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精选8篇)
1.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篇一
试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钟之一,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监督内部规范执法等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上访、闹访、暴力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扰乱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保护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秩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保护检察办案安全、防范危险的最前沿,其规范执法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正常检察秩序的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察在场却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往往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警察履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对法警工作重视不足,法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检察院检察业务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长期对法警工作不重视,甚至认为法警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一方面导致对司法警察队伍入职把关不严,平时疏于管理,法警队伍老龄化明显。另一方面,对在法警缺少系统的专业的培训,导致一些人员警务技能不够扎实和实战能力不强,不真正具备“一熟、二懂、三会”的基本素质。
2.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司法警察的工作相对单一枯燥,致使法警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定位,认为法警工作价值不大,没有上升空间。长此以往,一些人在其工作岗位上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缺少危险意识、缺乏基本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履行法警职责时只是走走过场,当突发情况发生后,毫无思想准备,甚至手足无措,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或损害发生。
(二)客观原因
1.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法律渊源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和队伍管理的具体依据主要是高检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检察机关内部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罚,对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上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致使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执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强制手段不足。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职责,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伤害检察人员、扰乱检察秩序的行为,司法警察有权采取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相应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但强制手段较为有限,操作性不强,只能够采取制止、强行带离现场等有限的强制手段,不具有公安民警、法院司法警察盘问、现场管制、拘留等手段和措施,面对突发事件缺少有效手段,这也导致了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损害。
3.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正当防卫规定不完善。现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享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从内容上看,对于司法警察的保护不完全,由于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来阐述“防卫过当”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导致司法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在暴力袭击、威胁司法警察人身安全时,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例如在实践中司法警察面对暴力袭警而使用警械致使对方受伤或者其他后果时,由于舆论压力,往往面临接受被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的风险,甚至面临因防卫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三、关于保障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综合作战能力
1.加强队伍管理,优化年龄结构。摆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消除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针对队伍老龄化趋势,可以根据不同院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法警队伍编制,专门招录司法警察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技能方面做出针对性要求,提高年轻法警数量和质量,补充新鲜血液,优化法警队伍年龄层次和基本素质。
2.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着重培养法警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检察院一直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战术素养和应急处置是司法警察保障检察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能力。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不仅需要过硬的技能、体能和严明的纪律,更要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反腐斗争和打击违法犯罪不断深入,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受到越来越多的安全威胁,因此在法警专业技能培训中,不仅要延续体能、技能的常规训练,还可以适当增加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训练,将常规训练与应急训练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战演练相结合,提高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面对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应变反应能力,从而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控制手段,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二)加强危机教育,提高司法警察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在强调勇于上前的同时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树立司法警察的危险意识,以案示警,司法警察履职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善于观察,灵活的处置突发情况,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其次要树立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无论是从法警队伍规范管理上还是警示教育上,都应将安全责任意识提到首要位置,培养和坚固每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感、职业荣誉感,用自己的责任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每一次任务,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三)健全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1.从立法角度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虽然对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但也只有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才够得上犯罪,长此以往,不仅无法对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无法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也影响到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信心。
