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2024-10-24

安全生产费用制度(8篇)

1.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时充足、使用合理到位,结合本公司实际,参照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二、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建立了安全开支专项费用,按公司的各项费用计划进行提取,对相关管理特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范围包括:(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安全设施(如:报警、安全通讯、防触电、防噪声和粉尘、通道、员工洗浴和休息、应急救援等设施)的完善、改造、维护、保养费用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所需费用;

(7)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它有关经费投入;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9)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三、提取与使用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科目 ,按用途制定费用计划计提费用,使用计划投入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其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时,超支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具体掌控。其开支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按职责权限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公司总经理对因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而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法律规定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负责。(4)安全生产费用应首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或用于企业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5)采购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不得采购无生产资质、不符合标准、无合格证明的假冒伪劣产品。

(6)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由安全主任组织专业人员验收、安装,方可用于完善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安全状况。

(7)企业转产、停产或者解散,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首先用于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库存危险品的处理所需支出。

四、审批程序

(1)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在项目开工初期,项目负责 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或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措施方案,拟定安全费用支出计划,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送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设施、装置的完善与改造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部门(工务组)或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3)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队伍、配置设备、组织演练等)所需费用,由场地设备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并批准。

(4)个体防护用品配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用品经费由场地设备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送公司总经理审批。(5)安全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由财务出纳申请,总经理审核并批准。

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具体情况;财务部门应将安全费用台帐复制一份交予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健康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部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八、安全投入费用提取建账

申请部门主管填写申请表,经综合管理部审查,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到财务部提取资金。如不属于按非安全投入计划项目进行审批。

场地设备部 2017年1月

2.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篇二

第一个层次是社区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 (村) 卫生室、乡镇医院, 负责初级医疗卫生服务, 以门诊为主, 适合于A型疾病, 将病人可以转诊到县级综合性医院, 但有时将病人直接转诊到市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县级综合性医院 (包过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县级妇幼保健院) , 大大地浪费了医保资金, 不利于县级综合性医院医疗技术的提升。

第二个层次是次区域性的县级综合性医院, 以住院和简单手术为主, 适合于A、B型疾病, 将病人可以转诊到市级综合性医院, 但有时将病人直接转诊到省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市级综合性医院, 也可以直接将病人转诊到国家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省级综合性医院。市级综合性医院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安排每年选派几名高年级专家到县级综合性医院从事带教和诊疗工作, 但病员资源没有享受, 大大地浪费了医保资金, 不利于市级综合性医院医疗技术的提升, 不利于调动市级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个层次是区域性的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以住院和动手术为主, 适合于B、C型疾病;将病人可以转诊到省级综合性医院, 但有时将病人直接转诊到国家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省级综合性医院, 大大地浪费了医保资金, 增加了病人额外承担的交通费、配护费等经济负担, 不利于省级综合性医院技术的提升, 不利于省级主管卫生部门掌握全省疾病发生的情况。

现行我国医保费用结算 (报销) 方式的现状:

次区域性的县级综合性医院, 将病人可以转诊到市级综合性医院, 但有时将病人直接转诊到省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市级综合性医院, 出院后病人 (包括城镇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 结算个人的自费部分, 统筹部分由市级医院或省级医院与县级医保主管部门结算;也可以直接将病人转诊到国家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省级综合性医院, 出院后病人 (包括城镇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 结算国家级医院所有住院费用, 病人回到县里后, 统筹部分由县级医保主管部门与病人单独直接报销结算统筹部分, 容易出现造假病历资料和住院费用清单、发票, 从而套取医保资金。

区域性的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以住院和动手术为主, 适合于B、C型疾病;将病人可以转诊到省级综合性医院, 但有时将病人直接转诊到国家级综合性医院没有经过省级综合性医院, 大大地浪费了医保资金, 增加了病人额外承担的交通费、配护费等经济负担, 不利于省级综合性医院技术的提升, 不利于省级主管卫生部门掌握全省疾病发生的情况。出院后病人 (包括城镇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 结算国家级医院所有住院费用, 病人回到市里后, 统筹部分由市级医保主管部门与病人单独直接报销结算统筹部分, 容易出现造假病历资料和住院费用清单、发票, 从而套取医保资金。

医保资金与县级医院和市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是分离的。县级医院和市级医院的转诊转院率控制在5%以内, 不大关心用了多少医保资金, 与医院无关, 而县级医保主管部门和市级医保主管部门要等病人从上级医院出院报销医药费用后才知道病人用了多少医保资金, 事前监督起不到任何作用。

