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2024-09-05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精选5篇)

1.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 10月 31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l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并提供保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放核查验制度。

第二章户籍所在地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之前,应凭其身份、婚姻的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发证机关在接到成年流动人口的有关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当日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计划外生育未处理完毕的。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将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孕(环)检证明及时寄回户籍

所在地。

第十条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外出务工就业卡)时,须出示《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卡片和档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及时收集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保持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

第十二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了解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返回参加孕(环)情检查。

已婚育龄妇女连续6个月以上未寄回孕(环)检证明的,应按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限期返回参加孕(环)情检查。

第三章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三条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交验《婚育证明》;在办理有关居住、从业手续时,应主动出示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按要求参加孕(环)情检查,主动提供婚育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成年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 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重新办理《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生育的,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生育证,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卡片和档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孕(环〕情检查等服务。

第十七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各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责任的单位、人员,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卫生、交通等部门应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流动人口的统计资料,并协助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时,均需检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同时做好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5日内书面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协会应注重在流动人口中成立组织,发展会员,建立群众自我管理网络,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性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生育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上统计上报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报表上统计上报。

上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信息交流及计划外生育情况,分别纳入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计划外怀孕、生育的,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流动人口的孕(环)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回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其现居住地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不按规定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成年流动人口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或不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其限期补办、交验,逾期仍未补办或不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查验《婚育证明》,给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工作不负责,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先、评优等综合考核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否决,并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应当遵守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先行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 l月l日起施行。1994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档案工作的领导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要更新观念, 充分认识人口计生档案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把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摆到与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技服务、计划生育协会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纳入主要议事日程, 给予必要的投入, 解决所需经费, 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出发, 做好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 选准人口计生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突破口, 开展有效的服务, 发挥人口计生档案工作的作用。

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 对案卷重新鉴定整理。

这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因为许多计生档案由于多年来未作全面的清查, 保管期限划分不够准, 或多或少地存在重复或无查考价值的文件, 所以首先要剔除这些无用的文件, 以避免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时出现重复低效现象。同时, 对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要重新进行组卷, 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关联的文件组合在一起。

2. 完善检索工具。

一要统一分类号, 保证查全率。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效率, 在分类过程中, 要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 并相应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二要规范题名, 保证查准率。准确分类能保证检索查全率, 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检索的查准率。因此, 在著录时, 题名是否准确尤为关键。

三、加快人口计生档案著录工作

在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中, 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人口计生档案由于多年积累, 一般数量较多, 使得人口计生档案著录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 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 会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 应掌握以下几点:

1. 分轻重缓急, 循序渐进。

人口计生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 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计生档案的利用率。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 应先根据档案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及能否开放等情况, 将那些价值重要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整理, 为著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 分级次著录, 省时省力。

在著录过程中, 可以将案卷分为二个层次, 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 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不仅能揭示出档案的主要内容特征, 压缩著录条目, 还能节约时间、人力与财力, 提高效率。

3. 分门别类, 充分利用档案原有基础。

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 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分类标引, 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可将案卷目录直接录入, 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 可以减少著录环节, 大大提高著录速度。

4. 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 简化查找。

主题词存在着查找繁琐、效率较低的弊端, 可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 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 待录入计算机后, 再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

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1. 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档案工作者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 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水平。信息时代, 档案工作的特点要求档案人员既要做好档案管理, 又要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为此, 档案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应该着重提高档案人员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对新技术的吸纳、整合能力, 在提高全面素质上下功夫。

2. 重视档案人员的在职培训。

要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技术学习班, 注重增强档案信息观念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能力。在实施教育培训时, 要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培训内容上做好需求调研, 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 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加大计算机知识的比例, 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 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 传授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 使档案人员及时了解档案学研究动向、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及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运用, 进一步拓展学习领域。

3. 鼓励档案人员自我成才。

档案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等相关知识, 掌握和提高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能力, 注重学习过程中的积累与探索, 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档案部门要为档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营造良好环境, 为他们学习、应用新技术创造条件, 并积极引进竞争机制, 注入拼搏活力, 使其通过竞争增强危机感和使命感, 激发档案人员充分发挥潜能, 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4. 合理调配人才, 优化人才结构。

3.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奖惩实施办法

乡镇201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继续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完善人口信息上报制度,强化重点工作的落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陈集乡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

一、孕检管理考核

1、检出率奖惩:按2015年1、2、3、4、6、9月末统计兑现奖惩,一孩孕情检出率完成5‰以上,二孩孕情检出率完成‰以上,二孩早孕检出率完成‰以上,奖励乡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

