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注意事项

2024-09-05

选举中注意事项(共8篇)

1.选举中注意事项 篇一

团委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1年3月1日)

注:

1、基层团委每届一般任期三年或五年要进行换届选举。

2、体制改革期间,建议在行文时将队和公司称谓一并使用,如:《关于召开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汉中地质大队(汉元公司)团员大会的请示》。

3、黑体字部分为原则性意见,须特别注意。

4、有关人员“按姓氏笔划排序”,务必严格参照《姓氏笔划排列顺序索引》。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结合局实际,就局属单位团委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单位参考:

一、初期准备阶段

1、摸清本单位团员青年、团组织建制状况。

2、向本单位党委汇报,提出换届意向(建议召开全体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商党委提出新一届团委委员组成人数(局属单位团委委员按单数设置,一般不少于5人)、选举办法(可采取间接选举:在提出候选人的基础上,委员采取差额选举,书记采取等额选举。提倡直接选举:委员和书记不设候选人,直接由团员大会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委员,得票最多者当选书记;或在新当选的委员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接选出书记)等。采取间接选举的单位,还要提出委员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局属单位团委委员不得超过30周岁,书记不得超过33周岁)。

3、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团组织关系所在地上级团委、局团委口头汇报(团组织关系隶属局团委管理的单位,只向局团委汇报、请示、报文,下同),征求意见。

二、正式筹备阶段

1、团组织关系所在地上级团委、局团委同意后,向组织关系所在地上级团委正式行文《关于召开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团员大会的请示》(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一般不计届次),同时抄报本单位党委、局团委。主要请示如下内容:目前单位青年人数、团员人数,团组织建制等情况;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组成人数;委员候选人产生的办法;选举办法;团员大会的主要程序等。

2、上级团委正式批复后,按要求进入工作筹备。按委员产生程序推选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经本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向局团委行文《关于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同时抄报团组织关系所在地上级团委、本单位党委。主要请示如下内容: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经民主推荐、充分酝酿,并经队党委研究同意,(以姓氏笔划为序)XXX、……同志为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XXX同志为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拟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在团员大会上由全体团员选举产生;书记拟采取等额选举办法在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3、得到局团委《关于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后,正式筹备会议。

①草拟团委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上届团委工作总结和下届团委工作部署)及其他会议材料。

②确定会议主持人、列席会议人员(本单位党委要派人参加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队长、分管团委工作的队级领导参加;可邀请老团干及本单位未超过35周岁的市(局)级、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等先进青年列席会议)。

③确定会议议程、地点、时间,制作会议所需会标、会徽、桌牌、选票(选票至少准备3套),准备画票板等。

④会议议程和团委工作报告经党委审阅后,报局团委审阅。并向本单位党委、地方上级团组织和局团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⑤会议筹备工作就绪后,发出开会通知。

三、开会选举阶段

首先,清点团员人数,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方能开会选举。主持人宣布:应到会团员X名、实到会X名、因病请假X名,符合开会条件,可以开会。然后宣布会议开幕,(全体起立)奏团歌(或唱团歌)。

其次,介绍会议的任务和内容。

第三,按如下基本议程进行会议(按半天会议设计)。

〈一〉作上届团委工作报告。

〈二〉团组织关系所在地上级团委领导讲话;局团委领导讲话。

〈三〉进行大会选举。

1、介绍选举办法和程序。

2、(举手)通过候选人预备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通过后,成为正式候选人);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4、监、计、唱票人清点人数,并发票、画票、投票。

5、当场计票,并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若最后几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时,对票数相等的几人进行重新投票)。宣布计票结果的主要形式如下:共发出选票X张、收回X张、有效票X张、作废X张,经计票,按得票多少为序,XXX得X票、XXX得X票、……(若设5名委员,宣布到前5名即可。间接选举的,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为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须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若仍少于应选名额,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直接选举的,一般只按得票多少取名次)。

〈四〉休会(合影留念);新一届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选举书记。

〈五〉宣布新一届团委班子组成;新当选的团委书记上台作表态发言。

〈六〉本单位党委书记讲话。

(采取直选办法的,去掉〈三〉2项,对〈四〉项作相应变动)

第四、进行会议总结,宣布会议闭幕。

四、材料报批和待遇落实

1、会议结束后5日内,向组织关系所在地上级团委正式行文《关于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团员大会选举结果的请示》,并抄报本单位党委、局团委。请示形式如下:按照团X市委(或局团委)批复(附批复发文字号),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团员大会于X年X月X日在X(地方)召开,应到会团员X名,实到会团员X名,因病请假X名。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以姓氏笔划为序)XXX、XXX、……同志为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委员会委员;新一届团委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XXX同志为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委员会书记。(采取直选办法的,内容作适当变动)

2、接上级团委《关于共青团陕西省地矿局XXX团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后,单位党委要给团委书记落实干部待遇,一般应按本单位中层正职对待,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算起,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入个人档案。

2.选举中注意事项 篇二

学生在大学之前的学习和生活中, 由于目标单一, 很少去考虑民主是什么, 以及为何要实现民主权利。当升入大学之后, 思想开始有了多元化的发展, 于是开始探讨民主, 并且努力在自己的生活空间之中尝试民主的机制和试图发挥民主的作用。但是, 到底什么是“民主”呢?

真正的民主, 绝不仅仅是我们看到的派几个代表, 选出几个干部那么简单。民主应该还包含更丰富的内容。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其《论民主》一书中从政治角度为我们提出了民主的五项标准:①有效的参与;②投票的平等;③充分的知情;④对议程的最终控制;⑤成年人的公民资格。虽然学生工作中的民主机制与社会政治领域的民主制度相去甚远, 但是蕴涵在其中的民主精神和民主原则却有不少的一致之处。

由此五项标准想到我们的学生民主, 尤其是选举的几个环节, 多少有些启示。

一、学生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民主

在大学中, 最主要的和规模最大的学生组织非学生会莫属, 其他诸如学生社团等也不计其数, 班委会算是这当中存在最普遍的学生组织, 每年这些组织都要进行有关换届等诸多问题的投票选举。其实这些学生组织的名字叫做什么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 它们都应该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既然如此, 这些组织就应当充分维护学生的共同利益。

英国哲学家密尔说过:“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时, 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也就是说有效的参与不一定能保证你享受到权利, 但排除在外, 则你的权利一定会被忽视。那么我们就应广泛地参与到其中, 维护自身权利。

但现实是, 我们的学生人数众多, 规模庞大, 不可能几千人几百人直接参与到各种事务的提出、讨论和决定之中。于是在这样的现实之中, 我们选择了一个政治上称作“代议制”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即我们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再由他们代我们选出学生干部开展各项工作。

但是在实际中, 存在着学生并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利, 甚至很少尊重自己权利的现象。例如在学生选举时, 常常听到学生的议论, “别提了, 提了也没有用, 反正就是这么一回事。”“开什么会, 不都是内定了吗?”虽然话有些偏激, 但表明了部分学生对于自己实践民主的权利的认识是比较浅薄的, 民主参与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不够的。他们或许并没有意识到, 在说这些话的时候已经放弃了实践自己民主权利的机会。

