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文件(共3篇)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文件 篇一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暂时采用数字编号,考虑到后续应当用的扩展,有条件地区可采用条形码打印,便于直接扫描读取机动车信息。数字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 ”。实例如下:
一、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GB/T 2260-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
二、年份:2位数,年份;
三、核发机构编号:2位数,某一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编号;
四、工位编号:2位数,某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工位编号;
五、顺序编号:6位数,某一工位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顺序编号。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流程 篇二
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条件: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经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4、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5、外省市机动车须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
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2、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3、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不属于大型载客汽车。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驻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
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驶证副页打印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加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章。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
3.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篇三
上海市环保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局对下列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请予受理:
2014年7月14日(盖章)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上海市环保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局对下列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请予受理:
2014年7月14日(盖章)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上海市环保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局对下列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请予受理:
2014年7月5日(盖章)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上海市环保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局对下列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请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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