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24-08-13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共16篇)

1.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一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函[1998]137号批准,199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号令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用水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蓍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据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 城市 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吕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 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 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本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苊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0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寻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帛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经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同建设行政主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二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0日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内容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 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 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 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 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促进治污减排, 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 明确目标, 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 精心组织, 全面部署,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 “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 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 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供水管网改造, 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海水利用等, 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 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 以节水促减排, 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

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 以限排促节水, 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 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 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 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 提高用水效率, 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 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 (单位) 和节水型小区创建, 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 坚持人水和谐, 促进科学发展。

各地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 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 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 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 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 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 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 坚持科技创新, 提高城市节水水平。

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水资源;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影响因素;水价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1引言

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部分,2012年昆明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已占到全市用水总量的58%。昆明是一座典型的资源型和水质型缺水城市,是全国14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三年连旱,水资源供需矛盾问题突出,严重制约着昆明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把握城市居民家庭用水行为规律,是估算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潜力、合理规划城市水系统的关键。

2 数据来源

数据主要包括2部分,其中人均年用水量和水价数据来源于昆明市自来水公司,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收入情况数据来源于《昆明统计年鉴》。

3昆明生活用水需求现状

3.1昆明供水现状

昆明市供水总量10年间不断增加, 2010年最高达到 39629.25万吨。而生活用水量从2002 年的14718 万吨上涨到2009年的16393万吨,增长率为 11.4%,而且生活用水量在总用水量中所占比重也逐年增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用水需求将进一步增大。

3.2昆明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发展概况

昆明居民用水总量是在增加的,从2002年的14718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15469.44万吨。与此同时,昆明人均生活用水量整体呈下降趋势,10年间,昆明年均用水量从89.47吨下降到56.31吨,降幅为37.06%。人口的快速增加导致人均用水量降低,人口从2001年的205.6万,增加到2010年的274.7万,增幅为33.61%。快速增加的城市人口与水资源匮乏形成较大矛盾。

图1 2001年——2010年昆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

4.水价对用水影响分析

4.1水价与收入

水价作为商品水的经济杠杆,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供需矛盾的调节有较大影响。可利用居民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来评价居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从而研究水价对居民用水需求的影响。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占可支配收入的2.5—3%较为合适。

表2 昆明市自来水水价调整表

项 目居民生活用水

2007年7月1日前/元2.80

2007年7月1日起/元3.20

2009年6月1日起/元3.45

表3 昆明市水费支出费用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年份水价(元)人均生活用水量(吨)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2006年1.845.2410766元0.76%

2007年2.826.4112083元0.61%

2008年3.230.1114482元0.67%

2009年3.4542.7916496元0.89%

2010年3.4537.5418876元0.69%

从上可看出,目前昆明居民生活用水的费用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较低, 0.7%左右。2007年7月,水价由1.8元提高到2.8元,涨幅为12.5%,昆明市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所占比例从2006年的0.76%降到0.61%,而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则由10766元涨到12083元,涨幅为10.33%,水价涨幅大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水价的上涨使得居民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节约用水,水资源浪费现象也随之减少,起到了抑制用水需求的作用。

2009年水价从3.2元涨到3.45元,水价涨幅为7.8%,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为19.85%,明显高于水价的涨幅,人均年用水量从30.11吨上涨到42.79吨,水价的上涨不能使居民对节约用水产生足够的重视,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用水需求随之增加,因而水价的对居民用水需求的作用得不到体现[8]。但只有水价的涨幅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水价所起的调控作用才会显现出来。

5 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水价对居民用水需求有着较大的影响,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费支出系数是必要的,能起到抑制消费的作用。然而不能简单的提高水价来调控用水需求,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提高水费支出系数将加大其经济压力,可能造成生活困难,不利于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而阶梯水价的实行,既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又能对高耗水家庭起到抑制过度用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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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绍春. 昆明城市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探析[J]. 水利规划与设计,2013,06: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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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昆明统计局.昆明统计年鉴(2002-2010)[M].2002-2010.

[5]张媛媛. 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因素研究[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2.

[6]刘卫国. 试论南水北调一期工程受水区多水源水价模型[J].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11:45-47.

[7]聂欣岩. 河北省城镇居民水价承受能力分析[J]. 中国水利,2007,16:52-54.

