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2024-08-27

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通用9篇)

1.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一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2013~2015年项目建设规划

子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名称:

申请学校:

项目负责人: 申报日期:

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

规划论证报告

(一)XXX实验室现状 简述基本情况;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指导思想 规划的方针(理念)、战略思想以及总体考虑。

(三)总体目标 1.总体建设目标;

2.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可行性分析。

(四)主要建设内容 1.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各项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具有可操作性、与建设目标密切呼应);学校的政策措施;实施周期与步骤;资金预算与用途等。

2.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建设任务(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3.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建设任务(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4.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建设任务(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5.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校园网基础条件、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三方面建设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6.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培育与扶持、师资队伍培训与交流三个方面建设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具有可操作性、与建设目标密切呼应);学校的政策措施;实施周期与步骤,资金预算与用途等。

(五)建设资金预算及主要用途 1.规划总资金预算及预算 2.中央专项资金及主要用途 3.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主要用途 4.学校自筹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5.其他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六)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预期效益分析

(八)保障措施 包括管理机制、管理队伍、环境条件、资金筹措、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等。

2.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二

关键词:中央财政,地方高校,专项基金,管理使用

一、引言

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 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高校后, 地方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均列入地方高校财务预算计划, 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为了响应《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0]21号) 的通知精神, 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 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 江苏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高校的财政投入。同时, 地方学校也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 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形成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 (下称“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高等学校事业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

二、专项资金来源、项目分配及实施流程

2010~2012年期间, 盐城工学院 (以下简称我校) 共申请实施12个专项基金承担项目, 实际获得专项资金4266.9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00万元,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2780万元, 我校自筹资金686.9万元, 专项资金12个项目承担。我校财务处对各项目建立独立的项目号, 以便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实施专户核算, 专款专用。项目情况见表1所示。

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 学校特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流程。

(一) 动员部署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为项目实施作好各项准备。

(二) 组织实施

1. 各个项目工作组根据下达的经费, 编制项目调整预算计划 (采购计划) 。项目调整预算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和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及时交财务处汇总。

2. 财务处将汇总的预算调整计划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并将经审核同意的预算调整计划方案于年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同时反馈给各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计划一经确定, 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 须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3. 学校国资处在项目工作组的协助下, 根据经批准的设备采购清单,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采购。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 项目验收和追踪问效

各项目工作组于定期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学校对项目的执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作专题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我校制定了以下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校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担任组长, 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统一领导、协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在领导小组下, 再按建设项目成立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各个项目的规划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2.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校长为项目总负责人, 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总责。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别负责重点学科类、教学实验平台类、公共服务体系类各类项目执行的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各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代表, 主要负责拟订设备采购计划、参与招标采购、组织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等。

3.加强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在使用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过程中,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的各项规定, 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学校招标采购的资金支付, 全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省财政厅对我校2010~2012年度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查找和分析了我校2010~2012年期间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未严格按预算执行的问题

2010~2012年期间, 我校所承担的12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 不同程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问题, 涉及金额2699.65万元, 且未能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为完善相关手续, 现按实际执行情况补充报告备案。

(二) 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问题

原计划应在2012年实施的5个项目, 提前于2011年实施并发生支出109.82万元, 分别是:生态环境材料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3.2万元、工程训练中心建设项目2.86万元、汽车制造与检测教学实验中心项目43万元、力学土建教学实验中心项目27.9万元、应用化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86万元。上述支出, 已按规定要求进行了调账。

分析我校2010~2012年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主要为:

一是在编报项目计划时, 前期调研论证不够充分, 导致预算不精确。

二是为全面完成项目计划, 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直接增加了学校自筹资金用于解决缺口。

三是考虑到设备采购, 尤其是进口设备采购程序多、周期长, 为及时完成项目计划, 部分项目实施时间有所提前。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为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2010~2012年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项目实际, 我校认真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进一步强化管理, 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使用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措施。

1.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编制项目预算之前, 应进行必要而充分的调研论证, 科研、教学、物资和财务等部门应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项目预算力求达到全面、精细、准确、可行。

