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2024-11-19

(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共11篇)

1.(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一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补充协议(含区级互认)

(2016)

为保障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授权同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医疗服务协议补充内容

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三十条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测算指标。

(一)次均费用管理

经过对乙方次均费用经科学测算,乙方2016年次均费用控制指标 元/人以内。甲方对乙方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制度,采取当月警告、次月平衡、季度扣款的方法。以平台实际补偿为准,超出限额以上部分,按医疗机构实际补偿比予以扣款。

(二)康复治疗管理

1、因脑血管后遗症造成的肢体障碍需要康复治疗的患者,且初次发病6个月内(超出康复时限范围无效)并将初次发病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装入此次康复病历中,作为此次康复唯一依据,各经办机构需网上核查否则不得进行补偿。

2、接诊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专业康复资格(外包、内包科室出外)。同时,应与各农合管理中心单独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并出具相关资质材料,否则不得开展康复项目治疗活动。

3、协议签定后,每月或季度需要单独报表(疾病名称、治疗项目、收费标准、治疗时间等,表格由接诊医院制定)。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2016年补偿方案康复项目要求执行,对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省内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医疗康复项目、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物理治疗项目日均费用合计不得超过230元,超出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对于没有纳入和开通我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此项工作业务。开通门诊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治疗方案及检查和用药范围标准执行。

(四)区级医疗机构互认管理 2016年区级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区属公立),要本着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区级互认工作,并能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次均费用和其它管理,具体事项如下:

1、对于各种小针刀、针灸、理疗、按摩等项目,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医院农合科每月要详细记载患者出入院时间、科室、电话、补偿信息等(由相关医院制作表格),按月(结转日后)通过网络单独上报电子表格。农合管理中心将对上述入院病人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因电话信息不准确,且无法联系的病人,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补偿。因次均费用协议管理,不能按双方约定执行的;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区级互认协议管理的;协议签定前发生医疗补偿费用的;

3、对于各种腔镜微创治疗、腰椎间盘手术治疗(包括介入治疗等)、关节置换、省方案确定的42种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不在互认之内,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征得属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按区级比例补偿,否则一律按20%报销。

4、对于医院内部、外部协作科室、出租、承包科室,一律不得参与新农合补偿工作,否则不予补偿,同时取消互认资格。

(五)继续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在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乳腺癌等50 种单病种住院定额付费管理》吉市卫办发〔2013〕9号文件执行。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下一签定日期止(因特殊原因造成未签定协议时,按此协议继续执行)。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时,按调整后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解除协议。医疗服务协议取消后,同时停止该医疗机构转诊限制,一律按无转诊补偿。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前告知。由此而造成的患者投诉上访等事宜,由医疗机构负责。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它未尽事宜按***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

甲方: 乙方:(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6年1 月 1日 2016年1月 1日

2.(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二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相辅相成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的目的是相同的

合作医疗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为农民提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 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社区卫生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持续的、廉价的、可及的、有效的干预措施, 为农民提供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服务保障, 使农民无病早预防、小病早发现、大病早治疗, 从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看病难、看病贵”的呼声反映了现在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与患者承受能力之间的不和谐。这个不和谐要通过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和提高农村的卫生保障能力的方式来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为该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连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供方”和“需方”的桥梁, 在向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方面可起到重要的作用, 而社区卫生服务可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方法是相似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的, 不能强迫农民参加, 这就要求把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告诉农民, 也即宣传到位。除了电视、报纸、广播、公告、标语等外, 还要深入农户, 进一步把政策讲清, 把道理讲明;社区卫生服务是由社区医生即责任医生或驻村医生提供的, 而社区医生必需走村入户, 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才能实现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 才能了解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两者的方法是相似的, 只是前者是由包括社区医生在内的合作医疗工作者提供的, 后者是由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社区医生来提供。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是相通的

桐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拉开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越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越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实行“零基数即时刷卡”报销制度, 而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起报线的政策, 引导病人“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可上医院”, 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 有效缓解了大医院忙不过来、小医院没病人的现象。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财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支持、引导、组织, 农民资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政府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出资主体之一, 目前从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看, 各级政府的补助额超过筹资总额的50%, 我县农民个人筹资额低于40%。“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出资为社区居民购买卫生服务, 即以预防为中心, 负责社区内公共卫生工作, 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以基本医疗为切入点, 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 同时开展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以及为参合农民提供的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工作, 政府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给予财政支持和补助, 并全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在广大农村地区, 广大农民支付能力不足, 加上传统习惯的束缚, 缺乏对健康投入的热情, 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存在很大的阻力。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形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医疗服务模式, 其萌芽、发展和完善也受到质疑。因此, 政府努力转变观念, 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广泛宣传发动, 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在具体政策上, 政府建立合理的、持续的公共卫生财政转移支付手段, 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区卫生服务可以在更高的水平上得到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社区卫生服务的催化剂。

