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

2024-10-11

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7篇)

1.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 篇一

XX镇2019年贫困退出验收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对象退出验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全镇减贫目标任务,根据《XX省委办公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X委厅〔2016〕XX号)和《XX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贫困退出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X脱贫办发〔2019〕XX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对象

经动态调整后,计划减贫的76户188人。

二、验收方式

县脱贫办组建20个由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任组长,县级帮扶联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它帮扶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贫困退出验收工作组。采取入户核查、电话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全覆盖对标验收。

三、工作步骤

(一)验收准备(10月15日前)。镇脱贫办完成2019年全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方案的编制,做好贫困退出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各村(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未脱贫户逐户开展评议,入户核实并提出2019拟脱贫对象。镇人民政府对拟脱贫户名单审核确认后,将拟脱贫户申请验收汇总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开展验收(10月25日前)。各验收工作组对拟脱贫户入户对标逐项验收,达到稳定脱贫条件的,由验收人员和贫困户签字确认。相关村(社区)对经验收确认的拟脱贫户名单在村(社区)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拟脱贫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将贫困户脱贫验收认定汇总表和经各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审定的贫困退出验收情况报送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三)脱贫审定(10月31日前)。县脱贫攻坚办汇总全县贫困退出验收情况,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告。

(四)备案标注(10月31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户退出结果逐级上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县扶贫开发局指导下,镇脱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脱贫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验收工作力量组织,抽调能力强、作风正、业务熟的精兵强,严格按照验收工作方法步骤、脱贫标准和时间节点认真开展验收工作。镇脱贫办要按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放时限,及时做好贫困人口动态调整、脱贫标注工作。

(二)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执行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切实做到程序标准公开、数据客观准确、档案完整规范、结果公正可信。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数字脱贫。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上报文件材料。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基层减负年”和省委“脱贫攻坚纪律作风保障年”系列要求,坚持原则、较真碰硬、客观公正、敢于担当,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验收过程和结果有记录、可追溯、经得起检验。

2.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篇二

作者: 《光明日报》(2016年04月29日 03版)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脱贫规划、计划和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地)县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

三、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 2 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在乡镇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地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的要求,因地制宜,尽快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3.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工作报告 篇三

按照《汉阳镇2019贫困户退出镇级交叉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第十一核查组共8人,于10月18日――10月22日,采取“一算、二查、三看、四掌握”等方法,遵循“五个不得退出”和重点核实的“五类情形”的核查原则,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基本要求,对大坝村2019年贫困户退出工作程序和2019年拟退出的61户75人贫困人口,脱贫退出“五条”标准达标情况,进行了逐户逐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一)贫困户退出工作程序规范。通过查阅资料,大坝村严格按照县、镇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规定程序,在核查组入村前,已全面完成了民主评议,村级核查、村级复审、村内公示,申报乡镇等程序。

(二)贫困户退出标准严格。通过逐户核查,大坝村2019年拟退出的61户75人贫困人口中,“五条标准”达标率较高。

1、家庭年人均收入达标率100%。61户75人全部都达到4000元(低保户均达5000元)以上;

2、住房安全达标率97%。61户75人中59户73人有达标安全住房;

3、义务教育达标率100%。61户75人中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4、医疗保障达标率100%。61户75人全部参加了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5、安全饮水达标率100%。61户75人全部有自来水且水质达标。

(三)综合量化得分为98.5分。其中:减贫计划完成及重要政策落实得分47.6分;重点工作进展得分10.8分;驻村帮扶工作开展得分5.8分;扶贫资金保障得分10分;问题整改得分14.6分;已脱贫户政策落实得分1分;内生动力和新民风建设得分2.9分;效果及评价得分5.8分。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今年以来,大坝村四支队伍积极召开脱贫攻坚推进会议,有效防止队伍松劲、干部歇气的思想,努力提升了干部队伍参与扶贫攻坚的热情和干劲,有力推动了脱贫攻坚工作。二是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四支队伍人员严格按照职责任务清单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三是档案资料总体规范,户退出程序资料规范,项目建设、验收资料齐全、准确;四是公开公示情况好。大坝村脱贫基本情况、精准脱贫政策、帮扶结对情况、脱贫项目(主要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资金、监督单位和义务监督员等)、扶贫成效等情况都有公示;五是检查的61户贫困户帮扶对接到位,帮扶措施落实较好,贫困户“一卡一册一档”资料总体相互印证、衔接紧密。

