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委托书

2024-10-24

工资发放委托书(共7篇)

1.工资发放委托书 篇一

传媒二标项目部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体 系 目 录

一、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二、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三、分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四、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影响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六、工资支付 民工工资保证体系

一、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 劳有所得, 也为了促进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为工程施工 营造一个和谐的施工环境, 进一步规范和监控在工程建设务工的民工 工资支付行为,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建立有效遏 止施工队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长效机制, 规避企业所承担的劳资风 险,将损失降低至最小化。

二、民工工资管理措施(一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组织机构, 专人专职负责劳资发 放事宜。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二管理职责

1、项目部设臵劳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2、项目部劳资管理办公室: ① 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② 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③ 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三规范管理,建立民工全员劳资管理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入职: 对新进场民工采取 “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由小班组长 带领新增民工在 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 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 后到劳资管理处登记入职;再由劳资管理人员协同财务处为工人办理 银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 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可见样表:《民工入职备案表》 《温馨告示》

二、清点

由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劳资管理人员配 合,完成施工现场作业面的人工考勤记录。

可见样表:《每日工人出勤登记表》

三、结算

由劳资管理人员组织各劳务施工班组对其手下工人的工资支付情 况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劳资管理人员统计出工程款发放时段内, 现场 工人出勤率,模拟出所需要的人工工资费用,并上报项目经理。可见样表:《每月工人出勤率汇总表》 《民工工资领取确认表》

四、工资发放

对人工工资费用及各施工班组的工程款计量进行核实及比对,如 无异常情况,则转交财务部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

可见样表:《各班组人工工资模拟数情况》

五、回访

工程工资发放后,劳资管理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对各班组或各工人 所领工程款进行查询和问责, 确保所有人工工资发放到每一位工人手 上。

(四相关要求

1、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 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2、项目部和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 料并保存。

3、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 理工作。

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 优工作。

三、关于以上工作流程中存在的工作难点及具体操作方式:

一、入职 : 由于行业特点,工程项目作业工人流动性大,周期不稳定,工资 发放情况无规律性等,在对每个班组进行入职时,多出现散工、零工 等情况。根据本人工作经验,我认为大致可分为这三类:常驻工人、散工、零工。

常驻工人:这类工人长期驻扎施工项目,属于施工班组所带领的 施工队伍人员。(类似于钢筋工班人员、木工班人员。

散工:由于赶工期或其他情况,突然增加的施工人员。(类似于点 工。

零工:由于一些特殊工作, 需要特殊人员进行施工时的施工人员。(类似于电渣压力焊、防水等特殊工种人员。

对于以上各不同情况的施工人员,在进行入职工作时,也需要对 其进行特有的方式。

首先,对待常驻工人,劳资管理人员必须收集其身份证等个人信 息,并按正常情况予以入职。再者,对待散工,劳资管理人员需由各 班组配合, 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特殊登记, 并在每日工人出勤率上进行 说明,且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卡管理上需对采用不同方式,(主要表 现为:是否需要办理工资卡, 如不需办理, 则对其办好相关委托手续, 如办理, 则需要求其在工程款发放时, 必须亲自到项目部办理相关手 续。最后,对待零工,由于此类工人,流动性大,且工资按实时发 放, 劳资管理人员只能以监督的形式, 来管理其与承包班组之间的劳 资情况。所以个人建议是, 不予以入职,承包班组需配合劳资管理人 员对其的工资发放留下证明材料。

二、清点

每日清点完毕工人出勤率后,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将及时上报, 并做好登记电子台账。

三、结算

由于农村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或当地通讯不发达等,大部分工 人都会委托一名代理人对其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代理, 劳资管理员需办 理相关委托手续, 并负责办好每位入职在册工人对每月的工资发放的

按手印,签字等委托手续。此手续有几点工作必须做好:

1、代理人 的个人信息完备。

2、承包班组的承包人,对这部分工人所需零工资 的数额进行书面确认。

3、每位工人均需亲自办理委托手续(如人员 无法到达现场,可通过电话录音、照片传送等方式证明。

四、工资发放

由于发放形式的不同,劳资管理人员将进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如 是现金发放,劳资管理人员需全程陪同,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如是 银行卡转账及其他方式, 劳资管理人员需与财务部一同做好发放记录 明细情况等,并永久保存。

四、分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1、农村劳动者供求矛盾太大、缺乏组织,谈判力量弱,使用人 单位容易降低农村劳动者的待遇标准;

