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防范措施(精选10篇)
1.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篇一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
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
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和%,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二)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三)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五、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
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 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六、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八、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
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九、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篇二
关键词:非法集资,处置防范,建议
非法集资及其引发的问题成为近来影响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据全国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加之非法集资形式不断翻新,愈发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涉及金额大、参与人数多,防范和处置工作面临极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当前非法集资频现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和非法集资问题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伴而生的,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置也与这一进程中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相关联。
1、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只能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往往与经济快速增长相伴随,呈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同步的阶段性特征。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确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政府投资和银行信贷快速增长的带动下,经济运行对资金的需求大量释放,民间资金的获利机会大大增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我国出台了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经济迎来快速发展,民间资金和民间投资再度活跃。在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服务水平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活动的出现和活跃,不仅是国家投资带动民间的具体表现,也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补充金融市场供应不足、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国有和大型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下,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其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必然。
2、民间资本具有“办金融”的强烈冲动。就非法集资问题而言,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情况和当前阶段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量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具有明显的非法金融动机和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普遍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三会一部”(1)、当前阶段全国普遍出现的投资担保类公司(包括在对其清理整顿中变身而来的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其本身都属于政府部门审批成立、有着规定业务范围的社团法人机构,虽在不同历史阶段却扮演了同样的角色,从事了同样的业务———非法金融业务。金融是伴随着高风险的高利润行业,在政府基本垄断经营的“夹缝”里,民间资本越来越对此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加入的冲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P2P网贷等名目繁多的民间借贷机构“办金融”的身份不断涌现,这些机构成为大量追求高额回报的民间资金的重要投资“出口”,反过来这些民间资金又为此类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3、居民投资渠道太过狭窄。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的情况非常少见,在我国却屡屡频现,其中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投资理财渠道过于狭窄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追求高回报是资金的本性,在正常投资渠道太过狭窄的情况下,一些人就会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渠道。由于我国相关政策体系和市场成熟程度都处在逐步完善阶段,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普遍,非法集资易多发。
4、管理手段欠缺,日常监管难度大。非法集资形式五花八门,不易监管,在问题没有暴露时不易被发现,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手段欠缺、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力度加大的过程中,尽管监管工作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非法集资的花样多、隐蔽性强,实现及时有效监管仍然困难很大。
5、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的能力。当前部分群众投资暴富的心态比较严重,投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性。在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中,受骗群众绝大部分是岁数偏大人员和低收入人群。这些群体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别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且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一旦集资企业资金链条断裂,他们的生活立即陷入困顿,易产生种种过激行为,造成集体上访。
6、相关领域立法滞后,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民间借贷立法严重缺位、滞后。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对民间借贷颁布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系统,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的需要。《刑法》的部分条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活动做了相应规定,司法部门也对此有司法解释,但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掌握不一,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难以准确区分,在案例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标准掌握不准的情况。社会公众也难以分清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差别。
二、对非法集资处置及防范工作的建议
1、逐步减少政府干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逐步把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主导部门从政府转向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办案程序,由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决、依法执行。对投资者要坚持风险自担原则,要使其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自身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该由政府买单。对组织串联、煽动闹事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防止出现“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错误导向。
2、精准定性、精准打击,避免立案扩大化。司法部门应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严肃精准定性,实现准确打击。把不具有恶意占有募集资金的主观意愿、所募集资金主要流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集资事件,与恶意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区别对待,应根据集资者的主观意愿、资金流向等情况确定是否立案,不应以集资规模、牵涉群众多寡及其损失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司法部门的办案重点应投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案件,进行精准打击,尽快解决非法集资案件积压量大、久拖不决的问题。
3、依法办案与挽回损失相结合,打击与保护并重。对于为生产经营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4、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完善民间投资合作的管理和法律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和完善民间投资合作的管理和相关法律文件。一是界定正常民间借贷、民间投资合作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二是明确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借贷业务。三是明确民间借贷、民间投资合作形式,对借贷运作模式、资金投向、准入条件、利率水平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渠道,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五是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
5、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门槛的机会,加大金融机构设立力度,引导民间资金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等纳入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区域性股权、债券和收益权交易市场,培育合格的市场中介机构,引导民间资金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投资于挂牌企业股权、企业债券以及PPP等项目,既支持企业和经济发展也满足投资者的资本增值需求;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非营利性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资金需求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中介服务,使一些真正有民间借贷资金需求的企业避免触犯法律,也帮助资金出借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
6、加强投资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并承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依法加强投资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同时,对民间投资合作、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和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广告宣传、合同欺诈等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2(4).
