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024-10-14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精选6篇)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篇一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法人(董事长)职责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1.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主管职业卫生副总、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2.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2.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2.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2.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安全环保办公室的职责

3.1、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施督促相关部门对生产设施、防护设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5、协助安全环保办公室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在主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5.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5.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 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噪音、矽尘尘、苯、甲苯、二甲苯、电焊尘、紫外线。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 7 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四、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生产车间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七、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1、安全环保办公室,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九、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6)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7)未进行职业卫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8)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9)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讲学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1)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 12 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办公室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十、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保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范围:

我公司正式职工及已签订协议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临时工

2.各单位须指定一名劳保管理员,建立劳保台帐。劳保用品发放人数均以实际在岗人员统计。

3、劳保计划管理

3.1各单位及各机关处室于每月20日前提报劳保计划至企管人事处,由企管人事处根据现有人数及劳保标准对劳保计划核对无误后(如有特殊情况另附表),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3.2各单位临时需要大批劳保用品时,由单位劳保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并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劳保计划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3.3本月临时支领物品必须添加到下次采购计划中,以防库房物品透支。

4、劳保发放管理:

4.1各职能部门:每年5.1前后按规定发放夏季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管理人员统一Portal流程领取。

4.2各车间:每月25日前后,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人员统一Portal流程领取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4.3新入员工领取劳保用品由其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开据劳保领取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库房领取。

4.4岗位调动及待岗复工后岗位变动的,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根据变动后劳保标准开据领取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库房领取。

4.5特殊情况(如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需持有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领取单,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5、劳保台帐管理

5.1按计划发放的劳保用品中,凡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在劳保支领后及时录入劳保台帐。5.2如有调动情况,由调入单位劳保管理员及时与调出单位联系,将其在原单位的劳保支领情况及时录入劳保台帐。因岗位变动更换劳保用品的,以更换时间录入劳保台帐。调出单位将其劳保支领情况存档备查。

5.3如有辞职、待岗等情况,将其支领劳保情况录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存档并详细标注。5.4因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临时支领劳保用品或集体使用或轮换使用的及特殊情况临时支领劳保的,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加录‘备注’,将详细情况录入。5.5因劳保用品质量问题进行更换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以更换后发放时间为准。

十一、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2.管理职责

2.1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3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4.设备维护的要点

4.1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 单机、独立(如起重行车、运输车辆、金属切削机床、压机等)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 连续生产线上集体操作的设备,实行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区域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3 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4.1.4 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4.2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4.2.1 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15 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4.2.3 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4.2.4 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设备见本色”。

4.2.5 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点检卡”,操作人员应认真写清楚,并在在“点检卡”上签字,设备发生问题要及时上报,尽快处理。5.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 金属切削机床、起重行车、压制机械、运输车辆等通用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责任制。

5.2 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责任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5.3车间

设备主任组织分管的设备员,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并报设备科备案。

5.4 车间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6.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1 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6.1.1 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1.2 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6.2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6.2.1 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 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6.2.3 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6.2.5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6.2.6 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6.2.7 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要求。6.3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 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6.3.2 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3 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车间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6.3.4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6.3.5 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管理部备案。6.3.6 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管理部备案。

7.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 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 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7.3 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7.4 车间设备员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车间设备主任汇报,严肃处理。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篇二

今年, 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 为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攻坚经费, 该省拟搭建投资和融资平台, 组建河南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提出了多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 如让公办职业学校改制;对民办职业院校在政策上要与公办院校一视同仁, 对实力强、规模大、声誉好的民办职业院校给予重点扶持;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校企合作, 同时做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工作。在经费方面, 除了要求各级财政确保对职业教育经费支付到位外, 还准备组建河南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搭建平台融资或者接受投资。此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职业院校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职业院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篇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任人,对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

第二条

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对所分管部室、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程、规定等。

第八条

监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部署或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点。

第九条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及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仪器等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督促、指导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履行“三同时”规定。

第十四条

监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统计申报工作。各类检查资料保存完善。

第十五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总结经验教训、规律和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监督全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及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矿级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十八条

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矿长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监督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

(六)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七)按规定为接害岗位员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按照“党政同责”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监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二十条

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监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矿长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科的工作,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组织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及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

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中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督促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副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矿长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中长期、、特殊时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目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设计、施工方案。

审批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措施,监督制定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五)认认真听取、采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对生产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活动。

(五)参加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职代会职业病危害防治员工维权职责,对职业卫生专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专业领导分管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方案。

(四)对生产技术中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章

矿各职能部门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

带领部门人员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将其列入全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四)负责编制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督促材料部门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完善《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三年一次的评价工作。

(十)负责组织上岗、在岗、离岗及特殊时期的各类及告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参加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好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审核全矿的安措计划,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情况。

(四)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五)负责监督全矿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防尘、防噪设施,确保完好可靠。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列出专项资金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审批与统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关费用的支出、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二)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做好上岗、在岗、转岗及离岗员工健康体检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参加岗前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保证培训不少于4学时。

(三)负责与员工签订签订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书。

(四)按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相关人员。

(五)积极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工会及工会代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二)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工作,维护劳动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职工培训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并做好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意识。

