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2024-08-30

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8篇)

1.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篇一

XXX项目劳务费纠纷及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项目因劳务费问题引发的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将不良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保障项目及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特制定《劳务费纠纷及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项目部从确保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动态跟踪”的原则,充分认识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把保稳定工作贯穿于处理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之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5号)

三、组织体系:

(一)、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处理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应掌握工程、劳务工作量和劳务费的结算、支付情况,还应按照“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将本项目部所有外施队伍的人员花名册、合同备案资料、上岗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按规定要求认真收集,归档备案。要认真观察本项目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异常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有矛盾激化趋势的事件,应按组织体系及时汇报,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不得忽视、隐瞒有矛盾激化趋势的事件发生。

3、出现应急前兆时,原则上由项目部组织本项目部人员出面调解处理,并保持与总承包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汇报事态进展。进入应急状态紧急阶段时,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指挥工作,组织本项目部应急小组与务工人员进行沟通,负责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纠纷。

4、根据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各预警级别的状态如下:

①蓝色:班组存在恶意欠薪行为;因班组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继而可能引起其它连锁反应;农民工大量返乡前班组未能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

②黄色:农民工向项目多次讨薪未果;农民工应当返乡却因未能拿到薪资而继续逗留;项目在结算过程存重大争议协商未果,导致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

③橙色:班组长组织群体事件向项目讨薪;务工人员已口头通知或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到项目务工人员将到公司、政府部门组织群体事件;班组长已在项目组织群体事件,经谈判已经缓和,但事情未彻底解决之前;

④红色:务工人员已到公司讨薪,到相关政府机关群访、群诉。

启动预警机制后,项目经理必须负起责任,关注施工班组动向,重点是存在以下问题的班组:

(1)未签合同和未结算、底数不清;

(2)新合作、实力比较低、存在突发事件迹象的班组;(3)采取综合分包形式,劳务费与材料款区分不清;(4)拖欠劳务费数额比较大;

(5)班组长挪用资金,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数额与实际工资差距较大。

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描述: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应急状态,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前兆阶段:外部分包单位或务工人员向项目部要劳务费、材料费、租赁费等,出现矛盾并煽动其他人员以非正常手段解决时;按施工进度班组应撤场但占据施工场地或生活区拒不撤场时;人员聚集到建设单位、项目办公地点或围堵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时;人员聚集到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时。

2、紧急阶段:人员聚集到总承包公司及总公司办公机关,干扰妨碍正常办公时;人员聚集到公司以外政府部门群访、群诉时;人员采取影响社会治安等非正常手段制造影响时。

3、谈判阶段:聚众妨碍正常办公的人员情绪得到控制,所属项目部负责人能与外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务工人员代表正式对话时。

4、解决阶段:与外部分包单位或务工人员代表达成一致意见且聚集的人员已经疏散或退出占据的施工现场时;正常生产、办公秩序得到恢复时。

六、报告程序

所属项目劳务部门及项目部任何工作人员在发现出现本预案的应急状态的前兆阶段和紧急阶段所描述的情况时,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顺序如下:

1、应急状态前兆阶段:

应急小组成员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将情况上报给项目经理。2、直接进入紧急阶段:

总承包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与所属项目部进行联系,项目经理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迅速与班组负责人联系,同时要求班组负责人赶赴现场控制人员情绪,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当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可向总承包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上报。

七、预案的启动和解除权限

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核实情况,情况属实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应由组长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组织人员,履行应急职责,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态进入解决阶段后,应急小组组长视实际情况决定解除本预案。

八、突发事件控制程序及措施:

各成员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的20分钟内,根据案情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总承包公司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求对方派代表与项目部就具体问题进行谈判,除代表外的其他人员应遣散或集中到会议室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部门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班组,责令改正。必须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3、项目各部门人员在出现紧急情况阶段时,部门内应当至少留一名员工负责保护办公室内部的财物、资料。

4、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必要时拨打110请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

5、必要时,应启动欠薪保障应急资金和欠薪垫付特别程序,在农民工生活确实困难或班组确无进度款可供支付等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农民工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农民工生活困难。财务部门要对欠薪保障应急资金给予保障。

九、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督促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向总承包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班组列入公司劳务班组黑名单。

突发事件结束后,项目经理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件反弹。

项目领导小组要在事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承包公司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项目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进度、形象影响评估等。

2.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篇二

一、灵敏快捷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

群体性事件从发生到消解, 一般要经历潜伏期、暴发期、持续期和解决期四个阶段, 因此, 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机制, 及时搜集、辨别、分析和处理各种情报信息, 有效察觉潜伏期的危机, 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 能够为群体性事件的及时有效的应对处理赢得主动权。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萌芽、发生、发展以及化解与平息, 均会表现为具体的情报信息。掌控此类信息在应对处置工作中具有提前预警、决策依据、处置导向和防止反复等重要作用。创设情报信息预警制度能够藉此发挥情报信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主导性作用。情报信息预警制度包括信息立法、信息报告、信息公开、信息问责、信息管理和信息监督等各项制度。实践证明, 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党委政府依托情报信息预警机制, 可以做到发现早、判断准、行动快、处理妥、效果好。

灵敏高效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 具有信息、报告、分析、评估、应对等功能价值, 党委政府可在国家安全情报系统、公安信息化指挥平台、武警指挥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等的基础上, 建立起群体性事件专门预警信息系统, 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 进行系统的分析、整理和评估, 判明其可靠程度、发展趋势, 确立应对处置对策。要树立情报主导观念, 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工作机制, 提升预测预警能力;要准确掌握社情民意, 主动及时排查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苗头、隐患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要提高见微知著的敏锐性,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明察秋毫, 从偶然、表面、零碎的信息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有科学的判断力, 从源头和本质上识别问题性质、把握发展趋势, 审时度势、应势而动, 力争把各类群体性事件消除和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健全信息收集处理机制, 建立社会稳定情报信息网络体系, 依托遍及多层次、多领域的信息网络, 借助现代化传输系统, 严格情报信息报送制度, 使各类群体性事件苗头在第一时间传输汇集到位, 为各级党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科学做出判断、研究制定对策提供先决条件, 避免信息不畅、情况不明、处置不及时等现象发生。

二、健全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制

快速高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 必须建立一个职能明确、责权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应急处置的指挥机制, 发挥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的职能。根据群体性事件规模、发生地域等实际, 分别建立不同层级的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全面负责对事发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控制。

