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②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②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④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9.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 篇九

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省**县人,现住**市**区**路**巷**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23456789** 被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省**县人,现住**市**区**路**巷**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赔偿款****元及**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合计:****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元,扣除已赔偿的*****元,还需赔偿*******元,此款期限于****年*月*日前给付****元。判决后,***不服,向**市中级人民发院提起上诉,现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年**月**日作出(****)*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却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2条、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敬礼**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10.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文模版] 篇十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先予执行申请书8篇,欢迎大家分享。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1

1.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 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 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 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 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信和永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妮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华普广场西塔101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 元。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也有履行能力,由于年关将至,被申请人已拖欠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 元,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广州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纠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_____,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给予_____。

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4

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被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____月____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xxx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____月____日、____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____月____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_______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xxx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____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秦╳,男,66岁,汉族,╳╳省╳╳市人,╳╳工厂退休职工,现住╳╳市╳╳路╳╳号

被申请人:秦╳╳,系申请人之子,男,41岁,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市╳╳路╳╳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赡养费纠纷,已由贵院受理。现因申请人急需赡养费维持生活,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现金3000元人民币,以赡养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年╳月╳日,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感情破裂,双方互不往来。╳╳年╳月╳日,申请人所在工厂破产,工作无着,积蓄用尽。退休后生活亦无法维持,要求被申请人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被申请人多方推诿拒绝。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至今已经1年零3个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予支付3000元赡养费。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

╳╳╳╳年╳╳月╳╳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张ⅹⅹ,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 电话:

被申请人:李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1800元赡养费。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由于地处农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的子女,应负担起赡养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上述义务,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赡养费。近年来,由于申请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每年要支付医药费就超过1000元,同时生活费用也没有着落。而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赡养费,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为此,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由于近期申请人病情加重,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

此致

ⅹⅹ省ⅹ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ⅹⅹ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男,l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系陕AT号车主。

被申请人:西安市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裁定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转移陕AT号出租车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全部登记手续至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营运证、检定证书、经营许可证、保险单等全部手续)。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案件,已向贵院立案,现有的陕AT号出租车由申请人出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亦均由申请人承担,故现涉诉的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应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平等原则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为无效合同,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现因被申请人的服务期限问题,到期后致使申请人无法营运,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综上,出租汽车属于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持陕AT号出租汽车营运的正常进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请予以支持。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8

申请人:******,男,1958.8.***生,汉,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号电话:******

法定监护人:******,女,1965.9.***生,汉,身份证号:******

系申请人的妻子,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1972.10.***生,汉族,身份证:******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号,电话:******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先行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诉讼请求约112万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3日签订《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申请人的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三份之一。签订协议当天,被申请人支付了5万元,之后直接拒绝支付,而另外两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现申请人已使用医药费共30万元,欠医院约7万元,按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1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存在再次拒绝支付及转移财产的可能,以及后期医药费约30万元,按协议书应承担的比例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15万元作为医药费。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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