2、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法治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 成本,更愿意招用农民工, 却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保护 条件, 特别是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

3、承包班组在与农民工劳务对接时,会出现拖压、拒付等情况, 有项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程干预, 将规避此类风险, 保障工人工资。

五、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影响

在农村收入增幅不变或不大的情况下,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 动力增大,供给增加,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面对缩小的需求,一

部分人会与企业达成默契, 逃避行政监管, 形成打黑工。但这样一来, 他们的合法利益就往往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等 现象, 他们就需要到劳动监察等部门寻求保护和帮助。脱离了原单位 后,一部分人还会在城镇游荡,加入城市失业队伍,等待下一个就业 机会,增加了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如今国家法制管理逐

步完善,但很 多规程并不符合目前现有情况, 一味偏袒保护民工的同时, 是对用人 企业的正当利益损害, 为保护企业自身, 该规程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措 施很有必要。

六、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体系中常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根据本人工作经验, 在保证以上措施的工作中, 会出现如下等情 况,各情况各项目的处理方法不同,在此文中仅为冰山一角,不得已 偏概全,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一首先,入职:在所有人员按正常流程入职后,常驻工人需 强制办理银行卡, 并强制将卡打入工人账号中, 而工资发放中只需造 出工资表即可。(如无特殊理由, 常驻工人不允许出现代领工资情况。如有部分工人工资由班组长代付或垫付, 需班组长出具该工人的 领条,或真实影像资料,证明自己先于项目部将工人工资代付出去, 该类资料作为工程款结算附件生效。(此主要针对零工或散工。(二 工人出勤考核:由各小班组长, 将每日出勤情况已短信形式, 发入施工员及劳资管理员, 以便施工员和劳资管理员备查, 如有出入 或发现虚假,可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个人建议作为施工员或 劳资管理员的工资奖励。(如:当每日上工出勤人数信息发至施工员

后,施工员可凭此信息于该日任何时间段内对现场人数情况进行核 实,如有出入,现场开据处罚通知交予班组,该通知一式两份,累计 至工程款发放时,班组与施工员核对校准,处罚金额公开。

(三结算:对于某些特殊性质工种,主要针对的是流动性大, 或人员不固定的工种,(如:砼浇筑工人,电渣压力焊工人 ,有可能 出现总承包人领工程款后, 将工资付给小承包班组, 而小承包班组并 未如实将钱付于工人, 最后工人投诉无果, 还是会将风险转嫁到项目 部上,为规避此类风险。个人建议在结算此部分工人工资时,项目部 另行处理,处理建议有如下两条进行参照:

一、对该部分工种的需求,项目部特别设立专项款,或由专职人 员管理,此类工人的日工资结算或工资记录,每日现场结清。具体操 作方法为:对该部分工人的工作成绩做到每日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依据工程量,计算出每位工人的日薪结算。

二、对该部分工人的用工班组,需压制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保证 进度完成,或安全时限过后,即没有工人反映劳务纠纷情况后,才将 此部分押金返还。

(以上做法, 只是个人理想化建议, 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 性?还待有商榷。。。

以下为,本人工作中遇见一例案例,供给大家分享。

案例情况:甲为桩基施工总承包人, 乙为桩基施工小承包班组长, 丙为桩基施工工人,由于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纠纷,导致相互 对自己的劳务利益产生分歧, 使得丙工人无法正常领取到自己的劳务

工资,经项目部协调后,甲乙合伙欺瞒项目部,将工程款冒领,最终 仍然未发给丙工人,事后,丙由于自己是工人群体,维权意识不强, 受骗后找到项目部要求索赔, 项目部不予理睬, 最终有国家机关干涉, 才无奈承担该笔损失。

案例分析:丙工人作为常驻工人,项目部应强制其办理工资卡, 这是项目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所产生的漏洞。若丙为非常驻工人, 项 目部应要求,甲乙出具垫付工资证据后,才应发放工程款。

2.工资发放委托书 篇二

一、确定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绩效工资发放精神和县教育局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确定绩效考核的内容———“以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全面考核教师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的是教师师德、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 师德方面

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教师的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向家长索要钱物,不得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更不能借职务之便猥亵、伤害学生等,师德方面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是否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2. 教育教学工作

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发展等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德育:主要考核教师根据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通过教案和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考核。

