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共12篇)
1.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一
2013年学校禁毒工作方案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民族的一件大事。为更进一步加大我校禁毒工作力度,全力抓好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法》及市区教育局2013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区教育局2013年学校禁毒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围绕“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主题,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禁毒宣活动,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的意识,努力遏制毒品蔓延,争创“无毒学校”。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了加大禁毒宣传工作的领导力度,确保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最大成效,特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学校作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之中。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
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三、工作任务
1、制定相应的符合学校实情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操作性强,能切实为禁毒工作服务。
2、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教育功能,将禁毒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做到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的禁毒教育,并有课时安排,有教学计划,有教材。确保在校学生的受教育率达100%。
3、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高度重视平时对学生的防毒教育和禁毒教育,充分利用班会、广播、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毒品知识,把禁毒知识教给每一个学生。
4、实行警校联防。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将禁毒工作做为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法制入手,宣传禁毒法规,使学生正确认识毒品,了解毒品的种类和特征,认清吸毒的后果与危害,自觉提高对毒品的抵御力。
5、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组织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禁毒知识演讲、竞赛、作文等活动。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开展“手拉手心连心”活动,举办家长学习班,向家长讲明毒品的危害和预防学生吸毒的知识等。
6、开展毒品宣传教育周活动。“6.26”是国际禁毒日,在这一周里,开展些具体的宣传活动。(A、6月24日,安排以禁毒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B、6月26日为禁毒日,安排禁毒宣传课。C、组织学生观看禁毒电影。D、出一期禁毒专刊。E、组织禁毒征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切实抓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学校将对各班禁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评比。
3、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事例的正面教育意义,尽可能减少事例宣传的负面影响,以正面引导为主。
武汉市中学
2013年6月3日
2.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二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特点,边缘犯罪
一、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成因
近年来, 各地基层检察院每年都要查办多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情况, 逐渐引起了上级领导, 甚至是中央的关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作为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最基层的执行者, 他们本应想方设法带领群众走勤劳致富之路, 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却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谋取个人利益, 在基层、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如此种种, 导致了群众不满, 引发诸多信访问题,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当前不少农村基层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 人力不足, 职责不清, 分工不明, 把财、物集中在“一把手”手里, 形成一人说了算的状况;现有村级财务制度不够完善, 村务公开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让少数人有机可乘;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缺乏民主意识, 在村事务的管理上搞“一言堂”。
检察机关担负着预防和惩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 也负有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因此准确适用法律, 防止法律适用错误也是衡量检察机关的一个标杆。
二、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村干部职务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可以说是比较少, 在我国的刑法中, 仅在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有所描述:“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说,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典里, 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条条框框还是比较粗线条的, 单一的。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刑法规定进行了再次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种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这些行为包括: (1)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 社会捐助村自治事物款物的管理; (3)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 代征、代缴税款; (6)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也就是说, 只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才构成职务犯罪。所以, 我国刑法对村干部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身份明确规制仅限于以上七种情况。
因此, 对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上, 关键在于对其履行职务时的身份的认定和把握。那么, 如何准确认定其行为是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呢?笔者以为可以从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特点上进行分析, 将有助于对法律的适用。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是:
1.从犯罪性质来看, 以经济型犯罪为主。“村官”犯罪案件中, 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三大类经济犯罪。经济型罪名是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2.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看, 以村的主要负责人为主。由于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主管村各项业务, 可以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基本处在初中文化程度。这与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不同的, 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 具有较高的素质。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治组织, “村官”是从村农民中选举产生的, 而基层农民文化程度一般较低, 因此“村官”的文化程度也相对不会太高。由于其文化程度的不高, 导致了其对法律认识的不足。
