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及解决

2024-09-22

营改增问题及解决(精选8篇)

1.营改增问题及解决 篇一

“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然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的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如果将施工企业的征税率由营业税税率3%直接改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增加的增值税税率11%,66家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家,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而且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高达94.4%。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衷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其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挑战不清楚,仍未改变传统粗犷的企业管理模式。施工企业营改增,仍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建筑业“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 1.1 人工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施工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占总成本费用的比例较大,约为25% 左右。目前,总包施工企业的人工费主要来源于外部劳务企业,这部分人工费用抵扣难度较大,主要原因:一是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对外部劳务企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尚不明确;二是外部劳务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施工企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认定条件,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1.2.1 甲供设备和材料: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1.2.2 地材:施工企业从项目所在地采购的砂石、沙、砖瓦、土等地材,都是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经常款项收讫后给施工企业打白条或开收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1.2.3 二三项料:施工企业采购的铁丝、铁钉、水桶、电钻、电线等价值低的二三项料,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小商店供应,款项收讫后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开具收据或白条,最好的情况是开具普通发票,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 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砼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6%,而不是17%,从而造成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挤占本就微利的利润空间。1.3 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进项税及机械租赁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机械费进项税很难抵扣的原因有二:一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购入了的机械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已没有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二是当施工企业自有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都是从项目所在地租赁机械用于施工,但是大部分的机械租赁单位属于个体户或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造成机械设备租赁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取得的收款凭证也是白条或收据。

1.4 施工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目前,国内施工企业集团对现有的项目管理模式大部分是用施工企业集团的资质进行招投标,中标后由其下属成员企业参与施工,这样就造成与建设单位的总包合同签约方是施工企业集团,而现场施工时的劳务、材料采购及机械租赁等合同的签约方却是施工企业集团的下属成员企业,这样就造成了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1.5 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的政策尚不明确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没有对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用是否能纳入抵扣范围以及怎么抵扣等问题都未涉及,使得这部分费用是否能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尚不得而知。

1.6 “营改增”试点后的政策衔接难度大

由于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少则半年,多则 三年左右,不同于工商企业,说改就能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该如何进行营改增政策的衔接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现在缴纳营业税一般是按照工程实体的完成数量和税率计算缴税的,但是由于现有的建筑市场不是很规范,拖欠工程款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工程款能够拖欠数年,比如铁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基本上就要3年左右才能完成,但却很少有进项税额扣除,从而会使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更为艰难。另外,在建工程的库存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该如何处理也是需要仔细研究的。、施工企业应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2.1 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

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2.2 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修订各类业务的具体核算 应及时梳理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

2.3 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

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核算应当进行调整,并且需要在系统中新设相关科目以满足核算需求。原预算、考核制度是以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基础的,营改增后,需要对预算、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将其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2.4 调整现有的物资集采模式 为解决增值税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的问题,施工企业应该调整现有的物资集采模式,改由集施工企业团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和付款时,由施工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付款,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2.5 签订内部施工合同

当施工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用集团资质投标或者由集团分配施工任务,集团应与所属成员企业签订内部施工合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不至于被破坏。

2.6 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

在选择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时,我们应优先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我们应当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力争降低企业的税负。

2.7 力争取消甲供材料及设备

在参与招投标时,尽最大努力说服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及设备改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厂家、价格、质量等由建设单位联系采购和控制,但是购销合同由施工企业作为合同一方进行签订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由供应商开具给施工企业。

2.8 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由于增值税计征复杂,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重大,借鉴其他企业管理经验,需增设税务管理岗,特别是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理,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2.9 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虽然营改增试点方案已经公布,但建筑业的具体试点方案以及各地相应政策尚未出台。大多数施工企业人员对于税改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等税法还不了解,因此,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营销、工程、造价、物资机械以及项目经理等人员进行专题宣贯和培训学习,尽快适应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足建筑业试点前的准备功课。与此同时,还要积极与税务和建设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以了解最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调整投标报价策略。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能够提供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将决定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多少。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及时转变经营方式,加大企业自营项目管理力度,增强堵漏意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尽量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损失。