3.1 合作医疗政策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农民, 为了积极引导农民就地就诊, 减轻农民医疗经济负担, 达到“小病进社区, 大病上医院”的初衷, 在政策上向社区医疗机构倾斜,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

3.1.1 报销比例不同。

规定参合农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的报销比例比在县级医院高10%, 而县级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比省市医院高10%。不同层次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拉大差距, 引导病人尽可能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3.1.2 “零基数即时刷卡”报销制度。

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报销, 不设起报线, 实行“零基数”报销。桐庐县于2005年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农民在村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可以刷卡报销, 方便、及时、实惠。

3.2 措施上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机遇,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必然刺激农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王禄生等认为, 根据国家卫生调查, 农村居民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中两周就诊率由1985年的97‰上升到1993年的159.7‰和1998年的164.7‰, 略高于城市161.9‰的水平。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多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是农村卫生服务供给可及性的改善[1], 使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病员增多, 而对参合农民开展健康体检工作, 进一步拓宽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

3.2.1 定点医疗机构向社区延伸。

桐庐县除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 现已批准65家够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合作医疗报销定点单位, 实行即时刷卡报销。

3.2.2 为参合农民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浙江省于2006年起建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为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每两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免费体检, 达到了无病早预防、小病早发现、大病早治疗的初衷,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积极做好体检建档和体检结果反馈工作, 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把体检结果反馈工作纳入责任医生、驻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中去, 从而同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3 经费上支持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健康安全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2]。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 由于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严重不足, 卫生事业经费增长与财政收入不同步, 造成乡镇卫生院经济困难。1994年以来, 职工工资大幅度增长, 而增加部分只给政策不给拨款, 使职工只能发60%~70%的工资, 而同时增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是使支出大幅度上升;再是医疗服务收费偏低, 与物价上涨幅度差别太大, 导致医疗成本上升, 而乡镇卫生院只能靠多卖药品增加收入, 乡镇卫生院入不敷出[3]。

3.3.1 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投入推动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

政府引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逐步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投入, 以满足农民获得更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通过合作医疗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支付能力, 激发了农民的医疗需求, 增加门诊人次和收入, 获取利益。

3.3.2 引导卫生资源向农村基层社区流动。

目前在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同时, 各地加大了对农村卫生投入, 加强了对乡 (镇) 卫生院房屋和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优化地配置卫生资源, 引导卫生资源向农村基层社区流动, 满足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同时, 为开展健康体检工作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 如设备设施投入、人员培训投入等, 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水平, 由政府提供的体检费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收入, 而开展体检也进一步挖掘闲置人力、物力的潜力, 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

摘要:桐庐县于2004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并同期开始乡镇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 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结合工作实践, 文章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区卫生服务关系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研究

参考文献

[1]王禄生.农村卫生服务需要及需求变化趋势[J].中国卫生经济, 2004, 23 (1) :21.

[2]谢扬.加大改革力度巩固和发展乡镇医院[J].现代医院, 2003, 3 (2) :17.

3.(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医院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3]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                (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20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2006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乙方:              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4.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篇四

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见附件)印发你们,希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附: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实施细则 通知 抄

送:县卫生局

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 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为切实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使用,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度。根据省、市、县已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县卫生局医疗质量检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验收合格,并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签定协议,方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新农合”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范围。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伸点、分设门诊部等不得纳入本院住院报销。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有临床、药剂、财会、“新农合”经办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做到分工明确,领导小组要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受社会监督。

六、针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日常监管和审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书面的整改措施,于次月结算时交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医院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帐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章 业务管理

七、结算费用的管理。

1、不予结算费用的范围。住院或门诊报销补偿凭据无参合农民签字、报帐资料不齐(包括病历、处方、发票等)、经查实为挂床病人、门诊留观病人纳入住院报销、将几次门诊医药费用合并为住院医药费用给予住院报销、非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住院报销等情况将不予结算。

2、扣减结算费用的范围。病程记录、医嘱、处方、费用清单、检查单、发票等不一致;诊断与用药严重不符;大型检查与一、二诊断不相关;不应补偿的药品或物品改换成“新农合”补偿范围内药品;不按规定收费;未按报销比例多报等情况将扣除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费用。

3、抽查审核。根据每月报帐情况,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抽查报帐资料,被抽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报帐资料(如病历资料)及时报送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经查实不予结算和扣减的费用在当月下

院病人科主任把关、业务院长审批制。如慢性咽炎、喉炎、慢性胃炎、牙龈炎等无住院指征的病人和门诊输液留观病人不纳入住院,不能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

十、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住院登记簿、门诊病人登记簿、门诊观察病人登记簿。在监管中发现无住院登记的在床病人不予结算补偿费用;住院登记簿有记录,但未在床的病人视为挂床病人不予结算补偿费用。