二、实行分级医疗制度, 解决上下级综合性医院的衔接转诊病人的分级收治病人问题

首先要针对不同级别的医院制定不同的分级收治病人标准。其次, 要积极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比如, 引导患者首诊或小病首先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未经下级综合性医院推荐直接到上级综合性医院就诊的, 医保拒付, 不予保销, 这样就能逐渐发挥分级医疗机构的作用和优势。

为什么病人会源源不断地涌向协和这样的大医院, 这样的医患困局又该如何解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分层次的, 第一层是社区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 (村) 卫生室、乡镇医院, 负责初级医疗卫生服务, 以门诊为主;第二个层次是次区域性的县级综合性医院, 以住院和简单动手术为主;第三个层次是区域性的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以住院和动手术为主;第四个层次才是像湘雅医院这样的以高端技术和体现省级医疗技术水平的省级综合性三级特等综合医院;第五个层次才是像协和医院这样的以高端技术和体现国家医疗技术水平的国家级综合性三级特等综合医院。

有一个医学的测算, 在所有的病例中, 发生我们平常意义上所说的小病的概率是在80%左右。就是说只有不到20%的情况下是需要更进一步的检查或者是说更高级的治疗, 如果这些患者都去协和那样的医院就诊的话, 那么这个80%的患病率实际上占用着很大一部分的医疗资源, 而事实上, 这样的患者只需通过社区医院或县级医院或市级医院就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社区医生或县级医院医生或市级医院医生如果能把这80%哪怕是50%的病人留在社区或县级医院或市级医院, 去协和医院的病人就会减少五成以上。

区别于专科医院的专科医生, 社区医生又叫作全科医生。全科医生的主要工作包括输液打针, 看病拿药, 给居民们制作健康档案, 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跟踪治疗, 定期到居民家中入户服务, 在社区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等。由于社区医生工作地点就在社区, 不用奔波排队;对于患者还可以跟踪治疗, 保证随时掌握病情;更重要的是社区医院的价格相对低廉, 甚至很多服务都是免费进行的, 因此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这应该是一个非常方便又非常贴心的就医方式, 然而这样好的医疗服务, 患者们对此却并不热心。

三、实行分级医疗制度, 改变医保费用结算方式的方案

在英国、印度、南非以及香港等地区, 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会建立一个病例档案, 这个病例档案就放在这个人所在社区的诊所, 如果需要转诊的话, 社区医院会把病人的病例和档案转到其他医院, 在住院或手术之后, 再从医院转回社区医院。这样成熟的医疗制度, 显然可以成为中国医疗改革借鉴的样本。

为了解决这个分级医疗问题, 一些医院开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但效果不太理想。即鼓励大医院的专科医生来社区医院或县级综合性医院来坐诊, 这样, 患者既可以放心就医, 社区医院或县级综合性医院又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但大医院的专科医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因为受先进的医疗设备检查、先进的化验检查和专科药品的限制, 规模效益显示不出来, 病人留不住。

(一) 实行分级医疗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分为五个层次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分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社区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 (村) 卫生室、乡镇医院, 负责初级医疗卫生服务, 以门诊为主, 适合于A型疾病;第二个层次是次区域性的县级综合性医院, 以住院为主, 适合于A、B型疾病;第三个层次是区域性的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以住院和动手术为主, 适合于B、C型疾病;第四个层次才是像湘雅医院这样的以高端技术和体现省级医疗技术水平的省级综合性三级特等综合医院以住院和动手术为主, 适合于C、D型疾病;第五个层次才是像协和医院这样的以高端技术和体现国家级医疗技术水平的国家级综合性三级特等综合医院, 以住院和动手术为主, 适合于D型疾病。

(二) 病人去外地就医费用所占医保总额的比例

第一个层次是社区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 负责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第二个层次是次区域性的县级综合性医院, 第一、二层次病人去外地就医费用占医保总额50%。第三个层次是区域性的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第三层次占医保总额30%;第四个层次才是像湘雅医院这样的以高端技术和体现省级医疗技术水平的省级综合性三级特等综合医院, 第五个层次才是像协和医院这样的以高端技术和体现国家级医疗技术水平的国家级综合性三级特等综合医院, 第四、五层次占医保总额20%。

