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共11篇)
1.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 篇一
1.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可能很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2.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事实上,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发展与人才发挥作用相得益彰。
3.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2.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 篇二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进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于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点有:①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②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1.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基数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填报。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第4列“调增金额”。
2. 执行时间衔接涉税问题
财税[2009]27号的发布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执行,而该文件的发文日期是6月2日,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应该可以理解为不要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3. 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问题
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例1】振兴股份公司2009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9年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7%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5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5万元。按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500×5%=25 (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超标(35-25)=10 (万元),补充医疗保险不超标,可以扣除15万元,因此,该公司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5)=10 (万元),注意两项分别在限额内扣除,不可合计使用。
◎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批复中也明确:“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在税后扣除。
[例2】北京市某企业职工刘某于2009年7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另外该企业为刘某缴付超过北京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3000元,则刘某2009年7月份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算如下:(5000+3000-2000)×20%-375=825(元)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在“应付职工薪酬”下可设“补充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补充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3.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 篇三
【摘要】 农村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的一个关键就是养老保险的筹资问题。当前我国已在逐步改变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而加大了财政投入的比重,并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不小的成效。而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个人的三方分担机制,针对其中提及最少的集体一方,进行了分析,并将其目光主要放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上,认为补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充分调动这一力量。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乡镇企业;集体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在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主体构成、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目前城乡实行的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和推行水平上有着很大差异。城镇养老保险已在我国广泛展开,并步入逐步完善的阶段,而农村养老保险仍只能在部分发达省份推行,还处在起步阶段。
城镇养老保险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其中,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后改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达到工资的8%。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始于1987年,1992年全面推行。现行制度是根据1995年民政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量力选择保险缴费标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缴费可不定期和不定额,也可一次性全交;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按储备积累总额确定养老金给付标准。
比较可知,对于养老保险的分担,城乡间的分担构架是类似的。城镇实行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共同分担制;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个人的三方分担机制。不同的是,三方中所承担的比重,或者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有着较为明确的分担机制,基本遵循企业负担20%、个人负担8%,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用于社会统筹。农村尚未形成统一的缴费机制,主要依据各乡镇、个人的实际情况。过去的老农保就是靠个人账户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在此,以先行试点的苏州、无锡的“新农保”模式进行参考对比。其指出,个人只需缴8%,市、乡镇补助13%,缴费农民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翻阅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可见,苏州、无锡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所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成功的典例,也已经达到了较高的保障水平。但这些试点成功地区的保障水平是以当地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的。针对这一点,近年来我国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的总体投入占财政支出的11.7%。
由此,我们看到农民负担在减轻,三方分担主体中政府一方的比重在增加,而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的比重并没有变动。在农村,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分担机制,已逐步实现着由原来的个人缴费为主,国家补贴为辅向着国家补贴比重加大的方向发展,而集体的作用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纳入这一机制当中来。目前,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以企业和个人为主,农村由于没有企业这一资金供给源,所以在参保上遇到了较大的资金缺口,突出地表现在农村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荷重,积极性不高。以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其资金筹措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实际上主要是投保人的储蓄积累,集体少量补贴,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允许企业(乡村企业)在税前提取养老保险统筹金,以及对个人领取保险金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税收照顾。
二、推动乡镇企业发展,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1.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
