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办 程 序

2024-09-16

申 办 程 序(11篇)

1.申 办 程 序 篇一

贷款卡申办程序简介

一、领表:一般情况:企事业单位到基本存款账户银行领取贷款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携带电子U盘拷贝电子报表模版(《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电子报表模版已发至各商业银行)。

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款各文件外,还应提交由上级法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①同意下级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②承诺在下级机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时承担还债责任等条款】。

其他单位:确需办理贷款卡的,应提交编制委员会关于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的复印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金融机构信贷意向书以及本单位正式介绍信。

二、填表:由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经办填表人分别在指定处签名(不得代签),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有关表格的填写,应先仔细阅读《行政许可报告书》有关说明,填写应有根有据,不得凭印象随意从事。

三、送检:申请人准备好下列应出示文件和应提交文件(材料),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验: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4.有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注意:①验资报告中应载明具体出资人和出资额;②若为增资报告应同时提交原验资报告;③若《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等均无法提供原件,可由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出资证明文书;④以上证明材料中企业名称若与本企业实际名称不符,需提交工商部门变更证明;股东变更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工商部门的出资变更证明】。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出资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出资自然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法人企业申请贷款卡前的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的可不提供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1.上电子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12.申请贷款卡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纸复印。

四、受理:人民银行根据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卡的资格。对条件具备者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开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领卡:企事业单位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贷款卡。

2.申 办 程 序 篇二

关键词:民事审判程序,程序分化,模式探讨

“程序分化”是指民事一审诉讼程序中的“程序分化”。如何“分化”是个重要的难题。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案, 主流观点是在我国现有的简易和普通两种程序的基础上引进小额诉讼程序。但小额诉讼程序是作为独立于简易与普通之外的第三种程序还是作为简易程序中的子程序仍然有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 简易程序其实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单化, 但各国包括我国均是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作为两种并列程序设置, 而小额诉讼程序是比简易程序更简易化的程序, 遵循立法例以及域外关于小额诉讼的立法应将其作为第三种并列的程序。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保留“普通—简易”的基本模式, 在简易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不同程序, 其中则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此处的关键点在于对外国法的移植借鉴一定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

增加小额诉讼程序, 对我国民事审判现状来说是及其必要的。虽然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已有许多简易之处, 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民事诉讼增长的需求。对于小额诉讼的当事人来说, 他们争取的只是微小的利益, 如果简易程序所花费的费用与时间成本超过了胜诉结果的可预期利益, 则失去了进行诉讼的意义;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 随着简易程序的高适用率, 案件已呈积压之势,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则需要通过更简单的程序来进行案件的分流。所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就显得势在必行。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 认为增加小额诉讼程序是过分强调程序的简化, 不利于程序的正规化、规范化, 加深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笔者不这样认为, 增加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已经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 任何程序制度如果不能解决实践问题就不具有存在的价值。而且对程序的简化并不是“简无止境”而是“简而有序”, 正是为了体现程序的价值, 才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确定了需要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后, 就要着重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与制度设计。此处尤其要注意吸取简易程序的教训, 避免抽象的标准设定, 防止适用范围不明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纵观世界各国, 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都各有不同, 这也是不同社会制度、司法制度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小额诉讼程序, 顾名思义标的金额 (不仅限于金钱) 小, 而以标的金额为主要标准界定小额诉讼范围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具体“小”到什么标准, 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对我国而言, 一定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 如东西部差异、沿海内陆城市的差异、城市与乡村的差异等客观情况, 确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有学者提出, “在立法上只须规定一个最低限与最高限, 各地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标准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 高院视省内不同辖区内的实际情形加以确认。”这里的最低限与最高限的具体数额应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以金额为主的同时还应该兼顾案件的类型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为金额较小的债权案件, 而涉及人身权的家事案件、侵权案件、公益案件等都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简化程序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这就势必要求其制度设计的基础理念是程序的经济价值。而民事审判程序的最高价值应是程序公正。如何平衡两者, 或者说是孰重孰轻都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还要大幅简化, 但如何简化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借鉴外国法的经验时, 不能照搬照抄。笔者在总结了几位老师的观点后, 有如下的想法:

其一, 笔者认同并觉得具有现实意义的制度设计。①起诉文书表格化。由法院根据各类案件的需求事先拟定格式诉状, 由法院打印好供当事人直接填写, 运用表格进行起诉, 弱化程序的专业性, 增加迅捷性。②庭审不拘于法定方式、法定顺序。③答辩期缩短。④法庭笔录、判决文书适当简化。⑤审限规定缩短。基于前四项的设计, 整个审判程序的周期缩短是可实现的。

其二, 笔者认为不能借鉴外国法的制度设计。①禁止律师代理。该项规定可适用于英美等公民法律意识强、国家法治程序高的国家, 而我国还处于普法阶段, 有违我国的法治理念。②实行一审终审制。规定过于“刚性”, 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小额诉讼一般标的金额小, 争议不大, 故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果有当事人真的上诉, 则很可能该案件并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③调解前置。设立小额诉讼的目的就是在诉讼的范围内快速解决案件, 当事人为了微小的利益进行诉讼是出于对诉讼程序的信赖, 强制性调解前置违背了当事人的初衷。

其三, 笔者有疑惑的制度设计理念。程序选择:当事人可以自主进行程序选择。虽然是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但是是否会违背审判公开原则?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是实体权利?小额诉讼的当事人很可能是缺乏法律常识的群体, 当事人在不了解民事诉讼中各项程序的包含内容与目的所在的情况下而放弃或选择某项错误程序, 极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受损。要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则势必会增加法官“释明”的责任, 加重法官的任务, 同样无法提高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周孟炎.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江伟.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3.

3.申 办 程 序 篇三

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由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以及非正规金融中介组织。

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

目前我国在农村开展的小额信贷又称为小额农贷,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成三类:一类是以国际机构资助为资金来源,习惯称为国际农发基金小额信贷,由各级农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管理;另一类是以国家财政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发改委或扶贫办)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扶贫项目小额信贷;第三类是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协助运作的小额信贷。这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

二、小额农贷的申办程序

4.旅行社申办程序 篇四

旅行社申办程序

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申办旅行社的程序介绍如下:

一、前往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并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核准报告”,核准名称须含有“旅行社”或“旅游”字样,不得含有“国际”、“海外”等字样;

二、登录南京旅游网(http://),在网站首页“服务中心”中的“办事指南”中下载相关文件;

三、完成《新申办旅行社总经理〈旅行社条例〉法规测试》,成绩合格后,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四、《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填写内容(一式四份);

1、提交设立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交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人民币)

3、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二名以上

4、财务人员(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资格证书

5、营业性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

6、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五、《领取拟设立旅行社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市旅游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交的《申

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及拟开设旅行社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核、检查,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答复;

七、准予设立的,领取批复文件;

八、办理旅行社责任险;

九、前往指定银行,缴纳2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完成银行担保,凭银行提供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以及旅行社责任险办理凭证,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十、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

请申办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尽快为您完成审批手续。

承办单位:南京市旅游局管理处

5.新建加油站申办程序 篇五

一、申请人资格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

2、《广州市新建加油站申报表》;

3、成品油经营供油协议;

4、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5、市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用地通知书》;

6、市公安消防大队的选址意见;

7、市安监局的选址审查意见;

8、市环保局的选址审查意见;

9、工商预登记。

三、现场勘查、审查、核查申报材料

1、选址须符合《从化市加油站点规划》及《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法规。

四、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广州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市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

五、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六、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

6.影院申请加入院线的申办程序 篇六

(一)新建影院加入院线

1、申请条件

(1)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2)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提交材料

(1)影院出具关于加入××院线的报告,加盖公章。(2)对方院线出具的关于××影院加入××院线的申请,加盖公章。

(3)影院出具给省广电局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关于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4)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影院开业以来上缴电影专资的证明,加盖公章。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影院与其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加盖公章。

(6)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影院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8)与对方院线的供片合同复印件。

(9)填写《计算机售票影院系统验收登记表》、《计算机售票影院名称核准书》、《影院基本信息注册表》等相关表格,加盖相应的公章。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经所在地县或设区的市广电局逐级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2)省广电局审批同意后,将院线方报电影局的申请书、影院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影院放映许可证复印件、影院与院线签定的供片合同复印件以及省广电局同意该影院加入院线的批复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将计算机售票影院系统验收登记表、影院基本信息注册表、影院名称核准书、影院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影院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3)院线公司同时将数字放映机报备表格、数字放映机电子证书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二、影院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申办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影院地址、座位数、座位图、场内设备(如空调等)、联系人及电话。