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四

在水量不变的情况下,要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良好的水环境,必须建立节水型社会。其中包括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工农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方方面面,大力提高水的利用率,要使水危机的意识深入人心,养成人人爱护水,时时、处处节水的局面。

真正节水

5.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 篇五

今年是第20个“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本次宣传周的主题是“建设节水型城市,改善城市水生态”。由于这一活动契合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所以水利部门非常重视,一个时期内,围绕着“节水减排”组织了许多宣传活动。工业供水场在水利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积极参加活动的同时,将“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理念也融入到实际工作当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现总结如下:

第一,积极参加了水利局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日常宣传。

第二,通过在供水场举行会议,开展节水主题讨论等活动,大家一致认为在日常工作

中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积极向用水企业推销来自地表的的工业用水,让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工业用

水的便利、环保和相对廉价。促使企业多用工业用水,也就意味着减少地下水的乱挖滥采,从而为县城“清水润城”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2,坚持以节约用水与防治水污染并重的原则。田庄水库是工业供水场的水源地,也是涵养整个沂源县城地下水的重要源头。没有田庄水库的洁净水源,“改善城市水生态”便只是空谈。所以,加强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可以并行不悖。为此,工业供水场必须配合水库有关部门,时时监控水库周边企业的废水排放,保证水库为县城居民贡献一片碧水蓝天,保障供水场为用水企业提供优质的清水。

3,加强供水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保证安全供水,减少供水运行损失。

第三,在县城繁华街道,摆放宣传牌,散发节水宣传材料,讲解节约用水知识,配合水利部门,加强了宣传力度,使“建设节水型城市,改善城市水生态”成为全县市民的共同心愿。

6.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总结 篇六

学校少先队大队部也向全体队员发出“节约用水 从我做起”的倡议。倡议大家节约用水。用水龙头洗手时,水流不要开得过大,用完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等。倡议各中队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带动身边的人也来节约用水,让家长也参与到节约用水的活动中来,养成节水的习惯,加强水的循环利用。

鉴于学校濒临尖岗水库,为了有效保护水资源,张砦小学还开展了“为废旧电池安个家”的活动。大队辅导员向队员们讲解了废旧电池的危害,要求大家不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不乱丢废弃物等,以免造成对地下水资源及土壤的污染。

7.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篇七

如果世界没有了水,地球就会干裂;如果没有了水,我们人类就可能渴死;如果没有了水,就没有了我们这个美丽的世界。请每个人节约用水,个个珍惜水资源,珍惜大地母亲的每一滴眼泪。

水,在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比如洗菜时要用水,洗衣服时要用水,渴了的时候,更得有水。假如,我们过着没有水的日子,那该怎样活下去呢?然而,很多人却不珍惜水。在我们同学中,许多同学把用水看作微不足道的“小事”。洗块抹布,也是洗了又洗,搓了又搓,还有的干脆请水“帮工”,把拖把放在水龙头下让水冲洗,水珠都溅到离水龙头一米以外了;另外有些人,洗衣服,洗手,从洗到结束一直开着水,是有手开水龙头,无手关水龙头,自来水成了“自流水”、“常流水”,无数水费岂不是也流向汪洋的大海了吗?其实节约水资源方法很简单,每次淘米用过的水,可以用来洗青菜;洗衣服用过的水,可用来冲厕所,洗碗的水可以用来浇花等。

我们要知道,水不会“自来”。一滴自来水,要经过滤、消毒、送水等一系列生产过程才能“来到”用户这里,这中间要付出工人多少心血啊!我们现在不珍惜水,对得起生产水的工人吗?真可谓“谁知管中水,滴滴皆辛苦。”如果,我们毫无节制的用水,岂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虽然国家现在很发达,但是,我们更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美德,让他们尽可能在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要以为勤俭节约是小气、土气、不大方的做法。勤俭节约同时也是一个人思想品德的重要体现。

但愿每个人都在节水方面来一个“小题大作”,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太原市和平小学五年级

8.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八

1、人水和谐生态美,城市发展须节水

2、推进城市节水,保护水系生态

3、严格水资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

4、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5、人水和谐生态美,城市发展须节水

6、珍惜每滴清水,建设美丽城市

7、兴节水风走复兴路圆中国梦

8、让城市因节水而美丽

9、倡导依法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持续发展

10、节水与减排齐飞,清水共蓝天一色

11、节约用水,重在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12、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13、推广使用再生水,治污节水又减排

14、珍惜每滴清水,拥有美好明天

9.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篇九

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

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实现零增长。农业灌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

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取水超过30不到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取水量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0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节约用水(对口快板) 篇十