试想, 如果自己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难道你还能有理由抱怨别人吗?对自己的权利尚无法尊重, 也就谈不上实现自己的权利。只有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才能实现总体的利益。

二、学生代表的能力——是否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格”的学生代表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他必须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自己的权利, 应该代表广大选举他的学生的最广泛的利益, 并且要能够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追求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

因此, 我们在选举学生代表时, 需要考虑:①他是否认识到自己代表什么人, 并且是否具有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力;②他是否具有全局的意识;③他是否具有足够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对于第一点, 只有当他了解和认识到自己是代表一定的人群范围, 要为他们利益负责时, 才能行使好自己的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点, 尽管学生代表是对一定的人群负责, 但是, 他必须了解整个全局是什么, 和自己的利益分别, 它们有什么联系及区别, 这样才能够在两者之间找到契合点, 更好地在争取全局利益、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实现好自己的利益。最后一点, 学生代表不能只是学习好, 成绩优秀, 他们必须对权利有充分的理解并具有行使权利的能力。只有做到以上几点, 才能代表同学、服务同学。

三、学生代表的知情权

如果我们已选出一批合格的代表, 接着便是由这些代表选出学生干部。我们在选“代表”的时候, 通常都是选择身边的 (通常以班为单位) 代表, 大家相互比较了解。而在选干部的时候, “候选人”将来自更大的范围, 整个年级的, 或者整个学院的、学校的, 超出了班级的范围。由于“候选人”颇多, 而绝大多数的“候选人”都是大家不怎么了解的, 甚至根本不认识。如此一来, 怎么办呢?

我们此时就应当强调“充分的知情”, 学生代表及普通同学应该也必须对所有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 这样才能判断和选择谁是自己利益的代表, 谁才能将自己的意愿付诸行动并有所收获。这种了解就有赖于宣传部门的工作, 即要求宣传部门对于每次选举都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候选人作深入细致的调查, 把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公布于众, 至少选举前若干天完成公示, 而候选人的信息也绝不可能仅用一两句评语就能概括的。如果不能让选民“充分的知情”, 就只能由选举时候选人的演说来决断取舍。

在这样的选择之下, 缺乏理性精神的“代表”也许很容易被候选人几句煽情的言语所打动, 选举也就变成了“选秀”。不能说这样选出来的“干部”就肯定没有能力, 只能说我们是不是还有更好的选择方式?即使我们的代表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出了大家信得过的干部, 整个“民主”的过程就结束了吗?其实民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这才刚刚是个开始。

四、民主监督和质询

较好的民主程序一定包含有对其进行修正的机制, 只有这样, 才能罢免不合格的干部和监督质询干部工作中的不当之处。

因此, “学生代表”在各班慎重选出之后应保留下来, 编入监督机构之中, 而不是为选“学生干部”而选“学生代表”, “干部”选出来了, “学生代表”的使命就结束了。试想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 对选举造成的一些不利后果便无法补救。因而,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常设, 监督与质询机制必不可少。

3.美国选举制度中的“不民主” 篇三

美国号称是世界上“最成熟的民主国家”,但就在这样一个“最成熟的民主国家”中,其选举制度中却存在着一些极不民主的现象。

媒体的造势与炒做

在预选中,最先进行党团核心会议的艾奥瓦州和最先进行预选的新罕布什尔州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后来举行预选的大州,其选举结果被誉为“风向标”。但是从人口总量来看,艾奥瓦州在美国50个州中仅排名第30位,新罕布什尔州排名第41位;从选民结构来看,白人选民超过90%以上,高于全国的平均比例69%。

自1952年至今,最终赢得党内提名的候选人,其绝大多数都在这两州(至少在一州)中的预选中获胜,惟一的例外是1992年当选的克林顿(在艾州和新州均未获胜)。新罕布什尔州总人口不过140多万,但真正参加投票的也就几十万人。艾奥瓦州出席党团核心会议的党员也不到全体党员的20%,因此也就一二十万人决定谁是胜利者。说起来可笑,虽然此后还有48个州进行预选,但不少候选人的政治生命就操纵在这两个州总共不过几十万人的手里。

这两个州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由于它们最先举行预选,在时间上领了先,通常最先进行“选事”的州总是最能吸引全国媒体的广泛报道,而且选举结果常常被具有政治倾向性的政治记者进行解读。有时,这些圈内的记者不仅希望他们中意的候选人赢,而且要赢得漂亮,以“大比分”赢,即得票率要超过第二名两位数的百分比。如果他们认定的候选人输了,这位候选人就会被“嘘声赶下台”,认为其当选性很成问题;如果一位候选人的得票率比他们预料的高,媒体记者又会报以赞叹之声,甚至会称之为“黑马”,即便他没有取得第一名。如1992年的克林顿,虽然在艾州仅位于第四,但是媒体却认为,一个阿肯色州的候选人取得如此成绩,实乃不俗,相比之下,即使获得第一名的艾州参议员汤姆·哈金高票获胜,也被媒体记者视之为理所当然。可以说,这两个州在预选政治中的重要性与其说是取决于这两个州自身的地位和实力,毋宁说是媒体的炒作造势;与其说是由这两个州几十万名政治素质高的选民来“筛选”候选人,毋宁说是媒体在挑选他们中意的候选人。

小州比大州厉害

当然,美国政治是保守的,美国人民是尊重经验和保守传统的。自1920起,新罕布什尔州就保持着在美国进行第一场预选的传统,虽然多年来,其他州一直在挑战这一传统,但是新州也一直在为捍卫这项传统进行努力。

新州的说法是,金钱已对美国选举政治产生太多的影响,而金钱的影响在新州不大,因为这里进行的不是“批发政治”(指借政治广告来传达候选人信息、动员选民的选举),而是“零售政治”(指候选人需要面对面地向选民发出信息、竞选团队需要挨家挨户地敲门动员)。那些敢于藐视传统、“瞧不起”新州的人注定要付出“沉重代价”。1968年,寻求连任的在职总统约翰逊以为他铁定是民主党的提名者,因此甚至没有将他的名字写在新州的选票上,而闻听另一位民主党候选人、明尼苏达州参议员尤金·麦卡锡选择在新州竞选后,约翰逊竞选班子在惊惶之中赶紧通过选民寄信的方式来参与竞选,虽然最终约翰逊以50%:42%的得票率获胜,但这样一个小胜对于一位在职总统候选人来说,简直就是耻辱。不久之后,约翰逊宣称放弃连任。

同样,1972年麦戈文、1976年卡特由于在艾奥瓦州的胜出,铺平了他们通向提名之路而名声大震。由于艾州的“选事”通常比新州提前八天(今年提前五天),因此那些怀揣总统梦的候选人无一不早在预选开张之前的一年甚至两年就频繁地去那儿的玉米地“踩路”,试探自己的支持度。