2、放映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一份。

3、《影院基本信息注册表》和《影院名称(简称)核准书》各1份。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的影院向省电影专资办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填写《影院基本信息注册表》和《影院名称(简称)核准书》,省电影专资办审核后报省广电局批复。批准同意的,报电影局专资办处理。

2、由省电影专资办对影院进行全国编码及影院编码的编号后,报国家电影专资办备案。

3、可由省电影专资办帮助联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资质的软件公司制作软件。待软件公司寄来软件后,省电影专资办委派技术人员与影院签定协议,并对影院进行计算机售票系统的安装、调试。

4、影院在验收时须向电影局报送经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同意的验收报告,同时报送《计算机售票影院系统验收登记表》,并通过计算机售票系统向电影局数据中心发送测试数据。

7.申 办 程 序 篇七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 均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 第八款第十八项“指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利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利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2], 以及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等规定的“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3]可以看出, 美国国会有立法权、法律修正权、法律补救权。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1954年, 新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了第一部宪法, 还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当时, 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 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 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 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立法权。由于全国人大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的需要, 因此,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可以依照宪法的精神, 根据实际的需要, 制单行法规;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 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加以修改。从1979年开始,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 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表现在:第一, 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第二, 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第三, 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第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第五, 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另外, 在2000年3月,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 将立法听证会引入立法程序。在全国人大成立初期, 一部法律草案一般一审二审就通过了, 而现在一般改为三审, 争议较大甚至进行了四审、五审, 例如,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就是经过了八次审议, 成为我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四点:

(一) 提出法律议案, 即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 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建议。

(二) 审议法律草案, 即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议程,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由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 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交大会表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 表决法律草案, 即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的结果有两种:草案获得了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 即通过;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 即不通过。

(四) 公布法律, 即立法机关以一定的形式将通过的法律正式公开, 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的全文, 传媒可予下载。

(五) 美国的立法程序。美国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议员有435人, 每一个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 任期为两年。美国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能就是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 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由足够的重要性, 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 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 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 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什么行动。对于上面两段关于美国立法程序的论述, 可以总结为我们一般认为的“三读”, 与我国立法程序中的“三审”相类似。需要注意的是, “三读”中的三读是对议案进行文字修改和正式表决。这里的表决是将要对议案进行逐条的表决。如果有一条表决不通过, 则该议案仍要进行修改。

三、美国立法程序对我国立法程序完善的借鉴意义

虽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 而我国实际上只有《立法法》中规定的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可以拟定法案, 这就对普通公民参加国家立法活动的积极性造成挫伤。而且普通公民参加立法活动更能体现一国的民主程度。另外, 美国国会在立法的过程中, 对提出的每项议案都举行听证会。这更有利于立法的公开性程度, 公民对立法的知晓程度以及立法的更加合理性、准确。而我国《立法法》仅仅规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强行性规定, 而美国不同, 它是对议案进行逐条的表决, 逐条通过。这就避免了上述的情况, 是值得我国立法程序借鉴的。

参考文献

[1][美]杰罗姆·巴伦, 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2]周农, 张彩凤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8.浅析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之调查程序 篇八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42-02

一、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观

和大多数国家不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专门的侦查阶段,而是把有关侦查行为的规定放在通则里面,即通则之后就是审判程序,这说明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是审判,此前所有的工作都是为审判做准备,称为调查程序,也叫侦查程序。于是,德国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调查程序、居间程序(庭审预备程序)和审判程序。

1.调查程序是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诉讼过程,是检察官为是否提起指控的决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该程序由检察官控制,其作用是调查事实问题。

2.居间程序是介于提起公诉和法庭开庭审理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庭审预备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法院基于刑事起诉书,决定哪一种程序应当继续,以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审理,哪一种程序应当结束。

3.审判程序是从开庭审理起至宣判时止。该程序分为审理和判决两个阶段。法院控制审判程序的进行。正式开庭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庭审阶段:(1)开庭(2)检察官宣读起诉书(3)讯问被告人(4)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

二、概述调查程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161条的规定,侦查始于检察院了解到存在犯罪行为嫌疑时,对事实情况进行的审查。为此,检察院自行或者通过警察机构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警察机构及官员有义务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由此可见,检察官是调查程序的指挥者。