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对于袭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俄罗斯早在苏联时期就明确了对警察权益保护,1962年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严惩人民警察和人民志愿纠察队队员生命、身体和尊严行为的法令》,对在执法过程中对警察进行阻挠和侵犯的,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直接将袭警作为一条独立的罪名,《英国警察法》规定了五种“袭警”的犯罪行为,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法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美国,对袭警有更为严厉的规定,将“袭警罪”作为一项严重犯罪行为,根据美国联邦刑法中的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接触的行为都可以看做是袭警,警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甚至使用致命性武器,在处罚的规定上也十分严厉。这对我国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尤其是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处罚上予以细化,对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不法侵害做出相应处罚规定,真正做好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保护,对损害司法权威的不法人员起到震慑的作用。
2.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必要法律手段。《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秩序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虽然赋予了司法警察使用武器、制止、控制、强制带离现场等强制手段,但力度不足以维护检察秩序。法无规定及禁止,建议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强制手段,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规定,享有盘问、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拘留等措施,不仅能大大增加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动力和执行力,更能有效的保障检察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时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倡导人性化执法、规范执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制环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一方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也要倡导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权威性,对于暴力袭警等损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而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不要被舆论所绑架,树立起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理念。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篇二
心理压力, 又称心理紧张或心理应激, 是机体在内外环境作用中因各项要求与主体应付能力的不平衡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环境的紧张状态。人们面对具有危险性刺激情境时, 一时无法消除危险、脱离困境, 即产生一种被压迫的感受。如这种感受经常持续存在, 即演变为个人的心理压力。从某种程度上讲,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能”必然决定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1]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 工作方面的压力
1.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辅助性。
“服务办案, 保障安全, 提高效率”, 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显著特征。司法警察职能的辅助性是相对于检察官职能而言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是指司法警察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对实质问题没有决定权, 只有协助检察官工作的执行权, 并且在执行任务时, 一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迅速行动, 不得贻误战机。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强制措施、保卫警戒等工作中, 其职能都是围绕着弄清犯罪事实, 准确适用法律, 保障各项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展开的。由于职责的性质具有从属性特征, 往往使个别司法警察对工作的重要性产生认识误区, 片面认为:警务部门既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 又不同于综合部门, 久而久之, 萌生了“没面子”、“没前途”、“没地位”等自卑、厌倦、迷茫等消极心理, 直接影响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少数检察官认为司法警察无非就是“看看人”、“开开车”而已, 没什么大作为;更主要的是, 司法警察的工作默默无闻, 工作量大、辛苦劳累, 但司法警察地位得不到承认, 价值得不到体现, 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 日积月累, 必定会带来他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感到枯燥, 缺乏信心, 出现反感、厌倦等现象, 甚至萌生“转岗”、“调走”的思想。
2.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应激性。
在长期的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等任务中会导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保持着长期的应激性, 无论是参与自侦部门办案还是参与搜查等任务, 使得司法警察常常接到“警务令”就立刻投身工作, 具有显著的突发性特点。另外, 司法警察平时还要参与处置一些突发事件, 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对抗性质, 司法警察需要动用武力制服犯罪分子的反抗, 特别是在侦查工作中尤其如此。从而也使得经常处于“待命状态”的司法警察, 较易产生紧张心理与焦虑情绪。
3.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
警察属于高危职业是被大众认可的, 这点无论人民警察任何警种都是其不可避免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危险性主要来源于群体事件、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这一角色定位, 使得承担司法警察工作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 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从办案工作实践看,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 看管、押解、拘传以及追逃等环节, 最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 高检院《关于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也再次告诫我们, 必须切实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稍有不慎, 就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在维护信访接待秩序时, 由于来访人员一般都情绪比较激动, 而上访人往往性格较为偏执, 因此司法警察到场后不仅要积极配合控申干警做好来访人员的疏导安抚工作, 还要从来访人员的言谈举止、情绪变化、携带物品等细微之处, 准确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 以防止突发的过激行为造成检察人员的人身伤害, 或发生来访人员的自伤自残事件, 这也使得出警司法警察在心理上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总之,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的每个环节都要提高警惕, 绷紧神经, 以防万一, 时间一长, 必然会导致其身心疲乏, 心理压力自然加重。