主任、计生专干各300元,每差一例达不到检出率要求的,分别处罚上述责任人各50元。

2、孕情抽查管理:县计生委抽查孕情无误差的奖励村专干、计生办包村人员每人200元,每有一例误差处罚村专干、计生办包村人员每人200元。

二、常规手术考核:按2015年1、2、3、4、6、9月末统计兑现奖惩,每月到期手术每完成一例,奖励总支责任人、乡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各60元。每有一例四项手术欠账处罚上述责任人各100元。应做手术有禁忌症的不奖不罚,未完成的手术统计到下月手术任务进行累计奖惩。

三、全员流动人口考核管理

1、新婚建档率测算全年应在12‰以上,按季度测算2015年3、6、9月末应分别完成8‰、10‰、12‰,按测算任务完成的村分别奖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100元,每漏报一例分别处罚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

50元。

2、注销死亡,全年死亡率‰以上,按季度测算2015年3、6、9月末死亡率应在3‰、4‰、‰,按测算完成任务的村奖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100元,每漏报一例处罚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50元。

3、婚嫁应注销未注销的,每有一例处罚村专干50元。

4、全员流动人口虚漏建档,每有一例处罚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50元,无误差的奖励每人100元。3、4两项以县级以上检查调研督查和本乡专门布置工作的结果为准。

四、双女户结扎

2015年计划生育统计双女户结扎任务每村一例,每完成一例二女户结扎,补助村工作经费3000元,是期内生育期内结扎的补助村4000元。截止到2015年3月底每差一例二女户结扎,处罚村500元;统计到下一季度仍未完成的累计处罚。

五、“两非”奖励

2015年统计内每村全年必须摸排提供“两非”案件或弃婴案件有效线索1条,每提供一条给予村经费500元,未提供有效线索的处罚500元。每突破一件“两非”案件,奖励责任人3000元,完不成全年任务的,每差一件次处罚责任人各500元。

六、孕前免费健康检查

按年初分解给各村的任务数序时推进,必须完成。截止到2015年3月底完成100%的,每对补贴村经费200元,分别奖励总支责任人、乡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200元,完成70%以上的分别奖励总支责任人、乡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100元,70%以下的,按70%计算每有少一例分别处罚总支责任人、乡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干各50元。3月份以后完成100%的,每对只补贴村经费150元,不再进行奖励。2015年12月底仍完不成任务的,每

差一对分别处罚责任人100元。

七、人口计生信息化工作奖惩

1、全员人口业务

2、流动人口业务

3、人口信息交流业务

以上三项工作奖罚每季度一次,以县信息化建设考核结果为准,每项工作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岗位责任人300、200、100元,获得倒数三名的分别处罚岗位责任人300、200、100元。

八、专项考核奖惩 依法行政、社会抚养费征管、人口计生宣传、利益导向、科技等专项工作奖罚每季度一次,以县季度考核结果为准,每项工作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岗位责任人300、200、100元,获得倒数三名的分别处罚岗位责任人300、200、100元。

九、省市县检查调研评估验收工作奖惩 在省市检查调研评估验收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为全乡计划生育工作争得荣誉的,奖样本点村3000元,在省市检查

4.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加强外省进皖、省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下称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进驻本地区建筑市场流动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并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督促流动施工单位执行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流动施工单位信息等。

第三条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皖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市政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递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法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一式三份,下称承诺书)。其中一份企业留存备查,两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将一份转交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承诺书的,不予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开展建筑活动实行资质备案的,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流动施工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签订条款,在招用建筑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核验建筑农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称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不得招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核验建筑农民工婚育证明有效期,对期满失效的,应在建筑农民工完善婚育证明手续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得续签。

建筑农民工逾期不能完善婚育证明手续的,流动施工单位可以按照违约责任的约定,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五条 建立以建筑工地为对象的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制。工程项目开工前,流动施工单位要对拟进驻建筑工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其他流动人口和劳务分包企业派驻的建筑劳务人员)的婚育证明进行自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台帐以工种班组(科室)为单位,内容主要反映流动人口(建筑农民工)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婚育情况等基本内容。已经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的,可以结合起来,增加计划生育有关栏目。】改为{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外来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对流动育龄妇女持有《婚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通报对象为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和《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查验的流动育龄妇女。}

第六条 流动施工单位完成自查、建立台帐后,要填写《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查报告》,一式四份报建筑工地所在社区(或人口计生部门,下同),经社区签章确认后,社区、流动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所在县(市辖区、开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管理机构)各留一份。

第七条 建立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度。流动施工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建筑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流动施工单位与各项目部要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所属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流动施工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要有书面布置、检查总结等工作资料,并存档备查。建筑工地项目部要根据建筑工地人员调配进出情况,及时检查进驻人员婚育证明,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做好检查工作记录。

