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2024-10-06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精选2篇)

1.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篇一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 【发布文号】财综[2005]43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 财综[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和批准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

2.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其中:国家批准公顷数,省级批准公顷数。

(二)各地区依法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征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时间。

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部门或单位。

3.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先批地后征收或者先征收后批地)。

4.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5.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应当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三)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解缴入库情况。

1.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纳主体(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用地单位)。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库方式(就地直接缴库、集中缴库、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国库等)。

3.解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

4.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中央、省级和县(市、区)分成比例和金额,是否按照规定的入库级次和入库比例解缴,有无混库问题。

5.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实际解缴入库情况。其中:缴入 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的情况。

6.各地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列支、土地出让金列支、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

(四)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缴未缴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主要原因。

(五)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其中:本级分成收入、上级返还收入情况。

2.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情况。其中:用于耕地开发、用于征管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开支情况。

3.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结余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六)各地出台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文件。

1.征收管理文件。

2.使用管理文件。

3.减免管理文件。

4.其他管理文件。

(七)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1.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改进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建议。

检查依据详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地区自查与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2)、《××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3)、《××县(市、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4)。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纠,填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根据自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6年2月20日前填报并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9)、《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10),并写出本地区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6年上半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根据各地区自查自纠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并就重点抽查情况分别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重点抽查阶段的相关事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市县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地区有关自查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自查工作,认真查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进行自纠。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一经抽查发现,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次检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听取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篇二

【发布文号】发改投资〔2008〕275号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08-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审计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当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违规项目后续整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违规项目的后续整改工作,对在清理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于五月底前报送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审计厅。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是加强党政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去年全省各地清理自查的情况看,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总体上是规范的,但也有少数项目在审批、建设标准、用地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不仅浪费了国家财产和资源,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整改的同时,切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审核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核制度,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审核,强化项目资金、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确需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符合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条件。

四、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在检查中发现有《通知》中明确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文件要求严肃查处。每年年底,各市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和检查情况报送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审计厅。

五、积极改革和探索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良性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实行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

特此通知。

附: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审计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审计署

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4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 号)文件部署,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经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一)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或调整房屋布局等措施,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标准超出规定标准、且未开工建设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已开工以及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集资摊派、挪用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的,以及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等顶风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存在问题的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央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省级以下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以下简称“七部委”)。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规违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每年年底各省(区、市)向七部委上报本本省(区、市)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

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原有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必须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的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办公楼建设。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拍卖、签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5.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6.违规修建培训中心。

凡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应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建设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管辖范围内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泛滥,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加强事前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按中办发〔2007〕11 号文件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为此要加快研究出台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统建统用”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搂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各项制度

明确和规范京外中央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复查中发现,垂直管理的京外中央单位办公用房审批比较混乱。有的由主管部委自行审批,有的直接报所驻地区审批,出现“两头不管、自批自建”的现象。因此,有京外单位的垂直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系统京外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严格控制业务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建设。在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的项目时,要严格控制业务用房规模,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并且在批文中明确核定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今后,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需建设业务用房的,中央主管部委要研究制定本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审定后执行。

调整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1999 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 号)对规范办公楼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办公用房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需求。因此,有关部门将对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的发挥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审计署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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