4.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保密性。
这既是司法警察职能的重要特征, 也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因为检察业务工作属于保密性很强的工作, 司法警察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协助追捕、保管和送达案卷, 对案情比较了解,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增强保密观念, 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把法律文书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 严防丢失案卷、泄漏案情或走漏消息。
5.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重复性、繁重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导致其每日工作重复是必然的。司法警察又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 所以它的工作具有不可代替性, 依据《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警察任务的规定, 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的繁重性。当司法警察长时间固定地从事这些平凡、单调、琐碎的工作, 无疑会感到一种莫名地乏味, 并对工作产生厌倦、烦躁和麻痹心理, 从而就会导致进取意识缺乏、创新观念淡薄、心理压力加重。
(二) 社会方面的压力
社会方面的压力主要来自于舆论方面, 因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特殊性, 它所能接触的工作面较窄, 加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因为历史等原因, 一直都得不到有关立法和领导部门的重视, 从而忽视了宣传工作, 从而导致大众的忽视, 所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经常在工作中遭到辱骂、歧视等等, 加之法律授权不够, 威慑力不强, 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遭殴打、围攻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也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2]
(三) 家庭方面的压力
司法警察和家人团聚的欢乐时间与自身长时间工作的疲惫经常处于矛盾状态。由于司法警察工作时间长、任务繁重, 家里的事情经常交给父母、爱人去办理, 时间久了就形成了一种依赖模式, 甚至出现了忽略家庭的心理倾向。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必然会产生发牢骚、埋怨、吵架等现象, 所以司法警察来自家庭的压力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解决司法警察心理问题的对策
关注司法警察的心理健康, 切实有效地解决司法警察的心理问题, 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有效举措, 也是落实从优待警的充分体现。
1.提高认识, 激发高尚情操实现自身价值。立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特点, 教育和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中肩负的重要使命和法律职责, 从而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意识, 培养爱岗敬业、甘当绿叶的优良品德, 不断增强献身警务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正确处理好“红花与绿叶”的关系, 努力在司法警察事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强化教育培训, 加强自我调节。高检院规定:司法警察每年的岗位练兵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天。实践中, 大多数司法警察队伍只是在的体能、射击、队列、擒拿格斗等方面苦练基本功, 心理素质训练则很少。笔者认为, 应积极安排司法警察参加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如多听听英模事迹报告, 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组织干警重温入党誓词、司法警察誓词, 举行升国旗仪式等。努力使司法警察精神充实, 情感升华。对刚刚加入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同志要进行全面的心理素质教育, 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意识;对老同志则要不断强化心理压力自我调节训练, 使其增强对工作的心理适应性。同时, 组织司法警察进行户外拓展训练, 增进团队意识, 协作意识;定期组织司法警察到野外登山、拉练等活动, 在放松心情陶冶情操的同时提高身体素质。实践证明运动是缓解压力的有效手段之一。让司法警察有一个缓解压力、放松紧张情绪的机会, 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在司法警察岗前培训、职务变动、警衔晋升时, 把心理测试和心理训练作为培训的内容之一, 对司法警察进行以逻辑推理、情绪控制、团结协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训练, 不断增强心理素质。同时对于自身的不良情感, 要学会自我调节, 日常工作中, 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 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挫折;培养良好的品质意志和健康的情绪, 善于从平凡而复杂的工作中寻找乐趣, 始终保持对工作的热情, 自觉将工作压力转化为动力;学会从其他同事的工作经历中借鉴经验教训, 并不断积累经验, 熟悉和了解可能会遇到怎样的困境和挑战, 设想各种可能发生的场景和行为、心理反应模式, 以便在未来的实践中加以运用, 使自己能更好地适应各项警务活动。
3.遇特殊情况及时介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每当司法警察完成重大抓捕追逃任务或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生活遭受重大变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有可能受到较大心理刺激时, 要及时地对司法警察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 采取单独谈话、拉家常的方式或召开警务工作会等形式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及时化解心理问题, 以防止心理问题郁积。各级领导要在政治上爱护司法警察, 生活上关心司法警察, 心理上抚慰司法警察, 政策上从优待警, 如在司法警察职级的晋升、业务培训、司法警察津贴的发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总之, 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一样, 是司法警察工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警察队伍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许多都与不良情绪郁积、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化解有直接关系,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心理问题, 把解决司法警察的心理问题作为爱警惜警、从优待警的暖心工程, 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中推广开来, 形成重视心理问题、解决心理问题的良好氛围, 让司法警察切身感受到组织的关怀。
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有着很强的司法性、武装性和行政性, 其工作性质不同于公安警察, 也不同于其他检察干警。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 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的重要责任。特殊的工作性质与任务, 决定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比一般检察干警更大、更突出。笔者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心理状况, 尤其是心理压力方面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警察,心理压力,原因及对策
参考文献
[1]曾德斌.对检察机关司司法警察察心理状况的几点思考[J].2010.6.9.
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篇三
[关键词]追逃工作;意义;存在问题;主要方法