2.营改增问题及解决 篇二

企业“营改增”全面实施已经近一月有余了,在实务中企业在内部和外部都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负不降反升,成本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严重不足。“营改增”后,企业要实现实际税负降低,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进项税来抵减,但是无论是之前试点阶段的北京、江苏等,还是全面实施后的全国各地,企业能够获取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尚不足销售额6%,即使其购买的原材料均可按17%的进项税额抵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人工成本不在抵扣范围,其所对应的进项税无法取得。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务公司目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实际成本中的劳务成本几乎不可能抵扣进项税,最终该部分增值税额转嫁给了用工企业,劳务成本提高,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额也会远远低于可抵扣的比例,导致不能充分抵扣。(2)材料成本中增值税链条不完善,限制了增值税的流转抵扣。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制没有囊括全部的材料成本,使得企业无法充分抵扣。(3)设备使用支出的费用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难于抵扣。企业自有设备使用年限长,在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之前购入的,已经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值税,而且,改革后企业只承担增值税销项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增加了税负。其他途径租赁的设备,由于这些单位和个人难以满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导致租赁费用所涉及增值税难以抵扣。(4)其他方面发生的成本,无法计算增值税。这些成本包括水电费用、零星材料、临时设施等等,这些费用大多数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的,甚至普通发票也不能取得,更谈不上进项税抵扣。

2.企业财税管理体系面临挑战,绩效考核压力加大。企业的财务、税务管理体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必须进行变革。实务中,多数企业只是先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指导,建立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较为简单的计算营业税,改为相对复杂的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财会部门只是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改变,尚未来得及进行财税管理体系的变革,由此出现了以下方面的问题:(1)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下降。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此次改革后,原来计入资产价值里的部分税额需单独列出,使得资产账面价值降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因工程结算总价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大于资产价值中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使得企业负债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2)资金周转难度更大,影响企业现金流管理。营改增后企业垫付的税金大额增加,使得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大。(3)增加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难度,使企业利润有所下降。同时,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流转环节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严重不足,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增加,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的难度上升。

3.领导层不够重视,其他部门配合不力。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管理层未能意识到政策变革带来的压力;同时,财务部门只负责核算,而采购等其他部门,以及项目部、子公司缺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获取的意识,部门之间的壁垒,业务部门强大的惯性惯例,这些经营管理上的缺陷造成企业预决算机制受到挑战,财务部门事倍功半,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增加了企业不合理纳税。

二、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策略

1.正确理解学习国家“营改増”政策,同时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政策上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因此在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致,最终导致地方的产业结构严重畸形。“营改增”的进行,必然伴随着很多财务准则及税务准则的变更,这就需要财务人员积极加强学习,对于“营改增”的政策积极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对于新进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税改培训,同时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尤其是对于“营改增”的掌握。

2.认识到合同谈判的重要性。在合同谈判前,与供应商充分沟通,与业主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让自己成为主动的一方。同时在采购合同中,尽量采取含运费的采购价款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进行抵扣。在实际操作中,要让各方受益,合同参与各方都有自己的发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容易获得,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3.加强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对税源各个环节进行强化管理,在税改之前,下属机构为使得利益最大化,虚报纳税发生额,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很多困难,在税改之后,这些问题都会一一呈现出来,甚至被放大,因此,企业应在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对下属单位加监督,同时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4.加强资金供应链的管理。在税改之后,增值税发票的开据会加强管理,不能随便开据。就企业本身来讲,必须加强发票开据的管理。企业吸收资本要在预算人员制定周密的计划的前提下,配合预算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融资方面,多加比较,多向国家的优惠政策靠拢,选择最优方案;在现金管理方面,不坐支现金,同时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在应收账款的管理方面,加强应收的管理,合理确定周转进度。

摘要:在“营改增”之前,我国一直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政策,其中有很多的问题,因此国家开始实行税制改革。对于“营改增”的意义及影响,企业应该怎么面对,是一个值得研究并非常有益的问题。对于“营改增”的研究有利于企业本身的发展,同时对于国计民生也有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戈昕.“营改增”效应分析[D].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

[2]许峰.“营改增”政策实施影响及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4.

[3]付晓玥.“营改增”扩围与企业税负变化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4.