三、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是以群众思想上脱贫为切入点,狠抓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大坝村于2019年开始,采取因地制宜,利用召开小组会的方式走村入户,加大脱贫攻坚政策的宣传力度,狠抓从思想脱贫工作,让群众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我想脱贫、我要脱贫”的进取理念,充分激发群众想脱贫的内生动力;二是镇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共同真心帮扶,驻扎一线,沉下身子抓脱贫。帮扶单位第一书记常年驻扎在大坝村,与镇村干部和帮扶干部一道抓脱贫攻坚工作,制定了该村发展规划,也制定了贫困户帮扶计划;三是把产业发展作为脱贫攻坚的有力支撑。因地制宜,结合村情实际,2019年大坝村成立了大坝富农茶叶专业合作社与汉阳镇岁丰果蔬专业合作社。发展茶园500亩,吸收189户农户加入合作社(其中非贫困户6户),入股资金92.1万元;投入10万元,发展中华蜂100箱。同时,结合“镇园产业联盟”,建立大棚53个发展羊肚菌15亩、红辣椒20亩,种植拐枣树500亩。将贫困户嵌在产业链条上,为贫困户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

四、问题及建议

(一)共性问题:

1、部分五保户收入测算未计算2018年底的取暖费。

2、部分户档资料未及时更新,有的签字不全。

3、部分户未见一户一档资料。

4、部分户村级退出核查表漏项,如是慢性病的未标注。

5、部分户政策享受清单不准确,实际是安置房,政策清单为原住房安全。

(二)个性问题:

1、吴增顺为1人五保户,由其弟弟监护,但是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本户居住在危房中,有人畜混居现象。

2、吴大金为1人五保户,由其哥哥监护有安全住房,但是本人并未在安全住房内居住,而是在老房子搭棚子居住,实地查看未通电、通水,生活条件脏乱差。

3、罗来兴为1人五保户,由其邻居监护(本小组组长)该户卧室和厨房属于危房,后墙和屋顶已经出现塌陷,极易发生房屋垮塌。

4、吴俊为1人五保户,本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5、翁德仕1人五保户,室内环境极差,穿铺被子脏乱差,已停电两个多月,入户线路至今未修好。

6、张太康为1人分散供养五保户,与监护人张太禄(亲兄弟关系)共同生活,但张太康、张太禄均为2017年危改(村内置换)户,并享受补助各2万元,但未实际入住或仍然两头住,且该户无安全住房鉴定表。

7、李家富为1人分散供养五保户,监护人为其外侄曾加全,同吃但未同住(李家富1人仍然住在原烤烟房内,卫生条件较差,衣被陈旧零乱),监护人不清楚帮扶人姓名。

8、任家癸为1人低保贫困户,患有精神病。

9、谢守贵为2人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该户主要劳动力谢先发患有精神病。

10、罗宗金为1人分散供养五保户,患有精神病。

(三)建议:

对照脱贫退出“五条”标准和“两不愁、三保障”基本要求,以及“五个不得退出”和确保高质量退出原则。对大坝村2019年贫困户脱贫退出,核查组建议(详见名册):

1、王发林等54户71人达标退出;

2、吴增顺等4户人慎重退出(问题整改到位后方可退出);

3、任家癸等3户4人不予退出。

第十一核查组

2019年10月25日

组长:

4.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 篇四

出工作方案

根据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工作的通知》(鲁扶贫办发〔2015〕4号)和《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机制的意见》(鲁扶贫办发〔2015〕5号),为鼓励贫困人口、贫困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为统领,以提 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自我发展能力为 途径,以正面激励为导向,充分调动市县乡村工作积极性,确保贫困人口和全省人民一道步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扶贫。打牢建档立卡工作基础,落实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针对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逐户落实帮扶措施,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坚持分级负责。省制定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督促指导,登记备案。市审核把关,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县级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退出工作有序推进。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脱贫真实,数据准确,档案完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要实行民主评议,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坚持正向激励。各镇(街道)按照签署的脱贫攻坚责任状,制定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减贫计划及退出时间表,任务完成情况列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后,扶贫政策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予以相应支持,确保稳定脱贫。

