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改革重点(共8篇)
1.行政体制改革重点 篇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表现在:㈠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区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不定期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如原《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中的卫生防疫站、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市容监察组织等。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13.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
14.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区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⑴行政立法权⑵行政许可权⑶行政确认权⑷行政检查权⑸行政奖励权⑹行政物质帮助权⑺行政处罚权⑻行政强制执行权⑼行政合同的签订权⑽行政复议权。
15.行政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⑴先行处置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区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方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四个步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先行扣留等。⑵获得社会协助权⑶推定有效权。
16.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合理分工、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和便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设置。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等是内部办公机构。
1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民族乡、镇)四级。
18.行政机关组织法:隶属关系三种:⑴垂直领导 ⑵业务指导 ⑶双重领导。
19.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20.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两者各有其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可以收到行动快、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
2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2.国务院的行政职权包括㈠制定行政法规权:行政法规是对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颁布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即通常据说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㈢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3.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
2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5.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⑴按时间划分⑵按职责界限划分⑶按法律适用划分⑷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因为公务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⑴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⑵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综合认定;⑶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2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行政职务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有: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㈢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3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含义: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㈢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3.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行政主体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该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是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3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6.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原因;⑴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⑵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⑷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⑸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⑹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⑵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⑶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⑷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
37.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⑴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⑵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⑵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被撤销,行政主体应予赔偿;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被撤销的,行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自行负责。行政相对方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收回。
38.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因: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⑵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化;⑶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行政行为废止的结果:⑴自废止之日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⑵因行政行为废止机时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偿。
39.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活动。行政立法的分类㈠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⑴职权立法;⑵授权立法。㈡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⑴中央行政立法;⑵地方行政立法。㈢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⑴执行性立法;⑵创制性立法。
40.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41.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⑴国务院;⑵国务院各部门;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其中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3.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特征:⑴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⑵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44.行政强制的分类:㈠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⑴对人身的强制;⑵对财产的强制;⑶对行为的强制。㈡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⑴即时性强制;⑵执行性强制。
45.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㈠间接强制执行⑴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⑵执行罚(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反复适用。)。㈡直接强制 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和人身三种执行方式。46.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目的不同;⑶原则不同。
47.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它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㈠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㈡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㈢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㈣目的实现原则。
4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49.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50.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㈠行政主体的权利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下列权利,这些权利同时也是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有:⑴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⑵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⑶单方面解除合同权;⑷制裁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金钱制裁、强制继续履行、代执行、解除合同)。㈡相对方的权利:⑴获得报酬权;⑵损害赔偿请求权;⑶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⑷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此外,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相对方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有的权利:⑴特权行为的补偿权;⑵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5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⑴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⑵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52.行政处罚的种类㈠人身罚⑴行政拘留⑵劳动教养;㈡行为罚;㈢财产罚;㈣申诫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53.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该节可能会出案例分析P162> 5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㈢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⑴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㈡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㈢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5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⑴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⑵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⑶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⑷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⑵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⑶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62.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3.行政复议的范围<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 P208-210>《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⑵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5.《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66.《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6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68.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㈠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㈡损害事实。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9.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㈠行政机关工作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0.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此类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㈡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71.所谓行政处理,就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72.行政赔偿 请求赔偿的要件:⑴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⑵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这是个时效要件;⑷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⑴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⑵被请求损害赔偿之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的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73.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有所不同:⑴提起行政诉讼无须经过行政先行处理,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后起诉;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起诉期限远比单独的赔偿诉讼短。受害人应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在两个月内未获准予,则可在相继的3个月内提起赔偿诉讼;⑶赔偿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侵权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为前提,但在司法实务中,常遇到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而赔偿诉讼只能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
7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机关,则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5.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76.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77.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⑴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言之,原告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而不能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⑵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⑷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⑸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末作出复议决定。
78.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79.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㈠行政处罚案件:⑴申诫罚⑵财产罚⑶行为罚⑷人身自由罚;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㈣行政许可案件;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㈥抚恤金案件;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㈧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80.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㈠国家行为;㈡抽象行政行为;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㈥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1.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类案件: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⑴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⑵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82.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述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从它们成立时开始,至撤消、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终止。
8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具备原告资格:㈠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㈡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㈢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8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被告资格:㈠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㈡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㈢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应诉。85.行政诉讼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⑴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⑵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⑷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⑸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⑺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⑻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⑼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⑽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6.起诉: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⑵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87.起诉的条件: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㈡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8.合议庭评议阶段,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89.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末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消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⑵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⑶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⑸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9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⑴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⑵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⑶人民检察院抗诉。9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人微言轻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9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㈠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㈡规章的参照适用;㈢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㈣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93.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㈠特别冲突适用规则;㈡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原则;㈢同级冲突适用规则;㈣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㈤人际冲突适用规则;㈥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94.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消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2.行政体制改革重点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行政职能正在发生改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使政府行政适应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从而使其公信力得到提升。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问题展开研究,从而促进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1 建设公共行政体制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明确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目标,还要突出公众的意识,以便行使公共权力,继而使社会公共需求得到满足。为此,要加快公共行政体制建设,以便建立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在该体制的管理下,政府将执行公共意志,并且从事公共事务。通过明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建设公共行政体制的目标,为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打下基础,使政府尽快完成职能转变,继而有利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2 实现民主法治管理
以民主为基础进行公共行政体制建设,需要依靠法律提供保障。所以,民主法治管理的实现将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重点内容。从根本上来讲,只有实现民主才能够使公众形成公共意识。而在民主监督和公民授权之下,政府权力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我国一些地区实现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从而为民主法治管理的实现打下了良好基础。为了落实该项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以便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从而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等目标。在此基础上,政府管理才能够转变成民主法治,政府行政的科学性也将得到增强。因此,实现民主法治管理,是确保人民能够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能够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打下基础。
3 落实合理分权制度
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分集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权力下放政策,从而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但是,权力下放只是对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无法从根本上克服权力集中带来的弊端。所以,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实现合理分权,从而实现新的制度设计。从转型国家的体制改革经验来看,权力下放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经阶段。当该项改革内容得到全面推进后,管理体制的内在矛盾会得到凸显,从而导致社会管理权力与政治权力不协调。面对这一情况,通过落实合理分权制度,来进一步深化改革。为达成这一目标,就需要在宪法上体现公民权力,通过将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结合起来实现地方关系与中央关系的调整。在此基础上,遵循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理顺各种权力关系,通过完善政府组织,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而实现法定化的职权划分。
4 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需要完成政府职能转变,还要明确政府职能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向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方向实现职能转变。但是,实现职能转变只能使各级政府进行自身职能的履行,容易导致其权力运行偏离公共利益。而实现各级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则能够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并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从本质上来讲,政府应该明确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其基本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才能够消除彼此的职能重叠,使政府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具体来讲,就是中央政府需要加强宏观管理,以便制定国家的战略规划和标准规范,继而使国家法治的统一得到维护。而地方政府需要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并且实现对所属地区社会事务的统筹管理和执法监督。
5 优化行政管理结构
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阶段,我国实施了精简机构的改革工作。但从历史经验角度来看,并非是规模越小的政府机构的效能就越高。所以,还应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政府规模,优化政府结构。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政府的效能。所以,应注重行政管理结构的优化,通过提升政府效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次,还要对政府的层级结构进行优化,从而通过减少政府层级使政府的纵向组织链条得到缩短,使政府的内部责权关系得到理顺。通过优化政府结构,不仅能够减少领导层级和职数,还能避免职责交叉,从而使政府工作得以高效开展。
6 结论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想要使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还要明确改革深化的重点和核心,从而使改革工作得到整体推进。因此,本文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问题展开研究,可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过渡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得到进一步深化。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分析了深化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发现建设公共行政体制、实现民主法治管理、落实合理分权制度、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和优化行政管理结构这5项内容将成为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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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嘉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1(5).
