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
1.教师学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篇一
渝府令第 178 号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将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20日内作出明确决定;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六)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消防事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 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电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调度专线,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专门规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相应的考核内容,由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第十六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华亭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二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华亭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三)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
(四)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五)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教育、科技、司法、人力社保、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十)人力社保部门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辟固定专栏,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义务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
(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及时纠正或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档案及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消防管理信息平台。
(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确立和更换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居住出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建设等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学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篇三
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 不依法履职将被追责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这一办法的发布将如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国务院新闻办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火灾防控形势严峻: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
据介绍,当前我国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高风险的城市火灾防控和低设防的农村火灾防控形势并存。
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达到61万多栋,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国1万个超1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10万多个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万多家的各类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增加了火灾防控的风险。
跟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消防装备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农村消防规划相比城市比较滞后,相当多的农村乡镇几乎没有消防规划。据统计,近年来将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灾发生在农村。
同时,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据统计,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仅有2万多人,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万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较大。
于建华介绍,近年来,城乡火灾事故原因普遍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于建华介绍,办法强调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在责任追究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前移责任追究: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对高危单位要求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立安全经理,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经理。
于建华表示,办法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责任目标的考评。国务院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的参考依据。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北京大兴火灾致19死 距《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颁布不足半月
核心提示:《实施办法》刚一发出,就发生了如此重大的火灾。此后会如何落实责任归属,总结消防安全教训,我们拭目以待。
北京大兴发生重大火灾
据新华社消息,11月18日晚,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目前,事故原因在进一步调查中。涉嫌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此次火灾的发生令人痛心。而其发生的时间点尤为敏感,之后或将产生久远的后续影响。
11月18日18时15分,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新康东路8号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立即调派14个中队34部消防车赶赴现场开展灭火工作。21时许,明火被扑灭。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受伤人员正在接受救治。
各级部门迅速反应
11月19日,北京市召开现场会和全市电视电话会,要求全市各级部门汲取教训,展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关闭村镇工业大院,清除违法经营。每个区每个单位都要负起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当天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党组书记、主任徐贱云主持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重点排查整治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用电用气、装饰装修和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违规用电用气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会议要求,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火情的单位,一律停止责任单位在京投标资格2个月。
同一天,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再次组织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内容包括了:①严查施工现场可燃物清理工作 ②严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③严查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 ④严查工地临时用房管理 ⑤严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北京全市建筑工地发生影响较大火情7起,北京市区住建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了查处,停止在京投标资格30天,同时记入信用管理系统。发生火情的7项建筑工地分别是:腾讯总部大楼项目、昌平区5001号住宅楼等12项工程项目、槐新公园体育综合体项目、北京大学医学部综合游泳馆项目、地铁S1线05标、姚家园新村E地块配套中学项目、海淀区建材城西路645地块项目。
正值《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
此次火灾事件影响重大,其后果堪称惨烈。就在本月9日,国务院才刚刚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这一新出台的法规指出我国火灾防控任务严峻,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尤其城市中大片的城中村提高了隐患。未曾想一周之后,该预测便一语成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还提出,要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办法还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实施办法》刚一发出,就发生了如此重大的火灾。此后会如何落实责任归属,总结消防安全教训,我们拭目以待。
一、87号文件是怎么说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其中第三款规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其中第六款规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其中第二款规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款规定: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四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二款规定: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其中三款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款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四款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款规定: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款规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哪级政府和哪些部门单位有教育培训职责?
其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的所有部门。要花钱,要制订计划,要建消防公益培训的场所,要推动消防科普教育。
其二,负有特殊责任的部门。比如公安,教育,科技,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这些部门要多干些活儿,要承担特殊和更多的消防教育培训任务。
其三,单位普遍会有消防教育培训的责任,越危险的单位,其责任越大,任务越重。没办法,谁让你那么吓人。
三、哪些人需要特殊的培训?
当然,这个必须要搞清楚。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持证上岗。
重点消防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倡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
4.教师学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 n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2]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2]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2]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2]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2 《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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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火灾高危单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
20个消防安全相关的名词 三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2 消防宣传“七进”、“六进”
依据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教育部、民政局、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的工作指导意见》(公消〔2015〕191号),“七进”是指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六进”是该指导意见出台前的提法,指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3 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公消〔2014〕13号),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包括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技能两个一级指标,通过计算机抽样调查统计。
一级指标又细分为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知晓率、对家用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灶具等的检查习惯等10个二级指标。计算方法为: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得分=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得分×0.4+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技能得分×0.6。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规定,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5 注册消防工程师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6 “三合一”场所
依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也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7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依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8 “微型消防站”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是指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以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为根本,建立的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企业或社区志愿消防队。9 区域联防组织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2016年司政后防部门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消〔2016〕19号),是指结合重点单位行业类别和区域位置合理划分联防小组,组织开展互查互检、会议会商、业务交流、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分析隐患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提高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10 城中村
狭义上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都市里的村庄”;广义上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11 火灾高危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12 区域火灾隐患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是指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集中区域。13 高层建筑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14 超大城市综合体 依据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建筑。15 小型消防站
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是指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解决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队难以在5min到达辖区边缘,以及用地紧张、建设普通站落地难的现实问题,建设的独立建制、独立辖区,建筑面积小、车位数量少、车辆装备数量少的消防站。16 3+2”消防车辆基本作战单元 包括1辆多功能主战消防车、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举高类消防车和2辆水罐消防车。17 九小”场所
泛指单位规模小、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场所,包括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馆、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小单位、小场所。18 中小学校“三有”
又称为“三落实”,依据公安部消防局与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2015年8月重庆会议“关于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推进会”。是指有消防知识读本(教材)、有课时、有师资。19 5分钟消防
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第十二条,是指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20 群租房
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消〔2006〕182号),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29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是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分别向两个以上承租人出租,并订有两个以上书面租约或口头租约,以及承租人及二房东将承租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转租给两个以上新承租人,并有两个以上书面或口头租约。
15类场所列入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的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观众厅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客房总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依法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但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0%。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教师学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篇五
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2012年5月份,大庆石化公司下达了《大庆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同年8月份,又下达了“关于认真做好《大庆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学习活动的通知”。由此可见,该《实施细则》是公司第一个关于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方面的重要规定,大庆石化公司对推行该细则的实施是下了大决心、大力气。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组织员工进行了宣贯学习,随后又将文件资料发给每个人。通过人人学习,对该文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学习体会如下。
1、该《实施细则》对于安全环保事故中,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量纪处分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环保事故责任人员的首要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环保工作,惩处违章行为,促进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照该实施细则,结合本岗位工作,主要是总结出以下重点方面,需要在工作中严格把握,包括:
(1)在起草规章制度时要认真查询相关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必要时要请法律部门审查把关;
(2)在项目论证、方案选择时,要重点考虑安全、环保的相关措施,并认真调查研究,确保相关措施的是可靠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安全、环保篇,请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论证审查,做项目环境评价,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3)项目设计工作,一定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程序工作,不批准未经审核的设计文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4)在项目方案和设备选型时,不选用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大庆石化公司科技与规划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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