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2024-07-03

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通用10篇)

1.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一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口号,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口号一

1、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2、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3、为了你我他的人身健康、抵制假烟。

4、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5、提高打假维权意识,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6、为消费者服务,树立诚信品牌。

7、诚实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

8、齐心协力抓商品质量,真心实意保消费安全。

9、全民打假,营造和谐社会。

10、打击假冒卷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1、和谐消费,远离假烟。

12、根治制假,为子孙后代造福。

13、卷烟打假,群众是我们最有力的依靠。

1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5、烟草打假,利国利民。

16、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7、全民打假,人人有责。

18、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9、制假害人害己,不得不除!

20、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21、化解消费纠纷,服务社会和谐。

22、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23、反欺诈、树诚信、打假冒、促发展。

24、商品质量联万家,打假治劣靠大家。

25、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26、标本兼治,努力构建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27、杜绝假烟,关爱健康。

28、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29、烟草打假,人人有责。

30、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口号二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4.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6.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8.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0.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3.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14.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5.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6.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7.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8.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二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经济学分析,信息不对称

一、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根源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有其经济学原因, 根据其成因不同, 可以分为两种:信息对称条件下存在的假冒伪劣产品,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假冒伪劣产品。

(一) 信息对称条件下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价格作为一种信号, 被用来判断商品质量的优劣。第一类假冒伪劣产品, 实际上可以从价格上进行判断, 它们通常价格低廉。比如:七匹狼品牌的服装如果卖价是几十元每套, 那么我们可明确知道, 这个产品不是正品。类似这样的产品, 我们称之为信息对称条件下的假冒伪劣产品, 因为可以通过价格信号识别其质量。明知是伪劣产品, 为何还存在呢?这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对这类产品的需求。此类产品价格低廉, 而对此类产品有需求的消费者, 也主要是由于受制于购买力约束。在假冒伪劣产品能够满足其消费需求时, 也就是可以达到一定效用时, 他们会明知假冒品, 但仍然购买。当然, 还有一些情况可以解释, 当使用者与购买者不是同一个人时, 购买者可能会明知是假冒品, 也还会购买。如单位用假冒产品派发福利, 或者送假礼等。

当前, 这类产品的购买者一般都是低收入群体, 比如在农村就存在大量的伪劣产品市场, 低档需求使得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源源不断的涌入。总之, 这类产品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购买力约束。

(二)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原因

产品的出现在经济学上“合理”。价格作为一种信号, 有时是失真的, 它经常被人为的抬高以隐藏商品的真实信息。很多制假商通过将假冒品的价格定在与正品一样的水平, 用以混淆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 假冒品可以按正品的价格销售, 从而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这种假冒伪劣品, 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假冒伪劣产品。这类产品出现的原因从以下两个方面分别讨论:一是地下窝点制假, 二是企业法人制假。

地下窝点制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搭便车行为。地下窝点是非法存在的, 它们没有自己的企业形象, 它们将其他正品企业的品牌形象当成是一种公共品。它们通过窃取其他企业的形象来达到获利的目的。

对于企业法人制假来说, 制假动机主要是由于获取巨额利润的短期行为。由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以及产权不明问题, 企业经营者容易为实现短期利润不顾企业形象。甚至即使没有以上两方面问题, 企业也可能有铤而走险的短期行为。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

对于第一类假冒品, 由于这类产品在出售时, 其质量是消费者能辨认的。即购买者在购买时就已经知道这是假冒伪劣产品, 因而它存在于市场, 就说明了它是有真实的消费群众的。实质上, 它可以不归为假冒品, 我们可以看做是厂商的独立产品;因为它的价格信号表明了它是正品以外的另一种商品, 并且它给正品带来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实质上它利用正品来获取利润的空间并不是很大, 也不会分流正品的客户群, 因为它面对的是正品的消费群以外的消费群。但它确实有社会危害, 如厂家不明, 质量不可靠, 出现质量问题时,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第二类假冒伪劣品来说, 消费者在购买时, 并不能辨认出来。制假者利用正品的品牌效应, 销售假冒伪劣品。这类假冒品由于不能被消费者辨认出来, 因而它们一旦进入市场, 就会直接分流正品厂商的消费群, 影响消费者对正品的评价;从而损害正品厂商的利益。

因而治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保护正品厂商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治理思路

对于第一类假冒品, 治理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方面从消费者着手, 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 让他们意识到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性, 降低市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需求, 使得假冒伪劣产品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供给。从需求与供给两方面, 治理这类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第二类假冒品, 本文提出以下治理方法:

对于生产正品的厂商来说, 他们可以设立专卖店, 让消费者更容易辨认出假冒伪劣产品。从现实情况来看, 专营模式确实在应付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上, 很有成效, 可以杜绝其他厂商制造假冒伪劣品夹杂在正品中混水摸鱼, 因为这种经营模式有效地将正品与假冒伪劣品分割开来。

厂商还可以加大产品宣传以及加强防伪技术, 提供辨伪的技术, 如给每个产品配置查询号以供查询, 使造假者无法仿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 需要提高自身辨认真假的能力, 了解一些关于产品的基本常识;对于市场监管者来说, 一方面要加快市场法制建设, 加强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与交易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提高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以及销售者的处罚力度, 提高对制假者的震慑力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权保护法, 畅通信息公布渠道与加强投诉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晓东.假冒伪劣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理论与管理, 2004, (5) .