教学: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考核的原则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参考每次考试成绩和学生民主评议教师的评价结果。

教育教学研究:主要考核教师对学生思想的把握和有关学生问题的转化;对教学方法、教育技术手段和学生智力开发的研究等,以教学效果和所取得的教科研成果为重要参考指标。

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全面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拓展专业知识面,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以学校、家长、学生和同事的评价结果为重点考核依据。

3. 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的工作应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科任教师岗位一样计算基本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等。以学校德育处对每位班主任工作的评价为重要依据。

至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主要考核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依据学校办公室提供的履职情况为重要依据。

二、设计考核程序

为保证绩效工资合理、如期发放,我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设计了较为科学的考核程序。

1. 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及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工会、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绩效工资的考核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地发放。

组长:校长。副组长:三位副校长和工会主席。成员:学校中层领导和教师代表。考核领导小组一共15人。

2. 确定考核等级

经教师代表大会通过全校教师考核得分划分等级如下:一等占30%左右,二等占50%左右,三等占20%左右,每个等级每学期差额为100元。

3. 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要经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

基础性绩效考核。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满工作量,完成学校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的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比例减发;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视具体情况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长期病假(2个月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于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分别停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1个月、2个月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考核。分上学期、下学期两次考核。教师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按年度发放。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分为职业、考勤、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团结合作等方面。每一项都有具体分值,各项得分之和即为学期考核总分,根据两个学期总分确定发放的绩效工资。

4. 考核办法

教师的绩效考核工作在教育局相关文件的指导下,由各学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教师的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学校结合平时的工作按月进行,学期考核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项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还要听取学生及家长的意见。

5. 确定考核时间

我校每年对学校在编的所有教师进行绩效考核,每学期一次,上学期绩效考核在每年的7月中旬,下学期的绩效考核在每年的2月份。

三、公示考核结果

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后,学校对每一位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制成Excel表格,有教师姓名、绩效考核成绩、绩效工资等三项,并在学校最醒目的地方进行公示,一是让教师进行核对,如有错误之处,即时找到相关领导核实无误后进行修改;二是对激励绩效成绩差的教师,便于他们在今后提高工作标准。

四、发放绩效工资

3.工资发放委托书 篇三

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是学校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物质激励手段之一,是激活教师群体活力、提升内部动力的有效源泉。绩效工资考核发放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对学校管理的负面影响、对教师带来的消极因素也不可回避。在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的整个过程中,教师抱怨声、唠叨声不绝于耳,教师抱团组成小群体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与校长、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变得紧张。为此,笔者作为一名农村小学教育工作者,带领学校工作团队通过调研、座谈、试行、完善等一系列过程,对绩效工资“加法”发放模式不断探索与实践,并趋于成熟。

一、绩效工资发多少:保底基数+绩效基数

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参考依据是教师在量化考核过程中的绩效得分,这一赋有竞争性、引导性的评价机制,旨在打破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传统分配模式,充分考虑并将教师工作量的多少、教学质量的优劣等工作中的核心因素与教师绩效工资直接挂钩,进而激发教师主动干工作、乐意做事业的内在动力。

基于这种基本理念,我们认为,可把教师每月绩效工资总额分为保底基数与绩效基数两部分,其中保底基数占月绩效工资额的70%,绩效基数占月绩效工资额的30%。只要教师能够遵照学校管理章程,保质保量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就可获得70%的保底绩效工资。“70%”作为诸多正向激励理论中的精准临界值,给予教师的只是“七成饱”,使他们始终处于饥饿状态,要想让自己吃饱、吃好,就必须在做好必要性工作的基础上拼尽全力,多下硬功夫,狠出苦功夫。月绩效工资额的30%,作为奖励性工资按照教师量化考核绩效积分发放,其发放周期视情况而定,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也可半年发放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计算办法是: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师量化考核绩效积分总和×教师个人量化考核绩效得分。“30%”的比例看起来不是很大,可其发放周期相对较长,奖励性绩效累计总额也不是小数,可足以在一定程度上激起教师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让流血、流汗工作的教师不再流泪,让伤神、伤身工作的教师不再伤心。

二、考核细则为哪般:基本指标+专项指标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是做好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绩效工资发放最让人头疼的一件事。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师个人能力有高低、年龄有大小、精力亦有差异,学校很难制定出让每位教师都满意的考核赋分办法。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探索出了“基本指标+专项指标”的考核赋分模式,其中“基本指标”主要是指对每一位教师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专项指标”主要是由教师个人针对自身的工作或专业特长自主选择申报的考核项目。

