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摩托车转让处理(9篇)
1.报废摩托车转让处理 篇一
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委原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库存量不足,不能满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011年的需求量,现重新印制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发证单位栏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改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有各版本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所有正常报废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一律进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请各市(包括顺德区,下同)于4月29日前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到我委领取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认真清理未使用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省物资流通协会统一登记、核对、销毁。
各市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入市常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报废年限摩托车的所有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报废手续。
另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报废摩托车转让处理 篇二
1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
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办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
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
3);
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规定办理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同时将按规定注销车辆档案,公告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六、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收回号牌和
《机
动车行驶证》,按规定将摩托车强制报废,并对摩托车所有人处2000元罚款。
七、车管所不得向违反国家和本市报废车辆管理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派送车辆。
八、本通告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2、北京市车管分所、车管站管辖分工、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3、北京市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附件1:
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检测场名称 地址 民警电话
老山摩托车检测场 石景山区老山 68826418
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 海淀区学院路马家沟11号 629213
51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京沈路 南侧 67369645
通州机动车检测场 通州区永顺镇西路园小区西侧 69552660
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 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 69804717
良乡机动车检测场 房山区良乡镇大南关 6935472
4兴交运摩托车检测中心 大兴区黄村镇刘村北 61269100
9416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区南口镇马坊村 69770745
北方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区马池口乡 60772540
京顺机动车检测场 顺义区南法信乡政府西侧 6947146
3怀柔机动车检测场 怀柔区庙城高西河村北 60694357
密云机动车检测场 密云县水库路白石岭村 69021929
平谷机动车检测场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2号 69975235
凯超农用摩托车检测场平谷兴谷经济开发区3号区(平谷电视厂北侧)69979289 附件2:
北京市车管分所、车管站管辖分工、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名称 管辖区县 地址 电话
京朝分所 朝阳、通州、崇文 通州区城关镇小潞邑村京东考试场内 89590204 京海分所 海淀、门头沟 海淀区北安河乡京海考试场内 62461027
京丰分所 丰台、宣武、石景山 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686363
31京顺分所 东城、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顺义区后沙峪乡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8491201
4京南分所 大兴、房山 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公交考试场内 63723278
京北分所 延庆、西城、昌平昌平区马池口乡北方检测场旁 60772486
车管站 管辖区县 地址 电话
延庆延庆延庆县妫水南街 8119456
1怀柔 怀柔 怀柔区青春路环岛北 6968477
2门头沟 门头沟 门头沟滨河南路3号检测场内 69806431
房山 房山 房山区青年南路5号 6931990
3昌平昌平昌平区南口海军机动车检测场内 69770041
密云 密云 密云县机动车检测场院内 69062901
平谷平谷平谷区机动车检测场院内 69971212
顺义 顺义 顺义区仁和镇五里仓西侧 81498347
大兴 大兴 大兴区黄村镇刘村北 612689
54通州 通州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76号 60526300
附件3: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通达汽车解体厂 朝阳区广渠东路6号 67782483
北京市联合汽车解体厂 朝阳区东坝路李家坟5号 85756610
北京华桑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区大山子望京西大街518号 64367238 北京中物博汽车解体中心 丰台区郑王坟南里157号 83686308
北京大地物资再生联合总厂 丰台区小屯路甲113号 63822238
北京兴顺汽车修理厂 顺义区西门外卧龙公园北 69446074
北京市平谷六合拆车服务中心平谷北长桥乡政府东 61911518
北京金属回收联营公司 大兴区大庄东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院内 60281828 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京周公路南侧 89345840
北京市汽车解体厂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西 61730146
北京市京民报废汽车解体厂 朝阳区华严北里10号 80713014
北京市公安局印章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o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30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记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报废车辆转让合同 篇三
甲方:营口运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市天兴废旧物购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从大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铁路报废车辆转让给乙方。
一、数量:大化集团自备车报废车辆37辆。
二、价格:每辆车平均46.000元,总价款37辆×46.000=1.702.000元
三、乙方负责拆除运输。
四、甲乙双方现场交接,乙方按照大化集团要求作业。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营口运通能源乙方:沈阳市天兴废旧
商贸有限公司物购销有限公司 负责人:负责人:
4.摩托车转让协议书 篇四
为了明确机动车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1、甲方将()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给乙方,该车车牌号为:(),出厂日期(),上牌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
2、本次交易纯属甲,乙双方自愿交易,钱、车交付两清,不再另立字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乙方付清全款后,产权归乙方所有。
3、该摩托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及违法活动(维护修理或被盗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4、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如因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5、该摩托车转让前,甲方(行驶证登记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乙方无关。
该车自转让之日起,以后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等)。
6、协议规定该摩托车只能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如果转卖(或者转借)他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视同对车身及发动机、车辆质量及工作状况已经认可,手续由乙方验证确定,甲乙双方车款两清后概不退还。