协助追捕逃犯是司法警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当前,犯罪后潜逃,特别是携巨额财产潜逃,是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早有预谋,先办理好假身份证或护照,然后再作案,获取巨额财产后逃往他乡甚至境外。这类案件,案发之时,即是犯罪者已潜逃之时,侦查工作一开始,就是以抓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为主要任务。有的嫌疑人,利用多重关系网,一旦发现检察机关进行侦查,便立刻逃跑,隐蔽于这些关系网中。有的嫌疑人潜逃后,在全国各地流窜,很难抓获。因此,追逃工作已成为侦查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追捕逃犯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司法属性决定了其在开展追逃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近年来,随着各级检察院对司法警察开展追逃工作的重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天津市检察系统中的司法警察,在市、区两级院党组和领导的支持下,经过全体法警的共同努力,追逃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那么,司法警察开展追逃工作有何意义,如何更好地开展追逃工作,以及开展追逃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在这里谈一下浅显的认识。
一、目前开展追逃工作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追逃工作的意义
1.“协助追捕逃犯”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逃犯时应做到: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技侦手段,分析思维要连贯全面。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2.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协助追捕逃犯”对司法警察来说,有其特殊司法属性,这就决定了在开展追逃工作中司法警察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3.近几年在抓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司法警察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既保证了追逃的快速性和有效性,又保证了检察官能集中精力抓办案,提高办案速度。
4.有司法警察的参与,还为办案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于激发司法警察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开展追逃工作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检察院对“追逃”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追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过分强调客观困难,不能较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出击,适时组织开展“追逃”统一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追逃”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技能单一,谋略不活。由于没有专门的追逃理论和较长实践经验作为依托,各种侦查手段及侦查策略转换不够灵活,缺乏必要的经验交流和定期技能培訓。只注重传统的节日“追逃”、节季“追逃”或家事“追逃”,而对在逃犯罪嫌疑人未及时上公安机关“追逃”网或上网时未能全面、准确地搜集各方面的信息,致使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工作失败。
3.基础不牢,贻误战机。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追逃”工作时不是采取确立重点,各个击破的办法,而是盲目地选择侦查对象,有的甚至于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死党”来做思想工作且不加以控制,以致暴露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意图,打草惊蛇,贻误战机,造成工作的被动。另外,检察机关上公安“追逃”网的在逃人员信息质量差,如缺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等,其原因就是平时基础工作差。
4.经费不保,设备落后。犯罪嫌疑人因携款潜逃,生活上没有困难,为逃避追捕,多隐藏在外地,有恃无恐,一有风吹草动迅即逃窜。因此,追捕犯罪嫌疑人多在外地进行。但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办案经费紧张,追逃经费紧缺,缺乏“追逃”最基本的设备。
二、开展追逃工作的主要方法
将开展对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工作重任交由司法警察承担,这对司法警察来说既是一项基本职责,又是一项新的任务。那么如何采取有效的方法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呢?
(一)建立健全“追逃”工作新机制
1.完善网上“追逃”机制。对在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要按照上网的要求,全面搜集各方面情况信息,并力求准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照片,要尽量收集,不符合要求的要翻拍后再使用。照片给人的印象更直观、更易于识别,只有认真及时上网,才能利用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为“追逃”服务。在工作中,对查获的可疑人员,有比对条件的要充分利用公安网络或光盘比对,以此来查获外地在逃犯罪嫌疑人。
2.健全“追逃”协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邮政、电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追逃”合力,通过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租赁私房、旅馆、餐馆等公共复杂场所的管理,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光盘比对”,从而发现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通过邮政、电信等部门对在逃人员的邮件、通讯工具进行监控,查清在逃人员下落,及时组织缉捕。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外地检察机关的紧密联系,对知道潜址和潜址不详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可发协查函,要求对方先行查缉。
3.建立“追逃”奖励机制。在“追逃”工作中,可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追逃”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对“追逃”工作实行加分奖励考核制度。如在反贪综合考评办法中可以明确规定,抓获一名在逃人员加分相当于办理一件贪污贿赂案。这样就可激励有追逃任务的干警想方设法地积极开展“追逃”工作。二是对“追逃”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干警给予记功奖励与物质奖励。对为检察机关提供可靠信息、线索,从而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特情人员,给予物质奖励以资鼓励,调动民众参与“追逃”的积极性。
4.完善“追逃”后勤保障机制。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完善“追逃”后勤保障机制,想方设法多渠道加大“追逃”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努力做到人员、经费、车辆“三优先”。为“追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追逃”工作重要精神和行动部署,争取“追逃”专项经费。
(二)灵活机动地运用“追逃”谋略
1.找准定位,做到思想统一,认识明确。
当前,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犯罪后潜逃,特别是携巨额财产潜逃。这类案件,案发之时,就是犯罪者已潜逃之时,侦查工作一开始,就是以抓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为主要任务。有的嫌疑人一旦发现检察机关进行侦查,便立刻潜逃;有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行动诡密,到处流窜,很难抓获,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法警部门首先要牢固树立办案与追逃工作同步进展的理念,摒弃“线索凭运气、行动等财力、抓人靠时机”的消极思想,克服畏难情绪,把追逃工作的认识统一到用办案统揽检察工作上来,统一到查办职务犯罪斗争向纵深发展的认识上来,把它当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尽早准备,做到周密安排,有的放矢。
法警部门对每一起追逃的案件,都要堅持提前沟通,了解案情,做到“四个清楚”:嫌疑人身份情况清楚,包括涉案嫌疑人人数、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务、社会背景等;基本案情清楚,包括涉案人员犯罪性质、案情大小、案件涉及面以及控制涉案人员时间等;嫌疑人住宅环境清楚;涉案人员的健康状况清楚。在每次追逃前都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的警械或武器等,并落实有效的措施,做到点、线、面相结合地进行。积极与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详细摸清在逃人员的姓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身高、体形特征、衣着习惯、有无护照、房产等基本情况,取得其近期照片及交通、通讯工具的号码,全面了解掌握其亲朋好友及社会关系的分布情况,分析研究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区域以及可能落脚的地点,进行重点布控或采取定点守候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地区请求协查,重大逃犯可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上网追逃。另外,在其亲朋好友及社会关系中物色可以利用的对象,建立“耳目”为我所用,从而达到准确地摸清行踪或促使其投案自首的目的,保障自侦部门及时侦破案件。
