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

2024-07-10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精选6篇)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 篇一

投诉人姓名:包义清 性别 :女 年龄:22 工作单位: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家庭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昆仑小区 联系电话:1801685 被投诉单位: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负责人:罗坚 年龄:50 单位地址:水磨沟区新民东街481号荣昌小区二号楼1单元601室 联系电话:18129397990

本人于9月11日入职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人在公司主要负责电话催收信用卡还款状态,进入单位后就签写了入职登记表,公司负责人(罗坚)当时称业绩好一月内转正并缴纳社,工作期间本人认真努力,业绩突出,老员工连连称赞,一月后公司负责人(罗坚)从不提转正并缴纳社保之事。因本公司无任何规章制度,也无规定离职的.工作交接,前期的工作人员离职前只需给公司管理人员递交一份离职报告即可,本人于2010月22日离职,离职原因: 因奶奶去世,本人向公司负责人(罗坚)请假一周,公司负责人(罗坚)不给批假,于是本人提出辞职,公司负责人(罗坚)允许本人辞职并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即可。

2014年11月21发公资时,工资卡里只发了764.71元(以银行卡短信为凭证),本人人在市劳动保障局投诉本单位,公司负责人(罗坚)给劳动保障局解释为国家法律规定法定节日无工资 。经本人查询以及相关法律咨询,正确工资算法为:一年365天,周六周日一年104天,法定节假日是一年11天;365-104=261天;法定节日是包含

在261天内的,261天除以12个月每个月为21.75天,本人底薪为元,底薪2000除以21.75=92元,除去周末本人出勤天数为13天,13天乘92元=1196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实际已发放工资764.71=431元。

本人要求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把未发够的工资431元发给本人。

投诉人签名:

2014-12-31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证告知书 篇二

[变量]劳社监补证字〔[变量]〕[变量]号

投诉人:[变量] 我总(支、大)队于[变量]年[变量]月[变量]日接到你关于______________的(√来人□来函□电传□移送)投诉。

经审查,你提供的投诉证据及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告知你补正下列证据、材料:

[变量] 请你按上述要求补正后,再向我总(支、大)队投诉。补正材料经我总(支、大)队初审合格之日,作为投诉受理之日。

址:[变量] 联 系 人:[变量] 联系电话:[变量]

(盖章)

3.海淀区劳动监察与社保投诉 篇三

方法/步骤

1一、事项名称: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案件

2二、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第三项。

3三、办理对象及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4四、办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五、办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6六、办理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7七、办理结果状态: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依法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作出处理。

8八、办理部门名称:受理投诉在行政执法受理服务中心

查处投诉案件在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科(大队)

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 篇四

区电子监察中心是专门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监察的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电子监察,进行事项查看、异常纠错、统计分析,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现场和视频监督;受理涉及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根据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的机构等。具体工作职能如下:

一、接受省监察厅、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区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四、负责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不当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正确指导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机关反映,或转交有关单位、机关处理;

五、对受理的投诉,无论自办、转办件,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

六、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入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巡查;

八、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区级机关及镇(开发区、街道)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区电子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一、区级机关和镇(开发区、街道)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告警且三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到位的或未及时回复区监察局督查督办的,予以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五)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人不配合或者阻扰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责任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 有关规定及程序

投诉件办理制度

1、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快速办理机制,驻中心各部门确定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与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形成工作联络。

2、受理。群众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改造人员服务态度、超承诺时限办理、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 络、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凡属受理范围的,应该认真受理并记录。

3、登记。对受理的投诉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编号、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主要内容、转交办理单位和时间、办理结果及情况反馈等。

4、报批。涉及副科级以下公务员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确定办理意见;涉及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公务员的投诉或其他公务员的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报主要领导审定。

5、转办。需要转办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单位办理。

6、自办。对需要立案检查的,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自办,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7、处理。对自办件,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对基本不属实的投诉,指导被投诉的单位或被投诉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属诬告陷害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8、审核。对调查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拟给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按照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以及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的要求严格把关,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进行审查。