第三十二条

机材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

(三)审核、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从采购、发放、仓储、报废,到培训、佩带、使用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四)对劳动防护用品年费用进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退休尘肺病人资料统计,按规定组织退休尘肺病人进行健康体检。

(三)建立完善尘肺病人康复疗养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设备设施,按计划组织尘肺病人康复疗养。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各职能科室、单位区(科)长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措施落实。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使用。

(五)按规定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治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六)协助职业危害防治科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和建立“两档”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资金的落实、使用。

(八)负责本部门、单位所辖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与告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二)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教育培训。

(三)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设备、设施,并能正确使用。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

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篇四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017

目 录

第一部分 矿领导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 董事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1 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 矿总工程师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 安全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 生产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4 机电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4 安全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5 生产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5 通风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6 机电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6 水文地质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7 第二部分 职能机构及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8

(一)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8 安检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8 生产技术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9 机电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0 通风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1 调度室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2 综合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2 财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3

(二)职能机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3 安检部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3 库房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4 技术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4 安全巡查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5 采煤、掘进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6 地质测量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6 技术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7 机电、运输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7 一通三防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8 一通三防技术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9 调度主任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19 调度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0 设备材料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0 专(兼)职职业病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20 第三部分 区队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1 区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1 副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2 机电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2 班组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3 质量验收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3

采煤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4 液压支架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4 转载输送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5 掘进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5 水泵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6 钻探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7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7 清煤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8 主扇、局扇操作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8 喷浆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29 锚杆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0 司炉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0 探放水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1 瓦斯检查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2 通风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2 爆破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3 测风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3 测尘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4 监测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5 仪器维修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5 充灯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6 配电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6 第四部分 地面单位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7 机修车间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7 设备库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7 维修库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8 维修库气焊(割)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38 维修库电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40 维修库铆焊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41 维修库钳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41 维修库机修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42

第一部分 矿领导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董事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 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第六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 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等。

第四条 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第六条 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强化《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九条 负责与本矿副矿长或直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矿总工程师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矿长组织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第四条 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时,必须坚持职业危害“三同时”原则。

第六条 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

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安全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及职业健康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 协助矿长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 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日常及专项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七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协助矿长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负责职业危害申请备案工作。

生产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 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工食堂卫生和厨房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五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六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协助矿长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工作。负责对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入账。

机电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 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四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五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水水质化验,并登记造册。

安全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 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四条 监督和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学习、活动。

第六条 协助安全副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第七条 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 组织人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设备合理增设、布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说明。

生产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从业人员工作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第二条 负责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规程及措施,提供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第五条 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六条 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做好职业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粉尘监测、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通风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合理布置防治设施和编制防尘措施,保证职工健康安全。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 在布置检查通风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三条 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 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 协助矿领导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职业健康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机电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

则,带头执行,做好当班期间的文明施工和健康生产工作。

第二条 定期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第三条 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 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设备、仪器、仪表、防护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水文地质副总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当班期间的文明施工和健康生产工作。

第二条 定期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第三条 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 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二部分 职能机构及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检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重大职业危害应急处理。

第二条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定期组织并参与煤矿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活动。同时做好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研究各级职业病防治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并反馈相关资料。

第三条 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率100%。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及时复查治疗。

第四条

参加矿井扩建、技术工程设计审查,保证各项工程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正常职业病防治秩序。

第五条

参加制定矿井规划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职业病防治技术的规定,并检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参加技改工程和新工作面的验收移交工作,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不予投产移交。

第七条 检查矿井安全设备、设施、装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条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积极赶到现场抢救,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以“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九条

负责对矿井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组织验收。

第十条

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统计和报告。

第十一条 职业病人的合理安置,对不适应井下工作的,适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个体防护用品、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和重大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理。

生产技术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编制,合理组织生产,贯彻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

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施工地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政策及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四条

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组织新工作面验收时必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验收。

第五条

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发现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六条

参加矿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提出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区队进行落实,配合上级参加并组织矿井职业病防治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第八条 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监测手段时,必须制订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抗灾能力。

第十条 负责编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停复工措施,并严格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负责科技资料及设计图纸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采掘面发生地质变化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要及时编审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要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煤矿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和执行煤矿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科技信息,研究本行业发展动态,为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促进职业病防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组织落实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将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机电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工作,建立煤矿机电工作的管理制度,要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安全运转。

第二条 对各区队机电专业实行业务指导,使煤矿机电管理工作实现标准化。

第三条 按年、季、月编制机电工作计划,设备购置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计划,灾害预防措施和技术改造计划,负责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采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包括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对全煤矿机电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负责组织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进行技术测定和试验,使设备的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机电专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七条 负责煤矿设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严格执行领用和收缴制度。

第八条 负责井上、井下噪声、高温的监测监控,抽风机、压风机、锅炉等使用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要符合规程规定的标准,保证正常运行,做好工作日志和监控管理工作。定期对高温噪声进行检测评审。