要掌握原则策略, 提高现场应变能力。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掌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迅捷原则。应急处置效率不高必然会造成群体性事件蔓延扩展, 因此, 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十分注重效率, 把握先机, 争取主动, 第一时间向上级报报告,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第一时间接待群众, 尽早化解矛盾纠纷。党政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反应, 亲临现场靠前掌控, 亲临现场一线做群众工作, 亲自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 靠前指挥、果断决策、处置到位, 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只有在事发之初及时赶赴现场, 迅速判明情况, 果断拍板决策, 实施强有力的指挥, 与诉求群众对话, 直面矛盾困难, 了解内幕情况, 发布真实信息, 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及时平息事件, 避免激化出极端暴力行为, 才能够有效控制复杂局面, 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绝不可避而不见群众, 错失有利时机, 导致事态失控。二是坚持民生原则。关注民生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要义, 要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态势, 就必须倾听社会公众心声, 反映社情民意, 把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注的现实利益作为检验应急处置成效的最高标准。三是坚持法治原则。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四是坚持适度原则。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疏导、化解为主,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 以防矛盾激化, 事态扩大, 引发警民冲突, 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对伴有打砸抢烧杀等严重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必须当机立断, 依法采取果断措施, 坚决制止犯罪行为, 迅速控制局势, 有效避免事态的扩大升级, 为及时解决事件奠定基础。五是统筹原则。在现场迅速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由政府牵头负责做好安抚、善后和处理工作;由纪委、检察院负责开展原因调查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准确把握和科学处置每个细节, 周密细致做好每个环节工作, 是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举措。加强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确保处置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靠前指挥、对证施策, 防止缺位、失位而贻误全局;要全面掌控、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周密布置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防止顾此失彼、陷入被动;要力戒急于求成、方法简单, 提高关键环节的处置技巧, 防止授人以柄、节外生枝。

三、完善配套的控制处置预案机制

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完善的处置预案是提高指挥决断能力成功处置的基础。党委政府必须根据对社会治安形势和情报信息的科学预测, 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处置计划与行动方案, 并按照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使工作预案在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科学设计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力求有备无患, 快速反应, 稳妥处置, 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使事件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 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加以修正, 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用程序化指挥系统来解决非程序化的问题, 最大限度地确保领导决策正确、落实及时有效。党政决策层应根据事件性质和发展动态, 及时启动相关预案, 有力有序有效地指导应对工作, 抓住处置工作的最佳时机。通常需要制定三级预案:一是总体预案: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原则、纪律要求;二是分类预案:即针对具体类别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方案;三是具体方案:即现场处置方案。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应急处置力量, 确保专业队伍在关键时刻能够快速赶赴现场、快速控制现场、快速疏导宣传、快速处理现场、快速恢复秩序。要培养应急处置素质, 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法制培训, 熟悉应急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要进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模拟训练和综合性演练, 强化部门联动和应急保障, 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在力量部署上, 实行划区负责, 遵循就近用兵、就近增援的原则。在易发多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要建立足够数量的应急预备队、机动预备队, 遇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能够就近调动应急处置力量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实施有效的控制与处置。

四、公平正义的平等协商对话机制

建立健全对话协商机制是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条件, 是得到社会认同与谅解、实现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党委政府要善于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前提。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 高度关注弱势群体, 切实解决群众最关注的现实利益, 才有助于解决中国社会长期积累的利益冲突问题。正确看待社会宣泄需求, 重视公众宣泄减压机制的制度建设, 是降低群体性事件频度的疏解阀。一是要宣传教育群众, 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特殊的群众工作。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 党政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 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要求, 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 千方百计缓解、化解矛盾纠纷, 及早分隔劝离, 防止人员大量聚集、事态升级和场面失控。二是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 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与情绪疏导,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解决利益矛盾。对其中的重点骨干人员要申明大义, 明理释法, 促使其转向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三是要控制群体集聚, 减少从众心理的助长蔓延。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把握社会群体的心理特点:在心理结构上, 有思想坚定型、借机渲泄型、犹豫仿徨型;在行为结构上, 有组织领导者、出谋划策者、行动破坏者、起哄助威者、一般随从者和同情围观者;在性格结构上, 有强硬派和温和派、冲动型和理智型。要善于根据参与群体性事件人群的不同特点, 采取各个击破的办法, 减少从众心理的滋长蔓延, 努力缩小群体规模, 分化瓦解群体阵营, 削弱群体凝聚力。要根据团结多数打击少数、争取温和派分化强硬派的原则, 对于组织者、谋划者和破坏者, 适时采取适当的法制措施手段依法处置, 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 以平息事态。对一般群众, 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耐心规劝, 消除法不责众的普遍性心态, 使之尽早自觉离去。

五、及时发布的权威信息公开机制

及时传递和公开真实信息是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则和前提条件。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在时间的迟滞中积累和爆发的, 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回应, 最终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在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封锁信息, 是不明智不现实的。不能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流言谣言就会满天飞, 控制事态、处置问题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是处置与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工作机制。必须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有效性:要坚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做到不捂盖子、不遮面子,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抢占舆论的制高点;要及时、准确、严谨地表述信息, 有效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防止出现新的热议焦点;要疏堵并举地管控信息, 最大限度地挤压流言谣言和恶意炒作的时间空间, 确保主流信息广泛传播;要善于组织媒体力量传达政府声音,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不给舆论炒作的机会和条件;要善于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力度, 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出正确的声音, 做到在关键时刻不出现失音现象。