一是“德”。即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基本考核内容,主要通过教师互评、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给予教师道德修养、育人水平、教育情怀与追求等方面整体上的定性评价。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突出教师间的互评赋分比例,基本计算办法是:教师考核最后得分=教师互评得分×80%+领导小组评议得分×20%。另外,为严格规范、纵深引领教师教书育人、师生交往等行为,可设置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一票否决项,凡具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工作日中午饮酒、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等行为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予赋分。

二是“能”。即教师基本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主要以教学常规工作落实、课堂教学能力与水平为基本考核内容。其中,教学常规工作落实重在考核教师备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等,由学校教务部门牵头做好考核与指导。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可与学校组织的集中听评课活动同步进行,每学期集体听评课一般不少于2次,兼顾平时推门听课及学校领导巡课情况。

三是“勤”。即教师工作出勤情况的考核,此项工作相对复杂,具有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多种情形,学校可紧紧依托考核工具,做到非人为操作与人为汇总相结合,关键是考核要细心、不遗漏、扣分有理有据,让教师口服心也服。

四是“绩”。即教师教学质量与成绩的考核,是整个量化考核的重点和核心,分值所占比例应设定在考核总分的60%以上,用以引导教师明确工作职责和努力方向,真正促使他们将心思放在教学质量的提升上。学校要根据教师任课实际情况,区分出监测学科及非监测学科,对任教语文、数学、英语等监测学科的教师通过纸笔监测给予赋分考核,对任教音乐、体育、美术等非监测学科的教师,可通过对学生技能考查的形式给予赋分考核。

五是“专项考核”。这种考核实质上是把每位教师的个人特长作为考核因素的个性考核,是适合于每位教师的量身定做式考核。学校在设定分值比例和罗列相应考核项目的基础上,放手教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报参与考核项目,科研能力强的教师可提交年度内发表的论文、课题研究等成果,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可提交在教学竞赛中取得的获奖证书,年龄偏大的教师若没有成果、获奖证书则可提交年度内的家访图片、记录等材料。这种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就是想让教师有形或无形的劳动都列入考核范围,让他们的辛苦与付出转化成看得见的考核结果,摸得着的奖励绩效。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专项考核引导教师将自身专业特长向纵深发展,持续发力并逐步做强、做大,逐步将之打造成自身的专业名片。

三、考核结果必求真:阶段考核+过程考核+制度保障

如果考核结果缺少应有的真实性、可信度,与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相关的工作都将成为徒劳,学校管理制度也会被教师视为一纸空文、门面摆设,学校管理团队的威信也将大打折扣,甚至是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与水平遭遇质疑,“会不会管理?”“懂不懂业务?”由此可见,考核结果准确无误、客观可信是减少绩效工资发放杂音、构建良好团队关系的决定性要素。我们采取定期阶段性考核与不定时的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双考核机制,让其互为犄角,用阶段性考核检验过程性考核的效果,用过程性考核来改善、解决阶段性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阶段性考核一般是指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于学期中、期末时分两次进行的考核。这种考核主要是依据考核赋分标准,对考核细则中德、能、勤、绩、专项考核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赋分,为每一位教师计算出个人考核最后得分。这种考核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主要来自于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学校可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推选出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棒、群众威信高的领导、教师入选考核小组,学校可与小组成员签订考核工作责任状,让其明确考核过程中的义务、职责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并由考核小组个人处理考核赋分时产生的异议或问题,尽最大可能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如果仅仅依靠阶段性考核,则会产生教师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的工作弊端,对于平时工作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稳扎稳打的教师来说是一种不公平,教师难免会滋生怨气。

而过程性考核则可弥补这一不足,在考核细则中的专业技术能力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更适宜采用过程性考核机制。在阶段性考核前后两个时段内,考核小组可采取抽查、随查的方式对教师备课、作业批改等进行考核,对教师常规性工作管理做到持续动态跟进,通过推门听常态课、窗外观课等不同途径,对教师教学水平与能力予以考核。另外,学校考核小组可通过随堂监测、单元监测等过程性手段,获得质量考核结果。过程性考核重在持之以恒,重在考核后第一时间反馈,反馈后第一时间整改。

