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共8篇)
1.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篇一
申请质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份)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同意发起人股权质押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书;(2份)
5、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2份)
6、出质方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2份)和出质方股东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企业信息(由出质方所在工商出具)
7、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2份)
8、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9、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11、出质方股权托管卡及复印件;(或股权证)
12、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
1、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应法人单位公章
2、费用:股权质押费用按出质股数的千分之二标准收取
2.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篇二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 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依靠交易所的席位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的经纪业务更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业务。
2008年以来,随着市场行情的持续走低,经纪业务市场的日趋饱和,同质化竞争的无序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贡献度已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即便如此,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依然较高。2011年经纪业务占证券行业总收入比重为53%,证券行业收入靠天吃饭的格局没有发生改变。直接后果是在弱市环境下,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削弱。2012年上半年19家上市证券公司实现净利润117.6亿元,同比下降31.7%,利润总额仅为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净利润的十分之一。经纪业务急需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两年前融资融券的推出为陷于瓶颈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了一丝生气。2012年上半年,14家上市证券公司实现两融净利润9.92亿元,占比利润总额的10%左右,证券公司逐渐认识到创新业务在经纪业务转型过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今天,继转融通业务正式试行,隆重助力融资融券扩大业务规模,由证券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现已然成为时下行业内热烈追捧的一项创新业务。
二、我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股权质押业务
股权质押并不是一个新鲜词。目前许多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
1、以商业银行、典当行为出资主题的股权质押业务
由于这类股权质押属于场外交易,因此需要对质押双方进行公证,同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证券划转质押登记,手续较为繁杂,办理时间也较长,股票质押率较低,客户融资成本较高。以商业银行为例,质押成数大多以净资产为基础, 从审批到放款需要近一个月时间。由于银行贷款类业务种类繁多,而证券市场近几年持续萧条,出于风险控制角度的考虑,商业银行逐渐减少了对股权质押业务的受理。
2、以信托公司为出资主体的股权质押信托业务
股权质押信托的融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年利率高于商业银行。与前者相似,股权质押信托也属于场外交易,同样存在着放款效率低,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股权质押信托是目前金融市场中最主要的股权质押模式。截至2012年12月,上市公司共进行股权质押1844次,其中质押给信托公司的次数为826次,占比达到44.84%,已超过同期质押给银行的次数809次。质押股份的总数约为372.61亿股,总市值约达到5000亿元。
三、证券公司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具备天然优势
虽然较晚进入股权质押融资领域,对比商业银行、典当行、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却是天生具备了开展这项业务的多种优势。
1、更丰富的客户资源
证券公司主营业务即是股权的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流通,作为利润结构中的两大支柱业务,证券公司拥有来自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甚至资产管理业务庞大的客户资源。凡是涉及上市公司有股权融资的需求,证券公司能比其他金融机构更敏锐而全面地掌握客户信息,提供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服务。
2、更显而易见的潜在需求
股权质押融资的目标客户群为有中短期资金需求,希望盘活存量证券资产却又希望继续持有的群体。这样的潜在需求群体在证券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由于市场低迷,持仓深度亏损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二是不愿或不能减少持股比例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除了被动受理目标客户的股权融资需求,更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主动挖掘目标客户的业务需求,加速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
3、更便捷高效的融资通道
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信托公司,目前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只能在场外进行,这意味着不可减免的繁杂手续和中间环节,直接影响到放款效率。而证券公司能够通过场内交易通道, 与客户直接成为对手方。以现已广泛推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为例,客户在T日进行交易,T+2日就可以收到约定款项,这无疑是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市场份额的最突出优势。
4、更低廉的融资成本
目前约定购回交易的利息高于基准利率3个点,远低于信托平台动辄12%~15%的高额融资成本。随着业务发展,利息率还将有所下降。
四、初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指客户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标的证券。由于交易过程中标的证券发生了过户,所以严格意义上约定购回交易并不属于股权质押业务。但这项业务的问世为探索交易型证券质押购回奠定了前期实践基础,是证券公司拓展股权融资业务的一个重要类别。
1、约定购回交易的进展情况
对比现有的几种股权融资业务,约定购回交易具备以下几点优势:首先,约定购回交易为场内业务,客户只要提交业务申请即可,无须开立新账户,手续较为便捷;其次,客户T日交易, T+2日即可到款,资金到款效率比较其他股权融资业务优势明显;再者,融出资金没有用途限制更是这个业务一大卖点,对融出资金仅限场内交易使用的另一项证券公司股权融资业务———融资融券是一个重要的需求补充。