(一)调查程序中警检之关系。

德国实行警检一体化的侦查模式,即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警察是检察官的助手,接受检察官的领导与指挥。警察在组织上隶属于内务部,其功能与业务上接受检察官的指挥,是具体侦查措施的实施者。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63条,警察机构及其官员只能作出不允许延迟的决定,并且应当不延迟地将案件材料、证据送交检察院或地方法院。由此可知,警察进入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官的指示,二是知悉犯罪行为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侦查与防范措施,但只限于首次行动,随后立即向检察官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警察与检察官是合作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检察官可将其接收的案件直接交给警察进行侦查或者警察接到检察官的命令后再进行侦查。另一方面是侦查活动终结时,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官认为某些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有权作出法律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侦查法官的作用。

德国刑诉法中规定:“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行系属法官职权范围的调查行为时,应向要在其辖区进行这些行为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尽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指挥侦查的权利,但对于证据保全、对证人及鉴定人进行宣誓讯问等强调个人权利的措施,只有法官有授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侦查法官的设置。

侦查法官又称预审法官,隶属于地方法院,为了能够及时在调查程序中作出决定,侦查法官办公室一般设在警察局或拘留所。在德国的刑事侦查中,预审法官的职权包括: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接受证人和鉴定人的宣誓;发布逮捕、拘留令;暂扣驾照;决定进行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情况紧急时,不经检察官请求依照职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随后将案件移交检察官。

在侦查阶段赋予预审法官这种裁决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通过预审法官审查、签发各种带有裁决性的决定,可以实现法官对侦查过程的法律监督权。第二,对于预审法官作出的决定,裁决对象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程序上诉,从而进一步保障被裁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预审法官审查后,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具有证据效力。这可以进一步对侦查活动中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进行法律监督,以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笔者认为,德国的这种设计模式较为科学。它既发挥了法官中立性和专业素质高的作用,同时又注意到侦查行为的特殊性。让法官在侦查活动中有限度的介入,行使必要的监督和干预权力。

总之,德国刑事诉讼调查程序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它是一个由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共同参与的程序,三方在侦查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检察官主持侦查,命令为暂时逮捕、扣押、搜查、设置管制站等缉捕措施;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展开工作;一些影响极强的措施,需要侦查法官的介入。警察能够进行干预侵犯的权力极其有限,在紧急情况下才有一些例外。侦查阶段的权力空间被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三方分享了,避免了一方的独断专行,国家权力的行使被赋予“谨慎”的特征,相对应的公民个人权利得到了“温和”的对待。

三、中德对比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是三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三个渐进的过程。侦查是整个诉讼的开端和基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侦查结果是审判的基础,它在某种程度上主宰了最终的判决。这就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权得到强化。在侦查阶段,警察几乎独占权力空间,享有权威,独立完成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仅仅在逮捕的时候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作为中立、公正象征的司法权完全没有介入,警察在侦查阶段几乎不受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是和检察院、法院并列的机关,警察没有理由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争端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侦查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中占据不同的地位,决定了侦查主体和侦查权在两国刑事诉讼中不同的风貌。德国警察行使侦查权是抑制的,中国警察行使侦查权是张扬的,其中原因大概是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更侧重于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借鉴外国完备的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完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是中国刑事诉讼将要走的路。

参考文献:

[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327-336.

[2][德]Thomas Weigend.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5.

9.进口种用林木种苗申办程序 篇九

为了鼓励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林木种质资源,发展优质、高效林业,从1994年起国家制定了对进口种用林木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近十年来,成效十分显著,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了新、奇、特、优林木及花卉种苗的引进,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物种资源。为了使从事林木种苗进口单位了解办事程序,现将程序介绍如下:

一、何种进口林木种苗享受此项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进口种用林木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种用林木种子(苗)”是指引进的种子苗木的用途只限于林业生产和科研,即进口单位引进的种子苗木只能作为繁殖材料或种植材料进行繁殖、栽培、试验,不能直接从事盈利性的经营。如食用红松种子、带花(或花蕾)的花卉等都不属于此列。

二、申办程序

(一)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

1.《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核发。

2.申办《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自理进口单位和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家林业局核发)和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仅用于科研或本单位栽培(不进行扩大繁殖)的单位,可以不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进口合同(或货物发票)复印件;

(3)进口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受理单(由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或国家林业局委托的省级林木种苗检验机构出具);

