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2024-07-3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共8篇)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一

正安二中教案

教学内容: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⑴知识方面:识记:如何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3 点)理解: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③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运用:公民如何正确履行义务; ⑵能力方面: ①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②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③发展性思维能力;

⑶情感、态度、价值观: 树立遵纪守法、维护法制的观念,培养崇高的集体主义感情。教学重点: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

二、教学重点、难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

三、教学过程:复习提问: 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又应履行哪些义务?导入新课:通过前两节的学习,我们已经懂得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所应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板书)板书观看视频资料:陈良宇案2006年夏掀起的上海社保风暴,波及上海政要、国企高管、民营企业富豪,风暴背后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权钱交易网:有数十亿元社保基金被挪用,数 十亿元国有资金被借用违规入市炒股等。历经近两年的侦查和审理,上海社保案终于在 2008 年4月11日迎来了最高潮——一审判决陈良宇。陈良宇从政治局委 员到阶下囚的起伏人生告诉人们什么?请同学们讨论、分析材料。(同学讨论,教师归纳)以上事例说明,在我国,无论你的官衔有多高,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我国在适用法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内涵。(板书板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内涵 板书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等地适用法律。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义务。(板书)让学生阅读教材63页,加深印象。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有一律平等。比如说,我国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56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代表。又如,选举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文盲也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普通公民要依法纳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同样要依法纳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板书)。(板书 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板书)举例说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 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板书)3)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板书)结合教材上的例子,说明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尽管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 权,但在现实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特权。国家要从制度、法律上保证各地机关都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根本上杜绝特权 的滋生蔓延。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2、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板 1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 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 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合谐统一。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板书)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板书)权利和义务不可分,有两层意思: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 务。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 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 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比如: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 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 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板书)。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板书)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 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 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对立起来。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2)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板书)义务。(板书)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权利。(板书)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权利。(我国公民享受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艰苦奋

斗、流血牺牲换来的。每个公民都应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用好权利,做一个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青年学生尤其要珍惜现在的学习生活,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与接班人。第二,公民要自觉地履行义务。(板书 地履行义务。(板书)第二,公民要自觉地履行义务。(板书)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大家都自觉地为国 家、社会尽一份责任,我们的社会主义事来就能蒸蒸日上,国家就能更快地繁荣、富强。同进,也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总之,只有把认真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观看视频资料:坚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 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1)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 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同样,公民也 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板书 国家利益。(板书)(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板书)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公民在履行义务时 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板书)义务时,(板书(3)公民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板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 题上,也会产生矛盾。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又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 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 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如:三峡库区百万居民,为保证三峡工程顺利实施,他们一次、甚至两次搬迁,离开自己的家园,这是一种何等高尚的风格啊!这正是公民爱国家、爱社会主义事业的表现。小结:小结:本届课我们学习了,公民在对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巩固练习:作业)

四、巩固练习:(作业)1.有的报摊的摊主用高音喇叭反复播放提示语,噪音干扰了人们逛街、购物 的秩序和心情,影响了周围群众的休息,引起了人们的不满。这一事实告诉我们A.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都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B.公民应先履行义务,后享受权利 C.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根本对立的 D.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2.甘肃省民乐县顺化乡原副乡长张某官迷心窍,在竞选乡长职务时,以烟酒 贿赂乡人大代表,拉选票。并以权谋私给个别人大代表虚开劳动工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张某的行为(ABC)A.违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B.是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C.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D.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3.材料中对张某的处理表明(ABD)A.侵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B.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C.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机关存在的根据 D.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二

1 公民在婚前医学检查中的权利

1.1 公民有从国家获得婚前医学检查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1.1.1 公民获得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这些规定是公民充分享有得到婚检服务权利、履行婚检义务的法律保障。对于婚检这一公共卫生事业,国家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只有国家提供了有关的服务,公民才有履行有关义务的条件。

1.1.2 使公民获得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具体举措

为了保证公民获得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基本规定的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又在其他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而使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事业的开展有了物质保障。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在我国多年的婚检工作中,边远贫困地区一直是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这对婚检工作非常不利。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扶持,从而提高婚检工作的普及率,是国家的重要举措。当前在婚检率普遍降低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在实行免费婚检。虽然这是在婚检率降低的情况下实行的,从我国目前对公共卫生事业重视并加大投入的情况看,这也将是发展趋势,公民得到免费婚检服务也将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这些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这些职责,使我国公民在婚前医学检查中获得必要的技术服务条件,获得安全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1.2 公民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根据该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是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设立的目的和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依法设立的提供婚检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例如,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等。这些都是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公民应当得到的服务。

1.3 人格权

我国宪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受法律保护。

1.3.1 生命健康权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优于其他一切权利。我国的卫生法律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为原则,依法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这一权利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婚前医学检查的所有行为都不得对接受婚检者的人身造成损害。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得到安全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为了保证婚检工作的质量,保证在婚检中接受婚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普遍设立了专门从事婚检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对该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我国法律同时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依法承担婚检职责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母婴保健机构的婚前医学检查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受检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2 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我国在公民个人生活、社会活动的任何领域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我国的卫生法律在涉及公民隐私方面也都规定了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如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该规定是公民隐私权在婚检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隐私不同,卫生活动中涉及的隐私主要包括身体的生理特点、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人的生殖系统等,患者及家族的既往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患者的社会关系等。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一样,婚前医学检查直接针对人的身体开展有关活动。因此,其所涉及的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围绕人身而设定。保护接受婚检者的隐私,应当注意:婚检的结果、婚检中看到的身体情况、接受婚检者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等,都应当得到保密,不允许他人查阅婚检资料;未经同意不对外介绍、报道,或不得披露接受婚检者姓名等;不随意传播可暴露接受婚检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也不得因任何原因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