(三)总体目标

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机制。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为核心任务,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切实有效的扶持,确保提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省定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全部摘帽。在脱贫进度上,2016-2017年两年全部完成脱贫任务,2018-2020 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二、退出目标任务

贫困人口退出目标: 2016年完成11000人的脱贫任务,2017年完成9592人的脱贫任务,确保2017年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2018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三、标准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为主要衡量指标。

贫困户退出由村民小组提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步名单,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镇(街道)贫困户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在村内公告(公告期5天),并逐级报市、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贫政策扶持,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按照“总量控制、进出平衡”原则,对新增加和返贫的贫困户,要及时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实现扶贫对象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县负总责、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工作。县扶贫办要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二)认真落实政策。县(市、区)制定“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的脱贫规划和计划,加强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在开展脱贫、摘帽验收工作时,要全面准确把握好政策和相关程序,提高质量和效率,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靠。

(三)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宣传先进典型。准确解读退出工作的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四)强化督查问责。把脱贫、摘帽工作作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各地要扩大检查验收覆盖面,严肃处理和整改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防止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被脱贫”,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被摘帽”。对 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申请书

2.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3.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

4.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公示

5.关于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的报告

6.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名单公示

7.关于送审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的报告

8.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名单公告

泗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贫困村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篇五

撰写时间:2013-07-0

1来源:省扶贫办

贫困村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一)贫困村简介

主要介绍贫困村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属镇的名称及与县城的方位距离。全村户数、人数,以及其中贫困户的户数和人数。地形地貌主要特征,贫困村传统特色。耕地面积,包括水田、山坡地面积情况。全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村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建设情况。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帮扶对接联系信息

1.村委联系人指贫困村负责联系工作的村干部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2.帮扶单位联系人指帮扶单位帮扶工作责任人、联络员信息及联系方式。责任人一般指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联络员一般指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领导或干部。

3.驻村干部联系人指帮扶单位派驻贫困村干部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三)贫困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1.老区村: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和程序划分老区村庄(自然村),明确老区村庄或人口达到半数以上的村委会为老区村。2.自然村个数:指所帮扶行政村中自然村的个数。自然村指村民相对集中居住而自然形成的村落,村民居住户非常分散的山区通常按村民小组划分。

3.其中300人以上自然村个数: 指户籍人口在300人及以上的自然村数量。

4.村总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计入总户数;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农户不计在内。

5.村总人口数:指行政村经常在家或居家6个月以上的人口。虽然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但收入带回家,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为一起的人口数量。

6.贫困户数:指由省发文明确、经帮扶双方核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省定农村扶贫标准以下行政村内的农户数。

7.贫困户人数: 指贫困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8.扶贫户户数: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定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9.扶贫户人数:指扶贫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0.低保户户数: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11.低保户人数:指低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2.扶贫低保户户数:指符合低保标准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13.扶贫低保户人数:指扶贫低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14.五保户户数: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户数,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5.五保户人数:指五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6.少数民族人口:指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为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

17.劳动力人数:指本村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

18.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人次:指本行政村村民参加的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的人次。个人不论参加多少次各类培训都按照1人次统计。

19.输出转移劳动力人数:指本行政村村民通过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后,组织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人数。

2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指本行政村成立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

21.带动农户数:指本行政村产业化生产带动农户的数量。

22.其中贫困户数:指带动农户数中贫困户的数量。23.主导产业名称:指本行政村产业化生产带动40%以上农户的产业名称。

24.主导产业规模:指本行政村主导产业的生产规模,主要为产业面积、产品数量等。

25.主导产业收益:指本行政村主导产业的年产值,单位为万元。

26.需搬迁户数:指居住在自然条件极端恶劣或地质灾害地区,省定计划安排搬迁的农户数。

27.需搬迁人数:“需搬迁户数”中的人口总数。

28.已搬迁户数:是指居住在自然条件极端恶劣或地质灾害地区,已搬迁包括省计划任务数在内的所有农户数。

29.已搬迁人数:指已搬迁户数中的人口总数。

30.行政村是否通公路:指本行政村是否建有砂石路、柏油路或水泥路面能驶进汽车或农用机动车的道路情况。

31.村委到各自然村道路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各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道路公里数。