3.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重点 篇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审计的重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审计应重点核实以下四方面的情况。一是审核其收费项目是否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是否办理了收费许可证;二是将收费票据上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所载的内容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今年4月我们对某省属执法单位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时,通过延伸调查有关乡镇场(街道办),成功查出该单位利用职权,在无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制收款收据收取全县各乡镇场(街道办)“某某费”(自行设立的收费名目)50多万元的违纪问题;三是从财政部门取得行政事业单位领用票据信息,并核对其收、发、存数量和号码是否相互吻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包括领用和注销情况,重点审阅领票未登记、用票未注销、过期作废票仍然使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审核同一事项票据不同联之间金额是否一致,有无大头小尾现象,审阅票据所记载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合乎逻辑;核对票据收、发、存票据号码是否一致,复算票据金额及合计是否与持有现金、缴存银行数额相符,有无执收个人和单位只领票据不缴款、少缴款、长期占压、挪用挤占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对部分既有收费项目又有执法权的单位,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将罚没款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于目前县级财政对罚没收入全部实行预算管理,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多仍然实行预算外专户管理,个别单位为了部门利益,采用变通手法将罚没款转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去年我们在对某涉农部门2010年财政收支审计时,通过查阅其执法案卷,并延伸调查有关当事人,查出该单位弄虚作假将29万元罚没款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纪问题。
二、专项资金。国家每年安排大量的专项资金促进和扶持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也就成为了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要加强专项资金跟踪调查审计,由于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较严,因此项目单位一般不敢明目张胆挤占挪用,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变通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我们2011年在对某镇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中央财政2009、2010年下拨给某镇的某专项资金120万元进行了跟踪调查,某镇将上述专项资金分别拨付到其所辖的两个行政村,审计人员顺着资金的流向,对两个行政村进行了延伸审计,发现该镇以往来资金的名义将下拨的专项资金收回20多万元到镇机关,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二是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中管理性费用,尤其是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审计,防止项目单位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的行为。如我们2010年在对某办2009年财政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办行政账上非常干净,除了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及差旅费和零星办公费外,几乎没有其他开支,招待费也只有五千多元。但是,根据平时了解该办来往客人很多,招待费应该远远不止这么多,我们认为这很不正常,接着我们又对其项目资金专账进行了审计,结果发现招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特别多,全年达30多万元,而且在两个月时间内分别召开了三次全县有关乡村干部会议和四次培训班,每次会议和培训都有三天以上,我们觉得这里面一定有情况,于是通过外围调查有关乡镇分管领导和相关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人员,最终查出该办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在其定点的酒店开具虚假的餐费、住宿费发票(发票是真的,内容是假的),套取资金8万元用于发放干部职工节日福利和将行政招待费16万元放在项目资金账上报销的违纪问题。
三、房租收入。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达到偷漏税收的目的,通过各种变通方式隐瞒房租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被审计单位的账、证、表就账查账,而应跳出账本拓宽审计视野,通过内查外调掌握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和运营的真实状况。如我们今年在对某单位2011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时,通过审前调查发现该单位2010年将办公大楼的部分楼层改造成小宾馆,并对外出租营业。但在单位账上并没有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于是,审计人员通过内查外调了解到真实租赁情况。在事实面前该单位领导不得不承认,酒店确实对外承包了,签订了5年合同,合同规定,承包人负责购置所有客房内的空调、液晶电视和电脑,设备购置款抵顶5年承包费30万元。这样,通过上述变通手法使设备购置费和房租收入均不在账上反映,造成单位财政收支情况严重账实不符,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其次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房租收入税金缴交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发现,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不会自觉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收入的有关税金;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房屋租金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普通收据等非租赁专用票据,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赞助费收入。赞助费审计的重点是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要揭开其面纱,还其本来面目。一是要防止部分手中握有行政、司法大权的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变相进行乱收费和乱摊派。去年我们对某执法单位2010年财政收支审计时,查出该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取各乡镇场(街道办)和县直有关单位20多万元;二是要防止个别单位为了部门利益将罚没收入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取,达到截留国家预算收入的目的;三是防止部分单位为了达到偷漏税收入的目的将租赁收入变通为“赞助费”入账,我们在对某局2010年财政收支审计时,发现“其他收入”科目中有一笔12万元的个人赞助费有些可疑:个人怎么会无缘无故给单位赞助这么大的一笔钱,而且没有指明什么特定用途,这有些不合情理。于是我们找到会计详细询问该笔赞助费的具体情况,会计支支吾吾说不是很清楚,要我们去问分管财务的纪检书记。据此,我们更加怀疑该笔赞助款有情况,为了彻底查清该笔赞助款的真实来源,我们通过内查外调,多方打听,最终找到了捐款人,并查明上述所谓的“赞助费”,实际上是单位将老办公楼租给某私人用于开办幼儿园收取的一年房租费。
五、大额食品费用发票。从近几年审计情况表明,行政事业单位一年购买食品的费用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此类发票有如下特点:一是单张发票金额大,少则二、三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二是发票上均不注明品名、数量及单价,只是笼统写上“食品”二字;三是往往几张发票连号开具,而且开票时间多集中在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前后;实际上经过审计人员调查核实,这些大额“食品”发票真正用于购买食品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被审计单位以购买食品为名开具虚假内容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福利、请客送礼和处理一些不能报销的费用。如我们在对某单位2010年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该单位12月份集中报销了食品费用发票23张,每张金额3 000元,合计69 000元,发票全部为某烟酒专卖店开具。而且发票张数与该局在职干部职工人数相同,我们初步判断上述食品费用发票是虚假的。审计人员经过内查外调和对该局领导和财务人员政策攻心,最后该单位领导承认上述食品费用发票全部是虚开的,实际上是该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西藏拉萨旅游了一次,每人费用3 000元。
六、大额办公用品发票。对一些单张发票金额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而且未标明品名、数量及单价,只是笼统写上“办公用品”字样的办公用品发票应特别关注,这类发票往往不是真正用于购买办公用品,而是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请客送礼等。如我们前年在对某局下属二级单位2009年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只有5名工作人员,但是全年购买办公用品的大额发票较多,而且发票均是同一家个体商店开具的,经统计共有19张发票,合计金额11万元。审计人员通过调查核实,上述办公用品发票都是虚假的,套取的现金全部用于发放职工节日福利和请客送礼。
4.公共行政学复习重点 篇四
一、管理是指一定社会组织为有效实现组织目标,而对组织内部要素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活动,以及对外部关系进行的处理和协调活动。
行政是政府中的机构和人员为了政府运转的有序化和条理化以及社会运行的稳定和安全而作出的程序化、制度化行为选择的总和。行政管理的概念(P2)
二、公共行政是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政府政策,对国家、社会以及自身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这个界定包含如下内容:
• 其一,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系统中的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 其二,公共行政的客体是全社会范围的公共事务。• 第三,公平、公正是公共行政的最高价值取向。• 第四,宪法和法律是公共行政的依据。
• 第五,公共政策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本方式。
三、公共管理的概念(P6)
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区别(P6)
四、公共行政学的发展阶段
1、建构阶段
◆行政学诞生的标志性文献是威尔逊的《行政之研究》一文。◆古德诺在1900年发表了《政治与行政》一书。◆马克斯•韦伯通过他的官僚制理论的建构,解决了威尔逊思想付诸实施的一切技术性问题。
◆泰勒1911年发表的《科学管理原理》和法约尔1916年发表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对公共行政学的形成都发生过重大的影响。古典管理理论把人视为机械的―经济人‖,过于强调科学因素而忽视人文因素。
◆最早对公共行政学这门独立学科的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和阐述的则是美国学者——怀特和威洛比。
2、行为主义阶段
◆随着行为科学理论被引入行政学研究中来并被人们逐步接受,公共行政学的发展进入了行为主义阶段。
◆从理论渊源上讲,行为科学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30年代的早期人际关系学说。1927年到1932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奥(E.Mayo)等人进行了著名的―霍桑实验‖。
◆行为科学—人际关系学说直接影响了行政研究的进程,许多行政学者开始使用行为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行政现象,其中,以西蒙(H.A.Simon)的行为主义行政学派较具影响。行为科学理论也存在着忽视正规组织的科学因素的作用。
3、公共政策阶段
◆关于公共政策的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拉斯维尔(H.D.Lasswell)和卡普兰的观点 政治学学者伊斯顿(D.Easton)的观点 政策论研究者戴伊(T.R.Dye)的观点
决策论研究者安德森(J.E.Anderson)的观点
◆在公共政策研究方面,除以上提到的学者,其他较有影响的还有: 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林德布洛姆(C.E.Lindblom)
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教授德洛尔(Y.Dror)
4、新公共行政阶段
◆新公共行政的理论观点
新公共行政理论在批判主流行政学的效率经济观的基础上提出价值考量。
主张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
主张改革的、入世的、与实际过程相关的公共行政学
主张构建新型的政府组织形态
主张突出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共‖性质
提出民主行政的理念
★
五、新公共管理阶段(重点掌握)
– 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新保守主义。
–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突出代表是―重塑政府理论‖。
其理论主要观点:
(1)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2)新公共管理把一些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引入公共行政领域。
(3)政府应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4)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5)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6)政府应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
(7)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则,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8)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当前,在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西方国家政府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胜利,政府规模缩小、信任危机缓解、财政危机改善,政府已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国进行政府改革有如下启示:
第一,关于管理―政治性质‖的启示。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主张将政治与行政进行分离,他们认为是因为政治过多地干涉管理事务,才导致政府出现腐败、行政无能,因此其极力主张把政治从行政管理事务中剥离开来。可是,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忽视了政治天生具有难以剥离的特性,毕竟公共管理者只有在一定甚至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才能从事具体的公共管理活动。传统公共管理和新公共管理在管理―政治性质‖上的分歧,对特定政治环境下的公共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共管理者不但应具备一定参政和行政能力,而且还应具有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从事公共管理的能力,这二者不可或缺。