4.“村官”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大。“村官”犯罪的涉案金额不大, 但由于其从事的是农村基层工作, 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 且大多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均为党员, 其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造成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而且鉴于“村官”犯罪多为经济型犯罪, 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物、损害村民的利益, 容易引发集体性上访事件, 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 把握上述特点可以让我们在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 更加明确为什么要打击此类犯罪, 打击此类的目的, 进而在侦查过程中找准方向, 固定证据, 从而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相关条款规定。
三、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边缘犯罪法律适用的探讨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会明明白白地让你识别出这个行为是属于刑法规定的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 还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例如村委会主任没有参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 而是从事日常的村务管理活动, 但是在处理村务工作的表象下, 却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其他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且难以区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那么这样的行为需要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显然, 这是属于共同贪污犯罪, 应当按照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定罪处罚。此处的村委会主任身份对于共同贪污犯罪而言可能不是必须的, 但是针对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而言, 他也是利用了其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职务便利, 可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再如, 村委会主任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并予以使用, 又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刑法规定, 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既不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即也不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范畴) , 也不需要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只要其存在主观上的共谋故意, 客观上对公款被挪用起到一定的作用即可。而在本罪中, 村干部也没有相关的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
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伙同受贿的, 按照刑法关于共同受贿的规定, 只要他们之间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就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在此过程中, 村干部有无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呢?这一点对本罪的认定却是无关紧要的。
3.禁毒工作必须做好三个坚持 篇三
毒品,损害人的身心,侵蚀人的灵魂。截至2014年4月,我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全国每年因吸毒耗费数千亿元,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受到极大干扰,伴之而来的毒品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愈加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由此可见,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禁毒事业事关人民福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深刻认识到毒品问题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到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把禁毒工作作为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来对待,以站在国家安全战略的意识层面,做好“三个坚持”,开展禁毒工作。
一、禁毒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禁毒教育宣传
吸食毒品,会让人成瘾,易沾难戒,可以说“一朝吸毒,终生戒毒”,相关部门在开展禁毒工作时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为已吸毒人员戒毒、抓捕毒贩、打击毒品犯罪这一层面,对于还未发生但当可避免的悲剧预防却显得相对滞后,所以禁毒工作要從预防“第一口”开始。据调查显示,超过六成民众不认为冰毒、K粉等新型合成毒品是毒品,特别是当下青少年群体,对毒品的认知存在误区,加上一些明星的不良示范效应,使得这一群体极易受到毒品侵害。在笔者工作日常中接触过不少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吸毒案例,他们之中有的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警惕性不强的情况下误食毒品;还有的是由于交友不慎,在意志不坚定时,未及时拒绝而沾上毒瘾。这些痛心疾首的悲剧本可以避免,却因禁毒教育的缺失和滞后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必须抓好青少年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将之作为他们涉世之前的必修课,否则十年之后,他们将成为社会吸毒人员的主力军,无论对他们自身还是整个社会都是一个巨大的灾难。
二、禁毒工作应当坚持常态化打击机制,综合运用多重手段
近年来,广东省警方联合部队官兵武警多次开展“雷霆扫毒”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毒品犯罪仍然屡禁不止,每次专项行动过后不就,他们便死灰复燃,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显然在当前毒品类型多样化、贩毒渠道多元化、犯罪网络国际化、交易手段隐蔽化的形势下,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之力难以形成有效打击。为此,必须坚持常态化打击机制,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禁毒工作,形成全面禁毒的良好氛围,标本兼治、多管齐下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危害,遏制毒品蔓延之风。
三、禁毒工作应当坚持惩戒教育相结合,强化对吸毒人员的戒治帮教
目前我国吸毒人员总数逐年上升,复吸率居高不下,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作为禁毒工作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戒毒工作,特别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有所作为、而且当大有作为。2008年《禁毒法》的出台奠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性;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以前“一所两制度”并存的管理模式彻底成为历史,也意味着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迎来了新的篇章。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先后在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脱瘾九训”、“儒学教育矫治”和“三三六”等戒毒新模式,以降低吸毒人员复吸率为目标,淡化吸毒人员心瘾为宗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戒治帮教,在吸毒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巩固并扩大了禁毒成果。
