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通用4篇)
1.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篇一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火药库保管人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员必须将所发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盘点清楚及时销卡、登记入帐。
二、每班班前生产对组队长按当班的实际使用量填写领票,不得涂改和换笔并签字,否则视为无效领票。
三、发料员必须对领料单据认真检查核实。凡没有签字盖章的单据一律不发,并要及时追查原因以防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开白条领用爆炸物品。非生产性需使用火药和雷管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和安全措施,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库管人员方准发放。
四、火药库发放火药、雷管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票、作业证、私章缺一不发的制度。同时,必须携带专用背炮工具,如不符合要求时,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五、各生产单位要配备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负责领用和保管火药和雷管。
六、发放雷管必须按爆炸员的编号管理,不得发放无编号雷管、不得相互顶替发放。
七、爆炸物品运送到工作面时,要由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清点验收。分别存放在火药和雷管箱内并加锁管理。不准乱扔乱放,不准置于有电源的邻近处,安监工对其监督的工作点爆炸物品使用全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八、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及安检员,要对本班火药、雷管的实际用量和剩余的火药、雷管,进行核实并签字。由爆破员将剩余的火工品全部退交火
药库,不得存放在工作面或其它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九、退交剩余火药、雷管由库管人员将雷管小线扭结、清点后封存,同时库管人员将退库数量及时登记入帐。
2.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民 爆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 《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3 安全检查制度................................................................4 防灭火规定....................................................................5 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8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12 炸药库管理制度..........................................................13 民爆炸药库管理制度..................................................15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制度..........................................16 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17 爆破器材库应急处理制度..........................................2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职责......................................21 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2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24 涉爆单位爆破员岗位职责..........................................25 爆破器材库保管员职责..............................................27 爆破器材库看守员职责、值班制度...........................29 民爆物品押送员职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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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保管、使用、押运等涉爆人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懂得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二、使用爆破器材必须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使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证件。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属于核发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具有相应自制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建立有关领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等。
五、使用爆炸物品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层层落实责任,专人、专管、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爆破器材。
六、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购买 运输 储存 使用。并在公安机关建立民爆档案,落实《三对账》、《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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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使用民爆物品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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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
不准》
三对帐:仓库物资进与出要对帐;装药与响炮要对帐;装药(响炮)、退料与领料要对帐。
四勤:勤宣传教育;勤过安全口;勤检查督促;勤总结经验教训。
五有:安全有措施;操作有规程;领用有帐目;发放有手续;消耗有定额。
六定: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
七禁:严禁在仓库(储存室)吸烟和用火;严禁在仓库住宿;严禁承包户和个人在自己家中保存爆炸物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私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自由买卖和企业自销以及用爆炸物品换物;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装载爆炸物品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停留。
八不准: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伙储存室;不准超量储存;不准违规作业;不准拉关系协作;不准虚报冒领;不准与其它物资混存;不准用其炸鱼、炸兽;不准随身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市区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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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
10日、20日、30日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科室对民爆物品的储存出入使用及其他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性全面检查。
二、参加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查找各类不安全隐患。
三、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到位。
四、对民爆物品的出入,登记不实、帐目不清、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出现丢失并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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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规定
一、井下防灭火供水系统要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二、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少、采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及时清理浮煤。
三、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每周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份、气温、水温工作面情况等预测预报一次。
五、工作面回采时,不留坑木、机油、油布、棉纱、废旧皮带等物品,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需要通风的地点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温度升高,不通风的地方要及时封闭以减少氧化。工作面在回采完毕后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所有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及时填堵地面裂缝。
七、消除采空区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0℃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除外),保证无CO超限作业,杜绝自然发火事故。
八、矿井设有消防材料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井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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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地点。
九、井下电气焊接地点10m范围内必须有灭火器材,采用气焊的工作地点,气瓶必须方至焊接地点的上风侧。
十、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灭火器材料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十一、在矿井和新水平的设计中,必须采用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系统)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二、任何人员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生产办报告,生产办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
十三、任何人员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并及时通知矿生产办。生产办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得人员撤离危险区。
十四、矿领导接到火警报告赢立即按宽景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领导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劫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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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十五、扑灭电气火灾必须向切断电源,电源切断钱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再灭火源中心,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十六、当井下火灾无法用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如下封闭措施:
1、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应采取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的条件时,可采取“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封火源回风侧后封火源进风侧”的封闭顺序。
2、封闭有火灾气体个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米检查一次进、回风流种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含量,鉴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节和注入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4、无有效防保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十七、火灾的管理及火灾的后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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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
1、严禁饮酒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逻员要佩戴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情况记录。
7、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工作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领导班子将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逻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予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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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安全设备、设施包括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库房、消防器材和管网、避雷针和避雷网线、防静电设施、防盗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通讯设备等。
2、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或失效应报告领导,及时进行修理、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
3、必须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台帐和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管理。
4、相关设备、设施管理标准:(1)防雷设施:
①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设置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施,其地极网应单独设置。库内门窗等所有金属构件应与防感应雷地极网连接。
②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的工频电阻应小于10Ω(欧姆)。③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备及其接地网线不得生锈、断裂,否则应及时维修。
④防直击雷建置避雷针斜拉线时,从地面往上的2.5m应用绝缘管将其斜拉线套护,并设置防雷设施的警示标志。
⑤气象部门每年检测2次,并保存检测报告。(2)防静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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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雷管仓库门口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导除静电设施,其地极应与防感应雷地极网连接或单独设置。
②防静电设施的工频电阻应小于10Ω(欧姆)。其接地网线不得生锈、断裂,否则应及时维修。
③防静电设施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进入库房人员必须将人体静电导除后方可进入。
(3)消防器材与设施:
①消防器材(灭火器、水带等)应有明显的“三定”标识,明确换药时间有效期、责任人等内容,检查频次为每周一次。
②泡沫灭火器超过1年、干粉灭火器超过2年或指针到红线上,必须进行换药。消防水带应保持干燥,使用后应及时凉干。
③消防泵应每周检查一次,启动运行2分钟。④消防水池每天检查一次,确保水池处于高位,水量满足要求。
(4)库房:
①库房无漏雨、渗水、积水。②通风良好,门窗便于开启。
③门窗有防小动物措施,金属构件接地良好。(5)防盗报警系统:每天测试一次系统有效性。(6)安全监控系统:每天检查,监控点无空缺,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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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
(7)库区通讯设施:便于对外联系,有水灾报警电话,信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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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
一、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民爆专营公司购买。
二、购买民爆物品要有指定的银行账号,不准现金实物交易。不准自行运输必须由民爆专营公司按规定标准统一组织货源,统一配送。
三、购买单位接收购买的爆炸物品是要认真核对数量、品名、标准,数量、品名标准不符的购买单位有权拒收,往返运输费用由承运单位负责。购买单位收到被购买的爆炸物品后应在配送单上签名确认,被购买爆炸物品未送到指定地点,接收单位应拒绝签字收货。
四、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购买,严禁自采自购,自由买卖爆炸物品,严禁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购买使用。五、一个购买员只准给一个涉爆单位购买爆炸物品,(除一个法人有几个涉爆单位经公安机关同意外)。
六、购买人员要遵守有关制度,不准私自购买,不准随意进入有关涉爆管制区域,严格按照自己职责做好自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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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经理部制定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烧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信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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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爆破器材应按基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式党和国家对企业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在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参照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特制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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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库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库房修建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小型涉爆仓库标准”。必须牢固、安全、安装防盗铁门,设有通风口,安装防护网等,修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安全地带。
二、造建库房必须远离市区、城镇、人烟稠密区、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其它公共场所。
三、库房要有防火、防雷、防破坏、防自然事故等设施。
四、库房必须“四防”(人防、物防、犬防、技防)全部到位,各种危险标志齐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严禁在库区使用明火,除值班人员外不准在库区居住他人,更不准在库房居住人员、堆放杂物及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县境内一般涉爆单位库存量炸药不准超三千公斤,雷管不超一万发,按存储证核量执行。特殊涉爆单位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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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制度
一、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二、遇暴风、雨、雪、雷电等特殊气候天气,不应进行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三、同一场所不准同时装卸两种爆炸物品,也不能与其他货物同时装卸,装卸车辆应熄火,不准带火具,火种。
四、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包装破损严重,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及入库。
五、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专车专用,不准人货混载,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混载,装卸运输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必须限速行驶,装卸爆炸器材的车辆禁止在城区和人烟稠密区域停留。
六、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途中必须限速行驶,严防爆破器材挤压、撞碰发生事故。
七、配送运输的爆炸物品必须按品种数量准确无误的送给购买单位,不准交叉配送。运输车辆具备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爆破器材运输中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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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强化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切实实现在储、运、使用方面的安全目标,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守库员对库区范围全面负责,库区范围内保持清洁,院墙外15米内严禁私搭乱建临时房、圈舍等,严禁堆放杂物,违规者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清理干净。
二、如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守库员应及时向安全矿长报告,安全矿长在48小时内安排恢复功能,在维修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若不报告一次罚守护值班人员100元,安全矿长未采取有效措施一次罚200元。
三、严禁库房外露天堆放火工品,若发现一次处罚库管员,守库员各200元。
四、严禁守库员擅自离开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若发现一次处罚守库员100元。
五、严禁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装卸爆炸物品,严禁野蛮装卸(拖拉、翻滚、脚踏),如违反一项,处罚守库员200元。