把握网络舆情导向, 防止恶意炒作形成焦点。在互联网时代, 必须时刻关注网上舆情, 高度重视和加强网上监控, 主动引导舆情, 为迅速平息事态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一是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网上动态, 建立无缝对接的群体性事件新闻应急处置机制, 确保网上舆情平稳。二是主动加强舆情引导, 坚持现场处置与网上舆情引导同步, 有效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件处置的方向发展。三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及时过滤不良和有害信息, 不隐瞒事件真相, 实事求是地对外公布事件基本情况、最新消息和处置工作, 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体报道权, 提高社会公众的辨别能力, 为事件的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快查快处的法纪责任追究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置, 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稳定, 必须建立快查快处机制, 快速做出反应。只有快查快处, 积极予以化解, 才能稳定人心、掌控局面。一要做到调查取证快:选调精兵强将连续作战, 迅速固定证据, 迅速查明真相;二要做到处理问责快: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 要迅速研究结案, 依纪依法及时做出处理;三要做到警示通报快: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充分发挥法纪在稳定局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责任追究, 有助于迅速平息民怨, 扭转局势, 重塑党委政府的形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应迅速启动问责程序, 分清责任, 果断对失职、渎职的官员进行处理。实行属地领导负责制, 切实增强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感, 完善地方党委政府自身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 无论是事件发生期的预防和准备、暴发期和持续期的应对、还是结束期的恢复和善后, 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都应该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全程参与、深入实际、深入现场, 确保处置工作的开展程度与监督工作的程度相同步, 处置工作延伸的环节与监督工作的环节相连接, 全面把握动态、全程跟进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及时通报警示, 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摘要: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和频发期, 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 是党和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只有建立健全灵敏快捷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健全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完善配套的控制处置预案机制、公平正义的平等协商对话机制、及时发布的权威信息公开机制、快查快处的法纪责任追究机制, 才能牢牢把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制高点和主动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构建

参考文献

[1].国梁.紧急行政权的构建[J].行政与法, 2008 (1)

[2].黄信瑜.和谐社会与公众利益表达制度的法理思考[J].行政与法, 20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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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文友.湖州是如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学习时报, 2010 (9)

[5].郑东风.重大突发事件状态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提高履职能力.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1 (1)

3.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路径优化研究 篇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脆弱性;应急管理

一、应急管理体系脆弱性的主要表现

所谓“脆弱性”,是指由个体、组织、系统的内部结构特征所决定的,在内外部风险冲击中,由于其对风险扰动的敏感性高、抵抗力差、弹性小等,而易于失去其原有结构、状态、存在形式以及功能的一种固有属性。脆弱性是一个动态概念,系统的脆弱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通过自身和人为地改变内部结构和对外的暴露形式而改变其脆弱性程度和抵抗力的大小。群体性事件爆发之际,矛盾内容趋利化,矛盾主体群体化,矛盾调处复杂化。在突发事件情景冲击之下,现行应急管理体系呈现出脆弱性以及不适应性。现行应急管理体系的脆弱性表现如下:

应对能力的脆弱性。首先,当前大多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种乏力型应急模式。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被动应急模式就屡见不鲜了。其次,政府的信息管理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谣言的传播。再次,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主体中,缺乏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人员及专业的研究人员等。最后,政府管制能力不足。在预警机制方面,在不少地方,预警机制形同虚设;在处置技术方面,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还很有限;在问责制度方面,各级政府与官员是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也就不了了之了。

制度框架的脆弱性。我国现行的应急管理体系是以“一案三制”为基础的多层次、多部门、多风险面向的应急管理体系。我国应急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四级响应系统串联形成了“四委员会——应急办”的层级结构。现行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呈现出明显的官僚制倾向,也呈现出一定的脆弱性:

其一,目标差距。应急管理目标的确定过程实质上是风险感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生存风险可能会被放大,但其他的风险有可能会被遗漏。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急管理行为是按照预先设定的情境和程序进行,一旦危机的实际情形与预设情境和程序准备差异很大,官僚制导向的应急管理体系就会失灵。其二,结构差距。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这种危机情境下需要的是有序、高效的组织结构。而旧有的组织结构开放程度不高,各部门、机构及组织的有效协调合作难以形成。其三,弹性差距。应急管理体系中各部分、各环节难以协调沟通。各级政府及部门由于各自行政权限、政策目标的不同,无法自动生成有序的协调合作,降低了应急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基层政府自主性低,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应对;标准缺乏灵活性,过于整齐划一;应急管理机构的功能在常态和非常态之间切换不到位。其四,知识、信息差距。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突发性,在这种情境下,党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已有的应急知识结构受到冲击,难以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有效决策。其五,动态差距。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对群体性事件的聚焦和全面报道,民众获取信息更迅速,政府与民众获取信息的时间几乎是同步的。因此,如何及时回应群体性事件中的动态,适应多样性的需求 ,是当前应急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

当前应急管理体系在调度社会资源、整合资源方面还存在不足:其一,专业研究人员和专业应急管理人才的不足。其二,应急物资调度效率低。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多已经建立起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并渐渐将部分企事业单位纳入体系,形成多元化的物资储备方式,但是体系中各部门、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效整合机制,信息共享程度低,这就造成两种不良状况:一则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危机需求;二则一些物资储备过多,一些应急物资储备缺乏,物资储备供需失衡。其三,应急资金和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应急资金管理的欠缺主要表现为分配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应急资源管理方面的不足主要是在应急资源选址与配置、调度与分配、存储与补充等方面的问题。

二、应急管理体系脆弱性成因剖析

复杂系统具有脆弱性,因此,脆弱性也是应急管理体系的固有属性。现行体系之所以显示出脆弱性,有其一定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突然性以及事件的独特性,使应对主体惯有的思维方式和应急措施失效。群体性事件在诱因事件的作用下瞬间爆发,其发生、演变和造成的危害往往超出人们的惯有认知,超出日常应急管理的工作范畴。

群体性事件的急剧性、不确定性造成应急时间紧迫,信息不全面,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制定正确的决策成为应急决策者面临的巨大挑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其演变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时机稍纵即逝,因此,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决策者或指挥者在信息不完全的紧急情况下做出科学的决策是很困难的。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应对需要超出常规的应急资源。群体性事件对现有应急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群体性事件的急剧性、破坏性等特征对应急资源的调配、运输等有超常规的需求,考验着现行应急管理体系中应急资源的存储、调配、运输水平。

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为政府的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现阶段,我国的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的倾向——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和利益关系多元化,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利益的差异性使社会结构更加复杂化。在政治层面,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会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政府在群众利益诉求方面还存在软肋,主要是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对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包容能力低。

政府治理能量欠缺。首先,政府应急管理观念滞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采用高压手段或利诱的方式“摆平”矛盾,漠视公民权利,加剧群众利益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对立,激化社会矛盾。其次,政府结构封闭。这种封闭性导致政府不能有效的回应和保护合理的社会利益诉求,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再次,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方式简单粗糙

