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16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0篇)

1.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七条 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领导审批后下达,其中,由省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确认后方可下达;属下拨市、县的款项,需报省长审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到省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拨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定期与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省级部门(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耐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中介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省审计厅每年应选择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会。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省财政厅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省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 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 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断增加, 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为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财政监督和审计的情况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管理的方法、手段和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还不够高, 如资金安排零星分散、多头申报、项目计划下达较晚、拨款不及时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 既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 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 又制约了政府统筹调控财政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意义重大, 形势迫切。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环节多、时间长, 影响当年项目正常实施。从省、市、县到部门, 再到项目单位层层拨付, 资金链条长, 涉及部门多, 影响当年资金及时拨付, 致使很多项目当年不能实施。

(2) 地方财力有限, 配套资金不到位, 导致项目闲置, 不能如期发挥效益。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 使得一些投资项目无法及时开工, 或项目主体虽已完工但配套设施未建设而不能投入使用, 致使上级专项资金闲置, 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硬性要求配套的项目过多、资金过大, 地方财政捉襟见肘, 也极易造成项目搁浅。

(3) 前期准备不足, 盲目上项目, 造成资金闲置。个别项目在立项时比较仓促, 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前期准备不充分, 可行性研究不够, 因而在上级资金下达后无法正常使用, 从而发生资金闲置。

(4) 项目交叉、多头管理, 资金分散, 不能形成合力。一是职能交叉, 资金使用政策要求不统一, 信息沟通不充分, 缺乏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 部分财政资金得不到合理分配, 有限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时常出现同一项目多个部门管理, 不仅投入重复、使用分散, 而且造成资金管理成本高。二是部分专项资金“小、散、乱”, 难以形成合力, 致使政策效果不明显。

(5) 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因财政供养人员多、负担重, 财力有限, 人员经费、机构运转费不足, 挪用专项资金发放工资或弥补经费不足;有的为了宣扬政绩, 挪用专项资金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有的甚至因腐败等违法行为而导致一些豆腐渣工程等, 都影响了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的正常发挥。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建议

1.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制度是管理的重要手段, 是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目标的基础。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要强化政策制定。要善于研究宏观政策, 从全局高度及时灵活调整财政政策制度, 要突出可操作性, 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其次要强化制度执行。制度一旦制定, 就要将其具体化、细致化, 目标任务要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 把精细管理明确到制度执行中的各个环节和关键控制点,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最后要强化制度反馈,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 及时发现问题, 修订政策制度, 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性。要按照“先有办法、后拨资金”的要求, 在认真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专项资金性质和部门实际情况, 规范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研究制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明确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范围, 以及资金申请、拨付、流转、使用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以进一步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流程, 从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

为解决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固化、项目安排分散、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要在摸清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客观评价各种专项资金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整合的可能性的基础上, 大力压减不适时或效益不高的专项资金, 合并资金用途或扶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 增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后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新增资金, 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明确投资方向, 把握扶持重点, 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 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3. 规范管理方式和资金分配使用

一是加强事前考察论证, 建立备选项目库。为保证项目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本地区的发展规划, 组织有关专家, 事前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 并根据考察结果进行项目排序, 建立备选项目库,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主要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二是实行投资评审和专家评议。对资金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 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投资评审技术论证, 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保证项目选择的科学性、民主性、效益性。三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项目确定后, 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 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四是逐步实行专账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逐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 集中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并按规定用途和进度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取消中间环节, 保证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挪用。

4. 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机制、丰富财政监督方法和手段, 切实建立起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体系。一是强化监督检查, 保障资金安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 也是维护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与完整的重要制度保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和共性问题, 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是坚持效益财政的原则,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对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可以明确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的责任, 验证和考核预算分配目标的完成情况, 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决算、验收等工作,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绩效考评档案, 提高财政监督的技术含量和工作效率。三是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明确财政资金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对资金低效使用、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发生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 建议有关方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3.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篇三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1.预算虚设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国家的专业项目资金,在预算和审批上都有严格的程序,但项目单位在实际编制预算时却有虚设预算的情况发生。预算的意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要,不仅能够在项目开始前做出预测和规划,还能帮助相关人员及时获得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调整,帮助项目实现效益最大化。造成预算虚设的原因主要有:首先,项目编制结构老化,一般的专项资金分配程序是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的专项经费在按照实际分配程序时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其次,经费在单位内部管理上控制意识薄弱。虽然项目都会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时随意性较大。有些账目相互混淆,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