今年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就是其中之一,他的竞选战略就是要先下手为强,因此早在2007年,他就将竞选资金、组织都放在那里,甚至在艾州进行模拟投票中以高票获得第一。然而,在真实的预选中,罗姆尼却输给了后来者赫卡比,这使他顿感灰头土脸,若不是后来在密歇根州获胜挽回些面子,他真的无地自容了;而赫卡比则由于艾州的胜利而一时间成为媒体的头版头条,并且在全国民调中支持率陡然上升,直逼在全国知名度高出许多的朱利安尼。而朱利安尼由于放弃了艾州和新州以及随后的密歇根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他在共和党候选人中领先的优势消蚀殆尽。本想“后发制人”,靠着在大州获胜而取得提名资格,可是随着在佛罗里达州预选战场的落败,朱利安尼已经丧失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日前,朱利安尼已经宣布退出竞选,选择支持共和党的另一候选人麦凯恩。

看来,不可不信邪啊!在预选政治中,小州(艾州和新州)就是比大州厉害!小州的选民能淘汰候选人,但大州的选民就没有这样的能力!虽然在党代表大会上,代表的选票是相等的,但在美国预选政治中,某些州代表的选票就是比其他州的代表的选票更具威力,这是实际的不平等。另外,民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多数说了算,但如上所言,预选中并非如此,少数最早或较早进行投票的选民决定了后来投票的多数选民的投票倾向!

选举人团制中的“不民主”

除预选外,正式选举中的选举人团制也蕴含了相当不民主的成分。

一是以州为单位来分配选举人名额,各州的选举人数正好是该州在国会代表团的人数,即该州在国会的众议员人数与参议员人数之和。另外,由于哥伦比亚特区在国会有三个没有投票权的代表席位,因此也拨给三名选举人名额,这样选举人团的总人数是:435(众议员人数)+100(参议员人数)+3(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人数),共计538名,但这538名选举人中每位选举人所代表的人数是不相同的,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二是选举人团制,以及“胜者得全票”的通吃规则,使得精于地理政治算术的候选人把有限的资金、资源和时间投放在倾向性不明朗的屈指可数的几个“战场州”,而跳过众多倾向性比较明确的“红州”(支持共和党的州)或“蓝州”(支持民主党的州),结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同样一张选举人票的“含金量”很不相等,有的选举人票“价值”几万,甚至几百万!

三是选民票与选举人票有时并不一致,也就是说,赢得选举人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并不是赢得选民票最多的候选人!根据美国总统的“胜者得全票”选举规则,谁在一个州得选票比较多,谁就能赢得那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谁先赢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谁就能赢得总统职位!这样有可能出现下面的情况:某人赢得了全美选票的总数,但是输掉选举人票。这一选举规则在2000年的总统大选中曾引起纷争:民主党候选人戈尔赢了选民票,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则赢得了选举人票。

4.选举中注意事项 篇四

问题

同志们:

刚才,阮市长就今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阮市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下面,根据安排我仅就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说明,供大家参考,讲得不全面或错误的地方请参加会议的领导补充和纠正。

一、关于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操作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村党支部(含村党总支,下同)每2年或3年换届一次,湖北省统一3年换届一次。党支部换届与村委会换届的不同之处是直接参与选举的对象“人较少、面较窄、素质较高、比较容易操作”。当然,工作要求比较高,也面临一些工作压力,丝毫不能掉以轻心。如继续提倡并积极推动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一肩挑”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届;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要有1-2名35岁以下的成员,平均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成员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等。

全市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其操作程序概括起来讲,应把握6个环节(即2次支部会、3次全体党员大会、1次新一届当选成员的支部会),这6个环节的会议,是整个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每次会议既不能颠倒,也不能简化,必须按程序一个个进行。下面,我分别将6次会议按顺序具体讲一讲(15天时间6个环节全部完成,即11月1日至11月15日)。

1、村支部召开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是在乡镇党委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培训骨干等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召开的第一次村党支部会议。这次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有:

一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明确换届选举工作程序,统一支部成员的思想认识。

二是确定本村选举工作专班,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三是审定党员选举资格并逐一登记,明确应参加会议的有多少党员,其中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多少党员。

四是确定第一次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安排会议通知等具体事项。五是确定新一届支部组成原则(含名额、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不足7名党员的,设书记1人

2、召开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会议的议程是:

一是由村支部书记和驻村国干分别作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动员讲话,进一步统一武装全体党员的思想。

二是村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作本届支部工作汇报,每位支部成员个人述职,党员对本届支部工作及成员进行评议。

三是酝酿推荐新一届支部成员初步候选人,并做好推选记载(在推选前,明确新一届支部成员的具体条件)。

3、召开第二次村支部会议。其内容是:

一是根据多数党员和群众代表的推荐意见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乡镇党委审批(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二是推荐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各1人。

4、召开第二次全体党员大会。其议程是: 一是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二是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宣布选举方式。三是通过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5、召开第三次全体党员大会,进行支部换届选举。其议程是: 一是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

二是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三是当场唱票,宣布选举结果(当选人所得赞成票需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6、新一届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第一次支委会议。其议程是: 一是酝酿讨论乡镇党委初步提名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二是选举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是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并办理批复任命手续。

二、关于“两推一选”的情况说明

1、党员推荐。党员大会的程序是:一是党员大会听取本届支委会委员的述职报告。二是“两会一组”公布村级财务审计情况(一般在村委会选举中已公布)。三是公布候选人的条件。选举委员会组织学习村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参照《实施方案》中的村干部任职条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四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上届支部委员进行民主测评。五是全体党员推荐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时要注明拟担任的职务。推荐的委员候选人数为委员职数的2倍。六是汇总民主测评和推荐得票情况。按2倍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确定,满额为止,上届支部委员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不得确定为下届支部委员的候选人)。七是向党员公布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得票情况。(一定要现场公开计票)。八是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乡镇党委。九是乡镇党委根据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对按照新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2倍的人数,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若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不足支委会委员名额的2倍时,不足的名额,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进行第二轮推荐,也可以不推荐。

2、群众代表推荐。村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由选举委员会和上届支部委员会召集),对乡镇党委批复的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投票,现场公开计票。参会的村民代表超过村民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乡镇党委在村民代表推荐票过半数的人选中,按照比新一届村党组织名额多1至2名的差额和候选人条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具体包括以下程序:一是公布党员大会推荐的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向村民代表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三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推荐的支部委员候选人投票。(原则上,是党员的村民代表只参加党内推荐,不再参加村民代表投信任票)。四是现场公开计票。五是汇总支部委员候选人票得票情况。六是向乡镇党委上报“两推”得票情况。七是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候选人。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推出的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据村支部书记、委员的任职条件和“两推”的票数,按照比新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多1-2人的差额确定为支部委员的初步候选人。若村民代表推荐过半数的人选不足支委会委员名额时,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再次组织推荐,也可以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足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关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应到会人数”的确定问题。在实际选举过程中,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上级党组织,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因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②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被拘留或服刑的;③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党员,即使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2、关于“三权”的问题。各村要准确掌握本村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的人数,不能将未转正的预备党员和留党察看的党员纳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预备党员、留党察看的党员通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于党支部成员限定名额及差额比例问题。党员不足7人的村,不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50人的村,党支部委员名额一般为3名;党员名额在50名以上的村,支部委员名额一般为5名。