六、严禁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手机及其它放电物品带入库区内,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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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库房存放爆破器材要严格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发现超库存容量,码垛超标准,火工品不入柜,保险柜不上密码锁,每一项罚库管员100元。
八、保管员账务不清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重新清理账务,保管员如不按分管火工品负责人批准的数量发放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500元(但保管有权拒付领导超规定数量审批的火工品)。
九、严禁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中途逗留或处理其它事物,严禁押送车辆混装其它物品或杂物,严禁车辆装载爆炸物品时做处理工作,一旦押运车中途出现故障,首先做好防范措施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如违规每一项将处罚押运员100元。
十、严禁将爆破后剩余爆破材料存放井下或带回宿舍区,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罚款500元。
十一、严禁携带火工品进入宿舍区,人员密集区及公共场所等,一经发现未造成后果的,按每发(棒)200元罚款。
十二、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领退制度,认真填写现场爆破记录,严禁代领退,代签字,如有违反者,给予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每人各200元罚款。
十三、爆破员对所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责任自负,并根据情节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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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爆破员严禁将所领爆破材料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否则根据情节处罚责任人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爆破作业结束后,各爆破班组必须检查工作面是否存在瞎、残炮现象,如果发现不处理,一次罚款200元。被埋在煤渣里的瞎炮眼中的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瞎炮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准私自将雷管抽出炮眼,如发现违规者处罚1000元。
十六、安全员负责火工品领退、使用、临时存放及各项记录的填写和确认如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安全员100-500元罚款。
十七、井口检身员要对涉爆人员领取的火工品入井数量的领取数量进行核对,对退库的火工品数量要进行登记,漏检一人处罚检身员100元,整班漏检的一次处罚500元。
十八、对于严重违规、违章、违法的涉爆人员,其后果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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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应急处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库守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及敏锐的观察能力,善于发现不安全因素,一旦发现意外情况立即报告领导或报警求助。
二、涉爆单位要成立有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及救援人员(除固定人员外一般以当时值班在岗人员为主),如发生抢劫、盗窃等消防事件,能按预先安排立即调动抢险应急。
三、涉爆单位应在涉爆库房值班室安装电话、电铃或其他报警设备,库房与单位值班室随时保持畅通,若发生事故能立即报警。
四、应急人员要有严密的组织分工、职责,以防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无所适从、推诿扯皮,而能快速处置各司其职,达到处置安全有效。
五、管理人员、守卫人员、救援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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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专门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有效。
3、认真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4、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定员、定量工作。
6、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7、做好每天巡查、登记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8、做好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等工作。
9、按照煤矿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10、完成煤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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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4、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审定、表彰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科室与个人,审定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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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煤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仓库的工作管理。
2、监督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3、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4、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督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检查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组织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6、协助完善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7、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
8、完成煤矿的其他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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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
一、安全员思想进步,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能够自觉执行民爆有关条例及矿山管理有关规定。
二、安全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懂得所接触爆炸物品性能,以及在发生爆炸等事故时能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三、熟悉本单位要害部位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四、监督各部门工作人员及涉爆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规范专业标准以及岗位职责制度,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和存放等执行情况。
五、检查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有权责令停用。有权对不按规定使用爆炸物品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停工责令整改并汇报领导。
六、做好安全管理记录,认真履行安全员各项职责。对保管员、押运员、守卫员、爆破员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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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单位爆破员岗位职责
一、爆破员必须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工作责任心强,能自觉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记录。
二、爆破员必须是身体健康,主要是视力、听力、体力、心脏、血压能方面正常,凡是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都不能担任爆破员。
三、爆破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且要通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熟记本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名称及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在井下爆破作业者必须学习掌握有关井下作业的安全规定。
四、必须按规定领退,临时保管爆破器材,当班末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如数退库保管,不准乱存、乱放、带回工棚、宿舍更不准有买卖、转借、转让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五、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排除哑炮,在作业现场及作业时严禁使用明火、抽烟、打手机等,严防爆破器材碰击,摩擦引发事故,起爆时先向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准允后方可起爆。
六、在爆破过程中用心计听爆数,以判断是否有哑炮、拒爆、爆破前布好岗哨,当清理现场爆破结束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岗哨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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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有关领导不正确的指挥,及强令违章作业,爆破员要拒绝执行,爆破作业必须是合法的生产活动及遵守操作规程,爆破人员要抵制和禁止使用私制爆破器材,并做好爆破记录,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严防反生各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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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保管员职责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分管库存爆破器材,负责落实库区安全防范设施,防盗抢、爆炸及各类事故发生。
三、认真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专人专管。认真登记雷管编码、爆破器材数量等内容。出入库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输入计算机,按照计算机操作规则在网上运行,按时上报数据,出入库登记保存二年以上。
四、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由涉爆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凭条据发放,账目不准任意涂改、漏登,必须由领导用人签字,不准他人签字,更不准转借,倒卖爆破器材。
五、保险柜存放爆破器材要按规定存放整齐、平稳。即:炸药存放高度不超1.6米,靠墙要保留0.2米的通道,炸药存垛之间要留有0.6米便于搬运的通道,雷管要全部放入保险柜。
六、雷管、炸药专库存放,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决不可混放、混存、不准超量储存,不准作假账。
七、与保卫人员密切配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发现爆炸物品被盗等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