作者简介:
4.禁毒工作制度 篇四
一、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设置长久禁毒标语。
二、把禁毒、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各项指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各个居民和单位。
三、创建“无毒社区”,整合本社区资源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将各项禁毒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
四、开展经常性毒情排查摸底,对涉渡人员底数清,去向明,并作相应的记录。
五、全员收戒,确保无失控漏管的吸毒人员,配合乡党委政府、派出所保持对毒民违法犯罪的严打趋势,努力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全方位的做好帮教脱毒各个环节工作,定期帮教并做好尿检。
七、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应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决就业等困难,防止帮教对象困闭在家,以防重新染毒。
八、创建“无毒区”、“控制区”、“蔓延区”三个工作达标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提高戒短率,降低复吸率。
九、建立禁毒工作台帐,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排查工作。
十、建立禁毒措施,严格帮教责任,努力创建无毒社区。
十一、统计有无吸、贩、种毒人员的情况,设立花名册,以便及时进行帮教。大沟村委会“支部+协会”禁毒工作制度
一、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设置长久禁毒标语。
二、把禁毒、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各项指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各个居民和单位。
三、创建“无毒社区”,整合本社区资源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将各项禁毒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
四、开展经常性毒情排查摸底,对涉渡人员底数清,去向明,并作相应的记录。
五、全员收戒,确保无失控漏管的吸毒人员,配合乡党委政府、派出所保持对毒民违法犯罪的严打趋势,努力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全方位的做好帮教脱毒各个环节工作,定期帮教并做好尿检。
七、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应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决就业等困难,防止帮教对象困闭在家,以防重新染毒。
八、创建“无毒区”、“控制区”、“蔓延区”三个工作达标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提高戒短率,降低复吸率。
九、建立禁毒工作台帐,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排查工作。
十、建立禁毒措施,严格帮教责任,努力创建无毒社区。
十一、统计有无吸、贩、种毒人员的情况,设立花名册,以便及时进行帮教。大屋基村委会“支部+协会”禁毒工作制度
一、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设置长久禁毒标语。
二、把禁毒、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各项指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各个居民和单位。
三、创建“无毒社区”,整合本社区资源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将各项禁毒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
四、开展经常性毒情排查摸底,对涉渡人员底数清,去向明,并作相应的记录。
五、全员收戒,确保无失控漏管的吸毒人员,配合乡党委政府、派出所保持对毒民违法犯罪的严打趋势,努力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全方位的做好帮教脱毒各个环节工作,定期帮教并做好尿检。
七、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应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决就业等困难,防止帮教对象困闭在家,以防重新染毒。
八、创建“无毒区”、“控制区”、“蔓延区”三个工作达标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提高戒短率,降低复吸率。
九、建立禁毒工作台帐,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排查工作。
十、建立禁毒措施,严格帮教责任,努力创建无毒社区。
十一、统计有无吸、贩、种毒人员的情况,设立花名册,以便及时进行帮教。麦地河村委会“支部+协会”禁毒工作制度
一、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设置长久禁毒标语。
二、把禁毒、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各项指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各个居民和单位。
三、创建“无毒社区”,整合本社区资源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将各项禁毒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
四、开展经常性毒情排查摸底,对涉渡人员底数清,去向明,并作相应的记录。
五、全员收戒,确保无失控漏管的吸毒人员,配合乡党委政府、派出所保持对毒民违法犯罪的严打趋势,努力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全方位的做好帮教脱毒各个环节工作,定期帮教并做好尿检。
七、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应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决就业等困难,防止帮教对象困闭在家,以防重新染毒。
八、创建“无毒区”、“控制区”、“蔓延区”三个工作达标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提高戒短率,降低复吸率。
九、建立禁毒工作台帐,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排查工作。
十、建立禁毒措施,严格帮教责任,努力创建无毒社区。
十一、统计有无吸、贩、种毒人员的情况,设立花名册,以便及时进行帮教。老江河村委会“支部+协会”禁毒工作制度
一、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设置长久禁毒标语。
二、把禁毒、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各项指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各个居民和单位。
三、创建“无毒社区”,整合本社区资源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将各项禁毒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
四、开展经常性毒情排查摸底,对涉渡人员底数清,去向明,并作相应的记录。
五、全员收戒,确保无失控漏管的吸毒人员,配合乡党委政府、派出所保持对毒民违法犯罪的严打趋势,努力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全方位的做好帮教脱毒各个环节工作,定期帮教并做好尿检。
七、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应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决就业等困难,防止帮教对象困闭在家,以防重新染毒。
八、创建“无毒区”、“控制区”、“蔓延区”三个工作达标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提高戒短率,降低复吸率。
九、建立禁毒工作台帐,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排查工作。
十、建立禁毒措施,严格帮教责任,努力创建无毒社区。
十一、统计有无吸、贩、种毒人员的情况,设立花名册,以便及时进行帮教。石格拉村委会“支部+协会”禁毒工作制度
一、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设置长久禁毒标语。
二、把禁毒、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各项指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各个居民和单位。