追究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重要制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对侵犯接受婚检者的隐私权的行为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规定,对侵犯接受婚检者隐私权的行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中也应当作出这方面规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1.3.3 身体受到尊重权

身体受到尊重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宪法、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都对这方面的人格权作出了保护的规定。公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其活动都是遵从检查者的安排。检查者在进行有关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1.4 知情权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公民的知情权包括对国家事务、国家机关的有关事项有知晓的权利,以及在民事活动中知情权。母婴保健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应当包括对国家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决策、计划的知晓权利,具体部署、安排、婚检内容的知晓权利等,还包括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对自身检查结果的知晓权利。

另一个应当重视的知情权是婚检的男女双方对对方的检查结果的知情权。男女结婚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知晓对方的有关情况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一方通过知道对方的家族遗传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决定是否结婚、如何处理婚后的关系等,从而维护自己的、乃至双方的权益,维护全社会的利益。

1.5 监督权

作为公民在婚检中的权利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是国家的婚检工作和受国家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婚检服务。这些工作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利益,也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

1.6 救济权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人都有权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保障公民的该权利,制定了有关法律。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民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是该法中的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此外,该法中没有其他有关规定。但公民仍可以通过其他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要求民事赔偿、行政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公民在婚前医学检查中的义务

2.1 公民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义务

《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属于公共卫生体系的一部分,其公共利益性质要求国家、公民都要承担起婚前医学检查义务。2002年起我国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实践已经证明,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已经给国家、人民造成了损失。

婚前医学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即公民在是否婚检问题上有没有自主权。婚检义务与自主权之间是冲突的。这种冲突解决的原则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得妨碍婚前医学检查的实行。公民的权利内容的确定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社会、历史条件要求我国公民承担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义务,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长远利益。我国在计划生育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律上已经有强制性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正是从国家、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出发而确定的。例如,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的生育要受计划控制,超计划生育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法律规定,对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保证国家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对人的生育这一自然生理问题不做控制,今天我国的人口状况、我国的发展将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情况。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公民的义务要求公民履行,正是出于达到这样的目的。

2.2 告知义务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既有接受婚检者向婚检机构如实介绍自己的有关方面状况的义务,又有应当向要结婚的对方告知自己身体等方面有关情况的义务。这对实现婚检的目的有重要作用。《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没有规定艾滋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暂缓结婚,但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这些都需要知道对方的情况。因此,接受婚检者应当向婚检机构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不得以隐私为由不提供有关情况;应当向对方告知有关事项,也不得以隐私为由侵害对方的知情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这方面规定,应当作为完善《母婴保健法》可借鉴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民在婚检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其特殊性。有些权利具有广泛性,如生命健康权、受尊重权、救济权、监督权。有些权利在确定其内容时,应明确某些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如自主权的范围、知情权的范围、隐私权的范围等。

参考文献

[1]高向华,卢祖洵.论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J].医学与哲学,2006;7.

[2]杨秀兰,陈发俊.SARS患者权利、义务与社会公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0.

[3]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三

一、 权利义务界定问题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核心问题。关于权利义务的学说门派林立,关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叙述五花八门、琳琅满目。学者经常引用西方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关于“什么是权利”的定义:“权利是这样一种资格,政府否认個人的这种资格就是错误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说法具有片面性。因为,权利不仅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意愿,是客观资格与主观意愿的结合。就以上述德沃金的定义来说,正是因为权利也是一种意愿,所以权利主体不管是为了公共利益与否,都是可以主动克减甚至放弃的。简言之,权利无非就是一国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与意愿。资格就是客观存在的权利主体资格,意愿就是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选择。对于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来说,义务是权利的对应体;对于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来说,义务不仅显性地或隐性地与其权利相对而存,而且总是如影随形地与权利相伴而行。

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公民,如何正确认识静态和动态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种种关系,是正确厘定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对待自身和他人、正确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及其紧急状态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前提。广义地说,权利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与此相应,义务也有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和自然义务。狭义的权利义务,一般指的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就法定权利义务的界定与区分而言,至少有以下四种关系值得我们注意:1.公民个体自身权利义务的关系。一般认为,有法定权利必有其相应的法定义务,包括宪定的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可放弃而不履行。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与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权利与自由。3.个人权利主体自身不同位阶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4.不同权利主体(包括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不同位阶权利的交互矛盾关系。上述四种类型与四种关系的权利义务之界定、权利义务之界限及其相互关系之厘清,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特别是对权利类型学、权利位阶学、权利关系学的建构具有特殊价值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中的意义,特别是对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以及如何处置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殊应用价值。

二、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公民权利义务界定问题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权利主体如何及时而准确地找准自己的权利义务坐标,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必要的义务,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在实践中积累必要经验以充实与构筑相关理论的关键性问题。按照通常的共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与公民权利义务界定相关的问题,至少有以下三个。

第一,厘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前、中、后三个时间段的权利义务坐标体系及其相互比较关系。一是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前常态下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二是事件发生过程中非常态情状下的公民权利义务变化情况;三是事件善后阶段公民权利义务逐步从非常态转向常态的情况;四是对上述三个阶段公民权利义务做一个动态的比较界定研究。

