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精选10篇)
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篇一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县级卫生局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3、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4、县卫生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5、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其它相关材料。
7、县卫生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卫生局应当对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
8、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县卫生局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9、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10、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11、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12、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13、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15、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17、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18、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1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21、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2、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24、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5、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26、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27、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县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28、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县卫生局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29、县卫生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30、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31、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3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3、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县卫生局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36、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2.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篇二
广饶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2010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现将我县2010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饶县2010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卫医字〔2011〕26号)文件要求,县卫生局拟定于近期对全县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机构
1、县卫生局委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为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2、县人民医院负责对本院及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县中医院除外)、县人口计生系统、各民营医院的医师进行考核。
3、县中医院负责对本院及全县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师进行考核。
4、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考核。
5、考试采取单人单桌笔试的形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范围
医师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负责;
2、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各单位完成职业道德考核和工作成绩考核后形成评定意见,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以考试的形式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考核机构于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1、医师所在单位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单位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2、医师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4、所有在村卫生室、企事业卫生室、个体诊所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参加一般程序考核。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3-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县卫生局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按照考核分工,实事求是的完成本单位和辖区内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机构做好考务准备,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按期完成考核工作。县卫生局将组织考核督查组进行巡视,对组织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篇三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组织
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依据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均为考核对象。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师在考核期内必须达到医院规定的要求。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学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规定学分。中医类别医师还包括中医基础理论、经典理论、常用方剂、中医诊疗等基础知识;中医非药物治疗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医学伦理
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等医学人文知识。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中医类别医师还包括中医病历质量、中医特色考核指标内容。中医特色考核指标(手术科室除外)应达到以下标准:辨证论治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中成药辨证使用率应达到10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3、职业道德评定:执业过程中是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是否坚持救死扶伤,有无违反医院医德医风规定,科内能否团结协作,患者满意度调查合格等。中医类别医师还包含中医诊疗行为规范、中医言语仪表规范等中医药文化内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言语、举止、礼仪、衣着服饰、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流程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
四、考核方式与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考试周期为2007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工作在第二年的3月至6月集中完成。新进医师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执业之日起开始考核。
2、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3、具体实施时间:①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②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③考核委员会于4月15日前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④考核委员会根据程序于6月15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⑤考核委员会在当年6月3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考核情况相衔接。
5、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试;(3)相关专业知识评定;(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5)医疗文书书写评定;(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6、凡认为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或主动回避。
7、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五、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1、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执业过程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承担医学专业技术科研课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3、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①一般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②简易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
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5、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结果
1、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
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①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卫生部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业务水平测评以考试形式开展。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由卫生局医政处负责组织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活动的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医院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4.2008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篇四
2008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生厅关于2008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和《喀什地区2008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医师二年一次注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邹小广
副主任委员:阿不都克尤木〃塞买提、丁汝新、买买提吐逊、肖耀来
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 办公室主任:张健
委员:
1、内科专业:安英、阿依努尔、胡育英、迪丽努尔
2、外科专业:张健、单平联、迪力夏提、安尼瓦尔、杜北红
3、妇产专业:米娜瓦尔、梅尼沙
4、儿科专业:塔西甫拉提、热夏提
5、医技专业:鲁爱国、杜希利 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2、负责本院医师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3、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
4、负责对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资格进行审核监督;
5、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7、完成卫生行政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本院返聘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
一般程序:200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未晋升副主任医师,并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未执行简易程序的其他医师,三、考核方式
简易程序:由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于2009年5月4日之前上报医务部。
一般程序:
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试。
1、工作成绩考核: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由医务部负责并签署意见。
2、职业道德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由医务部和党办负责并签署意见。
3、业务水平测评:2008年业务水平测试包括①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②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按执业类别分别进行理论考试;③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由考核委员会负责并签署意见。
4、《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2)和个人述职材料,于2009年5月4日之前上交医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考核时间
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理论考试,于2009年4月15日至4月17日在医院学术厅举行。(具体时间详见周程表)
五、考核结果处罚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考核医师于2009年5月4日之前将《医师执业证书》按科室报送医务部,由医务部统一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根据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加盖公章。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并接受培训,3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医师执业证书》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加盖合格公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自治区卫生厅则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表