3.精心抓捕,做到善用谋略,寻踪觅迹。
要保证追逃的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最根本地是要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对如何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我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从查找赃款赃物入手,发现嫌疑人的行踪。对于贪污受贿案件,大都是为了钱财,尤其是巨额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他们潜逃后,要生活、要消费,这就需要大量的金钱,嫌疑人总是要围绕赃款转的。所以他们潜逃的方向,往往与巨额赃款的运转方向有关,查找巨额赃款赃物,就成为侦查人员发现嫌疑人下落的好办法。因此,我们利用这一点,就很容易发现犯罪嫌疑人,从而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二是从控制可能外逃的途径入手,发现嫌疑人的行踪。法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嫌疑人刚刚外逃的,就应立即采取措施,对邻近的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交通场所进行布控,发现后立即将其抓获。对于已逃出本地但仍未逃出境外的嫌疑人,从控制可能外逃的途径入手,发现嫌疑人的行踪,就成为抓获逃犯的有效方法。如办理出境手续、购买出境飞机票、利用关系潜逃出境等,抓住这些环节,及时开展工作,很可能找到嫌疑人的行踪,从而抓捕在逃嫌疑人。
三是从嫌疑人的亲属和社会关系入手,发现嫌疑人的行踪。嫌疑人不是孤立存在的,即使隐蔽很深的嫌疑人,也往往要与亲属和一些主要社会关系来往,特别是近亲属,像父母、配偶、子女等,一定时间内,肯定要与他们联系,抓住这一点,也可成为发现嫌疑人行踪的有效线索。
四是利用现代通讯方式入手,发现嫌疑人的行踪。嫌疑人外逃后,肯定要与亲朋好友或相关人员进行联系,我们可以通过电信部门,调取其通话记录,从中寻找蛛丝马迹,从而达到发现嫌疑人的目的。必要时,还可商请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对其可能与之联系的通讯工具使用技侦手段侦控,以发现其踪迹。
4.顺利押解,做到确保安全,保守秘密。
在逃嫌疑人抓获后,往往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长途押解回本单位或其它场所。这是一项极为复杂、危险、艰苦的工作,作为依法执行这一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押解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防范工作,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以免发生意外,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逃跑。如果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检察院领导报告,确保将嫌疑人安全押回。
三、开展追逃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当前,司法警察开展追逃工作虽说已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也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司法警察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明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的各个科室,事务繁杂,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工作岗位,尽心尽责。要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在执行追逃中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抵制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惑,不为人情所诱,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二)司法警察要有吃大苦耐大劳的精神
追逃嫌疑人的工作是所有侦查工作中最艰苦的工作之一,经常要在外地长期查找,有时还要进行长时间的蹲守,若赶上冷、热、雨、雪天气,困难就更多了,所以,
必须发扬人民警察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才能圆满完成任务。
(三)司法警察在追逃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行动迅速
在逃嫌疑人都是非常害怕被抓到的,他们往往神经高度紧张,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跑掉了。因此,司法警察在了解嫌疑人行踪时,一定要服从命令听指挥,要隐蔽身份,注意保密,防止走漏消息,以最快的速度将嫌疑人抓获。有时候,也可能就是几分钟时间,犯罪嫌疑人就可能再次逃脱,给追捕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四)司法警察在追逃中要操作规范,保障安全,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开展追逃工作,主要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操作的。因此,司法警察必须达到“一熟二懂三会”的要求,有适应现代办公办案的能力,有严、细、实、恒、硬的工作作风,这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司法警察在履职中是依照检察官的指令行事,迅速、有效地完成保障任务,并在工作中要与检察官紧密配合,同心协力,高效率地完成追逃任务。在追捕到犯罪嫌疑人后,要严防其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凶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办案安全。
(五)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领导与监督
司法警察在执行追逃任务时,常常在外,而且多数是独立执行任务,常会遇到一些突发性或意外性的事情,这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自己如果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检察长请示,当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的,事后一定要及时报告,自觉接受领导与监督。
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篇四
河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理论知识竞赛衡水获第一 12月19日,河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理论知识竞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北分院举行,全省11个市的代表队参加此次比赛,此次竞赛旨在进一步提高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培养业务骨干和优秀人才,促进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衡水市检察院法警支队组织赵丹、于宁宁、贾建华、明向东4人代表衡水,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理论知识竞赛。参赛队员发扬争先创优、勇夺第一的拼搏精神,经过激烈的角逐和复试加赛,衡水市代表队脱颖而出,摘得了全省桂冠,枣强县院干警赵丹勇夺全省个人成绩第一名。赵丹、于宁宁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标兵”。衡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孟根行说:本次司法警察业务知识竞赛的开展,达到了以赛促学、以赛代训的目的,同时进一步激发了广大警察特别是青年警察学习各项业务、工作程序和规范的热情,为安全办案和积极履行职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他对衡水代表队获得好的成绩予以肯定,向代表队表示祝贺,并希望全市检察机关法警部门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法警履职能力,强化法警队伍建设。(明向东)
5.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先进事迹 篇五
一、根植执法为民理念,苦练业务本领,打造一支硬队伍。他们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向法警灌输执法为民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法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