[2]任坤秀.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济学分析[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2, (7) .

[3]文泽华, 候彦利.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09, (10) .

3.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三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消防工作;现状分析;整治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为广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生产销售环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但是,从消防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在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所以一定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提高消防产品质量,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1.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现状

目前,市场上的消防产品数量众多,主要有消火栓箱、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标志灯等。通过相关调查,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些消防产品普遍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具体内容为:

1.1消火栓箱体

消火栓箱体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制造,而检验结果全部低于这个标准值,大多在0.8~0. 9mm,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且其标志大多无铭牌和操作说明。

1.2消防水枪

伪劣的消防水枪接口尺寸均较标准要求低,且大多内、外表面有砂眼、结疤等;螺纹外观缺牙,表面不光洁;水枪表面大多有凹坑、砂眼;其标志几乎全无厂名。

1.3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灯与指示标志灯,是在发生火灾无法供电的情况下,进行人员疏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这一应急措施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则会严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目前,市场上的这类产品普遍存在不合格状况,其中包括转换电压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应急转换时间与工作时间不符合要求、主要部件不合格等。

1.4灭火器

目前,消防产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灭火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大多筒体壁厚不够;保险的开启力不符合标准要求;灭火剂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达不到灭火功效;个别喷射操作不灵;灭火剂重量不够等。

2.消防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科技、新材料逐步应用于消防产品之中,促进了我国消防市场的繁荣与进步。可是,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却不是很高,存在众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了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收益,在生产消防产品的过程中采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第二、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认为消防产品买回去也只是个摆设,很难有机会用到。所以,在购买消防产品的过程中,只是看重产品的价格而忽视了质量,可是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价格低廉的消防产品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给他们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第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部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3.伪劣消防产品的整治措施

3.1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

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所涉及的部门众多,一定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消防产品质量,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与检查,一旦发自按假冒伪劣产品就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工商部门则负责对那些准备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对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予通过并及时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一旦发现无照生产或者是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所以,只要各部门之间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合作,就能有效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我们消防部门就是牵头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工作的,要建立执法查处情况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分别调查的案件,应当相互抄告;对重大案件,应当会商办理;对疑难案件,应当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作为从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重要的则是要具有良好的素质与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廉洁、奉公执法,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加强监督执法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监督执法人员是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的主体,在对消防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要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首先就是要对一些比较简单的技巧熟练掌握;然后在通过经验丰富人员的指导,近一步的提高他们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

3.4成立专门机构常抓不懈

将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任务归入到消防专门部门负责,并由专人负责,在财力和人力上予以倾斜。此外,必须明确领导,由一把手主抓,自上而下的开展,才能切实有效的顶住说情风,真正将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作落到实处。

3.5加大宣传力度

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种类众多,而且由于人们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知识了解甚少,在进行消防产品选购的过程中,面对眼花缭乱的各式产品时,往往听信与卖家的推销之词而上当受骗,购买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根本达不到良好的使用效果,是存在于人们身边的巨大隐患。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与媒体的巨大作用。首先,就是要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宣传工作,让人们了解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在购买的过程中选择那些通过国家质量检查标准的产品;其次,就是要对那些不合格产品进行审查、曝光,让那些不法商家没有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冯宇波.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4:27-29.

[2]汪礼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新机制的创建[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02:16-18.

[3]陆一,韩毅,王志良,刘来余.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04:31-33.

4.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四

1、登录受理人员系统,点击(待办处理)进行查阅!