第二,关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部分公共服务走向市场化是不可避免的一种趋势,它也是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面临困境,合理利用民间资源、整合社会力量,用来补充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一种尝试。其作为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们可以进行采纳并尝试。
第三,关于―顾客导向‖观念的启示。政府服务的对象即顾客的满意程度是衡量和评价政府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建立起政府绩效评价指标,督促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政府形象,真正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
第四,关于―企业家型‖领导者的启示。企业家作为社会的精英,他们是这样一群人:能够将资源进行最优整合,并使收益最大化的创新人士。新公共管理理论告诉我们,应更好地激发企业家的风险意识和创新动力,使资源得到最优整合,使用效益最大,就必须为企业家们创造出更宽松的环境。政府部门领导和其他公共部门的领导,在新公共管理思想的指引下,也应具备企业家的优秀素质,以企业家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社会目标,高效地,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社会、公共资源,并充分发挥社会、公共资源的优势,用来解决当前公共资源供给方面面临的困境。
小练习
1.行政学诞生的标志性文献是(B)
A.彭德尔顿法案
B.威尔逊《行政之研究》
C.古德诺《政治与行政》
D.韦伯《经济与社会》 2、1900年,古德诺发表了名著_《政治与行政》__,提出政府的政治功能与行政功能应予以区分。
3、在管理学发展史上,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是(4)①史坦因 ②巴纳德 ③梅奥 ④泰勒
4、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有(A)
A、乡党委书记 B、县人大代表 C、政协委员 D、某厂厂长 1.简述行政、公共行政的概念。2.简述公共行政的发展阶段。
3、简述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
第二章 公共行政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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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僚制的概念(p101)
官僚制组织的概念(p101)
二、官僚制组织理论(p102)(1)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组织的结构性要素(专门化权限和任务、层级制、官员选任以专业资格为标准)②组织的行为程序要素(非人格化、规则约束、严格纪律)
③组织行为结果(在上述基础上能实现高效、持续、精确、可预期、专业化和纪律严明)
(2)韦伯提出了分别与三种权威相对应的组织形式
马克斯·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
●卡里斯玛型组织
由 ―卡里斯马‖式人物组建,他披上神性的光环,具有先知、全能的―超人‖魅力
●传统型组织(中国:自古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成王败寇)●法理型组织
三、官僚制组织的特征(p104)
四、行政组织的概述
(1)行政组织的概念(p106)
(2)与其他组织相比,行政组织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公共性、政治性、执行性、权威性、法治性。(3)行政组织的分类
①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行政组织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的、地方的和基层的行政组织。
②按照权限性质,行政组织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如地方政府)和专门权限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根据功能和作用的不同,行政组织可以分为领导机关、职能机关、监督机关、辅助机关和派出机关。
(4)行政组织的要素
– 组织成员 ;物质因素 ;职能目标 ;机构设置 ;职位设置 ;权责划分 ;法制规范 ;技术和信息 – 行政组织体制
五、行政组织的权力体制(p145-148)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 首长制和委员会制是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的反映,考察的是行政权力在领导机关组成人员之间的分配。
– 如果领导机关的最高和最后的决策权掌握在一人(首长)手中,并且由此人对行政领导机关的决策负责,我们就将这种行政权力体制叫做―首长制‖;
– 反之,如果领导机关的最高和最后的决策权掌握在两个以上的人(委员会)的手中,并且由他们对行政领导机关的决策共同负责,我们就将这种行政权力体制叫做―委员会制‖。
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优缺点
– 首长制的优点有:事权集中,责任明确;决策迅速,指挥统一;有利于保守秘密等。其缺点有:决策失误容易发生;容易形成专权和独断,造成腐败等等。
– 与之相反,委员会制的优点在于:群策群力,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接受性强;相互监督,防止权力垄断;合乎民主要求等。其缺点有:协调困难,决策缓慢;责任分散,决策容易冒险;容易造成领导机关的内部矛盾等等。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 行政首长负责领导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 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都有一个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的领导机关(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本级政府或部门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领导机关全体成员的集体讨论,行政首长要尊重集体讨论的意见。
–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
• 体现了民主决策的特征 • 责任明确
• 分工合作,有利于提高行政领导效率
– 要求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政正职末位表态,不对议题事先定调或作引导性发言。
2、集权制和分权制
集权制和分权制是权力纵向配置的反映,是依政府层级而展开的权力线。(2)
集权制指的是这样一种权力体制,其中中央或上级机关掌握最终或最高的决策权,地方或下级只拥有上级赋予的执行权;中央或上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指挥、监督和干预地方或下级的活动,地方或下级要完全听从中央或上级的命令。集权制的优缺点:
优点:政令统一,目标一致;力量集中,便于处理紧急或大事件;权力完整,指挥灵便;执行效率高等。
缺点:信息环节多,传输缓慢,容易失真;管理单
一、僵化,适应环境的能力差;忽视地方差异,呆板统一,容易出现形式主义;忽视下级积极性,造成下级的依赖和低效等。
(2)
分权制则与集权制相反,它指的是这样一种行政权力体制:地方或下级的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在权限范围内,地方或下级有相当高的自决权,中央和上级仅处于监督地位,不能任意干涉。分权制的优缺点:
优点:独立自主,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行政目标,进行决策和管理;分层授权,分级管理,有利于调动下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应灵活,不需要层层请示汇报,信息传递较快,对外部环境反应也较快,宜于近点决策处理突发事件,效率较高;职能分工明确,有利于专业化管理。
缺点:权力分散,不易形成统一意志,不易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不利于集中资源,统筹和全面发展;过度分权易导致各自为政,形成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
集权与分权是相互对立的:集权的程度越高,分权的程度就越低;反之,集权的程度越低,分权的程度就越高。所谓集权制和分权制,只是对集权和分权两种极端形式的理论概括。在现实中,完全的集权制和完全的分权制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处于两种制度的中间类型。
★
六、行政组织的结构
– 行政组织的结构所指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
– 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层级制:上下层级关系)– 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职能制适应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横向分工)现实中国的行政管理是一种“条”“块”结合的矩阵式体制。从横向上,各个部门和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从纵向上,各个部门要接受上级党政机关对应的部门的领导或指导。
★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关系(在规模确定的条件两者关系?规模确定的条件下,二者成反比关系)
管理幅度是指一名领导者直接领导下级人员的人数。
管理层次是指从企业最高一级管理组织或管理职务到最低一级管理组织或管理职务,其间所经过的组织等级或职务等级 ①行政组织层次的高低制约着管理幅度
②下属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制约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③领导水平与能力直接制约管理幅度 ④被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制约着管理幅度
⑤集权、分权与授权程度,影响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根据杜拉克的理论,管理者的真正定义是让别人做你想做的事,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无授权才是一个人是否真正走向管理者的标志。授权有四大步骤,分别是:确定内容、选择人选、检查监督、结果评估。一定不能授权的工作包括以下四点:首先是策略与机密事情,如公司战略与价格确定等事务。其次是危机事情,此时管理者一定要亲自出面。另外是与人有关的事情,诸如下属的培养,人际冲突等事情。最后是上司让你亲自办的事情也是不可以授权的,不管这种事情是多么的细小也要亲力亲为。除了这些一定不能授权的事情以外,其它的基本上都可以授权。特别是重复性的事务型的工作;自己原来擅长的工作;专业性的工作,如法律方面的诉讼案件)
⑥下级单位所在地集散的程度及交通、信息状况影响着管理幅度 ⑦技术设备与工作条件,也制约着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
七、我国的机构改革
(1)现行政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机构庞大,人员臃肿。• 第二,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 第三,财政不堪重负。
• 第四,政企不分,结构不合理。
• 第五,政府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清的问题比较严重。(2)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
• 第一,机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 第二,机构改革必须始终贯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三,机构改革必须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四,机构改革必须贯彻法制原则。(3)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
•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是机构改革的前提。
•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是机构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第三,行政法制建设是保障。
• 第四,妥善安排分流人员是难点。(2013年新华社日前梳理出机构改革四大怪象:一是改出一批吃财政饭的闲人;二是少了正式工多了―临时工‖;三是以―改革‖之名行―涨价‖之实;四是明放暗收、小放大收)• 第五,机构改革的综合配套是必要条件。★
八、古典管理理论
古典管理理论主要包括韦伯的科层管理、泰罗的科学管理和法约尔的一般管理原理。(1)科学管理理论的创始人是泰罗,他首次提出了科学管理的概念,1911年出版《科学管理原理》一书,被公认为“科学管理之父”。主要内容:科学管理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其主要内容是:a.使工作方法、劳动工具、工作环境标准化;b.确定合理的工作量;c.挑选和培训工人,使其掌握标准工作方法;d.实行差别工资制;e.实行职能工长制。
(2)法国人法约尔对组织管理进行了系统地、独创的研究,l925年出版了《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后人把他称为“管理过程之父”。法约尔提出,管理活动包含5种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并且他给出了14条一般管理原则。
法约尔的十四条管理原则分别是:
⑴分工。分工不局限于技术工作,而且也可适用于管理职能专业化和权限的划分。⑵权力和责任。权力是下达命令的权利和强使人服从的职权。法约尔把由于担任的职务地位而拥有的正式权力,与由于他的智慧、经验、品质、能力、过去的功绩而产生的个人权力区别开来。这两者是相互补充的。此外,权力和责任也是相互联系的,行使权力就要承担责任,委以责任就要授予相应的权力。⑶纪律。纪律建立在尊重而不是畏惧的基础上,纪律好坏关系到企业的成败。⑷统一指挥。“一个雇员不管采取什么行动,只应接受一个上级的命令。” ⑸统一指导。同一目标的许多工作只能有一个领导和一个计划指导。⑹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⑺人员报酬。报酬必须公平合理。
⑻集权。根据企业的规模、特点和领导者的能力等具体条件,规定集权和分权的程度,把集权和分权做到恰到好处。
⑼等级链。从最高的权力机构到最基层的上下级关系要形成阶梯形的权力锁链,表明权力等级的顺序和传递消息的途径。为了克服由于统一指导原则而产生的信息沟通方式的延误,法约尔提出了允许横跨权力线进行横向交往的联系板,被称为“法约尔跳板”。
⑽秩序。物资存放有秩序,厂区必须整洁,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⑾公平。善意和公正地处理职工之间的关系。⑿人员保持稳定。
⒀创造性。在一切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充满热情、富有创造精神。⒁集体精神。在企业内部建立和谐与团结的气氛。(3)马克斯·韦伯的管理组织理论的基本内容有: 1)揭示了组织与权威的关系并划分了权威的类型 2)归纳了官僚制组织的基本特征 3)概括了官僚制组织的结构
★
九、古利克的七职能说
在1937年出版的由古利克和厄威克合编的《管理科学论文集》内,古利克将法约尔有关管理过程的论点加以展开,提出了有名的管理七职能论。取其每种职能英文词的首字而称作POSDCORB,即Planning(计划)、Organising(组织)、Staffing(人事)、Directing(指挥)、Coordinating(协调)、Reporting(报告)、Budgeting(预算)。古利克提出的这七种管理职能,以后虽有人加以增减或修改,但基本上包括了到那时为止的有关管理过程的观点,并成为以后有关这类研究的出发点。
案例分析
分析如下两个小案例,指出某市和某县机构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
(1)据去年的报刊报道,10年前,某市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组建起一个精干高效的政府机构,政府仅有政府办、经济局等14个单位(经济局对应上级34个单位和兄弟县市的22个单位);党委仅设党务工作部和市委办。这种改革,使得某市成为当时全国地方机构改革的5种模式之一。如今,10年过去了,当年的这个―小政府典范‖却重新走上了机构膨胀的老路。10年中,该市精简的人员、机构逐渐反弹,机构由14个增至25个,党政工作人员由600人增至1 300多人,再次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仅市委常委就多达15人,正副市长9人。(2)据报道,1992年,只有4万多人口的某县吃财政饭的有3 100人;县委主动向地委申请让该县成为机构改革试点县。改革后,县委部门由13个变为16个,政府部门由44个减为16个,事业单位由94个减为58个,人员减少了800人。但由于―上下对齐、左右对称‖的要求和大环境的局限,1997年县机构设置恢复到改革前;现在的政府事业单位比改革前增加了100多个;到今年7月行政人员比改革前又增加了1 000多人。案例答案:
(1)政府职能未从根本上转变,政府包揽了过多的社会事务。
(2)机构改革需要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的配套,单兵推进难以奏效。(3)缺乏从上到下改革的背景,迫于上面机构设置“对口”的压力。(4)干部能进不能出,进口大,出口小,人员分流困难
复习思考题
1.官僚制含义
2.简述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关系
5.试论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管理关系