十一、住院率的控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大小,乡镇卫生院收治住院病人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的3%,中心卫生院不得超过4%,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每月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结算补偿费用。如个别参合农民因病情确需住院的,经审核视为住院。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控制住院率为由拒绝确需住院的参合农民,必须在严格掌握住院指征的同时按正常住院治疗和报销程序进行。

十二、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参合农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在保证患者救治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要做到坚持“四个不”,即能用国产药就不用进口药、能用低价药就不用高价药、能用普通设备检查就不用高档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就不重复检查。根据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文件规定,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床/日费用警示告诫制,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医疗费用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平均费用标准。2008

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对无指征用药(预防用药无指征、感染性疾病用药超常规时间、剂量或对感染性疾病病情分析而不规范用药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对选用的药物的品种、配伍、给药方案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报销。

激素的使用出现用两种或以上的激素药或激素类药用药天数大于3天以上的,在病程记录中应注明使用理由。

营养药的使用,在无贫血、营养不良、体弱等确需使用营养药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使用营养药,使用营养药的病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写明使用的合理理由。

医生必须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对药理作用相同或相近、对给药途经不同的同一类药物,只计算最常用、廉价的药物予以结算。

十六、严格审查外伤住院。参合农民外伤病人入院时,接诊医生要仔细询问致伤原因,并如实记录;凡参合农民外伤病人住院,致伤原因清楚,符合“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如因责任人逃离的各种外伤必须由相关部门出据手续可享受“新农合”补偿。

十七、严格实行报销补偿凭据审批制度。参合农民入院时,经治医生要及时核实参合农民身份,并通知经办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住院医药发票报销联的总费用和分项费用是否吻合,各种资料是否齐全,经核实无误后打印补偿凭证,主治医生在审核人栏上签字,定点医疗机构领导或委托人签字后,由付款人支付报销费用。

疗机构用“新农合”补偿款冲抵参合农民住院应缴的医药费用。决不允许从收治病人到出院,以及医疗费用收缴、报销费用审核、补偿费用兑现由一人操作,必须按照管帐不管钱、管审(核)不管兑(付)的原则,落实单位人员的分工,明确责任。

二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垫付、结算及时做帐务处理,进行会计核算。医院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新农合”经办人员核对“新农合”报帐情况,审查报帐资料,填制汇总结算凭证并据此进行帐务处理。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付款人对经办人员违反“新农合”制度的报销拒绝支付,财务人员对付款人违反“新农合”制度的的应拒绝支付周转金。

二十二、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帐资金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合理确定“定额备用金”额度,财务人员与“新农合”付款人拨付或补足备用金时应按《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完善交接手续、做好帐务处理。

二十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非正式发票或非物价核定标准的收费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对跨区域互认制医疗机构的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卫材应取得供应商提供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销售发票,未取得正式发票采购的

02、门诊慢病补偿

(1)门诊慢病补偿报销凭证(必须电脑打印);(2)门诊发票报销联(盖章);

(3)门诊慢病补偿汇总凭证(须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定额(含体检)补偿

(1)、定额补偿报销凭证(必须电脑打印);(2)、定额补偿就诊发票报销联(盖章)、参合农民体检收费发票(集中组织的可开总发票附体检名单);

(3)、定额补偿汇总凭证(须定点医疗机构经办员、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4、住院补偿

(1)、住院报销凭证(必须电脑打印);

(2)、住院发票报销联(盖章),如参合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复印住院发票,签据意见并加盖鲜章;

(3)住院补偿汇总凭证(须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出院证明(出院病情证明);

(5)县外就诊者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外伤和中毒病人需提供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的客观病历复印件。

二十八、资料的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按第27条规定,分门诊、慢病、住院

2完善新参合人员网络信息录入工作。

3、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完成录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

十、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网络管理

1、内网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专用电脑必须用于“新农合”工作,IP地址必须依照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的规定进行设置,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设置或更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修改IP地址的必须与县“新农合”中心联系,统一分配。

2、故障处理。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网络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解决,不得耽误正常的报帐。

3、日常维护。为了让“新农合”网络畅通,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对“新农合”网络进行监控,随时发现网络内是否存在隐患。定点医疗机构按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通知,及时排除隐患。

十一、办理入院和出院操作的规定

1、入院登记办理。参合农民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的在“新农合”软件内办理入院操作,接口医院必须同时在本院的医院管理和“新农合”报帐系统内同时办理入院。

5.(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五

尊敬的县卫生局领导:

你们好!