以上病人去外地就医费用占医保总额比例是可以通过各级医保主管部门对到市级医院或到省级医院或到国家级医院就医测算出来的。

(三) 改变医保费用结算方式

第二个层次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将病人转诊到第三个层次的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出院后患者结算自已的个人自费部分, 最关键的是病人去外地就医报销的统筹部分由各患者到各县级医保主管部门结算改为县级综合性医院与市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进行结算, 再由县级综合性医院与县级医保主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从而将医疗技术和医保资金捆绑在一起, 发挥下级医院与上级医院控制医保资金的积极性。

第三个层次的市级综合性医院将病人转诊到第四个层次的省级综合性三级特等医院, 出院后患者结算自已的个人自费部分, 最关键的是病人去外地就医报销的统筹部分由各患者到市级医保部门报销全部费用改为市级综合性医院与省级综合性医院结算, 再市级综合性医院一部分与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再由县级综合性医院与县级医保主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 同时另一部分再由市级综合性医院与市级医保主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第四个层次的省级综合性医院将病人转诊到第五个层次的国家级综合性三级特等医院, 出院后患者结算自已的个人自费部分, 统筹部分由各患者到市级医保部门报销全部费用改为省级综合性医院与国家级综合性医院进行结算, 再省级综合性医院与市级综合性医院进行结算, 再由市级综合性医院与市级医保主管部门费用结算。

针对下级医院根据疾病分型 (A、B、C、D型) 不转诊到上级医院的情况, 明确不同层次综合性医院的责任和彼此间分工协作关系, 构建有效的双向转诊运行和制衡机制、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使上级综合性医院与下级综合性医院结成利益共同体, 实现了病员资源共享、医疗技术互补、医保资金支持。如出现医疗纠纷, 既要赔偿病人的精神等损失, 又要赔偿上级医院的10倍医保额度。

四、实行分级医疗制度, 改变医保费用结算方式的优势

3.完善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司法救助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95-02

一、诉讼费用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关于诉讼费用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狭义上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向法院缴纳和支付的费用。本文关于诉讼费用的讨论以狭义诉讼费用为出发点。明确诉讼费用的概念直接关系到下文对诉讼费用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上文中关于狭义诉讼费用概念的界定缺乏周延性。肖建华教授曾在其参与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对诉讼费用的概念解释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笔者赞成肖教授的这一观点,这两种界定的区别在于是否专指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从2007年4月1日开始适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以看出,前者关于诉讼费用的概念界定似乎受《办法》第6条规定的影响比较大,但是笔者认为这是对《办法》的误读,在此就不赘述了,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说明。

(二)诉讼费用的范围

征收诉讼费用是各国和地区的通例。法国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司法助理人员和公务人员的酬劳、规定范围的律师酬金等;德国采用强制律师制度,律师费用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日本则实行当事人本人诉讼,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美国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向法院书记员支付的记录费和证人出庭费用等;英国诉讼费用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工本费、当事人诉讼支出和开支、律师费甚至其他补偿费用。可见各国和地区的诉讼费用征收标准各有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的诉讼费用包括两大类,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办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用制度设立意义

(一)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或无礼缠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征收诉讼费用,让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必要的诉讼成本,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地选择纠纷解决途径,防止当事人滥诉或缠诉。

(二)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

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程序,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民事诉讼属于私权诉讼,目前我国国力尚不足以为公民提供免费诉讼,收取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三)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履行义务

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为败诉方负担原则,这一原则增加了违法成本,促使当事人自觉维护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最大可能的避免违法当事人逃避责任,主动履行义务。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国际交往都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和对等原则,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如果我国不收取诉讼费用,必然有损国家经济利益,并使国家尊严深受影响。

三、现存诉讼费用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制定主体

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专章列出,但是仅仅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收取办法另行制定。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诉讼和仲裁须制定法律;第9~10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应当明确其授权范围和目的。《办法》中有诸多规定涉及诉讼权利的行使及保障的内容,这样看来,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来制定《办法》实在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中第34条“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更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僭越。

从各国和地区立法来看,德、日诉讼费用规则都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限,美国由于其纯粹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诉讼费用主要是规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法院诉讼成本的问题,由各级联邦法院的首席法官组成“司法会议”制定各级联邦法院的诉讼费用制度并不违法其法院中立性的原则。因此,我国关于诉讼费用规则的立法权限亦应当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有正当的立法权限,又保持了法院的中立性,还可以避免行政越权的尴尬。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