圪柳沟村办煤矿
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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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看守员职责、值班制度
一、守卫、执勤班人员必须思想进步,政治可靠,爱岗敬业,坚守岗位。
二、负责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守库制度,坚持夜间在库区巡逻,不得脱岗、漏岗、及时发现可疑人员。
三、每天巡视客房报警设备、门锁、防护网等,如有异常及损坏及时修复,如发生火灾,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四、严防发生被盗、被抢爆破器材事件,如发生要立即报告,并在公安民警到来之前保护好现场。
五、出单位负责人、保管人员及领退、押运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员外,其余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库区,更不准夹带火种进入库区,对来往库区人员认真进行检查登记。
六、与保管员密切配合搞好爆破器材库一切工作,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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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押送员职责
一、押送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经涉爆培训持证上岗。
二、熟悉运输爆炸物品的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的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三、押运员是民爆物品提取、运输、入库过程中的全权安全负责人。监督装载的民爆物品不超高、不超载、放置牢固,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一车辆运输。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配送给购买单位,不准交叉配送,不准相互转借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监督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日期、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域停放,不准超速行驶。
五、监督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达到安全技术标准,专车专用,证件齐全,不准使用拖拉机、三轮车、出租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
六、确保押运员配送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无任何差错,严防途中跌势被盗及其他事故发生,做好交接记录,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七、单人不准运输爆炸物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乘坐其他人员及同时运输其他物品。司乘人员不准吸烟,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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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版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民 爆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0一四
目
录
火工品申报、审批、汇报制度................................................................5 民爆物仓库消防管理制度........................................................................6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7 民爆物品入库验收制度............................................................................8 保卫部门督查责任制................................................................................9 民爆器材装卸管理制度..........................................................................10 民爆物定员定量管理制度......................................................................11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2 民爆仓库守员制度..................................................................................13 民爆仓库保管员责任制度......................................................................14 安全隐患整改及事故应急预案..............................................................15 管理制度..................................................................................................15 民爆物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16 民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7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18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9 火工品管理考核制度..............................................................................21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25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26 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27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28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30 爆破管理制度..........................................................................................31 火工品、放炮管理制度..........................................................................34 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36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管理规定..................................................................37 地面炸药库火工品的管理制度..............................................................38 爆破器材及井下放炮管理制度..............................................................42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46 放炮器管理制度......................................................................................47 爆破材料报废回收处理制度..................................................................49 爆破材料使用确认制度..........................................................................50 炸药库验证检查制度..............................................................................51 火药库安全检查制度..............................................................................5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53 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54 爆炸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火工品装卸运输制度..............................................................................56 火工品装卸运输制度..............................................................................58 火工品管理奖惩制度..............................................................................60 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62 火工品库防火警卫制度..........................................................................63 炸药库管理制度......................................................................................64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5 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66 民爆物品出入库制度..............................................................................67 民爆物品搬运装卸制度..........................................................................68 民爆物品储存库出入井检身制度..........................................................69 民爆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0 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71 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制度......................................................................73 爆炸物品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76 爆炸物品储存库交接班制度..................................................................78
火工品申报、审批、汇报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火工品的正常供应,现将火工品的申请、审批、电子数据信息汇报、火工品流向、流量、等规范如下:
1、供应部门必须提前15天将所申请的雷管、炸药的库存数量各要求申请购买的数量认真填写后,由矿长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物资供应部。
2、煤矿物资供应科集中统上报派出所审批,同意购买后上报公安分局安危爆大队审核后,送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再开出各单位电子数据购买证和道路运输证。然后上报公司(煤矿)统一购买,报遵义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3、厂家到货后物资供应科,用手持机扫描将实物编码、条形码验收入库后,将电子数据导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单位购买数量从电脑上刷入单位的IC卡,再通过总库手持机出库条码扫描入各单位的IC卡。然后电子数据导入到自己手持后,实物进行扫描入库、电子数据与实物平衡说明程序一切正常。
4、运送货到后两天内,必须将运输证承运联,由收货单位签名后,回缴公安分局,IC卡的电子数据一同回缴,一切手续必须在15日内完成,不能跨月。否则电脑自动锁卡,解锁程序非常麻烦。