我是贵定县抱管乡抱管村大坪司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利民政策,为了积极配合新农合工作,切实提高我乡群众健康指数,我室特向县局提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抱管乡抱管村大坪司卫生室位于抱管乡抱管村大坪司,目前使用面积70平方米,室内宽敞,卫生干净,基本能满足服务范围内群众日常就医需求。

二、医生宋成燕,身份证号***929,中专文化程度,199年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至今已从医19年,行医经验较为丰富,患者和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满意。

三、在县、乡卫生部门引导支持下,我室不断完善硬件设施,规范软件管理,合理处方配方,按规合理收费、热情周到服务。积极参加初保,宣传预防保健、康复科普知识。

6.(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简称“新农合”, 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为了提高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状况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中国自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试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积极尝试解决农村医疗保障这个“老、大、难”问题。试点以来, 取得了较好效果, 2008年实现全面覆盖, 参合率为91.5%, 截至2012年6月底, 已经达到参合率95%以上。参合农民的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 其就诊率和住院率均明显提高, 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但是,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不断深入, 新农合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滋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成为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 分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及其控制手段,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与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2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2.1 诱导医疗行为

诱导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 利用掌握的知识或信息诱导甚至强制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消费, 主要形式有: (1) 药品使用不合理、不规范。如多品种用药、超药品报销目录范围用药、违规使用有特别限定的药品、用药不对症、使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住院期间开外配处方等。 (2) 医疗服务提供过度。如对患者进行不合理化验与仪器检查 (重复化验和大检查) 、实施与患者病情无关或无临床疗效观察和评价指标的治疗项目、擅自将治疗范围扩大或将治疗时间延长、为患者提供不必要甚至是有害的医疗技术服务等, 加重了新农合医保基金与患者的支出负担。 (3) 乱收费。如自行提价或不按规定及时调价擅自收费、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来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并单独收费、将应一次收费的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收费、医院或医生人为地降低服务质量但收费标准维持不变等。 (4) 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如将无重大疾病者或应当在门诊检查或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在患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或痊愈而可以出院的情况下却继续延长其住院天数、定点医院编造未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史等相关资料并据此结算费用等。

2.2 医、患、管相互合谋行为

医、患、管相互合谋行为指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医生与参合农民或农经办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谋, 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具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现象表现为:医患联手开具虚假新农合保险支付项目, 将非新农合保险支付病种按新农合保险支付病种申报;医院为患者虚开上下联不符的票据, 骗取新农合保险基金;将普通药写成门诊特殊病用药;医院为患者造假病历等等手段。医患合谋先天具有隐蔽性, 不易被发现, 严重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

3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3.1 医疗服务本身的特性为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1) 信息不对称。

医疗服务供方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即是信息不对称。在医疗服务市场上, 医疗服务供方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医疗服务需方缺少信息, 所以医疗市场是一个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由于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疗服务供方对于医疗服务需方即患者来说处于专家的地位, 且由于拥有患者的处方权而掌握主动;而参合农民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就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认为在医院中只要是医生所说的都必须听从, 不能讨价还价, 难以控制医疗服务消费的种类和数量, 使得医疗服务机构具有诱导需求的能力和内在动力, 从而导致医疗服务供方产生道德风险。另外,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方主体关系中, 新农合管理部门属于委托方, 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同属于代理方。农经办由于各种限制无法直接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去, 既缺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也无法完全掌握参合患者的病情信息, 从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此时, 掌握信息的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来“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

(2) 医疗需求缺乏弹性。

决定需求的价格弹性主要有三个因素, 即商品本身的性质、替代品的价格与可获得性和考察时间长短。医疗服务可以说是一种生存必需品, 或者说是一种硬性需求, 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很小, 在医疗服务具有趋高性的状况下仍很难被抑制。因为生命的无价性, 患者一般倾向于选择最优质安全的治疗, 为了治病甚至愿意倾家荡产, 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理性地选择相应的医疗服务, 所以在接受医疗服务时, 贫困者所需支付的医疗成本并不明显低于富裕者。医疗服务价格不随供求变化及时调整的现象, 也为诱导需求提供了条件。这样, 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甚至过度医疗服务, 将会得到接受。

(3) 疾病治疗和医疗消费的不确定性。

患者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方案的可选择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都属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 由于这些不确定性, 患者难以区分每一治疗方案间的边界。由于医生自身的效用与其提供的服务量成正相关关系, 医生就有可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来选择治疗方案, 对患者进行诱导医疗。同时医生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通常对患者采用“最好的医疗方法”以减少医疗事故、防止自身受牵连, 如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等昂贵检查, 甚至使用一些与患者疾病无很大关系的特效药和保健药等。

3.2 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缺陷为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提供了便利