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一国公民享受国家法律保障的状况,诉讼费用设计的越合理,民众的法律保障就越彻底。但是细看现行《办法》中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1.财产案件按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合理

现行《办法》对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以涉诉财产标的按比例收费,因此标的越大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越高。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及其所耗费的司法资源与其涉案标的额并不成正比。很多当事人起诉材料递交至法院却因交不起诉讼费用而主动或被动撤诉的现象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制定科学的诉讼费用收费规则,降低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比例,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是非常必要的。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设定区间不合理

《办法》第13条中关于非财产案件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都设定了不确定区间,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各地区法院法官自由裁量。如此一来,难免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数额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对同一受理法院的不同当事人的同类案件、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不一致的情形,造成法院面对当事人质疑时陷入合理性和说服力缺失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同为非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应当同行政案件的规则一样设定一个确定的数额,既赋予当事人预期可能性,又增强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3.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实际保全财产数额的比例收取不合理

《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中,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收取是根据实际保全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在司法实践中,除了银行账户存款之外的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未经专业价值评估都很难认定。在实践中,审判法官为了避免出错一般都作出较高的估价,相应的申请人就要承担过高的申请费,但是到了执行阶段,被保全的财产并不能取得当初法院认定的对价,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十分不合理的。并且,针对同类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所采取保全的措施并无二致,并未因为保全的财产数额高而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此种按财产数额收取申请费的做法是十分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将导致申请费高低差别的原因区分为本地申请(即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就在本地实行)和异地申请(即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相应措施需前往异地实施)更合理。异地申请因必要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用的支出而导致司法资源的耗费,因此在申请费收取规则制定上应当加强对这一方面的考虑。

(三)救助制度

《办法》针对救助制度做了专章规定,较之前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更详尽,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弊端而无法真正发挥救助功能。

1.经济困难标准缺失

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象为经济困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但是《办法》并没有对“经济困难”做出明确规定,除了几类特殊群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站之外,有关诉讼费用的减、免、缓都规定了兜底条款。如此一来,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容易导致其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救助的情形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经济困难”的判断标准,对“因支付诉讼费而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当事人提供救济。以“当地居民健康生活最低水平”为标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和经济来源,排除维持基本生活必要开支之外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获得司法救助。

2.法人团体无救助

现行《办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结合《办法》对减、免、缓适用对象的列举,仅仅是自然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站,许多学者的文章中都表达了对司法救助未惠及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的缺憾。在司法实践中也从未有过对后者诉讼费用救助的例外。但是详读《办法》,通篇没有对法人和其他非法人团体的减交和缓交司法救助申请的否定。笔者认为这恐怕是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办法》的误读,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将需要救助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团体排除在司法救助对象之外。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且在诉讼中不乏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因交纳诉讼费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形;另外,许多国家如日本、德国在诉讼中都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提供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措施,鉴于国际交往的对等原则,我国也应当与国际接轨,将其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

3.救助的效力范围不明确

关于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在《办法》第44条中规定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三种不同程度的救济。《办法》第6条以详尽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范围。范围中不包括因参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勘验、鉴定、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等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但是勘验结果、鉴定结论以及翻译内容等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甚至有可能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因上述费用不被列为诉讼费用,故当事人不能申请对其交纳不能而可能导致诉讼不利结果的救济。结果造成申请人就算在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方面是得到救助,也会因为交不起鉴定等费用导致无法取得案件关键证据而同样被阻隔在诉讼之外,与诉讼费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宗旨相背离。另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当通篇都是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但是《办法》对勘验、鉴定以及翻译等费用做出规定却又将其排除在诉讼费用范围之外,实在是自相矛盾、让人费解。笔者认为,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申请勘验、鉴定以及翻译等产生的费用列为诉讼费用,并及于司法救助的效力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

四、结语

司法资源有限是诉讼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一味地强调司法资源而牺牲公民的诉权则是万万不可取的。毋庸置疑,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建立科学的诉讼费用制度,保障当事人诉权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谭兵,肖建华.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篇四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工程 1.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准备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工作主体职责

2.1.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保证本级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

2.2.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实施进行监督、审查、考核。2.3.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按权限审批相关使用手续,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同时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应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

2.4.公司、项目部财务部门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资金到位。

2.5.各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申请、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按使用计划组织实施。2.6.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是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之一。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3.特殊工程另行计提。

3.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依据

3.1.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省、市关于工程造价相应的取费标准。3.2.根据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应采取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危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措施。