(4)种用证明,“种用证明”由进口单位所在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出具。

(5)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理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每周一、四下午为审批办公时间,审批咨询电话为010-84238811。4.注意事项

(1)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计划进行,因此各进口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下一的引种计划,即计划进口的植物种类(品种)及数量,报所在省(区、市)林木种苗机构。逾期不报下一引种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术进口审批表》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已办理好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一律不予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须重新办理。

(3)进口单位执《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到指定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见附表14);

2、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并附《种用证明》;

3、进口合同复印件;

4、种苗木质量说明,或在合同中有质量约定;

5、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的从事进口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出具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受理单》;

6、自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时,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证明复印件;

7、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

2、进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为目的;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文件及《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该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内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10.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篇十

一、许可范围:

北京地区的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北京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许可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种类:

A.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的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与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的用户驻地网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

(二)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包括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及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五、审批程序: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六、备案程序: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七、其他事项: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

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报告内容包括:本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11.申 办 程 序 篇十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比较

就当下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法律法规来看,规定有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极少,体系不完备,不能很好地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而相比而言,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制则比较完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于此,以两者的比较为切入点,从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一、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从产生的法律关系来看,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针对的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公益受损而赋予的法定救济权;而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公益受损而赋予的法定救济权,从这个角度上讲,二者并不存在交叉部分。但现实中并不是这种情况,生活中多数案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法律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如无效婚姻,父母剥夺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案件,则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则只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值得指出的是,在进行制度构建时,抽象行政行为理应被包含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两者的被告及其权利义务不同

从两者的被告主体而言,关于民事诉讼的被告,包括三类主体,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仅限于实施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从理论上讲,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其社会地位的不同,双方的对抗力量并不平等,原告的弱势地位明显。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上讲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在实践中,虽然有一些差距,但双方基本可以形成平等的对抗地位,力量悬殊比较小。

三、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同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第三人的制度也有所不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第三人通常为与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有关的民事主体,典型的例子是香烟广告案中的广告公司。相比较而言,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第三人的制度较为复杂,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涉案主体为民事主体,那么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第二种是涉案主体为有关行政机关,那么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想让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规制,以保障其参与诉讼的正当性。

四、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是很难确定受害人;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人想要用民事诉讼的方式作为受损利益的救济方式,那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想要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受损利益,那么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行政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在行政诉讼中想要胜诉,并非只具备以上两者就可,在审判时还会考量的因素还包括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行为是否合理与合法的问题等。

五、是否具有前置程序不同

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必要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予以纠正,又没有予以书面答复,那么人民检察院便可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其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保障了受侵害权利的救济,实现目的,那么人民检察院便不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对作出的纠正行为或者答复行为不满,仍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救济权利。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给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不经过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包括(1)明显不属于行政主体可管辖的范围的;(2)如果经过前置程序,公共利益将受到不法弥补的侵害的;(3)不存在事实上的争议,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4)行政主体故意不作为或无法救济的;(5)其他通过前置程序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

六、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依然适用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自然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通常具备案情伊娜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等特点,案件中的被告在成大程度上可能存在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甚至可能会直接干扰相关活动,所以,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和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顺利进行。同时,应当指出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此处可以借鉴刑事诉讼审前侦查阶段实行的任意侦查原则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慎用强制力,对强制性调查手段提出必要性审查。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依然适用行政诉讼的基本举证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所以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并不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的只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使得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则需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供证据。基于以上考虑,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的权限理应受到限制。

七、诉讼目的和救济措施不同

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上分析,前者主要是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民事救济的效果,后者主要侧重于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为民众服务。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不同的主体通过这种方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存在差异,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呈现多元化的特性。有学者认为,设置行政公益诉讼想要达到的效果是制止行政权的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学者认为设置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以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公益和私益是一致的,社会普遍的利益都没有得到保障,更何况保障每个公民的私益。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应包含三个方面,即控制行政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七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比较,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都是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来进行判断,从而发现两者的不同之处。因为行政公益诉讼虽然带有公益性,但也应当在行政诉讼的框架内活动,在没有具体规定时,也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有利于法官做出判断。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但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并不能完全代替行政公益诉讼的地位,行政机关其特殊的地位也决定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它能够起到民事主体无法代替的地位。所以,借鉴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从而更好地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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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全宝.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J].法学杂志,2015.

【申 办 程 序】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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