9、反馈。投诉件办理情况,自办件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反馈;转办件由承办单位向投诉人反馈,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转办件反馈情况进行抽查。

10、立卷归档。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件办理过程中的受理登记表、调查报告、事实材料、反馈情况,要及时立卷归档。

投诉处理工作督查制度

1、督查范围。对转由中心入驻部门办理的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督查。

2、督查内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而未及时反馈的;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纵容包庇或处理畸轻的;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因协调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为投诉人保密的,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3、督查方式。电话督查、现场督查、巡察督查、重点督查。

4、责任追究。经督查,问题属实的,对承办部门在年度行政效能处理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投诉受理流程

1、受理

2、登记

3、报批

4、办理(含自办和转办)

5、调查

6、处理

7、审核(自办的,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转办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8、反馈

9、立卷归档

投诉件处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黄牌的13种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7、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8、不在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9、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 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10、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11、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12、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红牌的12种情形

1、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2、无依据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4、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越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6、对应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而不予批准的;

7、对应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执行的;

8、按规定应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按规定应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测、检验、检疫或不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10、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结果的;

11、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实施网上行政审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红、黄牌以外的其他情形

1、向审批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3、行政审批过程中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5.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 篇五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

诉的处理工作。监察厅有关处室收到的行政效能投诉件要及时移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投诉对象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投诉对象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四)责令投诉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六)对投诉对象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投诉:

(一)投诉对象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受理,对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丢失损毁,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履行职责的;(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七)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率、效能、效益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直接来访又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投诉,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直接办理的投诉件

1、对省管干部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核,由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2、对非省管干部的投诉,县(处)级干部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审批;县(处)级以下干部,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批。

3、对设区市政府、省级行政机关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核,由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对设区市政府部门、省直处级单位和县级政府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审批;对县级行政机关、乡镇政府等科级以下单位的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二)交办、督办或转办要结果的投诉件

对比较复杂、典型的投诉件,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交办、督办或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交办、督办或转办要结果的投诉件,依据该条第一款的程序处理。处理意见要与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协调、沟通。(三)一般转办的投诉件

对一般问题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件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时移交有关处室或单位处理。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投诉,经过调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或投诉对象已进行整改和已对投诉对象作出处理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归档处理。

第十一条经过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属于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二条经过调查,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一般投诉事项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对署实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回复。

第十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投诉对象,需转交投诉对象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七条对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督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纵容包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或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处理确有不当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调查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评比考核,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开展,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局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专员办和各室。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从制定监察计划、编制现场检查预案、现场检查和处理、行政处罚、复查整改、案件归档的连续性管理。

第二章 文书的种类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5类22种中适用于分局的19种标准式样执行,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 1 调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等3种标准试样不适用分局。具体分类为:

笔录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决定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性文书共2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公函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档案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

文书续页1种。

第三章 文书的编号

第六条

填写格式:(A)煤安监B+C﹝年号﹞第(序号)号 第七条

编写说明 A的编号:是指分局的简称,统一为“鄂”。

B的编号:是指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的简称,其中:专员办为“专”、综合办公室为“办”、安全监察一室为“一”、安全监察二室为“二”、安全监察三室为“三”、事故调查室为“事”。

C的编号:是指各种文书的简称,具体为: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编号为“处”字;(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为“撤”字;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编号为“复”字;(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编号为“立”字;(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告”字;(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罚”字;(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编号为“送”字;

(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为“执”字;(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编号为“建”字;

(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编号为“意”字;

(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编号为“移”字;(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为“涉”字。

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

第八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电子版制作,不能使用电子版制作时,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进行填写。填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文字规范,标点符号适用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面清洁。

笔录性文书确因执法人员填写错误或因行政相对人对笔录核对后提出补充或修改的,应该用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押印或签字。通知性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函性文书和档案性文书的填写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九条 文书的表述应当用语准确、规范。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使用非正式称谓。