2、进入页面后首先进行选择审批人员,在进行填写阅办内容(请

xx大队长阅示),保存。

3、进入指定的审批人员系统,点击处理。先选择承办人员,再填

写阅办意见(请xx参谋负责核查!),保存。

4、进入指定的承办人系统点击查阅后立即保存。选择“大队投件

审批流程”、点击指定的审批人员姓名,再(复制阅办内容)粘贴到举报投诉回复一栏!具体内容:(经大队监督人员现场对xx厂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未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该投件由消防支队xx大队1人进行阅办、1人进行处理、1人进行审核。)点击提交。

5、进入指定的审批人员系统,选择“大队投件审批流程”、点击

5.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五

和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规范打假工作中的举报和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实物、书面材料、视听资料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据向各级依法履行打假职能的部门揭露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标识物;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标识物;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五)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六)生产、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七)产品与标识不符或者伪造数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标准是:

(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完全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6%—10%;

(二)认定有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基本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3%—6%;

(三)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取得部分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进行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3%;

(四)有部分物证、书证等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或者一般性社会现象反映举报情况,经查办确实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以下;

(五)对没有罚没收入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奖励,但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四条 对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被列为全国或者全省“打假”大案要案的案件,奖励标准可不受前条规定的奖金限额的限制,但需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支付。

第五条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由立案地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发放,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个案的奖金超过10000元的,报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第六条 申报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奖励申报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有关罚没财物票据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奖励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住所等事项,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一案件只能在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领取奖金,不得重复受奖。

第九条 属于举报不实或者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的企业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每年打假罚没收入增加的情况,从打假罚没收入的增加额中返还一部分给打假执法部门,用于增加打假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打假执法部门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从执法办案经费中适当提取,并制定具体奖励办法,适当奖励办案有功人员及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发放、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篇六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三.本罪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4.5 法释〔2001〕10 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理探析 篇七

1 人的本性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存在

首先, 我们先认识一下假冒伪劣产品, 依照高中政治课本的解释: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认为是该产品的。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存在。据有关资料报道全世界假冒伪劣商品交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7%, 每年高达1500-1800亿美元, 是全球滋长速度最快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 是20世纪的工业瘟疫, 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假冒伪劣在我国呈现屡禁不止的态势, 甚至在部分地区还相当猖獗, 实际上假冒商品的销售量已大大高于走私数额, 已成为阻碍社会稳定和进步的不安定因素。

然而,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纯属人的行为, 震惊全国的广东潮阳烟草造假案、山西假酒案、安徽劣质奶粉案以及最近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的三鹿奶粉案, 发生这一串串令人心酸的假冒伪劣事件之后, 人们往往都用鄙夷的目光去审视它的经营者。他们被金钱和利益驱使, 凭借假冒伪劣的既得利益, 不顾他人利益的得失甚至是将人的生命抛之脑后, 来满足金钱欲望的膨胀。

《孟子·告子上》曰:“生, 我所欲也;义, 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兼得, 舍生而取义也”。在我国古代的道德观中, 诚信甚至比生命更为重要。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 这种中华民族传统信念难道就消失了吗?在笔者看来, 这些假冒伪劣的经营者, 不论是已经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还是仍然在享受着非正当利益, 他们都成了现有制度的牺牲品。人性本没有善恶, 只是受利益的驱动。这种利益若要归为一, 那就是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从自然法的角度讲, 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 所谓天赋人权, 每个人也都有让自己活更幸福的自由。一个人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 从而产生社会契约, 人们把权利让渡给一个政权, 让它来协调各方权利, 优化各方利益分配, 争取使各方都感受到最大限度的舒服, 法由此产生。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们过分地追逐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已经影响到他人的利益, 此时呼唤法来对其调整。

目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市场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经济活动中难以形成打假合力。法制不完善, 使执法者难以找到依据。近几年来, 尽管规范市场的专项立法逐渐增多, 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来具体确定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 使消费者一目了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为人的本性, 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存在;也因为假冒伪劣产品反映出法所调整的各方利益未得到合理的分配, 使得法律法规需要被完善。

2 法的价值决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合理性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固然有其在经济学上的依据。商品内在属性、价值规律、市场经济、体现企业形象以及加入WTO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不允许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 它的存在必然要受到公权力的打击。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也有着其必然的合理性。

首先, 市场经济本身需要法来做后盾。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 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自市场经济出现以来, 相伴而生的法律已经成为其存在的支撑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买卖双方均不公平, 不是正当公平的竞争, 如果法律坐视不理, 市场必然会混乱不堪。

其次, 法的价值是以人为归宿的。因为法的价值实际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 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服从和认可。而对法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对法的意义的探究, 最终指向的对象必然是人。从人的角度, 强调人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虽然在法理学中, 对法的价值的分类众说纷纭, 但学术界比较一致地地将法的价值固化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这些价值都是围绕人本身的生存需要。假冒伪劣产品的受害者的基本利益受到了威胁, 呼唤法的保护, 这就是法的价值所在。

最后, 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在市场经济中, 需要法律, 不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 更多的是保障自身交易安全。法满足人的需要, 实现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 使之具有合法的。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体现。合法利益持有者对待假冒伪劣产品的态度, 一定程度上就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存在依据。

总之, 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需要的满足, 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 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之时, 必须得到修改和完善, 以至考虑制定新的法律。