第九条 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通风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煤矿“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按照煤矿责任范围划分,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布置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指示、职业病防治规定,参与矿井规划、设计,保证矿井通风能力、符合职业病防治规定满足生产需要。

第三条 负责各类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审查,保证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第四条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消除无风、微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通风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最大限度地减少入排风之间平面交叉。做到技术上先进、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负责矿井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第六条 负责矿井巷道的冲洗、刷白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工作的责任划分与监督考核。

第七条 负责贯彻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有毒有害气体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负责通风仪器仪表、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仪器仪表的鉴定和校对工作以及自救器的发放、校验工作。

第九条 负责各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作业环境温度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测控工作,确保井下从业人员自救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监测定期更换,并建立各作业场所的工作档案。定期对

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月、季、年检测评审。

第十条 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调度室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协调指挥安全生产的同时,必须协调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条 参加上级、煤矿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并督促整改工作。第三条 经常督促检查调度通讯系统,使之完善,以便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保持畅通,及时联系。

第四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用最快速度向上级煤矿调度汇报,同时,向煤矿有关领导汇报,在抢救中,要做到上请下达,迅速无误,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 积极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并做好记录。

综合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现场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个体防护用品、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和重大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理。

第二条 及时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做好职业病防治专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条 参与研究和制定相关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并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区队调查了解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第四条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保证劳动者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佩戴和使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管理制度。

第五条

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学习,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能力。

第六条

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参与组

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做好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

第七条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和煤矿有关职业病防治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有创新,记录规范,切合实情。认真监督各级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发动煤矿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参与职业病防治管理,为职业病防治献计献策,组织好基层分工会,及时反映广大职工在职业病防治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财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满足以下支出需要: 第一条 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费;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费;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 第四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费;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购置费;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 第七条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防暑降温费; 第八条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 第九条 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等。

(二)职能机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检部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

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第二条 负责新入矿工人和一般工种转岗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及老工人的定期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第三条 做好全矿职业病防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时培训及定期复训安排工作。

第四条 做好全矿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档案归类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全矿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工作。第六条 协助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部门全体人员及专、兼职教师学习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加强部门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持证上岗工作,确保各工种持证上岗。

库房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起草煤矿福利计划。第二条 参与制定、调整福利政策。

第三条 根据煤矿职业病防治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福利调整实施办法。第四条 全面负责煤矿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与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制作煤矿每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报表。第六条 不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技术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政策、法规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参与采、掘头面设计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的会审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参加研究制定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井下发生事故必须亲临现场组织参加抢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分析,追查处理,并按时上报事故及伤亡情况。

第四条 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追查责任,按时上报。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执行情况,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矿井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安因素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矿井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积极组织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搞好兼职救护队、内部全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八条 抓好“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以罚代管。

安全巡查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政策、法规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带班时,认真检查施工人员现场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向煤矿、区队传达整改任务,做到闭合管理

第四条 现场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牌板,监督煤矿职业健康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

第五条 现场井下手拉手交接班,将每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情况告知下一班接班人。

第六条 安检员必须对本工作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本人是工作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八条 发现危及员工职业健康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制止施工,督促现场人员处理后方可施工,现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九条 监督井下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对佩戴不规范人员要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 督促施工现场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及时制止不规范操作行为。

采煤、掘进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

第二条 了解掌握矿井职业病防治的基础情况,编制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设计、计划和技术政策。

第三条 对分管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和技术指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四条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积极协助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验收,严格验收制度。

第五条 组织参与本专业的事故追查、分析和参与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与抢救工作。组织本业务系统的非伤亡事故追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组织采区巷道、采面的设计、移交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研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措施的编制、会审和实施。

第八条 组织实施采煤、掘进、地测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并对相关专业系统实行自控管理,保证系统工程安全。

地质测量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

第二条了解掌握矿井职业病防治的基础情况,编制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设计、计划和技术政策。

第三条 对分管的地测防治水进行技术把关和技术指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四条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积极协助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

第五条 组织参与本专业的事故追查、分析和参与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与抢救工作。组织本业务系统的非伤亡事故追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组织采区巷道、采面的设计、移交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研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措施的编制、会审和实施。

第七条 组织实施地测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并对相关专业系统实行自控管理,保证系统工程安全。

技术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部门经理搞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各区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结合煤矿实际参加制订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措施。

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第四条 参加编制煤矿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总结改进工作。

第五条 搞好业务技术学习,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及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第六条 认真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以及领导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机电、运输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做好对区队的机电、运输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条 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管理、计划检修、合理使用、运行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负责井上高温、井上、下噪声的监测监控工作。定期对高温、噪声进行检测评审。

第四条 组织并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分析会,查出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订预防措施。

第五条

制订或审核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堵塞事故漏洞,清除事故隐患,确保排水、提升、供电、运输等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做好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机电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一通三防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爆破、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矿井“一通三防”、爆破、瓦斯治理动态;对通风队涉及“一通三防”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下达的瓦斯治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结合矿井实际,以确保井下各种有害气体不超标,给员工有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各施工地区和抽采地区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向总工程师汇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第四条

组织编制矿井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划、计划、设计和总结;参加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五条 抓好部室业务技术学习,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及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第六条