三、创建“无毒社区”,整合本社区资源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将各项禁毒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
四、开展经常性毒情排查摸底,对涉渡人员底数清,去向明,并作相应的记录。
五、全员收戒,确保无失控漏管的吸毒人员,配合乡党委政府、派出所保持对毒民违法犯罪的严打趋势,努力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全方位的做好帮教脱毒各个环节工作,定期帮教并做好尿检。
七、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应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决就业等困难,防止帮教对象困闭在家,以防重新染毒。
八、创建“无毒区”、“控制区”、“蔓延区”三个工作达标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提高戒短率,降低复吸率。
九、建立禁毒工作台帐,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排查工作。
十、建立禁毒措施,严格帮教责任,努力创建无毒社区。
5.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五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我区举行了“拒绝毒品携手抗艾”的主题宣传活动。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我区禁毒工作成绩明显,但任务繁重。请加把劲,把此项工作做得更好。 自治区副主席、禁毒委主任、公安厅厅长马明出席宣传活动并讲话。马明指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禁毒防艾”工作,要求将“禁毒防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稳定工程常抓不懈。目前,国际国内毒品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球范围内艾滋病的蔓延态势依然不减,“禁毒防艾”任重道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禁毒防艾”工作,既要严打相关各类违法犯罪,更要坚持以人为本,让每一个吸毒成瘾者、艾滋病感染者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共同筑起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的强大防线,开创我区“禁毒防艾”工作新局面。 自治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公安厅各部门、禁毒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艺术学院及社会各界观众800余人参加宣传活动,观看禁毒题材音乐剧《虎门销烟》,并在禁毒墙上签名。
6.省禁毒办莅耒检查验收禁毒工作 篇六
朱付建一行先后深入耒阳市收治中心、灶市街街道办事处车站社区、南方社区、沿江路“禁毒宣传一条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地等单位,通过翻阅档案、网上查阅、走访社区等方式详细检查掌握了禁毒责任书落实情况,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管控,社区戒毒、康复以及“无毒小区”、“无毒社区”巩固等工作开展情况。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耒阳市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开展了“春雷行动”和“四打四清一防一优”两个禁毒战役,截止6月30日,共破获毒品案件147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88人;缴获毒品数量14082.23克;行政拘留吸毒违法人员1844人;强制隔离戒毒596人;收治特殊病涉毒人员28人(次);捣毁地下黑“嗨吧”3处,整治涉毒娱乐场所4家,刑事拘留组织、容留吸毒犯罪嫌疑人6人。半年禁毒战果相当于去年全年禁毒战果总量。耒阳市禁毒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和幸福指数稳步上升。
市长蒋云良指出,耒阳市坚持“打、管、治、教、帮”多管齐下,逐步扭转了禁毒工作被动局面。耒阳市把禁毒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来抓,作为党政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提出:“耒阳宁肯少上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也要加大禁毒工作投入,宁肯适当放缓经济发展速度,也要把平安耒阳推进到位”。蒋云良表示,恳请省禁毒委对耒阳市2013年上半年禁毒工作全面考核验收,为耒阳市“摘牌取帽”,不再列入“省禁毒重点督办县(市)”。
肖海波指出,禁毒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提高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从源头上堵住、减少、遏制吸贩毒人员的滋生,更好地推进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
朱付建在听取耒阳市禁毒工作情况汇报后,对耒阳市党政领导敢于正视现实、面对困难,在禁毒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认为,耒阳市委政府抓禁毒工作在全省是超前的,措施得力,宣传、打击、社区工作得力,禁毒工作亮点很多。灶市街道办事处车站居委会被评为创建全国社区戒毒示范点,收治中心和康复医院建在一起,耒阳教育局编纂的“小初高”三版禁毒教材书,蓝结家园,建设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值得全省推广学习。
7.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七
日前, 由我国粉体装备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召集单位发起、组建的全国筛网筛分和颗粒分检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超微粉碎设备工作组 (SAC/TC168/WG2) ,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 (标委办综合[2008]118号文) 获准成立。
超微粉碎设备标委会工作组由国内粉碎设备生产、研发、教学及检测等单位的12位知名专家组成, 由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郑水林教授任组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粉体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沈志刚教授任副组长, 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余绍火高工为秘书长。其成员主要有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吴建明研究员、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国旺教授、密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建明高工、杭州丰利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峰总经理、上海细创粉体装备有限公司陈可元总工程师、张家港市通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赵惠东董事长、北京古生代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李航总经理、嵊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周谢东高工、丰利粉碎设备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张再江等。
超微粉碎设备标委会工作组秘书处设在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超微粉碎设备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全国筛网筛分和颗粒分检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该工作组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
8.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 篇八
关键词禁毒法;社区禁毒;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6.8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2月29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由原来的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改变成有社区戒毒、有强制隔离戒毒、有社区康复和场所康复,还有其他的像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等多种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提出,是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并加以固定。