3 法的作用抑制假冒伪劣产品猖獗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市场经济社会假冒伪劣产品的根除要靠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 商业道德的自发提高。但是, 假冒伪劣商品对我们的消费安全的损害使我们无法等到市场伦理自发提高的那一天。法在消除假冒伪劣产品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意志和追求, 表明了法的创制者对法的要求和预期, 也反映了一定的时空条件希望和允许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全国人大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进程中, 发现假冒伪劣现象不符合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通过立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存在着昭然而视的目的性——抑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 法作为社会规范体系中对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意义尤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规范, 它需要以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为重大使命。

同时我们应认识到, 我国虽然建立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的基础, 然而, 权大于法、以言代法、权力干预法律和经济、法律尊严不足、显失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也为各种不法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因此, 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 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安全后盾。当然, 经营者的诚信在打击假冒伪劣中十分重要。诚实守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既需要以教育手段培植这一理念, 还需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强化。

总而言之, 对于现代国家, 正如卢梭所言:“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而“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打击假冒伪劣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必经过程, 有法理作支撑使得打假在法学思维上更加广阔, 并且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蓝标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济学依据[J].百花园地,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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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J].政法论坛, 2006, (5) .

[4]李作诗, 张曙红, 苏怀.市场:高悬双刃剑打假:德法兼治好─假冒伪劣探究[J].党建, 2001, (6) .

8.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八

也许正是这倒霉的球袜,让迭戈和不来梅队沾上晦气,输掉了比赛。实际上在足球比赛中,会出现很多像迭戈球袜那样的“伪劣产品”,每每到最关键的时候就掉链子。

5裂球破网

2004年11月5日,比利时足球甲级联赛第12轮,安德莱赫特队主场迎战拉卢维耶尔队。第65分钟,安德莱赫特队中场球员巴塞焦的大力射门将比分追平,然而皮球在入网前已经爆裂。尽管拉卢维耶尔队立即提出抗议,但主裁判仍然认定进球有效。在换了一个新球后,比赛重新开始,拉卢维耶尔队球员明显受到影响,安德莱赫特队此后以2:1反败为胜。拉卢维耶尔队在赛后继续对“爆裂球”提出上述,比利时足协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定比赛无效,两队择日进行了重赛。

有爆裂皮球破门的,还有皮球从球网漏进门的。在2005年巴西国内的巴拉纳卅J锦标赛中,巴拉纳竞技队对阵因佩里奥队,在巴拉纳竞技队的一次进攻中,该队中场球员威廉在门前六米处一脚射偏,哪知球在击中球场边的广告牌后反弹,钻过球网漏洞滚进门内,主裁判奥利维拉示意进球有效。赛后,奥利维拉被巴西足协取消了执法资格,回忆起这个“进球”,奥利维拉大吐苦水:“我明明看见皮球在球门内,谁能想到竟然有‘漏网之鱼’。”

4尴尬奖杯

大名鼎鼎的德劳内杯也会出现质量问题,这绝不是天方夜谭。2000年7月2日,法国队在欧洲杯决赛中以2:1险胜意大利队,第二次夺得德劳内杯。问鼎冠军后,法国队球员激动不已,纷纷把奖杯一捧为快。当奖杯传至亨利手中时,奖杯的底座却突然脱落了,于是庆祝队伍中出现了滑稽的一幕:法国队队员将主帅勒梅尔举起,勒梅尔左手执杯,右手紧紧抓着底座(为了防止砸着人)。这可不是长久之计,一些队员赶紧对奖杯进行维修,维尔托德看了半天才弄明白,原来奖杯是用一个大螺钉拧在木质底座上的,由于拉扯过度造成了底座脱落。2008年,老德劳内奖杯光荣退役,背面刻有历届欧洲杯冠军队的全新德劳内奖杯问世,和老杯相比,新杯是没有底座的。

无独有偶,2006年4月13日,西班牙人队以4:1击败萨拉戈萨队,夺得了西班牙国王杯冠军。庆祝活动中,国王杯的底座也掉了,这座奖杯变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杯子”。

3顶棚漏水

2005年6月30日,第七届联合会杯决赛巴西与阿根廷一战在德国法兰克福商业银行球场进行。比赛当日,“雨一直下,气氛不算融洽”。按道理说,耗资两亿欧元,即将成为世界杯专用球场的商业银行球场,正应该借下雨的机会向世人展示一下自己的“先进”形象,可惜事与愿违,球场角旗区附近的一块顶棚漏水了,顿时球场外大雨倾盆,球场内小雨沥沥,全世界的球迷都通过现场直播目睹了德国人的洋相。尖刻的德国媒体评价说:“这是再大的雨水也洗刷不掉的耻辱。”事件发生后,德国世界杯筹备委员会立即对法兰克福球场进行重新修整,并对其余世界杯球场进行了检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凯泽斯劳滕弗里茨·瓦尔特球场东看台有裂缝,汉诺威A WD球场排水系统有故障,纽伦堡弗兰克体育场顶棚积水,柏林、汉堡和科隆等地球场的草皮都不合格……