三、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策略探究

(一)树立正确的应急管理理念。构建系统的治理观。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应该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的“连续统”演绎逻辑着眼,建立社会风险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公共危机治理的“三位一体”的动态的全过程的系统治理。从现实意义出发,危机管理存在近期、中期、远期三种不同路径选择:近期路径——以突发事件应对为基础,建立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中期——从突发事件应对到公共危机治理,从而推动制度变革和政策调整;远期——以公共危机治理为切入口,进一步推进到社会风险管理,优化社会结构,从根本上降低社会风险。这三个路径选择也是最终实现动态全过程管理的三个步骤。应急管理要以远期路径为目标,着眼于中期路径的建设,优化近期路径, 实现社会风险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公共危机治理“三位一体”的系统治理。[1]

(二)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要从如下方面着手:提高预警能力。一要注重对信息的搜集,特别是矛盾纠纷的排查,建立健全应急情报系统,及时掌握潜在风险。二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预警指标体系,将网格化管理引入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中;提高政府现场处置能力。另外,现场应急中,要慎用武力和强制措施,依法处理,使事态尽快平息;提高政府的善后处置能力。一要以人民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二要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三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以避免事态反复;提高政府的协调能力。在制度层面,体现为中央政府应急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以及地方政府应急法规与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操作层面,主要体现为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协议框架、公私合作协议框架和政府与志愿组织间的合作协议的完善程度;政府制度协调能力还体现为对相关制度的修正和变革能力。

(三)促进应急管理主体多元化。政府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的应对主体,但却不应是唯一的主体。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有一套独特的、针对企业危机的应急管理方法,值得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借鉴。社会组织、民间志愿团体及社会公民作为社会系统的成员,同样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展。[2]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除了政府这一应急管理主导者之外,要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整合资源,形成多元化的应对主体,并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提高各主体的应对能力。

(四)重视媒体舆论引导功能。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情监测功能。要加强媒体的舆情监测能力,及时发现预兆,进行监测、引导,最大限度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媒体要在第一时间做全面、准确的报道,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使事件透明性增加,使群众的信息不对称感减弱,人们便不会轻信谣言,谣言便不攻自破;对事件的报道,要就事论事,客观真实。要通过法律规定对新闻媒体进行制约,一旦媒体弄虚作假、报道失实,就会受到惩罚。

(五)健全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构建并健全高位阶法律体

系。同时,在高位阶法律框架下,制定应急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上下位法、法规与法规之间的配套性和衔接性,形成较为系统的应急法律体系;规范现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废止法律法规条文,或进行法律解释等手段,消除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打破地方、部门利益的局限性,实现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救助、补偿制度,规制行政权力,建设权利救济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制定行政机关间的协调协作制度。

(六)促进应急资源的适应性。第一,应急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为政服能力的有效发挥提供制度、财力和资源的支持;加强政府公共财政能力,将风险管理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基金;建立统一的物资储备和调配系统,保障应急所需各种资源能够及时调配运送。第二,应急资源配置要全面中有重点。政府制定资源配置方案时,要在兼顾全面的同时,保障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资源配置,保障稀缺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第三,对应急资源进行动态管理,适应环境的变化。第四,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资源应该由参与应急管理的政府、组织和单位共享,对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可以避免在应急管理中的资源重复、缺失以及利用率低下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此部分内容系本文作者已发表论文中的内容。见刘晋.“社会风险—公共危机”演化逻辑下的应急管理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13(6):104.

4.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篇四

1.总则

1.1目的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国家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和安置区群众的整体利益,实现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2)坚持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区综合指导为辅的原则。发挥镇(办事处)、村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移民到市集体上访,杜绝移民大规模到省或进京上访。

(3)坚持做好移民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听取移民意愿,为移民答疑解惑,切实帮助水库移民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对于即将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5)坚持慎用警力、警戒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事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依法果断处置,防止因使用警力、警戒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发矛盾,扩大事态。

1.3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有主要领导分管,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把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2)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区一盘棋”思想。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坚决把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初发状态,避免扩大和升级。

(3)超前预警,信息畅通。要做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反馈工作;重大节日、庆祝日、敏感期,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的排查,对预警性、内幕性信息及时报送,并积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将发现的各类情况及时上报;处置结束后,事发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4)依法办事,严明纪律。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要严守纪律、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授人以柄。在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令行禁止,严禁推委扯皮、各自为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感性,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各级信访、移民工作人员,要耐心听取移民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政策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加以解释;对符合政策但解决有一定困难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移民的理解;对无政策依据而移民有确有实际困难的,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6)完善预案,抓好落实。各镇(办事处)、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把任务落实到人头。

1.4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

号)以及《本溪市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指挥机构与责任分工

2.1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级、较重级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担

任总指挥,严重级群体性事件由信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担任总指挥。区信访办、区公安

局、区水利局、发生地和事发单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下设现场控制小组和劝返劝离小

组。现场控制小组组长由区公安局局长或委托一名副局长担任;接谈小组组长由区信访

办主任或委托一名副主任担任;劝返离小组组长由发生地领导担任。

2.2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法规及

工作部署;预防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

协调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区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存在的隐患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制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3-1公安机关负担维护现场秩序的主要责任。包括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搜集掌握事态

发展的内幕性信息,及时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实施新闻控制,以及配合有关地区、有

关部门开展劝返劝离工作。

2.3-2信访部门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上请下达、协调、督办责任。

2.3-3事发镇(办事处)、主管部门担负劝返、劝离上访群众和解决问题的主要责任。

2.3-4事发镇(办事处)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负有现场稳控、劝返、劝离和直接指挥现场

处置工作的责任。

2.3-5区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综合协调责任。

2.3-6事发地点、主管部门对去省进京群体性事件具有接谈劝返责任。

2.3-7宣传部门担负重大稳定问题的舆论控制责任。

2.3-8司法部门担负依法打击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3.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事件的急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

发展蔓延的趋势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般级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50人左右的规模性集体访。

(2)较重级:50人以上严重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影响正常办公秩序;50人以上封

堵市内交通主要干线事件;100人以上大规模集体上访;

(3)严重级:聚集封堵铁路运输线的群体事件;100人左右大规模集体上访,50人

以上大规模去市、去省进京上访;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骚乱的群体性事件。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警信息级别

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可能发生的规模、影响等,分蓝、黄、红预警信息级别。

蓝色预警信息:群体性事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聚集、串联等活动的信息。

黄色预警信息:通过张贴通知、组织串联,具有明确的聚集时间、地点和一定规模的一

般级群体性事件信息。

红色预警信息:通过酝酿、串联、可能引发的较重级、严重级群体性事件信息。

4.2 预警信息报送和处理

按照群体性事件三级预警工作机制,由区信访办负责蓝色预警信息的督办处理;由

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黄色预警信息的复核、跟踪和督办;由区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席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信息的协调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封桥堵路、群体聚集