(1)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特点是责任主体的单一化。对于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优点是责任明确,事权集中,分工合作,反应迅速,效率较高,这正符合行政管理应该集中、迅速、果断解决问题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一般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国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2)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管理并不矛盾,而是紧密相关、相辅相成:行政首长大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要受人民的监督;行政首长行使的职权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的体现,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行政首行的决定不是个人随心所欲,而是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做出的。
(3)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同时要注意加强民主管理: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讨论中出现分歧、无法统一而又急需拍板的问题,才由行政首长决定并负个人责任;提高领导活动的开放程度,扩大透明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实行民主监督,公开监督。
专题一:我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及其治理
一、传统乡村社会的空间的特征
其一、中国传统乡村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家族性社会(封闭性、以宗姓为纽带)其
二、国家统治与乡村社会分治的治理体系 其
三、以儒教伦理为意识形态。
近代传统的政权组织体系分崩离析原因
首先,19世纪的近百年的战乱造成基层政权组织体系的破坏和废驰,国家对乡村的控制能力迅速弱化。
其次,科举制松驰并最终废除,士绅失去国家体制的依赖,作为一个群体而不复存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因此断裂了。
第三,地方军事实力人物的兴起和土匪横行,独立地对强占的地方行使统治权,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被隔绝了。
二、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建设的三条道路
1、是知识分子主导的―乡村建设运动‖
2、是国民政府主导下的的乡村复兴运动
3、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农村开展―乡村革命运动‖。
三、新中国乡村管理体制变迁
(一)改革开放前对乡村的改造
1、用国家政权直接监管取代村落自治 •
2、以阶级关系纽带取代血缘关系纽带
3、用集体合作的经济社区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空间 •
4、用中共意识形态取代儒教道德伦理
(二)改革开放后乡村组织体系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实行―乡政村治‖的体制。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
问题:---两委关系矛盾突出:村委会很容易行政化,成为乡镇政府的―一条腿‖,主要承担的是政府事务。
乡镇运转个案分析:每年常规中心工作:有村村通修公路、计划生育工作、植树造林、综合治理(安全建设与稳定工作)、移民安置、街道整洁(新农村建设的卫生工作)以及秸秆禁烧工作等。
具体个案任务运转:如麦乡通过运动开展的植树造林工作 植树造林工作
1、县将工作按照总数分解成为各乡镇的实施目标,县里下达了植树造林的具体指标与实施任务
2、准军事化的组织构建:创建林业生态乡建设指挥部
3、任务的分解、评价体系的建立以及奖惩措施的制定
4、动员与再动员
5、协调作为一种策略 6.目标任务的落实 7.自查 8.迎检
如此,植树造林的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作为中心工作的植树造林算是基本结束。通过上述的研究与分析,我们发现运动式的治理策略成为当前乡镇政权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与治理方式。
总结:在这一治理实践中,其延续了―总体性社会‖时期的准军事化的组织构架,运用政治化动员的方式使得政治与行政混合运作,同时配以制度性的资源协调术,进而使得预期的目标基本实现。通过运动式治理,地方的基层政权表现出了有效地社会动员能力,并能基本完成上级政权所确立的任务与目标。
三、趋势与展望
观点一:徐勇--乡村治理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强村
实行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取消收费项目,这有助于治理乱收费,发挥民主决策的作用。但是,这会造成两种后果:
一是县级地方有―甩包袱‖的心理,对村的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不愿再承担责任。二是农民交税后,认为村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应该由收税的政府所承担,不愿再出钱。这就使得村缺乏财力为村民办事,村民自治的能力大大削弱,民主自治因此沦为―空壳民主‖,因为没有什么事可以民主决策,也没有多少事务需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所以,不改变农村治理体制,重新构造县、乡、村利益关系,便难以增强村的财力和自治能力,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精乡:变乡级政权为派出机构
----精乡,首先是精简机构,从体制上改乡级基层政权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乡一级设立办事处,作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其建制相当于城市区级政府下属的街道办事处。
-----精乡,其次是精简职能。其功能一是接受县政府的委派,专事县政府委托,必须由乡行政组织完成的政务类任务;二是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规划等方式协调村与村之间的关系。
----精乡,再次是取消乡一级财政。将乡级行政真正用于必须由行政解决并只有行政才能解决好的事务方面。如党和政府决策的贯彻、乡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与指导、日常政务的处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社会治安的维护等。
简县:精简机构与建立责任政府
-----机构的设置应该主要着眼于提供必要和必须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县级机构可以减到20个左右即可,行政人口也可随之减少。简县不仅仅是精简机构,更重要的是构造一个责任政府,防范苛政,建立良政。
-----可从县级党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度改革入手。县级党代会设立常任代表,由党代会直接选举,对全体党员负责。县人大设立常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条件成熟后,县长也可实行选民直接选举。
------从长远看,随着条件成熟,可将县变为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自治单位。中央可以通过党务、司法、资源分配控制县,县在有限的范围实行自治,向地方民众负责。
观点
二、从乡村改造走向社区重建
1、社区含义:是―基于一定的地域边界、责任边界、具有共同的纽带联系和社会认同感、归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当下乡村社区现状:
一是在现代化发展大潮中,维系传统社区认同的纽带联系逐渐失去作用,市场机制日益成为现代人交往的基本规则,利益也已成为维系个体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之一。
二是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构成社区认同的传统要素逐步消失,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机制逐步瓦解,社区凝聚力及认同感进一步弱化。农村社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逐步弱化。
三是乡村社区已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社会关联的―非共同体化‖、村庄公共权威的衰弱化 创新社区管理体制
塑造现代农村社区认同的新途径:
1、重塑社区公共性、2、文化重建促进社区认同
3、公共服务引导社区认同
4、培育社群共同体等
专题二:中国的关系社会
一、中国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
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就像一枚石头扔进宁静的池塘,泛起一圈圈涟漪 ,以自己为中心,一层一层向外推,向外扩散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1)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以外在的别人、有形的团体或国家为中心。
(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均等,有亲疏之分。所谓圆圈,便是由自己某层亲密关系们组成的一串点,越是靠近中心,越是亲近;越是远离圆心,关系越疏远。
(3)个人与每一圈上亲疏不同的人际关系,都有特定的伦理规范和各自不同的相处之道,方式规则各不相同。
五种传统社会群体可称江湖:(1)黑社会;(2)官场、生意场、军阀圈;(3)商业流动人口;(4)关系圈;(5)以关系圈为核心的公众社会。
关系网是隐蔽的“组织”
正式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是体制内的机构。它有明确的目标、任务、结构和相应的机构、职能和成员的权责关系以及成员活动的规范。正式组织是以效率的逻辑为重要标准。
非正式组织则以私人关系网为代表,不具正式制度,不具组织领导,以各自利益为中心,依无形的习俗惯例相连,辗转传递,交换资源。非正式组织是以情感的逻辑为重要标准。★ 非正式组织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由于相互之间的联系而产生的共同感情自然形成的一种无名集体,并产生一种不成文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或惯例,要求个人服从,但没有强制性。非正式组织的特性
顺乎自然(Naturalness)
非正式组织完全是人们自愿结合而成,故其为顺乎自然无人强迫,亦无人故意安排、设计,完全是由人们在组织之中的相互行为彼此了解、认同之下,产生感情后所自然结合而成的团体
相互行为(Interaction)人们在组织之中彼此往来、沟通、互相了解,因而形成非正式组织。这种互动过程即相互行为。
感情投入(Empathy)
因为人员的相互行为而使组织之中的人员彼此认识、了解,故非正式组织之中的情感较亲密。人员由于彼此之间亲密来往的结果,从心理上把各人在某些方面融合成一个整体,包括同情和相互之间的认同,因而以团体的情感作依据,所以其行为缺乏客观的标准。
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
在正式组织之中由于阶层节制或功能分工的关系,人员间多少存在一些社会距离;但是在非正式组织之中,人员的结合是由于相同的背景,故彼此的距离就变短了。
民主取向(Democratic Orientation)
非正式组织成员是自由结合,无法律限制、地位高低,成员于一种平等的原则之下彼此来往;任何的行为皆众人同意而产生,充分表现民主气氛。
用影响力来领导(Leadership through Influence)
非正式组织若有领导这件事,那就是靠影响力,全看其所发生的时机、性质而定。
团体压力(Group Pressure)
非正式组织有团体公认的―行为规范‖存在每个成员心中,即为团体压力。
附着力、统合力(Cohesiveness and Unity)
非正式组织的存在住要是由人员间有种共同的认知,此种―认同‖的力量把大家紧密的团结在一起。正如人在外国在自己的国内团结,因为人在外国产生认同的作用。
成员的重叠性(Overlapping Membership)
正式组织之中的非正式组织数量不只一个,成员亦表现出重叠性。非正式组织的成因
满足友谊(Friendship)
人类会有友情的需求而去寻找友谊,建立社会关系乃是人的通性,人们既属于一个组织,其生活圈、社交活动范围自然让他们相互来往,最后就形成非正式组织。
追求认同(Identification)
经由非正式组织人们可取得社会地位、得到认同、扮演角色,让人们产生同属感。
取得保护(Protection)
各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们必须藉著团体的力量以维持自身的利益,这种寻求集体力量防护自我的心理,亦促成非正式组织的产生因素,但是此动机是消极的、防卫的。
谋求发展(Exploitation)
人们在组织之中还是要谋求发展、地位提升、影响力扩张,但是如果孤立无援就会难有发展,于是人们就要结合成团体,互相援引以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此动机为积极的。
彼此协助(Assistance)
人类是群居动物,也只有靠组织的力量方可达成人们的愿望,故人在组织需要互助,为此非正式组织应运而生。非正式组织的功能[
维护团体的价值观
非正式组织成员彼此抱持相同观念、价值,他们为此团结,人员的关系密切而增强团体的内聚力。
提供社会满足感(Social Satisfactions)
非正规组织能够给其成员地位的认同,和与其他人联系的机会,尤其在现代大规模的组织之中。个人地位相形渺小,因此非正式组织应运而生给予成员归属感和地位的满足。
有效沟通
非正式组织可以建立迅速传播消息的网状体系,让参予者可以了解管理当局所做的各项措施的意图。
社会控制(团体拘束力)
此为一种约束成员的力量,包含:
一、内在的控制:引导成员顺从文化价值的力量
二、外在的控制:非正式组织之外的团体所加诸其成员的力量,这种外在压力可促使非正式组织成员的团结。
高度伸缩性
非正是组织则几乎不受工作程序的约束,具备高度的弹性。对临时发生的危机,常可以循着非正式途径解决,故可保持组织的完整,不致因为人员盲目服从组织的政策、法规、程序,而让组织缺乏应变能力而瓦解。
分担主管领导责任
主管成员如果和非正式组织保持良好关系,那人员必和主管采取合作,可以自动自发的工作,积极提供意见,这样可让主管不必事必躬亲,节省时间、精力成本,使主管可以有更多时间、精力专注于更重要的工作。非正式组织的作用
非正式组织虽有不良的作用,但管理者若能注意其存在而加适当的运用,亦可产生以下的优良效果:
(1)弥补不足——任意一个正式组织无论其政策与规章寂得如何严密,总难巨细无遗,非正式组织可与正式组织相辅相成,弥补正式组织的不足。
(2)协助管理——正式组织若能得到非正式组织的支持,则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促进任务的完成。
(3)加强沟通——非正式组织可使员工在受到挫折或遭遇困难时,有一个发泄的通道,而获得社会的安慰民满足。
(4)纠正管理——非正式组织可促使管理者,对某些问题做合理的处置,发生制衡的作用。
非正式组织的危害
非正式组织在管理上值得注意的问题有四个:
(1)抵制变革——非正式组织往往变成一种力量,刺激人们产生抵制革新的心理。
(2)滋生谣言——谣言在非正式组织中,极易牵强附会,以讹传讹信以为真。
(3)阻碍努力——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上特别尽力,必受到非正式组织中其它成员的认识,地是使人不敢过分努力。
(4)操纵群众——有些人员居然成了非正式组织的领袖,常利用其地位,对群众施以压力从中操纵,容易在企业不景气的时候造成员工的流失率升高。非正式组织的类型:
消极型:既不安全,也不紧密。这种非正式组织是内部没有一个得到全部成员认可的领袖,分为好几个小团体,每一个团体都有一个领袖,同时某些领袖并不认同组织,存在个人利益高于组织利益的思想。
兴趣型:很安全,但不紧密。由于具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发形成的团体,成员之间自娱自乐。
破坏型:很紧密,但不安全。这种非正式组织形成一股足以和组织抗衡的力量,而且抗衡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为谋求团体利益而不惜损害组织利益。同时,团体内部成员不接受正式组织的领导,而听从团体内领袖的命令。
积极型:既积极,又很紧密。一般出现在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员工和企业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日本本田公司的QC小组,完全是自发成立,员工下班后聚到一起,一边喝咖啡,一边针对今天生产车间出现的生产问题和产品瑕疵畅所欲言,最后通过讨论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关系网的三条“有别”原理:
• ―亲疏有别‖:关系社会讲的亲疏,不单指血缘亲疏。(古人讲门生故吏、同年)•
―上下有别‖ :尊尊的差序秩序
• ―内外有别‖:―自家人‖和―外人‖两个概念关涉两种截然不同的伦理体系和游戏规则
关系网的隐形游戏规则
•--没有人情,便没有关系。搞关系就等于做人情,关系往来等于人情往来。
•--关系的建立、运作都依赖于人情交换制度
•--人情的实质是一种以民俗惯例为依托的利益交换。交换是人情运作的内在特征。
二、中国人关系网的建立
1、十四种人脉
2、建立关系的三个要件是:
(1)人脉背景;
(2)面对面的交往经历;
(3)启动人情程序。
3、江湖社会搞(理络)关系的手法十四字:拉、托、攀、套、做、捧、拍、拜、跟、认、串、应、培、袭。
中国人的人情与面子
(一)人情
1、人情的功能
(1)私人关系网络的维持、凝聚;(2)私人间利益交换合作和利益平衡。
2、人情的规矩:(1)主动讲义气;(2)礼尚往来;(3)过量偿还;(4)错开时间;(5)争取债权;(6)忌讳清算。