过去我经常浪费水。

乙:浪费水,可不对,

每一滴水都珍贵,

生命之源来自水,

世上无水全都毁。

甲:山若无水树不绿,

江河无水不秀美。

乙:人畜无水难活命,

干旱渴死变成鬼。

甲:西南五省遭旱灾,

禾苗不长起尘埃。

乙:七八个月不降雨,

江河水渠干见底。

甲:旱田水田都干涸,

土壤裂纹变硬壳。

乙:水井水窖干见底,

人畜饮水难提取。

甲:人没水喝难活命,

急坏了旱区老百姓。

乙:支书、村干、众党员,

四处找水走在前。

钻山洞,攀山岩,

挖沟修渠引甘泉。

甲:山村寨子仍缺水,

全靠驮水、背水、外送水。

乙:中华民族是个大家庭,

一方有难,八方来支援。

甲:武警官兵消防队,

开车送水不怕累。

乙:解放军,钻井团,

抗旱打井克万难。

甲:为让孩子喝上水,

全国捐助解困危。

乙:团中央,少工委,

哥哥、姐姐都捐水。

叔叔、阿姨齐出力,

坚定信心不气馁(něi)。

甲:寄宿学生每天只发一瓶水,

实在渴急抿抿嘴。

乙:懂事的孩子疼爹妈,

省下瓶水拿回家。

爹妈喝上点滴水,

甭提心里有多美。

甲:干旱之时水珍贵,

有水时候别浪费!

每天每人节省一滴水,

汇成小溪景色美。

乙:人人节省一瓶水,

汇成江河流南北。

甲:人人节约一桶水,

波涛滚滚田野美。

乙:13亿人都来节约水,

天也美来地也美!

甲:浪费水,是犯罪,

想起这事我惭愧。

我时常忘关水龙头,

让洁净清水白白流。

认为跑冒滴漏是小事,

这事做的太不对!

乙:这种想法真遗憾,

过去我也这么干。

甲:低碳生活大减排,

保护环境扫阴霾(mái)!

乙:治理污染爱护水资源,

丰衣足食笑开颜!

合:你节水,我节水,

人人都喝幸福水。

11.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篇十一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12.石家庄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十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已经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用水方针,以提高用水效率为目标,统一调配地表水,严格控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园林、城管、质监、农业、林业、环保、卫生、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市和县(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单位依据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向其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并定期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考核、调整情况上报节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其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户违反节水规定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十条 用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供、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供、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取水计量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户)有两类及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该单位用水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洗车服务、景观环境用水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地表、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

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取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进行定期考核。

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并按下列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取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再生水及雨水利用

第十六条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是指污水的收集、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再生水主要用于生活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十七条 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商场、办公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鼓励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住宅小区等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鼓励连片居民小区集中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第十八条 应当建设但可以使用其他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供水的,经节水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但须配套污水再生利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的价格应当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三条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化验。

节水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生活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工业生产等用水,应当首先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再生水。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暂不具备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条件的,实行再生水配送制。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或地下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第二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再生水与雨水的输配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和其他明显标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未提交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水循环及重复利用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水项目的资金补助以及城镇供水水质督查、检测等。具体办法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第三十四条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以地下水、自来水为原料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同时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积极推广应用微滴灌、管灌、膜下沟灌、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大水漫灌,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和新建农业灌溉水井,在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节水措施。已建成的农业灌溉工程应当有计划地完成节水改造。

第三十七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节水灌溉试验,推行灌溉计量用水,安装计量设备,逐步完善计量措施。利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备。

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制度和农田节水灌溉智能监测控制系统建设,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

第三十九条 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实行用水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支持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管水组织依据章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基层管水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承办有关节约用水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用水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控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

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或者节水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游泳池、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

按照前款规定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的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损坏或者拆除。第四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推荐国家公布的“节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管网和消防栓、消防水鹤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如实记录巡查和维护管理情况,提高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及时改造更新老、旧管网和设施,降低供水管网的漏失率。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第四十五条 节水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建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每4年进行一次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三)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加强节约用水的内部管理,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产品、设备、工艺,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第四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候机厅、旅行社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整合节水科技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节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水管理、内部管网及设施运行等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五十一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停止运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1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十三

关键词:水质控制监测排污方法

0 引言

城市供水企业将“安全供水、水质第一”作为指导思想是毋庸置疑的,供水水质是企业优质服务的主要指标,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与水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对外开放的环境,同时是衡量这个城市品位高低和一个供水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是供水企业和全体职工追求的崇高目标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1 水质监测控制管理