或去省进京上访的重要信息,进行红、黄、蓝三级预警评估,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有

关部门;各镇(办事处)维护稳定重点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反馈可能引发群体

性事件的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 现场处置主要措施

5.1-1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提纲、发布公告、流动宣传车等方式,现场宣传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事件人员非理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劝其立即离

开现场,要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5.1-2开展教育疏导。依据《信访条例》,与群体事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话,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解答有关问题;对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限予以解决;对暂时不

能解决或现场无法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并明确告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渠道,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尽快劝返劝离。

5.1-3实施警戒隔离。根据指挥部指令,结合现场情况,由公安机关使用隔离绳、隔

离桩,派警力对铁路运输线、党政机关及影响国际民生的重要目标周边设立隔离带。

5.1-4进行交通管制。根据指挥部指令,由公安机关调集警力和车辆,赶赴事发地实

行交通管制。设立警戒线,疏导车辆和行人,保证交通干线畅通。

5.1-5全面调查取证。由区公安局适时派出秘密力量,隐蔽贴近事件人群,掌握事态

动向。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获取处置证据。

5.1-6采取强制措施。经指挥部批准,公安干警要对冲进警戒线、进入警戒区的事件

人员强行架离;对实施打、砸、抢、烧者强行带离;如有封堵铁路、公路,冲击党委、政府机关等重大情况发生,公安、安全部门要马上开展工作,对组织策划、积极参与的重点人员及时取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

5.2-1本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

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现场处置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

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5.2-2堵塞铁路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各相关单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现场设置警戒,清理、剥离和疏散围观群众,分流现场道路的车

辆,维护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由信访部门、事发地区、事发单位及主要部门领导

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做说服和劝返劝离工作。如已堵塞铁路线,现场警力要迅速强行架离

堵塞铁路人员,尽快恢复铁路运输。在强行架离过程中,如发生暴力抗拒情况,由公安

机关将施暴者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并依法处理。

5.2-3封堵区内主要交通干线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实施交

通分流、疏通车辆,并进行法制宣传,敦促事件人员停止堵路,自行散离。如不听劝告,可调集警力沿道路中心线穿插,将堵塞道路的人群分割推向道路两侧。信访部门、事发

镇(办事处)、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劝说事件人员迅速离开现场,经再

三劝说仍不离开的,听从上级指挥,将其架离交通主要干道。如强行架离措施难以施行,可采取强行驱散措施。

5.2-4严重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严重围堵或冲击区委、区政府,防碍正常办公秩序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首先采取有利措施将上访人

群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然后设置警戒线保护首脑机关安全。在事态稳定后,不间断地用

宣传车进行法制宣传,形成强有力的依法处置氛围。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约束事件人员的过激行为,对牵头组织者和骨干人员,采取稳妥措施使之与事件人群分离。信访部门、事发地区、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对话,解答相

关问题,开展说服教育和劝返劝离工作。

5.2-5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骚乱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公安局、区

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公安干警、武警、采取穿插、分割等方式将闹事人员强行驱散。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获取

证据,抓获制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并强行带离现场。对参与打、砸、抢、烧的人员当

场拘捕,必要时可使用催泪弹、高压水枪强行驱散。近距离相恃时,可使用警棍等非杀

伤性武器制服或驱散。事态平息后及时清理现场,救治受伤人员,解除现场管制,恢复

正常秩序。

5.2-6发生去省进京上访并形成群体性事件。由上访群众属地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

及其主管部门指派有关负责人,并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

返工作;由公安机关安排便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或派出少量着装人民警察维持秩

序,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5.3后续工作

5.3-1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如有必要的,由事发单位或地区负责把现场清理干净,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5.3-2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向区联席会议做出报告,向全区做出通报。

5.3-3事发地或事发单位在事件发生后要主动开展工作,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尽快

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对已经承诺的问题,必须尽快

解决到位。

5.3-4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办、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法规

和政策落实。

6、应急保障

6.1警力保障。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确定警力。

6.2指挥部保障。由区信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明确办公地点、专门工作人员和车辆。

6.3培训保障。积极组织开展应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

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

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

范的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水库

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6.4通讯保障。由指挥部明确通讯联络方式和要求,必要时将通讯指挥车开赴现场,采取对讲机联络和手机联络方式双面保障。

6.5技术保障。由公安、安全机关负责搜集资料、证据的人员安排和装备的及时发放、更新。

6.6物质与经费保障。一般由事发地区、事发单位负责保障,涉及全区性的报请区财

政局审批列支。

6.7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由区卫生局协调区内各大医院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和车辆

进行保障。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区指挥部定期对水库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做出错误决策,侵害移民群众

利益,或对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群体性事

件发生的。

(2)对本地区存在的可能引发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

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移民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水库移民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

性事件的。

(4)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压制有关部

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或处

置不当,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5)在预防和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区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区维

稳办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遵照执行,并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案。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信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5.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篇五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信访条例》《江西省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医院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2)预防为主。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4)快速反应。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理。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到医院信访接待场所、病区、领导办公场所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因信访突出问题到医院聚集、堵塞交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5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

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确认,主要根据群体性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涉及人员的规模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2.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构成

医院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医院院长任总指挥,医院副院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为应急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所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医院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和指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调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向卫生局和上级信访部门汇报情况;发布有关命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医院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五个小组。具体包括:

(1)接待组负责现场接待、疏导上访人员和处置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组长由相关涉访科室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医务科和相关涉访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2)联络和维护秩序组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接待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组长由保卫科长担任,成员由保卫科、总务科工作人员组成。

(3)综合组负责收集、汇总并报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长由医院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医院办公室、护理部工作人员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工作人员的用餐、住宿、车辆使用等事项,并根据需要协调落实上访人员的食宿和中转车辆等。组长由总务科长担任,成员由总务科、院办工作人员组成。

(5)信息发布组负责群体性事件发生、处置等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组长由相关涉访科室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涉访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2.2临床科室信访工作

临床科室信访工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科实际,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在科室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2.3行政、后勤信访工作 职能科室信访工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和支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科室、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涉访科室要在相关职能科室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报指挥部。