3、常见人情之份子钱
• 份子钱中包容的人情制度成分:
----凑份子起初带有民间金融互助性质,构成一种互助和交换功能 ;―随份子‖的红包逐渐摆脱了互助的原始意义,而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礼仪,《礼记·曲礼上》就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这种互助和交换提高了关系网的凝聚力;更多的成为亲朋好友之间一种维系感情、表达祝福的方式。
•----成为人间人情往来均衡点,交情、利益各得其所;
----成为行贿腐败的面具
讲面子是中国社会的刚性铁律
林语堂称面子、命运和人情为统治中国的三个女神
1、面子三要素:
荣誉:面子的第一要素当然是尊严
规矩:譬如说场面上敬酒:谁先敬、不喧宾夺主都很有讲究。―面子傻瓜定律‖(说喜话)。要给人留面子,不伤人情面
资信:类似金融的―资信‖功能
透过面子抓里子
透过现象看本质 :―里子‖即利益,银子、欲望、权力、地位。以面换面 ;以面换情 ;以面换利 ;以面生权 ; 面子价值观下规矩:情面第一,事理第二
第三章:公共行政领导
一、领导与行政领导的含义(p210)
二、行政领导权力
行政领导权力就是行政领导者为了实现行政组织目标,在实施行政领导的过程中,对被领导者所施加的影响力、约束力或控制力。
行政领导权力可被归纳为两个具有分别不同性质的层面,即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
(1)强制性权力是基于组织的正式领导职位而获得的权力,也可以称之为法定的权力。法定的权力包括:惩罚权、奖赏权、人事权、监督权、协调权等。(2)非强制性权力,是指非职位的行政领导权力,一般并不是由组织授予的,而完全是因行政领导者个人威信而使部属信服并遵从行政领导的影响力。非强制性权力包括:崇拜性权力、专家性权力、代表性权力。
三、行政领导的作用(p212)★
四、行政领导者(p212——p216)
1、行政领导者的概念
2、行政领导的三要素——职位、职权、职责(课本每段第一句话)
三者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构成了行政领导者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其中行政职位及由此产生的职权是必要前提,而职责则是本质和核心。3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p213每段第一句话)
4、行政领导者的素质(p214倒数第四段)行政领导者群体素质优化(掌握)
(一)、思想品德要理想。在我国古代这类标准被称为―德‖ 政治标准要求录用的对象忠实于既定的政治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采用政治标准遴选权力精英是在寻找―可靠的人‖。而―才‖是与政治标准相对的是业务标准,即衡量录用对象是否具备完成政治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业务标准是为了选拔―聪明的人‖。
(二)、知识结构要互补。
(三)、专业结构要配套。
(四)、智能结构要齐全。
(五)、气质结构要兼容。
(六)、年龄结构要合理。
5、公共行政领导集体也称为领导班子,是由若干负有特定职责的领导者组成的集体。公共行政领导集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程序组织起来的,一般有法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任期限制。
五、行政领导方式(p217每段第一句话)
案例分析
某日上午10时许,S省H县某食品厂的5辆汽车载着12 800公斤鲜牛奶陆续返厂,临近厂门口时,被当地村干部设路障拦住,索要过路钱。厂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向村干部陈说利害,言明未经消毒处理的鲜牛奶在高温下只能保鲜6个小时,从农民家中收购到现在,已经过了三四个小时,如再拖延就会变质。但任你磨破嘴皮,村干部一口咬定没钱不准牛奶车通过。迫不得已,于11‗时20分,厂领导用电话向县政府告急。这期间,两名县级领导和随员都在现场附近,并闻知此事。中午13时30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以没有小车来不了为由,回电话要求镇领导到现场解决。15时过后,镇政府关于通车问题的谈判会开始时5车牛奶已变质发臭;另有5 000公斤鲜奶也因无车去拉,坏在当地农民的手中。食品厂的职工再也无法克制了。他们把臭牛奶倒在了县政府大院。记者采访时,记录了县长这样一句话:‗‗你们把这么多白花花的牛奶倒在了县政府大院,我是喝不完的呀!‖
1.运用行政领导的有关原理分析下列案例,并回答下述问题:(1)县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领导者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素质?本案例中的行政领导者最欠缺的素质是什么? 答:(1)县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群众利益无小事,案例所发生的事需要领导者当机立断,迅速决策,拖拉、扯皮会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2分)(2)需要具备政治素质、能力素质、知识素质、心理素质。(1分)本案例中领导者政治素质中最欠缺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县领导应尽心尽力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能力素质最欠缺的是创新能力,其具体内容包括:洞察力、预见力、决断力、推动力、应变力。(3分)
复习思考题
1.行政领导者的含义。
2.简述行政领导者三要素(职位、职权、职责)的含义及其关系。3.简述行政领导者素质的内容。4.行政领导群体优化的内容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及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人员
行政人员也就可以称为行政工作人员,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一定的行政体系中的全部工作人员的总和,包括各级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二是指在政府部门中工作的具体的工作人员。
行政人员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时代有很大的差异。
行政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其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即公民的个人行为、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其角色与行为不一致会出现两种违法现象:一是其以公民角色做出行政行为是为行为失职—无效行为;另一是其以公职权力支持个人行为视为滥用职权)。
划分行政人员个人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标准。(p57)(1)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做出;(2)是否在其职责内做出;(3)其行为是否是执行单位的命令和委托。
二、人事行政
1、概念:是指国家的人事机构或部门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人事管理手段对公共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管理。
2、人事行政的内容(p63): 公共行政人员的录用、公共行政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公共行政人员的保障、公共行政人员的使用。
3、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
• 任人唯贤原则;适才适用原则;唯功晋升原则;
• 互补、结构合理原则;就地取才原则;合理流动原则;奖罚分明原则; • 民主监督原则;依法管理原则。
4、人事行政的模式(p63——p64每段第一句话)行政组织通常由四个要素组成:
行政职位
是行政组织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行政人员
是行政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
行政体制
决定行政组织的动作形式。
精神要素
三、公务员制度(P65)
公务员含义:是指在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行政人员(其内涵包括:经过一定程序录用任命;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西方公务员产生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的分工及专业化要求;政治制度多党制;思想文化上主权在民、民主法治、分权制衡等思想。★
2、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征:(1)严格考核、功绩晋升
(2)政治中立、职务常任(3)官纪严明,待遇优厚
(4)人事分类、依法管理(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录用,基本上是将录用对象分为两类:政客与官僚,分别依据不同标准进行衡量——政客以政治标准为主,官僚以业务标准为主。依靠政客与官僚的相互补充与制衡)。
(5)专业培训、素质更新
四、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1、我国公务员范畴界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006、1、1实行)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精神 1)、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2)、全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3)、贯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4)、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
★
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一)公务员的范围较宽泛。
(二)不搞政治中立。西方文官制度实行政治中立原则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多党执政制度所决定的,它有利于在多党竞争的政治环境中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避免―政党分赃制‖造成工作混乱和公务员队伍的动荡不稳。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党管干部原则是由我国的特定国情和政治制度尤其是政党制度所决定的,它有助于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事务类的划分。
(五)不搞封闭的管理系统。
(六)我国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4、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
(1)党管干部是我党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党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自从毛泽东同志在红军进行三湾改编时把―支部建在连上‖开始,我党就一直坚持着党管干部的原则,培养造就了一支能够在多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德才兼备的党员干部队伍,并且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在新的时代,特别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的提出,确立了共产党成为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历史地位,确立了党组织成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所以只有坚持党管干部,是我党干部工作根本原则。(2)党管干部是我国人事制度的政治特色。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鲜明的政治特色。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社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些成绩,与坚持党管干部的人事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这种鲜明的政治制度色,保证了全中国人民团结一致,突破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又一个难题,保证了中国人事制度的长足发展。
(3)党管干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对整个社会实行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也就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组织人事方面必须按照党的组织路线和德才兼备的要求,建立一支符合时代需要的干部队伍。所以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贯彻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需要。
(4)党管干部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很大,管理难度较大,种种复杂的国情,如果政治上还多党纷争,相互倾扎,不利于我国政局稳定,老百姓可能长期处于动荡环境之中,所以需要我国各族人民、各地区的人民、各党派人士统一起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所以只有坚持党管干部,建立一只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领导班子。
五、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p67_p72)
在基本内容里面重点掌握职位分类制度和回避制度。其中回避制度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所谓品位分类,是指以职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的人事分类制度。运用品位分类方法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职务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广泛的分级,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
品位分类最大特点就是"按人分‖。公务员的品位是按其个人的资历、能力等因素划分。不同品位的人拥有不同的待遇。而职位分类则是按官职来划分。处在不同职级、职等的文官用不同的待遇。
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
六、行政人员的职业责任(p72)——了解
七、行政问责与问责制(p79)
1、行政问责的概念
2、行政问责的分类
3、行政问责的意义(p81)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与问题
2003年抗击―非典‖起问责风暴(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长孟学农)开始加快问责制度建设,现状:职责和权限不清,责任不明(上下级、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机构职能交叉重叠,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之间也存在矛盾);问责文化滞后;问责配套缺失;行政问责法律缺失。
八、责任政府与行政问责制(p82)行政问责的范围、程序和后果
1、行政问责的范围应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等多种情形。(昆明书记仇和处理开会睡觉官员)
2、行政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保障。不同的行政问责主体在实施行政问责时的程序应有一定的差异。
3、行政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落实承担行政责任的种类与形式。问责制度出现信用危机:学者称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 免职如同带薪休假
例如宜黄拆迁事件中的两名官员,去年2010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证实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又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再如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在悄悄复出之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
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
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统的应对,既有规则不仅短缺,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这些规则丝毫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例如被引述得最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