自2012年末上交所约定购回交易由试点转常规,客户参与此项业务不再需要考量账户开户时间和资产规模,交易最长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同时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也可以参与交易。截至2012年12月,拥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从最初的3家扩展至54家,待购回余额为63.94亿元,较业务初期放大了25倍。
2、目前无法突破的瓶颈
随着上交所约定购回业务常规化,深交所约定购回也于2013年正式启动,未来市场需求还将逐渐释放。然而业务总体规模的增长速度仍然低于预期值,主要是由于业务规则本身仍存在一些无法突破的限制,不能真正满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融资需求。
(1)融资期限较短,无法满足客户长期融资需求。约定购回交易的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解决客户短期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客户长期融资需求。
(2)机构客户交易解禁限售股,可能存在税务成本。对于机构客户,转让解禁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公司需向税务部门申请交易免税。由于该税务属于地税,而各省市税务部门对约定购回业务的理解和认识不尽相同,需要分别沟通和批示, 加上业务量较小,很难统一获得税收政策支持,无法保障免除税款。
(3)最大交易规模限制。虽然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已经准入参与业务,但是受到单只证券交易规模不得超过总股本5% 的规则限制,大股东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根本释放。
(4)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信息披露较为敏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需进行公告,这将不利于公司股价稳定,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大股东缺乏尝试新融资渠道的动力。
(5)业务规模受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净资本。约定购回交易的资金来源目前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而总体业务规模还受限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规模。除开几家大型证券公司,大部分中小型证券公司无法真正着力发展这项业务。
五、探索中的交易型证券质押购回
早在约定购回交易推出之前,多家证券公司就对质押购回业务表现出浓厚兴趣,并且纷纷向监管机构上报了各自的方案。但出于风险及监管考虑,最终不得不把规则设计为买断式购回交易,即上述约定购回交易。随着约定购回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交易所和部分证券公司再次投入研究,希望尽快推出证券质押购回业务。
除了标的证券在登记结算公司处为质押标志,未发生股份过户这一区别,证券质押购回的各个交易流程和约定购回十分相似,同时与存在种种缺陷的约定购回形成了几近全面的互补:其一,能够规避信息披露、交易规模等《证券法》规则限制, 有利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入场,无论其所持股份解禁与否;其二,质押期限将长于约定购回的待购回期限,从而吸引中长期融资需求客户的关注;其三,证券质押购回可以在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区间内部分解除质押,相比只能全部购回的约定购回交易显得更加科学合理;其四,证券质押购回的出资主体可能放开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引入转融资和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证券公司证券质押购回业务的正式推出,将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形成分庭抗礼之势。
六、证券公司开展交易型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前景光明
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客户资源,促进经纪业务转型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几年证券公司存量客户的交易活跃度下降,亏损持仓长期停留在账上,资产转移到银行理财、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渠道, 这对证券公司来说等同于流失了客户。而交易型股权质押融资可以激活客户持仓,增加资产流动性,让客户以更便捷的渠道获得低成本资金,以此提高存量客户的利润贡献度,同时又巩固了客户的忠诚度。另外,证券公司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共享客户资源。
3.股权质押能否安然? 篇三
大盘跌穿3000点之后,令上万亿规模的股权质押市场接受第二次考验。不少投资者关心股权质押是否触及平仓线,从而出现负反馈导致股市进一步下跌。
股权质押再引关注
近期,深交所一条“关注函”,再度引起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关注。
3月23日,深交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监管函显示,截至2016 年3月23日,大康牧业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2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8%,占鹏欣集团所持有大康牧业股份的比例为99.96%。根据公告,鹏欣集团主要是为融资而进行股份担保。
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深交所称,请公司确保在业务、财务及资产等各方面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的发生。另外,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请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3月14日晚间大康牧业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
消息一出,股民惊呼:停牌,原来如此。
其实,早在去年6月开始的暴跌行情中,股权质押业务就一度被视为系统风险点之一,甚至还被理解为是“千股停牌”的幕后“真凶”。而在今年行情逐渐平缓后,股权质押业务也丝毫没有冷却的迹象。
股权质押运用普遍
记者了解到,股权质押的快速兴起受益于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行情。数据显示,去年以来一共1397只个股合计发生了6944次股权质押,涉及1869.79亿股,涉及参考市值达到3.34万亿元。截至目前数据,仍有1356家上市公司合计1580.80亿股未解除质押,涉及参考市值达2.81万亿元。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但通常来说,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一般都要打折,即有质押率。目前,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主板为50%到60%,小盘股或优质创业板股票为30%到40%。在实际交易中,一般而言,警戒线和平仓线主要由资金方自行确定,从综合股权质押主要的资金方信托、银行和券商的标准来看,一般质押警戒线设定为160%,平仓线设定为140%。
假设股价为1元,质押率为4折,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则预警价=1×0.4×1.5=0.6元;平仓价=1×0.4×1.3=0.52元。当股价跌至低于平仓价时,质押方有权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当然,在股价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后,融资人如果不愿意被平仓,通常有三种选择:追加抵押证券、追加抵押现金和赎回质押股权;除此之外的第四个非正式“捷径”,就是停牌,毕竟当账面价值不再下降时,补仓压力也会随之暂缓。
股权质押与停牌是否关联?