在正式选举之前,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3名或5名成员的支部,候选人分别不少于4人、6人)。

4、关于委托投票的问题。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但被委托人一定不能是候选人。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且不能将委托再转托给第三人。正式选举时,未到会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5、关于参选率的问题。凡党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都要通知回村参加换届选举(如关系没转走的外出党员要打电话通知),特别是正式选举的那天,参加选举的党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否则,不能进行选举。

6、关于确定整张选票是否有效的问题。确定整张选票有效的原则主要是,选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确定整张选票为无效票的主要原则:①选票上的赞成人数多于应选名额;②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全部不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③选票全部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辩认。如果己确定整张选票有效,但对某一个或几个候选人填写无效,则其中填写符合规定的有效,即局部有效。

7、关于当选票数掌握原则的问题。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再次选举。

8、关于缓选的问题。这次换届选举,对于村支部书记一时无合适人选,或村支部班子成员正在接受审查,或支部书记的后备人选是预备党员的,可选派国干到村任第一书记。原则上,支部换届选举不得暂缓。即使是确需要缓选的,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缓选。

5.整治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 篇五

作者:丁宁 来源:《中州学刊》2010年第2期

摘 要:农村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妨碍了农村优秀人才的选拔,败坏了农村社会风气,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了农村民主进程。产生贿选的主要原因是:“村官”背后利益上的驱动;部分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尚未根除;对基层换届选举的监督不够有力;法律制度上对贿选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查处贿选案件难度较大。治理村“两委”选举中的贿选问题,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基层选举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选民的民主权利;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基层选举程序;严肃选举纪律,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从源头上防治贿选。

关键词:农村选举;贿选;整治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治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直接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党执政根基的稳固。

一、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分析

1.贿选的内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2009〕20号)进一步明确了贿选的定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2.贿选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征

农村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在新疆自治区组织部课题组组织的对有关地州、市、县、乡村共8787人开展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您认为基层(乡村)选举中贿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多选题)”时,排在第一位的是“利用请客吃饭‘聚集’人气贿选”,占63.25%;排在第二位的是“利用利益‘承诺’蒙骗选民贿选”,占52.41%;排在第三位的是“利用赠送财物‘笼络’人心贿选”,占44.22%;排在第四位的是“利用宗派关系‘拉拢’感情贿选”,占40.07%;排在第五位的是“利用赠送金钱‘购买’选票贿选”,占39.08%。

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比较严重。二是经济发达地区基层选举的贿选问题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出。三是基层选举贿选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和风气不正的村,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和风气好的村贿选问题较少。

3.贿选的危害

农村选举中的拉票贿选问题不仅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基层政权建设,进而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一是妨碍农村优秀人才的选拔。在对8787人开展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您认为基层(乡村)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危害主要有哪些(多选题)”时,65.23%的受访者认为这是贿选问题的主要危害。由于贿选问题的影响,基层选举无法公正地选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严重影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二是败坏农村社会风气。由于贿选的对象是广大乡村党员干部群众,他们对此看得清清楚楚,体会得真真切切,“拿钱买官,做官捞钱”,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农村的社会风气,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三是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贿选行为十分厌恶,那些通过贿选当选的参选者如果处事不公,必然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四是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贿选手段当选的村干部,上台后考虑的往往不是全体村民的利益,而是个人利益,想的是如何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收回投资”,而不是怎样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从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五是阻碍农村民主进程。贿选行为往往导致选民根据送钱送物的多少来决定投票,从而削弱了选民的民主意识,禁锢了选民的民主思想,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而损害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问题的原因分析

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问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村官”背后利益上的驱动

乡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水域、矿石、林木、经济实体等。贿选问题的存在与“村官”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在对5227人开展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您认为造成基层(乡村)贿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哪些(多选题)”时,75.01%的受访者认为这是造成基层贿选问题的主要原因。

2.部分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比较淡薄

有的选民认为民主选举就是画圈圈、走形式,对自己的选举权利重视不够。有的缺乏主见,随波逐流,投票随意性较大。有的凭关系亲疏、个人好恶、利益轻重来决定投票。部分农村的家族势力有干扰和影响选举的现象。还有一些村由于土地征用、财务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使部分村民对选举产生抵触心理,进而给拉票贿选者以可乘之机。

3.“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尚未根除

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多数拉票贿选者把权力视为一种资本,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由于目前基层选举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尚不完善,对拉票贿选行为定性和处罚不到位,导致贿选者认为法不足畏,产生了“毕其功于一役”和“不贿选出不来、贿选了还有一些机会”的投机心理。

4.对基层换届选举的监督不够有力

贿选案件大多是群众检举揭发后才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介入,监督部门事先往往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这表明,基层选举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尤其是缺乏监督选民的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已成为产生贿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5.法律制度上对贿选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虽在《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涉及了关于贿选问题的规定,但对贿选概念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相关涉及人员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处分规定等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不仅造成了贿选行为认定上的难度和争议,而且即使发现也无法可依,不能进行及时而适当的处罚。《刑法》中所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仅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选举,出现贿选就无法按照刑法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惩处。同时,对贿选的人和接受贿选的人没有明确具体的惩罚制度,造成潜在的贿选者有恃无恐。

6.查处贿选案件难度较大

一是发现难。在选举过程中参选者一般不直接露面,往往由中间人一手操办,因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二是揭露难。农村选民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民主意识不强,对发生在身边的贿选现象习以为常。三是取证难。敢于对贿选问题直言的选民仅占少数,多数走访对象只谈现象和危害,对具体的人和事讳莫如深,不愿涉及。一旦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取证工作将会遇到很大困难。

三、整治农村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对策建议

整治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要坚持多管齐下、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1.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基层选举公开、公平、公正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一是要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基层选举工作的始终。搞好基层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从这些年的实践情况看,凡是出现贿选的地方,与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工作简单化有很大关系。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确保基层换届选举不偏离正确方向。各级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组织足够力量指导村委会换届,把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党支部作为换届选举的前提,向每个村派驻由县乡干部组成的工作组加强对换届工作的全程指导。特别要注意深入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摸清可进班子的人选情况,摸清宗教、家族、帮派势力可能对选举工作产生的影响以及历次换届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操作规则,精心组织实施,坚决做到法定程序不变通,规定步骤不变更,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健康有序进行。要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切实把好“选人关”,确保把党组织信任、群众满意,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真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各地应按照中央的原则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细化候选人条件,在选什么样的人上狠下功夫。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标准,把是否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十分鲜明、立场十分坚定作为首要条件;要注重紧密结合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规划,注重从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双强型”党员中推举候选人,使村委会换届选举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贴得更紧,与农牧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愿望贴得更紧,从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和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意识。二是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换届环境。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在《村委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民主选举。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贿选能否得到有效遏制,提高选民的素质是基础、是关键。要强化选民的民主意识,把提高村民素质作为培育民主意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增强拒贿意识,提高防贿能力。要强化选民的法制意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规,重点向农民介绍什么是贿选及法律对贿选的处罚规定。要强化选民的责任意识,教育引导选民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引导选民认清贿选者“以钱谋权”、“以权谋私”的实质和危害,从维护全局利益、集体利益的高度,认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对拉票贿选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达到震慑效果。