社区戒毒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的禁毒措施,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也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对些许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社区戒毒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长期以来,鉴于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司法部门的劳教戒毒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定势,很多政法部门同志认为,理所当然延续下来二者整合而成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戒毒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确实以往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毒品的需求,降低毒品消费的非法支出,降低发案率,减少与吸毒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教育、挽救了部分吸毒人员,也对吸毒者的警示教育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等很多学者认为:“与社会隔离的戒毒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阻止吸毒成瘾人员接触毒品,在短期内消除生理依赖,但不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禁毒法》视野下的社区戒毒工作,应准确把握好这个定位。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社区戒毒工作作为措施之一,若为一般的戒毒流程: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它属于“龙头”引领的基础地位。从禁毒法看,社区戒毒是整个戒毒体系的基石,尤其是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性戒毒的四个基本条件都是以社区戒毒为前提的,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在重构戒毒体系后的基础性地位毋庸置疑。
二、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
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衔接上的暇疵。《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禁毒法》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另外,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那么怎样判断成瘾严重,怎样判断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标准如何确定,由谁评估,中间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时也给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
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目前社区戒毒协议书并没有规范样本。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其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两方面综合起来,仅仅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和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社区戒毒也被尖锐地批评为“纸上谈兵”。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是哪一级公安机关有权行使社区戒毒,是派出所还是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可惜的是,我国《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没有作出太多规定,也没有规定在社区戒毒中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公安部门实际上同时也是对社区戒毒决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日后必将直接导致社区戒毒审批的随意性,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大开方便之门。
三、执行中的薄弱环节
《禁毒法》贯彻实施以来,各地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试以上海市为例做一简要论述:
一是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偏差。少数地区和部门领导对社区戒毒以人为本的理念认识不深,部分禁毒工作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打击惩罚为主的思想。另外确实由于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措施落实难度增大,实际操作中对社区戒毒采取从严把握,从严控制的原则。6月1日至9月21日,社区戒毒仅66例,而9月一个月强制隔离戒毒1000余例。
二是戒毒工作力量薄弱。在区县层面上,以2008年3月统计的数字看,全市19个区县、224个街道乡镇共有禁毒工作人员398人,其中专职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115名,全市还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500余名禁毒社会工作者。目前上海禁毒形势非常严峻,现有吸毒人员达3.5万,15个区县吸毒人数超过千人。2005年以来,平均每年新发现吸毒人员5000人、新滋生吸毒人员近千人。但基层禁毒工作力量未随着毒情形势的发展得到合理的加强。《禁毒法》实施以后,市委政法部门从退居二线的政法干警中选调近100名干部作为街镇禁毒专职干部,各街镇也都成立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基层戒毒工作力量得到加强,但对于严峻禁毒形势,数量急剧攀升的戒毒人员来说,仍然总量不足,且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执法过程不规范。虽然结合《禁毒法》和实际情况,上海制定了暂行办法,确定了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决定执行和脱毒治疗和期限计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吸毒成瘾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条件标准等,理解上的不相同导致采取决定的戒毒措施也不一样。少部分戒毒决定书开具时缺项、错填,送达时间的迟缓,戒毒协议书的填写,帮教工作人员的确定等都还有待规范。
四是跟踪帮教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过去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承担社会监控、帮教的工作力量不落实,成为长期困扰戒毒工作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职责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责,动辄伸手要人要钱,社区帮教网络不健全。还受人力、财力的局限,戒毒人员的抵触、不配合,社会动员和帮教的专业化程度、干预体制的不健全等等相关因素,帮教仍有很多不落实的地方。社会对戒毒人员的容忍、接纳程度的不断提高,也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禁毒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五是戒毒经费的短缺。目前,虽然政府加大了对戒毒工作的投入,但依然难以满足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经费保障是年初预算的,当时《禁毒法》还未正式实施,社区戒毒过程中必要的戒治措施、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问题因受场所设施欠缺、经费匮乏,而难以正常开展。
四、建议
与其他重大法典的制定不同,禁毒法的出台并没有经过长期和扎实的学理论证。在正式提出禁毒法立法设想到启动立法程序之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都没有对这部法律作深入探讨。《禁毒法》将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但具体的规定却不多,专门规定仅有三条,而且较为笼统、原则。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禁毒法》进行补充,更一步加强其操作性:
1明确成瘾标准。在社区戒毒的规定中多次提到吸毒成瘾严重的字样,作为可排除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何为成瘾严重,应有具体的表述。已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后面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且具有操作性。这里提供上海的具体操作标准,以供参考。吸食、注射鸦片、杜冷丁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吸食、注射“摇头丸”、冰毒或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一年以内第二次以上,或者三年以内累计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