5、日消耗每周向矿供应科汇报。电子数据消耗数13天内向公安局汇报,汇报后在手持机上做上报确认,以免重复上报或延期上报锁卡。民爆物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消防制度如下:
一、民爆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认真学习消防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炸药、雷管同库混装和超量储存。在装卸过程中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管理条例规定的操作规程。
三、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必须装有符合安全等级防爆照明灯。绝对禁止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白炽灯、手电筒照明。
四、做好爆破物品储存养护管理,特别应做好防热、防潮、防冻工作,做好温度、湿度检查工作。
五、仓库重地,谢绝参观,库区禁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手机进入储存仓库。仓库守护人员,应经常检查灭火器材、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正常使用。
六、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常检查电器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在消防隔离带内,严禁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八、发生或发现火灾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扑救,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警,由矿调度指挥中心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分管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是民爆物品储存、配送、运输的主要责任人,对民爆物品储存、配送、运输的安全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在公司的领导下做好民爆物品储存、配送、运输工作。
三、严格遵守运输安全配送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带有安全隐患车辆装货运行。装货要平稳牢固严实。带好安全防护链,按规定速度行驶,保证运输车辆安全可靠运行。
四、火工品专管员理办好装运提货、交货的交验手续,按计划装运品种、数量、及流向登记,作好车辆出领入登记。
五、火工品专管员、做好矿井爆破器材使用、配送、退库的协调工作,做到不超储存。
六、严禁雷管、炸药及其它物品混装,或超高、超量装运。
七、承担民爆物品车辆进行同时安全性能测试,和消防器材的检查;建立好运行车辆性能评估档案,确保民爆物品运输安全。
民爆物品入库验收制度
一、涉爆从业单位民爆物品入库,必须按安全规范要求操作。
二、必须认真贯彻验收标准,做到送货员、验收员、保管员、押运员一起共同交验货物。
三、经常参加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验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验收人员要准确掌握进出数量动态,做好验收记录。办好交验签名交接手续。
五、对质量不合格产品、来历不明、公安手续不齐的民爆物品一律不准入库。
六、严格遵守储备定额标准,对没有储存许可证的民爆物品严禁验收入库;严禁超限量储存。
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保卫部门督查责任制
一、涉爆从业单位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运输、储备、使用民爆物品工作的督查责任人,承担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建立,设施完善,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的督查全部责任。
二、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涉爆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违规违章作业人员要及时给予纠正,对屡教不改者要及时给予以调离或调换工作岗位。
四、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和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事件及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五、涉爆从业单位的运输、储备、使用民爆物品工作,保卫部门承担民爆物品的压运、消防等设施完善的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督促工作。
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民爆器材装卸管理制度
一、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带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二、搬运、装卸时要做到处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
三、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
四、汽车装卸时,驾驶员不能离开驾驶室。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民爆器材的装卸作业,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五、炸药装车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严禁其它物品混装。码放规范整齐,存放数量严禁超公安部门的审批储存量标准。
六、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需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爆器材。民爆物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一、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有关危险品专业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民爆仓库必须有警示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定员人数,危险品名称及公安部门审核定量数量,以及危险特性。
三、仓库内的民爆物品,按不同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挂牌,有序整齐码放,库内严禁超量、超品种,超安全使用期限的变质民爆物品。
四、严禁同一仓库两车台同时装卸,装好的车辆至少离开100米后,才能继续装运。
五、每天检查仓库情况,包括温度计、湿度计、灭火器、门窗、门锁等。懂得消防知识,会使用灭火器。
六、每天盘点库存并与业务开票员对帐,出现差错及时汇报,不得隐瞒、造假帐,做到帐物相符。
七、爆破器材仓库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双人值班制度。
八、做好出入人员签名登记,所有资料保存两年以上。
九、严禁超规定人员进入库区,谢绝参观。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由使用单位(队、班组)填写申请领用单,并根据生产所需用量填写数量后,经值班领导审核签名后炸药库方可发料。领料人和保管员必须在领料单签名。
2、按照民爆物品使用安全规定操作,爆破员领用火工品必须分箱上锁,严禁混装、混运。放置雷管炸药箱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严禁放在电器设备附近或道口。
3、消耗数量必须有当班队干或班长签名;并如实填写消耗数量。对没有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库,按规定办理好退库登记手续。并列入正式消耗台帐。
4、民爆物的入库、发放、消耗、退库及报废必须建立规范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台帐、实物、电子数据条码相符,做到准确无误。并及时按要求向派出所和物资供应部进行数据汇报。
5、为了规范管理,库管员有权对没有火工品领用资质人员、及火工品专用箱拒绝雷管、炸药。
6、民爆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单独民爆物品。
民爆仓库守员制度
为确保民爆物品仓库的安全,保证仓库区内的民爆物品和设施万无一失,特制定民爆仓库库守员制度如下:
一、守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证安全的原则,要熟记守护仓库的基本情况和安全防范情况,熟悉守护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和建筑物的特点。在到达守护岗位后,要忠于职守,保持警惕,注意观察,严密警戒。确保守护的民爆仓库的安全。
二、库区内实行每天24小时值勤制,值勤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岗。
四、保持高度警惕性,认真查验出入库仓库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对拒绝或不能出示相关证件的人员禁止入内。
五、装卸民爆器材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六、加强仓库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夜间巡逻,做好“四防”及治安防范工作,对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认真做好交接值班记录,做到认真、细致、清楚、明确。
八、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会客,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民爆仓库保管员责任制度
一、保管员严格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468号令》;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好民爆物品储存使用各项制度。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明确责任、忠于职守,确保民爆物品贮存发放安全可靠。
二、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标准办理入库、出库、领用、退库、报废台帐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台帐、实物、电子数据、日上报派出所数据四相符。
三、严格执行双人上岗制度,实行双人双锁发放管理制度。严禁单独发放民爆物品。民爆物品领用申请单必须由队长申请,值班矿长审核后保管员方可发料。发料领用单上必须有保管员、监督员、领用人、井下现场班长或队长签名。
四、认真做好交验货物台帐登记和交接班签名。做到各类台帐规范、手续齐全、登记完整;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安全隐患整改及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火灾、雷击、盗窃、人为有意破坏及外部山场火灾事故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民爆仓库发生爆炸事故。
一、造成火灾,爆炸隐患的主要原因是:
1、贮存民爆物品时,安全距离不够,或周围居民生活区日渐迫近储存仓库,阻止无效,且居民使用明火。
2、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全。
3、防雷、避雷设施老化,陈旧、无力更新。
4、贮存民爆物品时,没有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老化无力更新。
二、事故隐患整治与评估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单位一时无法处置,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评估分级,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事故处理应急处理
单位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尽快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情况,如无特殊原因,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四、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五、做好事故结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对每起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保管,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民爆物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理》,根据条例第四十三之规定 ;现将报废雷管、炸药销毁处理制度如下:
一、必须严格加强报废民爆物品的集中销毁管理办法。任何个人无权非法处理民爆物品。
二、在使用过程报废的民爆物品必须建成立管理台账,对数量、编号进行登记。
三、对报废民爆物品必须分装分放作暂时存放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报物资公司统计审报公安部门批准后集中处理。