(1) 参与主体的角色错位和利益冲突。新农合管理机构大多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这实际上形成一种管办一家的体制, 削弱了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效果, 更不利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医疗行为进行控制。同时,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深度不够,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主要是单纯的行政监督, 其虽然是医疗行业的管制者, 但职能主要停留在行业规制、业务指导层面, 未将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监督作用利用起来。另外我国医疗保障管理者也未能扮演好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这种参与主体职能之间的重合无疑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2) “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目前, 定点医院的补偿渠道主要有三个:政府财政补偿、医疗服务收入及药品差价收入。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对医院补偿政策的变化, 政府对医院差额拨款与税收优惠的规模逐渐缩小, 我国医疗机构成为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 需要更多地通过市场方式来形成收入。而另一方面, 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医院长期按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 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严重偏低, 医院不能从医疗服务上得到足够补偿。为减轻政府投入, 国家允许高新技术大型贵重检查项目的收费价格被提高、药品销售收入的15-30%的差价可为医院所得来弥补医院的补偿不足, 这就在医药不分的情况下诱发了医生提供过度医疗。医疗服务供方进一步被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不完善刺激进行创收。

3.3 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促使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蔓延

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多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事后报销的支付方式。在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下, 定点医疗机构面对的是软预算约束, 控制成本或限制服务数量的激励不够强, 容易倾向于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和滥用高新技术和昂贵药品, 因为能够得到与治疗手段与服务相应的补偿。另外, 由于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与第三方付费方式, 供方将有更强烈的诱导需求倾向。

其次, 由于新农合中“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存在, 参合患者既缺乏控制医疗费用的动力, 也不会对医疗供方的费用进行严格监督。更有甚者, 参合患者与医方可能联合起来骗取新农合基金, 最终结果导致大多数参合农民利益受损, 小部分人获利, 这严重冲击合作医疗基金。

4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控制与规避

4.1 引进约束机制, 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上文提到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额向医疗机构进行支付的偿付方式, 支付发生在医疗服务提供之后, 属于后付制。在这种方式下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收入成正相关关系, 医疗机构不承担费用风险, 因此容易产生诱导需求的道德风险。而新农合监管机构由于不可能也无法参与医疗服务过程而处于被动地位, 只能事后审查账单, 这在人力、时间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下往往达不到期望的效果。为了控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 可以改变偿付方式, 用预付制来取代后付制。预付制是指在医疗供方提供服务之前, 医疗保险机构就提前依合同参照一定的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在预付制下, 定点医疗机构会自动自觉控制医疗费用, 尽可能以低于预付固定价格的费用来提供服务, 保留固定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来提高自身收益。

预付制主要包括总额预付、按病种预付、按人头偿付这三种方式。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 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并结合新农合各实施地的实际情况, 以总额预付为基础, 测算出各年度各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总额, 然后与病种预付制进行组合,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疾病分为若干级制定标准并进行预付。

4.2 建立定点医院信誉等级评审和进退机制

目前的新农合试点过程中, 定点医疗机构大多是公立医疗机构, 而民营医疗机构尚未进入到体制中。目前这种体制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局面, 也不利于定点医院主动控制自身的道德风险。因此, 在保证医疗服务提供的前提下, 严格定点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引入竞争机制, 对于控制不合理费用非常必要。

第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机制, 完善信用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可每年定期对定点医院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程序与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形成规范, 然后在新农合管理和费用支付上应根据各定点医院对应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对待政策, 对于不能达到评审标准的定点医院进行降级或取消定点资格。另外, 将医生的信誉评估等级与医院定点资格联系起来, 可赋予医师协会更多的监督职能, 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医生, 医师协会可直接进行处罚, 如直接吊销执照、严重者取消其定点资格。通过评审结果, 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医院就医配药。这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重视单位信誉、积极提高服务质量, 进而控制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 在医疗市场上逐步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进退机制。允许一部分达到定点标准的民营医院进入定点医院目录, 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在医疗费用、服务质量上的不同表现, 对其实行淘汰制。对于在新农合运行中违规行为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 应终止其定点资格并对其实行市场禁入。通过这种在国有和民营医院间引入竞争机制的方式, 能够打破目前新农合医疗市场上的垄断局面, 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动力也会得到进一步刺激。另一方面, 在管理水平允许的前提下, 可允许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医院进行医疗, 从而使得各医院自发展开优质服务的竞争来吸引参合者。这就可以促使医疗机构产生自我成本约束的主动需要, 改变经办机构控制费用的被动地位, 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抑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目的。

4.3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机制

目前医生进行诱导需求、开大处方,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少医院将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其对所属科室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要改变这种状况, 首先,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正确处理医院、科室、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合理制定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增加医生的基本工资与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从而提升医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其次, 应取消医生额外收入与门诊及科室收入挂钩, 改为与服务质量和医生声誉级别挂钩, 医生声誉级别可取决于疾病治疗数量 (手术量及难度) 、治疗效果 (手术质量) 、服务态度 (病人满意度) 、被投诉次数、大处方的次数等。这样可以激励医务人员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服务质量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信誉级别并增加收入, 同时规避医生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婧.社会医疗保险中医患合谋的道德风险问题浅析[J].当代经济, 2010, (19) .