2明确社区戒毒的适用要件。注重特殊对象的治疗处理,关注与自愿戒毒措施和强制戒毒相关措施的衔接。笔者认为,适用条件为:吸毒成瘾被初次查获或者从未经过强制性戒除毒瘾,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以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自愿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病需在外救治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规定适用程序。第一,决定执行。社区戒毒由公安派出所或同级公安禁毒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3日内审查决定。决定社区戒毒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本人,同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家属,承办单位并负责移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或移交给接受地公安机关,由接受地公安机关按照社区戒毒程序通知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与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告知其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决定解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决定解除建议,经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禁毒办审批后,予以批准解除。第三,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自行中止。第四,期限计算。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与执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日起计算。
4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健全社区戒毒帮教网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牵头,吸收社区医务人员、负责社区管理的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保人员、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参加。志愿者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毒瘾治疗和回归社会帮教服务应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替代治疗、戒毒康复和心理矫正等服务。
9.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九
侦查学(刑事技术方向)
《禁毒学》论文
毒品问题及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姓名:舒琛豪
区队:2012级03区队 学号:20120315
中国·重庆·沙坪坝
2013年12月
重庆警察学院 2012级3区队 20120315 舒琛豪
毒品问题及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摘要:当今世界,毒品问题蔓延是危害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何防治毒品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是我们作为预备警官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从毒品问题的历史、我国目前的毒品形势、我国目前的禁毒工作三个方面为大家浅析了毒品问题及对禁毒工作的认识。关键词:毒品 形势 禁毒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当今社会,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清楚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及如何良好地开展禁毒工作是推动当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毒品问题的历史
世人皆知,中国近200年来,深受鸦片烟毒之害。从18 世纪中期,殖民主义者即怀着险恶目的向中国输入鸦片。1835年至1839 年,英国殖民者从输入中国鸦片每年获利平均折合白银59.6万两。1837年7月至 1838 年6月,广州从英国进口的货物中,仅鸦片一项就占了337万英磅,抵销了当年中国全部对英出口额314万英磅有余。
面对鸦片烟毒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当时朝廷大员忧心如焚。1839年6月,林则徐主持了震惊世界的虎门销烟,在持续23天的销烟活动中,共销毁收缴的外商走私鸦片2万多箱。然而,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先进的英国打败了落后的中国。于是,中国此次空前的禁烟活动,以失败和割地赔款而告终。重庆警察学院 2012级3区队 20120315 舒琛豪
以后,鸦片烟毒在中国愈演愈烈。1876年,鸦片进出额高达2800万美元。
1949年前,全国种植罂粟面积约100万公顷左右;在4亿多人口中,以制贩毒品为业的有30多万人,吸食毒品者有2000万人。
二、我国目前的毒品形势
(一)境外毒品对我“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总体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对我的危害仍在加剧。目前,“金三角”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虽然已从140万亩降至120万亩,鸦片产量已从1000吨减至800吨。但是,该地区贩毒组织在泰缅边境局势紧张、毒品南下通道受阻的情况下,将大量毒品运往缅北,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贩运。此外,在西北境外,受多种因素影响,阿富汗罂粟禁种计划全面失败,近几年鸦片产量超过3400吨,居世界首位,对我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继续扩大。东南沿海境外流入的新型毒品也呈增多的趋势。
(二)国内贩毒组织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内地毒贩到云南贩毒的情况突出。目前,在云南、广东两地毒品中转、集散作用不减的情况下,兰州、成都、重庆、贵阳、长沙、武汉、郑州、合肥等城市的毒品吸纳作用正在增强。同时,内地毒贩直接前往云南贩毒带回本地加工贩卖的情况明显增多。此外,为逃避打击,贩毒团伙还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人体藏毒等多种贩毒形式,将毒品贩往内地。(三)制贩、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新的特点,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依然严重。从近些年的情况看,国内大宗制造冰毒、“摇头丸”案件有所减少,但小宗制贩活动有所增多,区域化的特征明显。广东、福建已成为国内制造“摇头丸”的重点地区。
(四)国内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继续增加,并仍以青少年为重庆警察学院 2012级3区队 20120315 舒琛豪
主。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总数的74%。毒品泛滥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吸毒者体质衰弱,丧失了劳动能力,近年来全国吸食毒品过量导致死亡累计达2.5万余人。毒品问题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大多数省区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30%以上是吸毒人员所为,一些毒情严重地区甚至接近70%。
三、我国目前的禁毒工作
为切实做好禁毒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无毒的社会生活环境,我国在禁毒工作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制定禁毒法律法规
为了依法开展有效的禁毒斗争,中国从70年代末就开始制定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1979年7月1日颁布、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之中。国家制定全国性禁毒法律法规的同时,一些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地方性的禁毒法规,为禁毒工作做出了贡献。
(二)从中央到地方成立禁毒机构,增强缉毒力量