2.对财政专项资金缺乏控制意识

政府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控制主要体现在核算与收支。但是如果相關的财务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与重要性了解不够深入就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无法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作用,因为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重视程度的不够间接造成了地方和具体部门对资金管理上的不重视。使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直接影响其利用效率。

3.项目进度缓慢

在财务管理中,资金都是有时间价值的。但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进程中却忽略了这一点。实际中,很多的项目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忽略了项目执行的技术人员意识,在进行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疏忽了对技术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影响了某些项目的进展;其次,某些项目单位虚报资金使用效率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从而使该项目的投入小于预算应有的进度,影响项目进程。

4.专项资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部门由于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强化资金管理的意识,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不到位。相应管理部门也没做到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和公示。政府管理部门也没有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跟进和掌握。

二、解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强预算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其使用情况关系到许多与民生相关的大事,对其使用情况与进展程度政府部门应该做到步步跟进。在编制预算时就要做到科学谨慎,预算环节是财政专项资金出现管理问题的首要环节,其科学化、精细化和合理化是做好预算的前提条件,项目相关单位和实施部门应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在报送预算之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考察,分析影响资金编报的因素,明确目标和预期规模,规范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2.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在专项资金下发后就不闻不问,应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到全盘的掌握。避免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不重视导致其失去相应的监管。如果相应的监督机制失去作用,就容易产生专款被挪用等现象的产生,因此,建立一套有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其原因大多与没有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关。所以建立起相应问责机制以及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对资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标和发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促使责任人切实落实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得到有效使用。

3.增强相关人员控制意识

要想使财政专项资金真正的发挥作用,必须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那做好监管工作首先就需要相关人员提高控制意识,前文提到的对于专项资金政府和单位财务人员的监管控制意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甚至有相关财务负责人员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重要性都不清楚。这直接导致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更加无法科学有效地使用资金我。基于此,政府应该着力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宣传力度,为相应人员培训,需要的话还可以引进一些专业人才,让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从根本上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对国家的重要作用。也一定要让相关人员掌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机制,在基层杜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

4.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财政专项资金铁相关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合理的授权。包括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使他们能够从各自岗位的职能内容角度掌握项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应包括相应的查询、分类、汇总等。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程度得到公开。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学管理平台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保障基础。

三、结论

财政专项金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需不断随着社会大环境和进步发展调整对其的监管,在过程中做好每一个细小环节的工作,使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社会科技的发展中真正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7).

4.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方面的专项性支出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内专项支出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是指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统筹各类(口)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跨资金性质整合,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二是跨部门整合,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口)资金整合使用;三是部门内部整合,将同一部门内不同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各类(口)财政专项资金都应整合使用。根据《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类,以及现行预算科目和目前各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的重点分别如下:

(一)社会管理类。该类资金用于社会管理专项事务支出,使用时要在各口(党政群团口、政法口、外事口、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该类资金用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农业事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中的事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

教育事业口,主要整合教育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高校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科学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科学支出资金、科研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卫生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医疗卫生支出(包括卫生支出、中医支出)和医疗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经费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药品抽检、设备购置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精神文明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体育彩票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用广播电台电视台预算外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旅游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旅游事业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其他事业口,主要整合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中一般预算资金和有关事业部门用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此外,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三)社会保障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使用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在大类分口(民政口、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口)限额内统筹安排。

(四)经济建设类。该类资金主要是指直接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

农村农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中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扶贫支出(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基金支出、育林基金支出、水资源补偿费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经济调控口,主要整合一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企业技改贴息、产业研发资金、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项专项资金以及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项资金。

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主要整合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直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

市场建设口,主要整合商贸流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市场建设资金、机电产品贴息专项资金等项资金。

国企改革口,主要整合国有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补助资金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等项资金。

环境保护口,主要整合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等项资金。

城镇建设口,主要整合城市维护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交通建设口,主要整合养路费支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运管费支出以及通行费支出等项资金。国土资源口,主要整合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科研开发口,主要整合用于产业研发资金之外的科技三项费用、省校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项资金。