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体现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如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种合作社、城镇的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以及职工有控制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资公司、企业集团等。在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在集体经济中占据了相当比重。但是,由于国家和集体的责任未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养老保险支出上的责任没有明确,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而在这一点上,城镇企业在城镇养老保险当中已担负起了举足轻重的责任。
2.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的贡献
在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在集体经济中占据了相当比重。“十五”末,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50534亿元,“十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1.51%,占GDP总量的27.7%,若以此为基点,用平均增长率进行保守估计。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乡镇企业增加值为31765亿元,同比增长13.62%,可由此推算2006年上半年增加值为27957,与以上估计数据接近,并有所提高)
乡镇企业对由于整个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的经济总量的增加所起到的作用正在逐步趋于平稳,其贡献也越来越大。
3.现阶段集体经济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
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对“集体补助”,政府只确定基本的政策方向,即要求劳动者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辅助性质的补助,但对具体的补助比例或数据没有作统一规定,没能通过乡镇企业以及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水平提升带动社会保障责任相应提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乡镇企业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的互动推动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1.工业化的推动作用
工业化通常被定义为工业(特别是其中的制造业)或第二产业产值(或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中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以及工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工业发展是工业化的显著特征之一,但工业化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工业发展。因为工业化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工业发展绝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总是与农业现代化和服务业发展相辅相成的。我国目前的工业化进程,使部分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发生松动,而推动更多的农村人口逐步实现向城镇的转移,工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在上升。从社会保障的视角来看,在这一进程中,部分农民得以纳入到发展水平更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养老保险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我们有能力也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虽然,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水平仍很不高的背景下,这部分转移的人口会落入制度的漏洞,但工业化带来的是一种趋势,我们应当完善制度以顺应这种趋势。此外,在工业化进程中,城镇化亦是其重要的体现。
2.城镇化的推动作用
城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同时,它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中共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采用了“城镇化”一词。这是近50年来中国首次在最高官方文件中使用“城镇化”。
有学者指出,所谓城镇化,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进程中伴随的还有城镇结构和功能的转变。相较于将大量的人口引入已趋近饱和的城镇,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农村社会结构、功能向城镇模式转变,以顺应养老保险甚至是整个社会保险的推行需要将是更好的切入点。
3.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贡献
乡镇企业为城镇化稳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不仅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了产业支撑,同时还带动了农村非农人口向小城镇转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有效避免了农民过度向大城市集中的弊端。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化的重要载体,是联动城市工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的有效桥梁。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互动中获益
(1)人口数量的减少。从以上的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到,在乡镇企业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互动的过程当中,伴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或是由农业劳动者向工业生产者的转移。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口基数在下降,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提高了其覆盖率。
(2)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农村财政收入增加。乡镇企业是农村的市场主体和主要产业,也是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要渠道。“十五”期间乡镇企业支农补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累积达780亿元,年平均156亿元;累计新增就业1452万人;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由2000年的760元增加到2005年的1121元,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34.4%1,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自己的缴费能力伴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强;乡镇企业为壮大县域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财政税收的增加,为政府补贴养老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四、总结
农村养老保险属于缴费型社会保险,政府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政府责任是有限的,对将来发生的风险必须是可以掌控的。大力加强财政补贴是“授之以渔”的一种方式,是迫切推动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展的最优选择;而作为长期发展,能够“授之以渔”地推动乡镇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集体”这一支柱的补充力度,实现农村的自助,建立起来的将是一种长效机制,也正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与此同时,这也是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进行必要的储备。
我国乡镇企业数及其解决就业人数
4.企业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四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2、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3、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天津:缴补充养老保险可减个税 篇五