为了统一领导、协调全国的禁毒斗争,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由16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针对国内毒品犯罪活动的形势,明确提出了禁贩、禁吸、禁种“三禁并举、堵源载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制定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具体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禁毒斗争在全国的深入开展。与此同时,在公安、海关、边防等部门,都加强了缉毒力量,充实缉毒队伍,配备备项设备,增拨缉毒专项经费,改进缉毒手段。
(三)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利用展览、报刊、电台、电视台、小册子、挂图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庆警察学院 2012级3区队 20120315 舒琛豪
广泛、持久、深入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深切认识毒品的危害,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做好预防吸毒的工作,并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使禁毒斗争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活动,从而取得禁毒斗争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毒品问题研究工作
毒品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生理学、心理学、医学等多种学科的问题。为了使禁毒斗争建立在科学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大学和科研机构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对毒品问题的研究工作,出版发表了一批既有学术价值又有社会价值的学术专著、论文和调查报告,这也为我国禁毒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 语
10.村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区、镇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此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以村两委负总责,各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党员带头、群众主动参与,确保安全生产部村问题。
2、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治工作。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会议制度,保障经费投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各项救援措施。
5、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1、巩固寺登村“平安村”创建成果,努力打造先进平安村,为全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2、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和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村民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预防和杜绝火灾危害。
4、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治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公共卫生安全。
5、巩固“无毒镇”创建成果,有效禁绝毒品在我村内滋生蔓延,保一方净土。
6、加强综治维稳和村治保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排查化解各种矛盾和民间纠纷,提升治保和调解的工作水平。
三、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村两委认真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做好农民服务代办工作。
2、认真做好热难点排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
3、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让群众知法、守法,做遵守交通安全的好公民。
4、抓实农业生产机械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工作,确保机械作业安全。
5、做好动物疫情的防控、防治工作,做好病死动物的处理,做到无害化处理。
6、做好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确保全村电路无安全隐患。
7、抓实森林防火工作和民用火工作。
11.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十一
会议通报了中国科协八届常委会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和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并就新一届青年工作专委会工作进行了研究。
专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慧梅就青年工作专委会近年来工作和2011年工作进行了汇报。
背景介绍:
中国科协常委会青年工作专委会,是中国科协常委会为加强青年工作设立的一个专门的机构,成立于1996年。工作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科协系统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全委会、常委会有关青年工作的决定和决议;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活动;联络和指导全国学会、地方科协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协助中国科协等表彰奖励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举荐青年科技人才;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积极反映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中国科协八届常委会青年工作专委会设顾问1名,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13名。专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12.村委会禁毒工作制度 篇十二
一、当前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1999]17号) 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6]11号) 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工作实践中, 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 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 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 从实际情况看, 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 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 多数检察机关不是因为工作需要而是因人设置专职委员, 如有些院将年龄偏大、身体条件较差的检察官安排为专职委员;有些院将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改任为专职委员以保证其“政治待遇”或“行政待遇”, 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委会改革的正确思路和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
(二) 专职委员职责“不专”, 履职保障不到位。
部分检察机关由于人员紧张, 加之办案任务重, 专职委员客观上不能专人专职, 往往兼任内设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检察员。同时, 专职委员要履行好职责, 目前也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如有些检察机关专职委员知情权不畅, 知情渠道比较单一, 上级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执法调研活动, 业务部门研究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等, 专职委员都很少参加。
(三) 专职委员的管理不够规范, 任职期限不明确。
目前, 对于专职委员如何管理, 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 各地做法差异很大。有的院专职委员的编制挂靠在研究室, 但在其他部门任职;有的院专职委员编制还在业务科室, 除了负责检委会有关业务以外, 还和其他检察官一样办案。关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 高检院《通知》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的情况是, 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除非因工作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 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 这种情况既不符合责任制的原则, 不利于及时吐故纳新,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生机与活力。