为真正发挥这种考核机制的功效并获得真实的考核结果,同样离不开相应管理制度的支撑。在考核过程中,无论是有失公允、违规违纪的考核小组成员,还是试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打招呼、跑路子而获得较高绩效得分的教师个人,只要胆敢触犯,就必须严肃问责。让每一位教师从内心认识到,学校制定的文件或制度不是做样子,不是吓唬人,而是要真正贯彻落实;让每一位教师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要想评先树优,要想获得较高的绩效工资待遇,除了过硬的考核成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出路。

四、考核细节要斟酌:细化标准+分层考核+公示与诉求

所谓“细节决定成败”,与绩效工资发放考核相关的诸多细节往往会影响绩效工资发放的全盘。在对考核发放细则执行与操作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意料之外的问题会随之而来,这就需要学校考核小组针对考核指标细化考核标准,充分预设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与之相应的解决方案,对考核细则和标准要提交学校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酝酿、讨论、形成定稿,否则“欲速则不达”。

学校中的工作人员关系与类别相对复杂,如果放在一个圈子内考核,负面影响、矛盾冲突也会随之增加。分层考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也就是将学校内身份地位、工作内容相近的人员放在一起考核。一般情况下,学校考核可划分为学校领导、任教监测科目的教师、任教考查科目的教师、没有教学任务的教辅人员等几个层次。再就是,对考核赋分结果,学校绝不能掖着、藏着,一定要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允许教师在公示期内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提出质疑与诉求,由学校考核小组做出针对性回应与合理性解释。

绩效工资发放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人为之伤透了心,有人为之磨破了嘴。我们只有制定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获得真实可靠、让人信服的考核数据,绩效工资发放工作也会彰显其价值

4.工资发放制度 篇四

1.每月1号个部门主管将上月考勤及报工表报至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上报的考勤情况及考勤机对员工进行双项考勤。

2.本部门经理及主管人员对本月工资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如对工资有任何异议与上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上报至办公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与办公室人员进行沟通。

3.经部门领导等确认的工资表交回至办公室。

4.办公室将数据整理,核对后交至财务室审核。

5.财务室审核结束后送达刘总审批并签字。

6.刘总签字结束后呈送丁总进行审批并签字。

备注:1.工资必须本人领取,不可由他人代领。

2.当月无论病、事假超过3天(包括3天)本月不享受公休。

3.任何人对当月工资表进行签字确认后,既以签字确认为准,否则当事人

承担责任,谁签字谁负责,导致工资有误人员每次罚款20元。

4.此制度经各部门领导签字后生效

5.结算工资发放申请 篇五

XXXXX工程项目部:

由我队承担的XXXXX工程主体7~2-3轴×A~D轴斜屋面贴琉璃瓦工程量为XXXX㎡,按XX元/㎡计,金额为XXXX元、贴盾形瓦工程量XXXX㎡, 按XXX元/㎡计,金额为xxxxx元。总金额xxxxx元 × 20%=XXXXX元。现工程已完工进入结算,我队同意贴瓦人工工资,直接发放至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本人手中!

特此申请,恳请给予发放!

6.工资发放委托书 篇六

一、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成效

财政工资的统一发放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奠定了基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职工工资作为一种服务薪酬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财政工资的统一发放从宏观上建立起财政供养人员和工资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 将编制、人事、财政三部门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口的非正常增加。由于在统发工资业务中始终坚持进人要有编办证明, 增资要有人事文件的原则, 使进入统发工资数据库的每一笔业务都有据可查, 有效地防止了预算单位通过不合规定的手段私自进人和增资。

在没有实行统发工资时, 财政虽然不拖欠职工工资, 但由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实力差别大等原因, 个别单位将财政划拨的用于发放工资的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时有发生, 存在工资不及时到位现象。实行工资统发后, 工资性资金由国库部门直接支付, 不但有效防止了工资性资金被占用或挪用, 而且做到了数据准确, 改变了长期以来预算资金切块管理的局面, 确保了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杜绝了工资性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可能性。

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直接发放, 不但减轻了单位财务人员发放工资的工作量, 同时在代扣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等环节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节约了工作时间。在统发工资之前, 住房公积金等代扣项目是通过预算单位按比例手工计算扣除并且一一登记扣除数额, 再统一交到资金中心, 工作量较大, 而且扣除金额不能及时入到个人账户, 直接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利益。实行工资统发之后, 上述系列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一) 工资统发中存在“吃空饷”现象