[2]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
[3]乔巧玲: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J].科技经济市场,2016(4).
3.众筹 告别“非法集资” 篇三
CrowdCheck就是其中一家。他们准备为企业提供确认众筹资格服务,并帮助他们获取众筹资金。该公司成立于今年1月,创始人为美国国会监督小组的前任法律总顾问Sara Hanks,以及两位律师Thaya Knight和Brian Knight。CrowdCheck希望以他们曾在国家和联邦供职的特殊身份来帮助创业者吸引投资人。鉴于2013年1月1日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开始日期,CrowdCheck决定自2013年初开始向创业者提供服务。
同时,CrowdCheck还将与多个众筹平台进行合作。目前为止,他们已经宣布了与数家网站的合作,包括EarlyShares、Initial Crowd Offering以及Return on Change。我们就公司的服务内容对Hanks进行了采访。
你们将如何帮助创业者?
我们会证明他们是合法机构,通过简单的程序来证明他们的自述是真实有效的,并证明他们将投资人的资金用在了他们承诺的工作上。
我们通过电话和这些公司进行大量的沟通,以此监督他们的工作。我们还会检查他们的企业资质,确保其资质在他们所在的所有州都符合当地法律,并帮助他们满足当地的一切法律要求。
我们不能向投资人保证这些企业都是良好的投资项目,但我们能证明这些企业都是合法企业。
谁来进行这些工作?
我们拥有20个左右的研究人员负责这些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曾与我们在安全法律方面有过合作,其他人则有在银行工作过的背景。
你们会帮助那些处在信息披露进程中的公司吗?
是的。我们称自己为“信息披露与责任调查阶段顾问”。创业者们以前可能没有经历过这个过程,所以我们会帮助他们整理文件,并以一种更好的方式来吸引那些众筹投资人。
尽职调查阶段会持续多长时间?
最基本的核查只需要几个小时,取决于创业者的时间规划。对于那些想要获得大量众筹资金——例如100万美元——的公司来说,最多可能需要20个小时。他们随时都能与我们进行对话。如果他们时间紧迫,我们也会努力帮他们缩短时间。
你们的服务价格是多少?
我们讨论了4种不同的服务定价。最基本的服务价格会在几百美元左右。而高级服务的收费为1万美元左右,适合那些想要获得大量众筹资金的企业。
你们为投资人提供服务吗?
投资人可以看到我们为企业做出的所有评估。在我们的网站上,投资人可以看到创业者在我们的帮助下做出的财政情况描述、资质以及他们的合法性状况。我们不是任何人的律师,也不是投资人的顾问。我们只是对企业进行认证,但是这种认证也能帮助投资人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定。
译 | 鲁行云
4.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总结范文 篇四
为进一步贯彻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增强老百姓特别是低净值人群守住自己“钱袋子”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宁晋支行制定活动方案、成立活动领导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
一、加强组织,确保实效。
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部门员工任成员的活动领导组,行长对整个活动起统领作用;分管行长负责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形式、组织活动的具体开展;部门员工对活动开展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工作。宣传活动以“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为主题拉开帷幕。
1、通过在各网点显眼位置摆放宣传手册、传单,现场设置咨询柜台等方式宣传银行业金融知识,为市民提供各类金融咨询服务,同时利用LED显示屏进行滚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利用厅堂屏幕播放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片,让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有更深刻印象,现场解答客户提问,让社会公众了解我行服务经济实体、服务百姓生活的情况,提高客户和社会舆论对工行服务的认可,树立我行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2、推广订阅“河北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不仅全体干部员工关注该微信公众号,还在厅堂推广客户关注,关注人数200余人。
3、进社区、进村庄、进厂区,我行在9月陆续落实三进,在我县重点社区、村庄和厂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和彩页,进行非法集资危害宣传。
二、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对网点宣传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做到有效宣传。利用上午时间对大堂经理、宣传人员对非法集资知识进行集中培训,要求宣传人员自身先熟知银行业金融知识,对宣传的内容了解透彻,运用专业知识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切实起到宣传效果。
三、阵地宣传与外出宣传相结合。
5.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五
宣传日当天,旗处非办协同公安局、工商局、文体局、人民银行等成员单位和各商业银行在xxx广场、老年活动中心、xx时代广场、瑞馨小区等人员聚集地方开展宣传活动。共出动50余人,10余车/次,悬挂两条横幅,发放蒙、汉文宣传单1500多份,张贴60余份海报。
此次宣传活动“贴近基层、贴进群众、贴近生活”,在加大电视、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宣传力度,同时运用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宽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做到了报刊上有字、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网络上有文、手机里有信。
利用元旦春节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契机,采用宣传片、公益广告、手机漫画、微电影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的通俗性、针对性、有效性,将此次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到“最后一公里”。
6.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六
一是加强宣传学习,提高风险意识。“打铁还需自身硬”,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要求党政机关干部带头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相关知识,提升辨别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为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打出宣传标语,做好警示教育。党委政府机关、便民服务中心、银行网点等机构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内容以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警示辖区群众保护自身利益,警告犯罪分子远离非法集资。
三是发放宣传材料,落实网格宣传。宣传活动期间共计发放宣传折20xx余份、宣传海报55张、布袋100个,同时发挥各村(社区)网格员的作用,围绕条例开展普法宣传,极大地增强了群众的参与感,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
7.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非法集资,认定要件,犯罪
一、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概念困惑
集资行为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 大到国家发行债券投资基础建设、银行从储户处吸收存款、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小到企业向职工、公民向亲朋借款等, 都属于广义上的集资行为。与之相对应, 非法集资也是一个在经济生活中的常用词汇, 并且被官方赋予了明确的定义。
早在1996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集资诈骗罪”认定当中对“非法集资”作了界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初步揭示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两个基本要件, 即一是未经批准;二是面向社会公众。此后, 1998年7月13日, 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247号令) , 非法集资作为一个特指词汇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正式出现, 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被赋予了明确定义, 进一步确定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三个基本要件, 即一是未经批准;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三是承诺回报。随即不久, 1998年7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国办发[1998]126号) , 在第1条中, 对范畴更大的乱集资作了规定:“凡未经依法批准, 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 均为乱集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 将“办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未经依法批准, 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加以整合, 给出了一个更加详尽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再次肯定了非法集资犯罪必须未经批准、面向公众、承诺回报的三个基本认定要件。