如此说来,在此前“千股停牌”的大戏中,尽管上市公司的理由各有不同,但股权质押一度被视为是主因之一,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开的秘密”,也不无道理。
资料显示,去年7月7日当天一共有786家上市公司停牌,占A股上市公司近三分之一,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在当年内涉及了股权质押。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在股价快速下行时,股权质押客户会频繁接到追加抵押品的通知,如客户面临资金紧缺和已经大比例质押股权,这无疑是种巨大压力。他表示,不排除有客户会选择对上市公司施加影响、让股票暂停交易,毕竟这样可以让股价停止下滑,以避免触及警戒线,减轻追加抵押品的压力,不论对客户还是券商都是好事。
对股价影响几何?
那么,对于股民最为关心的股价涨跌,股权质押影响如何?
举个例子,假设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亿股,A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20%的股份,也就是1亿股。市场上质押率为40%,预警线160%,平仓线140%。
A股东要融资,想把自己的股份质押出2000万股换取流动资金。可现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只有8元钱,按照40%的质押率,只能换到2000万元×8×40%=6400万元。如果股价是10元钱,就能换到8000万元,多了1600万元。
于是,A股东想了各种办法,把公司股价从8元“管理”到10元,顺利完成了质押,换了8000万元流动资金。
可惜,好景不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开始连续暴跌,A股东心里有点着急,在心里默默算了笔账:预警价格=10×40%×160%=6.4元;平仓价格=10×40%×140%=5.6元。
某一日,上市公司股价跌至7元,离预警价格很近了,金融机构通知A股东补仓。A股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按照质押市值不变的原则,又给了金融机构857万股上市公司股票。
可是,市场依然不见好转,上市公司股价仍然在下跌,A股东只能一次次地补仓,很是被动。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A股东决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阻止股价下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停牌,阻止股价下跌;在停牌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复牌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拉升股价。
最后,A股东坚定的护盘决心给市场注入了信心,终于抑制了股价下跌,A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前,大股东为了以相当的股份获得更多的贷款,可能会拉升股价,进行市值管理;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采取停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停牌是把双刃剑,虽然短期可以抑制股价下跌,但也使公司股票失去了流动性,不能频繁使用;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市场管理手段来保护股价,股民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判断股价的走向;而如果股价跌至平仓线以下,大股东没办法补仓,又没钱偿还贷款,所质押股票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金融机构抛售时,是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类股需注意潜在风险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数据,截至1月28日,证券公司开展的场内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融资余额为7000余亿元,整体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约249%,股权质押强制平仓线,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余额为200余亿元,多数借款人通过追加担保物等措施消除了平仓风险。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违约处置一般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司法过户等方式进行,对市场影响有限。虽然此项业务目前总体风险不大,但也要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控制可能的业务风险。
市场人士认为,每逢出现大幅下跌,股权质押的堰塞湖都是悬在A股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剑,为防止后续质押股权“地雷”爆发,投资者可以时时关注上市公司对于质押情况的公告,未来是停牌、补充抵押物还是增持、回购等方式稳定股价或是其他方式处理,都可以作为买入或回避的参考。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股权质押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比较低,但短期仍需要注意以下三类股票潜在风险:
一是质押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较大的个股。因为此类股票一旦被强平,会有巨量股票被抛售,容易引发资金踩踏。
二是质押股份占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个股。在股票质押出现风险时,补充现金或增加股票质押都是常见的做法,但如果股票质押占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则可能会使得质押股东无法通过继续质押股票方式获取足够保证金。
三是质押股份股价跌幅较大的个股,容易触发警戒线或平仓线。
4.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转让质押) 篇四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5.股权质押协议 篇五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出质人): 住所: 身份号码:
乙方(质权人):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鉴于,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是深圳市米诺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米诺奇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甲方与乙方、米诺奇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承继米诺奇公司对乙方的债务,即由甲方代米诺奇公司向乙方偿还原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尚未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万元。
4、甲方同意按照上述《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对其上述债务进行担保。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平等、诚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出质人:
2、质权人:
3、债权:指乙方拥有的对甲方的债权,即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万元。