3.营改增问题及解决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影响;解决措施

随着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推广,传统意义上的服务行业为了符合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在发展的过程中具备整合化产业、国际化服务、新型化业态以及精细化分工的发展特点,再加上产业融合,各种服务行业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的界限变得模糊。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了“营增改”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一、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1.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务会增加

通常来讲,建筑产品的成本主要由质检成本与间接成本组成。其中,直接成本主要有机械折旧的费用、人工成本以及材料成本构成。而间接成本则包含企业内部的施工以及生产单位的管理与组织施工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例如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金与奖金、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会议费等等。第一,建筑企业属于劳动较为密集型的企业,因此人工成本会占据相对大的比例,再加上随着时间的发展人工成本持续上升,从而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施工时间较长吗,而且合同中规定不能随意变更中标价格,这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建筑行业的毛利率,人工成本没有进项税,所以无法进行抵扣,最终导致税负在税改后持续增加。第二,材料消耗是建筑企业主要的成本来源,但是材料在获取渠道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使部分材料无法有效抵扣税额增值的专用发票。例如,从农民这种个人手中获得的价格较为低廉的材料是无法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第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具体施工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大型的机械设备,所以固定资产折旧是其主要成本。第四,建筑行业普遍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所以施工企业为了获得该工程则不得不进行筹资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而借款费用是无法实现进项抵扣,进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2.企业的财务报表受到影响

(1)对负债、资产产生的影响。营业税在实行该征增值税的时候,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根据剔除进项税额的实际价格入账,因此在保持负债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会提升资产的负债率。而当固定资产净值下降的时候,也会使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2)对利润产生的影响。营业税在实行该征增值税的时候,需要保证合同收入是依照总价对增值税进行剔除,但是,当只是确认剔除一些原料等进项税额,所以确认的利润和收入比实施该政策之前有所降低。

(3)对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在购买材料上必须进行现金交易,从而有效获得可以进行抵扣的相关进项发票。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

1.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上应该制定规范化的发票管理,真正做好发票的开立、使用、领用以及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使用不当而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对于建筑工程的成本人与分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报税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断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真正从思想上树立对增值税专项发票的保护意识,从而使建筑企业在可抵扣税款方面更加有效和完整。

2.明确好合同约定及付款环节

增值税可抵扣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所以建筑企业在材料采购与分包合同中要制定有效的政策,让对方真正承担起有效、合法、足额的增值专用发票。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对方所提供的购销凭证、请款申请以及在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再罚款等行为进行有效的约定。

3.对财务人员进行税法政策的教育培训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的税款计算方法也有所改变,所以需要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税法政策方面的教育培训,并且还需要与建设主管、税务部门间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税制规定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并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从而保证税务控制系统的广泛推广与应用,提升员工的实际工作效率。

4.强化现金流管理,提升纳税筹划能力

“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为建筑企业在现金方面带来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考虑实际的资金需求,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计划,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流量,从而降低企业的支付压力。

新政策的实施与推广为建筑企业在税收策划方面提供了发展机遇,因此建筑企业抓住机遇结合实际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尽可能降低税负,最终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第一,在恰当条件下适当更新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企业的现代化水平,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第二,有效结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尤其是在对原材料购买的环节中,需要与具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商合作;第三,主动参加长线或短线投资,提升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的能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项目的要求以及“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好合同约定及付款环节、对财务人员进行税法政策的教育培训、强化现金流管理,提升纳税筹划能力,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庆艳:加强施工企业资金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09).

[2]郭明柱.浅谈施工企业劳务外协队伍的管理[J].山西建筑.2010(14).

4.营改增计价问题解析 篇四

一、计价依据调整原则:

1、价税分离:工程造价=税前造价(含进项税)+营业税

(调整后)=税前造价(含进项税)+增值税

=(除税造价+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除税造价+销项税

2、调整内容:税前造价(调整后)除税造价=税前造价(含进项税)-进项税 营业税(调整后)销项税

3、体系不变: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原定额基价、信息价格不变均含进项税。

4、系数调整:除税造价=税前造价(含进项税)×调整系数(材料、机具、管理费、措施费)。

二、除税人材机单价确定:

1、除税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人工价差+人工风险费

2、除税材料单价=(定额材料单价+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单价+材料风险费)(含进项税)×材料调整系数

3、除税机具单价=(定额机具单价+价差价差+机具风险费)(含进项税)×机具调整系数

4、软件实现:软件自动计算。

三、除税补充估价确定:

1、自编补充估价:造价人员自行编制的补充估价项目(bj或自编定额),简易估价只包括人材机费用,完整估价包括人材机含量和单价。

2、审批补充估价:省造价站审批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估价,包括人材机含量和单价。

3、除税补充估价=人工费+材料费(含进项税)×材料调整系数+机具费(含进项税)

4、软件实现:

1)补充估价组价材料、机具费含进项税,费用表自动扣除补充估价的增值税。

2)补充估价组价材料、机具费不含进项税,可将估价单价全部计入人工费。

四、除税企业管理费确定:

1、除税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含进项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进项税

除税企业管理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机具调整系数)×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后)

2、软件实现:软件自动计算。

五、除税清单综合单价确定:

1、除税清单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含进项税)×材料调整系数+机具费(含进项税)×机具调整系数+企业管理费(调整后)+利润

2、软件实现:软件自动计算。

六、除税材料暂估价确定:

1、除税材料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含进项税)×材料调整系数

2、软件实现:将工料表中暂估价材料“调/暂估价”位置双击,价格粗显设置为“材料暂估价”属性。

七、除税清单暂估单价确定:

1、除税清单暂估单价=清单暂估单价(含进项税)-进项税

除税清单暂估单价=单价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材料调整系数+机具单价×机具调整系数+企业管理费(调整后)+利润

2、软件实现:

1)有组价定额和人材机含量时,选择“清单费率表”后,自动计算除税清单暂估单价。2)无组价定额时,在清单综合单价直接录入除税清单暂估单价。

八、除税甲供材料费确定:

1、除税甲供材料费=∑甲供材料单价(含进项税)×材料调整系数×甲供材料数量

2、软件实现:将工料表中暂估价材料“调/暂估价”位置双击,价格粗显设置为“材料暂估价”属性,同时在“分类”位置选中“甲供”分类,用于打印甲供材料表。

除税甲供材料费=除税造价(扣除防洪基金)-除税造价(甲供材料调价设置为0)

九、除税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

1、除税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进项税)-进项税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机具调整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后)×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系数(调整后)

2、软件实现:软件自动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系数: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1.00;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0.97;其他合格工地×0.93。

十、除税暂列金额确定:

1、除税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含进项税)-进项税

2、软件实现:在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位置录入除税暂列金额,结算时扣除。

十一、除税专业工程暂估价:

1、除税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含进项税)-进项税

2、软件实现:在其他项目清单“总承包服务费”位置,录入除税专业工程暂估价。

十二、除税计日工确定:

1、除税计日工=计日工(含进项税)-进项税

2、软件实现:在其他项目清单“计日工”位置,录入除税计日工单价、数量。

十三、土建、市政、园林人工土方定额:

1、外购土、客土材料费,参照建筑、市政路桥、园林绿化专业材料调整系数。

5.关于营改增的问题 篇五

2、营改增范围:

征管基础信息核实确认纳税人范围为: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属交通运输业(包括不含铁路运输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的所有纳税人。

3、国税没有通知营改增,可以不管。除非你自己要求营改增,那么就去国税拿表来填写,并到地税专管员处签字.4、营改增以后的企业请注意:

(1)国税开始卖增值税发票了,那么地税发票就不能使用了,请把没使用完的地税发票拿到地税专管员那里缴销。

(2)如果国税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已经代扣了相应的地税附加税费,那么这部分的附加就可以不来地税缴纳了。如果国税那边没有代扣,就依然到地税来缴纳。

(3)只鉴于营改增范围(第2点)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这个范围以外的收入,若属于营业税收入的,依然到地税缴纳营业税。友情提示:只要是涉及流转税有两种以上税率的,一定要建立收入明细账,否则会按照高的税率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6.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篇六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了抵扣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4.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征收管理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3.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6.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五、发票管理

1.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营改增问题及解决 篇七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我国“十二五”计划中提出的一项重大税务制度改革。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作试点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预示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同年8月1日起至该年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推广试行。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2011年首次“营改增”试点方案时,并未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到试点运行范围之内。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施工企业业务面广泛且需求巨大,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行业自身及其相关行业范围广,诸如:上游涉及建材、机械制造业,下游又涉及酒店旅游、房地产等行业,行业的基础宽泛性加深了建筑行业在纳税环节中的复杂程度。在“营改增”税务改制的背景下,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程面临一些其他行业未曾面临的复杂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在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经营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加深对“营改增”的了解,以做好相关应对措施。