四、集中处理时必须有矿工程师审批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处理的所的人员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操作。
五、集中处理时必须有当地公安机关全程监管、救护消防、安全保卫、物资供应联合参加处理。
六、处理结束必须清扫现场,确保安全后才能撤除警戒。
七、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在报废雷管、炸药销毁处报告单上鉴名、相关资料送公安部门存档,自存资料保存二年以上。民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民爆物品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民爆物品安全管条例》及相关的专业资料。
二、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后,经过专业测试,达到规定要求,有由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才能上岗。
三、必须定期限参加业务复训学习,巩固好业务技能,服务于安全生产。
四、对所的参加民爆物品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年审制度,对评价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民爆物品从业工作。
五、所有民瀑涉爆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六、必须建立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和学习培训记录台帐。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库保管人员发爆炸物品时,必须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发料员必须将所发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盘点清楚,及时销卡登记入账。
二、发料员必须对领料单据认真检查核实,凡没有签字盖章的单据一律不发,并要及时追查原因,以防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开白条领用爆炸物品,非生产需要炸药、雷管的单位,应提交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库管人员方准发放。
三、炸药库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严格执行有领料单、放炮合格证制度,同时,必须携带背炮工具,如不符合要求的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四、发放雷管必须按队或班进行编号管理,库管人员不得将无编号的雷管发放。
五、爆炸物品运送到工作面时,由班长或跟班队长清点验收、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并加锁管理,不准乱扔乱放,不准置于有电源的邻近处。
六、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要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余的炸药、雷管全部退交炸药库,由库管员清点后在退库单上盖章或签字,同时库管员应将退库数量及时登记入账。不得存放在工作面或其它地方。
七、库管人员必须认真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更不准委托他人代办工作,当班出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和爆破说明书,爆破器材、引爆雷管和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放炮时必须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20m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时方准进行放炮作业。
3.“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指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和瓦检员(持放炮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前,放炮员将所持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警戒、检查放炮前的安全情况,无问题时将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对放炮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经现场安全员核实后,由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具体形式在作业规程或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至少等5秒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放炮中,缺少任何一人时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4.放炮后,只有在放炮地点的炮烟被吹散(一般放炮后15分钟)后,先由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问题立即处理。然后,方可撤回警戒人员,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地点。5.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使用的电雷管要编号,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得混用。因瓦斯涌出量大实行全断面
一次起爆会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采用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次运煤,每次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6.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装于专用炮药箱内加锁,严禁混装。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炮药箱移到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7.放炮连接线、装配引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炮眼封堵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用炮泥封实,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等现象时,不准装药放炮。
9.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放炮母线连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执行。
10.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1.放炮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点清交回火药库。
火工品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火工品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担任
成员:由材料库、矿保卫组、火工品管理员及全矿涉爆人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作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 有处罚,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全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者不按照规定制造、使用、损坏者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三、考核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材料库必须公司总库拖运,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专人专运,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材料库和经营办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立即入库做帐。
4、各施工单位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库房押往施工地点,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200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及时清查,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上报。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 品领料单上,经带火工品管理员审批班长、放炮员和安全员签字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库房签实领用,没有执行上述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200—500元处罚的考核办法。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如出现超发或少发一次罚款100元。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使用完火工品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清退,如不按时清退一次罚款200元。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火工品送矿井口时,必须派专人验收,逐箱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2、炸药雷管下井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挂钩工、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秒,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矿车发生震动。
3、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巷道及其它人员集结的地方。
4、在生产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工产品。
5、装有火工产品的矿车,到达井口时,井口挂钩工要及时运到火药库卸车。
6、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井下火工库存放的火工品,因失效不能使用的要严禁发放,经有关单位检查后可申请报废后做销毁处理。
2、井下失效的火工品,销毁由供应部门提出报告,矿综合办检查签字后,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交轻化公司销毁。
3、火工品在销毁前必须填报销毁明细表,要定清楚销毁时间、数量、审批机关、现场监督和执行人员.申请报告及报表由火工品管理人员妥善保存。
4、销毁火工品时,必须在保卫部门专人现场指挥下进行,派好警戒,保证安全销毁工作结束后,现场监督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1、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执行按定额发放节超部分按有关火工品节超奖超罚条例执行。
2、凡违犯爆破器材器材管理制度,造成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混乱或因此造成事故者,必须严格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3、凡非法销售、私藏、私拿、转卖、盗窃、送人爆物品者、视其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物品中,发现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矿护卫队、公司保卫科,实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发现未经编号的雷管,而且未经矿安监处和矿长批准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发现炸药、雷管散失在井下(有编号的按编号找人,无编号的按现场找单位),家里和更衣柜中雷管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炸药每公斤罚款100-500元。
7、发现爆炸物品,管理值班人员脱岗一次,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当日工资和当月奖金。