天津市地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1月1日以前,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年金是在缴纳环节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收成本进单位劳动成本,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的动力。年金个税缴纳递延到职工退休环节后,企业和事业单位不用再为缴纳职工年金时缴纳个税,抵消了这部分劳动报酬成本,职工退休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这样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将会推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不仅使越来越多的职工享受到这项税制改革带来的福利,同时也可以增加补充养老金份额,有利于社会养老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相关人士介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特点类似于公积金,一般是职工个人缴多少,单位给你缴多少。职工绝大多数对此还是很欢迎的,虽然当月拿到手的工资因为减去了自己缴纳的这部分年金,钱数少了,但等退休的时候,你就可以拿到双份退休金。政策的出台,赢得企业和职工的普遍欢心。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企业老总对记者说,明年他们要改进职工的奖金办法,在以上职工中推行年金制,减税不减标准,把结余下来的税收成本用在职工年金支出上,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职工养老金收入,还可以拴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发展。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教授饶友玲告诉记者,如果单位给办了年金,个人每月所纳个税的税率也大多会降低。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计税率来征收的,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比如,一个人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按照新政,他本人每月可以有200(5000×4%)元的年金缴费暂不计征个税,单位给他上的那部分暂时也不用缴税,那么,眼下他需要缴纳的个税肯定就减少了。
6.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 篇六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生活在国家内部的公民提供有效的生存保障是实现国家权力和目的的一个有效标志。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也随着国家的建立而应运而生。有了初步的规模。但是, 在文革期间, 国家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处于不稳定的情况, 社保问题因此被搁置, 到了上世纪80年代, 有所恢复, 并且开始了多个方面的立体性变化, 形成了更健全的系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 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 多渠道筹集资金, 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 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 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 互助互济的办法, 统一使用、支付, 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 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 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 它指企业单位能够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来给予员工除了社会保险等公共保险以外的保障性措施。在就医方面和养老方面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商保通过在社会各地方安排附属公司, 下达保险任务, 向外界散发保险业务的内容, 获得顾客, 签订协议, 收取保险金, 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状况下将保险金返还或者按比例给予意外补偿的工作, 它是有盈利目的的, 与投保人之间是相互选择的关系。商业保险要求投保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经济能力, 肯定自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旦合同生效, 参保人根据合同上的要求按时按量的支付资金交予保险公司, 得到保险金的方式有下面几种:第一:自身发生了不可预测的灾害造成的人身和金钱方面的损失, 按比例向保险公司索取;第二:到达了合同上所规定的年限, 按时按量收回保险金。这种商业保险下的保险公司也是以通过资金的流动, 赚取其中中介费为目的的。但是相对来说绝大部分金钱都是不可动用的, 要支付给需要赔偿的投保方。
这是以上三类保险业务的运营模式和保障前提方面的概念, 下面将这三方的特征性的差异给予区分:
1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在保障人员的选择方面, 社会保险的目标是所有工作和非工作人员, 不分城市还是乡村, 不分有没有工作能力, 要求的等级很低, 几乎是全社会都能够享有的一项权力。而企业保险针对的主要就是为自己企业提供劳力带来效益的员工们, 是一种对人员的聚拢和保护措施, 商业保险则主要是以经济能力来判断人员对象的, 当然对于所保障的对象也有特殊的要求。符合条件者才能成为保障对象。主要从年龄, 身体状况来出发, 这是由于保险金的支付是根据人身伤害程度等来判定的, 如果一个身体衰弱, 必然支付保险金的投保人是不可能成为选择对象的。所以, 通常能成为商业保险对象的人都是6岁到65岁之间的, 并且是身体状况正常, 非特殊的人员。对于有潜在疾病者会提出某些方面不予保障的条件, 而合同签订之前发现有身体问题者, 即使以后疾病蔓延, 也不给于金钱支付。此保障程序则不能从公平方面来判定它的价值, 只能是一种投机的, 利益性的相互关系。
2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社保保证国家成员较低水平的生活供给, 是国家发展中对于公平问题的补充和强调性措施, 关注于民生, 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对于发放资金的多少依据于同时代的一般性生活水准和主要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定的, 企业的补充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来更上了一个层级, 能够使参保人遇到社会保险承诺的问题之外收获到额外的, 更高水平的金钱利益保障, 是个人对于企业来说有了附属关系之后才能进一步发生的。商业保险必然以商业性为目的, 因此对于承保有一些身体条件和资金方面的要求, 来保证效益总额是成正收入的, 但是其优点在于比社会保险给予的经济和其他服务都更完备和具有诱惑性, 种类也更多, 选择性大, 例如目前对于养老保障方面至少有110种方案可供选择。
3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国家的政策方面对其的要求是必须的和强制的,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 这是为了保证人员出现问题之时能够及时得到援助不至于手忙脚乱, 国家也支持企业对于员工提供的保障, 如果三方都没有反对意见, 则共同为保险金做出财政支出。而商业保险的投入方只有个人自己, 适用于有经济能力者, 出问题时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 效用比前两者明显。
综上所述, 我认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第一层次, 也是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主要的实现手段就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做到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才能保证社会安定, 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指出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 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 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 但是联合国预测, 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 超过美国。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 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 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这就需要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 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对于企业补充保险, 由于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 它应该是处于整个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上面我们曾指出社会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 对于有能力、有需求的个人来说, 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投资方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 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 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 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总之, 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 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而建立健全起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起“社会和谐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J].金融时报, 2008年07月07日.[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J].金融时报, 2008年07月07日.