3.3.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用品、装备、器具及设施的采购、配置和更新,安全生产环境条件的改善。

3.4.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辨识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因素,对可能造成工程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3.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由于技术和设施原因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因素及危及职业健康的因素。

3.6.在安全技术方面的科研、新成果和合理化建议。4.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编制的内容与管理 4.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4.1.1.各项目部在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4.1.2.各基层单位项目部以每月向公司安全部上报的计划产值为基数,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对照规定计提比例,分别计提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各基层单位各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台帐。

4.1.3.当月实际产值大于计划产值时,项目部应在实施过程及时按工程实际产值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追加。当月实际产值小于计划产值时,项目部可在实施过程按工程实际产值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核减。

4.1.4.公司资金中心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金额,先行予以支付。4.1.5.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由项目部统一管理与投入。当因特殊情况,分包合同中已包含安全生产费用时,项目部需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与考核。

4.1.6.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按照编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将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搭设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对防护措施实施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对拒不整改、擅自展开施工的,有权责令其停工,不听制止的要在一天内向分公司安全部门领导或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汇报,并有权拒签次月的安全费用计划申请。4.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坚持“专款专用”、“谁的资金谁使用”的原则,用于支付各基层单位的项目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4.1.8.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选定应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提出,对单项投入超过20万元或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当发现防护措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或未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不得开工,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擅自展开施工的,有权责令其停工,不听制止的,要在一天内向公司安全部领导或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汇报,并有权拒签次月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4.2.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及施工现场特点。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3.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预期效果。4.安全措施费用预算。

5.预计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4.3.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管理:

1.经批准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凡需要改变计划内容时,要专题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任意改变。

2.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工后,应组织技术、质量、安全、工程、材料、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和必要的技术性能鉴定。

5.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及费用按本制度规定执行。5.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5.1.1.购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5.1.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5.1.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5.1.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1.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各作业工种按照《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的相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1.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5.1.7.安全生产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5.1.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5.1.9.安全管理人员及隐患排查小组人员工资福利支出。5.1.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不在以上范围,由公司、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如: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6.分包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6.1.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方案,报项目部批准后实施,并由项目部支付所需费用。

6.2.分包单位施工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各项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和政府安全文件要求,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施工标准化工地标准或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6.3.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不服从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分包单位,对接到安全生产违章处罚通知书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签字、接收;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全措施费将扣回项目部。

7.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7.1 监督管理

8.1.1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职代会下达的产值指标及生产经营实际,按照不同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费用。各项目逐月按生产进度计划安排及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预算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报公司资金中心专户控制、专款专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报公司安全部备案。该费用的使用单位必须购置、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在财务管理中按照附表2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备查。

7.1.2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报销制,每月月末前各项目将当月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凭证报分公司安全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并将各项目报销费用清单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公司安全部结合各项目当月施工产值与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严重不足的,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核查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者视为安全事故依法依规对分公司、项目部责任人给予处理。7.1.3安全生产费用报销,外购物资及安全防护用品凭购买发票报销,租赁物资凭租赁结算凭证报销,教育培训、培训资料费用凭发票报销,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拆除的人工费用及文明施工费用凭按程序审核认定的结算凭证报销,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小组人员、现场保洁人员、现场保卫人员工资凭审核批准的工资表报销。

7.1.4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足额投入使用到位,不能按照规定提取标准比例投入者,年终余额部分将全部收缴公司安全部,并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7.1责任追究

7.2.1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7.2.2 项目部负责人应保证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受到当地政府、上级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项目负责人处两万元的罚款。7.2.3 公司安全部不定期对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引起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将对现场专职安全员罚款500元,同时对分公司安全科长罚款1000元,并有权拒签次月安全费用申请。7.2.4 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按规定比例提取,按规定范围使用,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将在下一个月扣除被骗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并按照骗取费用的5~10倍予以处罚。

7.2.5 如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者,除全部收缴余额部分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按照公司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分公司、项目部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3 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年度、月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清单台账,公司安全部、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附表

附表1:安全防护措施项目清单。附表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8.本制度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五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搞好本矿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本矿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本矿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劳资科应将安全费用纳入本矿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材料会计管理。

五、矿长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六、劳资科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矿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本矿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矿上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矿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我矿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确保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费用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视矿井安全评估等级按一(A级)、二(B级)、三(C级)、四(D级)四档(级)分别为吨煤6元、8元、10元、12元,其中各矿上交集团公司安全费用1.5元/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由煤矿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须在开户银行开设安全费用专存帐户,于每月终了两日内将上月安全费用及时、足额汇入安全费用专户,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必须使用专用帐本;