从前述规定来看, 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从维护金融秩序的角度出发,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上都突出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前提条件, 认定起来相对简单, 也比较适合当时我国金融国有垄断政策, 政府对金融系统严密监管的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的非法集资犯罪层出不穷, “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 2005年至2010年6月, 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 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从结果看, 非法集资额80%被挥霍浪费, 只有20%能够收回, 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影响了社会稳定。”以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 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这些行为往往并不涉及国家金融监管的领域, 而是表现为一种民事或商事行为, 无需获得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或者同意。有学者就提出, 非法集资活动是指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之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实际上, 官方也认识到这个问题, 发现实践中越来越难以适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一已经通用的认定标准来界定非法集资的内涵和外延, 而不得不更多地罗列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并予以取缔。中国人民银行曾把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为7种, 国务院也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12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这些规定在暂时增强了对特定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 却也暴露出国家立法部门限于认识上的桎梏, 尚不能从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现象中提炼出其本质属性, 因而现有法律法规也就没有对非法集资犯罪给出一个权威的认定标准, 还停留在主要依赖罗列各种非法集资形式来予以阐释, 由此在刑法上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这种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 在客观上造成了非法集资犯罪适用罪名不清, 执法司法部门认识分歧, 导致了法律规制陷入有法难依, 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刑法视角
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单一的非法集资罪, 而是分解为几类罪群, 非法集资活动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边界, 就会区分不同情况, 依据不同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使用成文法的我国, 最权威的刑法典也没有对非法集资犯罪给出一个犯罪构成前提下的认定要件, 这不能不说是非法集资犯罪立法中的一个遗憾。针对纷繁复杂的非法集资犯罪, 刑法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做法, 即将此类犯罪区分不同的情况, 适用不同的罪名, 归纳起来主要有4类:一是《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二是《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三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由于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在现实中大多以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表面上看似合法的交易形式存在, 目前我国认定的许多非法集资, 其实就是“美国式投资合同”。
为了正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要件, 我们必须从区分非法集资犯罪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入手, 正常商业交易行为是商品与资金的等价流动, 而集资则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筹集资金的行为, 经此分析可以得出, 非法集资犯罪中集资人在投入资金时并没有立刻获得等价的商品或服务, 而是期待于投入的资金能够在将来获得收益。从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要件来看, 一般参照国务院给出的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特征, 即一是未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 违规向社会 (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 筹集资金。如未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等形式吸收资金, 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方式吸收资金, 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由于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对犯罪危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罚的适用边界, 司法机关在具体认定中还增加了第四个特征, 即采用公开方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参与资金筹集, 并且集资人数、集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三、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应用规则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 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严格来说,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法律概念上使用非法集资一词, 是融合了众多实务经验衍生而来。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客观上都要借助于一定的形式实施, 该形式是否具备违法性并不重要, 关键要看募集资金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以支付高息回报的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 就违反了国家关于居民储蓄及金融管理秩序, 具有非法性。认定集资行为为非法行为, 应将整个集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重点观察两个关键要素:该活动为投资活动、涉及社会公众, 只要证实行为人以一般公众为对象吸纳投资, 无论其采取何种经营模式, 都可推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因此, 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认定, 可以综合既往“二要件”、“三要件”的成果, 按照“四要件”的框架, 进行可行的理论构建。所谓“四要件”, 实在探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刑事法条中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上, 认为非法集资犯罪应该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
(一) 非法性要件
是指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 (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是一切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共性, 凸显了集资行为的非法性, 即是不遵循国家关于金融生活的法定秩序, 又突破了民事经济生活中借贷的基本边界, 从而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二) 公开性要件
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为了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资金, 往往利用广告等公开形式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制造社会舆论, 致使很多普通民众上当受骗。
(三) 利诱性要件
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集资犯罪与正常金融信贷最为异常的一点, 就是承诺高额回报, 而且是远远高于正常存储款或理财产品的收益, 唯有如此, 民间集资才有竞争力, 才能打破群众的心理防线, 诱使他们拿出钱来。其实, 对于那些以集资形式筹集资金的企业来讲, 如果出于经营实际需要而想方设法筹资基金, 并许以高回报, 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也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故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开了一个口子, 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 社会性要件
