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7-0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8篇)

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我国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1017评论:0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08日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1993年国家重新确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监察,行政负责,群众监督”变成现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应当说,新的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也充分体现了“企业在自主经营的同时,自主管好安全”的原则。但从全国的安全形势看,安全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都十分重视安全工作,也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但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甚至有知名人士称我国已进入了第五次事故高峰期。且不说这种说法是否确切,但严峻的安全形势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并不在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很大问题,当然体制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关键在于具体管理工作的落实。企业是否自主负责了,行业的管理是否到位了,国家监察的力度是否有力了,群众的监督意识是否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素质是否提高了,这都是决定安全形势的关键因素。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和工作感受,仅就当前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的主体不够明确,安全管理存在弱化现象。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安全管理的主体是现有的安全部门,其实不然。有这种认识的人,一方面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特点,另一方面就是没有真正领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内涵。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有生产、经营和活动存在,就永远存在安全问题,而且影响安全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随机的和难预见的。各类安全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部门。因此,安全工作不是哪一个领导和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齐抓共管,每个人和每个部门都有安全管理的职责。

从管理的主、客体上分,各级职能部门都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对安全工作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安全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人员和财产,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是安全管理的资源,而安全监督只能是外部因素。从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看,安全管理的主体较多,大致可分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行业管理层,二是企业管理层。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的技术、物资、财务、人事等部门都是安全管理的主体,都有各自的安全职责。从这一意义上讲,现有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应该承担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即便是有,也只能是宏观综合性的管理职责,这在国家原劳动保护行政管理中已有界定,否则,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会逐渐淡化,会产生依赖心里,总认为安全的事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最终弱化了整体安全管理力度。也正因为存在这种片面意识,所以领导把安全工作的重担放在了安监部门,有点甚至无论发生什么性质的事故,安监人员都要受到处理。但安全监督毕竟只能发挥外因作用,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内因,是安全管理,单纯强化监督,而不规范和加强管理,是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实质性问题的。

2、安全管理成效不佳,行业管理跟不上。突出表现在立法滞后,法规不健全,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后,甚至不健全。这说明政府和行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即上层的安全管理主体没有管理到位,导致中层的企业管理者无章可循,管理没有依据,管理没有思路和模式,最终导致被管理的客体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安全素质不高。另外,政府和行业管理层在管理上要抓住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先进管理模式上,不应局限于管一些具体事务,如开展活动、组织安全教育、搞一些突击性检查等,更不能带有某些商业行为。具体说,政府和行业的职责就是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让生产经营单位去贯彻执行。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什么方式去执行,去贯彻,则是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的事,政府不要介入的太多。这同时要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约束,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就要严格法律、法规程序,该处罚的处罚,该处理的处理,做到管理层和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安全监督力度不够,管理与监督没有实现有效的分离。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监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安全监督体系也比较健全。但由于管理职责不理顺,大部分安监部门既有管理职责,又有监督职责,这样,不仅管理跟不上,也极大地消弱了安全监督的力度。另外由于上层管理者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致使监督部门缺少监督依据,不能依法监督。最重要的是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没有实现有效的分离。因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是安全工作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工作性质不同,管理要接受监督,监督促进管理,即安全监督部门不仅监督安全客体,同样监督管理主体。因此,管理和监督不能融为一体的。而实际工作中并非如此,分管生产的部门设安监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分管安监部门,这种管理体制在政府存在,在企业也存在。就国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而言,大部分挂靠在经贸委,很少有独立的,这自然存在“管生产的管监督”问题。

笔者近日看过有关第三方监督的一篇报道。指出,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原劳动部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下新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负责。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已经与国际接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三方监督了。而世界各国的职业安全监督工作通常由劳工部负责。美国、法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也是

由劳工部负责。而且,几乎所有的中欧国家、拉美国家、中美国家和所有讲法语、英语的非洲国家也都是由劳工部负责。这种政府职能结构更有利于实现“第三方监督”。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政府的职业安全监督结构应该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是政府职能专业分工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际劳动组织的会议,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雇主、雇员三方代表参加。中国是国家经贸委组团参加,国家经贸委既代表政府,又代表雇主。有关专家指出,“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实际上自己监督自己”。特别是一些地方机构为保护当地政府税收来源,即便有安全监督机构,但由于隶属当地政府管理,很难真正起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可见,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第三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二、措施与建议

为了尽快扭转安全形势的被动局面,切实搞好安全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在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快安全配套法规和安全标准的建设工作,规范行业管理,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实施全员安全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尽快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当前要重点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密切的行业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从根本上达到安全要求,提高本质安全性。第二要及时出台安全管理责任行政处罚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管理者管理不到位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操作者不按规定执行要追究操作者的责任,监督者不履行监督职责,要追究监督者责任,努力改变现有的责任分不清,出事后都有连带责任的不合理局面。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单独开展工作,不能挂靠在经济管理部门,可实行垂直领导,并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能,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督上来。同时,要改变现有的安全监督领导体制,改原有的管生产的领导负责为一把手负责,或单独配置安全总监职位,领导安全监督部门工作。政府和企业都可以改成这样的监督领导体制。安全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可以兼有少量的综合管理职能,如组织一些全国性的安全活动等,但不要太频繁。安全检查同样如此,不要出事后就搞突击性检查,意义不大,特别是专业性强的安全检查,不能单纯看成一项督促性工作,要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以提高检查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3、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工程,加强全社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培训。要在加强基础性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加强社会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商业媒体的宣传作用,借助对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宣传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员安全