2.实行阳光操作,确保选民的民主权利

一是要确保村民的候选人提名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上级指导机关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选民行使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最了解应当选谁、不选谁。选举组织者的任务不是指手画脚诱导选民,更不能越俎代庖替选民作主。二是要搭建公平竞选平台。要严格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搭建公平选举平台,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变地下选举为阳光选举,变拉票为公开有序竞争,由非法变为合法。三是要把公证引入村委会选举。由公证部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全程司法证明和司法监督,实行“阳光选举”。通过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排除非法干扰,纠正违规操作,确保选举依法进行,实现选举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重点是监督选举程序,实行公开计票,最后当众宣布选举结果的真伪。公开计票时,由于公证员现场监督,并让整个过程都在村民的高度关注下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能对选举结果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从而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四是要坚持“四个民主”一起抓。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是保证村民行使自治权的关键所在。村民自治不仅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一个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能够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村委会班子,更要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来规范和约束当选人的行为,使其能真正造福于民。因此,要坚持把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既要让参选人公正合法地走上村委会领导岗位,也要促其在实际工作中公正履行职责,从根本上防止那些企图当选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人搞拉票贿选。

3.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基层选举程序

一是要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的范畴,增加贿选的成本。鉴于现行《刑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均没有涉及到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使其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可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在村委会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事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凡村民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侵犯了自己选举权利者均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救济中还应当增加对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利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并可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这样既能打击和制裁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又能惩处对收到贿选举报后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要抓紧修订完善《村委会组织法》。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村委会选举的要求。应抓紧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同时适时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要明确候选人条件,防止素质不高的人靠贿选“混”进村委会班子。对候选人条件要从政治素质、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几个方面作出原则规定,各地制定具体选举办法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再具体化,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候选人。(2)要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防止贿选者“超常发挥”“冲”进村委会班子。候选人要提交遵守竞选规则的书面承诺书,并张榜公布。如果候选人在选举中违反竞选规则和个人承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违反选举规定的,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视为无效;违犯法律的,依法处罚。(3)要加强对竞选过程的监督,防止贿选者投机取巧“钻”进村委会班子。建立由各级人大代表、离退休干部、媒体工作者、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对村委会选举中的领票、写票、投票(包括委托投票)、唱票等环节进行监督,保证选民按自己意愿投票,不受他人干扰,不给贿选者可乘之机。(4)要完善和简化罢免程序,加强罢免权的贯彻落实。罢免权和选举权一样,是村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但在具体实践中,该法所规定的罢免程序的启动门槛过高,这就使得原本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和村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的罢免规定,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和简化罢免程序,使罢免权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要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贿选者的主要动机是当选后以权谋私,收取高于贿选投资的回报。因此,要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消除以权谋私的企图。要健全和完善监督考评制度,按照“公开承诺、全程监督、群众考评”的原则,完善村委会干部“公开承诺”监督考评制度。要创新村务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的原则,建立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机制,大力推广村级组织“四议两公开”工作办法(即,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党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事前公布方案,事后公布结果),同时建立《质询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凡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对外签订合同、土地征用及补偿等重大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村干部考核激励制度,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或进乡镇领导班子力度,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信心。四是要合理确定村“两委”的任期。建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步选举,与乡镇党委、政府任期一致,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目前村“两委”每届任期3年,时间太短,存在“一年看、二年干、三年选”的现象。若一届任期改为5年,则有利于村级班子的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贿选机会。

4.严肃选举纪律,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一是明确贿选的标准和界限。要明确贿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直接的,还包括亲友间接参与的,不仅包括送钱送物、请吃请喝,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利益承诺、关系操纵等。对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具备查有实据且有一定数量的请托人和受托人所承认的“物”;大多数选民有反映,并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拉票贿选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干部群众或选民中进行了不正当的非组织活动;因拉票贿选人的活动及不正当的引导,严重误导群众,严重干扰了选举的正常秩序。二是要建立完善贿选信息收集、核查、惩处监督工作机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防止和克服拉票贿选纳入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范围,主动与信访、人大、政协及群团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反馈的信息交流制度,以组织部门干部及干部监督机构为主体,建立信息收集上报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所反映的信息收集汇总,经党委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建联合核查组,制定核查方案,培训核查工作人员,依照党纪、法规和章程进行核查。三是要把“民主监督”贯穿换届选举的始终。要充分发动基层群众,让他们积极参与基层选举的监督工作。为解决目前存在的贿选问题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要善于借助“外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比如,可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监督委员会”等选举监督机构,加大对贿选行为的监督力度。四是要采取措施消除家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扰和影响。制定出台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刚性规定,限制拉票贿选者的不正当活动,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进行。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查实有拉票贿选行为的人员,及时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对于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选民,也要严肃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从源头上防治拉票贿选

6.村委会选举中遇到的问题及决策 篇六

论文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已生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仍然问题多多,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普及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但是,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并不顺利,本文以禄步镇村委会选举为例分析村委会选举出现的主要问题有:拉票、贿选现象严重;选民的民主权利意识低;选票填写不真实等。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明,我过现行的村委会选举制度还不能有效地进行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究其原因主要有:村委会选举制度不够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传统的封建思想束缚;先富者借机谋取合法的政治地位;候选人和选民素质不高等。只有分析了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才能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对村委会选举制度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农民对自己权利的运用首先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上。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农民要真正地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当家人。却并非一件易事。

关键词:村委会 选举 问题 对策

一、农民无法左右选举

有人埋怨甚至指责农民不珍惜手中的选举权利。可能这些人从没有农村生活的经历,不了解农村的现状。其实.农民比谁都渴望能有一个贴心人.替自己说话,为自己办事。但是.他们更清楚田问行使劳动的权利是有回报的.而选举的权利是虚的.农民本身根本无法左右选举,没有人尊重那神圣的一票.在选举中是不能选出称心如意的。带头人的,选举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舞弊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参选的热情。从选民登记开始的整个选举始末,农民只是在现场投票中才显示了自己的存在。由乡政府一手操办的选举中,其实选票的多少是没有说服力的。很大程度上.选举只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只具象征意义。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自然也就是村民当家作主了,可是,农民在选举中还是做不了主。还有一个原因是,基层政府对于村民选举态度暖昧,各方监督不力现在的村干部大都扮演着收税催费等替政府分忧的小伙计形象,只要农民没意见.况且他们的意见也不会有人听的,即使有。也会“说服教育的。因而,基层政府不会设身处地的为农民着想。近年来,媒体对于选举的监督似乎也没有制造多大的轰动效应对于此类事情对于国人也失去了新鲜感,充其量也只是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关注。还没有形成一股推动村民自治制度规范运作的有效力量。