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案金额大, 受害人数多, 作案周期长, 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 资金返还率低, 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因此, 出于严厉打击此类涉及较多群众利益的犯罪的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 入罪标准更严厉了, 在人数上, 以前个人是30户, 现在变成了30人, 认定更加严格了。同时, 也考虑到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 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中海规定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参考文献
[1]张蕾.最高人民法院:个人非法集资20万追究刑责[N].北京晚报, 2011年1月5日
[2]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 2008 (04)
[3]李有星.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警惕非法集资犯罪新手法 篇八
创业投资公司非法代理个人投资
犯罪分子非法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招募临时营销人员,在城市繁华地段或居民区举办讲座,向群众宣传创业投资的虚假理论,诱惑不明真相人员到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通常承诺投资人年回报率在10%至20%之间,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并编造各种理由,造成投资无风险的假象,欺骗投资人。
公安机关查明,部分创业投资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美容院巧立名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某城市多家美容院打着“美容保健”旗号,以“预存款换免费美容”方式,向群众宣传在其美容院预存1万元至10万元不等数额,即可免费获赠价目不等的美容保健项目。虽然美容院声称1年期满后返还本金,但部分群众在到期索要本金时却发现美容院负责人已下落不明,无法索回本金。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些美容院的非法活动,系同一伙人所为,且在北京、黑龙江、山东、浙江等多地连续作案。大部分群众由于“预存款”尚未到期,还没有得知被骗的真实情况。
建立基金销售网站高利诱惑群众投资
犯罪分子以国外集团或公司名义,在境外设立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网站,在网站上向境内群众销售名目繁多的基金。有网站及客服人员宣称,客户注册成功后即可获得500元开户礼金,所有账户存款(包括开户礼金)每天均产生0.5%的利息。当利息达到100元时就可以申请支付,手续费为提款额的3%,但3个月内赎回存款,将被扣除存款额10%至15%的手续费。如果投资额大于3000元人民币,就可以升级为公司代理,代理推荐普通客户享受客户存款6%的返利,代理推荐代理在享受6%返利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的推荐奖励。
9.小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篇九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及家长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违法性,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突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任务,细化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强大的合力。
三、召开专项会议,开展培训
召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析当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与社区辖区派出所的联动处置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1、在学校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在宣传橱窗、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开展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介绍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和常用手段,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2、宣传小组利用家访的契机,进村、入户、见人,和师生家长面对面宣传,确保宣传全覆盖,无遗漏。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3、结合社区的其他宣传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形成宣传长效机制。
五、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排查力度
1、加大对师生的排查力度,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
2、对曾参与集资的人员进行排查,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排查确定曾参与过集资的人员名单,列为重点稳控对象,向其及其家人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危害,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理性投资。每月定期入户到访,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做好稳控工作。
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0.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 篇十
根据《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市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市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遏制我镇非法集资势头,有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提升金融水平,我镇高度重视,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着力营造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震慑态势。下面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确保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我镇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部署会议并成立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负责宣传活动的统筹协调及各项工作开展,并及时上报、汇总相关宣传活动信息。
(二)加强宣传,营造友好氛圈。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我镇认真按照省、市、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选择宣传内容,确保宣传实效。一是立足网点宣传。通过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资料以及悬挂宣传标语条幅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等知识与危害,通过宣传,不仅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也提醒公众远离非法集资违法金融活动。二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宣传志愿者,在各村(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各企业场所附近及镇个体工商户开展非法集资宜传教育活功,面向广大镇村居民,配发各种宣传的材料,耐心地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倡导群众要主动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对“高额回报”的民问借资,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插亮眼睛,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不要落入陷阱,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中来,呼吁村民远离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识破犯罪组织者的险恶用心,如发现可疑行为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三是紧贴百姓宣传。我镇以“精准扶贫”为契机.利用精难扶贫调查、机关干部下村等工作对群众进行全面宣传。通过向群众发放配套宣传资料,使其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从而抵制非法集资远离诱惑。
二、活动取得的成效
(一)多领域地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我镇全方位共发放非法集资宣传资料11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52人次,张贴宣传画8幅、条幅宣传标语3幅。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宜传教育活动,提高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誉惕性。