1.1 水源管理 原水是供水企业产品的原料,水源水质的优劣是直接关系到供水水质的好坏。各地都建立了水源保护区,并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了相关的水源卫生防护的法律法规。但搞好水资源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并非能靠一个地方的几个文件就能万事大吉,要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去努力维护和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综观十多年来的水源水质恶化,全国大多数城市被“资源型缺水”或“水质型缺水”、或两者同时存在所困扰,成为供水企业的一大“难点”。一旦水源被污染到无法生产经营时,只能由政府指令。

供水企业出于无奈,迫不得己化大力气(耗费巨大物力、财力、人力和日常管理精力)采取“水源逃避”政策。如果走此下策“一劳永逸”倒也情有可原,还算幸运。可是,事与愿违,事实证明,许多地方和供水企业,并没有就此高枕无忧,水源的二度污染、管理困难。成本剧增和亏本经营等不良后果接踵而来,最终受害倒霉的仍是供水企业。在全国、本省和大庆市发生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所以,供水企业要面对现实,首当其冲,主动积极地站在保护水源、呐喊在第一线,使当地政府和全社会支持关心这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

1.2 化验管理 水质化验是履行水质把关的职责,以前通常把化验员比喻为水质“哨兵”,光是起监视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在大、中型供水企业有正规的“三级检验”,制度健全、设备齐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笔者认为,这些企业的厂部化验室,特别是中小型水厂的化验员,应起到制水厂在水质管理甚至净化技术上的参谋和侦察兵的作用,利用检测手段和实验试验数据,指导生产服务车间(班组)的特殊功能。全面质量管理才能确保各个工序、环节,保证产品最终质量,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尤其作为自来水这个特殊产品,是在生产过程中实施的,确保各个工序中的水质内控指标是极为重要的,及时发现净化设施的缺陷,指令调节药量投加量。分析判断果断处理,预防水质超标发生。

2 解决水质问题的根本途径

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有两种途径:①保护饮用水水源;②强化水处理工艺。从总体上说,我国水环境质量短时期内还难以改善。对饮用水水质要求越来越高,要从污染水源获得优质饮用水,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强化水处理工艺,即采用先进的水质深度处理技术。现简要介绍如下:

2.1 氧化法

2.1.1 臭氧氧化法(O3) 臭氧(O3)的氧化能力比氯强,能杀灭细菌,能迅速而广泛地氧化分解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有效地除色、浊、嗅味,除铁锰、硫化物、酚、农药等,但臭氧的氧化很难达到完全矿化的程度,过程中对紫外光有强吸收性的大分子往往被氧化成小分子。近年来,水处理工作者开始研究应用臭氧氧化与其它方法联用技术。

①臭氧——生物活性炭技术(O3—BAC技术)。实践证明,O3—BAC技术对去除水中COD、色度与嗅味、酚、硝基苯、氯仿、六六六、DDT、氨氮、油、木质素、氰化物等均有明显效果,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净化后的饮用水能完全达到国家标准。

②臭氧——过氧化氢混合氧化(03—H2O2)。臭氧氧化有两种:①臭氧分子或单个氧原子直接参与反应;②是臭氧衰减产生的羟基自由基(.OH)引起的。.OH是水中氧化能力最强的氧化剂,对有机物常常无选择性且可完全矿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将臭氧与过氧化氢混合,可以生成.OH。

③臭氧——辐射技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γ射线或加速器产生的电子束对水进行照射处理,分解生成.OH.e-等反应性很强的活性物质,与水中微量有机物反应,氧化分解成CO2和H2O。辐射与臭氧联用可降低成本且臭氧在辐射条件下可产生连锁氧化,大大提高处理效果,且该技术适应广泛的pH值和温度范围,对浓度很低的有机物也有很好的处理效果。

2.1.2 光化学氧化法 光化学氧化法分为光催化氧化和光激发氧化法。

光激发氧化法即将O3、H2O2、O2等氧化剂与光化学辐射相结合,产生氧化能力极强的的自由基,如.OH等,在氧化有机物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紫外——臭氧联用(UV—O3)技术在饮用水深度处理和难降解有机废水的处理中,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六氯苯、多氯联苯等都可迅速氧化,UV—H2O可使三氯甲烷、氯苯、氯酚及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浓度降低到原来浓度的1%。

光催化氧化法即当用能量大于禁带宽度的光照射n型半导体时,其满带上电子被激发跃过禁带进入导带,同时在满带上产生空穴。空穴可夺取半导体颗粒表面的有机物或溶剂中的电子,使原本吸收入射光的物质被活化氧化。已证明,n型半导体中TiO2的催化活性与稳定性最好,UV—TiO2技术可迅速降解有机囟化物、芳香族化合物、有机酸、醇类含硫磷等杂原子的有机物、表面活性剂等。