8、库工违犯发放制度和放炮员不按规定无理取闹,经劝阻不听者,实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9、故意损坏炸药袋、雷管箱、锁者,在给予经济罚款,炸药袋每条罚款100元,雷管箱每只罚款100元,锁每把罚款100元。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炸药库按矿计划内需用量进行发放,必须按规定办理领发手续。
2、各队使用火工品,均由各队班组放炮员领取,放炮员经过培训并经过公安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放炮证,凭证和领料单对号领取炸药和雷管。
3、各班组的放炮员,必须坚持使用炸药袋、雷管箱、箱在加锁。
4、当班领取的炸药、雷管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放炮员必须在当班组长签字后退回井下炸药库并作好退库手续,严禁就地埋藏、转借、私人留存、自带上井放在家中或澡堂更衣柜内。
5、退回井下库的火工产品应继续发放使用,如已破损或失效不能使用的,可由井下库存放,待报请上级处理,但其报废量仍计入各对班组消耗内。
6、库管人员必须坚持七不发制度:(1)雷管无编号不发;(2)雷管箱不上锁不发;(3)不办理领料单(卡)不发;(4)无雷管箱不发;(5)无炸药代不发;(6)雷管不上锁不发;(7)无清退手续不发。
7、炸药代、雷管箱由放炮人员妥善保存,不准损坏或丢失,定期交旧领新,放炮员更换时交接清楚,其使用期合并计算。
8、各队的放炮员应保持稳定,如需要新增或调换放炮员时,应提前报安全科、保卫组审查备案,并办理领取手续,放炮员因假不能上班者,必须由矿指定临时放炮员,提前一天报保卫部门办理临时放炮证(一次不得超过10天)如事发不报告和办理手续而影响了生产,一切责任由 本队(班组)负责。
9、驻矿安监员、矿保卫组、安全科对各队放炮员要衽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放炮工作或因调动不再担任放炮员工作的放炮员,要及时收回他们的放炮证件。
10、严禁各队和各人私拿、私存、私用、送人、转借、转让和销售爆炸物品,确实为矿井生产服务,需用火工品作业时,必须由施工队提出申请报告报公安部门批准,由管理局安监处,保卫处及矿安监站,公司保卫科办理手续,炸药库方可供应。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1、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班组(队)必须无条件服从。
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带班长三人连锁。
4、严格执行爆破撤人制度。
5、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6、井下每次爆破作业,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带班长三人连锁爆破作业,缺少一人不得作业。
7、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
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
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搅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彼此密接。
6.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1(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9.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0.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瓦斯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11.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即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
实行连锁。
12.放炮作业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严禁采用放糊炮和明炮。
13.放炮员必须定期培训,严格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火工品、放炮管理制度
1、在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分开运送,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罚款100元。
2、携带爆破材料下井时,严禁其他人员同乘,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禁他人代理,否则罚款100元。
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炸药入箱、雷管入箱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必须放在安全的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100元。
5、装配引药时必须符合规程326条的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6、严禁一边打眼一边装药,严禁一次打眼装药分次起爆,否则罚款200元。
7、井下严禁放明炮、糊炮或瞎炮,否则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留矿察看。
8、炮眼封泥必须使用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100元。
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布置专人警戒,不按规定派警戒人员或警戒人员失职将他人放入警戒区内罚责任者100元。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内者,罚款100元。
10、炮眼深度小于0.6m,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
挖底、刷帮、挑顶却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否则罚款100元。
11、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12、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或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放炮前不间隔大喊三声放炮,对当班放炮员罚款100元。
13、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钥匙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否则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14、私藏炸药、雷管或不将剩余雷管、炸药退回库房,按每节炸药或雷管罚款50元累计。丢失炸药、雷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地面放炮无安全措施,每项罚施工单位200 元。放炮联线、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是一人操作,罚款50 元。
16、地面、井下火药库工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每次罚款50元。
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
1、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2、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3、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矿护卫队,配合调查,由护卫队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4、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值班领导、矿护卫队,立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5、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由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6、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7、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8、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9、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矿罚款1000元,并对其队组罚款5000元,队长、分管领导各罚款200—500元。
明爆物品使用清退管理规定
一、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明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二、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三、现场带领的队长、该班,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要认真清点,明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四、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五、保管员对消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地面炸药库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五)、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六)、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八)、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发防盗、防洪、防破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二、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一)、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和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
一班发放时取走。
(二)、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任何人不得代替。
(三)、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或指派人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四)、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三、火工品的使用
(一)、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二)、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三)、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四)、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四、火工品回收制度
(一)、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明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二)、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三)、保管员对消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39 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五、火工品的贮存
(一)、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二)、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三)、已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四)、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六 火工品的运输:
(一)、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二)、井下运输:
1、运送时,到达轨道下山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行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爆破器材及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的运输
1、必须使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运输车运输爆炸材料,车上必须设置运送爆炸材料的显著标志。
2、运输爆炸材料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运输,不得抄近路或绕道行驶,不随意带人、带物,不得在中途停留。
3、爆炸材料运输的责任范围