意识;要规范企业内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证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4、在当前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普遍不高而且没有达到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情况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要通过一些中介组织,积极推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决不能就安全管安全;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到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中,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改善工作环境,优化生产组织,提高科技含量等手段,奠定扎实的安全基础。

5、要高度重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组织的安全工作,政府要委托兼管部门,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空挡。

6、严格生产、经营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坚决落实安全“一票否决权”,取消经营资格。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一把手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7、发展安全管理中介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安全技术服务、安全咨询等方面作用。将一些隶属于行政管理的技术服务机构,如技术监督部门下设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气象部门下设的避雷检测机构及其它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机构移交到社会中介组织。这样的组织可以是多家,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能真正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改变现有的行政指令性做法。

2.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龙头企业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 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合成留有和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 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 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 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性。

古话说的好“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有关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问题, 而且与社会发展、国家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 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食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有利于拓展生产领域, 拉长产业链条,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时期农业管理方式的变革。有利于冲破“绿色壁垒”, 扩大农产品出路, 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门机构不够健全。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生产、经销等多个环节, 因此需要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 可能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使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处理多部门的相应问题, 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还容易使部门之间相互攀比、推卸责任。似乎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相反的是,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效率。

从前, 我国农产品质量管理通常分散在政府机构的多个负责体系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普及率较低, 在很多市县级政府并未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监管机构。然在今天, 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得到的广泛重视, 许多地方虽然设立了管理机构, 但是问题多是职业重复或者空缺, 因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工作未能较好的开展, 致使其管理机构不构健全。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作为加强农产品安全问题解决的关键方式, 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不完善问题具体表现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监测设备不配套、监测队伍不完整、监测水平低、监测经费不足等等问题。通常农产品的品种繁多, 因此安全监测的人物就是很重的一项的人物。不仅仅是检测人员至关重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机器设备也是不够先进, 检测手段不够健全, 达不到高水平的检测效果。从而导致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 达到的效果自然不够理想。

3. 经营分散、标准化生产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大部分地区都依旧是传统农业耕种方式, 持续以往的小规模生产方式, 如何施肥、施肥多少, 种什么、怎么种, 都是有农业生产者自己决定的, 使得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华程度较低。这一现象给农产品质量检测、认证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使得我国农业生产很难达到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 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4.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在我国很多地区, 有些农产品生产者只为了提高农产品产量, 安全意识淡薄, 却忽视其质量安全问题。农资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大有存在。由于分散的经营方式, 经营者通常自己决定选药, 施肥, 种植品种等。因此出现了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等农资施用量大、配比不科学的现象。导致了施用效果低下, 作物吸收后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品质。过多施用的肥料量超过土壤的保持能力时, 就会流入周围的水中, 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导致藻类滋生, 继而破坏水环境。并且容易发生病虫害, 氮肥施用过多, 会使庄稼抗病虫能力减弱, 易遭病虫侵染, 继而增加消灭病虫害的农药用量, 直接威胁了食品的安全性。

5. 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泊、社会监管力度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仍处于初期的起步阶段, 虽然当今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重视, 但是对大多数消费者仍然对农产品安全意识缺失, 在选择一些产品时不完全考虑质量安全问题, 只过于在意价格, 忽略了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名优产品等。换种角度, 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缺失, 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生产者忽视质量, 单纯追求高产的行为。甚至有些农产品生产者会盲目使用农资, 严重影响产品的质量。

随着网络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媒体在大众生活中产生了不可预知的影响。然而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一方面, 媒体对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足, 生产者缺少自我的监管意识再加上消费者安全意识的缺失。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对策

1.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加强行政监管。

为了改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多部门低效率的问题, 提倡各级政府应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 并严格明确规定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确定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要逐步建立起统一集中的监督体制, 从根本上解决多部门混乱管理的局面, 将安全监管的每一个具体职能完全移交相关部门全全处理, 从而可避免不同部门间因协调不够而产生利益、责任冲突、监管出现死角、行政成本升高、效率低下的弊端。

提倡将把分散的部门, 监管人员统一整合, 在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体系中设立一个具体独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形成一个整体的部门团队, 提高工作效率, 也能减少农业经营者的负担。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管理机制体系, 加强队伍凝聚力, 提高监管力度及效力, 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导致的浪费。而且能够使其他工、商管理部门减轻工作负担, 避免了交叉管理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优化了资源配置。

2. 完善质量检测体系, 提高农产品检测能力。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添检测配套设施、使其与国际检查指标接轨, 面对我们一些机器性能差的情况, 有些指标不能完全检测出来, 这就要求与国际上一些高性能机器检测设备结合使用。引进人才, 发挥人才效应, 提高检测质量。各检测中心都应得到国家的的认可, 体现检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并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可循依据, 逐步健全调整发展各级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能力与水平。