二、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税务难以抵扣问题

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用抵扣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中,不允许将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人工成本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然而,从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来看,其中人工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占据着25%的高比例。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成本通常是签发外包普通服务行业发票或者是签发自制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无法得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是建筑企业的材料费用抵扣问题。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筹建过程中会使用之前建筑环节剩余的或者生产的材料,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用材料无法得到外部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样导致了企业无法对这部分材料费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的地域限制等原因,地材采购较为零散,大部分地材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这些供应商大多不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地材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充分抵扣。其他部分小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因自身规模小对外出售材料时也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料源头上的缺失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进行这部分的税务抵扣。

2、纳税程序繁杂问题

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基础行业,业务面广泛,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生产运营关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高层会设置专门进行相关业务管理的组织结构。相较于一般行业更为复杂的内部组织机构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征收程序上存在繁杂的问题。例如,多个部门可能会产生涉及不同业务背景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同时,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复杂,加大了管理成本,内部人员稳定性以及管理上垂直领导的效率高低都是影响纳税的因素。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存在多地开展建筑业务,各个项目工程所在地不同,异地缴纳税务和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总公司税务上如何协调的问题,也是导致纳税程序繁杂的又一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着企业选择注册法人所在地纳税或者在项目所在地的纳税问题。

3、实际税负偏高问题

根据统计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核算数据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仅仅占据了项目费用的60%左右,多达40%的项目成本费用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就说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额为47%,基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1%可以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达47%*11%=5%,远大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3%。虽然理论上增值税可以转移,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业主或甲方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如市政建设、城市建设单位),国家的工程预算项目并没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于增值税项目的考虑,导致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多出来的销售税无法转移。

因此,在现行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改制中,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税负反而大大的提高。这显然和政策上的初衷相悖,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是当前“营改增”税务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重复纳税问题

在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已经缴纳了工程款的增值税。但是,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有劳务外包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流转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劳务外包企业再一次征收增值税,显然这里就存在了重复交税的问题。另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包企业一般为中大型的劳务外包企业,大多数中小型的劳务企业无法出具合格的发票。本来应该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得到抵扣,在销售或自用环节中全额征收销项税额,存在了隐性重复纳税问题。

三、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抵扣环节

在现行“营改增”税务体制改革中,建筑施工企业部分人工成本和材料费用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结合当前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的现状,税务部门可以从进项抵扣环节设置相关特殊的抵扣政策,例如对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成本视为建筑劳务费,对其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项目的依旧按照建筑企业当前11%税率纳税。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事项进行相应的特殊处理,设置相应的抵扣政策,规范“营改增”下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

2、给予更优惠税收政策,平衡实际税负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革,企业的实际税负反而提高,违背了“十二五”税务改革的初衷。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纳税,其税率仅仅为3%。现在按照增值税的方式实际税率居然高达5%。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相关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该做到平衡税负,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护这一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根基地位。针对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平衡当前高额的实际税负。

3、完善纳税征收程序,做好税务筹划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中存在一些政策性的纰漏,要加强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管理,完善纳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好纳税申报问题。施工企业在实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应该结合实际,满足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税务政策。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做好税务筹划,谨防重复纳税问题和降低纳税成本。在外部政策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做好税务筹划,安排好在何时、何地进行纳税申报,减轻繁杂的纳税程序带来的成本。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业务特别处理,避免重复纳税的发生。

4、加强内外沟通交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对我国税务制度还是建筑施工企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动去学习和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为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占有立足之地做好准备。应定期、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参加“营改增”政策的培训,以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的基本专业水平。同时应该开展“营改增”的研究,注重研发投入,为税务筹划做好准备,确保企业可以有效的面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且结合外部“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一方面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另一面反馈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在今后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时,能够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现实意义的税收政策。

四、结论

8.营改增问题及解决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 对策

推行营增改需要制度和实践的高效配合,重点就是要企业与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够针对原有制度和观念进行改变,尽快的实行新的营增改税务制度。在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适用范围、简化增值税科目以及合理配比出口退税。同时,要求政府尽快的完善相关信息体系。