第二,内部界定,即权利主体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我界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一种毫无预兆或者虽有某种预兆但却往往无法预料、无法控制、无法逆转而急速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在公共机构或公益团体介入之前,身处此刻此状的公民们,是第一时刻现场亲临者或当事者,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是及时处理调节自身权利义务状态的直接权利人甚至第一权利人和直接责任者甚至第一责任者。在公共机构与公益团体介入之后,每个个体权利义务主体始终存在着如何自我调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同公共机构与公益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谐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使现实环境转入一种非常状态的情境,非常态情状下的社会条件、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都是非常态的,随着权利义务基础与前提的社会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急剧改变,权利义务主体对权利享受与义务承当的内容与方式都随之改变。由于非常态条件下的权利资源的破坏、残缺、稀缺,人均权利资源势必大大降低甚至化为乌有;与之相反,为了挽救作为权利资源创造者的无数权利主体的生命,为了避免作为主要权利资源的公私财产的进一步减损,义务承担的范围急剧扩大,义务内涵急速加重了。因此,具体而言,权利主体的调谐内容主要是,一方面如何自觉、主动地克减自身的权利,包括权利的享受范围、享受程度和享受种类;另一方面是相应自觉增添义务的承担,包括义务的履行种类、履行范围和履行分量。

相对常态社会生活而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必会破坏或改变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协调状态,产生新的不平衡和不协调状态。而当事人通过对自身权利享受的自觉克减和自身义务履行的自觉增加,又会使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临时性的新的非常态平衡协调之中。克减的有法定权利和道义权利甚至自然权利。

第三,外部界定,即公共机构、公益团体与其他公民作用于或影响于公民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的外部性权利义务干预。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这种外部干预一般是在法律预设的合法性前提下和道德预判的合理性基础上进行的,因而本身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条件与环境。然而,即使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也要注意避免不必要地或过分克减公民权利与加大公民义务负担。据此,必须正确认识与调谐以下四种权利义务关系。一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公共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和依法或依授权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行为的社会机构与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同公民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之间的界限区分、对应衔接和矛盾协调问题。二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不同行政权力主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责主体的行政行为之间需要随时调整与协调,以提高其行政效率。同时,由于其行政行为必然产生对公民具体权利行使与具体义务承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干预,因此各种行政行为之间更需及时衔接和协调,以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不必要克减和对公民义务的不必要加大。三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行政行为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与一部分公民权利义务主体产生的协调或不协调关系而影响到另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义务救济关系,需要及时衔接与调谐。四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不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公民之间,在行使具体权利与履行具体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不协调、矛盾甚至冲突,急需得到及时而必要甚至紧急的救济和调适。这里有公民主体的自我调谐问题,也有公共机构与公益团体的及时介入或参与问题。权利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权利的补救与急救,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义务的减轻与免除,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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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问题与建议

为了更好地预设、应对和善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为了在突发事件期间合理合法地进行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以下几个与此相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更应当上升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层面来做战略性的决策考虑。

1.立法方面问题。依法厘定各种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关系,尤其是权力行使和权利行使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动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对权力行使体系和权利行使体系做相对静态的规定与描述,应当力求细化而详尽;对之进行动态界定,难度较大,必须进行科学预测,在预测基础上科学设定相关标准,在事件发生后得以依法协调权力行使、权利行使以及权力权利之间种种矛盾冲突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我国已经制定相关法律35件,相关行政法规37件,相关部门规章55件,特别是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层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形成了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国家应急体系,这是可喜的。但是,它与国家与社会发展要求,它与社会资源环境的变化与衰化甚至恶化的客观需求,它与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等法治话语系统与法治实践发展的要求等等之间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远远适应不了这些主客观的需求。目前的实际问题是,相关立法不完备,不详细,不清晰,不具体,不衔接,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据此,有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公民权利义务问题的相关立法必须逐步完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自成一个子体系;立法相关内容应当力求科学化、精细化,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厘定清晰,界限明确,可量化的尽量量化,增强可操作性。

2.执法方面问题。这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依法执法意识不强,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知识欠缺,执法方式与手段单一而呆板。二是执法职责尚不够周延,执法群体内部上下左右关系不够衔接与协调,执法队伍应对突发、不测、不良现象的应急能力不强。三是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够主动、及时、公开、全面,被动应付、滞后补救的居多。据此,一切执法主体及其全体成员必须加强培训,增强依法执法的法治意识,全面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更多地学会并运用多种执法方式与手段,及时公开突发事件发生与处置全过程的相关信息(除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与个人隐私外),充分利用新媒体的迅速而及时、广泛而全覆盖的特点优点,发挥“互联网+”在特殊狀态与非常态环境下无可替代的作用,掌握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参与、信息动员的主动权与正能量。如果说,立法仅仅是为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静态的预告、执法的依据与标准、权力职责与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关系,那么实际应对突发事件的全程、全方位责任都是由执法部门来承担的,包括对公益团体与所有志愿者的协调与组织。可见,执法意识、执法知识、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决定了应对一切突发事件的预前、过程与预后状况,理应作为关键问题来重视、来解决。

3.思想意识方面问题。这里有三个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的思想意识问题。一是防范意识,即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意识。当今,我国进入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矛盾多发期和突发事件多发期,这已成为国家、社会与公民的普遍共识。因此,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当全社会普遍具备积极防范意识。首先是要有防范意识,因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然性、爆发性,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阻止或消弭的,如自然灾害。但大多数突发事件是有预兆和端倪的,从其萌芽到瞬间爆发是有一个逐渐演变、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的,如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的社会灾害。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许多突发性事件都是事出有因、潜生已久的,即使如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也是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到爆发性灾害的过程,这就为平时的预防性意识及其举措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为防止或减轻某种灾害的发生,或者为事先转移人口与财物以避免受损提供了可能。其次是须有积极的防范观念。只有积极而不是消极的防范,才不致由于消极应付和侥幸心理而坐以待毙,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再次是必须举国防范、全民防范、普遍防范、持久防范,才能使预防获得预期效果。为此必须确立预防比应对重要的理念,强化预期责任管理。