安排好“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参数收集和总结分析工作,审阅有关报表、资料。

第七条 制定通风管理工作计划,收集相关材料,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一通三防技术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对所分管区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条 负责职业病防治验收工作,并做好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

调度主任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配合调度室主任分管矿井调度工作。

第二条 日常调度工作中要重点掌握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对一些重大职业病隐患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负责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条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井下现场情况,掌握职业病防治动态,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的突发事件,做好调度室规定的各种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的记录统计。

第四条 全面掌握井下职业病隐患,对威胁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要重点关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第五条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在事故发生后,要详细汇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六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与矿医院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危重伤员的抢救情况,及时向上级调度汇报。

第七条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调度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

第二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隐患,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科室,同时积极指挥现场人员处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当矿井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协助值班主任,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对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通知、指示及基层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信息及时传达。

第五条 坚持深入一线,帮助基层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努力学习职业病防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设备材料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

第二条 严把所购物资的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入库。第三条 采购煤矿专用产品,确保 “三证齐全”,严禁无煤安标志产品入库。

第四条 采购易燃物资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按需采购入库,并有相关防范措施。

第五条 深入区队,了解和掌握各单位职业病防治需要物质的消耗规律。

第六条 遵守库区各项管理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专(兼)职职业病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第二条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经验。

第三条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第四条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第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防治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条 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负责建立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三部分 区队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区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对本队管辖的施工项目、生产活动的职业病防治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负责实施本施工队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进行职业病防治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环境防护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一切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条 组织所属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第五条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

第六条 对新进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较长时间离岗后复岗的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岗前教育,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第七条 对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急性中毒

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根据需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副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本班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本班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第二条 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安全确认和工作安排,协助队长、支书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第三条 班前、班中、班后要向值班人员汇报当班的职业病防治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要追查责任,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条 与工人同上同下,及时排除隐患,严格按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组织施工。

机电队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机电队长是区队机电专业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第二条 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区队施工范围内的各种设备的运转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认真抓好机电设备检修工作,各种开关保护齐全、灵敏可靠,各种设备信号畅通,符合完好标准。

第四条 协调好区队机电班组工作,对区队所属井下设备的完好负责,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第五条 加强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和各班组机电维修工的监督和检查,每天必须掌握井下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确保其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经常深入现场,解决机电运转中的技术问题,并负责监督和落实各种监督方面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充技术措施。

第七条 加强对区队所有机电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增强自主保安意识。

班组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执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领导本班人员文明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作业工程中的职业健康负责。

第二条 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根据本班任务、环境和本组人员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代职业病防治安全注意事项。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现场职业病防治教育,并制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 班前要对本班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善于总结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积极提出对职业病防治有利的建议。

第七条 发生工伤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质量验收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执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二条 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上班的工作质量严格进行再验收,对于不合格品工程必须责令其返工,否则,拒不接班,强力推进安全

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和《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始终保持优良品。

第五条 班前要对本班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班中督促本班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防护设施,做好综合防尘工作。

第七条 发现危及员工职业健康隐患时,立即阻止施工,处理后方可施工。

采煤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各项职业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搞好采煤机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采煤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条 认真检查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是否完好,操作时必须喷雾降尘。

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发现危及职业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汇报,处理后方可继续操作。

第六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液压支架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

第三条 支架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液压支架的结构、性能、液压系统以及各操作手柄控制的动作位置。

第四条 操作前,应检查液压系统,做到管路齐全,接头良好不漏液;观察顶底板情况,如有片帮、冒落,须先处理好,否则不准移架。

第五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转载输送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自觉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完好,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报告。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在输送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操作人员必须正常使用各机头转载点的喷雾装置。

第五条 发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保护好现场,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立即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第六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掘进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熟悉本岗位工作标准及操作顺序,并严格对照执行,能熟练准确的操作。

第六条 开机前要检查顶板、瓦斯、通风等情况,确认掘进机周围没有人员及电缆设备等影响时,方可开机,掘进机运行时做好综合防尘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水泵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负责水泵的操作运转工作,熟悉所在排水点的排水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构造,并能熟练操作。

第六条 保证排水设备的完好,各连接部件不松动,联轴器与电机间隙应满足窜量要求,防护罩安全可靠,填料和密封件松紧适度,润滑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第七条 发现水泵有异常杂音,及时停止运转,开启备用水泵,联系维修工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认真填写运行日志,负责将设备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及时汇报。

钻探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打眼前应详细检查风钻及部件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有松动、漏风现象。

第六条 打眼前要根据地质情况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操作,确定炮眼方向、深度,打眼必须采用导向打眼,以达到良好的光面爆破效果。

第七条 不准在残眼内继续钻眼,缺水或停水时,应立即停钻。第八条 打眼时要做好综合防尘工作。必须保证供水正常,不准干式打眼,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转载机司机必须熟悉转载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转载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 开机前检查转载机机头、机尾、破碎机转动部位、重锤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八条 试运转一周,检查转载机刮板及螺丝有无缺少、松动及严重变形,刮板链张紧是否合适,发现刮板链断链、跳齿,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十条 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按下停机闭锁按钮,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清煤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严格执行清煤工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必须在支护完整和安全的地方清煤,保持与采煤机、移架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 逐架按顺序清理架间及支架与刮板输送机间浮煤、杂物,保持工作面清洁。