[2]任楠, 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J].北方经济, 2005年06期.[2]任楠, 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J].北方经济, 2005年06期.
7.社保体系建设不可忽略补充保险 篇七
今年“两会”对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重要意义,“两会”将根据中共“十八大”所确立的政治纲领和民生规划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成立新一届“两会”,批准新一届的国家和政府领导集体。其中,作为践行“十八大”精神,根据“两会”代表的要求和人民的委托,具体执行中共“十八大”所确立的政治纲领和民生规划的新一届政府,将围绕小康社会、美丽中国、小城镇建设和居民收入倍增等关键词制定相应政策和量化评价指标,社会保障体系将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这些指标将成为夯实民族复兴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程度是国际社会评价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指标。从国际社会来看,凡是那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受到国际大家庭的欢迎,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入境免签待遇,因为这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对于其国民医疗、健康与财产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些国家的国民很少有偷渡或出境滞留不归及增加第三国医疗救助成本等现象。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国民享受免签待遇的国家和地区非常有限,其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也是重要因素。在我国,许多人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解过于偏颇,将社会保障体系仅限于政府提供或安排的保障,并没有将国家通过制度安排所建立的市场化或半市场化的补充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目前,我国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养老及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和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但是,由于历史、人口和经济发展等原因,我国由政府主导和管理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很难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之后的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国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高福利的做法,必须在不断完善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在政府支持和监管之下的市场主导的补充保险制度,鼓励国民用自己的力量选择补充保险,自我补充解决基本保障的不足。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和市场主导的补充保险共同构成的,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是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两个重要支柱,二者缺一不可。
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来看,大多是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都非常发达的,并且真正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两个支柱所构筑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两会”代表和新一届政府在围绕小康社会、美丽中国、小城镇建设和居民收入倍增等关键词召开讨论,制定相应政策和量化评价指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将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整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奠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
8.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篇八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我国正在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且尚未覆盖全部农村人口和全部城镇人口,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应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既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9.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 篇九
此外,没有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可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实施细则规定,其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则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
那么,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如何计算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计算公式如下: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有两类人员可享过渡性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计算公式如下:
10.乳腺癌家庭如何补充保险规划 篇十
“我永远不会忘记那一天。”晓慧难掩悲伤,用手遮挡住两眼,向记者诉来,“就在我们计划要小宝宝时,我去医院进行孕前检查,结果那天查出我有乳腺癌。”
对晓慧一家而言,这真是一个晴天霹雳。“我的年纪已经不小啦,前几年因为公公得病去世,我没有要孩子。等我们想要孩子时,却查出得了这该死的乳腺癌。”晓慧在质问命运为何对自己如此残酷时,仍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一次次的检查、一次次的询问医生,最后结果也没有逆转。
不幸中的万幸,便是医生告诉晓慧,若是现在就接受治疗,并且治疗得当,5年后不复发的话,是可以要孩子的。于是,整个去年,晓慧都在接受化疗,即使头发掉光了,她也坚持保守治疗,不愿意切去乳房。
由于受化疗影响,许晓慧的身体虚弱。养家、治病、还债的重担,一下子全压在她老公任超一人的肩上。
1983年出生的任超,比晓慧大一岁。两人算是青梅竹马,都是从河南省郑州市的一个小县城里来到北京读书、工作的。工作了6年的任超,目前税前年薪14万元,有“五险一金”。眼看家里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他计划等今年拿到中级职称后,通过跳槽,提升一下薪资,预计年薪可增加4万元左右。
没有生病前,晓慧是在一家出版社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啥的也还可以,由于码字的工作是多劳多得制,她之前的税前年薪有12万元。这次她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走了社保及企业补充医疗险,另外,她工作这几年攒下的10多万元存款,也在化疗中花得零七零八啦。
目前,晓慧的病情已经得到控制,在家休养中。她计划再休养个半年,就返回到工作岗位上。经过这次住院,她觉得自己过去没有买保险是个失误。如今,她希望我们的寿险规划师能就她的家庭情况,制定一个保险方案。
2年前,他们在北京的郊区购买了一套69平米的小两居房,如今每个月还需还房贷3500多元,再加上两人的生活费,一个月的开销在5000元左右。所以,晓慧希望他们的保险方案能更实际些,保费的支出在他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晓慧可以尝试投保没有身故责任的年金类保险,但是能否承保,要由各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决定。”