坚持系统学习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检察和警察”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使干警做到能背会用,特别是对法警的职责熟记于心,对各项禁令和规定应用于行,从队领导到一般干警,都能把《司法警察手册》内容背下来、写下来,照着做,确保在执法中文明执法,依法办事。按照高检院“一熟、二懂、三会”的标准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每天早上坚持半小时队列或擒拿格斗训练,每周召开一次队务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开展一次专业技术大比武,切实提高业务素质。2012年4月,他们争取驻地武警中队和市武装部的鼎力支持,请武警中队官兵当教练,按照军训从难从严的实战要求,与武警官兵实行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检查考核“三同步”,组织全体法警进行为期20天的五公里长跑、队列、擒拿格斗、押解、枪械、实弹射击等专业体能、技能强化训练。并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按规定程序进行逐项学习和岗位演练,对每项职责的履行都在操作上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训练中,法警们发扬“不怕苦,不怕死”的精神,苦练巧练,手把手地教,一招一式的学,摸、爬、滚、打、摔,有时一个动作不规范,反复十几次,甚至几十次,反复练,练反复,达到准确规范,培养法警雷厉风行,敢打硬拼的工作作风。训练结束前,法警队员以熟练规范的擒拿格斗动作和整齐划一的队列向全院干警作了汇报表演,赢得了院领导的和同志们阵阵喝彩。在执法中他们要求每位法警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做好待命的准备,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胜得了”。2005年5月中旬,**市一家大型国企改制,部分下岗职工准备堵住工厂大门,他们接到指令后,仅用15分钟的时间,赶赴现场,耐心细致地向下岗职工宣传国家现行政策,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最后使职工自动疏散。同时,将2名故意无理取闹,恶毒攻击党和政府的疑犯抓获,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改制的成功发挥作用。三年来,他们先后二十余次出色完成市委、政法委交办的突击任务,受到市委领导赞扬。
二、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安全文明办案,出色履行职责。他们坚持按程序派警,严格出警制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凡需使用法警执行任务的部门,首先填写用警申请单,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再到司法警察大队填写《派警证》,由大队长签字后派出2名以上司法警察执行警务。重大事件和重要任务的出警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警。法警出警前必须要详细了解执行警务的时间、地点、执行警务的种类,携带何种警械(具),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在护送证人回家(单位)时,规定不开警车、不着警服、不鸣警笛、选择恰当的时候和适当的环境,将证人安全送回家,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的保障。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全副武装,带齐“警官证”和“拘留证”(逮捕证),要求法警特别注意保持警惕,切实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办案,用实际行动感化嫌疑人,对许多案件的突破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年来,他们的先后派警500余人次,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1人,执行传唤9人,协助执行拘留、逮捕26次,参与搜查10次,执行长途押解任务16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10起,跨省追逃3次,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提供警务协助10次,送达法律文书、案卷214次,保护公诉人出庭2次,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中心工作20次,参与维护改制企业稳定,夜以继日驻厂60多天,没有发生任何失误和安全问题。
三、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管理规范化。他们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狠下功夫,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实效。在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准则》、《法警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法警工作职责》、《司法警察大队规章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关于安全办案、文明执法的十五条规定》。为了便于携带和应用,将上级和本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汇编成《司法警察手册》,法警人手一册,要求随身携带,熟记于心、规范于行、应用于案,作为法警学习、办案、管理基本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了档案柜和资料库,制定了“三簿、二表、一本”的工作制度(即《法警履行职责情况登记簿》、《警械(具)使用管理登记簿》、《专业技术训练登记簿》、《警务值班登记表》、《宣传信息登记表》、《法警出警情况登记本》、《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并抓好落实,使警务工作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在警务值班制度中,每天安排一名法警实行警务值班,要求着装、挂牌、戴袖标,负责接警、出警,处理当日警务事务,并协助机关值班人员负责机关安全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同时负责举报中心接待来访群众的秩序和安全。该项制度既能管事,又能管人,切实可行。为了确保办案安全,制作了一套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流程图和司法警察办案流程图,并采用镜框式制作上墙,以图表的形式将司法警察职责范围、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集中在一起,看起来一目了然,用起来简单易行。这两图被法警们称为“两图在手、办案顺手”。为激发干警活力,实行“酬绩挂钩”制,把大队工作目标按六项十个方面列入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打分,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奖惩。此举有效增强了法警的紧迫感和压力感,进一步调动了法警工作积极性。
6.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篇六
2011年09月01日 16:27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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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也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办案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地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检察工作的需要,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警察大队,有计划地从警察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中择优招录了适合司法警察岗位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合理配备了女性司法警察,优化了组织机构,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就目前来看,司法警察工作虽然走向了正轨,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本文就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凸显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浅析。