第十条 预先设臵栏目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一式多联的文书,如果未使用电子版制作,采用手工填写时,副本应当使用复写纸,也可以用正本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监察执法过程中,必须根据执法对象和具体案情,正确选择相应的执法文书样式,做到使用的执法文书正确规范,叙述的事实清楚,阐述的理由、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足,达到事实、理由、依据、结论的一致性。

第一节 笔录性文书 第十三条 笔录性文书是用文字的记录再现事实、经过,制作时必须真实、准确、详尽,且不得使用修饰语。涉及案件关键事实部分,应记录原话,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一)描述地点:现状和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二)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等,下同)核对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首页及末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页总数及页序号,首页及续页应该在页码处按指纹。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用于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的文书。它是监察人员对所监察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现状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决定的依据,也是行政听证和复议或诉讼的原始资料。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现场真实情况。2.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

4.对事故现场进行的现场勘察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被检查单位(人员)的全称。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合法证照完整号码。

3.写明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日期。

4.“检查人(签字)”栏目中要有所有参与执法的监察人员的亲自签名;“陪同检查人员”栏目写明陪同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签字)”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并签名。6.“检查情况”栏目起始应当写明执法的时间、监察的单位、监察人员、亮证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7.文书应使用记录事实性语言,多用数据性语言,少用概括性语言,整个文书中不得出现约束性或指令性语言。

8.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9.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检查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10.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适用于记录被调查人陈述,是一般程序案件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故调查、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对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3.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事实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 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签名或印鉴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在签名处押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11.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映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组织听证会用于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2.听证主持人(签名)和记录人(签名)要填写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8.“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当庭出示并提交委托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出示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和法律依据。

9(3)当事人对拟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①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

②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5)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

(6)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9.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10.听证会参加人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当在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内容本人已看过并与本人所说相符”等字句,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二节 决定性文书

第十七条 决定性文书是分局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理、命令、复查、立案、处罚和复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处罚得当、执法公正。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给予制止或纠正时使用的文书,是实施现场处理的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编号。2.写明被处理单位(人)全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写明具体违法行为事实、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条款。

4.写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及具体处理决定方式。处理决定应当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等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处理决定。不能对非同一类现场处理方式进行合并现场处理,应分别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5.写明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及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6.被处理单位(人)应当在文书中签名及具体收到的日期。被处理的单位应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

7.文书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时间、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做到一致。

8.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9.因事故调查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资料、材料或设备时,暂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达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书面命令,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煤矿发生紧急、特殊、重大、危险情况时采取的果断处臵。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时间(检查的时间)。4.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地点。

5.写明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原因和撤出人员的范围,撤离位臵(地点)。

6.写明恢复撤出作业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7.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生效的具体时间。8.作业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9.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10.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记录煤矿是否正确执行监察指令。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在给煤矿下达的监察指令中设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或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在期限内复查时以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后出具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复查意见书的编号。2.写明被复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上次监察执法的具体时间和发现的违法行为。4.写明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决定内容及文书编号。

5.注明此次复查是“应你单位申请”还是“现整改期届满”(可钩选)。

6.写明对整改复查结果的具体意见。对此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另案处理,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7.被复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复查的人员在“被复查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复查意见”或“情况属实”,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8.现场执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执法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9.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对需要立案处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履行立案决定手续时使用的内部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分局对监察执法过程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需要运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罚的案件履行立案报批的手续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立案决定书的编号。

2.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要求最简练的语言概括出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填写的格式是“某某煤矿XXX(具体违法行为)”案,比如“某某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案”。

3.案情摘要。要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主要为:

(1)写明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是分局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等。常见的是前五种情形。

监察执法发现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②应当写明案发地点,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③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

④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举报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经常居住地址;匿名举报的,应注明匿名。

②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写明事故发生地、时间、性质。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分局领导审阅。

(2)写明违法事实。作为立案依据的违法事实,要求用简练文字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案情摘要文书纸页写不下,可以接转使用文书续页。

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还应该写明调查情况;

②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③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④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简明扼要写出事故经过、原因和后果。4.承办人意见。要写明是否申请立案。