张玉涛 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优秀讲师。清华大学卓越理财规划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级保险理财规划师、武汉大学文学学士。
首先,遗憾地告诉晓慧,她已经无缘健康保险及寿险。虽然她的癌症已经治愈,且正在康复阶段,但是根据保险公司核保的相关要求,她将无法再像正常人一样购买商业保险。她可以尝试投保没有身故责任的年金类保险,但是能否承保,要由各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决定。她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所患疾病及治疗情况详实告知。
商业保险承保的标的是健康体,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健康状况会下降,所以提早买保险非常有必要。重大疾病保险是以小博大,转移风险最好的方式。晓慧因为没有及时购买保险,导致她永远失去了购买保险的资格。在此情况下,晓慧可以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强制储蓄或者基金定投,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做好应对的准备。
晓慧有社会保险,请她一定持续参保。如果以后她的身体再出现健康方面的状况,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将继续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
他们一家目前的可支配资金为8万元(14万元-5000元×12),可以拿出8000元到12000元来购买保险。他们可以为丈夫任超购买基础性的寿险及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推荐新华保险公司的健康福星终身增额重大保疾病保险,该保险能提供涵盖45类重大疾病的健康保障、意外疾病身故保障及养老金转化功能。
31岁男性,年交保险费10900元,交费期20年,保险金额20万元,保障期间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在20万元基础上每年固定增加6000元,终身递增,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及身故保障。66岁后,可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转化为养老金保险。
保险责任说明:
◆健康福星
1、合同生效一年后,任超初次患合同约定的45类重大疾病之一,一次性赔付10万元+3000×保单经过年度,合同终止。假如在81岁患大病,赔付25万元(10万元+3000×50)。
2、因意外伤害或者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赔付10万元+3000×保单经过年度,合同终止。假如在81岁身故,赔付25万元(10万元+3000×50)。
3、66岁后,可以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转化为养老年金。
◆康健吉顺
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患癌症,保险利益如下:
1、确诊金:一次性赔付15万元。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300元/天,每年最多180天。
3、癌症手术保险金:3万元/次一年2次。
4、癌症放、化疗保险金:6万元/年/次,共10次。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30万元/次,共2次。
6、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或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保险豁免:交费期间患病症,豁免续期保险费。
◆锦绣一生养老年金保险
1、从60岁起,每年领取10000+红利作为养老年金,直至终身。
2、60岁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返还实际所交保费,加上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60岁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返还实际所交保费,扣除所领取的养老金的余额,并加上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意外保险卡
在一年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者全残,赔付10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也就是说能够拿到多少理赔,由自己而定,理赔款的使用方式自己说了算,没有公费自费的区别,没有医院的限制,没有地域的要求。”
谭然 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新加坡管理发展学院毕业,清华大学理财规划师,美国百万圆桌(MDRT)会员。
很高兴地看到晓慧的病情已经得到控制,并且已经慢慢恢复健康。乳腺癌早期的治愈率在90%以上,所以并不可怕,只要积极投入治疗,很多时候都能恢复健康。
每一次风险的发生,都会唤醒人们的保障意识,就像马航、广渠门暴雨、明星因病致贫,等等。一直以来,很多老百姓在疾病来临时,将全部希望寄托于社保,在结算时,由于涉及到自费药、专家费、材料费等各种自费项目,才发现社保真正可以报销的部分是很少的,至少一半左右的费用需要用自己的积蓄来填补,甚至于有时需要举债或者是变卖家产。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也就是说能够拿到多少理赔,由自己而定,理赔款的使用方式自己说了算,没有公费自费的区别,没有医院的限制,没有地域的要求。理赔款中超出治疗费用的部分,可以作为患者日后疗养的经济补充。
目前晓慧家庭的主要收入全部集中在任超身上,因此,在1-2年的过渡期内,一定要确保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不能中断。
在保险方案设计方面,结合家庭收入情况,首先和主要要做的,就是针对任超的收入进行保护,为他购买充足的保险保障,将可能造成任超收入中断的风险,如意外、重疾、残疾等,在合理的家庭预算里全面进行预防。
由于晓慧患有乳腺癌,一般情况下,今后她已不能够再购买重疾险,可在养老保险及理财保险产品中进行选择。考虑到目前晓慧家庭的财务状况,1-2年内,不建议晓慧和家人购买养老及理财保险,待家庭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后,再根据家庭预算,为任超进行重疾险加保和为两人购买养老及理财保险产品。
解决方案:家庭经济支柱收入保障计划
涵盖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社保住院报销补充险、意外险、意外医疗保险。
太平福利健康计划C款,30万元保额,保费7350元;
太平真爱健康计划三(每年累计报销2万元,社保报销后,进行二次报销),保费677元;
太平综合意外保险,20万元保额(和福利健康计划叠加给付),保费540元;
太平综合意外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报销10000元每次,保费120.5元;
总保费合计:8687.5元(合每月724元)。
TIPS
重大疾病的“三高一低”趋势“三高”指的是重大疾病发病率越来越高,重大疾病治愈率越来越高,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越来越高;“一低”指的是发生重大疾病的人群年龄持续走低。
记者手记
11.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 篇十一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相关性
一、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