2球衣撕破

2002年韩日世界杯决赛,巴西与德国在横滨国际体育场一决雌雄,在这场激烈的决赛中,也曾出现了一段小花絮。第61分钟,巴西队中场埃德米尔森的阿迪达斯双层透气球衣竟被对手撕破了,可见拼抢之激烈。比赛不得不因此暂停,队友们赶紧给埃德米尔森递上了一件新球衣,他边走边将球衣往头上套,可怎么套也套不进去,仔细一看,原来他把脑袋伸到了袖口里了。眼看比赛即将恢复,埃德米尔森赶忙拎着球衣向下摆再往头上套,这一次脑袋是套到领口里面去了,但却只套了个夹层。只好再脱下来再穿,总算套了进去,但前后又弄反了,球衣号码跑到了前面。反反复复地弄了三个来回,这才把衣服穿好。好在这事没有影响到巴西队的发挥,桑巴军团最终凭借着罗纳尔多的两粒进球捧得金杯。

1球门意外

1994年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保加利亚对阵墨西哥,上半场第20分钟,墨西哥队一名球员在防守角球时冲进球门,由于力量太大,球门后柱被拉倒,导致球门“坍塌”。无奈之下,世界杯赛场上出现了“替换”球门的一幕。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认定 篇九

【摘要】在刑法理论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适用,例如:伪劣产品的认定、销售金额的确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这些争议问题进行相关分析,并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它易混淆罪的界限、数罪形态等问题也一并进行探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对该罪的认定。

【关键词】伪劣产品 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 认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具体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 1.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

2.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则可构成本罪。3.销售金额的大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金额为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因此,销售金额5万元是我们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线。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已经生产出了伪劣产品或正在生产伪劣产品,或者销售者已经购进了伪劣产品正在销售,销售金额可以达到五万元以上,即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但实际销售金额尚不足五万元即被查获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满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销售明示存在瑕疵的产品

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的,原则上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产品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仍然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往往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互交织。要正确区分二者,主要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犯罪对象不同。二者的侵害的客体都为复杂客体,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权的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其次,客观表现形式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②

① 杨先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吉林大学》,2009年第9期。

② 杨先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吉林大学》,2009年第9期。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为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第三,主观目的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第四,主体不完全相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1.法条竞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法条竞合表现在: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之特殊产品,同时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标准的情形,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发生此类法条竞合时,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第二种情况,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

例外情况是:经《刑法修正案

(八)》修正的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第141条、144条的规定,只需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该条之罪,而没有数额上的或其他要求,可见,这两个罪名是典型的行为犯。因此,不可能存在实施了第141条、144条之行为而不构成相应犯罪的情况。故笔者认为,应将第141条、144条排除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之外,作为单独的行为犯论处。2.想象竞合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中既有一般伪劣产品又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情形。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论处。对该种情形实践中可作如下处理:第一,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144条规定的产品,同时又生产、销售有其他一般伪劣产品,若所有产品的价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则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情形从一重论处;第二,生产、销售上述两种特殊产品之外的其他六种产品,同时又生产、销售有其他一般伪劣产品,若分别达到特殊产品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从一重处断;若只达其中之一,则按该一罪论处。

3.牵连情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的行为又触犯他罪的情况,或者行为人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采取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他罪的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较少见,一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目的行为,而非方法行为。但若被作为方法行为,则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以较重犯罪论处。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有很多相关论述,笔者在此谨对此罪已有的争论做相关介绍并表明自己的观点。本文以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的经济型、风险化社会为背景,对此罪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作进一步界定,以利于司法实践及立法探讨,从而达到保障人们合法权益之目的。然而,刑法理论及实务界中有关此罪的争议仍不绝入耳,因此,对于此罪的些许问题仍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2】 【3】 【4】 【5】

刘明详主编:《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篇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概述 1.1犯罪定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 ,以假充 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 较大的行为。1.2犯罪对象

该罪侵犯的客体 , 是复杂客体 ,即 “国家对产品质量 的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扰乱和 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致使假货、劣货充斥 市场 ,对合格产品造成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 ,消费者购买 了伪劣产品,对自身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假产品与 劣产品的合称 ,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的产 品 ,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判断是否是伪劣产品时要参照国家标准,没 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产品 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如果建设工程产品不合 格造成事故的构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本罪。1.3犯罪特点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 狐“现阶段,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涉案商品种类多,涉及面广