其实,农民并非纯悴不问政治,他们在吃饱穿暖的同时,自身民主意识也在提高而且,农民参选率低也不是民主意识低造成的,选举中的诸多弊病挫伤了农民参选的热情。无庸置疑,农民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常见诸报端,在选举中,农民亦是如此,在广大农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里,很多人都不参选,漠视选举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那实在也是无奈之举。对于选举,我们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只要在实际中加以落实并逐步完善,完全可以改变现在这种不合理现状,解决这一同题其实并不难。选举,对于农民来说是个美丽的谎言,农民也很尴尬.于是很多人放弃参选。如果说一个法治的社会体现的是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无疑,现在的农民还没有体会过真正做人的权利。要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保护农民的权利意识.尊重农民的选举权利。

二、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从禄步镇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数据及本人实地考察中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拉票、贿选现象严重

在村委会选举中,拉票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是有些候选人之间经常展开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通过亲朋好友“游说”,有如通过经济手段,在选举开始之前在本村范围内“四处活动”,等等。这就导致了一种严重阻碍选举公正的现象的存在:贿选。在2011年禄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就有多个村出现了贿选现象。在村委会选举中,要拉选票,就需要较多的贿资。而不能像一些贫困地区那样,一包烟,一件低档衬衣就能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候选人一般不直接拉票,而是主要由其亲朋好友出面,主要方式有:(1)直接送钱、送物拉票。在禄步村委会选举期间,某个候选人在半个月之内就出了近二十万元来拉选票。为了当选村长,其家人每天都是早出晚归,有的送礼,有的送钱,可谓是忙的“不亦乐乎”。其送礼范围也是惠及老少,不论有没有选举权,这就让他更“得民心”了,从而也就无形之中为自己找了很多说客。(2)家族氏派性拉票。在该村中黄、朱两大姓氏的竞选中,通常是本族人头本族人的票,从不考虑能力、水平、人品等。而是从本族利益出发,寻找本族利益“代言人”。从而,本族内部便达成了共识,人人都为了选举尽心尽力。(3)候选人的“承诺”。该村黄姓的候选人口头承诺若他当选就建造村民们期盼已久的“祠堂”。还要在村中另修一条水泥路。更甚之,他还做出了非法允诺,当选后村民可以多分宅基地等。

2、选票填写的真实性问题

由于劳动力转移,有些家庭部分外出,人虽然走了,但户口还在。而统计选民通常都是以户口为准。出现了选票发下来无人填写的情况。外出的村民的选票通常都是由其家属或朋友代填。这样选票实际上代表的并不是选民自己,而是代表了其代填人的利益。因此也就缺乏了其真实性。在池店镇2003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数据说明中可以看出,该镇是著名的侨乡,旅居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5万多人,而这些人中又有很多的亲戚还在家中,会不时的到海外走访亲戚,这就难免会造成选民的减少。另外,数据中还统计出,该镇登记选民37246人,外出选民2242人,占登记人数的6%。如该镇营边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一户家庭,全家有选举权的共7人,其中兄弟三人及其妻子都外出打工,家中只剩下年过70的老母,当选票发下来时,这七张选票都由其老母填写,更有甚者外出选民的选票竟是由候选人及其家属代填的,这就使得选票严重缺乏了其应有的真实性。

二、确保农民选举的真实有效的几点措施

法制社会要求依法行政,没有法制做后盾的选举只能是小孩子过家家,只能是一场游戏。因此,农民选举也应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此,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

一是要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实质是还权于民,这一选举方式将给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等带来巨大的变化。首先,改革开放不仅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而且农民的思想也受到了外部世界现代文化成果的感染,广大农民开始渐渐地关心自己的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意识已经初见端倪。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可以使农民充分行使和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然带动全体村民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关心国家大事,从而使民主法制观念慢慢的深入人心,借以提高农民行使权利的能力。其次,农村社会最突出和影响全局的矛盾是农民与村干部的矛盾。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村干部的任命和罢免将由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决定,权力是村民赋予的.村干部只有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替群众着想,为群众谋利益,才能赢得广大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同时,直接选举也并不是终身制,对表现不好的村干部,村民可以及时罢免。这样在任的村干部就会有一种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他们就会加倍地努力工作以取得好的政绩。可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化解农民与村干部矛盾.促进农业发展,确保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再次,通过直接选举。可以把真正有能力、素质高的农民选进村干部的队伍。村干部是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办事的“当家人”,因此,多数村民会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对待选举的,经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村干部。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也较强。村干部的威信自然也高,工作也容易开展。当然作为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件新事物,实现村委员会直接选举在给农村社会带来好的变化的同时.具体操作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题和阻力。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宗族、派系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利益群众的差异性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等等.都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带来困难,对此要有清的认识,要积极采取措篪,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同时还要通过增强广大村民民主法制观念等途径来确保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是要正确理解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可分离性,即凡是有选权的村民必然有被选举权.反之亦然。但该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设定了一条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民选举是为了选好人、选准人。选好选准本身是个较为笼统的条件。如果没有任何资格作限制,这种所谓的选好、选准将是没有意义的。两一方面。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是说人人都能当选,选举是多中选少,少中选优,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此,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尊重村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就有可能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又不能忽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的界定,其中,法定年龄、具备政治权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等都是基本的资格条件,这就决定了在选举之前,应该配有完善的资格审查程序,对竞选的资格要严格审查.这一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只有张扬。才能够最大程度的防止违法乱纪的人、黑恶势力的人、封建宗派的人、有劣迹的人、素质较差的人等混入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班子.否则,村民委员会可启用罢免程序。

三是要正确对待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只有“四项民主一齐抓,村民自治才能协调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有效落实。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因为人是生产力中主导性的因素,所以,选好人、选准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村民自治的工作却远远没有结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继续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广大村民,把日常事务的参与权交给广大村民,把对村民委员会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绝不允许“村民委员会成员自治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自治”的现象发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尤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首先要做到由“权力型公开”向“权利型公开意识的转变,并对村务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认真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等等,对村务公开做的不好的要有具体的处理措篪。严防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要普遍建立村民民主评议制度。做到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政绩由村民来评说。总之,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步骤,而村民委员会产生以后则要自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他们才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三、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具体表现,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理想的。当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村民委员会干部是村子物质文明建设的领头人。一个真正有责任心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必须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典范。必须是村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那么,谁究竟是这样的村民委员会干部,群众最具有发言权。只有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才能确保村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质量。村民委员会干部是选举产生的,还是通过“走后门、拉关系产生的,这在农村里的反差是非常明显的。例如,宁县焦村镇某个村子,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他在村民中的口碑极好,在领导村民脱贫致富问题上做出了重要贡献,村子里有了村办企业—砖瓦厂.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还有养鸡专业户,果树专业户等.村民委员会出面聘请农业技术员定期来给农民进行指导,很多村级道路也进行了扩修,通往外面的世界大门正在打开。相反,宁县的太昌乡某个村子,据当地村民反映.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乡政府任命的,群众的意见就十分大,说什么的都有.比如,这个村子有两个砖瓦厂个是富裕起来的村民自己投资的.而另一个则是村民委员会主任自己投资的,所有权自然而然也就归他了,最终他成了村子里的首富,而广大的村民这些年生活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村民们从根本上就不知道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能和作用.在村民眼里.帮助乡政府催粮要款成了其任职以来的惟一任务。