32.村委到300人以上自然村道路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300人以上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道路公里数。

33.村委到300人以上自然村通硬底化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300人以上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硬底化道路公里数。

34.饮水困难的自然村个数:指要到1公里以外,垂直高度100米以上取水,或缺水时间半年以上的自然村个数。

35.通电户数:指能够使用电力资源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农户数。

36.通广播电视户数:指能够接收中央、省或县级任意一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户数。

37.村集体经济收入: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

38.人均占有粮食:指本行政村生产的全部粮食总产量除以总人口。

39.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指该村农民上一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计算方法: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全村农户总收入-总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其它支出)÷村人口总数;

全村农户总收入=总工资性收入+总家庭经营收入+总财产性收入+总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五保金、低保金)、救灾款、无偿扶贫款、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帮扶单位慰问捐赠等。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户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0.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指该村贫困户上一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贫困户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计算方法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41.人均耕地面积:指人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面积。

42.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水源,土地比较平整,有灌溉工程或设施较配套的田地面积。

43.距最近乡镇集市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一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交换的乡镇集市的距离,不论这个乡镇是否管辖本村。

44.距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不论这个车站(码头)是否与本村同属一个乡镇。

45.新修钢筋混凝土和砖木结构住房户数:指本行政村新修的房屋梁、柱和承重墙是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木材建造住房的户数。

46.拥有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户数:指本行政村拥有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的户数。

47.饮用安全饮用水户数:指本行政村饮用经公用设施处理及管道输送到农户的自来水户数,或经县相关职能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确认使用安全饮用水的户数。

48.使用固定或移动电话户数:指本行政村使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户数。

49.有彩电户数:指本行政村有彩色电视机户数。50.使用水冲式厕所户数:指本行政村自家建有厕所的户数。

51.使用煤炭和清洁能源作为主要炊事能源户数:指本行政村使用煤炭和清洁能源(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电)作为主要炊事能源的户数。

52.有塑料大棚、温室户数:指本行政村建有能透光、保温或加温的由塑料薄膜,钢(竹、木)架支撑的大棚及温室(含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和设施牲畜棚圈)的农户数。

53.劳动力的文盲、半文盲人数:指本行政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的人数。

54.距最近的六年制小学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六年制小学最近的距离,不论这个小学是否与本村同属一个乡镇。

55.“普九”在校生人数:指本行政村享受“普九”义务教育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人数。

56.距最近的乡镇级医院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乡级医院的距离,不论这个乡镇是否管辖本村。

57.村卫生室: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建立的卫生室。58.幼儿园或学前班: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幼儿园或学前班。

59.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户人数。

60.其中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户人数。

6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户人数。

62.其中贫困户参加新农保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贫困户人数。

63.村建有文体活动场所数量:指本行政村地域内建有室外的公共休闲文化、体育运动场所。包括室内图书、娱乐室,室外广场、球场。

64.村建有垃圾存放设施:指本行政村地域内有提供给村民集中存放垃圾,并每天进行定时清运的垃圾池(桶)等设施。

65.党员数量: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的数量。66.平均年龄: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的平均年龄。6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

68.女党员人数: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女党员的人数。

69.村委会建设情况:指行政村村委办公场所的建设情况。

(四)三年帮扶总规划 通过帮扶前工作调查,由帮扶单位和贫困村根据村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三年帮扶总规划。主要内容为目标任务、帮扶措施和工作保障。重点要围绕省扶贫开发“双到”脱贫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本村三年的扶贫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贫困户脱贫、贫困村脱贫、民生保障政策落实、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组织和民风建设等内容;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订帮扶措施。要突出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生产,通过培训转移就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整村推进”制订帮扶工作措施;工作保障要重点明确组织领导、物质经费保障措施。具体由帮扶单位、贫困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帮扶计划

帮扶单位、贫困村根据三年帮扶总规划要求,细分制定2013-2015年每的脱贫目标、帮扶措施和工作保障,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

贫困户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一)贫困户信息

1.村小组:填写贫困户所属村小组名称。

2.户码:由帮扶单位、村委会对贫困农户按贫困程度统一编码后填写,如最贫困的户码编号为“001”依次编写。因特殊情况新增贫困农户依次编写,不再使用前期脱贫的贫困农户的原户码。返贫农户仍使用原代码。