5.审批人意见。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不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对违法行为事实,一般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监察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本文书须由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14.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除了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写明违法的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等。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的,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12.当事人在送达收执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3.加盖分局行政公章或监察专用印章。

14.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15.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通知性文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已经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有了初步处理意见后,为保障和监督本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监察执法案件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3.写明查证清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4.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5.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7.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拟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8.告知当事人有行使陈述、申辩权(钩选),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比照行使要求听证权的限期执行,即收到告知书3日内。写明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的单位名称。

9.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10.执法告知人员签名,执法告知人员不少于两人。

11.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科室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12.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3.行政相对人为个人,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通知到每个违法行为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送达收执》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录凭证,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使用,对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通知性文书也可以参照使用本文书。

(三)使用说明

1.写明送达回执的编号。2.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3.写明送达文书的编号。4.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5.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6.受送达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日期。

7.送达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8.在受送达人拒收,作留臵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文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9.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0.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送达收执。

第四节 公函性文书

第二十六条

分局及其专员办、各室要定期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超出管辖权限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发现的煤矿重点、难点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工作需要使用公函性文书,此类文书均是必用文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就具体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移送时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法行为超出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移送书的编号。2.写明被移送单位全称。

3.写明当事人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己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明确执法主体(将“局”字样划去)。

4.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5.明确处理结果应该函告的单位(将“局”字样划去)。6.移送案件原则上由分局负责人签发。

7.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8.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注明时间,并盖分局行政公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对于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编号。2.写明申请单位(分局)的全称。

3.写明申请单位(分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4.写明被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

5.写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6.写明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7.写明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8.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和强制执行的项目。

9.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分局所在地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0.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11.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法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90日内提出,即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12.加盖分局行政公章。

13.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在结案报告中要记明情况。第二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在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的一种重要执法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重要建议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编号。2.下达文书的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写明全称。

3.提出的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要使用附件。4.写明地方人民政府对文书落实和处理意见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5.报送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签名。

6.本文书是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煤矿安全日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建议要有高度,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7.注意文书语言表述准确,语气要合适,不能使用命令语句。8.加盖分局行政公章。

第三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在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的一种重要执法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察职权时,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与有关主管部门或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提出监察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将在监察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使用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移送是根据案情初步审查情况,发现该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一步认定。

2.写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编号。

3.写明被移送的司法机关的全称,被移送的司法机关一般为同级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

4.写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5.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6.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7.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8.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9.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署姓名和时间,并盖分局行政公章。

10.文书中有两个“发送时间”,第一个“发送时间”是指签发人签发时要求的发送时间;第二个“发送时间”是指实际的送达时间。

第五节 档案性文书

第三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应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文书档案的管理。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一案一卷,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的原件或存根联,以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册,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

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其它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不必一案一卷,但应建立案件目录。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将执法过程和复议、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文书纳入。文书应定期归档,及时整理,将文书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时的文字综合报告,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并用文字总结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提交结案报告的范围

(1)执法监察中已确立的案件;(2)群众举报的案件;

(3)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4)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5)生产安全事故案件;(6)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7)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8)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9)涉外案件;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立案的案件。2.文书制作要求(1)题目写明“XX案件结案报告”,“XX”与该案件立案决定载明的案由一致。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4)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及联系电话。

(5)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写明对于本案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从第一次检查,到确定专人立案调查;进一步调查取证,汇总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和所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分局或科室针对本案所进行的诸如听证、集体研究审理的情况和行政处罚内容,写明处罚要点,即要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违法标的物的数量、数额)方面的情况、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全都写明。“相关证据”只需列出各项证据的名称即可,如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6)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7)承办人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时间。

(8)审批人意见由分局负责人填写审批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时间。分局负责人提出同意结案与否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

(一)适用范围:本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时使用,是内部使用的必用文书。

(二)使用说明 1.案由应简练概括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填写的格式是“某某煤矿XXXXXXX(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某某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案”。

2.处理结果是指现场处理决定书所做出的现场处理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的内容及落实结果。要分项写明处罚的方式及结果。