2.1.3 高锰酸钾氧化法 马军等系统研究了KMnO4去除与控制水中有机物的效能与机理,发现高锰酸钾在中性条件下对松花江水中137种有机物具有广谱的去除效果,反应过程中产生新生态的MnO2,对有机物的去除效果有重要影响。

2.2 空气吹脱 空气吹脱已用于去除毒性挥发性有机物(VOC2)。Gamy L.Amy和Davidw.Hand试验表明,采用填料式吹脱塔的去除率可达95%和63%以上。在114种有机优先污染物中可吹脱的能达31种。

2.3 吸附 以活性炭为代表的吸附工艺是目前对付有机优先污染物首选实用技术,目前正开发一些新型吸附材料如多孔合成树脂、活性炭纤维等。

2.4 膜法 膜法是深度处理的一种高级手段,反渗透(RO)、超滤(UF)、微滤(MF)和纳滤(NF)能有效去除水中嗅味、色素、消毒副产物前体及其它有机物和微生物。近年来,膜法对消毒副产物的良好控制,被EPA推荐为最佳工艺之一。

总而言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的深入与世界经济技术的接轨需要,而水资源的现状又不容乐观,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的环保工作的管理力度和资金投入,但供水企业面临的“难点”加“热点”问题太多,疲于奔命,机遇和挑战并存,新的更高的水质要求为应用新技术提供了动力,技术进步为应用新技术提供了基础,精密和自动化的仪器和测试手段的应用为新技术提供了可能。但万变不离其宗,管理——人的素质——责任心仍是现代企业成功地生产经营,特别是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的要求而不可脱离和分割的。

参考文献

[1]钟淳昌.我国城市给水近年来几个倾向性问题.给水排水.1998.(2).1.

14.节约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篇十四

为了节约用水用电,节省开支,避免浪费,保证本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规定。

一、空调使用

1、当夏季室温高于32°C以上,冬季室温低于0°C以下时,方可使用空调。

2、夏季办公室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5°C,冬季办公室空调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4°C。

3、开启空调取暖的办公室要注意保温,关好门窗,减少冷热气的损失,节约用电。

4、当下班时,或不需使用空调及电暖气时,各办公室人员要及时关闭电器开关,除夏冬两季需使用空调外,春秋两季及其他时间,各办公室不得开启空调开关。

二、用电器具的使用

1、上班时间内,在白天光线充足时不得打开办公室内照明灯;当光线灰暗影响工作时方可打开照明灯(因特殊工作需要时除外);要注意随时关闭卫生间、洗漱间电源、楼道照明等开关。下班后,要自觉关闭本屋空调、电脑、照明灯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

2、工作人员下班后,值班人员及门卫要对各楼层进行检查,并及时关闭卫生间、洗漱间、楼道等未关闭的所有电

源开关。

三、自来水使用

1、所有工作人员要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在使用自来水时尽量开小用水量,缩短用水时间,杜绝“水长流”和“水白流”的严重浪费现象。

2、使用自来水后要随手关闭水龙头,打开水龙头无水时更要随手关闭水龙头,坚决杜绝只开不关的现象。

3、工作人员下班后,值班人员及门卫要对各楼层进行检查,关闭卫生间、洗漱间等未关闭的水龙头。

五、督导检查

15.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1〕47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我市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必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发展节水型经济、创建节水型城市,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区节约用水的管理水平,可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的满足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率,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一)活动时间:2021年5月9日—15日

(二)活动主题:“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节水型城市”

三、活动内容

一是在建工地在施工围挡上张贴标语、宣传画,拉横幅等形式,对施工单位宣传节约用水,普及节水意识。

(责任股室: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二是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小区活动,各小区物业通过拉横幅,为小区业主发放节水手册、利用小区宣传栏和移动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节水知识,积极引导全民营造节水、惜水良好氛围。

(责任股室:房产服务中心)

三是充分利用微博、视频、融媒体中心等各类新兴媒体,对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录制宣传。

(责任股室:办公室)

四是收集各股室节约用水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5月18日报送区水利局。

(责任股室:供排水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推动。

各股室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职能职责,认真推动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

16.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篇十六

■ 定额编制中统计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的应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采用国家GB/T4754—2002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该标准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国家统计分类标准,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标准分类。行业分类标准共分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