3.2预警支持系统

各科室、各部门信访工作应依托已有的信息报送系统,建立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信访信息网络,切实执行国家信访局《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办法》,随时收集、报告重大集体访信息,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真电话、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实现信访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报送。在敏感期和重大会事期间,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以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并做好重大信息的反馈工作。3.3应急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2)事发地相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3)造成的社会影响;(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响应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部门应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医院指挥机部。

(2)医院信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以后、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由医院指挥机构将有关情况向卫生局、市信访局报告。4.1.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Ⅱ级)响应

(1)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部门应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医院指挥部。

(2)医院信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以后、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由医院指挥机构将有关情况立即向卫生局、市信访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4.1.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响应

(1)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报送医院指挥机构。

(2)事发地的部门在本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医院信访应急指挥部。处置有困难的,可向医院信访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持。

4.2现场处置程序

领导小组决定派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4.2.1接待组、联络和维护秩序组要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必要时,可请有关地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

4.2.2处置工作需要由其他单位或部门协助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协调其他单位或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调度有困难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形成处置合力。

4.2.3综合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4.2.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医院办公场所,拦截急救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殴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有关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4.3信息发布

群体性上访事件及有关部门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5.善后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后,涉访部门要在相关的职能科室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5.1.2对领导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呈报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有批示的,要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5.1.3对领导没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接待部门应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交办,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5.2经验教训总结

各科室、部门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完善本地、本部门的预案。5.3责任追究及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医院应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对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奖励。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科室、部门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并确保信息通畅。

6.2交通运输保障

汽车班应明确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的车辆准备及使用的具体方案。

发生到市、去省、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各部门应配合协调,为劝返群众提供方便。

6.3医疗卫生保障

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处置部门应通知救护人员到场,并配备必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张东杰 副组长:姜润生

6.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篇六

铁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迅速、有效地处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铁路各级党政组织积极参与处置,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超前发现,积极预防;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区分性质,讲究策略;积极疏导,依法处置;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尽快开通线路,恢复行车,减少损失,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群体性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车站,群体性上访和冲击铁路机关等严重干扰阻挠铁路运输生产,扰乱铁路运输指挥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铁道部成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指挥和决策。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厅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当次事件涉及的主管部门及相关支持部门负责人组成。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包括:部办公厅、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司、劳卫司、宣传部和其他相关司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电话:010—51844150),主任由办公厅主任兼任。

2.2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铁路系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级预案;

(3)协调有关铁路局参加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4)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

(5)决定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情况;

(6)有关紧急事项的决策。

2.3 各部门职责

2.3.1 运输局负责事件现场的行车指挥工作。

2.3.2 安监司具体负责因行车等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1

2.3.3 公安局负责组织铁路公安机关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卫铁路行车指挥等重要部门和设备安全,获取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的情报信息,对扰乱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2.3.4 劳卫司负责因机构改革、劳资政策调整、人员分流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3.5 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等工作。

2.4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组织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现场保持联系。

(3)组织群体性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核群体性事件新闻发布内容。

(5)办理事件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6)负责处理应急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2.5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铁路局(同级单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地方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1)根据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按照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指挥铁路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处置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指挥铁路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增援准备工作。

(4)指挥铁路有关部门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措施。

(5)负责现场铁路处置部门人员、物资的调用。

(6)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7)参加现场的善后处置工作。

(8)对铁路单位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与传报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预防和处置措施,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准确。

3.1.1 报送制度

(1)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信息采取逐级报送原则。

(2)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在3小时内报告铁道部。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随时报告。

3.1.2 报送内容

(1)可能发生的时间、线路、地点。

(2)可能参与的人数和规模。

(3)可能引发事件的原因。

(4)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3 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相关音像资料。

3.2 预警行动

3.2.1 各单位制定必要的预警机制,定期进行演练,随时做好应对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准备。

3.2.2 各单位要落实预警责任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交通、通讯等各种装备器材的准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2.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调动、使用公安民警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群体性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车站,群体性上访和冲击铁路运输指挥机关人员一次参与人数在5000人及其以上,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造成30人及其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100人及其以上;铁路行车指挥设备严重损坏,铁路六大干线(京哈、京沪、京广、陇海、京

九、浙赣线)中断行车8小时及以上;出现全国范围互动和连锁反应,严重危害社会和铁路稳定;国务院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群体性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车站,群体性上访和冲击铁路运输指挥机关人员一次或累计参加人数在2000-5000人之间,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造成10-29人死亡或重伤50-99人;铁路行车指挥设备损坏,六大干线中断行车4小时及以上;出现跨省(区、市)的互动和连锁反应,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可能扩大;铁道部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群体性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车站,群体性上访和冲击铁路运输指挥机关人员一次或累计参加人数在500-2000人之间,参与 人员有对抗性特征;有人员死亡或重伤;六大干线中断行车2小时及以上;已引发跨地区的连锁反应;铁路局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群体性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车站,群体性上访和冲击铁路运输指挥机关人员一次或累计参加人数在100-500人之间,参与人员有过激行为;有人员受伤;六大干线中断行车2小时以下;铁路局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发生后,首先应在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铁道部积极支持配合。同时,铁道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5.1.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发生后,铁道部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指挥协调铁路系统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1.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发生后,铁路局(同级单位)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单位预案,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1.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发生后,铁路局(同级单位)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单位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铁路部门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逐级上报事件情况。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讲明发生线路、地点、时间、人数及原因、被拦列车车次、人员伤亡数字、损失、过程等主要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瞒报。对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铁路干线因群体性拦截列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拦截专运、特运列车、国际列车等影响重大的事件,发生地车站可越级向铁道部报告。紧急处置

6.1 教育疏导

积极开展宣传和对话。铁路局、站段和铁路公安机关领导到达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后,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向群众宣传《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冲击铁路、冲击铁路机关、聚众拦截列车等条款内容,教育、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进行宣传教育时应请群众所属单位领导出面,共同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要敦促当地政府和所属单位领导与群众对话。通过对话,注意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策划组织者,了解事件的原因和目的,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铁路内部人员群体性拦截列车、上访、冲击铁路机关时,铁路局以及铁路相关单位领导要出面与群众对话,进行教育、劝阻。参加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铁路干部、职工和民警,必须严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准擅做主张,各行其是。