国家利用财政手段对完善质量检测体系提供支持与保障。确保所需资金加强人才培训, 增添配套设备, 从而使其质量检测体系更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并加强对一些分散经营的县级农业生产的检测重视, 增强对这样一些地区产品的检测数量, 从而是我们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使我国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协调。基地、批发市场、龙头企业检测主要是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 对生产、加工、流通等流程进行高效的管理。

3. 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加强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

面对当前我国农业经营分散化特点, 应当加强乡镇之间的专业性合作, 使得农产品专业化发展进程大大加快。很多地方虽然都实行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的形式, 把分散经营中品种、技术、管理等问题统一处理。采取这种合作的方式, 合作经济组织共同选药, 施肥, 力求达到更科学, 争取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分散化的弊端, 提高我国农业产品质量安全。但是龙头企业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技术、管理等问题, 使得标准化生产不能完全发展。因此应当把重点放在已经实行的农业龙头企业内部中, 切实解决企业内部技术与管理问题。不仅可以在组织创建优质的品牌, 从而占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而且能够更好的提高市场竞争力。

4.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伍。

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 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也需要用严格明确的法规进行管理。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就必须要切实的落实各项工作, 对一些执法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应当彻底整改。保障管理工作稳定有序的开展实施。加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大执法力度, 严格制止非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问题。

5.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管力度。

对于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宣传力度, 广泛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方式进行传播。增强农业生产者的法治意识, 同时提高广大消费群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选择意识, 优质产品加强关注力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每个人、每个企业以及政府和媒体的关注。对于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所存在的诸多不良事件, 仅仅凭借个人或者企业的力量是不能够解决的。因此, 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同时运用多种媒介方式, 加大宣传力度。使得安全质量管理问题深入人心, 从多方面来实现监管的有效化。同时也可以在监管水平不断进步的同时, 引进外国先进的经验技术, 最终使得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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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百战, 郑玉燕, 肖广江.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1 (12) .

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信阳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和认证体系建设取得了极大进展,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现就信阳市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关系到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贮运和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管理,涉及到种子管理、植保、农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多个单位,是一个系统管理体系。但就信阳市目前的实际来看,关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还不健全。

1.1.1 产地环境管理缺乏

产地环境管理需要财政、水利、水产、土地、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通力协作,依法进行。目前,产地环境管理大多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环境负总责。鉴于人力、财力等的不足,各乡镇并没有对农产品基地制定统一的发展计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对产地进行分类与整理、保护与建设,也未在农产品基地建立长期定位环境监测网点,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更是缺乏监督机制。

1.1.2 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缺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况,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并且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生产过程记录的管理。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多次下发了关于生产记录管理的通知,但是,由于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化程度较低、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分散农资经营体制等问题的存在,使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的难度较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县开展生产过程的全面监管工作。

1.1.3 农产品安全生产指导缺失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据了解,绝大多数县(区)农技推广队伍体系不完善,并没有专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工作,更没有从推广农业标准化、指导农民使用无公害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指导服务。

1.1.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不到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信阳市只有市农业局和固始、淮滨县专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三个检测机构中只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开展了监督抽查工作,还存在着检测范围小、检测能力弱等问题。八县两区因无专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不齐全等,到目前为止,监管工作还不能进行。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较低

总体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在机构、人员和力量上与监管工作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矛盾比较突出。当前的检测能力不足,通过认证的检测项目少,不少新的风险参数没有能力检测,检测的人员也严重不足。

1.2.1 检测设备不完备

从全市范围看,目前只有市检测中心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验室,设备配置还不齐全,部分机构的仪器设备已经老化。八县两区中,只有六个县区分别争取到了300-400万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但检测设备还不齐全,其中的四个县区还都没有建立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县区,检测水平只限于定性分析。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基地建立检测点的建设更是不足,大部分生产经营者没有能力建立检测设施。

1.2.2 检测队伍素质亟需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比例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申请省级考核认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农业基础知识和农产品生产特性,具备相应的检测技能,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信阳市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严重存在缺编、缺乏技术人员的问题,检测技术力量薄弱成为制约当前检测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市检测中心也存在着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检测人员专业不对口、检测与管理人员混用、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少等问题。

1.3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问题

1.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总体规模较小,认知度低

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加上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消费者对其认知程度较低。认证的产品得不到消费者的认知,在市场上没有优选性,直接导致认证作用和意义的削弱,又导致生产企业认证率低。另外,有些生产者为逃避监管和责任追究,直接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1.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GAP、GMP和HACCP体系认证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着力点主要集中在前期的考察与标志审批,对于认证的后续跟踪监管和用标过期企业申请续展等的工作重视不够,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进行质量自我监查的自觉性和进行认证的积极性。

1.3.3 认证流于形式,国际互认程度较低

我国标准的技术内容老化、标龄过长、标准的层次不合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较低,缺乏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使现有标准难以与国际标准接轨,又没有与国际上许多认证机构达成互认协议,我们认证的产品不被国际认可,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特别是外企认证的积

极性。

2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项规定,深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1 建立有效协作机制