3.建档时间:填写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二)帮扶责任人信息

1.姓名:填写单位明确的挂钩帮扶本户责任人姓名,可填写多个责任人。

2.职务:填写帮扶责任人在原单位处室简称、职务。如职务为“科学教育处长”,可填写通常规范简称“科教处长”,而不应只填写“处长”。

3.联系方式:填写帮扶责任人手机号码。

4.开始扶贫时间:指开展对接及进村入户核查的时间。5.结束扶贫时间:指根据省统一安排,帮扶单位完成扶贫任务或帮扶责任人根据单位安排完成阶段性扶贫任务撤出的时间。

6.备注:填写帮扶责任人信息中其它需要注明的情况。

(三)帮扶前家庭情况

1.农户属性:单选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其中一种。扶贫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低保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户,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扶贫低保户是指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农户对象。2.是否计划生育户:指具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证》或经县级计生部门甄别并出具证明的贫困户。

3.贫困原因:根据入户调查实际情况可多选因灾、因病、因残、因学、缺技术、缺劳力、缺资金以及其它主要的致贫原因。

4.家庭成员情况

(1)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包括未成年成员。(2)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3)年龄:填写满周岁年龄数。(4)性别:对应的家庭成员性别。

(5)与户主关系:单选1户主、2配偶,3之子、4之女、5之儿媳、6之女婿,7之孙子、8之孙女、9之外孙子,10之外孙女,11之父、12之母、13之岳父,14之岳母、15之公公、16之婆婆,17之祖父、18之祖母、19之外祖父、20之外祖母,21其它。

(6)民族: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填写。1汉族,2蒙古族,3回族,4苗族,5傣族,6傈僳族,7藏族,8壮族,9朝鲜族,10高山族,11纳西族,12布朗族,13阿昌族,14怒族,15鄂温克族,16鄂伦春族,17赫哲族,18门巴族,19白族,20保安族,21布依族,22达斡尔族,23德昂族,24东乡族,25侗族,26独龙族,27俄罗斯族,28哈尼族,29哈萨克族,30基诺族,31京族,32景颇族,33柯尔克孜,34拉祜族,35黎族,36珞巴族,37满族,38毛南族,39仫佬族,40普米族,41羌族,42撒拉族,43畲族,44水族,45塔吉克族,46塔塔尔族,47土家族,48佤族,49维吾尔族,50乌孜别克族,51锡伯族,52瑶族,53裕固族,54彝族,55土族,56仡佬族。

(7)是否在校生:指该成员是否正在学校就读。单选1是,2否,(8)文化程度:指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单选1文盲或半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5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6大专以上(含高职或高专)、7学龄前儿童。

(9)身体健康状况:指该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单选1健康、2体弱多病、3长期慢性病、4患有大病、5残疾人。体弱多病是指常年不能坚持劳动但又没有大病或其它确诊的慢性病。长期慢性病是指如肝炎、肺炎、糖尿病等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疾病。患有大病是指如心脏病、癌症等需要经常住院治疗的疾病。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代证或二代证均可),无证者需经乡镇残联依据《农村残疾人简易识别手册》,甄别并出具证明,同意上报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方可登记为残疾人。

(10)劳动力状况:指该家庭成员具备劳动力状况。单选1 劳动力、2丧失劳动力、3无劳动力。劳动力是指男子16-60周岁,女子16-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

(11)打工状况:指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情况。单选1在家务农、2县内务工、3县外省内务工、4省外务工、5其他。

(12)低保人口:指该家庭成员为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领取农村低保金的人口。单选1是,2否。

(13)领取救济保障金:是指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贫困户低保金、五保金、救济金的总金额。

5.住房情况

(1)住房面积:指贫困户自有住房面积。但不包括仓库等作为生产用途房屋面积。无房户:住房面积为0,房屋结构和建房面积不填。

(2)房屋结构:单选1砖(石)木结构;2茅草房;3土坯房;4钢筋混凝土结构。

(3)建房时间:指住房建成完工的年份,只填写四位数的年份,如1978。如果是分期建成的房屋,以最先建成完工的年份填写。

6.生产条件情况

(1)耕地面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耕种的田地,包括坡地、水田面积,但不包括租入面积。