经济基本建设口,主要整合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五)政策补贴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补贴项目和政策测算安排,使用时要在各补贴项目限额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第六条 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经济贸易投资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投资资金的使用,应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相衔接,共同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8月份,省政府按照分类分口切块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分类分口专项资金限额。主管副省长对所负责的分类分口限额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进行整合(详见附图二)。

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必须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服从政府战略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配置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整合资金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预算安排有计划地分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零基预算原则。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在分类切块、向部门分配和部门内安排项目等各环节实行零基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以项目为依托,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项目管理。

(五)相互匹配原则。同类(口)专项资金要相互匹配,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相匹配,一般预算资金与政府基金相匹配。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行主管省长负责、集体决策制度。各类(口)专项资金限额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于9月初提出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建议,包括预算安排的重点投向、重点项目和各项资金匹配计划,分别报主管副省长审定(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整合使用情况报省委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省财政厅提出整合使用的建议,报主管省发改委的副省长。

主管副省长组织或委托主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厅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论证分类分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其中涉及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的整合问题,主管副省长应与省委有关领导沟通。

9月15日前,各位主管副省长根据分管各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政府基金和预算外数额,确定各部门一般预算内专项资金限额,明确重点项目、重点投向和重点项目资金匹配计划。

9月底前,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意见,在限额内调整、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10月10日前,各位副省长审定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的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

10月中旬,省财政厅将各位副省长审定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入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其中,涉及跨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匹配资金按项目预算一并编入主管部门预算中,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10月底前,省政府研究确定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条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体现四个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领域(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倾斜;二是向重点项目(即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劲拉动作用的项目和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发展水平的项目)倾斜;三是向重点地区(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该类资金重点支持的市县)倾斜;四是向解决重点问题(即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倾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充分考虑与中央专项资金配套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安排配套资金,以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妥善解决与各项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明确支出政策要求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类(口)所需预留配套资金,由主管副省长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分类(口)专项资金限额中确定。其中,预留配套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实际配套数额的平均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项支出都要归类归口,所有应办事项(包括偿还债务)都要在相应的预算限额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各类(口)必办事项没有足额安排前,在分类(口)限额内不得预留机动金,年初预算安排不能留有硬缺口。限额内不能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下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5.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教〔2017〕196号

省级相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2017年11月2日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审评和遴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三)扶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对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给予支持。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五)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PPP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予以支持。

(六)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为在我省境内设立且在我省纳税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初审、汇总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其他企业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各地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对市县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文化部门业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商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拟支持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适时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移出项目库并通知项目单位;对按轻重缓急排序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继续保留在项目库,在以后一并审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联合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2月份,项目单位对上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时间节点未完成的项目,在下一继续进行自评。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三)以前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2月1日止。《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文资〔2013〕9号)同时废止。

6.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20 14:39:58

点击:315

浙财办发〔2001〕43号

厅有关处室局: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已经厅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出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项财政资金。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包括已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目前暂实行分别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及财政周转金在内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依据预算编制分月(季)用款计划的制度。

第四条

对各项资金收付与核算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专司其职,并根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严格控制和分离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或者计划指标执行。其资金拨付的具体指标依据是:

(一)一般预算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的拨付依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政府当年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

省人大批准当年预算前,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作为预算控制指标,经厅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预算批准下达后,即改按预算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的拨付依据,为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当年明细预算或计划,追加、追减预算或计划以及基金收入的进度等。

(三)省直接支出资金的拨付依据,为预算和计划指标及厅领导批准拨付的原始批件。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般预算支出的资金,由厅业务处依据已批准下达的明细预算指标(省人大批准预算前按控制指标),按照分月(季)均衡支出的原则,填写一般预算支出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国库处审核无误后根据库款和有关收入情况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一般预算收入退库资金,属于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退库预算,其拨付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属于退库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其拨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省直接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处根据厅领导批件,填写预算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政府性基金和国债兑付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有关收入与支出计划以及资金收入,填写请款书送厅国库处复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财政专用基金等项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正式下达的厅文件或厅领导审批原件提出拨付申请,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调度资金,由厅国库处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库款情况拟订调度方案,报经厅领导审签批准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拨付到规定的银行账户。规定的银行账户,是指现行政策制度所规定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所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应当事先按规定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算资金拨入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申报手续,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一个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由厅业务处向厅国库处提交单位出具的公函后,方准予向新设账户拨付预算资金。