4、质押股权:【】持有的【】的全部股权,即【】万元认缴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权作为乙方拥有的对甲方的债权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甲方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权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借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借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借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4、如果甲方质押股权不足以偿付乙方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质押物作为补充担保。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1、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还款的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出质人委托一家相关评估机构,且是质权人认同的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出质人委托一家相关拍卖行,且是质权人认同的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 2 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或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权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有关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有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2、质权人向出质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在甲方股权质押期间,不影响甲方在【】持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为便于甲方与【】股权融资与企业发展,本次质押不做公证处公证以及工商变更登记。
(2)质权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质权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质押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履行完毕都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出质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出质人因就解除质押股权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质权人有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一旦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资料提供给出质人并允许出质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7)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还清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本协议及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有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签发给出质人的有关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七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的终止:(1)在甲方如约向乙方偿还所有债务时;(2)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确保其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时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其它任何一方造成损害,不得影响受损害方在本协议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不得视为受损害方同意其违约行为,亦不构成受损害方放弃对违约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5(本页无正文,为【】与【】之《股权质押协议》签署页)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6.股权质押风险分析 篇六
但是,股权不具有物质承载性和可真实占有性,它只是根据法律而设的一种无形权利,因而在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可能直接影响质权的效力,最终使得质押的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不能充分保护质权人利益。本文将针对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极其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的股权价格由于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响,波动性很大。另外,股票质押后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及当质押标的所在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标的所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我国法律以登记作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双方除了要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外,还应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双方之间股权质押关系的发生同样除了有书面合同之外,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虽然是一种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所以这种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另外,由于质押登记并非冻结,出质人在出质后仍可能将股票转让,其对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保障将大大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3条第3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既没有向中介机构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也没有要求出质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也就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若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私自将登记事项予以删改,然后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重新质押,就会严重威胁质权的实现。