统计上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暂行标准由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该标准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统计分类标准化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用水定额编制中采用国家制定的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为规范统计分组,满足对统计信息管理的需要,更好地适应用水定额编制涉及面广、行业特征强的特点,保证用水定额的通用性与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 定额分析中统计指标体系的应用

统计指标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统计指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用以反映所研究现象各方面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用水定额分为工业部分和城市生活部分。常用的工业用水分析指标有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工艺水回用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单位产值新水量、单位产品新水量。其中单位产值新水量是指每生产一万元工业产值的产品所需要的新鲜水量,而单位产品新水量指每生产单位数量的工业产品所需要的新水量。这两项指标为独立性指标,能客观地反映出新鲜水使用的多少,能够有效地限定新水的使用情况。但是,单位产值新水量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可比性较差,可作为综合性的指标,而单位产品新水量却能直观、系统、全面地反映出用水效果,并有较强的可比性,在使用中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在实际执行中,应以单位产品新水量为主,以单位产值新水量为辅,只有针对产品零碎、杂乱的轻工、电子等企业使用单位产值新水量定额,而对于广大企业的多数产品,则使用单位产品新水量定额。

城市生活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城市公共用水。居民生活用水考核指标大多采用人均日用新水量,并根据楼房、平房、有无上下水及洗浴装置、热水供应等不同的居住条件规定各不相同的用水标准。公共用水考核指标采用人均日用新水量、床均日用新水量、万元营业额日用新水量、单位面积日用新水量等指标。

■ 定额编制中统计表式设计的应用

由于城市用水定额涉及行业、产品众多,编制用水定额项目繁杂,因此统计表式设计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统计表设计总的要求是:简练、明确、实用、美观,便于比较。标题设计要简练,统计表的总标题,横栏、纵栏标题应简明扼要,以简练而又准确的文字表述统计资料的内容、资料所属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计量单位要明确,统计表必须注明数字资料的计量单位,如果表中各栏的指标数值计量单位不同,可在横行标题后添一列计量单位。为保证统计资料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必要时统计表应加注解或说明。统计表应设计成由纵横交叉线条组成的长方形表格,长与宽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表的上下端应以粗线绘制,表内纵横线以细线绘制,做到美观大方。城市用水定额工业部分按行业大类单设表格,共有分类代码、类别名称、产品名称、单位、新水定额、生产规模、调整系数、备注等项目,形式整齐划一,便于比较。城镇生活部分也按行业大类单设表格,共有行业代码、类别名称、项目、单位、新水定额、调整系数、备注等项,涵盖了城市生活用水的各个类别。

■ 定额实施中统计调查方法的应用

1.访谈法。访谈法是由访谈者根据调查研究所确定的要求与目的,按照访谈提纲或问卷,通过个别访问或集体交谈的方式,系统而有计划地收集资料的一种调查方法。在用水计划调查核定工作中,既可以主要依靠访谈法搜集资料,也可以将访谈法与其他方法结合运用,而且后者往往效果更佳。

2.观察法。观察法是观察者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自己的感觉器官和辅助工具,能动地了解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客观现象的方法。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收集到真实可靠的资料,并通过对资料的科学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

运用观察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观察者在观察过程中,必须不折不扣地如实记录与调查目的和计划有关的一切客观情况,决不能因为个人好恶或长官意志任意歪曲事实,一定要真实、全面、系统地说明有关情况。

(2)全方位原则。社会中绝大多数事物都是由多层次、多变量所构成的。因此,我们在实施观察法时要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对有关调查主题的一切客观情况进行全面、立体的观察。

(3)求真务本原则。观察法除了要求观察必须全面外,还要求观察做到“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和“由此及彼”。

(4)法律和道德伦理原则。和其他的一些统计调查方法相比,观察法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法律和道德伦理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观察时,还要遵守一些特殊的法律、政策、风俗习惯和教规等。

■ 定额制定中统计分析方法的应用

1.经验法。亦称直观判断法,运用专家(有关业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称)的经验和判断能力,通过逻辑思维,综合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提出定量估计值的方法。

2.统计分析法。是把用水资料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计算均值、概率分布等确定合理用水定额的方法。

3.类比法。以用水条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及典型定额为基准,分析出类比关系,类比出相应定额。

4.技术测定法。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实测分析确定用水定额的方法,如采用以水平衡测试为依据,经用水分析后确定定额。

5.理论计算法。根据用水技术要求和设计水量,用理论公式计算生产用水数量而确定定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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