要强化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食药、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横向配合,强化纵向联动,明确各自职责,严管各个环节,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应组建由多个部门组成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销售和使用农兽药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整顿。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为农产品质量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2.2 加快农产品监测机构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各县区必须成立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专业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检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在加强和完善市、县区一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的同时,按照农业部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入力度,合理成立镇一级的检测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检测点,让其作为县区级检测机构的延伸点,使检测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建立政府检测机构的同时,应有重点地扶持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立自己的检测

机构。

2.3 提升检测队伍的工作水平

农业行政部门协调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农检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建立专业、精干的检测队伍。各级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要严格按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强培训指导,强化岗位练兵,切实提升基层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不断拓展工作思路。

2.4 强化制度管理

建立基地准出和农产品准入制度,对农产品进行售前检测,凭检测合格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者、经营者信誉管理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加强产地源头管理,逐步建立定点采购和检测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规和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2.5 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

加强基地管理,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和推广,对农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引导他们按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开展对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全面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建立田间生产档案,实行规范的标准化生产。在产业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当中,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模式。

2.6 加快建立认证体系

加强认证机构建设,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提供硬件和人力支持与保障。加强认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三品认证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严格“三品一标”的认证程序,提高认证门槛,严把认证质量审核关,重点加强证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实行认证产品的持续性监管。加大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冒用品牌、超范围使用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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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雷百战,郑玉燕,肖广江.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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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石雪花.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分析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6,(20).

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开放、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财税改革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接二连三出现的审计失败,如东方锅炉、银广厦、麦科特等事件使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与行业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一、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管缺位,协会内部运作受制于财政部门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首先,199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现行业联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而不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次,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再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协会的管理也基本沿袭财政部对中注协的管理方式。2002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注册会计师协会只履行行业自律服务职能。但是财政部门将注协作为下属机构的管理方式并未改变,注协的行政色彩并未完全消失,协会内部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待遇也仍然要由财政部门决定。注协的模糊身份影响了注协作用的发挥,也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不顺,从而影响监管效力。

另外,中央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目前《中注协章程》中关于建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地方协会是受中注协的领导,但是,省级协会的监管工作属于省级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从表面上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日常执业监管的工作,而实际上,各省、自治区、市的财政部门往往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就成为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注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易忽视会员的真正需要。

(二)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都具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注协具有自律管理权。如此众多的监管机构,本应有很高的监管效力。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楚,权力重复设置;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各个部门规章互相冲突,各自为政,各部门的监管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反在监督检查中,屡屡出现重复检查,各个部门检查要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使事务所无所适从,给事务所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中注协在对 200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回顾与总结中指出,多头监管、重复检查仍然是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

(三)监管队伍力量薄弱,手段、方法存在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事务所5300多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9万余人。然而中注协履行监管职能的监管部仅为9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多则4人,少则1人”.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人员的数量不够,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管工作人员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事务所工作经验的很少,检查经验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地形成检查结论,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在客观上制约了监管工作效率的提高。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还主要是事后的惩罚性监管,对事前的预防性监管重视不够,预防性监管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注重执业质量检查,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及后续教育的监管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二、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

中注协的地位和身份问题是困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一个症结所在。如何将中注协建立成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组织,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针对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为保证中注协的合法性,设立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与政府部门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机构而并非管理机构。中注协将在以下方面拥有自主权:在无需报告和批准的情况下,决定管理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法;确定会员会费和其它收费标准以满足预算需要;雇佣员工,确定薪酬标准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中注协应以她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运转,以履行其行业管理责任,并保持和发展其财务和组织能力。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对协会制定的章程、行业自律惩戒办法、执业准则、规则等进行备案或审批,选派代表参加协会的理事会、会员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报告、监督财务收支的使用等方式对注协进行监督管理。

(二)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建立一套在全国性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的、由地方机构分别执行的、通用的自律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保证各地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的一致性。因此,改变现有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地方注协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协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改编为中注协的地方分会,各分会依照法律和中注协章程的规定,代表中注协行使在各地的行业自律管理权。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注协的分支机构,直接归中注协领导,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由中注协委派,经费由中注协统一拨付,会员会费由地方注协代收后交中注协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理顺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避免地方注协受当地政府的牵制。

(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在财政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

管理的部门,该部门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将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这种方式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信息整合、资源整合;便于与证监会、中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沟通。

对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由注协牵头负责。每年在拟定检查计划时,省级注协应主动与财政厅(局)、审计部门等沟通协调,共同确定检查事务所名单。由于注协无权将检查业务延伸至企业,因此必要时,政府也可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使检查能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财政部也可采取对经注协检查的事务所进行抽查的方式来监督注协的检查质量。对于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注协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还要报财政部门处理。

财政部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应实施重点检查,例外监管。例外监管的范围就是那些客户出现重大问题、有重要线索、有重大前科的事务所。

为消除行政权力的重复配置,提高行政权的配置效率,应效仿律师行业的做法,取消工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

证监会、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只在对其所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可延伸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业务进行检查。