工资统发后, 对预算单位人员“进口”上建立了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 但在人员的“出口”上还存在一些漏洞, 一些单位借此不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各种减员情况, 不及时停工资, 造成“吃空饷”现象。一是预算单位人员死亡后不及时上报注销, 由单位或家属继续领取工资, 使财政资金流失。二是预算单位和自己的职工串通套取财政资金。一些单位存在着人员调出、辞职、辞退、停薪等减人减资情况, 单位故意隐瞒不报, 仍继续领取财政统发工资。

(二) 代发工资银行的配套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统发工资资金存在滞留现象, 代发银行把工资数据导出后, 不能及时分配到个人账户。职工问及此事时, 代发银行把责任推到财政部门, 说财政没有拨款。这种资金占压现象, 有可能使财政资金混入到商业其他存款中, 威胁到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代发银行为财政核算中心和统发单位提供的传票、工资表等凭证不全, 给相关财会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往往出现工资汇总数不等于各项合计的现象, 使相关人员弄不清原因, 无法记账, 影响工作进度。

(三) 统发单位工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府谷县的工资发放系统采用全省统一的工资软件, 要求统发单位用u盘上报工资变动情况。在工资上报、审核过程中, 有些单位的工资管理人员由于不能很熟练地掌握工资操作系统, 没办法一次完成上报任务, 往往得往返财政与单位数次才能上报成功;还有部分单位的工资管理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 不够重视此项工作, 不积极配合工资上报工作, 而是把自己的工作推给工资审核部门。这样既影响了财政部门发工资的进度, 又形成职责不分、推诿的现象。

(四) 统发工资代扣工作不规范

在2000年6月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中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在代扣住房公积金方面, 一般做得比较到位, 但在其他代扣项上面应当进一步规范做法, 使工资统发工作在有序进行的同时, 能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五) 人事部门某些工资管理流程不规范

虽然工资统发使得财政和人事从宏观上把工资和人事管理结合起来了, 但在微观上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 影响了财政统发工作。比如, 职工到退休年龄, 人事部门的人员退休办理流程是先下达退休文件, 然后再去核定退休工资标准, 中间产生时间差, 使得统发单位没办法及时变更工资并上报财政部门, 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

三、改进工资统发制度的对策

(一) 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养人员稽查制度

为财政供养人员建立指纹档案,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指纹识别。为了杜绝“吃空饷”现象, 可以利用指纹的唯一性和终生不变等特性, 对所有财政供养人员采集指纹, 建立指纹档案,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指纹识别。该办法既可以杜绝作弊的可能性, 又能准确识别已死亡人员, 促使单位尽快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阻断财政资金的流失渠道。

制定工资统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对工资统发范围内预算单位制定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办法, 监督和约束预算单位。首先建立严厉的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对故意弄虚作假有“吃空饷”问题的单位, 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其次, 建立严厉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对“吃空饷”的当事人, 不但要求其退回冒领款项, 还要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再次, 建立相应的举报及奖励机制, 鼓励群众发现问题并举报问题。

建立纪检、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之间良好合作关系, 定期会审人员编制、人员工资、财政拨款等情况, 逐步控制“吃空饷”问题。由纪检、财政、组织人事等单位配合, 对各统发单位进行普查或抽查, 查处和纠正在统发工资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 使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另外, 应加强各统发单位工资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 提高责任心, 使其实事求是地上报工资数据。

(二) 和代发银行加强沟通, 建立监督机制, 提高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派督察人员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严格要求代发银行按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发工资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办理业务, 遇到问题不能推诿扯皮;代发工资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 要及时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数据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把代扣款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严禁划转到其他账户上;代发工资银行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核对有关数据, 及时打印工资有关报表并做认真审核, 避免数据不全现象的发生, 并为代发工资个人逐月提供工资单, 为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创造查看工资的便利条件, 避免离退休人员在银行与原工作单位、财政部门之间的奔波之苦。

(三) 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对统发单位的工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素质培训, 或财政部门派工作人员亲自上门辅导, 工资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工资统发软件, 提高工作能力, 同时逐步改善工作态度, 积极配合工资统发工作。

(四) 规范工资统发中的代扣项目

规范工资统发中的代扣项目, 使财政统发工作有序进行。按《暂行办法》规定, 除住房公积金外,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在统发工资中扣除。目前仅有住房公积金一项在统发工资中扣除, 其他代扣项还是预算单位手工扣除。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职工的利益, 财政部门应该把规定的代扣项目依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允许在工资中代扣的项目必须从工资中代扣。