二是政治意识,即不仅从经济性、社会性视角看待突发性事件,而且要善于从政治性角度认识突发性事件。由于许多灾害性事件来势猛,可控性差,持续时间长,可能救济资源不足,救难消灾不善,公民权利甚至基本人权极易受到损害;加上外界其他因素的刺激,特别是人为的负面政治性因素介入与互联网效应的无限放大,一般自然灾害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性事件,一般社会性事件也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政治性事件。为此必须加强政治意识,执法部门与单位以政治眼光来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大力保护极易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与基本人权,把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与公私财物作为救难消灾中的首要地位,排除突发事件转化为政治性事件的外部条件。

三是服务意识问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法治政府就是服务型政府,执法管理、依法治理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依法服务,为此必须寓服务于管理、治理之中,管理、治理体现服务精神。无可讳言,目前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行政执法部门与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服务精神尤其差强人意。被动性服务、应付性服务、冷漠性服务、恩赐性服务甚至野蛮性服务的习惯思维与执法行为还普遍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到了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一些部门及其人员极易因强化管理、治理与管治而不恰当地损害、克减公民权利。为了如期在2020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为了真正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必须切实转变作风,养成法治思维,增强依法服务理念,确立权利与人权意识,以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优质服务减轻灾害损失和权利克减,使公民获得优质服务就是让公民获得一种权利享受,这无异于是对公民权利的增添,而不是克减。

4.补偿赔偿机制问题。为了救难消灾,为了尽量减少公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使公民权利的享受与行使维持在一定水平,不仅国家公共机构一马当先冲在前头,社会团体和公益社团紧随其后,而且更要动员公民们自觉自发地参与救助活动。在此期间,必不可少地需要临时性、紧急性地征用部分单位与公民的设备与财物,事后原物返还,若有减损或破灭,理应折价补偿或赔偿。但是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却只有补偿而没有赔偿的规定,这是令人遗憾的立法疏漏。该法规定,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俗话说,“十补九不足”,仅仅规定补偿将为违法克减公民财产权利留下缺口与漏洞。今后立法修改时应当增添赔偿(包括购置原物或折价赔偿)。赔偿与否牵涉到公平问题,其中包括公民行使与享受财产权利的公平问题,突发事件救急救难过程中最容易讲求效率而忽略公平问题。为此必须建立依法补偿赔偿机制,从思想观念、立法、执法、善后等各个环节重视这个问题,否则,即使是现行的补偿,也会在执法阶段或善后阶段难以到位,从而产生无端克减公民权利的问题。

5.不可克减的人权与权利。不论从理论上看或者从实践上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为了及时、紧急地救难消灾,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与救助效率,为了减少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减损,必须依法赋予某些特定国家机关、政府执法部门以一定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等职权,公民的部分权利与自由势必受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限制甚至克减。但是,即使如此,有些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一定需要保护、维持而不得克减或尽可能少克减、尽可能保护的。具体而言,除了基本人权、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和财产权外,主要有知情权、监督权、紧急救助请求权、特别损失补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6.善于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需要善于借鉴国际经验来更好地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如在立法方面,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都是比较成体系的。美国较早制定了《灾害救济法》(1974年)、《联邦灾害救济和突发事件援助法》(1992年)、《全国洪水保险法》等,而且规定得很细,值得我们参考。比如,每个家庭须有72小时的家庭灾难自救计划;家里要有一个装有食品、药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俄罗斯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联邦法律40多件、联邦法规100多件。日本更早制定了《灾害救助法》(1947年)。日本原本是个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在吃尽苦头后,几十年来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仅针对地震的法律法规法令就有100多件。并提出了“自救”“共救”的理念,以补充单纯的“公救”,学校里也经常进行地震自救演练。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不但要有国家救助,还要有自我救助、社会综合救助。德国非常重视平时的防灾救助演练,据说目前德国的灾难救援署已经能够有效指挥8万名训练有素的救灾志愿者,在6小时之内赶赴机场,随时待命出发进行国际救援。这些有益的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参考的。我们应当抓紧时机尽快制订灾害救济法、行政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普及灾害救助意识与知识、普及灾害救助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学校、社区、单位、家庭的灾害自救、共救演习。

(尤俊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四

摘 要: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职德育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七课第二框的内容。该说课教案依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作者从设计理念、教情分析、学情分析、教法学法、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意图与教学后记八个方面全面、完整地设计了这堂课。

关键词: 课程改革 探究性学习说课

一、设计理念

本课依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教学目标,以学生的“探究性学习”为主,采用“案例分析、图片分析、列举事例、讨论、讲述和实践活动”等教学方法。在设计本课的教学过程时,特别关注从思想上引导,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多媒体,集图文、案例、视频综合功能于一体,有效调动学生的视、听等多种感官,使学生从课件中深入了解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增强法律意识与公民意识,当好国家公民。

二、教情分析

(一)教材特点。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等教育出版社《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七课第二框的内容。该课目的是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宪法,知道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通过澄清一些模糊的概念,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和国家意识,当好国家公民。该课图文并茂,引入较多容易使中职学生产生思想误区的观点去辨析;插入一些现实生活图片帮助学生理解;增加相关链接的内容补充说明;摆出西方某些国家恶意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使学生懂得辨是非、明真理,澄清模糊概念的同时增强爱国意识与公民意识;设置名人名言,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迫切性;“互动在线”中,结合案例使学生深刻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增设“体验践行”,给学生创造参与、体验、感悟、提升和外化的机会。

(二)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

1.知识与技能目标。(1)通过列举事例,观点辨析,知道什么是公民意识。(2)了解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懂得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好守法的国家公民。(3)抨击西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4)提高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自觉意识时,应正确认识并坚持的三大原则。