主扇、局扇操作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司机必须专职、专责,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掌握风机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巡回检查制度,保持机器清沽卫生,及时检查和检修通风机消音系统、供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风机正常运转。

第六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喷浆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要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知喷浆机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性故障。

第五条 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脱岗、离岗,上岗期间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喷浆机司机是班中设备检查维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对设备精心维护和保养,协助检修维护人员做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检修结束后负责对喷浆机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的主要性能进行验收,确保喷浆机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喷浆机司机是本岗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保持喷浆机整机干净整洁,无浮煤、无积尘。

锚杆机司机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要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知锚杆机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性故障。

第六条 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脱岗、离岗,上岗期间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锚杆机司机是班中设备检查维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对设备精心维护和保养,协助检修维护人员做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检修结束后负责对设备的主要性能进行验收,确保锚杆机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锚杆机司机是本岗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保持锚杆机整机及工作地点环境的干净整洁,无浮煤、无积尘。

司炉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司炉工必须熟知本岗位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服从指挥。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司炉工是掌握锅炉运行的唯一操作者,在操作中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对违反法规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否则造成事故由责任者自己

负责。

第五条 司炉人员在当班内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当班司炉在班前班中不得饮酒。

第六条 认真做到熟悉自己操作的锅炉名称,型号、构造、性能和要求,对设备做到会操作,会维修、会管理。

第七条 保持锅炉房内外清洁,设施干净、仪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齐,道路畅通。

第八条 要保证锅炉房通风良好,高温天气防治中暑措施要到位。第九条 善于总结工作,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职业病防治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

探放水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探放水工要熟知探放水钻机性能、结构、动作原理,熟悉并掌握煤矿“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防治水规定、探放水设计中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熟悉钻孔的相关技术参数,严格按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第七条 熟知突水预兆和水灾避灾路线,妥善避灾, 探放水前必须完善排水系统,并保证后路畅通。

第八条 开钻时必须先开水(风)后开钻机,停钻时应先停钻机后停水(风)。

第九条 加强现场管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矿调度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未弄清水情以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条 施工时,人不能站在钻杆正后方,以防伤人。

第十一条 钻探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钻进,并向调度室汇报,但不能拔出钻杆。

第十二条 现场负责人员要如实记录当班钻探情况,岩芯样品要保存好,工作面要备好排水设施以备急用。

第十三条 钻探完毕,无其它异常时,取出钻杆后将探孔及时封孔。

瓦斯检查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负责。

第四条 入井前,必须对所带仪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灵敏准确。第五条 认真检查所辖范围通风设施、巷道状况、局部通风、喷雾降尘、安全监测装置等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汇报。

第六条 负责所辖范围瓦斯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排放瓦斯的专项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监督所辖范围内的通风技术措施的施工,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通风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矿井有关局部通风的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要求敷设和维护风筒,保证风筒吊挂“两平一直”,无死弯,无节漏,无破口。

第四条 根据掘进工作面的进度延接风筒,保证风筒出风口到掘进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延接的风筒要及时悬挂风筒管理牌,备用风筒数量充足,每天清点,与值班瓦检员交接清楚,集中码放整齐,不乱扔乱放。

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消音器安装合理符合要求。

爆破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第三条 爆破工下井前必须检查爆破工具佩戴是否齐全、完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五条 爆破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爆破前需回头看,确认爆破区无人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条 认真执行火工用品领退制度和运输制度,不得乱扔、乱放或丢失火工用品。

第七条 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随时观察瓦斯浓度变化情况。第八条 认真监督执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

第九条 负责检查炮眼的位置、深度、角度、底帮是否完好。第十条 负责检查有无瞎炮。若有瞎炮,要严格按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严禁放明炮和空心炮。

第十二条 爆破落煤后出现残炮、瞎炮必须依照《规程》要求在班组长或队长的协助下进行处理。

测风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下井前检查测风工具是否佩戴齐全、完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熟悉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情况,并负责各地区的风量进行调节工作。

第四条 参与制定并落实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根据现场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测风作业,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五条 深入井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测定,并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通风报表、台帐及认真填写测风牌板和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七条 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测尘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负责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有人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粉尘散度、游离二氧化碳硅含量和落尘的测定工作。

第三条 测尘工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掌握作业变化情况,及时测尘,不漏测点。

第四条 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测定和统计,认真做好现场记录。所有规定的测尘点,不得漏掉。

第五条 测尘员要经常清洗滤膜盒,保持盒内清洁干燥无附尘。第六条 负责绘制矿井防尘系统图,编制测尘报表,分析整理测尘资料和管理防尘图牌板。

第七条 熟悉现用测尘相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构造和维护方法,以及测尘用的各种化学试剂的性质作用,并能熟练操作和应用。

第八条 掌握《规程》对粉尘浓度规定和井下各处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状况及降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熟悉矿井防尘系统,掌握《规程》对防尘水源水质和水压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设计标准和实际等重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向领导汇报,以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有效正常运行。