(五) 加快“金财工程”建设进度

财政部门要加快“金财工程”建设进度, 使统发工资软件尽早与人事、编办、银行、统发工资单位联网, 建立强有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同时, 预算、国库等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岗位权限, 直接利用工资网数据进行工资管理、参与与监督, 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 提高工资管理水平。

7.工资发放委托书 篇七

吴律师:

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用工紧张而又时刻面临着“招工难”,公司为防止我们跳槽,早在三个月前,未与我们协商,也没有得到工会同意,便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所有员工的每月工资均只发60%,剩余40%,在合同到期或者年满一年的当月一次性补发。我们曾对此多次表示反对,但公司却我行我素,理由是其按比例发放工资,且明确承诺了结清工资的具体时间,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并不属于拖欠工资,只有在到期未付的情况下,才构成拖欠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邹冬岚等23人邹冬岚等读者:

公司之言是错误的,其无权按比例发放月工资。

一方面,公司之举同样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什么是“无故拖欠”,《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也就是说,除非具有其中所列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就属于无故拖欠。而公司按比例向你们发放工资,只是为了自身的一己之私,既不是出于不可抗力,也不是基于经营或资金周转困难,更没有经过公司工会同意。故就未能按时发放的40%而言,无疑构成拖欠。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单方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私自改变工资的支付时间,明显与之相违。再则,你们有权通过举报来维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吴律师

离职员32“不按时领取所欠工资则过期作废”的声明无效吴律师:

一家公司曾欠下数十名员工的工资,而我属于其中之一。早在9个月前,我因公司拖欠工资达15000元而被迫辞职时,公司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三个月内付清。岂料,仅过了一个月,公司便通过当地报纸发布了一则声明: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务必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领取被拖欠工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得再向公司索要。由于我当时已在外地上班,一直不知道公司发布了公告,更不知道相关内容。当我近日前往公司领取工资时,公司以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晓倩

王晓倩读者:

公司之举是错误的,其照样应向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劳动者主张被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来确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亦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时效,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改变,其通过登报声明缩短你主张权利的时限,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则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不仅在你离职之前一再拒不支付工资,甚至在你离职时也未能结清,明显在禁止之列。其次,公司的声明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了只要你在公司承诺的三个月后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照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不存在过期作废。

吴律师

单位让同事代签劳动合同,员工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吴律师:

7个月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也觉得自己在公司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因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间段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与其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鉴于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且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曾经授权或委托过李某代签,我曾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读者:姚晓琳

姚晓琳读者:

公司必须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方面,李某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正因为你没有委托或授权李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你也没有追认,决定了李某代替你与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对你发生效力,也意味着你与公司之间属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鉴于公司认为你已委托或授权李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却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也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吴律师

旅行社以游客的肖像做广告,游客以名誉权被侵犯起诉为什么败诉

吴律师:

我父母都是退休工人。2014年7月份我给父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以老年游客为主的“福州一北京一大连10日游”。在8月份有邻居对我说,看到我父母在该旅行社的网站上给旅行社做广告的画面。我和父母打开该旅行社的网站,果然可以看到有我父亲的画面:在北京一公园内一名导游模样的年轻人搀扶着我父亲上台阶,有画外音说:“这里的导游真是跟亲闺女一样!这样的旅游我真满意!”我父亲回忆说,画面上他身边的导游确实是团里的导游,该导游在北京游览时也确实有搀扶过他,但他并没有说过“这里的导游真是跟亲闺女一样!这样的旅游我真满意!”这样的话,这是后来配的音,也不是我父亲的话。而事实上由于该旅行社及导游在不少地方做得并不好,游客并不大满意。不少与我父亲熟悉的人尤其是老年朋友在知道我父亲做广告后,见面总要调侃我父亲几句,什么有钱就赚啊,赚了多少钱啊等。我父亲觉得很没有面子。于是,我父亲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我父亲的请求。请问:像我父亲这种情况,旅行社以游客的肖像做广告宣传,游客以名誉权被侵犯起诉为什么败诉呢?