2.过程与方法。(1)列举事例、案例分析、观点辨析、图片探究、链接辅助、视频赏析、实践外化。(2)了解、列举、讨论、辨析、感悟、践行,学法、知法,辨是非、明真理,思想逐渐升华,内化的理论与信念转变为外化的实践动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借助多媒体教学和教师的讲述、分析,使学生了解自己具备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知道两者的辩证关系。通过批判西方反华言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并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公民意识。

4.重点与难点。重点:增强公民意识。难点: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三、学情分析

(一)“90后”追求独立但难以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显得叛逆,乐于助人又显得缺乏责任心。

(二)热衷网络,但不喜欢关注国家、社会时事,缺乏公民意识。

(三)注重个人形象但又偶尔不遵守纪律及社会公德,做出一些有损个人形象的事。

四、教法与学法

在这堂课中,我尝试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教法为事例分析法、图片分析法、影片分析法、提问启发法、讲述法、实践活动法。学法为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讨论法。

五、教学准备

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课前查找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关的事例;观察或搜集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 查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文明进步成果。通过学生的合作、教师课堂的提问,大家讨论、探究、分析实现教学目标。

六、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提出问题(3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导入语:专制独裁的社会只有“臣民”和“奴才”,法治社会才出现了公民。什么是公民呢?(2)提出观点并启发学生进行探究。(提问启发法)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民?(2)学生探究:辨析几种观点;让学生列举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纪违法现象。(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

【设计意图】通过公民的概念带出什么是公民意识,通过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列举的违法违纪现象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使学生了解到增强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二)增强公民意识(13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总结归纳:什么是公民意识?(2)提出问题,让学生将课前搜集的公民权利内容进行分析,教师PPT展示相关的图片进行归纳。(3)PPT图片展示:让学生分析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图片分析法、讲述法)(4)名言赏析。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合作探究:公民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哪些权利?(2)图片分析:了解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合作探究法、讨论法)

【设计意图】(图片分析法)通过图片的展示,使学生直观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学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6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图片、事例分析法:批判西方某些国家恶意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事例。(2)视频赏析法:观看人权问题的视频,从中得出什么是人权?人权的实质是什么?(3)图片分析法:展示西方标榜的所谓人权图片,批判其虚伪的“人权卫士”嘴脸。(4)提问启发法:引导学生探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取得了哪些成就。(5)讲述归纳法:教师归纳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内容,总结得出:中国要在国际社会立足并茁壮成长需要每个公民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的意识。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探究法、讨论法)通过教师的分析事例、观看视频及图片,揭露西方某些国家打着“人权卫士”的幌子意图干涉他国内政,分裂他国并阻碍他国的发展。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知道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初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理念。

【设计意图】通过对西方某些国家“人权卫士”丑恶嘴脸的揭露,澄清了学生对人权问题的模糊观念,强化了学生的爱国意识,并增强了学生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11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提问启发法:通过提问:我们应如何树立公民意识呢?使学生得出:坚持三大原则的结论。(2)观点辨析:教师给出两种观点,学生通过辨析得出权利和义务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举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3)事例分析法:P87“互动在线”事例分析,了解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不能因享受自身的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利。懂得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名言赏析。(5)图片事例分析法:通过图片展示,了解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是相结合的;通过事例分析得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真正树立公民意识,并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国的实效性。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探究法:对如何树立公民意识进行探究。(2)辨析法: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3)讨论法:对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讨论,了解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享受了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并强化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搞特权,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也是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证。

【设计意图】对观点的辨析及具体事例的探讨,使学生意识到公民意识的树立应端正权利义务观;在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的同时,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明确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使公民真正履行其义务,才能确保公民意识的有效树立。

(五)实践活动情感外化(2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中职生增强公民意识应从做文明公民开始。”“我未来的职业需要有哪些文明习惯?”“我改掉了哪些不文明的行为习惯?”“我培养了哪些良好的文明习惯?”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课后践行。

【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学习,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及爱国情感外化为躬行践履,当好国家公民。

七、板书设计意图

重难点突出,条理、脉络清晰,各环节关系明确,使学生一目了然,通过板书了解本课学习的主要内容。

八、教学后记

(一)本节课的设计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要求,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增强了德育教学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时代感。立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活经验,以案例、图片、视频教学为主,做到把理论观点和知识的阐述寓于现实社会及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和未来职业活动的主题中,引导学生增强法治观念,理解掌握并践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5.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篇五

 

指正

 

等同论:权利即义务,义务即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有严格界限的,不能将二者等同。

 

割裂论:权利和义务是可以分离的。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将二者割裂起来。

 

先后论: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

 

实质上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侧重论: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或者履行义务比享有权利更重要。

 

二者是统一的,不能说哪个更重要。

 

均等论:享有多少权利就履行多少义务。

 

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可能完全等量。

 

⒊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⑴依据: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⑵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㈣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主要内容:

⑴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这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⑵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⑶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⑷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㈤中学生应怎样参与政治生活:

⒈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

⒉需要学习政治知识。

⒊贵在实践。

文化的多样性与文化传播知识

1、什么是文化的多样性?