监测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对分管范围内的监测监控工作负责。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安设各类监测装置,并定期对各类监测装置进行检查、调试。

第四条 负责使用标准气样定期校验甲烷传感器。

第五条 根据矿井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做好监测装置的安装和回收工作,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 在监控中心站工作时,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示的各测点数据变化,发现瓦斯变化异常,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规定打印报表,送交有关领导。

仪器维修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所维修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提高维修质量。

第三条 仪器仪表在发放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认真做好发放时仪器的各种性能记录,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下井使用。

第四条 做好安全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经常用毛刷扫掉仪器表面浮尘。仪器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仪器。

第五条 按照要求对仪器进行充放电,对瓦斯检定仪进行漏气、光谱

检查,对有故障的仪器仪表要及时送交维修人员进行修理,保证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升井后的仪器要做认真检查,归类后放置,做好记录,对上交的仪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建立仪器仪表档案,保证安全仪器仪表正常使用。

充灯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熟悉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要按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矿灯维护,杜绝失爆矿灯入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旦发现矿灯有缺陷,不得发放。收回矿灯检查完好状态。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第三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爱岗敬业,服从安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本班工作结束后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认真记录,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按时完成当班工作任务。

第四条 保持充电架清洁卫生,保持充灯房良好工作环境。

第五条 认真作好矿灯发放和收回记录,必须保证不得将使用时间短、充电不足的矿灯发放下去。

配电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按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熟悉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了解变电所电源情况和各开关柜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能独立操作。必须熟悉变电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其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

第三条 保持变电所绝缘台、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等防护用具完好。

第四条 认真搞好变电所和供电系统检查和检修工作,不发生人为因素的设备损坏,经常掌握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动态,一旦发生变压器、开关、高压电缆异常,立即向队领导和调度室汇报,采取措施处理。凡是检修的供电系统必须有计划停电,尽量减少影响时间。

第五条 坚持交接班制度,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填好各种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卫生,熟练掌握变电所应急操作流程。

第六条 严格遵守变电所规定,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不违章操作,杜绝“三违”行为。

第四部分 地面单位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机修车间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上级职业病防治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第三条 落实厂内各项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加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落实本部门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操作技能。

第六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

设备库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维修库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者。第二条 负责严格执行维修库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落实,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第三条 掌握设备、材料、配件、电力、工具等使用情况,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第五条 抓好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职工整体技术素质,组织交流经验,开展互助互学和技术比武活动。支持职工革新和技术改造,搞好团结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条 定期召开厂务会,分析、研究职业病防治情况,严格掌握检修、加工等工程质量标准,并检查督促各计划实施情况。

第七条 关心群众生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出勤率和全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乐于奉献,反腐倡廉,团结“一班人”,争创优秀管理团队。

维修库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维修库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执行厂委会决议,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落实。

第二条 严格掌握设备、材料、配件、工具与使用管理工作。第三条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支持工人技术革新活动,组织交流经验,开展互教互学和增产节约活动。

第四条 搞好设备维修及正常运转管理工作,保证加工件质量。第五条 搞好文明施工,保持设备卫生清洁,各种达标符合要求。第六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各种工作会议,听取合理化建议,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维修库气焊(割)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工作前,焊(割)工必须穿戴好各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物品,以防烫伤,伤目,触电等事故。

第三条 施焊前应检查工作场地10米周围是否有易燃物品及影响安

全的物品,并加以清除,检查焊(割)柜,皮管接头及气瓶附近等是否良好。

第四条 不准将气瓶放在强烈阳光下,高温处及容易受电击的地方,搬运时禁止滚运和撞击。

第五条 氧气、乙炔瓶要放置牢固,严禁沾染油脂,装拆减压器及开启瓶阀时,禁止用金属物体敲击连接螺母和阀门,开启阀门时,身体不要对着出气口。

第六条 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该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该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木棒敲打解冻。

第七条 焊接前,应检查皮管有无磨损扎伤,刺伤,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和更换。

第八条 点火时,先稍开氧气,再开乙炔,面部和手应该离开焊嘴,防止火焰喷出伤人。

第九条 发生回火或鸣爆,应立即将乙炔和氧气关闭,等焊(割)柜冷却后再开氧气,吹掉焊柜内黑灰,再点火操作。

第十条 不准在带点设备和有压力的液体和气体及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容器上焊接,焊接容器时要有出气孔,有油类物体要洗净后才能焊接。

第十一条 气瓶中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光,至少保留0.1Mpa压力的气体。

第十二条 皮管穿过通道要加盖保护物,焊割柜和皮管紧固夹头要经常检查,防止松动滑脱。

第十三条 不要把焊(割)柜放在热工作物上,工作时要防止火焰喷到氧气上,乙炔瓶和易燃易爆物上。

第十四条 高空作业时,要遵守有关的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地面应有熟悉气焊(割)操作的工人的配合。

第十五条 离开工作场地时,应收皮管,关掉氧气,乙炔阀门,并检查场地周围熄灭火种。

维修库电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照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条 使用警告牌的规则:

(一)不准使用字迹不清和金属做的警告牌,警告牌必须挂在明显的位置。

(二)必须根据工作情况选用警告牌(如:“禁止合闸”“正在检修”“已接地”等)。不准相互代用和乱挂,工作完毕后必须收回。

(三)已经挂警告牌的线路和设备,不得随意拆除。

(四)警示牌应有编号或姓名,以区别使用。第三条 使用绝缘用具的规则:

(一)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有漏气和破裂的不准使用。

(二)所用的绝缘夹钳,钳口和被夹物应该紧密配合。

(三)绝缘用具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没有耐压试验证明的不准使用。

(四)发给电工的绝缘胶鞋,在未做耐压试验,超过允许使用电压处破损,潮湿的情况下不能带电使用。

第四条 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

(一)在对设备和线路检修时,专业检修人员不得自行拉闸停电,要由值班电工停电,拉闸后取下熔断器并挂上警告牌。

(二)排除临时故障,也要断开设备总闸,挂上警告牌,注意不得触及和靠近总闸的静触点。

(三)桥式起重机检修属于高空作业,要注意以下情况:

1.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并严格检查脚手架的牢固程度,下面不准站人。

2.切断被修桥式起重机的总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挂上警告牌。

维修库铆焊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工作前,焊工必须穿戴好各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防烫伤,伤目,触电等事故。

第三条 施焊前检查工作场地10米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焊机所用电气系统的导线绝缘是否良好等,防止触电、失火、爆炸等事故。

第四条 电焊机上不准放导电物品,开启焊机时,要迅速将闸力推足。等运转正常后才可操作,离开时应关掉焊机。

第五条 在四周有人的地方操作,应该设置防火屏,防止弧光伤眼。第六条 在容器内焊接,要有绝缘垫及用低电压照明,鼓风或油风设施并需有人在外监护。

第七条 严禁焊接密闭及带有压力和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必要时留有出气口,并将容器清除干净,才能操作。

第八条 登高焊接时,必须站稳后方可操作,高空作业时应遵守有关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九条 移动电线时,要防止割坏,碰坏,电线穿过通道,应在线上加保护物,电焊机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条 工作结束后,将电缆盘好,清理场地,熄灭火种,并将焊机及有关工具等放回适当位置。

维修库钳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在制作和维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掌握质量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产品合格使用。

第二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照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发现图纸有问题时,要及时与相关技术人员联系,便于处理问题。

第四条 拆卸的设备零部件要妥善保管,禁止乱扔乱放,影响机械设备组装。

第五条 下班时必须将使用工具进行整理和清点,并统一保管。第六条 工作时,使用的图纸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使用后要交回主管技术人员。

第七条 工作时间,不干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并制止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从事与钳工无关的工作。

维修库机修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二条 严格设备检修标准,认真做好设备拆检工作,做到设备检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决不能出厂,对于出厂的设备做到台台达到完好标准。

第三条 必须经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积极完成厂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质保量无条件完成,否则按有关设备检修考核条例进行处罚。

5.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篇五

(编号:AQ-CYSH-ZH-53)

二0一五年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总 则

1.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3本制度规定了各级人员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所有人员。

3、职业病防治职责

3.1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职责

1)总经理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3)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总结、布置职业病防治工作。

4)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专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相关问题。

5)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公司日常重点工作来抓,在制定计划时,一定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6)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2)直接领导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核实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全厂性的职业病防治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开展各类职业病防治竞赛活动,总结推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对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部门报告。

6)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分析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7)抓好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3.3工会主席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总裁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3.4各运行部门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职责

1)各运行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各运行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劳动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督促、领导各级生产负责人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工作。

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将有关精神及时向职工宣传教育。

4)负责本部门的各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督促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定期检查。

5)严格贯彻执行“五同时”,对重大职业病防治问题作出决策方案。

6)组织或参加本部门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3.5生产部职业病防治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指示。

2)组织参与编制和修订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职业病防治技术规程的修订。

3)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4)在指挥生产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五同时”的原则。5)生产调度根据安全技术、职业病防治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

6)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7)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检查。3.6安全环保部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经理组织推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职业病防治技术规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3)参加编制、汇总、审查职业病防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参加全公司性职业病防治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使用工作监督执行情况及维护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8)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9)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

10)参加综合分析研究职业病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1)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3.7机动部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负责全公司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安全装置的安全管理、防止设备管线泄漏造成有毒害物质外漏。

2)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工艺管道、管件、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查和校验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3)制定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确保实施。

4)参加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负责编制设备技术规程和操作法。

5)组织本专业安全检查,负责安排或监督隐患整改工作。6)负责对公司职工及专业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7)在计划、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职业卫生措施。

8)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3.8保卫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负责本公司的生产秩序、要害部位、厂内交通及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事故状态下警戒疏散秩序维护工作。3)负责全公司夜间巡查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4)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对外来人员严格进行登记把关,杜绝各类不安全因素进厂。

5)参加全公司各类安全大检查,有权提出隐患整改指令。6)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3.9基建或工程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工业职业卫生的要求。