第八条

厅国库处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各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对各项资金请款有无足额预算(计划)指标、已拨资金的进度、拨入单位及其银行账户全称、拨付款项的科目处理等项内容,必须逐项进行初审与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厅有关处室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划拨和挤占、移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或者以厅名义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或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题书面请示并经厅领导审签同意。

第十一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前款所列计划、文件或审批原件为依据,并应统一和规范请款格式和程序。请款书应当要素齐全,填写真实,列明使用专项资金的名称和用途、收款单位全称及银行账号、申请拨付资金的金额等项内容,具体格式由厅国库处统一设计制发。各项请款应当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各个责任环节的签字手续,并在请款书后附资金拨付的批准依据,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准确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支出要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使用,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专户资金审核拨付的制度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拨交给单位的非财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资金账户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人民银行国库或指定代理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存储,必须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并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按人民银行规定程序开设资金账户。除现有待清理的财政周转金之外,一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个资金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确有必要新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厅国库处统一开设账户和建账核算。

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以定期存款等方式擅自转存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管理。除有关专项资金按其规定的专业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按月(季)编报会计报表,并由厅国库处汇总报送厅领导。

第五章 印章与凭证的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财政资金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处室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必须书面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即予废止。

第十七条

各项资金拨款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必须分别指定稽核人员和分管处领导掌管使用。如有关人员出差在外,专用印章仍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八条

处室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处室领导履行签批手续。凡涉及对开户银行出具公函事宜的,还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加盖厅公章。

第十九条

拨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等支付凭证和收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健全领用及核销手续制度。支票签发,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签批手续。严禁拨款凭证(支票)和专用印章由一人统管。

第二十条

单位用支票向财政有关资金账户缴款需要厅相关处室背书时,有关人员必须对单位缴款支票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资金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审核无误,并在“被背书人”处准确填写“委托某某银行收款”字样或加盖“不得转让”戳记后,方可按程序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名章。本厅开具的付款支票,必须在“被背书人”处加盖“不得转让”戳记。

除上述背书外,未经厅领导审批,不得办理其他任何背书事项。

第六章

稽核与对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办理拨款时,除了按规定对资金拨付的依据进行审核外,出纳等相关审核人员还应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请款书和相关附件等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请款,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请款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结合资金存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和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送交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盖章,然后向开户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其中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指令,应当指定专人送达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同时,应当设置备查簿,序时摘要登记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移交记账人员保管,并由记账人员对付款凭证回执核对无误后登录账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账工作,定期核对账目。厅内有关处室之间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对账、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拨付对账,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的收支对账,有关处室与开户银行的余额对账等项对账工作,必须按月认真细致进行,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对有关对账和处理情况,应当设立工作底稿详尽记录,并专卷存查。

对账工作,应当纳入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室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每年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档案,由厅国库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

有关处室每年形成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会计档案,原则上也应按前款规定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未移交之前,仍由有关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有关处室保管的会计档案与相关资料,除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外,还应当包括资金分配预算或计划指标文件资料、有关审批依据、专卷备查的对账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备查簿等材料。每年终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档案资料清理造册,送处室领导核对签字后妥善保管。经办人员岗位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要不断完善和强化资金拨付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坚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资金对账等日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厅监督检查局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可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对厅内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核算管理以及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内控过程或自查被查中发现的差错,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如发现有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和行为,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处室应当根据本规程,分别对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的资金拨付管理、会计核算监督以及相关基础工作,拟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厅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7.如何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篇七

目前,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强基础建设投资资金,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国家坚持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2011年“三农”投入拟安排资金9884.5亿元, 比上年增加1304.8亿元。随着投资资金的加大, 如何使专项资金用到实处, 全心全意的为百姓谋幸福, 充分发挥它的最大效益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而乡镇是这些专项资金的最直接的管理单位, 因此如何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专项资金合理、高效安排使用的关键所在。