2.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既定预算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做任何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科研、教学、物资、财务等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 对照项目规划和预算计划, 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分析计算差异、提出改进措施, 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形成预算执行反馈报告。

3.加强财务监管, 规范报账流程。在项目实施阶段, 财务部门要按照项目单独核算, 加强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坚持严格审核把关, 所有支出内容及相关票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所购设备清单和金额必须符合上报项目规划及预算计划, 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加强项目管理。将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列为学校重点工作, 将项目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项目的完成时限, 建立健全从申报立项、编制规划和预算到过程管理、结果评价等覆盖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体系, 促进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六、结语

3.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三

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将支持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此外,还将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在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方面,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丁 冰)

发改委酝酿成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司长何炳光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透露,发改委环资司正在与财经司协商,酝酿成立一支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专门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据了解,目前具体政策正在细化之中。

何炳光表示,从去年开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就增加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科目,规模大概有几十亿元,其中一部分用于节能环保产业。去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了两亿元用于支持环保产业示范技术。

今年6月底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就提出,要拓宽投融资渠道,要研究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该规划提出的节能环保产业八项重点工程的总投资为9000亿元。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环保部科技司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国家环境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此前设想,如果消除制度障碍,未来社保资金、养老金等有望成为国家环境产业发展基金的重要来源。

通用咨询董事薛涛认为,环境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模式不同于通常的PE投资,重点应以运营类项目投资为主,以企业股权投资为辅。主要解决今后合同环境服务及BOT类项目的资金问题。由于环境设施资本沉淀性强,收益稳定,结合环境产业特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将比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长。因此,环境产业投资基金不能期望获得过高的资金回报,因此需要大比例的国家政策性资金、社保资金、养老金以及大量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参与。

此次大会上,选举了桑德环保集团董事长文一波出任环境服务业商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来源:中证网)

天津建立6个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形成5种循环经济模式

作为特大型老工业城市和资源短缺型城市,天津近年来把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激励、试点带动、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举措,有力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

2007年开始,天津设立了每年2000万元的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几年来重点支持53个具有良好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同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带动相关投资31.8亿元,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引导性作用,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天津被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截至2011年底,已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北疆发电厂和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6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则达到了76个。2012年,将建成100个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

结合产业优势,天津还确定进一步探索完善循环经济的5大发展模式:

泰达模式 以区域水循环系统为基础,围绕现代制造业,建立企业类型多样化、产品链接紧密、资源闭合流动的开放型产业共生网络。创新水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将企业小循环、同质水循环、区域水资源大循环进行一体化设计,形成“供水槃节水槃再生水综合利用”水循环体系。

子牙模式 即对废旧物资进行集中拆解和深加工,实现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形成“静脉”与“动脉”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如重点开发白色家电、报废汽车、废旧手机拆解加工和再制造项目等。

临港模式 利用天津港口和滩涂优势,通过围海造陆,开发建设石化港区、仓储物流区与石化产业园区,突出石油化工与盐化工、精细化工相结合的产业特色,实现海洋石油产业上中下游企业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产品有机衔接。

北疆模式 将发电、海水淡化、浓海水制盐、化学品提取、电厂粉煤灰制砖和土地节约整理等项目有效连接,实现能量、物料的梯级循环综合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

华明模式 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建设示范小城镇,形成集约利用土地、农民生态型集中居住、发展循环型产业的城镇发展模式。如以科学绿化、水土保持、水源储备、多源供水、森林调节为特征的生态环保体系,以工为主、工农结合的循环型产业体系等,为其他小城镇发展提供经验。

英国塑料回收率高 位居欧洲榜首

就在我国研究如何努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率的同时,国外一些老牌工业强国在这方面已经走到了我们的前面。

据欧盟委员会日前发表的《欧盟成员国废物管理绩效甄别》报告称,英国的塑料回收率在欧洲位居榜首。

欧洲塑料工业协会说,这份报告的发现表明,如果正确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那么2020年或可实现废塑料填埋率为零的目标。