(二)广大公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充分利用营业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以led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教育展板、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对非法集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等进行宣传,广大公众探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风险防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常态化宣传机制得以初步建立。我镇通过在设立咨询点等方式,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宣传。
三、存在的缺点等问题
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宪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不够,整体合作力不强。规模性的宣传活动较少,发动群众还不够,举报投诉机制运作还需优化。
四、总结经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以后,全镇村干部及村民都对非法集资活动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熟悉了非法集资的属性及相关特征。同时,社会公众在此次宣传活动中也受益匪浅,形成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警惕意识,经过学习之后也能够主动远离非法集资以及承诺高收益回报的借货活动,整个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镇将继续坚持向全镇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让广大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共同构建我镇稳定、和谐的金融秩序。通过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有力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从根源上遏制了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二】
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 “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违规吸储不参与。面对非法集资,我们既要不信更要不参。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
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三】
为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和“下乡进村进校园”趋势,提高广大师生、家长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会议,制定专题宣传工作计划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分管领导,制定工作方案,6月12日召开学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上分享了去年12月份以来我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验,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研究解决对策,制定2020年6月防范工作开展计划,同时也部署宣传月活动,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年级组、各班级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的放矢,加强宣传针对性
按照贴近师生、贴近家长、贴近生活的要求,我校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针对目前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及受害人特点,采用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
1.针对重点范围加强宣传。着重关注我校学生所属居住地较为偏远、思想意识相对落后情况,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以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宣传的行为。
2.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加强对学生家中留守的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群体的宣传,采用多种形式,提高他们“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法律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以法律政策、金融知识、投资风险警示等内容为重点,普及金融理财知识和金融新业务知识,强化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
3.针对重点地段集中加强宣传。6月15日在学校门口、人群密集处展示宣传板横幅、张贴标语,同时发放宣传单,普及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知识,开展现场宣传活动,设立咨询点,为社区居民讲解非法集资知识,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教育。
三、形式多样,取得良好成效
1.宣传中共在led屏幕滚动播放标语5条、张贴小漫画12张、发放宣传单50余张、非法集资法制讲座1场、校园广播2次、班队会1次。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及其危害,提高居民和师生的防范意识。对师生群众的理财活动进行正面引导,收到良好效果。
2.向外界公布举报联系电话0734-89310132,鼓励师生、家长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
3.6月15日,我校在3个年部每个班级举办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班队会活动。同学们表示自己会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也会将自己在活动中了解到的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知识传递给身边人。
此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使师生、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四】
通过学习了分行组织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讲座,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三、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 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 “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5、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 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违规吸储不参与。面对非法集资,我们既要不信“非”,当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五】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银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打击非法集资的通知”的文件。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文件的传达和学习,重点阐述了“九种人”排查和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排查。
所谓“九种人”即有“黄赌毒”行为的;个人和家庭经商和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买卖基金、彩票的;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机构有贷款的;无故不能上班和经常旷工的;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场所的;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作为一名银行职员应该远离“黄赌毒”,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家人所开办的企业提供区别于他人的便利,禁止大额资金投资股市和彩市,防止投资失败后违规挪用银行资金。按时上下班、无故不旷工,按规定进行轮岗和休息。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四种形式
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声势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为引诱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投资。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集资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投资基金、入股分红、商品销售返租、高新技术开发等。
以虚假宣传造声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情、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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