4.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可采用三种方式: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出质股权、依法变卖出质股权。其中折价清偿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债权已到清偿期后订立折价协议,而不能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拥有,因此质权实现的效果与事后谈判的能力息息相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折价协议,由于质权人并不占有质物,就不能采取直接拍卖或者直接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于是只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效果一般较差。另外,质权实现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繁多,比如:股东优先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结果等种种银行不可控制的干扰都会影响到股权最终能否实现与最终实现的效果。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二、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股权质押贷款方式,改善银行资金运用效率和信贷资产质量,提高股份制企业融资渠道和经济效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建议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为原则。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为维护债权行权益,银行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1)PT、ST类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我国《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
(3)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出质;但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质,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质押无效。
(6)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7)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以防止股权被再次质押或转让。为稳妥起见,银行在放款之前还应聘请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3.准确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难点。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是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的每股净资产和质押股权评估值。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4.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质押率应控制在50%左右。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影响质押物价格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银行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若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比如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押权价值在合同期内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贷款,应定立质押物价值“一年一定”条款,明确跌价至警戒线以下时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方案。
现有的股权质押贷款制度虽然制定了风险防范机制,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机制,有助于对股权质押风险的控制,但由于该办法仅适用于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质押,因而无法对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进行规范,给予全面的法律保护。建议以现行的担保法律制度为依据,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所有股权质押的《银行发放股权质押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对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控制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安全。
5.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对设质行为的管理,保障银行的权益由于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所以应在事前完善合同条款,约束出质人的经济行为。如:在出质人义务中应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馈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另外应该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债权银行的书面同意;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之前应书面告知债权银行,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针对银行不能参与企业经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债权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银行对质押物进行监控。
我国股权质押的生效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可这种方法使质权人无法占有股权凭证,对质权人极为不利。由于纸质股票和出资证明书的存在,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生效以书面合同、设质背书以及股权凭证的交付为要件,若此.质权人便享有留置股票和出资证明书的权利,使出质人客观上失去了将股票再次设质的可能性。对此,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改进尝试,该办法第18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建议《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做适当修正,使质权人享有股权留置权,给出质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6.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在短期内,建议建立类似于沪深股市的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市场并使国有产权交易统一于沪深股市,形成公开的竞价机制,消除市场之间的人为分割,培育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竞争。长期内,可以考虑在完善国有产权拍卖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专门进行大宗企业股权交易。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股权通过上述交易市场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以弥补债权,为银行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对企业和商业银行来说,股权质押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源于其本身的特点,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所以,设质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质权人如果能充分认识股权质押的风险性,在具体设质过程中就能自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否则,一旦疏漏,往往会前功尽弃,无法实现债权,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济于事。
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二、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