(四) 专职委员配置工作开展得不够理想, 年龄和文化结构不太合理, 委员职务行政化。
当前, 从全国情况来看, 省级以上检察院基本上都设立了专职委员, 但是设置专职委员的分州市检察院还不足半数, 超过四分之三的县 (区) 检察院尚未设置专职委员。从已经设置专职委员的检察院来看, 专职委员普篇年龄偏大, 总体上以50岁以上人员为主, 49岁以下人员较少;一些地方把检委会委员视为一种政治待遇, 考虑人选时, 注重职务、待遇和资历, 忽视业务素质和议事能力;专职委员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 专业性不突出, 与专职委员的设置初衷相悖离;委员任期“终身制”, 目前尚无委员任期规定, 导致不称职委员与调整到非业务岗位任职的委员不能及时退出, 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一些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又吸收不进来。
二、健全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构想
(一) 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与定位。
在各级检察院设立专职委员是改进检察委员会的一项重大措施。立足于专职委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专职检委会委员一般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委会工作进行调研、总结, 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对检察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措施加强研究, 提出议案,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组织安排检察委员会业务学习, 协助检察长对委员进行考核;组织落实办案质量管理与考核工作机制, 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指导检委会专职委员会专职秘书做好检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督办、检查和跟踪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案件的执行情况;完成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明确专职委员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委员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此机制下, 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的权责相同, 但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的不同之处在于, 专职委员是受检委会和检察长的委托, 专职从事检委会工作的委员, 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因此, 在表决程序上, 专职委员和一般委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专职委员应当首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 专职委员还应当详细阐明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 规范专职委员的选任、管理程序。
为了落实委员专职化的要求, 必须进一步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 确立专职委员高于兼职委员的素质标准和选用标准。
1. 选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这一职位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业务实践有特殊要求, 除了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外, 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一定的调研能力, 并已担任检察员职务, 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2. 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专职委员原则上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专职委员的产生, 应本着公开考试、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 从本院符合条件的检察员中择优产生, 考试内容应突出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政治理论、法律政策与专业知识, 同时根据不同级别检委会的工作特点又有所侧重, 为确保专职委员产生程序的公正与规范, 考试、考核应当有省级院统一组织实施, 并公开考评结果。检察长根据考试、考核结果, 择优拟定人选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
3. 专职委员的管理主要应包括推行任期制、建立述职评议制和责任考核机制。
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应当与检察长任期相同, 随检察长换届而换届, 届时重新考察, 并根据其履职情况严格考核, 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 应当及时调整, 让那些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充实到专职委员队伍中来。实践中, 一些检察机关采取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 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 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 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与推广。
(四) 健全完善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
专职委员的工作主要是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工作程序主要是凡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 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将案件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送专职委员审核,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按办案程序无须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 专职委员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决定可不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 依正常程序办理。对于应当提请检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 专职委员提出处理意见, 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同时应设计《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批表》、《提请检委会讨论事项审批表》。
总之, 在检委会工作机制改革中, 只要不断从实践中创新探索, 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内容就会更加丰富, 其发展就会更加健康、有序。更加有效地发挥检委会这个重大议事机构的作用, 更好地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 强化检委会的规范化、专业化, 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等, 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 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 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http://www.sina.com.cn.2009-02-22.正义网-检察日报.
[2]李天裕.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探究.人民检察, 2008, (6) .
[3]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1.
[4]慕平.检察机关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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