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南京

2024-07-03

供用气合同南京(共3篇)

1.供用气合同南京 篇一

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供气方): 电 话: 24小时服务电话: 传 真: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安全、正常供应和使用管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供用气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性质、供气方式

1、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2、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第二条:价格、计量、收费与付款方式

1、燃气价格和其他附加费用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32、燃气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

3、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近三个月有效用气数的平均数确定(如果系IC卡计量表,当IC卡计量表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

4、如果甲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乙方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补缴或退还气费。

5、燃气费的缴纳:IC卡燃气表用户实行预付费方式,即:甲方先充值,后用气。甲方自行到乙方营业厅缴费或按照乙方指定的其它方式缴费。

第三条:增容与变更

1、甲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开口气量﹞,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乙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由乙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2、甲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如甲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管道燃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供气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抢修和有偿受理产权属于甲方的相关设施的报修工作。

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表后阀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按时缴纳燃气费和其他费用;

2、应配合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乙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索取并严格遵守《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或《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熟悉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

4、甲方在乙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拨打乙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

5、甲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转移给“第三方”(甲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此时,甲方有义务将本合同的内容告知“第三方”:通知“第三方”作为“管道燃气的实际用户”,享有乙方管道燃气服务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按月支付使用燃气费、接受乙方定期入户抄表、安全检查等义务。“第三方”拒不执行本合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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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终止本合同,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否则,即使房产已移交给第三方、自己不再使用管道燃气,本合同仍然有效,仍要连带承担“第三方”可能带来的欠费等所有损失。

6、甲方不得干涉、阻挠乙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接管。

7、遵守燃气相关管理规定。

(二)乙方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第六条:燃器具购置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燃器具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但其购置的燃器具,必须从正规厂家购置,购置的产品质量、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欠缴金额逾期一日千分之三计算)。甲方拒绝支付时,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3、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①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 ②不可抗力; ③政府原因;

④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乙方供气的; ⑤甲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 ⑥甲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

4、对偷气用户(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自通气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径流量,每日连续24小时用气核算用气量补缴气费。

5、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乙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不办理,乙方有权采取停气措施。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乙方办理启用手续。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乙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巡查的,或逾期支付燃气费用经催收后在合理的付款期内仍拒绝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

第八条:其它约定

1、燃气计量设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2、甲方私自拆、改、移动管道燃气设施或人为损害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4、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已经充分知悉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粗黑体字部分的内容,并已完全了解其中含义;甲方已收到乙方发放的《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或《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阜宁县中油恒燃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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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用水合同 篇二

(适用于用水人自管二次供水泵房的户表用户)

合同编号:NSTH-A-20-签约地点:南京市虎踞南路58号 供 水 人: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用 水 人:(用水户户主姓名)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南京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区 路(街)巷(小区、新村)幢(号)单元 室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水表。(普通/远传/智能)

(三)水表安装地点:户外(落地式、嵌墙式)、户内(厨房、卫生间、阳台)、其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0.14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0.14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可采取银行代扣、银行自助、自来水公司柜台交费等方式。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距建筑物外墙1.5米处。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3个月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0.5%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1%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当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自催告之日起用水人无正当理由六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对其实施停水。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1%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供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此处供水方式为二次增压供水,由于泵房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等问题由原房屋建设方或业主聘请的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供 水 人: 用 水 人:(盖 章)(盖 章)经手人: 身份证号码:(签 字)

电 话:52260000 电 话:

3.供用气合同南京 篇三

甲方(用气方):XX学校 法人代表:XXX 用气地址:XX学校食堂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乙方(供气方):XX县天然气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人代表: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甲方为了获得乙方的燃气供应服务,甲方将其燃气入户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建设,并授权乙方确定适格的单位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并由乙方向甲方供应燃气。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性质、供气方式、燃气入户项目内容、通气时间

1、用气性质:学校食堂学生服务用气

2、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3、燃气入户项目内容: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范围从市政管网至学校食堂调节阀止。

4、通气时间:2014年9月1日前。第二条:价格、计量收费与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后,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家有关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燃气上户费一万元,天然气管道建设、施工服务费一万五千元,共计金额为贰万伍仟元。

上述费用支付方式:在乙方完成整个食堂供气网络并调试成功,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的上户发票收据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约定费用。

2、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3、燃气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4、付款方式:甲方自行到乙方经营场所缴纳或按照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缴费。

第三条: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根据学校食堂用气的特殊性,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燃气。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露等情况及时向乙方或有关部门报告。

3、甲方不得干涉、阻扰乙方的养护维护作业和新增用户的管道连接。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2、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无条件保证学校在上课期间优先供气。

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个小时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甲方。

4、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139XXXXXXXX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缴纳的,应每逾一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逾期支付燃气费用达60日,乙方可以暂停供气。

2、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的时间配合乙方抄表和安检,如果甲方连续三次不配合乙方安检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2、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3、由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供气设施被第三方破坏或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乙方供气的;甲方燃具带有安全隐患或甲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的。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协商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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