三、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出质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四、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7.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篇七
股权质押的优势在于, 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变现性, 不仅能够债务融资而且还维持了大股东的持股地位。股权质押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被质押的股权在质押后仍由原持股人所有 (除非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 股东在质押期内仍然享有投票权、 收益权等。 艾大力、 王斌 (2012) 指出, 股东借助股权质押融资将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上的“静态”长期股权投资变现为“动态”可用资本, 使财务资源的杠杆效应充分发挥, 可以说是一种将“经济存量”转换为“经济能量”的有效财务决策。
股权质押之所以受到青睐,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给控股股东带来了正面收益。 关于股权质押的动机研究, 高兰芬 (2002) 指出质押的动机有三种:投资目的 (有投资机会但无借款渠道) 、 投机目的 (护盘或炒作股票) 、现金增资 (质押取得资金用于买新股避免股权被稀释) 。 另外, 也有为了规避股权转让限售期和转让份额的限制, 转移股权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 加上近年来银行、信托、券商对股权质押融资提供的平台越来越方便, 中小企业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呈现火热状态。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使货币乘数成倍放大, 但是也相应加大了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 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当股东因质押到期时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可能造成股权被冻结甚至被拍卖, 产生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 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战略与管理的持续与稳定。 二是可能导致大股东“二次圈钱”, 在收购公司股权后, 大股东将收购来的股权抵押给银行, 其借贷来的资金往往超过收购金额, 使大股东几乎不需花费任何收购成本就拥有企业资产的支配权, 进而可能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将会使债权人、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大股东自身来说, 其面临着债务违约风险和质押股权价值下跌风险。 所以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发生后, 大股东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潜在的对被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 这种影响激发了众多学者的研究。
三、 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与公司绩效研究
(一) 早期研究
国外对股权质押的研究较早, 国内学者涉足的晚一些。 基本上都以代理理论、大股东行为理论为分析框架, 主要从质押所引发的代理问题进行分析, 认为质押加剧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倾向更为明显。研究路径大致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代理冲突及利益掏空———公司业绩”等。
Chen and Hu (2001) 首次以投资机会较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 指出股权质押增加了上市公司风险。 在经济景气好的时候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但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 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
Yeh等人 (2003) 得出, 股权质押会导致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加大, 带来严重的代理问题。 股权质押比例越高, 公司价值越低。
众多研究发现, 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沈仰斌、黄志仁 (2001) 研究发现, 股权质押利用融资杠杆的信用扩张作用, 造成公司股价与大股东私人财富间的关联性成倍数增加;在公司股价下跌时, 董事、 监事面临追加抵押物的压力, 董事、监事可能为了个人谋取利益, 利用其控制权侵占小股东权益而引发代理问题。 谢金贤 (2003) 得出内部股东的质押比率与公司绩效间显著负相关。 郑雪迎 (2003) 通过案例研究得出,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融资的同时, 又利用自身的大股东身份, 通过占用、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掏空上市公司, 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王克敏、蔡新颖 (2004) 通过研究大宗股权变更的短期与长期效应, 同时发现了股权未被质押的上市公司绩效改善比股权发生质押的上市公司高。李永伟 (2007) 研究发现, 股权质押促使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程度更加严重, 会降低公司价值, 给公司经营绩效带来负面影响等不良的经济后果。
(二) 近期研究
郝项超、梁琪 (2009) 按照国有控股、 私人控股和多公司控股划分最终控制人的类型, 在实证研究中, 运用面板数据的嵌套模型研究最终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影响机理是: 最终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加剧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 进而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分歧加重。 并且通过弱化最终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效应和强化堑壕效应来损害公司价值, 在私人控股公司中这种效果更为显著。
何娜娜 (2010) 借助资金占用作为中间变量, 研究了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讨论了股权质押后, 控股股东对股权拥有了选择权: 偿还贷款来赎回股权或者逃避债务将股权变相转让给银行。 当质押股权的价值低于质押贷款金额时, 必然会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动机。 控股股东会利用所拥有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 所以股权质押会加剧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和掏空, 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
王斌、蔡安辉、冯洋 (2013) 从大股东作为独立法人、自身经营管理者这一角色为出发点, 基于 “大股东自身行为———上市公司传导与作用机理———上市公司影响”的研究思路, 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这一 “自身财务行为” 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具体研究路径是“大股东性质———融资约束及股权质押融资———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业绩”, 认为有关研究中利用两权分离度这一中间变量来解释大股东行为是不可行的。股权质押也不一定必然驱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掏空”。实证结论主要是:民营大股东比国有大股东倾向于股权质押融资。 与国有大股东相比, 民营大股东在质押股权后, 因担心控制权转移风险从而有更高的激励来改善公司业绩 (股权质押率与业绩改善正相关) , 这一结论与以往恰恰相反。