自1983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步疾病保险法以来, 医疗保险的历史已经有100多年了。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 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也不相同, 但总的来看, 国际上的医疗保险制度, 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卫生服务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以及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1、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又称全民保险制度模式, 是指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 通过税收形式筹措医疗保险基金, 财务预算拨款给国立医疗机构的形式, 向本国居民直接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 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医疗服务制度。其具体做法是:社会成员依法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 政府通过社会医疗保险为参加者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与国家卫生服务模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 只有参加者才能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尽管参加者的医疗保险费是依法收取的, 但不是国家税收。
3、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制度筹集医疗基金, 既不是强制性地去纳税, 也不是强制性地缴纳保险费或自愿购买医疗保险, 而是根据法律规定, 强制性地储蓄医疗基金。一般保险都是“横向”集资, 通过参保人群的统筹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而储蓄保险是以家庭为单位“纵向”筹资, 储存一定数额基金, 延续使用, 缓解疾病风险。
4、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性自愿医疗保险与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相对应, 是按市场法则自由经营, 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自愿买卖的。卖方是指民间团体或私人保险公司, 买方既可以是企业、民间团体, 也可以是政府或个人。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特点:
1、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1)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 按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筹措, 政府酌情给予补贴。比如北京市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 个人2%+3元, 这3元就是政府补贴。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大多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地限定在一定收入水平的居民, 按规定数额或者比例缴纳保险费。
(2) 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是资金统筹, 互助共济, 现收现付, 实质上是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或者说个人所得的横向转移, 高收入者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 健康者一部分收入向患病者转移, 实现社会共济与稳定的目标。
(3) 强制加入为主。
(4) 患者本人少量负担。根据有关受益者部分分担的原理, 即在缴纳保费的前提下, 每次就诊患者还要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
(5) 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与财政支出、社会上的各种商业保险等息息相关。
(6) 法定医疗保险与自愿医疗保险相结合。
2、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1) 社会人群通过资源整合, 共同分担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 缔结契约关系, 双方履行权利与义务;
(3) 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开展业务, 其供求关系由市场调节;
(4) 商业性医疗保险的特点是自由、灵活、多样化, 适应社会多层次需求。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相互竞争, 主动吸引想要投保的顾客, 设立多种多样的保险产品, 采用不同的种类的筹资方式与保险提供方式, 以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要;
(5) 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双方之间一般处于不对等地位, 供方可以利用技术优势诱导需求, 刺激消费, 因而医疗服务供求双方联系完全由市场调节, 往往出现“市场失灵”, 导致医疗消费的膨胀, 社会医疗总费用失控是商业性医疗保险模式的突出弊病。
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 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尤其是经历过公费医疗保险后, 很多曾经享有公费医疗待遇的人们并不能理解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好处, 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使社会医疗保险的推广陷入僵局。所以, 政府有关机关一方面应致力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宣传及贯彻。
目前, 社会医疗保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医疗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社会化程度不高, 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2、职工享受的医疗服务待遇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的差异很大, 很多企业都存在拖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现象,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的国有企业, 这种现象尤为严重。
3、社会医疗保险机制不健全。
包括筹资方面和法律方面。现行企业基本上自我保险, 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的筹措机制和稳定的费用来源, 部分企业在发生经营困难时, 员工的医疗保障就很难得到保障。1998年,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后, 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 但是由于各地区贫富差异较大, 在实施上往往困难重重, 应该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基础建设。
4、应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我国人口基数大, 贫富差距分化, 要实施这样的医疗保险政策还是颇具一定难度的。200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2311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6579万人。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257亿元, 支出1562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2477亿元。
四、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 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 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 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 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 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 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 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 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 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明显的改变, 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 其发展还很不充分。