当前的伪劣产品,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从内销商品到出口外销商品,从 简单的小商品到高档的消费品,几乎无所不在地充斥市场”有人说,在今日之中 国,恐怕很难找到从未上过当的消费者了,除非他从未有过消费行为“这话并不 夸张”据河北省的一项调查,在问及/您在购买商品时是否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 的损害0时,问卷调查表所列的日用百货!药品!儿童用品!保健品等22个项 目无一空缺“由此可见伪劣产品犯罪品种之多,范围之大”而且制假售假涉及面

和影响面越来越广,且性质恶劣“以前制售的假冒伪劣品主要以化妆品!饮品!烟酒!服装鞋类等日常生活消费品及一些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居多”例如 在调查的60个城市中共查处假冒伪劣化妆品34万多瓶,饮料80万瓶,假烟60 万条,劣质酒巧2万公斤,劣质鞋52万双,服装12.1万件,假化肥292公斤, 假种子21万多公斤,假农药17.2万公斤¹“现在不仅是这些商品假冒伪劣现象 严重,假冒伪劣现象还不断向许许多多方面甚至是科技含量很高的领域进军,如 胶卷!光盘!汽车配件!自行车!电视!DVD等方方面面” 二!涉案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

近几年来,伪劣商品不仅品种多!范围广“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地方保护 主义的保护下,因制售伪劣商品所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多,违法 数额越来越大”近年来,中国伪劣产品的年均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 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伪劣产品侵害企业的调查显 示,这些厂家中竟有23家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占其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有11 家超过了10%0”最严重的一家,伪劣产品销售额是真品销售额的568倍º“其中的一批闻名全国的重大!特大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生产!生活和生命!健 康!财产的安全” 三!团伙作案突出,规模越来越大

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涉及到原材料的购买!机器设备的安装!厂房 的选定!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极容易由原来的分散!个别做案逐步向 专业化!集团化!区域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形成产!供!销0一条龙的运作格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将改革开放与打假治劣对立起来,致 使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很难冲破地方保护的阴影,使打转成了/假打0” 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的保护下,有些地方甚至逐渐形成了专门生产伪劣产品 的/造假乡0!造假村0“大肆制假售假”以致于执法人员遭责难!谩骂!殴打的 案件屡有发生“如据报载,执法人员在查处潮洲市护溪乡的一个制假窝点时,当 地的治保主任不但不劝阻前来围观起哄的群众,反而放任寻衅滋事者推操执法人 员,几乎酿成砍杀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无一人出面阻止“ 四!作案手段科技化!智能化!专业化,隐蔽性强

在制假与打假的斗争过程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人逐步由原来 的家庭小做坊,使用简单粗糙的工具,进行简单的组装!灌装的制假方式向组建 大的工厂,利用高精尖的生产设备,进行量化生产”甚至造假者生产的伪劣的家 用电器基本具备了一般的使用功能“伪劣产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 者难以识别”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秘!多样“在销售方式上作文章”或邮购!直 销,或有奖销售!回扣促销,乃至多层次传销,灵活多样,变幻不定“他们真假

商品混合销售,以达到鱼目混珠!降低违法犯罪风险的目的”加之生产过程中先 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使伪劣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难辨真伪,更加增加了国 家有关部门的打击难度“ 五!作案主体多元化,单位犯罪现象增多

从己发的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来看,案件作案主体成分十分复杂,个体户!无 照商贩!社会闲散人员!工人!农民!干部等应有尽有,包罗万象”据浙江省有 关部门的统计,近年来,许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也参与其间, 大量制售伪劣产品“据对黑龙江!河北!山东三省查获的1567起伪劣产品案件 调查统计,集体和国有企业竟占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中,单位犯 罪的增多,加大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也提高了打击的难度“ 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他案件相互交织

一是与行贿受贿案相联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之所以日益猖撅, 尤其是在制假!售假成规模的地区,案件往往和行贿受贿联系在一起,以打通关 系,寻求庇护”二是与非法经营案件相联系;此类案件大部分犯罪分子是没有相 应经营资格的,所以,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经营交织在一起“三是与侵犯知识产 权案件相联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往往会伴随着侵犯诸如发明权!专 利权以及商标权等“

二、我国产品责任管制的现状 2.1 产品质量法的规制

因当前我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 善,提高了正常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成本” 打假维权的高成本使被假冒的企业无力打假或不愿打假“有的企业认为对不 法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举报难”即使打假成功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在一定时期内人力!物力!财力均是有限的”有些企业, 因为打假难而不敢打假或怠于打假,另一方面,打假行为对该行业的厂商而言是 一种公共物品,不管厂商是否为之付出成本均可收益,收益的公共性使每个厂商 都想/搭便车0而坐享其成“¹”自己付出成本而壮大竟争对手的/外部性0是 他们所不愿看到的,这种投入)产出的不对称弱化了他们打假冒伪劣的努力“总之,从成本)收益分析看,厂商打假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出现被假冒厂商疏于打假的现象º”因此,举报维权不力,不能积极主动报案!提供线索, 不能协助配合执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的企业忽视自身的 品牌保护,造成众多名优品牌被冒用,让消费者难辨真伪»”