2、当年未使用完的金额可结转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3、当年安全费用不够时,可提前预支下一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支出;

11、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的费用支出;

12、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宣传费用支出;

13、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措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14、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安全奖励;

15、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负责。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对安全费用管理负总责,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局长(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矿技术矿长分别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措计划,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及安全费用情况,确定安全技措项目、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技措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矿技术科负责集团公司、矿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预算审核及工程验收与结算审查工作;财务处(科)负责工程结算审批;通风、机电、安全等业务部门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进行管理,负责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督促检查与工程验收。各相关部门必须配有人员负责安全技措工程管理。

第八条

安全技措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计划保质保量组织兑现,不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第九条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完成情况,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篇六

一、职责

(一)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综合管理,包括:预算编制;督促检查各单位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对各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含效果验证)。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审核,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帐户;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核算;参加对各单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工体检、意外伤害险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四)规划发展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以及工程项目、检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审核。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宣传、消防设施费用的预算、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察。

二、工作程序

(一)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

1、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应保证安全生产使用所必需的支出。

2、公司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基金),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的分解,由生产安全部牵头,根据各单位所报预算及历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确定。

3、外委施工(含检修)项目,按相关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由工程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生产安全部督促落实。

4、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转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各单位的内部安全绩效考核转入本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

(二)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1、各单位每年11月中旬,报次年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明细表与汇总表,交对口管理部门。

2、各管理部门每年11月下旬,组织次年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与审批,并报生产安全部。

3、生产安全部每年12月上旬,组织次年公司总体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报财务部审批。

(四)计划下达:

1、生产安全部每年12月上旬,向公司提交次年公司总体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报财务部审批,并经公司经理办、工会通过后行文下达。

2、各单位临时项目增补的使用(包含费用超支),必须向对口管理部门报增补计划,主管部室组织审查后下达相应计划,并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五)使用管理:

1、遵守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本着经济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效果评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组织厂、公司两级评审,项目实施后要组织验收和评估。

3、工程项目的安措费用单列,不得压缩,也不得挪作他用;经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使用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4、严格按项目使用,奖励基金只能用安全生产奖励。

5、严格按计划使用,严禁未审批超支使用,费用明显不足的,必须先经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增补预算后方可使用。

6、财务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专项帐户,负责费用预算及使用的审批。

(六)监督管理:

1、监察审计部牵头,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配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提取、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2、生产安全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使用中计划落实、效果验证的检查。

3、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职工代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费用(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并听取各级职工代表意见,向公司有关部门反馈改进意见和督促改进。

4、各专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管理及使用情况。

7.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篇七

1 影响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原因分析

1.1 医疗保险系统外的因素

1.1.1 人口老龄化

步入21世纪以来,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 全世界的医疗保险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尤其是我国作为世界人口第二大国, 所面临的问题将更加的严峻, 总的来说,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医疗费用增长会有以下两点影响。一是老龄人群的医疗费用支出较高。年龄本身并不会增加医疗费用, 但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 人们的健康水平会不断下降, 尤其到了老年之后, 其健康状况会比一般人差很多, 所以老龄人群的患病几率会比普通人的高出很多, 尤其是慢性病的患病率。而且由于老龄人的健康体质较差, 所得的疾病会更严重, 持续时间会更长, 因此所需要的医疗资源也就越多, 使得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也就更高。

二是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日益提高医疗需求。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 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 其主要的筹集对象为在职职工, 而退休职工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由于老龄化的进程加快, 退休职工的人数在所有职工中的比重明显增重, 这种现象表明, 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过程中缴费的人数相对总人数在不断减少, 另一方面, 由于退休职工的不断增多, 使用基金的人数却在不断增多, 使得统筹基金的支出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1.1.2 疾病谱的变化

上个世纪初, 急性和慢性传染病、营养不良及寄生虫病等疾病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凶手。但进入21世纪后, 随着人类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 在我国“疾病谱”最前列的疾病已发生变化, 心血管病、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已成为威胁现代人类健康的主要元凶, 这其中大半部分都为慢性病, 这也证明现在疾病谱中, 慢性病占了主要部分。慢性疾病具有病理复杂、病程长、难治愈等特点, 这些特点都会导致医疗费用的急剧增长, 给个人带来了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1.2 医疗保险系统方面的因素