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以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网上信息通道等形式,协调检查计划,通报检查结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且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争取在待遇、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上有所突破,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2.为了有效地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应利用和发挥好业务报备的“探雷器”作用,实行跟踪检查。目前业务报备方面,注协已着手做了不少工作,但有些工作还可以继续完善,具体体现在:灵活设置业务报备的时间,事务所可在完成业务时就进行报备,以便适时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报备的程序,建议在事务所接受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对基本情况(包括应收审计费等)进行初次报备,以便在事前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在做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二次报备,这样可以起到事后检查的作用。对于报备表表格建议设计成数据库的形式,以便通过数据库进行查询比较;增加说明性的栏目,以提醒报备阅读者及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3.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目前注协的谈话提醒制度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时通过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警示,发现线索,然后进行处理。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谈话提醒制度的范围,把它作为一项事前的防范性日常管理制度,而不是事后的调查制度。如可以将谈话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谈话形式可以

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性质规定在一年内的谈话次数和时间,谈话内容应包括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人员思想动态等各个方面,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把握行业动态、发现潜在问题,防患于未然;不定期谈话形式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如在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谈话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改进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是业务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应尽快开发全国通用的监管软件,可以节约各地自行开发的成本,形成全国的业务监管网络。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协对信息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不再重复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既降低监管成本,也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双重报送负担。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及实施是注协实施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巩固和扩大后续教育,笔者认为注协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完善后续教育的制度建设,制定职业后续发展实施情况报备(个人和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制定针对课程提供者和学习者的要求;为每一位个人会员建立职业后续发展的主要信息库;与业务监管结合,确保对职业后续发展要求成为事务所监督的一部分。其次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积极拓展后续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大力发展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扩大受教育面、降低教育成本。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编写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

[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理论、现状与对策--基于广东省行业调查的研究》。会计研究,2005年第3期。

[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文。

5.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2、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现状

2.1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多,在农产品销售中起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我出现,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产地市场兴起到后来的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并行发展,从民间自发形成到政府推动建设再到后来政府推动整合重组的过程。据农业部资料统计,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之后就迅速发展,市场数量由1986 年的892 个发展到2007 年的4 150 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由1986 年的29.35亿元增加至2007 年的9 300亿元。2009年,全国交易额过亿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1884家,占总数量的比例达到70%,交易总额近1.5万亿元。平均每市成交额则由317.8万元上升为22 409万元。

2.2 农产品流通的主体是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农户,规模小,组织程度低。

农产品的这种流通方式主要是由中国的地域和人口地理分布方式造成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模式。大多数农民在本地区内种植农作物,很少与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供销协议。通常来说农户就是提供农产品的源头,很少考虑市场上对哪种农产品需求更为旺盛。不会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确定种植农产品的数量及品种。我国农村多而小且分散,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具有独立产权的经济组织。由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低,对信息的获取较为闭塞,因此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信号,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2.3 农产品进入超市,农产品贸易市场依旧是主导

今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大型连锁超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像现在的沃尔玛连锁超市,家乐福超市,这些都是国际型连锁超市。还有省内的连锁超市也越来越多,比如吉林省长春市的连锁超市有欧亚超市,新天地超市,每日多超市,瑞达生鲜超市等等。尽管连锁超市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是其销售份额依旧有限。多数农产品例如蔬菜、果品、肉类、水产品等更多的还是通过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2.4 传统交易方式占主导地位

6.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质监部门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主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作为专门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介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较为了解,根据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介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现状

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我局于2004年、2006年两次对全县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企业进行了分类和建档。从分布范围看:全县每个乡镇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分布在通羊镇、黄沙镇、九宫山镇、杨芳林等乡镇;从企业数量看:2005年,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32多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标准,A类企业9家(A类企业是指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但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B类企业0家(B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通过整改能够达到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C类企业100家(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其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食品质量安全有基本保证的企业)、D类企业123家(D类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标或超范围超期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整改仍不具备和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谈薄,曾被有关部门可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保证的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仅9家。今年,全县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比去年减少56家。

176家企业中:A类企业10家、B类企业2家、C类企业99家、D类企业65家,新增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1家;从企业规模看:全县超过百人企业只有福通食品有限公司一家,10人以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占82%以上,其中大多是2至3人的家庭式小作坊;从行业种类看:豆制品类71家、茶叶类10家、白酒类(含食用酒精)13家、饮料(纯净水)类12家、挂面类15类、食用油类3家、大米类9家、粉皮类2类、糕点(饼干、月饼)类36家、酱油(酱品)类5家;从获得生产许可证情况看:纯净水4家企业、白酒3家(含食用酒精)、饼干1家、茶叶1家、酱油1家;从企业自检能力,只有10家获证企业有检测手段。除此外,全部无检测能力的,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从品牌看:全县没有一个叫名牌产品。虽然“黄沙苦荞酒”、“土巴爷酒”、“九宫泉矿泉水”、“福通饼干”、“杨芳酱品”、“大畈麻饼”在**有一点知名度,但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被大多数消费者熟悉和认可。总的来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现状是分布广、企业多、规模小、没有自己的品牌、大多数产品质量没有保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

(1)规模企业少,小作坊多。根据普查数据结果显示,全县超过百人企业只有福通食品有限公司一家,82%以上的是10人以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而其中大多数是2至3人的家庭式小作坊。由于规模小,企业难以在市场上9立足,导致企业做一天,算一天,没有长远目标和打算,不愿过多投入,甚至偷工减料,产品质量没有保证。