相对于世界文化的总体,我们所说的文化多样性,主要是指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2、世界文化多姿多彩(多样性):

(1)民族节日:

蕴涵着民族生活中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等文化因素,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长期积淀。

庆祝民族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集中展示,也是民族情感的集中表达

(2)文化遗产:

地位和意义: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文化遗产不仅对于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展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具有独特作用,它们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

要保护文化遗产。

3、文化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

世界文化是由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文化共同构成的,文化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

各民族间经济的和政治的、历史的和地理的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民族文化之间存在着的差异,(即文化的民族性)。所以,文化是民族的,(即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征)。

世界文化是由各民族、各国家文化共同构成的。又由于世界各民族的社会实践有其共性,有普遍的规律,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不同民族文化也有共性和普遍规律,即文化的世界性。所以,文化又是世界的。

4、对待文化多样性的正确态度:

既要认同本民族文化,又要尊重其他民族文化。不同民族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在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同时,共同维护、促进文化的多样性。

5、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意义

(1)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内在要求。

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的精粹,每个民族的文化精粹都是这个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和人民智慧的结晶。

民族文化起着维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这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根基。

(2)尊重文化化多样,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

一个民族的文化成就,不仅属于这个民族,而也属于整个世界。总之,尊重和保存不同的民族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6、坚持各国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

坚持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永恒主题。

承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必须遵循各国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就要求我们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异,理解个性,和平共处,共同促进世界文化的繁荣。反对盲目自大、贬低、排斥异文化,或者妄自菲薄、盲目崇拜异文化的错误倾向。

7、应该怎样对待文化的多样性????尊重文化多样性。(4、5、6组合)

8、文化传播的含义:

文化交流的过程,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递知识、信息、观念、情感和信仰,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社会交往活动,都可视为文化传播。

9、文化传播的途径

(1)商业活动。商人进行贸易活动时,不仅通过商品交换将商品中蕴涵的丰富文化加以交流,而且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交流文化。

(2)人口迁徙。每一次大规模的人口迁徙,都意味着大规模的文化传播,都会对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产生极大的影响。

(3)教育

教育是文化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人们通过学习各种文化课程,能够获得不同的文化知识。文化传播是教育的重要功能。

10、大众传媒:现代文化传播的手段

现代社会中的传媒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这类传媒被称为大众传媒。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众传媒能够最大程度地超越时空的局限,汇集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日益显示出文化传递、沟通、共享的强大功能,已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

11、做中外文化交流的友好使者: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六

教学反思

在本学期道德与法制优质课比赛活动中,我上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课,此课比较成功,但还有遗憾和不足之处。

一、对课文在教材中的地位认识到位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编教材六年级(上)第二单元第四课的教学内容。在引导学生认识公民和知道我是中国公民之后,学习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在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做一个自觉履行义务的公民。为后面单元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突破教学目标和重难点有方法。

通过文本学习、教师讲解和自主学习等方式,突破了本课的重难点。图片视频的导入加强了学生理解的生动性和直观性,也有很好的效果。

三、教学过程设计合理

为了上好本节内容,完成学习目标,突破重难点,在教学过程中设计了教师活动与学生活动。注重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让学生在活动中感悟、理解。

教学过程有: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活动园

(一、二、三)——小结。

四、设计意图明确

本设计的意图,通过学习自读文本、老师讲解和学生活动是学生在阅读、活动中学习知识、感悟理解,明白公民应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要求和自觉意识。构建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方式,提高学习效率。

五、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

本课不足之处:1.学生课前准备不足,交流学习不活跃。2.引导学习目的性不明确,学生回答问题不够顺畅,答所非问。3.活动时间短,学生思考不充分。

改进措施

7.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 篇七

2009~2011年高考考查本专题考点的试题:

注:“选”指选择题, “非选”指非选择题。

【备考建议】

1.本专题命题对考生的能力要求并不高, 只要对考试大纲规定的知识做到准确理解和记忆就行。一是因为本专题中的基本知识本身并不难, 二是因为高考对本专题考点考查时所创设的情境贴近了学生的现实生活实际。

2.本专题内容难度虽然不大, 但在高考中所占分值比较大。备考时, 要注意高考可能会围绕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内容考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围绕基层民主生活的问题考查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考点指津】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特点

(1)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2)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的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 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①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现阶段, 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②民主权利的广泛性。

(2)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4.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1)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 已被写入我国的宪法。

(2)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 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才能保障人民民主, 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新的要求:①扩大社会主义民主;②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③实行依法治国;④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⑤改善民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

考点拓展:

我国现阶段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①在我国现阶段, 尽管阶级状况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 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未消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民主的同时, 还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②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但是阶级斗争并没有消失, 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同时, 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抵御和防止外来侵略, 保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 同国家外部敌人作斗争。

③只有坚持对敌专政, 才能直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才能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忽视或者削弱对敌人的专政, 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违背的, 是有损于人民民主专政的。

5.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含义: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③地位与重要性: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 政治自由:

①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②地位与重要性: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3) 监督权:

①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②内容: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

6.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 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 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 基本原则。

①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平等地履行义务, 平等地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 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公民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 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 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③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 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 要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2)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①行使政治权利, 履行政治性义务, 这是公民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②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是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③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④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公民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⑤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考点拓展:

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之所以能够一律平等, 是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家做主。

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即守法平等和司法平等。

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是立法平等。法律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所以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

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⑤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 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如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8.我国的选举制度及选举方式

(1) 选举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①体现国家性质, 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②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2) 不同选举方式的优缺点:

9.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

(1) 公民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

通过民主选举, 选举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 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 这是使各项决策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2) 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社会听证制度。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是指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拓宽民意反映渠道, 是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专家咨询制度, 是指决策机关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 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学者对决策加以研究论证, 听取专家的意见, 集中学者的智慧的制度, 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是指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 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 这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对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 有利于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度。

社会听证制度, 是指决策机关对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举行社会听证会, 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帮助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制度。听证于民有利于决策利民。

10.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

公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决策过程, 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 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 推动决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 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11.我国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1) 基层民主的形式:

①村民自治;②城市居民自治。

(2) 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①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②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 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的途径。

12.我国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和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

(1) 我国公民民主监督权的内容: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2) 公民行使监督权, 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