8、随车证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保修卡,发票,车辆制造信息。
9、本次交易转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0、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寸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
5.二手摩托车转让协议书 篇五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色 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 年 月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1、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2、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3、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4、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5、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6、若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需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二手摩托车转让协议书 篇六
出卖人: 卢汉昭 买受人:
一、摩托车金额:
摩托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普通红色两轮125摩托车(建设牌)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凤翔县 交车时间: 2016年2月27日星期六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2016年2月27日星期六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摩托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必须是在《全国摩托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摩托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摩托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摩托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摩托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10、在2016年 2月27 日(含当天)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在2016年2月 27日(含当天)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名后生效。
出卖人(签名): 买受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中间人签名:
7.二手摩托车转让协议书(样本) 篇七
售车方(甲方):覃荣贵身份证号: ***812购车方(乙方):覃荣保身份证号: ***837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红色 飞鹰牌FY125-3P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桂GN8580,发动机号:07C56628,车辆识别码: LE8PCJL3971026255,行驶证登记人:覃荣贵)于2010年10月 8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伍百元整(¥3500.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
归乙方,乙方对该摩托车享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
生交通违法或意外造成的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
生交通违法或意外造成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五)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六)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协助乙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办理,但相关的费用及办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八)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得违背以上各条款,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售车方(甲方)签字: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8.产品报废处理流程 篇八
一、目的: 为有效的利用仓库空间。降低仓储成本、真实地反映公司存货资产、及时对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规范、合理、快捷,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凡本公司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客供品、包装物料)均按此规定作业。
三、定义:不良品与报废品区别
不良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可进行返修或可降级使用并出货的产品。
报废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时,无法进行返修或返修后无法达到品质要求或无法降级使用的产品。
四、作业内容:
1.报废品处理标准
1.1各相关部门将不合格品标识后送至不合格品区,由品保部门判断是否要返工处理。1.2由制造部门返工后交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返工后所剩余的无用品列为报废处理。
1.3报废品处理标准也可以参考内部文件QP20 《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产品报废申请单》也见此文件。2 报废品类型
2.1 不良品库形成的各类型需报废产品;(超出三个月客户返回产品)由仓库部、质保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2.2客退品:品质部在接到客户退回的不良品时,由品质工程师进行判定,能修复且客户又要 求补回的,则修复后直接开单检验并入库,对不能修复客退品应分类清理做报废处理。
2.3 包装物料;因市场原因需更换内容、外形、颜色等原因形成的报废;由销售部为主和仓库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2.4 因存仓时间太久或因颜色不配套等原因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货仓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由生产部门为仓库部、质保部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3.报废处理流程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负责组织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鉴定、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跟踪领导审批签字、形成有效单据后转到仓储部门。仓库根据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内容,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执行处理,并录入报废内容后将有效《产品报废申请单》原件转交给财务部相关岗位审核单据;
3.2 质保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
3.3责任部主管接到通知后需在48小时内对不良产品进行确认。
4.报废品控制
4.1 仓储部接获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产品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2 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单位,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9.摩托车车转让协议书 篇九
原车主:身份证号码: 地址:
新车主:身份证号码: 地址:
经协商,原、新两车主就车辆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车主转让给新车主壹部两轮机动摩托车。
二、本车型号为,颜色为:,行驶证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驾号为:。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车辆的所有权即属新车主。
四、车辆转让后,有关车辆的一切责任均与原车主无关(包括车辆的变卖与车辆有关的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责任等)均由新车主本人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车主签名:新车主签名:
年月日
摩托车车转让协议书
原车主:身份证号码: 地址:
新车主:身份证号码: 地址:
经协商,原、新两车主就车辆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车主转让给新车主壹部两轮机动摩托车。
二、本车型号为,颜色为:,行驶证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驾号为:。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车辆的所有权即属新车主。
四、车辆转让后,有关车辆的一切责任均与原车主无关(包括车辆的变卖与车辆有关的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责任等)均由新车主本人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车主签名:新车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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