------根据国际惯例,问责一般属于政治层面的安排,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官员才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如果随意扩大问责的范围,就可能造成问责混乱和不严肃的后果。因此,这些官员对自己的行为负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时,必须引咎辞职或勒令辞职,至于那些胡作非为而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则应该按照相关的纪律处罚和法律法规处理,承担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必须加强人大在官员问责和复出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的官员问责,绝大多数是上级问责下级,党委问责政府,而真正对官员的选举任命有决定权的人大并没有能够发出应有的声音。
练习
1.职位分类的突出特点是(D)。
A.因人设事 B.以人为中心 C.以职务为中心 D.以事为中心 2.最早确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是(A)。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中国
3.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根本区别是不实行(A)。A.政治中立 B.常任制 C.人事管理的现代化 D.人事管理的法制化 4.我国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是(C)。
A.相互平行关系 B.相互制衡关系
C.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附属机关
名词解释:
公务员;职位分类;品位分类 简答题:
1、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2、为什么西方文官制度实行―政治中立‖原则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党管干部‖原则? 答:西方实行“政治中立”原则的原因:(1)“政治中立”能够克服政党分肥制度带来的危害(2)“政治中立”有利于建设公正开明的政治(3)“政治中立”原则有利于加强资产阶级对整个国家政治的领导 论述题:试论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五章:政府职能与公共事务管理
一、政府职能的含义、特点及意义(p162——p164)
二、政府职能体系
– 政府的基本职能
• 政治职能
• 经济职能
• 文化教育职能
• 社会服务职能
– 政府的运行职能
• 决策职能
• 组织职能
• 协调职能
• 控制职能
三、政府职能模式(p167倒数第二段)
1、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含义(p170)
2、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特性(p172)
十六大明确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四、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经济管理、政治管理、文化管理、社会管理 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突出了四个重点: 一是推进职能转移,着力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二是推进职能下放,着力解决国务院部门管得过多过细问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是推进职能整合,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四是推进职能加强,着力解决国务院部门抓大事管宏观不够问题,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
五、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和途径
1、政府职能转变的涵义: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政府职能转变指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发生的重大变化。
2、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1)行政职能转变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决定党和国家的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2)行政职能转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的改革,对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职能体系不断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经济基础的一系列变革,必须要求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与之相配套、相适应,要求政府行政职能的调整与转变。
(3)行政职能转变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建国以来,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始终都未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职能转变这个关键。如果职能不转变,势必要回到原来的运行方式上去,再次出现机构反弹膨胀,改革就会失败。行政职能转变也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内在要求。
3、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1)职能重心的转变。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职能方式的转变
1、就是从旧体制下的直接管理、微观管理转向间接管理、宏观调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努力做到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该管的切实管住管好。
2、从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行政手段。
(3)职能关系的转变
1、要理顺中央和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减少审批事项、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等措施,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意味着要向下放权; •
2、理顺政企关系。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还给企业;
3、理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合理配置政府职能体系。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则意味着政府要主动―削权‖并斩断或多或少存在的利益链……
4、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焦点在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它所掌握的资源限于与公共物品的提供有关的资源,而不能任意扩张。―减少微观事务管理,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激发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积极性。这意味着向市场放权.。•
5、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通过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意味着向社会放权;
(4)政府职能转变的制约因素
1、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促动
2、政府职能转变要受观念、利益和旧的行为方式的制约。
六、非政府组织的含义及基本属性(p190)★
七、民主参与的概念及意义(p193)
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合法性(legitimacy),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2)透明性(transparency),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3)责任性(accountability),它指的是管理人员对其行为的负责程度;(4)回应(responsiveness),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5)有效(effectiveness),主要指管理的效率。民主行政与参与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非常强调公众参与治理的意义,认为公众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只有当公众普遍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才能建立起民主行政的现实形式。
公众参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讲,公众参与即公民在代议制政治中参与投票选举的活动,即由公民参与选出代议制机构及人员的过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在政治学的表述中,我们也称作为公民参与。而广义上的公众参与除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关于公众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也就是民主行政参与。第一,社会对国家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扩大,主要表现为民众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是指社会普通成员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水平,是衡量政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社会力量的增长意味着社会自主性的增强,社会可以依靠自身组织建设来满足一些社会需要,如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等,这些社会组织的出现为社会赢得了法律许可的较为宽松的活动空间,在社会生活的协调过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第三,社会力量的增长意味着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与监督水平的提升。通过社会监督与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使之更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维护民众的利益。
★
八、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的方式
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是指非政府组织为了影响治理过程而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参与行为。
根据参与治理过程的主体性,非政府组织对治理过程的参与方式可分为直接参与(与政府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与政府特别接近的一些民间组织,如尤其是工商联、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负责人参与政治活动,对政府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参与政治选举活动等。)和间接参与(而一些民办色彩较浓、规模较小的学术团体、志趣团体和联谊型团体,由于级别限制,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政治,即使参与也是借助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间接参与,如著名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三味书屋等知识分子集中的民间组织,近来在关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外交、环境问题上发表了大量政策性建议,试图干预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根据参与治理过程的制度化与否,非政府组织对治理过程的参与方式可分为制度化参与(即通过合法程序-如听证会)和非制度化参与(如群体性事件)。、根据对治理过程参与的主动性,非政府组织对治理过程的参与方式分为主动参与方式(如妇联也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通过组织内的信息沟通了解妇女的生育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生工作。)和委托参与方式(如受政府邀请参加政策听证会)两种。
根据在治理过程中的联合方式,非政府组织对治理过程的参与方式可分为单独参与、联合参与以及与政府合作参与三种。
案例分析
案例:―机动车驾驶人协会‖是个什么概念?听起来挺不错,协会嘛,社会组织充分发育,这多好。尤其要考虑到,当下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便是政府放权,培育社会组织,鼓励社会自治。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这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成立于2012年5月,大概是以改革之名应运而生的。但实际上,根据媒体最新的调查,这个所谓的―协会‖却极为典型地暴露了一种改革扭曲机制。
机动车驾驶人协会的工作人员这样介绍自家机构的性质:我们是交警支队下属单位,我们受交警支队业务监管,由公安局主管,同样被曝光的,还有山西省长治县的―驾驶员安全协会‖。长治县司机的苦恼在于,他们在当地交管部门年审驾照时,必须出示这个协会的―会员证‖,如果不交钱成为会员就无法办理。这个协会的会费,每年须交40元。看似不多,但长治县有驾驶员3万多人,其中80%以上都加入了协会。一年下来,总金额也达到100万元左右。与牡丹江的情况相同,办理296元的银卡,一年可以帮你处理15条违章记录;500元的金卡则是20条。这笔钱的用途,驾驶员安全协会和交警队都没有给出解释。仅凭交通领域的管中窥豹,便可见行政审批改革的尴尬。公权力退出,社会组织发育,本是正道。但须警惕行政权力扶持出个―儿皇帝‖,所谓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成为―二政府‖,换汤不换药,继续压抑社会活力。这样的畸形结构可能更糟糕,反而毒化了本应该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社会环境。其后果,便是导致社会组织的污名化,以及社会自治的空洞和虚无化。必须厘清行政权力的边界,不该有的权力让它彻底消失;有必要存在的权限,向社会组织移交时,要立好规矩,确保把权力 真的关进笼子,复习思考题
1.简述政府职能的含义。
2.简述十六大明确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3.评析近代以来政府职能的几种模式模式。4.论述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5.简述非政府组织的含义及特性。6.简述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的方式。
第六章:公共行政的过程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特点及类型:(p249)
二、行政决策的原则和程序
行政决策的原则 :信息原则; 系统原则 ;预测原则 ;择优原则 ;创新原则 ;可行原则; 民主原则 ;动态原则
★行政决策的程序 :
(1)发现问题,确定决策目标。方法主要是:哲学上的矛盾分析法社会调查的一些基本方法
(2)集思广益,设计决策方案,充分借助和发挥专家、学者、参谋智囊机构等―外脑‖甚至―洋脑‖的力量和作用,集思广益,初步拟制出多个备选方案。方法主要是:走―群众路线‖而不搞―一言堂‖;可以适当采用―头脑风暴法‖和―对演法‖、―决策树‖等方法。
(3)评估选优,抉择决策方案。法主要有:经验判断法、数学分析法、实验模拟法等。
(4)局部试点,修正完善方案。★
三、行政协调的含义
行政协调是协调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调整行政系统内各机构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
★
四、行政沟通
行政沟通是指行政系统在其内部以及行政系统内外之间,凭借一定的传播媒介,交流、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信息,以达到相互理解、协同合作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过程。
五、行政执行概述
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公共政策,以实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的总和。
•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 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 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 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