消费者投诉的机会成本较高,客观上给造假售劣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¼“当 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苦的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时,一拖再拖的官僚作风,使许

多受苦者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却没有任何结果” 投诉难的问题在广大消费者之间己形成共识“因此,投诉的机会成本过高,使许 多受苦者特别是受到假冒伪劣小商品侵害的消费者放弃投诉,自认倒霉”这样, 消费者疏于投诉的事实无形之中降低了非法厂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 使假冒伪劣产品久治不绝” 2.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刑罚遏制

根据我国1997年5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凡生产 或者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均可构成本罪”根据犯罪人的情节, 可被苛以拘役直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¹“法 律明文规定了罚金刑的数额,如销售金额5W00以上2倍以下”这有利于司法机关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罚金的数额,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该罚金 计算方法明确具体,有利于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又以司法 解释的形式,对该罪客观方面的/伪劣产品0的概念进行了明确º“并对该罪的 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从我国5刑法6的规定来看,我国5刑法6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比较严厉,而且可操作性比较强“ 在本罪的管辖方面,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5关于刑事诉讼法实 ¹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三章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0, 即自诉案件,可以适用/告诉处理/的原则,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有三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是证据 不足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该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此三种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受 理后亦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5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6,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 门负责立案侦查“ 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适用5刑法6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近几年5工作报告6的记载,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71213件,比一前五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89896

人,比前五年增长1.3倍,给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2003年, 该类案件为14775件,判处犯罪分子19197人,挽回经济损失巧亿元”2004年 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3918件,判处罪犯 18220人“比2003年下降4.5%,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959件,比2003年 上长13.2%¹;2005年为15052件,判处罪犯20509人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并 未随我国打击力度的加大而减少,反而有持续增长的态势“这样我们不得不思考 我国遏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对策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仍然十分猖撅,因为从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来看,先 存在有这样多的犯罪行为,然后才-会有这样多的打击犯罪的行为,而且,打击犯 罪的行为一定小于存在的犯罪行为,因为想要100%的消灭一种犯罪行为几乎是 不可能的“对于解决犯罪问题来说,刑罚只治标,而预防才治本»”从以上我国 5刑法6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充分体现出我们国家在刑事 参司法领域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但从我国目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分子猖撅的情况来看,我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工 作还是任重而道远” 2.3 政府执法现状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不完善¾“给执法造成困难”法制不完善,给造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对违反市场规则者处罚不 力,使造假分子敢于挺而走险“不可否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方 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必须承认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 现象在我国仍很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本应自觉履行其 监督商品质量,严格执法,惩处制假贩假行为的职责“但有些地方在这方面做得 很不够”在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开头,而 又没有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失败的机率小,成功的机率大,这无疑是助长了制 售伪劣商品的歪风,一些人就会趋之若鹤,有恃无恐,从而迅速扩张泛滥“特别 是一些通过制售伪劣商品暴富起来的违法犯罪分子,如果不及时地对他们予以严 惩,他们就会置法律于不顾,置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于不顾,大肆实施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可操作性较差“对于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儿 的举报人的详细奖励办法在5产品质量法6中也没有涉及”这些都给制假售假分 子有机可乘“同时,现在市场上存在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拘私舞弊,给制假售假分 子通风报信!相互勾结!包庇!纵容等现象和各有关执法部门间工作协调不力, 也给制假售假分子提供了机会”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关的 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司法力量不足等,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 人们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传统观念上,总觉得这种行为 不象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那样的罪大恶极,并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 罪行为不加以重视”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3.1 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长期以来,面对泛滥不忌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更 多的是忍让“一方面有着我国老百姓传统道德上的与人为善,产品质量虽差一点 儿,但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就不再苛求,在自身没有受到较大损失时,只要商家给 予适度的补偿措施,就不会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或者控告商家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广大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利及实现途径不了解的 问题“为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依法维权意识,一是国家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 于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作用,宣传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及所取得的成果“指导企业和消费者如何同制 假售假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国家打击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犯罪行为相关机关的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小企业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成 本“ 3.2 完善惩罚制度

一!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现场案值不会很大,因为当事人不 会在现场积压很多的假冒伪劣物品,而是会及时转移,所以执法部门除了将现场 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算计算案值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从开 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到被查获时所有累计的案值,若是开始造假的时间有证据可 以确定自然容易,倘若开始时间没有证据确定,也要规定一个最低的追索期限累 计案值” 二!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

考虑到假冒伪劣现象的低成本!高利润及其对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等诸方 面带来的巨大副面影响,应按照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确定判罚倍数,在确定判 罚倍数时,还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犯案次数考虑在内,对于多次违法的制 假售假者,应该提高判罚比例“ 三!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应从大