不过,该报告并没有突出各会员国在一些重大差异方面,特别是有关城市废物管理——尤其是在执行废物框架指令以及把欧盟的要求转化为国家立法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目前执行效果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有:英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典。西班牙、匈牙利、爱尔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处于平均水平,而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希腊、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均低于平均水平。

“这不是简单地指责某些国家执行不力的问题,”欧洲塑料工业协会执行董事维尔弗雷德?亨泽尔说,“更重要的是向那些以身作则的国家学习。”他表示,由于目前欧洲正面临债务危机的挑战,7个欧盟成员国从垃圾场回收了超过90%的废塑料,而其余15个成员国60%以上的废塑料仍要靠填埋处理,这样便没有太明显的环境意义或经济意义。

该协会表示,整个欧洲每年作为垃圾填埋而损失的塑料价值约80亿欧元。

4.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四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2006-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十一、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4),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合作项目基本情况及2003年至2005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4.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财政部 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八日

5.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经信委负责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省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4〕22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以奖代补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发展重点、集中扶优扶强、深化竞争安排、强化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两计划一工程”,重点支持关系全

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优势产品、关键技术和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改造、产业集约集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并在当年可形成现实产能的工业增长点项目。

第五条

省经信委确定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以及项目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业强基工程,创新服务平台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国家重大专项配套。

(二)技术改造贴息专项:主要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的装备改善、产品质量提升、节能减排、“两化”融合以

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信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产业化、服务外包、软件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奖励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奖励;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关键业务环节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通过对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奖励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成绩突出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进“产学研”合作和安全生产,发展新兴产业;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六)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集群内龙头

企业培育壮大、产业链延伸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技术研发中心等项目的建设。

(七)中医药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中药新品种的创新研究和名优大品种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培育大型中药企业集团、中医药产业和中药材基地建设。

(八)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重点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科技研发、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培训与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情况分档安排。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省经信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更新。凡未进入项目库的,均不能列为新增项目安排资金。

第九条

省经信委面向市(州)经信委、科研院所、中央驻鄂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征集年度专项资金投资指南,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投资指南,下发申报通知,并面向社会发布,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在湖北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银行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由各市(州)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等,并编制相应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及相关必备的附件材料,并统一报送。

(二)通过项目初审的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经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

性签署意见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其中武汉市申报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由武汉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统一行文上报;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项目由集团出具审核意见行文上报;中央在鄂及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行文上报。

第四章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项目初审在市(州)经信委推荐基础上,采取资格审查、实地走访、部门初核、专家初评等方式进行;中标单位与通过初审单位比例介于1:1.5或1:2之间。

第十三条 项目复审。采取现场答辩、专家集中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差额公示后由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拟定项目名单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专家根据企业发展现状、产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创新能力及团队、市场需求及产品纲领合理性、建设方案先进合理性、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能力、项目经济效益、行业带动及社会效益等因素,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等,评定项目得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技术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不少于3名。有关监察、财政部门对行业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进行监督,行业专家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由省财政部门从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明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和严格执行可追溯的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省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经信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及省直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挤

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6.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六

求,##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和财政厅联合对我省2004年信阳金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6个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现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情况2004年我省共有6个项目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资助资金总额440万元。其中无偿资助项目5个,资助金额36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1个,贴息金额80万元。我省财政支付中心已于2005年1月20日前直接足额拨付到每个项目企业。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进度

1、信阳金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粉磨站)。该项目已投入资金1876万元多占计划投资1627万元的115%。其中自筹资金976万元、贷款700万元、中央财政资助70万元、其他资金130万元,分别占计划投资的59.9%、43%、4.3%和8%。项目建筑工程、新增设备、安装和其他费用分别为519.65万元、717.57万元、145.39万元和493.39万元。该项目于2004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土建施工,设备订货、安装、调试等共5个月,2004年11月建成,同年12月系统设备调试后试生产运行。2005年1月正式投产。

2、平顶山市天阜化工有限公司(磁悬浮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技改)。该项目已投入资金480万元,占计划投资1777万元的27%。其中自筹资金420万元、中央财政资助60万元分别占计划投资金额的23.6%和3.4%。项目主体10万吨净化车间和600平方米的生产车间正在改造装修中,设备已订购,2005年4月安装500KVA变压器一台,购置生产设备200万元,预计项目2005年6月投产。