[2]李中义, 刘淑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控制[J].经济经纬, 2010, (5) .

[3]刘卫斌, 李长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防控[J].卫生经济研究, 2008, (3) .

[4]叶明华.多重道德风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模式优化研究[J].农村经济, 2010, (12) .

[5]魏宁宁, 高选.新农合制度运行中风险识别与监管机制研究[J].长江论坛, 2011, (1) .

7.(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七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住院标准,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并确认无误后,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患者审核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患者,不准收入院治疗。

二、参合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要跟踪检查其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出院报销时要在住院审核单上签署意见。

三、实行住院医药费用限额报告制度。参合患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达到2000元,县级医院达到5000元时,需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合管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监督审核,必要时报请有关专家评议。如未按规定报告或专家评议有异议,审核时不予报销或核减相应报销金额。

四、实行大型及特殊检查审批制度。大型及特殊检查是指CT、核磁、彩超等单项检查收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做大型及特殊检查时,必须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交工作站登记并做好人员核查工作。参合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所做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本院不能开展的,必须由经治科室的科主任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工作站审核登记并以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参合患者或家属携带审批单到合管办审查批准后方可检查,出院时其检查费用与其它住院费用合计并予以报销。危、急、重症可先检查后补手续。不按此规定进行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新农合不予核销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书写相关医疗文件,病历、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病历要完整、准确。处方一律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复写处方,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交给参合农民患者,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使用。处方书写要规范,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实行单独装订结算。做到病程记录与用药相符、处方与医嘱相符、处方药品名称、数量与实际投药名称、数量相符。

六、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治疗用药、检查应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向参合患者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单独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同时要告知费用分担减免政策。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

七、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及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超出此规定的药品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8.(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八

局 德阳市旌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

按照《旌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和德市卫办发﹝2008﹞4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各医疗机构申请,经区卫生局、区农合办审核,同意确定下列医疗机构为旌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现公布如下:

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 东湖乡卫生院 天元镇卫生院 扬嘉镇卫生院 黄许镇卫生院 双东镇卫生院 孝泉镇卫生院 孝感镇卫生院 德新镇卫生院 新中镇卫生院 和新镇卫生院 柏隆镇卫生院 八角井镇卫生院 旌阳区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取得经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站。

二、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德阳市人民医院 德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成都市)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市)四川省肿瘤医院(成都市)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成都市)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四川省骨科医院(成都市)四川省白内障专科医院(成都市)四川省医学科学附属医院(简阳市)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中医医院(成都市)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市)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州市)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泸州市)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泸州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充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成都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2医院(成都市)武警四川总队成都医院(成都市)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定点 通知

送:市卫生局,市农合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

区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合管委会成员 单位,区农合监委会成员单位。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局 2008年1月31日印

9.(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九

关键词:新农合,利益主体,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 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2003年, 我国启动新农合试点;2008年基本实现制度全国覆盖;2011年, 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8.32亿, 参合率超过96%, 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 超过85%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群众总结“参合农民得实惠, 医疗机构得发展, 党委政府得民心”。

本文依托河南省南阳市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对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归纳新农合制度的实务过程, 基于利益主体视角审视新农合制度存在问题。

一、河南省某市新农合制度的实务流程及分析

(一) 河南省新农合政策实施概况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 也是最早开展新农合制度试点的省份之一。2003年, 河南省在首批25个县 (市) 开展新农合试点;2006年, 试点范围扩大到67个县 (市、区) ;2007年, 新农合制度建设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全省开展新农合的县 (市、区) 总数达到143个;2008年, 河南省15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 (市、区) 全部建立新农合制度, 提前实现了全面覆盖。截至2012年, 河南全省共有7965.11万人参加新农合, 参合率达到97.65%。自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 河南省省共筹集新农合资金720.47亿元, 新农合基金的筹资水平从2003至2005年的年人均30元 (个人农合缴费10元, 财政补助20元) , 跃增到了2012年的年人均290元 (个人农合缴费50元, 财政补助240元) 。

(二) 新农合政策的实务流程

基于对河南省南阳市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调研可知, 新农合工作需要政策与财政、医疗资源和农民参与三个方面的协调配合, 才能有效完成。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资金筹集与管理、监督两项。年初, 县农合办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本年度新农合预算的90%, 剩下的10%作为保证金。年底, 县农合办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清帐, 若定点医疗机构年新农合总费用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则县农合办拨付剩下10%的新农合费用预算, 并在本年度新农合费用的基础上对下一年新农合预算给予10%的上浮;若定点医疗机构年新农合总费用超出预算, 则依据超支程度部分或全部罚没保证金, 并减少下一年新农合费用预算的上浮比例甚至是减少下一年的新农合费用预算。