读者:章凡东

章凡东读者:

你父亲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而提起诉讼,法院当然要以名誉权是否被被告侵犯来决定是否支持你父亲的诉讼请求。

所谓名誉,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综合才能的客观综合评价。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者是侮辱、诽谤等方式,违法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是使被侵权人名誉降低——即被侵权人周围或者比较熟悉的人对其综合才能的客观综合评价比以往有所降低,而不能以民事主体即被侵权人自己感觉自己的主观名誉受损或者降低来认定和评断。就当今而言,为产品或者商家做广告或代言等,并不被认为这有什么不好或者是有失体统,虽然还不能说做广告的人是光荣的,但也算不上是可耻或者丢人的。本案中你父亲以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诉讼,也只是凭自己的感觉,是属于主观名誉受损或者降低,但这并不是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必要条件。所以,你父亲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诉讼,其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足的,其诉讼请求自然就难已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实,你父亲如果以其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而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其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旅行社使用了其肖像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完成了证明责任,这是很容易做到的。本案是你父亲作为原告对诉讼请求的选择不当,有理的官司自然就输掉了。

吴律师

老人再婚约定“互不尽扶养义务”是否有效

吴律师:

我是位已经退休的丧偶职工,去年经人介绍,我与同是丧偶的老周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双方同意结婚。在登记结婚前,老周草拟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婚后各自经济独立,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发生重大疾病自己负担不了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的协议,让我签字。在我签字后的次日,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我现在想知道,该份协议中有关“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效?

读者:黄爱梅

黄爱梅同志:

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老周和你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既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发生经济困难,另一方都应当尽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等。另外,如果你们双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吴律师

消费者劝阻他人吸烟被打,能否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吴律师:

一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在一家网吧上网时,一名男子不顾“严禁吸烟”的告示,在我旁边吞云吐雾起来。由于无法忍受,我便好意相劝。谁知男子不仅不予理会,反而向同伴发烟示威。我只继续嘟囔了声“真没素质”,男子即对我一顿辱骂,还叫上一名同伴对我拳打脚踢。在近7分钟的时间里,网吧老板及其工作人员因担心引火上身,不但未加制止,而且没有报警,最后还让他们扬长而去。由于男子等人没有用身份证登记上网,老板也不知道他们的身份,使得我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索要赔偿,只好要求老板赔偿已花去的2600余元医疗费用,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谁打人谁负责”,而打我的是别人,并不是他和网吧的工作人员。请问:老板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高心莲

高心莲读者:

网吧老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老板违反了自身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你在网吧上网,老板已经接纳,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你基于消费合同存在,而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老板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可老板及其工作人员却在他人对你实施殴打,且7分钟的时间里,基于明哲保身,在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制止、调处、化解,避免伤害的发生,也没有报警,并最终导致你受到伤害,且因无法确定对方身份而无法索要赔偿,明显是对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老板必须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因为老板未尽到力所能及的保障职责,决定了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但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老板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误将现金存入他人账户,可按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吴律师:

三天前,我在一家银行使用ATM机进行无卡存款时,由于时间匆忙,加上孩子一直在旁边吵闹,心烦意乱中没有核实好卡号和身份信息,不慎将2万元现金阴差阳错地存入了陌生人卡上。当我发觉后,因为时已晚,只好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联合银行对卡号进行查询,查到了该卡号的户名为江某及其住址。鉴于派出所以江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我无奈之下只得直接前往江某家说明情况,要求其返还。但却遭到江某拒绝,理由是我自愿将钱给他属于赠与行为,其同意并已经实际接受,我自然无权撤销和索回。请问:该款真的是有去无回吗?

读者:王良凤

王良凤读者:

江某的行为是错误的,你有权索回被误存的存款。

本案涉及到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得他人遭受利益损害。本案中所涉情形明显与之吻合:一方面,江某没有取得你存款的合法依据。即你没有向江某支付存款的法定义务,同时本案也不构成赠与。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赠与人具有“赠”的意愿与行为。而你并没有“无偿给予”的真实意愿,也没有向江某作出过类似的意思表示,之所以将款存入江某卡上,完全是由于不慎导致的意外。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什么角度,江某对于获取该款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无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另一方面,江某已经获取利益。即江某的财产利益已被积极增加,而与之对应,你的财产利益被随之减少。再一方面,你们之间利益的减少与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江某能够放弃该受益,你的损失也就不复存在。正因为江某不愿放弃,甚至企图强行占有,也就意味着你的损失已经由江某的受益所造成。最后,江某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也就是说,江某具有将款及其利息无条件返还给你的法定义务,如果其仍旧我行我素,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自然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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