3、巩义市汇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沼气项目)。项目已投入资金130.5万元占计划投资230万元的56.7%。其中自筹资金70.5万元、中央财政资助60万元,分别占计划投资的30.7%和26%。沼气池工程所需材料已经备齐,机电等附属设备订购到位,建设工程已完成60%。2005年5月底项目主体建设完成,6月通气,8月完成整个项目建设,预计10月份投产。

4、##省百泉春酒业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沼气发电扩建)。该项目已投入资金1010万元,占计划投资1100万元的91.8%。其中,已投入自筹资金360万元、银行贷款资金600万元、中央财政资助50万元分别占计划投资的32.73%、54.55%和4.55%。该项目基本完工,预计2005年5月底完成调试,7月正式投产。

5、鹤壁市天鹤模具制造有限公河(汽车模具生产线)。该项目已投入资金1880万元,占计划投资2000万元的94%。其中,自筹资金400万元、银行贷款1400万元、中央财政资助80万元分别占计划投资的20%、70%和4%。目前已购置各类数控铣床4台,摇臂钻3台,行车4台等。4000平方米的厂房2005年6月底即可竣工,厂房内部设施及新增设备安装12月底完成,预计项目2006年1月竣工验收。

6、中州气轮机厂(凝汽器专业化生产功能区)。该项目企业属中央企业,中央财政资助总额为120万元。一期工程已投入资金278.8万元,占计划投资600万元的46.47%。其中,已投入自筹资金202.6万元、中央财政资助资金76.2万元,分别占计划投资的33.8%和12.7%。项目一期工程2004年底开始实施,到2005年3月底已完成设备、土建、安装等项目招标以及部分土建工程。二期工程将于2005年6月竣工,整体项目完成投产。

三、已建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信阳金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粉磨站项目,已于2005年1月正式投产,投产伊始就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5年生产能力可达到设计能力的90%以上,年新增水泥27万吨,新增销售收入6000万元,新增利税1200万元。1至3月份(水泥销售淡季)新增销售收入532万元,新增利税100.3万元。同时,利用了电厂和钢厂的粉煤灰、炉底渣、水渣等废料2万余吨,变废分宝,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社会。

四、专项资金项目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7.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七

【发布文号】穗外经贸规财〔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08-03 【生效日期】2006-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穗外经贸规财〔2006〕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活动、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和品牌推介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广州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组织有关听证论证活动、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支持内容和优先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

(三)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展位费(含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租金,国际标准展位每个为3×3=9平方米)、公共布展费、会议大型展品回运费(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

(二)经贸洽谈会团组的每个随团企业一名人员、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交通费是指随团人员出访往返的飞机经济舱费用或火车费用,生活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第七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二)按我市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需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和重点市场;

(三)本地产品、名优品牌产品、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境外参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安排方式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参展费用及经贸活动费用的部分支持,其余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一)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适当放宽支持比例;

(二)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具体国别、地区见附件);

(三)市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以及上述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以推介广州产品和品牌为重点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企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给予全额支持。

第十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一)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二)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三)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

(四)组织参展的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负有宣传推介广州的义务,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展位中展示代表广州的标志,协助派发宣传广州的资料,并开展其它合理的相关活动。

第六章 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所列支持内容,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应将拟定团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事前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如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两种);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委托其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的批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市本级企业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区、县级市及无主管部门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经上述部门加具意见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由市外经贸局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经市外经贸局初审的申请资料,转送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企业下达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七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发生如下行为的,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获取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利益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发局)和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五年内有效。

8.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八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 【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决策部署,实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推进产业集聚等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有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等。

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今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前启动,分批申报,分批下达。第一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与中小企业相关的项目、扩大创业就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调整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聚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烛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烛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我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含)、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为。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案,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国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性质2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等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处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含)贷款担保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垡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以下(含)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以下(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4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四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2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两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生活费用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9.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篇九

财税[2011]70号

颁布时间:2011-9-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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