(2)小作坊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小作坊大多是前店后厂、家庭作坊,即做即售的小食品加工企业。这些小作坊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计量器具、无记录;产品无包装,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安全隐患多。在“

十一、中秋”两节前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豆制品作坊食品安全情况相当严重,卫生环境极差,生产加工区污水横流、空气污浊、苍蝇飞舞,油干制品使用的油质量低劣,且重复使用,极易对人体肝、肾脏造成慢性伤害,个别作坊生产加工区与畜、禽共处。有些做月饼的作坊就在厕所旁。我县小作坊分布广、数量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成了问题食品的“重灾区”。分页标题#e#

(3)缺乏必备检测能力。普查数据表明,94%以上企业没有必备检测仪器设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个人感官和经验判断进行控制,原材料进厂不检测,食品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有少数企业虽然拥有检测仪器,但由于对质量工作重视、认识程度不够,以及企业内部缺少专业检验技术人员,没有有效开展检验检测,内设检验机构形同虚设。

(4)食品生产加工水平普遍不高。目前,我县绝大多数企业主要以生产传统食品为主,企业缺乏优势核心技术,产品在市场没有核心竞争力,食品加工业发展存在后劲不足。

(5)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普查表明,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人员为进城农民、下岗职工组成,普遍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6)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谈薄,缺乏长远打算,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如果原材料进厂不检测,产品出厂不检验,在原料采购或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食品污染或有毒物质侵害,很容易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7)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手段不完善。按国务院职能分工,过去由于质监和卫生部门都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现在由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验工作,但由于我局质检所起步晚,资金缺乏,检验设备及相关检测人员匮乏,致使监督检验工作滞后,严重制约了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1)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电子档案。按照“三进”工作模式,彻底摸清和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建立电子档案,保持时事监控,实行动态监管。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巩固食品质量安全基础工作。

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市场准入制度有一定距离的企业,要引导、帮扶使其达到准入条件,积极申办生产许可证。对达不到准入条件,但老百姓又离不开的食品(如豆腐、散装白酒等),要限区域销售。同时加强证后监管,认真落实年审、巡查、回访、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确保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

(3)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针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数量多、分布广、安全隐患大、监管难的特点,要转变部门独览的思想观念,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要互相配合,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门共监共管的监管模式。质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增加和强化食品小作坊的监管频次和力度,达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4)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整合资源优势。对我市传统特色食品(如贯馅糖等)通过行政手段,改变过去散、单、弱、资金少的弱点,将特色食品小作坊整合在一起,成立股份制企业,做大做强,使其达到准入条件,申办生产许可证,既节约资源又节约资金。

(5)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标准,提高入门门槛。之前,由于没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标准,食品生产加工门槛低,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不具备生产重要条件的情况下,就开始生产加工食品。从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企业没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这些企业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根本达不到食品生产要求,食品质量无法保证,食品安全隐患大。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一个介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标准,提高入门门槛。这个标准由卫生、质监、工商三家共同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对现有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标准进行考评,符合要求的,重新注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

(6)突出重点,加大食品专项监督抽查力度。一是突出重点食品,如饮用水、儿童食品、豆制品、糕点等;二是突出重点项目,重点检查涉及有人身安全健康的项目,如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微生物等;三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是乡村、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四是突出重点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大跟踪抽查力度,特别是质量不稳定的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查力度。

(7)建立“红黑榜”及奖励制度。对信誉好、生产条件好、质量稳定、获证企业进行红榜宣传。对生产条件差、卫生条件差、证照不齐全的企业进行黑榜曝光,并坚决打击取缔。同时,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8)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宣传工作。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宣传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环境。

(9)建立经常性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制度。建议成立如“烟草整顿工作专班”等常设长效管理监督机构,由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成立专班,由财政核定工作经费,指定专人,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

7.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食品的加工、生产、流通、消费跨越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使食品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农业和食品生产大国,诸多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食品工业保持着蓬勃发展的态势,食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据海关统计,2008年初级产品进口贸易额3627.76亿美元,食品和活动物的进口贸易额已经达到140.5亿美元,2009年前九个月进口贸易额分别为2013.19亿美元和107.97亿美元。但是,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品种逐年增加,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调查:2006年我国从美国进口的食品的合格率为99.09%,2007年上半年,中国从日本进口食品的合格率为98.9%,从欧盟进口的食品合格率是98.8%,从美国进口食品的合格率为99.3%[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将近有1%左右的食品是不合格的。导致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进口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二、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

1、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力的执行主体依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是整个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有食品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技术监管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和联合执法主体。其中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包括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本文主要探讨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问题,即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2、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规范性、法律性很强的执法活动。进口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关系着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与生命安全。专业、高效、公正、规范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意义重大。

(1)是应对当前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现状的迫切需要。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数量上和范围上都在不断增加,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见表1-1和表1-2)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是我国食品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和必经的环节,有效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可以有效的改变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现状也可以优化食品贸易环境。