6.2 维持现场秩序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机关要组织足够的警力配合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必要时应立即封闭现场,设置警戒线,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录音、录像、拍照、采访。要劝阻群众围观和参与,防止因治安混乱引发伤亡事故及打、砸、抢等犯罪活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铁路各级领导和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注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防止

由于处置失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列车被拦停后,列车工作人员要在列车尾部和前进方向设置防护,防止发生列车冲撞事故。铁路运输各专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线路设备和行车调度等要害部门的守护。机车乘务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了望,保证行车安全。旅客列车乘务人员要坚守岗位,关闭列车门、窗,派人把守车门,防止拦车人员强行登乘列车。同时,旅客列车乘务人员要做好对车上旅客的宣传和安抚工作,防止旅客与拦车人员发生冲突。

6.3 打击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群体性事件的策划组织者和打砸抢违法犯罪活动。铁路公安机关要配合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组织人员在现场开展调查工作,采取访问和现场摄影、录像、录音等方法,收集各种证据。要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骨干分子;在群体性事件中殴打处置人员和群众的违法犯罪分子;乘机搞打、砸、抢等违法犯罪分子。对以上违法犯罪人员,地方、铁路公安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带离现场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带离现场条件的,要做好取证工作,以利事后处理。

6.4 强制措施

在对群体性闹事人员宣传、对话、劝阻无效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可以发出解散的命令。命令中要明确告之,群体性闹事行为违反的何种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再次对闹事人员晓以利害,敦促他们尽快撤离。对拒不执行解散命令的人员,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公安机关、武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和强制带离闹事人员。

6.5 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新闻发布工作由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归口管理,一般对外不进行报道,防止新闻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6.6 协调配合地方、铁路公安机关要建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铁路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后,铁路公安机关要立即通报事发地公安机关请求支援。地方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要立即出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铁路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强制措施和做好善后工作。后期处置

群体性突发事件平息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场,检查铁路设备状况,立即恢复通车和工作秩序;对群体性事件的策划组织者和打砸抢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核算经济损失,依法索赔;总结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完善预案。保障措施

8.1 人员保障

铁路局要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力量方案,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演练,解决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证随时快速出动。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路局要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工作制度。要利用铁路已有的通信设备、信息渠道和先进技术,保证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语言、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指挥通讯的畅通。

8.3 后勤保障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发生地的铁路局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被围困列车上旅客的生活、医疗救助、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附则

9.1 本预案是铁道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铁路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要明确规定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紧急出动的要求和参加的人员,处置的原则和可能出现重大问题的对策以及对各级组织、各工作岗位的要求。

9.2 铁道部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9.3 本预案由铁道部复审和修订。

9.4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要对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群体性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车站,群体性上访等严重干扰阻挠铁路运输生产的事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报铁道部备案。

9.5 本预案由铁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联系人:王少白,联系电话:010—51876344。

9.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附件1:关于严禁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通知(略)

附件2:关于严禁聚众阻塞和冲击铁路机关维护铁路机关办公秩序的通告(略)附件3:铁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格式(略)

附件4:铁路突发事件预案启动格式(略)

附件5: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略)

附件6:铁道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略)

7.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篇七

1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环境突发事件表现为污染物质多样性、事故潜发性与随机性、范围广泛性、程度严重性和处理艰巨性等一系列特征[6],处理技术和工程难度大,还需要响应迅速。加之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朝多样化和扩大化趋势发展,引发了巨大的民生问题,暴露了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机制上的诸多不足( 表1) 。因此,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新形势下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体制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发挥应急管理、应急监测、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4 支应急保障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综合防范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是一项重要而基础的工作。

2 环境应急预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企业只是将编制应急预案看作是备案需求,没有充分认识到应急预案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的功能。笔者根据长期应急工作的实践经验,就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旨在通过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切实加强事件预防、应急响应、善后处置等能力,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水平。

2. 1 实用性不强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该密切结合企业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环境敏感点等特征,旨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在笔者所接触到的应急预案编制中,部分单位尚未认识到应急预案在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和风险防范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仅把应急预案编制看作是完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为了得到备案审批表而编制应急预案,导致内容胡乱拼凑、质量不高、指导性不够、衔接性不强,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存在找不到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不能发挥指导作用等突出问题。由于应急预案的适用性不强,导致处置效率大大降低,未达到及时防范环境风险、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目的,也失去了应急预案的存在价值。

2. 2 风险源识别不完全

环境风险源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源头,环境风险源的识别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准确识别风险源才能编制出具体可行的应急预案[9],进而为事故处置提供依据。部分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的过程中,对风险源识别不完全,一是对风险源的判断不准确,存在漏判、误判等情形; 二是害怕暴露自身的风险源环节,存在含糊其辞、轻描淡写等问题,导致应急预案重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建设,轻事件预防和处置; 三是部分污染源单位将环境安全等同于生产安全,且重视生产安全而轻视环境安全。如上过程导致所编制的应急预案不能在实践工作中很好地发挥指导作用。这一情形突出地表现在化工企业,该类单位在风险源识别时,仅针对主要工艺过程,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废料与废渣堆场等环境风险源缺乏辨识、识别。在语言描述上,原则性语句多、可操作性语句少。

2. 3 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识别不清

多数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主要是考虑厂区或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及环境保护目标,未能全面掌握厂区周围的环境保护目标,未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进行环境保护目标识别。因而在编制应急预案时,仅考虑“围墙内”存在的潜在环境危险,未将厂区环境与外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缺乏联动性和整体性。同时,对外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未加以全面考虑,导致存在环境保护目标不清、数量不详、位置不准,防范措施不能完全覆盖到位等缺陷。

2. 4 缺乏应急监测措施

多数企业缺乏应急监测能力,不能对排放的污染物实施自行监测,或者监测的指标较少。突出表现在重视工况监测而轻视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监测,且主要污染物指标不能监测。部分企业虽然具备自行监测能力,但由于日常工作中未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监测,仪器设备缺乏养护、调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或因操作人员技术水平有限,难以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不出具体指导意见。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部分企业不能在第一时间对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加之县级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监测能力有限,所以应急监测工作多由地( 市) 级环境监测部门承担,使信息报送、安全防护等工作难以及时跟进。

2. 5 缺乏应急物资储备明细

大多数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缺乏应急物资明细,或者表述极其笼统,如手套、防护衣等,而且缺少处置所需化学物品方面的储备。多数企业也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或者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储备应急物资,部分企业连最简单的物资都较为匮乏,难以在第一时间从源头上控制环境风险。导致事故发生后没有足够的应急物资,还需要从各地调度应急救援物资,这直接影响了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的时效性。尤其是应急救援所需的特种设备、重点物资无安排,缺乏事先部署和监督落实[10]。