信访举报制度,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舆论监督制度, 此外, 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是近年来出现的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3) 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

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13.公民要负责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 一方面, 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 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另一方面,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14.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无序的政治参与

有序的和无序的政治参与, 区别就在于: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就能确保有序地参与;脱离党的领导、不遵守法律规则、不遵循程序和要求, 必然导致无序的局面。

【高考回眸】

1. (2011·江苏政治卷·13) 2011年4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 》公布在中国人大网上,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人大常委会实施该举措的根本原因是

A.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B.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方法

C.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

D.政府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国家性质, 主要考查考生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 广泛征求意见, 是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A符合题意。题干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 B、D不符;C说法正确, 但不是题干规定的根本原因。

2. (2011·全国文综大纲卷·32) 从2005年开始, 一个名为“公共预算观察”的志愿者团队每年向若干中央部委和许多地方政府提出查看预算案的申请。近几年每到“两会”期间, 社会公众都会对政府预算公开问题给予极大关注。2009年底, 国务院提出争取3年内实现向社会公开全部部门预算。社会公众要求政府预算公开体现的公民权利是

①了解公共事务的知情权 ②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③管理公共事务的参与权 ④分享公共服务的平等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社会公众要求政府预算公开体现的公民权利”很明显是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不涉及参与权和平等权, 所以排除③④。本题选A。

3. (2011·北京文综卷·30) 某高中生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参与政治生活的有

①帮助居委会管理社区卫生 ②为班级患病同学捐款 ③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脑质量问题 ④在互联网上参与交通管理问题讨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①属于民主管理, 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②属于献爱心活动, 不是政治参与;③中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属于经济生活的内容;④属于民主决策的内容, 民主决策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答案为B。

4. (2011·天津文综卷·14) 阅读材料, 回答问题。

2011年1月, 《人民日报》以“社会好与坏, 居民说了算”为题对天津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经验进行了介绍:一是综合评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2010年河西区178个社区居委会接受了9960名居民代表的民主评议。二是建设社区居民参与评议监督机制, 将知情、表达、决策、监督权全部交给居民。尖山街辖区一个大院138户居民家暖气不热, 居委会在听取居民意见后, 约请各方代表共商解决办法, 督促有关单位改造了输热管道。三是公开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 遇到难题充分与群众协商。和平区尚友里有200多辆车, 而车位仅130多个。为解决争抢车位的问题, 居委会邀请各方代表召开恳谈会、听证会, 促成了问题的解决。

(1) 运用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 说明上述经验的政治意义。

(2) 2011年5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全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细则”实施以后, 小龙同学发现, 仍有居民在社区活动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为减少此类现象, 请你根据所学知识提出三点可行性建议。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第1问, 根据材料, 可从“政治参与”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义、作用、影响角度回答。第2问是开放性试题, 要求考生具有发散性思维, 考生只要针对问题, 提出合理化建议, 就能得分。

答案: (1) ①有利于实现民主监督,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推进民主决策,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③有利于加强民主管理, 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④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加强社会公德教育;搞好普法宣传;开展“无烟型”社区创建活动;依靠群众, 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转变消费观念, 倡导理性、绿色消费。 (答出以上任意三点即可得满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 可酌情给分)

【创新设计】

1.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方面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另一方面要对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这是因为

A.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

B.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C.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

D.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2.近年来, 国内网站纷纷开设“两会直通车”“网上大会堂”等论坛, 网民热论国是。这表明

①网络有利于政府了解社情民意, 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②政府应认真对待和采纳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③网络拓宽了民意反映渠道, 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平台 ④依法行使表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3.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的基本特征, 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公民要想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必须做到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和要求 ③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④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4.2011年7月8日, 株洲市发改委发布《株洲市实施“民生优先”战略, 建设“幸福株洲”五年行动纲要 (征求意见稿) 》公示公告,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广大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规定时间内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反馈。这体现出

①公民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民主监督权 ②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③依法行使表达权是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础 ④政府决策充分反映民意, 广泛集中民智, 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②③

5.我国村务公开的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有的农民自发在村务公开栏上写对联:“财清账清村务清, 风顺水顺民心顺”, 横批为“村务公开好”。村务公开“好”在

A.尊重和维护了农民的民主权利

B.使农民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确保了公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

D.增强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

6.2011年3月, 深圳市全部完成街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 通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 这反映了

A.居民通过选举基层政权组织, 参与民主管理

B.居委会干部居民选, 是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唯一方式

C.居委会选举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D.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居委会干部

7.2011年, 浙江省委组织部出台了一系列考核干部的新办法, 更加强化群众公认度, 对缺乏民意基础、干部群众认可度不高的干部, 坚决不予提拔使用。这反映了我国公民通过

A.调整干部,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B.民主监督,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C.民主选举,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D.任免干部, 参加国家政治生活

8.2011年4月, 广东佛山市某村委会在换届选举中, 没有逐户逐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许多选票是原村干部及其家属代填的, 还有一部分是按上级某负责人的要求填写的。村民认为, 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 并把这一事情告到县人大, 要求进行重新选举。县人大表示, 该村选举违反了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责令重新选举, 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某负责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再次选举结果, 原“落选”村民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阅读材料, 结合政治生活知识, 回答下列问题:

(1) 村民要求重新选举说明了什么?

(2) 村民的合理合法要求得到了满足, 某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 体现了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要遵循的什么原则?在这一事件中是如何体现的?