一、《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权的定位缺失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笔者认为,该规定对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尽管《暂行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和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逐渐显现。但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依然受到很大的制约,除物质因素外,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和指引,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职权配置不科学,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司法警察职权狭窄、模糊。首先,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其次,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二)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范围不一。《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以下称《看管细则》)都对看管对象进行了表述,却范围不一。《暂行条例》和《看管细则》规定看管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规则(试行)》将看管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这三个规范性文件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没有严格法理意义上的母、子法和前后法区分,这势必引起对看管工作的执行弹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基层检察院因案子多、人手少等原因,仅将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看管工作的对象范围。然而,有的地方亦将罪犯列为看管工作的对象范围,其理由:一是提押罪犯的过程可能存在需要看管的情况,应避免出现提押环节的“真空地带”;二是在逃的罪犯被检察机关抓获或其向检察机关自首时必然存在一个暂时的看管问题;三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狱、看守所的贪污、渎职侵权案件时。从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意和目的看,看管工作的对象只能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上述所谓的三种情况(理由)应当是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的内容。还有的甚至将案件证人、来访人员当成看管工作的对象。这显然是司法警察维护检察工作秩序要做的,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出现此类看管外延扩大化的原因,应该是以职权“膨胀”追求业绩、“创新”性地开展警务工作所造成的。
(三)司法警察的职能界定不科学。《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从属性,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形,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甚至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责任划分不明。如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司法警察该如何对待,在相互责任上如何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司法警察在采用强制措施上缺乏具体指引。《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但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接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等缺乏具体的指引。三是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不明确。司法警察职责中有一项规定是送达法律文书, 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有百余种,如果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那么司法警察送达什么内容的法律文书最为适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界定,结果所有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司法警察就变成了“邮递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二、司法警察职权完善的初略构想
近年来,结合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各地基层检察院深化改革探索的经验,针对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中凸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与检察官划清责任,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对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要准确定位。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行上级司法警察机关领导下级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在管理上,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机构设置上属行政直属机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行政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警种相似,而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相区别。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从理论上来讲,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其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
(二)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定位要明细化。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必须从其性质出发,理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权责关系。检察官负责确定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处于决策地位,司法警察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及为检察官提供安全保障,处于辅助地位。因此,应将检察活动中具有强制性和司法辅助性的工作交由司法警察履行。对此,我国对司法警察的理论认识和法律规定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官的决策和执行不分离。我国一些地方推行的“检警一体化”模式,实际就是根据这一思路,检察官将一些事务性职能转给司法警察履行。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职能可分为三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
安全事务主要是指对检察人员、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保护公诉人出庭等均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执行事务是指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检察官的指示执行检察事务,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侦查事务是指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保护犯罪案件现场,参与搜查,追捕逃犯,寻找证人等。侦查事务是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主要体现其司法辅助性,在履行侦查事务中司法警察不具有独立性。
从性质上讲,对司法警察工作加以明细化,有助于准确定位司法警察的职能和界定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权责。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认为不必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可交由司法警察单独完成。安全事务职能和执行事务职能是司法警察相对确定的职能,司法警察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并由司法警察对履行事务的结果负责,不能以检代警。侦查事务职能是司法警察相对不确定的职能,司法警察主要依照检察官的指示履行职责,除非司法警察怠于履行职责或履职错误,相应的结果应由检察官负责;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指示错误,可向检察官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检察官坚持执行的,司法警察应按指示执行,相应的结果亦应检察官负责。这样,就形成检察官、司法警察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检警关系。
(三)对司法警察要赋予相应的其他职权。对妨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阻碍审判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可行使拘留权予以制止和惩治,但对妨碍检察活动的行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可采取拘留措施。从长远看,对严重妨害检察工作的行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拘留权,由检察长决定,司法警察执行。另外,应尽快赋予司法警察对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执行权。