其次。村民委员会干部也是村子精神文明建设的掌舵人。俗话说,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来。一个村子的民风民情、道德风尚的形成.固然有许多传统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素质去直接影响着该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上面提到的两个村子.一个村子的村民委员会干部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这个村子的整体面貌就明显不同,他们不仅在村民宅基地的规划上有前瞻性.而且在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等再造秀丽的新村庄方面也做的有声有色。这几年多数农民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逐渐地走上了地坑院.住进了砖瓦房,于是村子里便残留了许多坍塌的窑洞,大量的废弃的地坑院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村子的整体形象,而且也留下了健康隐患,小孩子不慎掉入而致死、致残、致伤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就组织村民把一些尚有保存和观赏价值的地境院留下,经过维修来发展旅游事业,而把多数已经没有保留价值的地坑院填平,种上绿草、鲜花和小树,整个村子由此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画面。而另一个村子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通过。走后门”、拉关系而被乡政府任命的,他在这些方面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动作,这个村子也因此而因“脏、乱、差”得名,成了萧条村。需要指出的是.后面的“萧条村”和前面的“繁荣村”相比较.“萧条村”地处公路干线,气候温暖.土壤肥力强,其自然条件要远远优于“繁荣村”的。

7.选举中注意事项 篇七

一、我国农村治理方式发生了改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在农村陆陆续续推行了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农村土地的包产到户,原来在基层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当时,人民公社作为国家直接干预控制农村社会的一项制度,其经济基础的失去必然会导致这项制度的消失,所以国家也就失去了直接干预控制农村社会的“一只手”。但是国家又不能放任农村社会不管,所以就实行了基层村民自治制度。这样一来,农村的治理权力便从国家的手中过渡到了村民自己手中。但是村民之间的政治意识、政治知识以及政治能力良莠不齐,这更加说明全体村民共同直接管理村中大小事务是不可能的。这必然需要从村里选举出几个能人来代替村民管理村里的大小事务。所以这就赋予了那些想要当选村干部并且政治头脑发达的人活动的空间。这些人也会想方设法争取更多村民的支持以获得村庄管理权,所以在进行选举的时候,他们就会联合成利益共同体以确保胜算更大。

二、我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发生了改变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和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只能束缚在土地上。所以农民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都是农村集体组织下参加农业生产,从而在家庭收入和身份地位方面并没有不同。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了增加收入,大部分村民都不依附在土地上了,有的进城打工,有的下海经商,这样村民的收入来源也变得多元化了。村民收入差距便逐渐扩大,造成了村民身份地位的变化,村民之间等级分化,多元化。一些收入水平相对不高的村民便想在村干部换届选举时支持甚至讨好一些想要赢得选举的人,从而得到一些利益,但是这些人的立场并不稳定,只是为了得到利益。这样,农村选举中就多了一些利益群体。

三、农村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增强

所谓政治心理,是指处于一定政治生活和社会形态中的“政治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社会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过程等政治现象产生的一种不系统、不定型的主观反映。它可以表现为人们对政治生活某一方面的政治认知、政治动机、政治情感、政治意识和政治态度等(2)。随着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政策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信息传播技术应用广泛,村民对军国大事也不是漠不关心了。村民心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也在主动学习政治文化,由“自然人”向“社会政治人”转变。国家为了控制社会思想也在有倾向性的向人们传播有利于自己的政治知识,以赢得群众对其政治制度和政治统治的支持。所以不管是社会环境还是社会文化包括村民自己都在为学习政治文化提供便利。

四、农村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力向往

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从此,村民有了自主选择村委会的权力。由于国家基层政权不再直接委任村干部或控制村委会选举,这就激发了他们对农村管理权的野心,想利用选举当选为村委会成员。农村利益共同体就是他们通常所选择的工具。这些蠢蠢欲动的乡村政治权力“野心家”会主动去拉拢与自己有关的人,或是利益许诺或是实物,总之他要想方设法把这些人聚集到自己身边,使自己在选举中胜算更大。

五、农村社会成员利益追求意识增强

这些年由于国家对农村控制的放松,为农村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农村也快速发展起来,并带来农村公共资源的增多,并且控制权掌握在了村委会手中,尤其是土地资源。新政治经济学家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虽然人们从事政治活动时除了个人利益欲望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动机,但是这些动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和作用方向是非常不确定的,唯有增进利益这种动机比其他动机更加直接,更稳定,更具有一致性。”(3)所以出于对这些公共资源利益的觊觎,一些村民想赢得选举而掌握公共资源的控制权。

摘要:在农村中,村干部的换届选举越来越受到村民的关注,在选举过程中,也越来越多的出现非个体的参与。一些政治能人为了赢得选举,他们以利益为纽带结合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农村选举过程中出现这些利益共同体的参与,原因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农村选举,利益共同体,原因

参考文献

[1]夏玉珍,江立华.政治社会学教程[M].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184页.

[2]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M].杨祖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104页.

[3]孙琼欢,卢福营.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竞争[J].中国农村观察,2000(3).

[4]唐灿,冯小双.非正式、非制度化的利益共同体.中国网,2003(6)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3-06/17/content_5347791.htm.

8.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浅析 篇八

[关键词]农村选举;问题;原因;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05-0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而这些以国家法律形式明文禁止的行为,在现实的农村选举中,却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挑衅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的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使村民自治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村民的基本权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的向前发展,也伴随着出现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农村选举中的这一现象就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1现状

最初的农村选举,是比较纯粹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依法行使。现在的选举与其相比,形式可谓是“花样百出”、“推陈出新”,手段可谓是更加隐蔽和“规范”。目前的一些农村中,选举已不是农民怀揣希望和意愿去选拔能更好的为自己服务的父母官,而是看自己的那张选票能够从哪个候选人的手中换来更多的现金或实物。候选人所要做的并不是思考村子以后的发展规划和村民的出路问题,而是反复分析自己的贿款应该给哪些选民,哪些必然会选自己、哪些可能会选、哪些必然不会选。同时,多方打探自己的竞争者每张选票给了多少贿款、都给了哪些人等等。每张选票所能“卖”出的贿款价格没有定数,有的村子多、有的村子少,这主要是看竞选者们的财力状况,而且贿款价格一般也都是竞选者开出的,选民基本不会“讨价还价”。“差一些的村子”每一张选票能得到几十元人民币,村民虽然扫兴,但也总比分文没有好受一些。“好一些的村子”,可达到几百元、几千元不等,村民会暗自高兴,回家偷着乐。更有甚的是,极少数村子每张选票的贿款价格会达到十几万甚至更多。这也就不难解释老头、老太太两口得了34万元人民币的贿款后为什么会突然跑到闺女家住而不敢在自己的村子继续生活的原因了。这些情况,虽然是极少数的个例,但却是真是发生着的。选举期间,这些就成了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些邻村的亲戚朋友见了面也少了平日的寒喧,而多了村与村之间选举款多少的比较。