5.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医师认为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
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五)凡本院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九)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中判定不及格情形之一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十一)院考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平阳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6.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上级调遣和医务科的工作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本院医德考评结果可作为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办公室根据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做出考核结论,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卫生厅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并在定期考核中作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层次。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及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十七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并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院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意见,对不符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可给予纠正和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7.2013 公卫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篇七
(2011-2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国家卫生与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生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公卫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市乡两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公卫医师。
三、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五、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1—2013。集中考核时间在本末至下的2月底以前完成。
六、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七、医师业务水平的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八、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组织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机构进行评定,考核委员会审核。
九、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十、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本部门的公卫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十一、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各单位报送的被考核公卫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公卫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定期考核表》各一份反馈至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卫生局。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中心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十二、中心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公卫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公卫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公卫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四、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公卫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执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卫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公卫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五、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公卫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卫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七、公卫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九、被考核公卫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公卫医师本人。
二十、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卫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公卫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一、公卫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中心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公卫医师认为本中心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本中心考核委员会申请回
避。理由正当的,中心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中心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公卫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十三、中心考核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公卫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平市公卫医师考核委员会
8.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 篇八
为了加强我县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县于2014年2月开始医师考核工作,工作分为医师系统录入信息,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医师业务水平测试,医师综合评定。在2014年12月圆满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我县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指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承担本单位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医务室、个体诊所、计生系统等所有医师考核工作。2月1日开始简易程序考核申请,3月1日前结束简易程序考核工作。6月7日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本着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位参加考核的执业医师从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进行了考核,本周期考核医 师总人数380人,其中申报简易程序考核225人,考核合格225人,申报一般程序155人,参加业务水平测试152人,缺考2人,申请延考1人,考核合格145人,不合格7人。自治区卫计委安排于12月6日在南宁进行了补考,本周期最终考核结果375人合格,5人不合格。
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少数乡镇卫生院对本项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对所负责的医师进行告知与培训,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审核信息,导致信息录入工作滞留,影响考核工作进度。
2、业务考核中,部分乡镇卫生院由于通知不到位、人员准备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成绩参差不齐和缺考现象。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切实加强解决,努力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促使全县的医疗服务水平逐年稳步提高。
9.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篇九
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富阳市卫生局富卫发〔2007〕141号文件《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试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符合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并经富阳市卫生局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试方式:采取市卫生局集中组织和市医学会考核机构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市卫生局组织集中考试人员不必参加市医学会考核机构组织的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市卫生局组织集中考试的时间定于11月24日上午9:00—11:00,地点在电大富阳学院(富春街道文教路2号)。其他应试人员的考试时间为11月24日下午14:00—15:00,地点由各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自行组织确定。
四、考试内容:《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试卷由市卫生局统一命题,分A、B、C卷,A卷为集中考试卷,其他人员考B、C卷。
希各相关单位和医师高度重视,未参加本次业务水平测评考核的医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市卫生局将责令其
1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望大家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和考试,切实做好各项迎考工作。
为了能做好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要求市三院、万市人民医院、场口人民医院、大源人民医院等有关医疗、预防、保健单位,自行组织填报《医师定期考核名单汇总表》。各乡镇(街道)防保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厂矿、学校医务室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管理工作,统一填报《医师定期考核名单汇总表》,名单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医学会。联系人:赵筱黎,联系电话:63389071,邮箱地址: zxljsg@163.com
附《医师定期考核名单汇总表》
富阳市医学会
10.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篇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县卫生局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织
成立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医务科主任兼任。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1、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2、医师定期考核以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可以向本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提前考核书面申请,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符合条件后再报送我县考核机构进行提前考核申请。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工作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今年起,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由本院全权负责,2011年12月1日开始启动本院第1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9年12 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一般在本的12月开始,至月底前在本院完成所有的考核内容,并及时将考核材料报送县考核机构,经过县考核机构全面考核得出结论后,本院考核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
2、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包括: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考试;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学文书的书写;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等。
3、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4、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5、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四、执业记录
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本院考核领导小组于考核前10天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中医类别医师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表格。所在科室考核小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 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2、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流程: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中医类别医师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表格。所在科室考核小组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本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考核结果不合格。
2、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3(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4、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医务科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5、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6、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需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3个月至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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