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 四!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应一查到底

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作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 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我们还要加 强对城市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与巡查,以前对于这些部位的 管理相对较为松驰,让许多制假售假分子钻了空子”在2000年,几乎是近人皆 知的/垃圾油0!/毒大米0制售窝点都出自这些部位,所以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总之,对于坑国害民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 决不能心慈手软,只要查获,就应罚当事个人血本无归,无回天之力,追本溯源 地彻底端掉其生产至销售整个一条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迁就,相信严 厉的处罚会达到较好的震慑目的” 3.3 注重法律监管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 法机关对于当时所出现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依据1979年刑 法第117条和第118条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第117条规定:/违 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0第118条又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 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0 由于1979年刑法专门针对生产!销售销售商品犯罪的规定较少,难以适应 打击日益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的需要,因此,以后颁布的一些非刑事 法律便直接对一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在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典的疏漏与不足,缓解了对一些伪劣商品犯罪因刑法没有 规定而难以惩治的状况”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关于惩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6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从投机倒把犯罪中 剥离出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小类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罪名”1997年5刑法6第140条!第149条及第150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了较详尽的规定,完成了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典化进 程“ 制定我国统一的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建议

鉴于保护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客观需 要,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5产品责任法6,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关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美国产品责任主体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制造者包括成品的制造 者,原材料!零部件的制造者,组装!加工业者以及实际上不是制造者但自称是 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销售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 者承担连带责任¹” 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是:没有单独规定销售者的概念和责任,而是规定只有 生产者才能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但是,欧洲将销售者有条件地视为生产者º“ 5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6规定,所称的生产者分为以下几类:(1)最终产品的生 产者;(2)原料或零件生产者;(3)任何以自己姓名!商标或可资辨识之形式附 在商品上,表示为制造商者”(4)在不影响生产者责任下,任何将商品输入到欧 洲共同市场贩卖!雇用!出租或任何形态之商业上的经销者,在本指令定义为生 产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5)若无从认知谁为生产者时,商品之供应商 为生产者,除非能在合理期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生产者,或谁为真正提供 商品之人”(6)进口商未能确认谁为进口商,则产品供应者为进口商,负有与生 产者相同之责任,除非能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进口商»“ 我国((产品质量法6规定”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承担连带责 任“我国5民法通则6第122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损害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0”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第3条规定:/经营 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0“第35条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05产品质量法6第4 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等都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 商,成为责任主体,并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比较,我们能够看出美国及欧洲对于产品责任主 体的范围规定更加宽泛,对于公正及时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较大的制度优 势”因而在制定我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时,应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做法,将产品的 制造者直至出售产品给最终用户的最末端的零售商,包括出租者!旧货商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产品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立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 损害负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是消费者或使用者诉请司法机关追究产品制造者或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在整个产品责任法中居于重要地 位,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现在主要 有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销售者却规定了过错责任和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大有不同之 处,假冒产品泛滥,成为社会公害“产生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销售者知 假贩假,销售者具有一定的信息获取能力,责任承担能力和举证的能力,所以对 其实行严格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我国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对消费者和用户实行强保护“ 有人顾虑这样会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影响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恰 恰相反,这正是利用市场经济的内在的自身的监督机制,真正将正常生产销售企业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放置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实现真正的市 场竞争,真正做到优胜劣汰“从而提高中国企业的生存能力”这也是中国融入全 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四!对我国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首先要区别不同的惩罚程度,从轻度惩罚直至强制企业退出市场;其次,要 采用多种责任形式,主要是经济制裁,还有名誉制裁,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罚则的设计应立足于鼓励厂商自觉配合完成产品召回, 坚决杜绝故意隐瞒!逃避监督!虚假召回等现象“ 3.4 加大处罚力度

从信誉机制角度讲,法律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应该大到 事前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损失º”目前, 我国法律对制假售劣分子的违规行为处罚太轻,致使其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 大于预期成本“我国现行的5产品质量法6规定,对造假者的惩罚根据假冒伪劣 产品销售额及其所得利润多少进行罚款量刑,这项条款对从不设立正规帐册!生 产销售一条龙的狡猾违法者而言大大降低了其威慑力甚至无法适用”针对目前在

四、结语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完善而孽生!发展和漫延的“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 段,建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社会各方 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还将在我国较长时期内继 续存在,并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副面作 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日益猖撅的原因分析,根 据我国犯罪预防理论,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试图探讨现阶 段我国预防和控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有效措施”因作者理论水平浅显, 并且论文规模有限,本文并不能完整系统的将预防和控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

罪的防控体系深刻阐述“作者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犯罪行为必将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日臻完善而逐渐减少和消灭”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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