四、现有研究不足与展望
(一) 研究主体的选择
在研究大股东行为时, 上述研究大多从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出发, 有的学者以“控股股东”, 有的以“第一大股东” 来研究, 在金字塔结构下, 有的以“最终控制人”, 有的以“实际控制人”, 还有的以“终极股东”来研究。但是在大股东股权质押中, 实际上是控股股东 (即大股东、直接控制人) 而非实际控制人 (终极控制人) 发生了质押上市公司股权这一行为。所以这些概念和选取数据会有差异, 造成有些实证结果之间的不可比性, 不利于后续学者的研究。
(二)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上多以静态研究为主, 以股权质押比率为自变量, 以公司绩效为因变量。 今后研究中可以多采用动态研究, 比较同一上市公司在股权质押前后的绩效变动, 而不是对比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与没有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绩效。 这样得出的结论会更加准确。
(三) 研究角度
在总体研究角度上, 针对大股东自身财务行为对上市公司绩效方面影响的文献很少。 今后可以以大股东自身行为而不是大股东控股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为核心展开。
(四) 研究结论
研究中多注重验证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绩效产生的负面影响, 是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但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后是否会带来积极面缺乏研究, 如是否有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动机、时机和途径。 另外, 如果能在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下将掏空和支持行为同时纳入, 来研究大股东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挑战性的课题。 因为大股东在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后, 消除控制权转移风险的唯一途径是增强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其有两种不同策略的抉择:第一是积极策略。大股东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 通过努力改善公司治理和管理、 提高上市公司业绩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从而在上市公司获得与现金流权对应的控制权共享收益, 展现积极、理性的一面。 第二是消极策略。 大股东可能为了急于还款规避风险, 而变得消极和不理性。通过不正当的资金转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司, 最终取得与其控制权不相匹配的私人财富。 两种不同性质的策略对上市公司产生的经济后果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最终结果如何需要重新检验, 尤其应该对民营大股东占多的中小板股权质押市场作为样本研究。
(五) 内生性问题
现有文献都没有注意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的内生性研究, 一般认为, 在上市公司绩效不好时, 股东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而借股权质押来变现。 这也是个有待研究的课题。
摘要:纵观以往学者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研究, 主要是采用代理理论分析框架;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作为股权质押的出质人, 研究股东对被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是否有侵害行为;研究内容主要有股权质押动机、风险及风险应对中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得出的实证结果多为负面影响。本文认为, 由于研究思路限制, 大多从股权质押行为这一视角得出大股东 (特别是民营大股东) 是“利益掏空”的代名词是值得商榷的, 值得进一步研究验证。
关键词:股权质押,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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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篇八
但公司多年来采取快速扩张策略,导致资金链趋紧,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今年8月作出惊人举动:其一举将名下全部股权质押出去,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庞庆华质押100%股权融资
今年8月15日,庞大集团的一则公告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公告显示,8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将其持有的该公司68145万股限售股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开行及其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解除日为2018年12月30日。
从公司财报中披露的数据可知,庞庆华此次质押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庞大集团的全部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5.99%。
按照质押当日的收盘价5.81元计算,该部分质押股票价值为39.6亿元,按行业内一般折扣率5折计算,此次质押所获授信金额约为20亿元。
对于一家去年营收超过500亿元、曾被称为“国内第一汽车经销商”的庞大集团,如今为何要为区区20亿元赌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身家?答案就是,缺钱。
据庞大集团今年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已攀升至上市以来历史最高点84.21%。其负债总额已达502亿元,其中439亿元(占总负债的87.4%)为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与应付票据组成。这项负债需要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
由于资金短缺,公司不断融资。2011年4月上市时,庞大集团共募集资金63亿元,是当初计划募资额的3.4倍。但上市融资后半年,其又推出了22亿元的公司债。今年8月又提出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对于此次大手笔的股权质押,记者多次致电庞庆华,但其手机一直未能接通。
逆势扩张致经营亏损
庞大集团“庞大”的资金缺口,与其快速扩张不无关系。
近年来,公司不断大规模扩张。其去年与瑞典萨博汽车公司签订销售协议,支付4500万欧元向其购买萨博品牌汽车。但后因萨博汽车破产,公司支付的4500万欧元无法收回,已不得不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2011年,公司还收购了林志斌控制的七家汽车销售公司,耗资1.6亿元。2012年庞大集团继续与新星汽车公司合作,在国内12个城市设立12个奔驰专卖店,而前期10亿元建店资金全部由庞大集团承担。据公司财报统计,2011年庞大集团分、子公司总数较2010年末增加328 家,2012年中期又较2011年末增加了107家。
在快速扩张同时,公司的人工成本也大幅增长。2012年前三季度,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6.8亿元,同比大增30%。
当庞大集团马不停蹄地扩张时,最令投资者担心的事情发生了。今年三季报显示,公司首次出现亏损,亏损2.8亿元,净利润增速同比下滑140%,当期营收同比仅微增3%。与此同时,存货却比去年三季度增长了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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