参考答案:

1.B 提示:题中“一方面……另一方面”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B正确。A、C、D不符合题意。

2.C 提示:题干旨在强调网络的作用, ②不符合题意;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④说法错误。

3.C 提示:题干旨在说明怎样才能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④不符合题意, 与之组合的选项舍去。

4.B 提示:由题干市发政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知, 这是政府在决策前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公民提意见或建议, 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②④符合题意。①与题意无关;③本身错误。

5.A 提示:B、C不符合题意;D本身错误, 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

6.C 提示:A本身错误, 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B错误, 民主管理是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之一;D错误, 选举居委会干部是直接选举。

7.B 提示:A、C、D不符合题意。

8. (1) 村民要求重新选举说明我国村民的主人翁意识、民主参政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珍惜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 认真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2) 体现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这一案件中, 村民同原村干部以及某负责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该村被责令重新选举, 村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③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某负责人受到了严肃处理。

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八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民权利;保护机制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随后,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党第一次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重要任务和奋斗目标写进党的正式文件。[1](P.55)这表明,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将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无疑也象征着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成功实现。

二、保障公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关键

所谓公民权利,就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在自己意志支配之下,以实现某种利益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行为自由,这种公民权利,其实是将人的价值法制化,它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人的一种自主性。[2][P.35]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人民权利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保障的社会,是以人为本、民主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可见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保障公民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必然内涵,而当前影响社会公正的最大问题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贫富差距越大,犯罪的欲望就越强。现实社会中,当一部分人不具备争取某项权利的机会和条件时,这部分人就会倾向于反抗社会既定的这种不公平的现实,2005年法国巴黎出现大骚乱并迅速引发各地群起效尤的事件就明显地印证了这个问题。而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就必须要对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予以支持,对触犯刑律的予以打击,特别是政府必须要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倾斜政策,扶助他们脱贫致富,调节人们的利益差别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法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其前提是实行人民民主制度,我们知道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运用自己的各项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要保障人民民主制度就必须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法律制度,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把人民的利益细化到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建设和谐社会落实到法律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层面,早在2005年9月5日召开“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议题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之后许多法律界人士就产生的共识。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不得违反宪法规范,因此宪法就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用宪法来明确公民的正当权利和义务,可以从法律上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也可以使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权利,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具体利益,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以,要确保法治进步就应使法律不断调整修改,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求各项制度与公共政策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要求人们具备基本的正确处理权利关系的能力,完善公民权利的保障就是提高人们的权利认识水平和行动能力,塑造合格公民的关键,这需要各系统、各部门的齐心协力,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第一,将科学发展观用于指导公民权利观教育,促进公民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和实际的行动能力。科学发展观是现代化建设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中的新的认识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法论。科学发展观对公民权利观教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公民权利观教育在更深的层次上也体现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内容,所以在各种公民权利观的教育活动中,应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用于指导教育实践。尊重后人的发展权利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涵和基本要求,其核心就是解决不同代际之间的平衡发展,以及不仅惠及当代同时也能惠及后代的问题。在理论教学中要从中国复杂的国情中定位正确的权利观教育,深刻理解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后直到现在的发展逻辑,把握中国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的根本利益相结合的思想脉络。在具体实践中要在立法、公共政策的制定、政府职能的履行等各方面创造公民有序参与的条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使公民在积极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正确认识与国家与社会、与发展以及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广泛动员和有效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实践的过程,利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实现人与环境的同时改变从而使统筹发展的历史与社会效应体现为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真正作到“由人民群众来发展;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发展;人民群众本身获得了发展”这一以人为本的理念。[3][P.190]

第二,开展各种公民权利观教育,进一步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特别是在与国家权力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常常习惯把自己放在义务承担者的位置上,所以大力传播宪法观念,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对保障公民权利尤为重要。在开展公民权利观教育中我们应通过学习,力争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使权利观念从心理上得到认同,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意识到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自己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到底有何权利或应该享有何种权利、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其中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要让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相信遵守宪法、捍卫宪法是一种政治道德、一种职业道德,要树立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必须很好地服务于人民的意识,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当涉及到权利冲突时应采用直接沟通、协调、说服等互动方式解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在各级学校开展权利观教育,使一个人从出生起就能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在心中形成宪政理念的牢固积淀,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如西方很多国家建有专供儿童学习的传播宪法知识的网站。此外,如遇到本国的重大政治事件,例如总统大选时也会专门给儿童设立模拟投票现场等,这样即使儿童也能体会到参与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的乐趣,从而产生一种责任感和荣誉感。[4][P.16]

第三,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权的立法,建构构建权利救济机制。权利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向国家要求保护时权,国家应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严密、完善并切实可行而且又不失公正价值的救济法律制度。而我国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享有权利救济权是不够的,普通法律也应在依据宪法制定保护公民具体宪法权利时提供公民的宪法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权利救济制度,并使这种救济能够贯彻实施,否则这些有关规定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是有瑕疵的。由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多样性,这就要求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应多元化,例如,当公民的人格受到侮辱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行政机关控告要求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救济方式,也可以采用要求人身保护和司法审查权等其他补救措施。[5][P.45]同时,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让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并耗尽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救济资源时,仍然能够在宪法层面上得以救济,进一步扩大可诉范围,使所有民事纠纷都能诉诸于法院,并赋予公民对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诉讼权,取消行政终裁制度,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合并,让行政行为处于司法监督之下,并在宪法诉讼制度中逐步放宽原告起诉条件,取消起诉审查制度,以纠纷出现而不是以权益受损为立案要件;逐步建立诉必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等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完善诉讼费用的缓交和免交制度,适当放宽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扩大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我国公民特别是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能够真正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张超.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完善[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

[2]李文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之法理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0,(3).

[3]商日红.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权利问题与权利观教育[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2).

[4]吴爽,张媛媛.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建设[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5,(6).

[5]明杰穗.析宪法权利的救济权[J].怀化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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