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 全国大部分乡镇资金管理普遍存在内部制度不完善、管理粗放等问题, 没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没有制定财产物资的购置、保管、领用、管理及处置核销制度, 或虽然制定了但没有得到较好执行。乡镇“部门统管”、“收支两条线”制度多流于形式, 乡镇部门仍然存在坐收坐支现金问题, 由于一些部门的腐败现象而发生侵占、挪用公款的问题, 还有一些乡镇资金支出缺乏预算约束, 多头审批, 随意性强。

2、资金管理混乱。

资金管理过程中, 会计岗位的设置违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一套或几套账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由一人统管, 各岗位之间缺乏必要的牵制和制约;另外, 会计人员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 导致费用支出手续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及时、会计信息失真等一系列问题。有的支款仅凭领导口头安排, 未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原领导离任后一直无法正式入账, 长期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同时, 各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占、挪用公款、私建个人“小金库”的现象。由于乡镇财政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不合要求, 一些乡镇政府采用存折取代银行账户的形式, 各项资金全部使用存折转账方式, 致使许多乡镇政府设有个人的存折, 明显存在专项自己使用过程中公私分明不清晰、公私款混合使用情况。并且, 由于存折没有银行对账单, 对于事后监督资专项金的使用情况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3、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

由于一些乡镇财政资金比较紧张、主要领导人员及经办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及执行不严格等原因, 使得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虚列专项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支出手续不完善、专款收支未进行专户核算等问题, 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4、财政管理人员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乡镇财政人员编制工资在乡镇政府中, 而县级财政机关采用业务指导的方式, 使得乡镇财政人员情况不断的频繁变化, 许多人员兼职现象比较严重。并且财政所属于间接管理单位, 乡镇政府官员可以根据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不断的调换财政管理以及会计人员, 甚至任用领导的亲属等, 而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一般不适宜于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等业务的开展, 容易导致腐败现象、挪用、侵占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虽然有的县财政局规定乡镇财政人员变动必须经过县财政局备案, 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执行。

三、加强乡镇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1、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合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是专项资金专用的重要保证, 是各项资金使用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 要不断完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乡镇预算管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要严格贯彻管账、管钱相分离的原则, 强化对资金、印鉴、支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措施。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 不但要考核绩效, 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对制度执行的考核, 对认真执行制度的人员要有保护措施。

乡镇政府在财政人员配备上, 要选择品德高尚, 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上岗。要明确财政部门的职责, 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技术控制, 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严格分工。实行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坚强对乡镇财政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对业务不合格人员要及时调离财政岗位。

要加强支出管理, 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规范理财行为, 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避免挪用、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 要改革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性多账户分散管理的漏洞, 杜绝随意挪用专项资金事件的发生, 要对账户和支出支票采用单独管理, 制定严格的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并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 从而保证乡镇专项资金管理的安全、高效的运行。

2、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监控机制。

根据“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方案, 按照“指导预算、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和“六权不变”的原则, 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核算乡镇财政资金, 做到资金所有权与管理权、使用权与核算权相分离, 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行为, 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促进了乡镇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

县一级财政部门需要建立必要的专项资金运行的监督部门, 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各项开支情况进行不断的动态监督, 对数额较大额的资金使用采用预警形式, 降低不必要的风险。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设置总账目会计职务, 统一管理, 乡镇财政要向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定期的回报资金使用情况, 真实的回报专项资金的支出状况。同时, 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对乡镇的回报情况进行严密的考查分析, 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违规现象,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石柱县由重庆直辖以来, 石柱县通过实施“乡财乡用县监管”等一系列财政改革, 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 累计对137个工程项目进行了财政专项投资评审, 送审金额46382万元, 审减资金, 6791万元, 资金节约率14.64%, 节约了财政性建设资金。

3、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因此应加大乡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 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确保人民的知情权, 对专项资金要实施百姓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实行分项管理、分项核算、分项报帐, 做到让百姓放心、让国家放心。对群众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 县、乡镇有关单位要尽力做到及时调查处理。

4、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乡镇专项资金管理要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严禁截留、挤占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在管理方式上要实行“三专”, 即对项目与资金的管理, 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办法。这样做, 不仅在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管理上心中有数, 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制度上、心理上防止随意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