7.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研究 篇七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尤其是对社会一些经济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对财务进行审查和鉴定。
1.1 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疑难案件, 在无法查明案情的情况下, 往往会在专业的会计鉴定人员中进行聘用, 他们会对疑难案件进行详细和科学的鉴定和判别, 尤其是一些相关的财务类的经济案件。
1.2 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征
1.2.1 合法性。
这一特征主要是针对鉴定的主体, 他们要保持合法性要求。首先, 程序必需合法, 即该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必须遵循司法程序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外, 主体必须合法, 即鉴定案件的司法会计必须确保与涉案人员没有任何关系, 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等公正机关进行公开透明的聘用, 这样才能保证案件鉴定的真实性。
1.2.2特定性。
这一特征主要针对的是鉴定的客体。也就是说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有限, 只能鉴定专业之内的相关案件, 比如, 有关经济案件, 腐败犯罪, 集团或公司财务方面的相关犯罪案件。
1.2.3 专门性。
这一特征主要针对的是鉴定的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不像其他鉴定一样随意, 它代表着权威和公平正义, 不容有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选择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
1.2.4 客观性。
这一特征主要针对的是鉴定的结论。鉴定的结果只有在非常客观的前提下, 才能为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障。要想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就要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科学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专业角度的判别。
2 司法会计在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鉴定技术也得到很大的进步。然而, 不能忽视的是, 司法会计在鉴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严重阻碍了案件破解的进程, 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1 司法会计鉴定方面法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上, 在案件鉴定过程中, 有关案件的鉴定类别、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人员的指派和任用等方面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鉴定的不专业、随意敷衍、无章可循的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司法会计也很难顺利开展工作。
2.2 司法会计鉴定作用方面认识肤浅
由于国家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制不完善, 导致了有些检察机关所谓的鉴定结果不具备真实、科学、权威性。有的甚至随意夸大或无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
2.3 鉴定的硬件和软件缺乏
检察机关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部门的设置也是近几年刚刚起步。所以, 在硬件比如设备、技术, 软件面比如人才、理论等方面都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专业理论有待创新、资格认定需要完善、技术设备亟待改进。基层检察院由于没有资金让专业人才继续学习, 因此专业知识止步不前更谈不上创新。
3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的措施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高科技, 这就要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要更加专业化、制度化。针对上述问题,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3.1 健全法制体系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中还存在办案人员自我认识不足, 缺乏客观公正性等一些不规范现象。所以, 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章程, 这样可以有法可依,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以防有些鉴定人员徇私枉法, 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具有科学性, 确保鉴定的质量。
3.2 加强宣传培训
司法会计鉴定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 所以欠缺系统的指导, 因此, 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寻找素材, 从而形成理论, 大力宣传案例, 提高对工作的认识。此外, 要有针对性地对办案人员进行鉴定方面的培训, 使其了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内容和法律要求, 以提高他们的鉴定能力。
3.3 加大软硬件投入
8.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篇八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现状的主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一是历史上的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再者,由于受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约束,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如当前一些地方仍然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司法警察的专项职责,这些地方认为,从工作分块和保密度来讲,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知密范围扩散,容易造成泄密的被动局面。二是检察机关人员配备上的原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段时期内,进入的大都是专业学校毕业生,多从事文职性工作,司法警察一旦从他们中产生,便不能够充分体现“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技能,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开展的又一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一是制度不健全,有令不行,有法不依。二是从领导到干警,对司法警察概念认识模糊,法警人员只有在领取津贴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警察。因此,一些地方便出现了“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
二、解决办法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建警、依法用警、依法管警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警不能代检”,“检不能代警”,从而真正做到“警检职责分开”。
(二)、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各县、区院成立司法警察管理科室,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不能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其次,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轮训制度、情报信息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警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三、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展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实行《执行警务令》制度和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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