★
六、机关管理现代化内容
(一)机构设置的现代化
机构设置的原则:
1、任务目标原则;
2、职、责、权一致的原则;
3、效率原则;
4、分层管理的原则。
(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
(三)机关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办公室工作的主要规章制度有:岗位责任制、公文处理办法、会议制度、接待制度。
(四)人力资源配备的现代化
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政策理论水平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987年,关于深圳机场的选址方案有两种:一是在市北建黄田机场;二是在市区南面填海建白石洲机杨。建黄田机场的理由是:客源主要来自内陆地区,不会影响城市的发展,便于飞机安全飞行。建白石洲机场的理由是:与香港共用,争取更多的国际客源。机场到底建在哪里,争论非常激烈。反对建白石洲机场的人认为,机场建在白石洲,妨碍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机场自身也无扩展的余地,机场的噪音严重影响深圳大学,而且对附近的红树林和鸟类保护区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赞成建白石洲机场的人认为,与香港争客源是最重要的,上述问题可以采取安装双重玻璃窗和―驱鸟器‖等措施来解决。最后决定以―白石洲机场方案‖作为首选方案向中央领导汇报,但反对者拒绝在该方案上签字。最后,国务院派出专门的工作组赴实地考察,在多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否定了―白石洲机场方案‖,批准了―黄田机场方案‖。从深圳机场建成以来的运行情况看,这一决策是正确的请问:
1、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深圳机场选址决策过程给我们留下的启示是什么?
案例答案:
1、决策的过程主要是:第一阶段,发现问题,确定决策目标;第二阶段,集思广益,设计决策方案;第三阶段,评估选优,抉择决策方案;第四阶段,局部试点,修正决策方案。
2、启示:重大的行政决策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成败和国家、社会的发展;决策过程中应贯彻择优、民主、信息、可行、预测等原则,要集思广益,要使决策能符合现实主客观可能条件;决策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考虑。行政决策:2013年,曾作为陕西省重点招商项目、投资2亿多元的阿房宫景区,在运营13年后将面临拆除命运,取而代之的是规模更大、耗资更多的阿房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阿房宫景区是上世纪90年代规划设计的,当时的文物保护只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当时全国兴起主题公园热,农民企业家雷应魁成立了一个民营股份制企业,在遗址旁300多米的一般保护区上租了680亩地,建立了这个历史公园式景区。‖如今,阿房宫遗址上又要破土动工,商业开发与文物保护的难题再次摆在眼前。为了不再重蹈阿房宫景区的―短命‖覆辙,去年管委会还首创―阿房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前期研究‖和―国内外遗址公园比较‖,在慎重的调研基础上才正式启动具体规划。―就为提高遗址公园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让它更长寿。‖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行政决策的含义。2.论述行政决策的程序。
3.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沟通的含义、4.论述机关管理现代化的内容。
第七章: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等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行政监督是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行政监督可以起到矫正错误的作用。
行政监督是进行科学管理和民主参与的重要径。
三、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1.行政监督主体: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行政监督客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3.行政监督内容:失范行为和失效行为
4.行政监督标准:宪法标准 法律标准 纪律标准
公共政策标准等
以三公消费为例。即公款吃喝、公务用车和公务出国。据专家估计,近年来,全国三公消费总额突破了9000亿元,相当于2012年全年财政收入的10%。越来越庞大的三公消费支出引发民众的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中央政府曾颁布许多文件(或禁令)遏制三公消费,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过一系列举措。不过,其收效并不令公众满意。
原因:一是公共权力长期封闭运行;二是公共资源责任主体长期缺位,形成―不花白不花,白花谁不花‖的结果;三是社会公众监督严重缺位,忽视了公众力量。在俄罗斯,公款请客需要履行严密的手续,整个过程需要消耗数月。首先,在请客吃饭之前,需要填写一张详细的―请客吃饭‖清单,具体说明请客吃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和原因等;其次,这份清单需经三个领导批准;第三,请客吃饭财务报销时,需在发票上详细说明酒菜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对于俄罗斯的政府官员而言,公款请客吃饭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只能偶尔为之。‖
四、行政监督理论
1、―主权在民‖思想-- ―契约论‖
2、分权制衡思想 3.行政经济人假设
五、我国现代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内部的监督 一般监督
专门监督 : 行政监察 审计监督(上海社保基金案)外部监督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 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三是政党的监督 四是社会监督
六、行政监督方式
1、质询询问、弹劾罢免、不信任表决(2013年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结果显示:政府工作报告获得101张反对票,占投票总数的3.4%;预算报告获得509张反对票,占总投票数的17.3%;最高院工作报告获得605张反对票,占总投票数的20.6%;最高检工作报告获得485张反对票,以及各120多弃权票)
2、检查、调查与视察
3、报告与汇报
4、预算、决算与审计 5.申诉控告。
案例分析
案例1正文
为了加强县文化局的领导班子建设,某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任命××为该县文化局局长,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出了正式任命通知。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政府的任命通知违背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但县人民政府不予理睬。为此,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了常委会议,委员们一致通过了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文化局长的决定。
案例提问提问
请从行政法制、行政监督的角度分析该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案例答案(1)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文化局长的任命必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无权任命。但该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便擅自发出任命通知,这是违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的。
(2)宪法明确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任命通知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它是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权,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表现。
案例2:―表哥‖者特指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 ,2012 8月26日,陕西延安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30多名乘客不幸罹难。在新华社拍下的现场图片中,事故现场官员―憨笑‖的照片引来愤怒网友的密集围观。不久,局长杨达才被锁定,进而网友关注点从笑脸及至手表,发现其不同场合佩戴价值不菲的多块手表,―表哥‖始得名。杨达才终被撤职,有关部门称―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南京江宁房管局长周久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案例3:湖南湘潭市有关部门7日通报称,湘潭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名免去―火箭提拔‖的徐韬湘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按科级职务安排相应工作(5月7日中国新闻网)。据之前资料显示,这位副县长徐韬五年七换岗,工作十个月就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一年半就从正科级变成副处,在湖南郴州参加公选却在湘潭被录用,期间还是湘潭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如果之前的―决定‖是科学正确的,应该不惧舆论监督,如果之前的―用人决策‖确有问题,仅仅免掉―提拔者‖却不伤其―幕后人员‖,同样是对问题的姑息。
复习题
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B)
A.所有行为所进行的监察
B.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
C.非职务行为所进行的监察 D.非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 2.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主要有(BC)
A.一般监督
B.行政监察
C.审计监督
D.司法监督
E.方法监督
3.秦汉时主管监察的机构是(B)
A.御史台 B.御史大夫
C.御史中丞 D.都御史
4、下列属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的是(ABC)
A.权力机关监督B.政党监督C.新闻舆论监督
D.审计监督E.行政监察
5.财政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属于(A)
A.专门监督 B.一般监督
C.审计监督 D.上下级监督 6.以下不属于政府内部监督体系的有(BCD)
A.一般监督
B.主管监督
C.立法监督
D.审计监
第八章:行政生态与行政发展
一、行政环境的概念及类型(p347——p348)★
二、行政环境理论 在行政学内部,最早提出行政环境问题并加以研究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高斯。里格斯将世界各国的生态环境分为三种模式:
• 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融合型行政模式 • 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衍射型行政模式
• 与过渡社会相适应的棱柱型行政模式
三、行政改革概述
所谓行政改革,是指为了适应行政环境的变化和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求而对公共行政的组织、人员、技术、制度和观念等进行的有意识地创新、发展和调整的过程。
狭义的行政改革仅指政府机构改革;
广义的行政改革则是指用国家行政机关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对行政管理的诸方面因素进行的调整和变革。包括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
行政改革的目标
行政改革的目标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一论述明确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等重大问题,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战略目标,同时也明确了深化改革的路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还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体系。要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强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上。
二要规范政府的履职行为。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权力监督。
三要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省市两级都要列出―清单‖,放权要有规划、有明细表、有时间表。要搭建政社合作平台,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四要积极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如果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硬转型‖,那么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就是―软转型‖。要健全综合政务服务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行政管理方式改革:
1、政务公开:一般是指政府的公共管理事务或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让大众了解。
2、电子政府:是指在政府内部采用电子化和自动化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并利用这个系统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府服务和政务信息。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政府绩效评估等
行政改革的模式(p358)★
四、行政体制改革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仍不清晰
---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较弱
---政府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协调运行机制时有不畅
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
• 到2020年通过改革,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原则:
•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第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 第四,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
五、危机管理的含义
– 危机是指个人、群体或者组织由于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可能受到破坏状态,是严重地威胁到其正常的生存与发展的状态。– 危机管理应是:政府或其他社会公共组织通过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机,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以减少损失,甚至将危险转化为机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
危机管理的模式
– 奥古斯丁的六阶段模式
• 危机的避免、危机管理的准备、危机的确认、危机的控制、危机的解决、从危机中获利
– 罗伯特·希斯的4R模式
• 缩减阶段、预备阶段、反应阶段、恢复阶段
– 米特罗夫和皮尔森的五阶段模式
• 信号侦测阶段、准备及预防阶段、损失控制阶段、恢复阶段、学习阶段
– 国内学者的四阶段模式
• 监测、预警阶段;预控、预防阶段;应急处理阶段;评估、恢复阶段
★ 政府危机管理体系
– 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制定危机应对计划
– 设立危机协调机构,构建危机应对系统
– 增强危机应对意识,提高危机应对能力
– 完善危机管理机制,健全危机管理法制。
深化改革的重点环节(了解)
--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重点是切实将政府职能转移到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积极建立市场主体自律与社会组织协调机制。应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培育可承接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新型结构。