3.写明该案件办理的起止日期,将立案和结案时间准确填写。4.写明本卷文书的件数和页数、本卷文书的归档号和归档日期。5.本案件的至少两名承办人签字,应该与立案决定书中确定的监察人员姓名一致。

6.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档案管理规定写明该案卷保存的年限。

第三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

(一)适用范围:本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时使用,是内部使用的必用文书。

(二)使用说明

1.整个案卷中行政执法案卷(首页)放在案卷第一个位臵,档案卷内目录放在第二个位臵,并且这两个不编页码,案件结案报告放在目录后为第三个位臵,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第四个位臵,卷内其它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编页码从案件结案报告开始。

2.文件原编号要写明执法文书的编号。3.文件日期要写明执法文书的制作日期。4.标题要写明卷内文书的名称。

5.文件所在页号要写明每个文书在案卷中的起止页码,页码应当按文书的前后顺序统一编写,并标在每页的右上角。

6.备注栏内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此栏填写。比如有文件是复印件的在此注明。

第五章 评比考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评比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评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专员办,负责评比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局每半年开展一次监察执法案卷评比考核工作。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由评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员办、各室熟悉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名监察人员对各室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监察执法案件归档文书进行一次评比考核。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十八条 案卷中评比考核的执法文书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监察执法工作中各室可使用的19种标准式样文书。

第三十九条 优秀案卷标准,以及相关奖惩规定。

(一)案卷制作单位对该案件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依照法定程序需要使用的文书种类制作齐全,不缺少种类,整套案卷文书完整。

(三)整套文书均按照规定的格式准确填写各栏目内容,不错、不空。

(四)对违法行为事实的填写,做到准确、精炼,叙述性强且不修饰,证据确凿充分。

(五)整个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处罚结果正确、依据的法律条款准确适当。

(六)整套文书文字书写工整、语言表达准确、标准,不会引起歧义。

(七)参加评比考核的全部案卷中,符合优秀案卷标准并且单个案卷得分前十名的,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各室参选案卷总分为该室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得分。900分(含)以上为执法文书制作优秀科室,800-900分为执法文书制作达标科室,800分以下为不达标科室。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进行通报表彰;对执法文书制作优秀科室、达标科室进行通报表彰(其中优秀科室颁发牌匾),不达标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评比检查结果作为科室和个人创先争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评比考核要求

第四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案由”填写用词简洁且准确,“处理结果”准确完整表达且简洁,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案卷的件数和页数、归档号、承办人、归档日期、保存期限填写齐全。

第四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能够真实完整的体现某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的全部情况,“文件原编号”、“文件日期”、“标题”、“文件所在页号”与该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内容做到一一对应无误。