当然必须保证一个前提条件, 即财政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在各个项目的立项报批争资和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 必然发生资料费、差旅费等开支。为了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即便财政不能配套专项资金, 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

5、制定科学的领导干部评价和奖惩机制。

为彻底解决当前部分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不实的问题, 还需要研究制定科学的乡镇领导干部评价和奖惩机制, 将过于注重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上, 逐步过渡到注重年度内或领导干部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增长速度上、过渡到对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对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卫生等投入力度上。通过改革绩效评价体系和奖惩力度, 调动乡镇领导的工作积极性, 从而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 避免资金的浪费现象和不合理支出。

6、建立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 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要严格清理账外资金, 清除“小金库”。账外资金脱离了财政和其他部门的有效监管, 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行为, 助长不正之风, 必须认真对待。乡镇领导必须提高认识, 认识到账外资金的危害性, 对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讲明利害、落实责任, 对于公款私用、挤占、挪用涉农专项资金的行为, 私建“小金库”的违法人员要坚决查处, 责令整改、严惩不待, 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随着我国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专项资金投入的加大,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是一重头戏,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 乡镇财政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针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群众监督、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研究部署,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确保其专款专用, 对于遏制违法挪用、侵占公款、私建“小金库”, 从而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际意义。

摘要:论述了我国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根阐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于乡镇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袁崇浩.当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外资, 2011 (1)

[2]、孟庆蕊.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现时思考[J], 现代商业, 2010 (8)

[3]、汤平.完善县级公共财政体制的调查及建议[J], 决策导刊, 2010 (6)

8.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研究 篇八

【关键词】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管理措施

从项目的角度来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是地方政府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医疗、教育、社会保证等用途的资金。从性质的角度来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资金与地方政府用于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如果管理不当,也会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当前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不合理

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不合理,不同区域差距大。比如,2011年北京西城区的财政支出为260亿元,教育经费为38.7万元,学生人数为10.5万人,人均教育经费为3.68万元,然而,2011年延庆县的财政支出为60亿元,教育经费为7.4亿元,学生人数为4.2万元,人均教育经费为1.76元,二者相差1.09倍。

2.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需完善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管理制度规定不明晰,行政费用和项目资金区分不明确,造成项目资金使用混乱。其次,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法律制度依据不统一,执行过程中易导致偏差。比如,教育经费安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文化经费安排的法律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

3.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缺乏预算约束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缺乏约束,体现在预算审核控制依据支出总额,预算不超过年度支出总和就不再进行明细审核,预算审核不严谨。其次,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主体模糊。各级人大是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的实际负责人,然而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责任,预算审核主体不清,预算审核缺乏法制性。

二、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1.规范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

首先,财政政策的制定要以当地的发展水平为依据,将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其次,统一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标准,避免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现象,缩小区域差异。最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考核标准,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真正落到实处。

2.创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首先,创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管理制度,将行政费用和项目资金分开,避免出现项目资金使用混乱的现象,确保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领域,实现地方经济社会会的全面发展。其次,创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管理标准,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划分具体事项的管理标准,实现预算和运行的有效统一。最后,创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用途、效益评价等,实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

3.加强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约束

首先,加强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在保证预算不超过年度支出总和的基础上还要进行明细审核,确保预算审核的严谨性。其次,明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主体,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预算审核的法制性。最后,加强地方政府监督,审核预算执行是否与预算编制一致,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4.强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

首先,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突出地方政府的权利,提高地方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度能力,从而提高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运营效率。其次,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考核评估,建立具有可行性的评估体系,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从而对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最后,加强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预算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实施奖惩,提高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是运行效益。

三、结束语

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当前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给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很大困扰。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引起重视,规范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创新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约束,强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使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能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谋福利。

参考文献:

[1]王志刚.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3(2):103-107.

[2]徐新.浅析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及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80-81.

[3]张泽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财税纵横,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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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我省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在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省属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各市、州、地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贵州省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向国外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四)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五)资助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

(六)资助知识产权研究工作;

(七)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

(八)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九)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十)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资助的,每年4月30日前受理立项申请。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可以提前予以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

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贵州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和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发明专利,其法律状态应稳定,权属无争议,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和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贵州省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

(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以当年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下一使用。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终身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10.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 财审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 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 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 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审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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