---进一步优化政府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协调的层级体系,是行政权力顺畅运行的重要基础。一是继续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二是继续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继续调整、优化不同层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适当向中央集中,由中央统筹平衡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税体制,理顺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使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应将事业单位分类作为这项改革的基础,加快形成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新型政事关系。其要点是区分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将事业单位打造成公共产品的生产主体之一,成为政府的助手和伙伴;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5.行政体制改革重点 篇五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
6.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篇六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行政诉讼法》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
(一)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
(二)共同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种类 +会判断具体的诉讼地位)我国最高院《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的确定(了解) 《解释》规定
(一)作为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关人(间接相对人)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
(一)公民死亡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诉讼被告
《行诉法》第25条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业协会可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ppt 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ppt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被告 以授权名义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的被告资格问题: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授权组织有作为被告的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
(四)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会判断)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①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②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③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会判断)
行政诉讼中:5人以上 选出 1--5人 第三人的概念(掌握)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人的种类(具体案例中会判断)
可能有的原告和可能有的被告,都可以转化为第三人
(一)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相对人不服,非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四)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了解)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掌握)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体现 法律理由:
(1)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违法推定、“先取证,后裁决”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1.起诉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1)原告对自己符合起诉条件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主体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
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有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
责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举证规则(了解)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期限(了解)1.被告的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起诉人(原告)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必须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2)诉讼程序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材料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材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出,会判断)----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起诉、受理的条件,了解)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解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强制性选择(3)一级复议前置---主要是国税
(4)法律、法规中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1)一般期限:复议后15天,直接起诉3个月(2)特殊期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受理(会判断是否受理)(2)不予受理 《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 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同于民诉,民诉裁定驳回(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3)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 开庭审理的对象(了解):
主要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局限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二、行政诉讼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提起的条件)1. 上诉人合法 2. 上诉的对象合法 3. 上诉的时间合法 4. 上诉的方式合法
-----上诉可随时撤回,但一经撤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三)审理对象
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四、二审的裁判(什么情况下,会具体判断)
(一)维持原审判决
(二)改变原审判决
(三)发回重审的裁定
1.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撤销裁定
(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判决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五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了解)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1000元以下)4.拘留
撤诉(重点)撤诉的类型(会判断)+撤诉的后果 1.申请撤诉
(1)原告自动申请撤诉
(2)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
先予执行---主要针对行政给付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原告申请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违法(了解)概述: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掌握)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行政审判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审判中的参照规章
(可参照规章,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是直接的审理的依据)规章冲突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与司法独立原则相违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的不同情形
(一)层级冲突---适用尚未法
(二)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决,一般由国务院解释
(三)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四)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五)人际冲突---以属人原则为主
(六)区际冲突---以属地原则为主
第八章 行政诉讼裁判
(裁定和决定是程序问题,判决是实体问题)
一审判决(重点掌握)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一)维持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二)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三)履行判决:
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确认判决(会应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有效、无效的判决)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掌握)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生效的行政裁判的法律文书,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执行对象:财物、行为和人身 执行实施:执行措施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收购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7)强行销毁
(8)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2.对行政主体的执行措施
(1)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2)罚款: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司法建议: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对个人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非诉讼行政执行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主体 《行政强制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
(1)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7.行政体制改革重点 篇七
欧阳焕文校长在签约仪式上致辞。他首先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对黄埔卫生学校的信任, 并将家庭教育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在该校表示感谢。基地的建设, 必将促进德能教育进一步的发展和该校工作全方位提升。今后, 黄埔卫校将更好地把德能教育运用和融合到家庭教育中, 创新家庭教育模式, 切实把家庭教育重点研究基地打造成示范点。
许玉乾主任发表了讲话。他表示, 在研究家庭教育的过程中, 深深感受到目前社会上“重智轻德”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党的十八大提出, 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广东黄埔卫生学校不仅把德育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 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德能教育”一整套完善的理念、理论, 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由此, 他更加坚定了要把德能教育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支撑点的决心, 并将黄埔卫校作为重要的研究和实践基地。
随后, 许玉乾主任、欧阳焕文校长及黄埔卫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师生参加了揭牌仪式。
欧阳焕文校长在讲座总结中表示, 黄埔卫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点, 许主任的讲座加深了我们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领会, 增强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性、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的理解。为今后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了积极性、坚定性、自觉性, 从而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黄埔卫校要进一步把德能教育践行好、推广好, 以践行德能教育的实际行动培育和践行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行政体制改革重点 篇八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沉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第一年的良好开局。
全会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认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全会强调,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全会要求,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統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nlc202309040858
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全会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全會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军事理论,加强军事战略指导,完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注重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共识,落实领导责任,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势头,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谱写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历史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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