医疗机构需要首先一对一地与县农合办签订协议, 才能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村级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标准卫生室, 乡级的是乡卫生院 (小型综合医院) , 县级有公疗、人民医院、卫校和中医院等, 还有市、省、国家级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规定, 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提供所需的医疗资源与服务, 县农合办按照本年度新农合费用预算和按病种付费规定相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新农合费用。

参合农民每年需要依据所在省份的规定, 缴纳一定数额的新农合基金自筹费用, 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缴纳情况提供新农合基金的政府补贴。需要就医时, 参合农民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到村、乡、县三级中的任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均可享受相应的费用报销。如果需要到市、省、国家级的医疗机构就诊, 必须由县农合办核实情况后开具转诊证明, 这样才能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费用报销, 报销将在诊疗完成后凭相关证明在新农合直补窗口以现金方式领取。另外, 参合农民有权监督政府或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行为。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参合农民的诊疗费用;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因新农合政策而得到释放, 农民就诊也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获得了资金, 有利于其更进一步发展, 宏观上看也有利于我国医疗资源的丰富和发展。整个新农合政策在政府的主导和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配合下, 成功实现了三元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辅助和成就, 呈现出稳定互惠的三角形结构。

二、利益主体视角下新农合政策运行问题分析

(一) 政府主体

在新农合政策的运行中, 政府具有财政和监管两项职能。在财政方面, 新农合基金由参合农民、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三方共同筹集, 保障了资金来源的稳定和充足;而在监管方面, 仅凭政府监管难以面面俱到, 新农合基金受损时有发生。仅以河南省某市为例, 该市下辖SY镇某定点医疗机构伪造农民签名, 全额支取参合农民应报销医疗费用;WZ镇乡镇卫生院联合参合农民共同伪造诊疗记录, 骗取新农合基金;除此以外, 更有县市政府农合办工作人员“监守自盗”, 例如, TK县县政府农合办、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民联合骗取新农合基金。

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有二, 一是新农合政策实施涉及的利益主体多、程序复杂, 客观上为政府监管制造困难;二是对缺乏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可以考虑将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 让新农合基金独立运行。也可以考虑简化新农合政策实施的相关程序、步骤, 从而减低监督的难度、提高监督的效度。还可以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步骤公开”等, 以便于群众监督。

(二) 医疗机构主体

首先, 随着农村医疗需求的逐渐释放, 医疗资源日益紧张。虽然过去十年里, 河南省新农合单次住院费用 (以市级三级医院为例) 的报销“门槛”从400元上涨到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需求的过度释放, 但是有限的医疗资源依然要捉襟见肘地面对巨大的医疗需求。其次, 各级医院“旱涝不均”现象相当明显。近年来县外转诊率明显提高, 这样会导致更多的资金流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不利于县级 (含) 以下医疗机构的发展, 导致大医院医疗资源紧缺, 小医院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发展。再次, 由于有新农合费用预算的限制, 医疗机构为避免超出预算而自己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 就会在资金不足等时候以各种理由拒绝收治新农合病人。

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说到底是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程度不高导致的, 因而, 根本的解决方法绝不是限制医疗需求, 而是国家给政策给支持, 促进各层次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全面丰富和发展。而引导各级医院间合理分配医疗需求、防止医院因为农合用超出预算等原因拒绝接受新农合病人等等, 这些都需要政府随着新农合政策实践经验的积累, 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来保障。

(三) 农民主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现代化的发展, 一波又一波进城务工浪潮席卷全国。农民人虽然去了城市, 身份关系却依然滞留在“田地”里, 这导致农民工就诊不便、报销难的问题频频出现。另外, 参合农民想要完整享受新农合政策的优惠, 就必须得忍受繁杂的手续与流程。例如, 农民就诊需携带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 县外转诊的还需要开具和携带转诊证明, 报销还需要依据严格《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治疗目录》, 农民只能在诊疗结束后凭相关手续报销而无法在就诊同时到补偿, 等。

针对农民流动性增强和新农合报销手续复杂两项问题, 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办法, 为参合农民发放“农合卡”, 便利农民的就医和报销, 这样同时也大大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和政府农合办的工作压力。

参考文献

[1]孟宏斌.利益主体视角下的西部新农合制度运行困境分析[J].中国人口, 2011 (8) .

[2]余祖新.新农合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卫生资源, 2008 (2) .