2)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必须包括职业防护内容。

3)按季节性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

4)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工业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5)对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破坏建(构)筑物、设施、道路负责采取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设置警告牌、信号灯、路障等,竣工后应马上恢复原状。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7)参加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3.10供应、销售、运输、仓库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分析化验所需的各类化学物品采购时应按规定要求购买,同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质,安全使用及储运要求,并索取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防火危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及有关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部门充装易燃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运输许可证及押运证;石油液化气槽车必须查槽车检验证是否按要求定期检验,证件齐全,合格方可发货。

5)发货时必须按安全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如接好静电接地线等。

6)销售部门应对所分管辖区的油库、罐区静电避雷设施、消防器材防护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

3.11人力资源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负责组织对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职业病防治教育及调岗、复岗人员的安全职业病防治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对各种职业培训都应有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

5)负责组织各种在岗人员岗位培训,应将职业病防治内容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3.12行政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负责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2)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仪器饮食卫生。3)严格执行食品法,职工食堂、食品、仓库要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止食物中毒。

4)负责本部门的气瓶(罐)、电器设备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5)搞好职工集体宿舍、食堂、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6)小车队负责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考核。7)参加公司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13工会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执行企业各项安全工作和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综合职业病防治检查和季节性职业病防治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治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3.14车间(部室)主任职业病防治职责

车间(部室)主任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技术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职业病防治教育和班组级职业病防治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

4)不定期组织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15车间(部室)副主任职业病防治职责

1)在主任领导下对车间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安全活动;

2)组织参加车间的安全职业病防治检查,对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3)参予制定车间安全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4)参予指定车间检修计划及风险评价。3.16专职安全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1)协助本部室全面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3)负责全厂防护器材设施的检查、督查工作。

4)参与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并协助科室主任完成事故隐患通知的下达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17技术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分管业务,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和技术问题。

2)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掌握安全生产中的各类信息,推进本职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

3)认真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和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

4)查明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工艺、设备、仪表、安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制定或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过程中安全可靠。

5)参加本职业务范围内各项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做好本职业务范围内的资料档案、台帐的建立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准确、完整、可靠。

3.18车间安全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1)车间安全员业务上受安全部门领导,并在车间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职业病防治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车间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职业病防治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职业病防治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车间进行职业病防治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车间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与分析。

3.19班组安全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活动,提出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3.20调度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1)全面协调、组织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事宜。2)协助生产部门组织、协调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中所出现的有关事宜。

3)负责对本班所有人员的安全行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考核工作。

4)负责本班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工作。5)协助生产部门完成其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21班组长职业病防治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职业病防治活动日及其它职业病防治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职业病防治教育。

5)负责班组职业病防治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主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防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22员工职业病防治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职业病防治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7)积极参加各种职业病防治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8)有权参加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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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篇六

1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因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从而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而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总称。该定义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责任的承担主体之一;其二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的规定, 即法定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合同的约定, 即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从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的定义、类别的划分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来分析, 监理工程师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1) 行为责任风险。指监理工程师违反或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 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

2) 工作技能风险。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造成的损失, 属于工作技能风险。

3) 技术资源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或者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不可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和确认, 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4) 管理风险。因管理机制不健全, 可能因少数监理工程师的失误导致整个监理工作的失败, 这类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 职业道德风险。因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 自私自利, 敷衍了事, 回避问题, 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的风险。

2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风险的规避方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风险的规避方法相应的有:严格履行合同、提高专业与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纵观责任风险的规避或降低风险的方法, 笔者认为职业责任保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 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 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这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办法, 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切身利益均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3 监理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3.1 监理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于2002年在上海诞生, 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万元的监理责任保险。但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 远未形成规模。与其他险种相比, 职业责任保险从总体上仍然是最为滞后的保险业务。业务量极其狭小, 与巨大的职业责任保险潜在市场不相适应。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保险人目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上找不到规律, 无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办法以及其他实务操作规范;风险巨大, 效益不佳。赔付率居高不下, 保险人几乎无利可图。为此, 很多地区对这一险种望而却步, 不敢问津。

3.2 监理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大力推广的原因

分析主要原因有:尚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 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 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 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 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具体到建设工程监理, 到目前为止, 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但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 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

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 对职业责任纠纷进行仲裁。由于职业责任与专业技术有关, 保险人不可能对各行各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像专家那样深人掌握, 一旦发生事故, 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 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判断的。

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 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人少之又少, 因此难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 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触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 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将阻碍职业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4 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4.1 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

在立法上明确、完善, 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 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 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规定, 对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 使得我国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 不足以补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

4.2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

第一, 从保险原理分析, 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 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 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 从社会现实分析,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还不强, 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 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贯彻落实。交通强制保险的实施可以借鉴。鉴于这些情况, 只有实施强制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 当然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政策, 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

4.3 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在发生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 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 是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 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 能够成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 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 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4.4 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我国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 保险费偏高, 服务质量较差, 专业人才缺乏, 这与我国推广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 也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竞争, 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 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 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是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 也是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幼明, 关惠清, 沈晓凤.责任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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