五、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性: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二者存在着某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因为一个经济体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是有限的。换句话来说, 就是一个社会的社会医疗保险越发达, 相应的它的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就越狭小, 反之, 社会医疗保险越不发达, 商业医疗保险就越发达。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就内容上也有很多重复交叉地方:二者的职能都是保护被保险人在受到风险后可以取得一定经济补偿;都要求被保险人要事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二者在运作上都采用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形式;在实务操作中, 对风险的估计方法与手段、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专业术语都是一致的。但是正是由于二者这种交叉性, 导致了一些可能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况的出现。但是, 这又涉及到另一个处在争论中的问题----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双重赔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争论, 虽然大部分业界人士都表示支持, 但还是会在今后的保险实务中可能存在被保险人通过操作, 得到双重赔付以达到获利目的的情况的发生。所以导致有些商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 拒绝支付医疗保险金。
同时, 由于商业保险的多样性, 商业人身保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医疗保险也起到互补的作用, 市场上纷繁多样的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甚至团体性质的人身保险, 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不到、保障不全面的地方。
六、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由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遗漏和疏忽, 这时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的保障。
2002年8月, 太平洋寿险推出了国内第一个分红型的健康险———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客户不仅可以享受高保障, 而且还能够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额外的红利可以用于社会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
2、社会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推出的不计职工年龄、身体状况而设计的补充医疗保险, 突破了商业医疗保险次健康和非健康不予承保的原则, 突破了商业医疗保险对退休人群不予承保的原则, 满足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内职工较高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 是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在业务上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一大突破。
3、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的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自付费用部分, 商业医疗保险也给予保障, 可以报销90%。
4、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的社会群体。
5、社会医疗保险不提供保障的部分。
6、社会医疗保险不承担责任的医疗责任保险。
总而言之, 在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是对广大寻求医疗保障的国民来说百利无害的有效之举, 为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贡献自己的力量。
七、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 但总体而论, 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 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 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
因此, 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 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便显得尤为迫切。
1、政府要明确政策, 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
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 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 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3、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市场调研活动, 准确把握市场需求, 增强风险意识, 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
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通, 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 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
5、由政府与商险企业联合, 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
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 取得一定的经验后, 再逐步推广延伸, 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 确保险费收支平衡。
总之, 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 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 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 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 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 合理分担医疗费用, 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 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 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 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 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 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 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 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 在我国, 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 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