附注1:资料来源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是确保消费者安全消费的迫切要求。食品贸易的广阔开展,消费者可以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食品,但是其消费的前提必须要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消费者做为食品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处于弱势的地位。面对形形色色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他们往往无法辨识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损害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时,又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救济。因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可以有效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是发展我国食品贸易,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旦出现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因为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会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进而会扰乱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已初具规模,监管法律依据、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都有一定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少,其根本大法就是《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专门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动物防疫法》、《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法》也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和笼统的规定,其现实操作性比较差。即使正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仍然难以全面详尽地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本应有的具体规定。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进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2、进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完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制定的全部食品标准构成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简称CAC食品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标准覆盖面广、制定重点突出、制定程序具有科学性,是唯一认可的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已成为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仲裁性标准。根据2007年8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目前发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余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34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是与CAC食品标准体系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

(1)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低,适用性较差。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我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1]。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除了添加剂标准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之外,其他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源性危害方面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都低于CAC等国际标准。例如:CAC CODEX STAN 230-2001《铅限量》规定,葡萄酒中不得超过0.2mg/L、液体乳中不得超过0.02mg/L婴儿食品中的铅不得超过0.02mg/kg;我国相应的标准限量分别为0.5mg/L、0.2mg/L、0.5 mg/kg[2]。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标准滞后、更新速度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的周期一般是3~5年,而我国的很多食品标准其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以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为例,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现行的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总共154项,但其中有61项实施满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3]。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内容覆盖面窄

与CAC食品安全标准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内容范围小。以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标准为例,该标准包括农药种类、农药残留食品种类、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值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与(CAC)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限量(CAC/MRL01-2001)所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距。该标准在涉及农药种类、农药残留食品种类和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值的内容与CAC差异不是很大。但是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和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值两个方面差距很大。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总体数量为576个,而CAC为2825个[4]。

(4)我国有些食品安全标准相互矛盾,存在交叉和不协调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另外,我国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食品标准的分别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企业制定。由于在制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如:GB 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规定铅不得超过0.05mg/L,而QB 1554-1992《乳酸菌饮料》规定铅不得超过1.0mg/L[5]。

3、进口食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较差

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进口食品安全卫生信息网络,因此不能实现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信息的共享[6]。尽管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实施细则》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建立了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但是对该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如此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很好的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因此难以保证各个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验信息共享。

4、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基本都是采用单一的口岸监管模式,后续监管不到位。《食品卫生法》第33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该法确定了进口食品检验的原则-批批检验。该检验原则是一种较落后的监管模式,存在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该检验原则没有根据进口食品的特点、工艺流程进行科学评价和评估来设置有针对性的检验标准和项目,因此会导致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和检验效率的低下[1]。

四、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1、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运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法规实施管理,才能克服我国进口食品面临的问题,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要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废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旧法律法规,将散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与国际惯例相符合、内容完整、层次分明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2、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1)建立与CAC标准相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熟悉CAC的有关标准体系,参照CAC食品标准的制定原则以及CAC的标准,对我国目前仍然空白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或与CAC标准有差距标准尽快加以制定和修改。保证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CAC标准协调一致,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卫生和品质的标准化。同时,要运用CAC有关的标准和国际规则,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逐步形成食品安全卫生的早期预警机制。此外,为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与CAC标准协调一致,应该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懂CAC标准体系和规则的专家队伍,对国内食品卫生、卫生和品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2)完善食品标准制定的时间及修订的周期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新速度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的周期一般是3~5年,而我国的很多食品标准其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以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为例,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现行的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总共154项,但其中有61项实施满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2]。要保证食品的安全,就必须确保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的修订时间以尽快解决其滞后的问题。进而弥补制度上的空白,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周全性。

(3)加快研究和修订不协调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针对我国有些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要加大对卫生部门整合和制订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对现行的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订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合并一些标准,淘汰落后的标准。将清理后的标准连同列入计划需要制定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构成新的食品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标准之间不协调和交叉重复的问题。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的局面。

3、建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1)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

从源头上把好进口食品质量关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如此才能切实的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及食品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进口食品安全监控的重点是加强对食品输出国的食品风险分析和注册管理,对生产加工进口食品的企业进行资格认证,从进口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1]。我国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对国外出口食品厂家卫生注册工作做了相关的规定。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该项制度的实施,对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此项工作的时间较短,尚存在一些问题。发达国家对国外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与认证工作开展的较早,可以说是比较成熟的。在美国,美国政府要求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食品时,必须先取得HACCP[2]证明,否则不允许其食品进入。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也要求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建立健全HACCP管理体系。同时,对已经注册的企业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注册企业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此外要求出口国主管当局加强日常的监管,配合我国的抽查,以便有效地促使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运行HACCP管理体系。

(2)加快进口食品快速反应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实施细则》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存在缺陷,为充分发挥两部法规对我国进口食品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就必须加以健全和完善。首先要明确具体预警启动机制和丰富预警信息渠道,实现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进口食品检测、口岸卫生监管等信息对预警信息的反馈,形成贯穿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纽带[3]。其次,要对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管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如监督监管的周期、监管方式、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另外,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安全监控制度。检验检疫部门在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检疫的同时,要对风险项目实施安全监控。对问题严重或同一问题不断出现的的进口食品应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抽样比例、增加检测项目、暂停进口等严格管制措施。最后,为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保证快速统一、快速、有效的在各个口岸实施,需要建立一个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信息网络平台。