1.2.1 医院方面

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医院属于公立医院, 医院的收益来源中, 政府的财政投入占很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补偿政策并不完善, 尤其是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贴更是逐年下降, 医疗机构的部分利益受到了损害,

由此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 一些现象和后果相继出现。一是医疗收费不合理。目前, 许多医院的收费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药品费用在整个住院全部费用中的比例较高。以药养医已经成为几乎所有医疗机构获得利润的重要方式, 但是以药养医带来的后果却是过于虚高的药品价格, 这些虚高的价格最终还是得由普通消费者来承担, 从而给患者带来了经济负担。二是过度医疗问题。过度医疗为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断的过程中发生了超出正常疾病诊断、治疗、化验、检查之外的医疗行为。现在医疗机构间的竞争非常激烈, 医院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必须购买大量的先进医疗器械, 但由于政府补贴不足, 为了收回成本, 所以要提高使用率, 将费用转接给患者来承担, 从而出现超范围检查。这种过度医疗现象既极大浪费了医疗资源, 也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1.2.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方面

(1)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我国很多地区的医保机构的人员较少, 但业务量却很大, 而且办公手段落后, 并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去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 而有些地区虽然具有较好的条件, 但是却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意识,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 药品目录的分类不合理。目前我国的药品目录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为临床常用药, 价格便宜, 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 但其中的利润不高;乙类为选择性用药, 价格较同类甲药品高, 但患者要自负10%-50%的药品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 某些进口乙类药品费用自负的比例甚至高达60%, 而且其中的利润率很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 由于治疗过程中专业性强, 涉及到有些复杂的医学知识, 医方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对称, 患者只能听从医生的安排, 而有些医生为了增加医院或自身的收益普遍会增加自费药、乙类药的使用数量, 尽量降低甚至不选择使用甲类药。这会严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

1.2.3 参保职工个人方面

医学属于专业领域, 大部分普通群众对其并不了解, 甚至缺乏一些最基本的医学常识, 所以在对待疾病的过程中会显得紧张, 导致其往往会认为医院越大越好, 用药越贵越好, 但他们并不确定自己是否确实需要。这不但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而且还浪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1.2.4 医疗保险政策方面

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发展了十多年, 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不十分完善。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医保基金的收支承担责任, 所以担心基金收支方面出现入不敷出的风险,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 很多统筹地区都比较谨慎。对统筹基金支付政策限制得比较严格, 有宽进严出的现象。还有些地区许多地区由于退休职工比例较大, 企业效益差, 职工平均工资较低, 统筹基金收缴压力很大, 为了保证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 在制定政策时对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设定较低, 设定起付线过高。

2 建议与对策

2.1 医疗保险制度方面

2.1.1 继续扩大医保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可以实现互助共济、统筹调剂, 分散疾病经济风险。医保统筹基金筹集越多, 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性也越高, 抗风险能力也就越强, 就越有可能降低自负比例, 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所以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更多的群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在城镇, 我们应该把下一步的扩大医保范围的工作重点放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上, 有可能的话最好能把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也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2.1.2 建立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体制。

中年之后, 随着年龄的增长, 人们的健康状况会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 逐渐变差, 尤其步入老年之后, 健康状况比普通人群差很多, 而且一旦得病, 疾病会更严重, 病程会更长, 特别容易导致残疾和死亡, 所以综合来看看病贵, 看病难的问题, 老年人更加严重。为了减轻老年人的个人负担费用, 同时也为了减轻老龄化对医保基金的负担, 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 我国应该建立独立的老年人医疗保障机制。如美国建立了专门的老年医疗照顾计划, 日本也在1982年专门为老年人群制定了《老人医疗保健法》, 还成立了专门的老年医疗保险基金。

2.1.3 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 现在的医疗技术飞速发展, 所以人们的医疗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地提高, 但是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责任是有限的, 为了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医疗消费需求, 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也就是说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 也还需要探索和研究出各种不同的补充医疗保险。

2.1.4 三改并举, 同步协调发展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医疗体制的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也必须同步进行。这三项改革是紧密相关的, 只有三项改革同时实行, 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缺少任何一项改革, 效果都会受到影响。

2.2 医院方面

2.2.1 改善医院补偿机制, 加大政府财政支持

政府要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大财政支持, 并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逐步消除以药养医的现状。应增加对医院的资金投入, 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逐渐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费用中的比重,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设备检查的使用率, 并逐步实现医药分家。