10.(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是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第五条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第六条 定点 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办法,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五)应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

第七条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药费等);

(三)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和《许可证》。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查结果,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及以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增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管理;

(三)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办理费用的结算;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自费药品的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

费用的20%。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第十八条 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费用和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单和结算清单上分别列示。

第十九条转诊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转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须转院抢救的危、重、急病人。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转往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填写《转诊申请表》,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 转往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急诊患者的转诊规定由各县(市、区)自行规定。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在病人出院结算费用同时按规定比例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结算补偿资金,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补偿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的项目;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每月补偿报销情况。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要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和诊疗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滥用药、“搭车”开药等问题的;

(四)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的;

(五)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11.(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十一

争创毕节的品牌民营医院

——毕节市欧亚医院交流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上午好。

我院于2009年1月份获批为新农合定点医院,自新农合制度启动并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抓住机遇,改善条件,严格管理,优化服务,同时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技术骨干,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努力为广大参合病人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收到了广大参合病人的赞誉。现将我院新农合医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采取的一些做法简要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新农合定点医院建设,努力争创品牌民营医院

我院获批成为新农合定点医院之后,为了不辱使命,竭力将政府的这件“民心工程”办好,院长多次开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是大力改善医院的院容院貌,将医院粉刷装饰一新,每层楼候诊休息厅配置沙发、电视、书报及饮水机等服务设施,让候诊的病人和家属有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我们要求医、护、技人员对病人用标准的服务语言,如:您好、您有什么事需要我帮忙吗?慢走等。门诊三层楼均设有导医,带挂号病人到诊室。病人看完病后有医助或导医带去化验、照片、取药及去输液室输液,即病人在门诊的看病、检查、交费治疗等全部流程都有工作人员带领。省的农村病人不熟悉医院的诊治流程而到处问与到处找的麻烦;三是住院病人早上输液治疗等由医院免费提供2个面包和1袋牛奶;四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医院有关职能部门随时督查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五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医、护、技人员的院、科二级“三基三严”培训,不断强化基础医学理论与医学基本操作技能,以及新农合政策知识的培训。六是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扩大专家团队。内科引进了一个主任医师、外科引进了一个副主任医师、检验科引进了一个主任检验师、放射科引进了一个副主任医师,引进了这些专家后,对医院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疗安全的保障、优质服务等方面起到了根本性的保证作用和推动作用。医院不断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与考核,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风尚。医务人员能拒收病人送的钱物,拒收病人的吃请,科室和医生共收到锦旗20面,牌匾1块。病人投诉降到了最低限度。真正做到让参保病人来院诊治疾病感到非常满意,满意度达到了98%,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建立健全了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我院及时成立了合作医疗办公室,由一名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由二名同志组成,职能明确,职责落实。随着合作医疗业务的逐步扩大,我们将及时增加办公室工作人员,以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建立健全了我院的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用药范围、收费标准三公开。对医护人员、有关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宣传,使有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执行上级各项决议、文件、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能够随时积极配合合作医疗机构的检查。

三.严格执行入院、出院标准及有关规定

医院将“合作医疗住院病种住院目录”印发至各临床科室,要求各位临床医师严格按照住院收治标准收治病人,对于病种目录之外又确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应及时通知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两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各科室及各临床医师决不允许推诿病人。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后,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决不会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收入住院,严禁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同时也决不能对参保人分解住院或对不应该出院的病人诱导、强制出院,根据病情需要,病人确需转诊时,按照相关条件,填写转诊书,手续完备,严格控制转诊率在2%以下。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努力确保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在95%以上,并控制因同一疾病二次住院在15天以上。

四.药品、特殊诊疗、服务设施的管理 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政策,确保向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无假药、劣药;对于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门诊病人取药时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的原则给药。严格掌握各类特殊诊疗及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指征,决不诱导或强制病人接受特殊项目或使用自费药品。实际使用的诊疗项目或药品应与记录相符,决不将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记录为全额支付的项目。出院带药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记录在病历中。为确保合作医疗费用的合理有效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努力使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要求。

五.医疗费用与结算

严格执行贵州省物价部门颁布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并按有关结算规定进行结算。决不超范围、变通、重复、分解收费。各类收费项目的记录与实际相符,保存原始单据以备复查和检查。凡自费项目需单独收费,并做好特殊标记。及时准确填写各类医疗费用结算的合作医疗统计表。医院每月还将新农合病人报销费用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六.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

对于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疾病病人,建立单独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历,由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保管。规范使用双处方和记帐单,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以便复查和检查。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参保农民期望值较高

1、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采用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农民对不予报销部分思想准备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不理解。

2、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乡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制,农民认为限制了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大病(住院)”的同时,兼顾“小病(门诊)”。部分农民抱怨门诊看病不予报销而体会不到报销的优越性。对2008年50元起伏线的定价感到不满。

(二)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待进一步激活

1、由于乡卫生院医疗环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受到一定制约,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能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2、医院的网络有时一天都上不上,乡医院合管工作人员太少,开会,报表时不在医院,整理材料,录入信息时人手不够,电脑不够,不能给出院患者及时补偿,造成部分患者不理解,产生不满情绪。

结合之前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欧亚医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通过报销实例,继续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力度和深度。让农民清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针对大病而设,根本原则就是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乡级医疗机构的就医环境,及时有效的处理当地农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用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使农民受益,不断提高农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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