3 提高应急预案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本文在分析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应急预案的相应对策措施,以期为环保和相关技术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提供参考,同时提高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1 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强的针对性,不能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措施和方案,这既对企业日常管理不利,也难以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达不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只有措施得当、到位,才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目前,应急预案编制时主要针对主体工艺,对全部工艺流程缺乏深入分析,导致预案的针对不够全面。只有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才能够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为此,应急预案应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与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附则等内容[11],使其内容上具有完整性、措施上具有可操作性、处置方法上具有针对性。

3. 2 全面识别风险源,注意与周围环保目标的关系

在编制应急预案时,要全面识别环境风险源,包括风险源的位置、数量,与厂区主要建筑的关系,与厂区外敏感建筑的关系等。编制应急预案时,不能仅针对企业“围墙内”的风险源进行识别,应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保护目标诸如饮用水源、人群等的关系,保证事件发生时能够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进行有效保护、防护,避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在生产工艺、原辅料储运、污染末端治理、厂区功能分区等现场调查基础上,识别重大危险源[12],并补充敏感区描述、应急疏散方案、应急信息公开等关键内容[13]。

3. 3 加强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

企业应具备快速监测的能力,平常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使仪器设备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应加强相关业务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监测仪器和分析监测数据。快速监测是掌握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的一种监测方法,可以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快速预判,并据此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防护距离。同时,对应急监测、应急保障工作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不能因此影响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应急监测的基本特征见表2。

3. 4 列出应急物资储备明细

应急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的重要物质条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良好,为应急事件处置提供了基础保障条件,因而足够的应急物资是防范环境风险发生的关键步骤之一。若应急救援物资与处置需求不相匹配,就难以支持应急处置工作,不能实现及时、到位处置。因而,在编制应急预案时,要详细计算并列出应急物资,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保证足够的实物储备( 表3) ,确保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得到控制。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与当地应急预案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

此外,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与上下级预案、同级预案等相衔接,不能成为一个孤立的部分,否则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还要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等工作,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善应急预案[15],使应急预案充分发挥作用,把应急预案落到实处。

4 结论与讨论

应急预案的编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当前在预案编制过程中主要存在实用性不强、风险源识别不全面、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识别不清、应急监测措施不详和应急物质储备与处置需求不匹配等问题。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应在措施和方案上达到可操作性、全面识别厂区内和厂区外的风险源、建立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机制、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等,实现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

应急预案制度是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水平的重要保障,它是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有力支撑,应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能仅成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需求。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全面涵盖预警监测、应急保障、应急评估与防范、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和应急信息通报等方面,使其内容完整、体系全面、衔接到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在充分了解生产工艺、环境现状及环境风险源全面识别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储备应急物资库并定期开展演练,检验预案的适用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以后,并非一成不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补充,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内容。当前,环境应急制度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并开展应急队伍的技能培训[16],是一种可行有效的方法。

摘要:当前,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主要存在实用性不强、风险源识别不完整、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识别不清楚、应急监测措施不详和应急物资储备与处置需求不匹配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因而完善应急预案在预防、预警和处置中的作用非常迫切。为此笔者根据多年实践经验,从应急预案的系统性出发,提出应在措施和方案上达到可操作性、全面识别厂区内和厂区外的环境风险源、建立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机制、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等对策。探讨应急预案的编制,旨在提高其有效性和实用性,满足应急处理及时性的需求。

8.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篇八

摘要:中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各类应急预案还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完善,切实提高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关键词:应急预案;公共事件;国家

一、应急预案的定义及其基本构架:

1 应急预案的基本定义

应急预案又可以称为应急计划,是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开展控制与救援行动,尽量避免事件的发生或降低其造成的损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工作方案,主要解决“突发事件发生前做什么、事发时做什么、事发后做什么、以上工作谁来做”等四个问题,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

根据国务院于2006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2.1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总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2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8)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9)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0)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2)国家核应急预案;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7)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8)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待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国家粮食应急预案;2)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230)。

2.3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2.4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如:《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2.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方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存在的问题:

1 应急预案编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不重视、不了解,编制的应急预案往往侧重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疏于关注。

2 应急预案间欠缺联动性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中,一个事件往往涉及到各级各类大大小小的好几个预案。这些预案所涉及的部门有市政府、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同的预案虽然有些格式内容雷同的情况,但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这些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灾情搜集系统,但每个部门更多地管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方式也不同。虽然在应急管理上强调应急联动机制,但是在面对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各部门间往往信息沟通不畅,了解不够全面,只能掌握自己部门范围内的信息。

四、健全应急预案管理

1 加强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和培训,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修订等各环节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

2 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切实提升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1企业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建立在对自身环境风险隐患详细排查、分析周边环境敏感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充分储备应急物资的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侧重于消除环境隐患,降低环境风险,明确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如何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上报情况。

1.2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管,同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承担开展应急监测、事件调查以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责任,因此环保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应该侧重于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应急预案启动、信息报告、分级响应、智慧与协调、应急终止建议等各环节程序的划分,以及明确各个程序中如何开展工作。

1.3地方政府是环境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因此政府的预案应当建立对辖区内环境敏感点、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和保障措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侧重于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时如何统一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消除事态影响,适时发布信息等方面。

3 建立完善的预案报备制度,逐步规范预案管理。

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将工作模式从环保部门前往企业检查环境应急预案的情形,转化为企业在预案的编制和评估工作结束后主动向环保部门备案,这既能增强企业的环境安全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工作效率,又能通过预案的备案管理帮助环保部门全面及时的掌握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和隐患的状况。同时环保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管理,随时增减更新。

结束语: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可以保障其实操性。我国目前对于应急预案的评估缺乏实质性规定,没有统一标准,学界认识也不一致,导致评估工作混乱无序。要坚持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综合评估,全面考量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及时反馈各种信息,为预案的修订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实操性较差的预案在应急处突中反复使用,造成重復性的损失;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的及时启动和顺利运行,为突发事件的现场应对提供指导,真正减缓突发事件带来的负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S].2003-05-09.

[2]李俊清.应急预案的蜕变及其原因分析[J].晋阳学刊,2011(4):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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