2.2.2 加强慢性病的预防工作

根据相关的研究证明所有措施当中, 其实预防的效果远远大于治疗的效果, 而且预防所需要的费用也比治疗费用低很多, 所以相比较来说, 在对待慢性病的问题上, 医疗机构应该多注重疾病预防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对此进行协助监督。

2.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方面

2.3.1 加强管理, 规范运行

一是要加强基础管理。所谓的基础就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医保工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因此, 完善医保政策体系和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就十分的重要。二是要加强“两定”管理。要严把资格认定关, 对具备资格的要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定点协议, 并监督其严格按协议执行。三是要加强“三个目录”管理。对各医疗机构的“三个目录”进行统一规范,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三个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其严格执行。

2.3.2 实现多元化的医疗费支付方式, 完善考核办法

建立“定额支付和总额预付相结合”等多种结算办法并举的复合结算机制, 实行立体化的费用结算, 充分发挥结算办法的杠杆作用。在改进费用支付方式的同时, 完善对医方的结算考核办法, 将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与费用结算挂钩, 加强对医方的考核监督力度。

2.3.3 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加强动态监控

(1) 加强业务流程与计算机信息的一体化管理。要将医、保双方的整个业务流程与现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机结合, 并不断补充完善, 争取做到“无纸化办公”, 实现快捷、方便、高效的目标。 (2) 强化对医疗费用的动态监控。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 建立起完整的动态监控指标体系, 对医、保、患三方的费用支出进行实时监控, 并将监控结果与费用结算相挂钩, 发挥监控的制约作用。 (3) 重视信息统计分析。建立相关部门, 对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对医保患三方在费用支出中地位及作用的变化情况要随时了解, 为保方的政策调整提供准确的依据。

2.4 参保职工个人方面

加强政策宣传, 使广大参保人员正确认识医保相关知识, 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 尤其是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的宣传, 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实行就医信息公开化, 强化患方的费用节约意识。

摘要:国家为了给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减轻职工的医疗经济负担, 从而制定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由于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化”程度日益加剧, 医疗保险政策的不完善、职工个人的意识不强等因素使得住院医疗费用增长, 其中个人住院费用负担也在不断的增重, 这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负担

参考文献

8.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篇八

【关键词】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 三个阶段 争议 建议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的三个阶段

2004 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 号)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 号)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作为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具体处理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金额时,应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008 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009 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中的争议

从上述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来看,表面上争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还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二是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作为负债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列示。但实际上焦点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还是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负债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列示问题也就解决了。笔者认为直接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在一定程度能产生所得税优惠好处,在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多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支出以丰补歉的作用。但直接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至少会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2.1从成本中安全提取生产费用

专项储备的方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精神不符,会带来煤炭成本不实,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企业科学决策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及其影响期间为基础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在权责发生制的条件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应先对象化为资产,然后再转作费用与收入进行配比,这对于正确计量不同期间的经营成果是十分重要的。从成本中提取安全支出储备的方法会形成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费用不配比,尤其是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保底,不封顶,在煤炭企业形势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有些企业提取标准过高,留存结余较大,某种程度上安全生产费用成了调节利润的手段,人为造成成本失真,不利于煤矿企业科学决策与可持续发展。

2.2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专项储备方法带来资本化资产后续计量困难,会导致煤矿企业大量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从成本中计提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冲减相应挂账金额,从财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在用,造成账实不符,给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带来不便。

2.3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不利于准则国际趋同和企业海外筹资

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虑,现阶段我国为解决煤炭企业安全投入资金来源问题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其他国家都不存在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问题。税前提取储备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企业按不同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股东权益存在显著差别,违背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对比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两家煤炭公司按照不同准则编制的两套报表不难发现,煤炭企业按国内准则计算出的利润明显低于国际准则下的利润。这进一步导致煤炭股的定价不仅低于国外同类公司的定价,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处于折价状态,直接影响到国内煤炭企业的海外筹资能力。

3. 两点建议

3.1取消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鉴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考虑煤炭开采安全问题突出、煤炭生产安全投入现状和新会计准则要求,从长期看,笔者认为应取消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这样,第一,可以解决煤炭企业采掘过程中安全防治的资金不足问题;第二,可以限制煤炭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水平,有利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加快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煤炭企业。

3.2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具体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支出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提取的安全支出專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此后该项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将安全支出专项储备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与之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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