一、“营改增”使增值税更加完善健全

“营改增”在现阶段虽然依旧是以试点的方式推行,但是从其影响来看,“营改增”将会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营改增”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科学的税收制度,促进我国的经济结构能够得到合理的调整,为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做好服务。“营改增”改革实行行业内基本上消除重复征税,行业的总税下降或不增加。“营改增”改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

(一)增值税税负减轻,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包括: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与加工货物、修理与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个人和单位。“营改增”改革后,原来所属的纳税人无变化,新增了在我国境内接受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目前的应税服务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业与6项现代服务业。具体指的是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的租赁、物流辅助、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研发和科技6项服务[1]。“营改增”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企业和个人的原有营业税项目变成了增值税项目,如果收到的发票满足符合规定抵扣,会使企业拥有更多的可抵扣税额,减轻部分增值税税负。

(二)改变了原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原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工业年应税额度为销售50万以上;商业年的80万以上;改革后的标准是总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对于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额度税务资料、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服务行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改革后,不同的行业,其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不同,服务业的标准是工业和商业的6倍到10倍。也就是说,“营改增”使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量变大,大大增加了财务人员辨认发票的真伪难度与企业的纳税风险。

(三)增加了核算会计人员

正是由于其拓展了范围以及增加了风险,所以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原有的增值税会计主要是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其中应交增值税包括: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传出多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个科目。改革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了增值税留抵税和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四)申报细化

为了更好的实现营改增的政策和方便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成果考核,增值税的纳税表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改变,对于营改增中涉及的内容申报更加细化,具体体现在调整表格的格式、对附加表格重新设计和调整。

二、“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一)“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面临的问题

虽然“营改增”使增值税更加完善健全,但是依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企业改革,增加了税务是否适用的困难;增值税的会计科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退税难以公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快速跟进进度,充分利用自己所有的专业知识与相关改革政策之间的联系,分析并解决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相关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国家规定与企业需求的相关增值税会计科目;对于自己无法解决的出口退税核算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为进一步的营增改提供有用的参考价值。

(二)“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对策

1.应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适用范围。在营改增改革中,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抵扣进项税额,宁愿多交税金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却增加了额外的税负。依据规定,在营改增之前,要按其营业税的百分之五缴纳百分之十二的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在营改增改革之后按照增值税的百分之十七缴纳百分之十二的城建税与教育附加费,因此对于不同的企业,营改增的税负负担和利弊应当分开来看。营改增改革在现阶段依旧是试点推行,具有过渡性、不稳定性以及可变动性,其政策及法规也在随时的改变和更新。

2.简化增值税科目。增值税中会计科目应该再简化、精化。目前应交税费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改革后,应交增值税下设置11个三级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二级科目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2]。目前的大多数企业,仅仅只需要用到其中的主要几个,因此对于企业用不到的科目应该取消以简化企业的财务工作。

3.合理配比出口退税。在会计工作中,需要遵循诚实纳税原则和合理避税原则。针对这两项原则,可以做出以下改进:

首先,依据应税服务的零税率退税政策,营改增中提出的零税率退税,以出口退税单方面看,是出口退税的进步,同时也为生产型退税的改进指明了方向。但是这种核算方式也给我国的造成了严重的税收压力。

其次,依据商贸型退税核算的具体方式,由于我国在不同产品中的退税鼓励以及限制也不同,不同的企业实际退税率不一样,针对不同的产品退税率也不相同。因此,需要区分采购材料、按成本核算、计算月年平均退税率、账务结转等措施。

4.完善政府机构的信息网络。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同,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快速的传递,会计人员需要在政府的助力下解决问题。主要的问题有:国税普票的真伪查询、出口报关的相关信息未能及时更新以及发票稽查信息难以查询等。这就要求政府机构能够完善信息网络。迅速建立国税普查的真伪查询系统、加快出口报关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加快国税的防伪税控及发票稽核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结语

社会的进步,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这都导致我们必须实施新的税务制度,不断的完善税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税务制度“营增改”。

参考文献

[1]康小齐.“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分析[J].经济问题,2015,(7):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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