4、爆炸材料卸车后,由使用单位安监、武保、物管和通风部门对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包装质量进行验收,建立台帐监护入库。
5、入井至爆炸材料库由使用单位的安监、运输和通风部门负责。
6、爆炸材料库至使用现场由放炮员和采掘单位负责。
二、爆炸材料的贮存
1、使用单位在贮存、使用爆炸材料前必须办理由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材料购买证、贮存证和使用证。
2、爆炸材料库必须按设计和审批后的允许存放量贮存并不得超过该矿井三天的炸药需要量和十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变更设计贮存量应经主管部门复审批准,不得出现超贮现象。
3、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的生产日期、批号、机号应做详细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厂家和主管部门联系。
4、爆炸材料库各处存放量(炸药壁槽、雷管壁槽、待发间)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导通间、编号间、待
发间必须采取导除静电措施。
5、爆炸材料库贮存报废的爆破材料(变质的、过期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药存量不超过1000公斤,雷管存量不超过20000发,应建立报废台帐,对造成报废的原因做详细记录备查。需报废的炸药、雷管交公司销毁,销毁前由使用单位武保部门清点数量装箱,并贴上封条,凭公安部门开出的运输证,交给公司运输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火工厂统一销毁。
6、采掘工作面严禁存放爆炸材料,炸药必须做到入箱上锁,雷管做到入盒上锁。箱、盒必须是耐压、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严禁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7、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及当班剩余的雷管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8、爆炸材料库要建立八项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二)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三)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
(四)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五)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七)爆炸材料管理奖罚制度;
(八)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爆炸材料领用
1、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爆炸材料,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爆炸材料新产品,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3、应建立 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台帐,并有领、用、退人员的签章。发放时必须按进库日期顺序,先进库先发放使用;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使用药包和雷管盒。炸药由放炮员领取后交生产单位取得运药证的专门人员,在放炮员监护下运至药箱附近验收入箱,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
4、雷管发放前必须进行导通测阻及搓码编号,做到分阻使用。退库雷管发放前必须再次导通测阻,未经导通测阻的雷管不准发放。
5、应建立爆炸材料库导通间、编号间、待发间定员、定量标准,库内运送爆炸材料应使用小推车和安全箱。
四、井下放炮
1、对采掘班队长、警戒人、打眼工、运药工、装药工的要求:(1)必须经四级培训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当班采掘班队长是现场放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撤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撤除警戒、验炮等工作,必须熟习火药性能、爆破图表和有关爆破管理规定;
(3)警戒人要认真执行警戒制度,穿反光警戒服上岗,爆破期
间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爆破区域。爆破结束后只有接到班(队)长撤除警戒的命令,才能离开警戒位置;
(4)打眼工必须按爆破说明书打眼,打眼前班(队)长、打眼工要对上茬炮眼进行安全确认,查看是否有瞎炮、残爆,严禁套眼;
(5)运药工要熟悉炸药性能,按规定运送炸药,严格执行清点交接验收制度。
2对井下放炮员的要求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
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并做到携带齐放炮工具,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3)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本矿井全体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保卫,严防破坏,保护电气设备不受损失。
2、门口悬挂“工作重地,闲人免进”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3、外宾参观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本矿领导带领方可入内,并填好登记。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入内,妥善保管高压操作用具,加强防火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灭火器,要做到有备无患。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放炮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对放炮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使职工养成遵章放炮的良好习惯,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炮器的使用
1、必须使用新型双锁放炮器。
2、放炮器必须存放在地面专用橱内并上锁,由专人保管发放。
3、放炮器必须进行导通测量,测量合格后再放炮。
4、放炮员保管放炮器起爆钥匙,当班队长保管闭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实行连锁放炮。
5、放炮时雷管必须采用串联接法。各雷管接线头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哑炮。
6、放炮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放炮,母线与连接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确保放炮安全。
二、放炮器的保养和维修
1、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2、放炮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处存放。
3、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4、发现放炮器出现以下故障应及时维修:
测量灯不亮、开关拨到充电位不充电、充电时振动声音不正常,电容不充电、充电超过20秒ND不发光、刚充电发光管ND即亮、47 冲量下降。
5、维修中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胶封。
6、维修时不得改变放炮器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电气参数、规格和型号。
7、使用和维修时,不得损坏放炮器上、下壳接触防爆面,如已损坏,严禁使用。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报废回收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矿爆破材料领退库管理制度,放炮员必须将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退回火药库。
二、报废雷管、炸药退库,必须持有报废爆破材料退库前现场确认表,经火药库值班人员核实,确认无误后签字回收。
三、拾交雷管、炸药,按照《军城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执行。
四、报废雷管、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内,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
五、火工品管理工严禁发放报废的火工品。
六、报废炸药达到100kg雷管达到500发时,及时上报矿,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销毁。
七、任何人严禁私自销毁爆破材料,报废雷管炸药必须及时由火药库专门存放,按规定销毁。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使用确认制度
一、消耗情况检查确认制度
1、炮掘工作面或其他爆破作业地点爆破材料的领取数量、实际消耗量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检查、签字确认,剩余退库数量由放炮员、班长及火工品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
2、放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的班长、放炮员负责检查作业地点的爆破情况,如出现瞎炮,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最终炸药和雷管消耗数量进行核查确认。
二、退库检查确认制度
爆破材料的退库工作由放炮员专门负责,其他人员不可代替放炮员承担退库工作,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放炮员退库工作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1、放炮员在把爆破材料进行退库的同时,必须将材料领用单,材料消耗确认单,材料报废确认单,一并交火工品管理员,火工品管理员负责查实,并做好记录。领用单及确认单由火工品管理员统一存档备查。
2、完好的爆破材料由放炮员负责直接退库,退库的爆破材料由火工品管理员检查并签字确认,火工品管理员对雷管进行两次导通并记录。
3、损坏、破损,视为报废的爆破材料,在班长目视监督下,由放炮员进行检查并确认,报废的雷管把脚线拧结在一起短路,报废的炸药应首先检查炸药内是否有雷管,如炸药内有雷管,放炮员在现场用专用工具取出,防止带有雷管的报废炸药进入药库,报废的爆破材料也必须交到井下火药库,并经火工品管理员确认,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处理。
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在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通报表彰或物资奖励。
第五条揭发隐藏、盗窃、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的,经查证属实,按照雷管每发50元、炸药每节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拾得丢失雷管炸药交回库房的,雷管每发奖励50元,炸药每节奖励50元,并通报表彰。
第七条在处理突发事件、制止盗抢行为、挽救事故损失等方面有功或成绩显著的,视功绩大小给予500~5000元物
2.将运输车辆开进库区的,考核保安员100元每次。3.严禁在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下办理入库装卸作业,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必须严格领取手续,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领料单未经分管领导审核的不予发放,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2.民爆物品必须本人领取,否则分别考核库管员、爆破员和代领人200元。
3.库管员发放前必须坚持领料单审核和民爆物品查验,如出现发放品种、数量不符以及过期失效的,考核库管员200元。
4.无爆破安全员不予发放,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第十三条 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领取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当班用剩的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一次。
2.其他考核情况见《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第八部分“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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