第四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页码、被检查单位(人员)及基本情况、检查地点(路线)及检查时间填写齐全、正确,注明“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人、陪同检查人员、记录人签字齐全,“检查情况”的记录用语准确、规范,检查过程中的时间、地点、情节叙述清楚,用语平实、叙述性强,无修饰成分,无错别字,无约束性内容,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且表达明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检查日期填写准确齐全,文书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文号、被监察单位名称、日期填写正确、完整,文书正文开头将“局”划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清楚,使用语言规范、平实、无修饰性语言,无错别字,现场处理决定内容中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处理依据准确、适当,处理方式得当,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的签字、日期齐全,尾部文书制作时间填写齐全正确并加盖公章,文书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文号、被监察单位名称填写齐全、正确,检查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32 分)填写齐全、正确,违法事实发生地点准确翔实,对违法事实的叙述平实无修饰、情节清楚、语言规范,无错别字,撤人范围、恢复生产条件明确,命令时间及时,作业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且表达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名及检查的具体时间填写准确,文书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文号、被监察单位名称、检查日期填写齐全、正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填写准确,相关的现场处理决定及对应的《现场处理决定书》文号填写准确,划掉“局”,正确选择复查前提,复查及时,复查意见清晰明确,用词准确不含糊,被复查单位签署意见且表达明确,复查人员及收件人签字、日期齐全,加盖公章,文书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文号填写标准、正确,“案由”描述用语准确、清楚简练,“案情摘要”简明扼要地将本案监察执法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的条款写明,立案时间、指定承办人填写齐全,承办人意见、签字、审批人意见、签字、日期填写齐全,加盖公章,文书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页码、时间、地点、调查事由、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填写齐全,调查人、记录人签字齐全,且不少于2人,亮明身份、交待政策清楚,调查内容切题,逻辑性强,语言规范,被调查人在笔录末尾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填写签名、33 签字时间,摁手印,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填写齐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清楚,语言规范,违法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的条款填写正确,拟处罚依据填写准确,拟处罚额度使用大写,拟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自由裁量标准,正确选择出被通知的行政相对人是单位或个人,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助方式得当,将现场陈述、申辩的括号内打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诉对方可以申请听证,并将听证机关名称准确填写,行政相对人意见、签字、收件人签字、告知人签字齐全,本单位信息齐全、正确,有盖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页码、时间、地点填写准确齐全,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填写清楚,“听证记录”是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的全过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听证正式开始前必须进行的形式上的程序: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第二部分包括听证实质内容: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质证和申辩;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最后陈述,两部分均要记录详实,除 34 主持人记录人员外所有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均在笔录末尾签名或押印,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相关人员摁手印。

第五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填写准确齐全,正确选择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填写正确,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处罚案件,文书的制做日期应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的日期之后,或者应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3日之后,发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清楚,语言规范,处罚依据准确适当,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大写,相对人自动缴纳罚款日期必须是本文书送达后第2日起开始计算的15日内,银行、帐号、地址无误,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方式得当,加盖公章,重大案件应向省局及时备案,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文号、制发日期填写准确齐全,送达文书、文书字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填写齐全,正确选择出受送达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签署日期填写齐全,送达人签字、签署日期填写齐全,文书应该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文号填写准确齐全,正确选择出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正确选择出被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准确填写,被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

情况填写准确齐全,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由,用语规范、简练,叙述清晰,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填写准确齐全,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即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字样填写准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与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给予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相一致,提交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签发人、签发时间、发送时间、发送方式、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文号、主送单位填写准确,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本文书中有两处需要有附件,附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一处是有关的文书,文书必须符合制作规范,第二处是提出的监察意见,既要有高度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针对性、可行性,不宜使用命令句式,处理意见反馈的时间及制作文书时间、提出的监察意见份数、页数填写准确齐全,签发人、签发时间、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报送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文号、主送单位填写准确,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本文书中有两处需要有附件,附件内容、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一处是所提问题要求清楚准确,用

语规范,叙述简练,第二处是提出的监察意见既要有高度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语气中要体现出严肃严格,处理意见反馈的时间及制作文书时间填写准确齐全,提出的监察意见份数、页数填写准确齐全,签发人、签发时间、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报送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文号填写准确齐全,主送单位填写准确,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填写准确,对违法事实的叙述清楚、准确、完整,用语规范简练,违法行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适用准确,处理的依据准确、适当,处理内容准确、合法,要求主送单位履行的执法行为准确、合法,文书制作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填写准确齐全,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移送的材料份数、页数填写准确齐全,文书制作时间清楚准确,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号填写准确齐全,主送单位填写准确,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将文书中的“贵院(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选择,移送案件的案由填写准确、简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等填写准确、简练,涉嫌罪名、移送依据填写准确,要求主送单位依法履行的具体执法行为清楚、准确,用语简练、规范,移送的材料份数、页数填写准确齐全,签发人、签发

时间、发送时间、发送方式、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文书制作时间清楚、准确,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页码填写齐全,承办人意见、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签署日期填写准确齐全,审批人意见、签字、签署日期填写准确齐全,写清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叙述清楚,用语简练且规范,行政处罚情况准确清楚,结案的理由充分,结案日期不超过规定,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相关人员摁手印,文书无错别字。

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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