第八条 建筑工地项目部要加强建筑农民工的探亲来访人员的留宿管理。属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的,要进行登记、办理暂住证,并安排单间探亲房予以安置。其他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得留宿建筑工地。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按照流动单位自查、县级复查、市级抽查进行。同时要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等巡查,检查流动施工单位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查看计划生育台帐,抽查建筑农民工婚育证明,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人口计生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进行处理纠正。

第十条 流动施工单位建筑工地发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人口计生部门查处的,资质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建造师、流动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业绩信用手册》予以登录,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清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企业在贵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本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贵地区所有项目部,并按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建立项目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各项目部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项目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项目部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招用建筑农民工工作,核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保证不招用无婚育证明的人员,并督促检查建筑工地项目部建立流动人口(建筑农民工)计划生育台帐。

三、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四、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探亲来访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不应留宿的人员不留宿。对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来访,建筑工地项目部应督促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并安排单间探亲房予以安置。

五、保证本企业及各项目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要求,报送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将本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件、资料、宣传、检查等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建档备查。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保证本企业认真做好以上六个方面的工作,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及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合法委托负责人)

(印章)

二〇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和计生、建设部门各执一份。安徽省建筑工地项目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自查报告

本项目(项目名称),位于(地址)。本项目部于 年 月 日进场组织施工。按照《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项目部已进行了自查,建立了台帐,并保证自查情况真实有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本项目计划高峰用工人数约 人,目前拟进场施工人数 人,其中应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数 人,实际有证明人数 人,正在办理证明人数 人,并对拟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登记,建立了台帐。

二、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本项目部负责人已与本企业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承诺认真履行。本项目计生工作负责人为,联系电话,手机,日常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附后。

社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建筑工地项目部计生工作 签收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5.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增强各级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信重访和集体上访,确保群众信访问题解决、消化在当地。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新的《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委系统信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

导责任目标(25分)

目标管理要求: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认真落实领导重视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一)乡镇(办事处)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会

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随时听取汇报。

(二)坚持领导定期接访制度。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主要领导坚持每周的信访接待日制度,疑难案件实行预约接待。

(三)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亲自组织调查处理,亲自

审签查处报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包案量不少于本级立案的40。

(四)重视信访队伍建设,乡镇(办事处)要配备适应工作任

务需要的信访工作人员(最少2人),信访办公条件和接待环境要改善,要有信访办公室,配齐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照相机、交通工具)。

二、基础工作目标(25分)

目标管理要求:各级人口计生信访部门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和内容,认真负责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一)坚持信访例会和通报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每月要参

加市计生委信访工作例会,排查不安定因素,通报信访问题和工作情况。

(二)坚持逐级上访制度。乡镇(办事处)接待受理信访问题

后与上访群众签订《处理信访问题协议书》,限期查处完结,要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引导群众逐级申请复查。

(三)坚持立案查办制度。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85,年终结案率达到100。国家、省立案案件应在60天内查结报送,焦作市立案案件应在60天内查结报送;领导阅批及计生委批转要结果的案件应在30天内查结报送;特殊情况例外。

(四)坚持信息报送制度。坚持逐级每月报送排查信息,每年上报信息不少于二篇,要有一篇案例分析,重大信访问题及时报送,按时报送信访报表及分析情况和信访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坚持信访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信访登记齐全,一案一卷,内容完备,及时归档,做到规范管理。

(六)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导致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对信访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对发生重大恶性信访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越级上访控制目标(50分)

目标管理要求:严格控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

(一)越级进京上访量不超过本级接访量的2,到省上访量不超过8,来市上访量不超过15,得15分。突破1起扣5分;

(二)没有发生重复越级上访得10分。重复京访1起扣5分,省访1起扣3分,市访1起扣2分,本市访1起扣1分;

(三)没有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得10分。发生京访1起扣10分,省访1起扣8分,市访1起扣5分,本市访1起扣2分;

(四)没有上访老户得10分。被国家定为老户1人扣5分,被省定为老户1人扣3分,被市定为老户1人扣2分;被本市定为老户1人扣1分;

(五)没有发生上访滞留,接市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接回并认真处理得5分。重复滞留上访1起扣5分。

四、考核办法

本着“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量化比较评价和实效系统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一)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考评:

1、咨询问题的个人上访;

2、已签订《处理信访问题协议书》,在规定的查处期限内到市的个人上访;

3、以上三级认定没有道理的老户上访;

4、持下级《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要求复查的上访。

(二)结果运用

经综合考评和平时考核相结合,成绩记入年终总成绩,突出的乡镇(办事处),由市人口计生生给予表彰。排名在后2位的乡镇(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综合评先,在焦作市年终考评成绩中排名后10位的,对主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限期改变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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