(2)水田面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实行水稻和小麦、大麦等旱生作物轮作的田地。

(3)林果地面积:指包括生长乔木、竹类的土地面积(含退耕还林面积)和种植桑园、果园、茶园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面积。林地按用途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

(4)牧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专用于放牧、饲养牲畜和收割牧草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不包括租入面积。

(5)水面面积:指供水产品养殖的鱼塘、水库及海水养殖等水面面积,不包括租入面积。

(6)生产用房面积:指用于生产加工的房屋。包括生产加工作坊、店铺等,不包括租入面积。

7.生活条件情况

(1)燃料类型(单选):指贫困户使用燃料类型1煤炭、2柴草、3沼气、4液化气(天然气)、5其它。

(2)饮水情况(单选):指贫困户饮用水来源1自来水、2深井水(10米以上)、3浅井水(10米以内有)、4江河湖海水、5塘水、6山泉水(水窖水等)。

(3)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指贫困户家庭拥有洗衣机、电冰箱、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自行车、电话、手机、三轮或四轮农用机动车、摩托车等情况。1洗衣机、2电冰箱、3黑白电视机、4彩色电视机、5自行车、6电话、7手机、8三轮或四轮农用机动车、9摩托车。(4)畜禽饲养量(头、只):指贫困户饲养猪、牛羊和家禽的数量。1猪、2、牛羊、3家禽。

(5)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务工收入和其它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等。

家庭经营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五保金、低保金)、救灾款、无偿扶贫款、退耕还林资金、帮扶单位慰问捐赠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6)生产经营费用支出:指家庭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支出。

(7)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上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的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方法: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及其它支出)÷家庭人口数;

8.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产业名称:指家庭参加专业合作组织主导产业的名称。

(2)产业规模:指反映产业规模的主导产业面积、产品数量等。

(3)产业收益:指家庭参加产业化生产的年总收入。

(四)三年帮扶规划

指通过帮扶责任人(帮扶单位处室或个人)入户开展帮扶前工作调查,经与贫困户研究协商制定的三年帮扶规划。主要内容为该贫困户贫困原因、有关需求;帮扶单位协助脱贫的目标任务、帮扶方式和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等;双方在帮扶工作中的责任,尤其是明确贫困户要通过自力更生,在外力帮扶上通过主观努力实现脱贫的义务。制定脱贫措施时要因地制宜,结合贫困户家庭实际和需求,尤其要突出重点围绕开发式扶贫要求,实施产业扶贫的方式制订帮扶工作措施。

(五)帮扶计划

6.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 篇六

关于召开迎接国家审计署审计财政扶贫项目资金

及自治区对我县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项目

验收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做好迎接国家审计署对全州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推进我县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项目验收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县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全体村委干部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迎接国家审计署对我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

(二)自治区对我县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项目验收工作;

(三)财政扶贫参与式管理培训。

二、会议时间:2007年6月13日上午9时报到,9:30开会,会期一天。

三、会议地点:民政局七楼会议室。

—1—

四、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乡镇分管扶贫工作领导1名;

(二)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的全体村委干部;

(三)财政局分管扶贫工作领导1名。

五、会议要求:

(一)请各村委将“整村推进”的材料交县扶贫办;

(二)参会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7.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篇七

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印发《陕西省健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6〕48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退出标准

(1)贫困户退出标准:是指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2)贫困村退出标准:是指村有标准化卫生室。

标准化卫生室是指:建设规模不少于60平方米;卫生室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或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不具备医生配备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点服务。经县级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为服务。(3)贫困县退出标准: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2.相关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四重”医疗保障体系。

(2)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转诊程序;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政策。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就诊,新农合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口多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门诊报销额度较非贫困人口多20%。

(5)符合大病集中救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救治措施。(6)经过“四重”医疗保障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三、认定程序

采取随时达标,随时进行核查、初审和审核。农户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认定,4月底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5月底前完成市级初审,6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患病贫困人口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村标准化卫生室认定工作应于9月上旬完成县级核查认定,9月中旬完成市级初审,9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其认定程序如下:

(1)县级卫计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标准,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卫计部门。

(2)市级卫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核查认定报告进行初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初审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将拟退出贫困县的市级初审报告报省级卫计部门。

(3)省级卫计部门组织对市级报送的拟退出贫困县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拟退出贫困县省级审核意见报告,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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