选举款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找一些自己的心腹,在临近选举的日子偷偷地给预先确定下的选民送礼物或进行宴请,并告知某某人打算竞选何职等等。有些初次参选的年轻一些的竞选者想的更加全面,他们会在送钱的同时顺便塞一张印有自己名字的卡片,可能是为了防止一些选民不会写或不知道自己的名字。如果一个竞选者的家系人数在整个选民中占到多数或没有其他具有实力的竞争者出现,那么他开出的贿款价格会比较低,只要之前没有做过引起民愤的事情、只要拿出一定数目的现金,当选可谓是水到渠成。如果同一职务有两个以上竞选者,而且家系人数相差无几或者资金实力相当,那么,他们的竞争会激烈一些。这种情况下,除去“必然会选”和“必然不会选”的选民,剩下的“可能选”的那部分选民以及村子里的五保户、鳏寡老人等“中间势力”往往成了他们“公关”的重点,这些选民也时常会收到多份礼物。有时为了能够在竞选中获胜,有的竞选者会提前给出一个比较低的贿款价格,并将钱如数送出,目的是给其竞争者一个错误信息。然后,等到选举的前一天半夜或凌晨再送出一份数额较多的贿款,以此达到当选的目的。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类似与官商勾结的方法。比如,一个具有一定竞选实力的参选者可以事先和一些开发商达成某种协议,由开发商给予他参选的资金支持,等当选后再以一定的形式多倍补偿开发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参选者具有很强的竞选实力,但是为了显示一定的公平性或掩人耳目,他会安排一个陪选的人与他进行“竞争”。所谓陪选,就是这个人基本上不具备胜选的可能(即使有也不会让他胜选),但是在表面上要和另一个竞选者进行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上的竞争,最终毫无疑问地败出竞选,这种方法可谓是手段更加隐蔽。值得一提的是,多数村子的选举现场的各个步骤都相当严格,看似十分公平、公正。之所以这样,只不过是因为做了之前的工作,大家都心照不宣,使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以上所有这些并不是在否定农村选举的发展进程,事实上,农村选举进程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这些只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对于以后实行农村选举的村子来说,也是一种借鉴。

2原因分析

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在发展过程中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是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2.1利益驱使

——社会人,无论他以何种身份出现,都无法摆脱他首先是一个人的现实,村官也不例外。客观的说,既然是人,就难免会有对物质的追求欲望。试想,在有些村子,村民压根没有当村官的意愿,甚至一个村子竟然选不出一个村委主任。与此相反,为什么有的村子会有人拿出如此巨大数额的金钱来买这个村官?数万甚至上百万的竞选投入如何靠工资赚得回来?事实证明,这些人并不是慈善家,也不是在做慈善事业、无私奉献财富。那么,投入的这些钱只有靠当选后利用职权非法获得这种可能。而且,投入越多,越敢投入,说明能够进行腐败的潜在资源越多。

2.2体制缺陷,这是出现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1)中国的改革,实行的是渐进式改革的方式,过去的改革,更多重视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出现问题也不足为怪。(2)有些农村,要么是党支部被村委架空,要么是党支部越权行事,使村委无法发挥其职能,要么两者相互勾结,无法保障其公开、公正、公平,必然滋生腐败问题。(3)各种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缺陷,无法同步跟进。因为当选后可以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腐败,而且往往容易达到预期目的,甚至是“屡试不爽”,所以一部分参选者才敢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铤而走险。(4)农民法制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热情不高,家系宗族观念严重,人口结构分布不均。通常情况下,选民往往会期望和支持自己家系里的人当选,而不会过多的考虑哪一个参选者能更好的推动村子将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家系人数不占优势的参选者就会想到用各种方法贿赂选

民。而选民对此也见怪不怪,甚至有些选民开玩笑说:“这样的选举年年选、月月选、天天选都行”。选民之所以能够容忍这一问题现象的存在,首先是其法制意识不强,他们认为,因参加选举而耽误了自己的劳动时间、损失了自己的利益,接受参选者赠与的金钱或实物也不为过,这只不过是对自己损失的一种补偿罢了,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非法交易、违法行为。其次,是其碍于面子,有难言之隐。试想,共同在—个村子生活了很多年的老哥老弟想参加竞选,让你支持他、顺便给了你一点钱物,如果别人都接受了而你却不接受,那不是摆明了不支持他、不选他吗?即使你声明不接受他的钱物但还是会选他,恐怕对方也不会同意。因为有句古话叫:“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你只有和他同流合污之后,才会使他感觉到稳妥。其三,很多农村的常驻人口都呈现出老龄化的趋势,年青的一代要么外出打工,常年不在村子里面生活;要么自谋发展或在城里找到了稳定的工作;要么通过上大学走出了农村。总之,走出去的年轻人中能够再回到村子的少之又少,剩下的多数要么是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一辈人,要么是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的年青一代,村民对这些人能否带领村民走上致富之路已经失去信心和兴趣。加上现在许多村官根本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模范带头的作用,而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整天想着如何利用职权为自己多捞一些银子,以及民主、自治工作的不到位,以致村民渐渐地产生了对政治的冷漠。当村民对政治冷漠或心灰意冷时,对问题也就感到无所谓了,对监督、检举权的行使也会大打折扣,这些都无形的纵容了问题的发生和持续。

3解决途径

3.1完善农村土地和集体财产监管制度,从根源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动机是当选后的腐败,腐败的现实根源主要在于土地和集体财产。村官腐败的主要途径就是辖区内的土地和集体财产。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会利用一切关系、想尽一切办法,参与和促进土地的征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低买高卖、无偿征用等,只要卖地,便会顺便把一部分钱“卖”到自己的私囊中。甚至还会以农民的土地作为交换条件,获取自己在对方集团或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家一直都高度重视农村工作,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推进对农村的综合改革,其中最复杂、最棘手的就是土地问题,中央曾多次强调要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但是,强调越多的环节,往往也是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如果能够因地适宜的跟进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监管,真正规范农村土地和集体财产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相信被断了腐败财路的那些村官也就不会再对此感兴趣了。

3.2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农民拥护和爱戴的父母官

农村干部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尽最大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不应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关注自身利益,忽视村民利益。要十分清楚的知道,自己手中的职权是村民给予的、是用来为村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进行贪污腐败的工具。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村干部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每个农村都发展了,就会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系统工程和现代化的整体发展进程。要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的同时,认真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和相关政策,并努力充实其他方面的知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诚意来关心、帮助村民,为村民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带领村民共同向前发展,这才不愧对自己的良心和职权。如果有真正名副其实的、能够以农民的发展为自己工作动力的、能够带领农民奔小康的人选出现,相信农民也不会如此无奈、“默契”和“情愿”的容忍这一问题的存在和持续。

3.3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加强检举、罢免程序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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