(3)加快监管队伍和监测检验能力的建设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技术的落后和检验能力不足的现状迫切需要加快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检测检验能力的建设。首先,要引进高水平技术人员和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检验检疫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进口食品安全的评估和评价能力。其次,政府要从人力、物力及技术上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研究和应用的投入,确保以高技术化、速测化的监测检验技术支撑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最后,出入境检验检测部门要强化风险评估,定期对进口食品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重点监测和监控近期高危险食品的进口情况。

(4)强化进口食品安全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

进口食品经营者,必须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进口食品贸易。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按照法律要求建立食品进口纪录、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没有经过安全评估的进口商,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同时,要对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建立不良记录,质检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收货人、代理人、报检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另外,地方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必须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如果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工作失职或故意不履行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根据造成的后果的轻重程度来追究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重大进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加大对其监管不力的惩罚。

五、结论

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基本责任和承诺。我国多年来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工作,我们应当肯定其取得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从监管的角度研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现状观不容乐观,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当务之急。而做好我国进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完整、系统的食品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高效、有力的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等的建立和完善才能最终形成良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保障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有待讨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很多。

参考文献

[1]谢玉梅,陈晓红.食品贸易法规政策解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161.

[2]陈靓.水产品贸易中食品安全管制的作用机制及效应分析[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8..

[3]江佳,万波琴.我国进口食品安全侵权问题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94

[4]房庆,刘文,王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与展望[J],食品安全.2004(12):5.

[5]周玉琴,季任天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1)333.

[6]刘文,云振宇,王乃铝.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分析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09,(6):381.

[7]郑欣,徐兴大,孙桂菊.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系改革的思考[J],检验检疫管理.2005(28):287.

8.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对策

一、食品安全的特点以及对监管工作的影响

1、农产品的自然特征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影响。农业的生产和经济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前者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气候和季节性,且容易受到大自然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土壤、温度、光照等。与其它种类食品相比较,我们发现:农产品不易储存和保险,这就导致生产成本比较高,且风险比较大。这些特点决定了食品安全管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不可控制的因素多,使得食品安全管理的难度增大。

2、市场特征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影响。我们针对农副产品市场特点分析发现:农副产品自给性比较充分,进入市场份额比较小,多在路边或者小市场销售;当前国内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不完善,检验和检疫技术落后,在加上食品种类繁多,食品安全进入市场标准不一,给食品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并且使得成本增大;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三方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行为,消费者对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原料配比等缺乏客观的了解,致使消费者在购买受到欺骗,这些都会造成食品安全管理的成本增加,且过程繁琐。

3、消费特征对食品安全管理造成的影响。从食品消费角度看,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美国专家尼尔逊对商品的分类同样适合于食品,通过消费者购买与否、购买后对食品品质好坏掌握与否,食品也可以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其中后者信用食品涉及到食品质量,即食品的化学机构和微生物附留,当消费群体无法对商品进行科学判断时,市场上就出现大批的伪劣食品,这些将会把优质的食品赶出市场。这就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去努力,通过有效的监管,将信用食品转化为经验食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政府的规划、调控失灵

当前国内市场发育不完善,仍然受到政府的规划和调控的影响和制约,当政府隐形后,市场机制将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政府规划、调控失灵后,将会暴露重大问题,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建设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有效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缺乏规范性、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都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使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方面违法和守法成本不协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食品安全方面亦是如此,市场上经营者之所以遵纪守法,是因为其遵纪守法的成本远远低于违法经营成本。我国食品安全方面违法和守法的失衡,主要源于国内法律资源供给不足,没有形成系统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同时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不足甚至缺失,也降低了其自身的效率,带来社会群体对制度缺乏信任。长而久之,经营者对法律和制度丧失了信任,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选择利己的借口,去践踏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三)个体意识淡薄源于监管基础的薄弱

国内饮食文化一直重味道清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这种意识思维直到现代仍然影响着一代人,这也是造成国内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的原因所在。实际的食品生产中,经营者和销售者掌握着消费者不知道的信息,轻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会严格的对食品进行检测和检验,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努力的为自己开脱,将责任推到其他方面。在这种市场条件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观念,加剧了社会食品安全问题,个体食品安全意识的淡薄更是体现了当前社会食品监管社会基础的丧失。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职能监管机构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最显著的特点是职能机构健全,且统一进行管理,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亟需学习,将多个食品安全监督集中到几个甚至一个职能部门,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的效率。从上至下整合监管机构,努力发挥县市一级食品安全监管作用,发挥县市一级的带头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食品安全问题。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

政府保护消费者免受食品安全的危害,就必须加强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合适、合理的措施,尽可能控制并降低风险,保证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风险管理包括一系列内容,如风险的评估、管理措施的实施和监控等,风险的评估过程指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利用科学的方法对之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造成的风险、范围和人群的危害程度加以估算;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风险的管理是综合复杂的工程,它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也需要时刻关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因素。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至关重要。

(三)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面对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即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控、发布的系统,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使消费者充分了解食品,改变当前消费者对食品信息不对称行为,增强对自身健康的保护;加强社会媒体、公众参与到食品的监管中去,并规范媒体报道行为,使媒体披露的信息公正、客观、准确,不擅自炒作,体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叶永茂.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药品评价,2004年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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