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审查要点

2024-08-06

信贷审查要点(精选8篇)

1.信贷审查要点 篇一

审查员授信审查要素内容模板

申请人在我行历史授信情况

(一)明确授信类型:

即申请人该笔授信在我行属于首次授信、续做授信、追加授信、展期、贷新还旧、重组、额度重启还是复议。

(二)续做业务(包括续做授信、追加授信、展期、贷新还旧、重组、额度重启):说明申请人在我行授信沿革情况,重点分析最近一次授信批复情况(至少应包括批复时间、终审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敞口、业务品种、期限、用途、利费率、保证金、担保方式、授信前提条件、授信要求、当前授信余额、未使用授信额度、十二级分类状况、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等)。对集团客户授信,还应说明各成员单位的授信品种、额度和目前的余额。对贷新还旧、展期、重组类授信,说明本次授信的原因。

(三)复议项目:

说明上次授信批复的内容/否决理由及复议原因。

申请人经营管理情况

(一)行业分析:

1.明确该客户主营业务所对应的我行信贷投向政策指引中的行业;

2.影响该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这些因素及其未来变化,对行业的主要影响是什么?包括四个方面的因素:

-法律、法规与政策因素;

-经济环境因素;

-社会因素;

-技术因素。

总的来说,这些因素及其未来变化对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3.综合、归纳该行业主要特点,包括:

-是新兴行业、成长行业、成熟行业,还是饱和行业?

-是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市场竞争程度是激烈、一般,还是垄断?

-对原料供应的控制能力是强、弱还是一般?

-对产品销售的控制能力是强、弱还是一般?

-盈利能力是强、弱还是一般?

-主要融资来源是股市、内部、发债,还是贷款?

这些行业特点近期面临重要变化的,列出这些变化。

(二)客户经营状况一般性分析:

1.属于特定中小企业的,予以明确;

2.概括客户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行业地位:是(当地)行业龙头,中型追随者,还是小企业;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产品销售:近三年的售增长情况,对主要销售渠道是否有控制能力,是否有长期销售合同,销售的结算方式是否稳定,客户集中度和地区集中度是否太高,是否受运输能力影响。

-原料供应:行业内代表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成本的构成,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和定价是否有控制能力,是否有长期供货合同,是否受运输能力影响。

-业务多元化: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要产品在总销售收入和毛利中的占比情况,产品销售形势、竞争能力和货款回收情况,业务多元化是否有过度扩张的风险。

-主要资金需求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产品特性:产品质量与技术先进性如何,与同业产品相比的差异是什么,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如何,产品销售半径,影响生产成本的主要因素是什么,产品处于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进入、成长、成熟和衰退),产品的替代性如何。-管理质量: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对管理层的基本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有无近期发生和未来将来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的主要影响如何。

(三)客户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能力分析:

明确客户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并简单评价其管理能力;

-对于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注重对其银行信用记录、管理风格等的分析;

-对股权结构或背景复杂的客户,要深入分析与股东、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了解客户在整个股权结构图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实际操纵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其他企业,分析其经营策略和战略规划对客户经营与还款能力的影响。

(四)专家意见:

对于重大项目或疑难项目等,引述外部专家对行业和客户评价的主要内容。

(五)穆迪查询:

对国内外上市公司客户,进行CreditEdge信息查询,分析EDF值的高低及变化趋势。

(六)对风险警示客户和预警客户:

根据情况对上述信息做出进一步说明。

(七)需要分析或说明的其他问题。

申请人财务情况

(一)贷款卡查询

核对分析贷款卡查询信息和借款申请人报表数据,有异常情况的,审查人员应做出说明。

(二)财务状况总体判断

1.目前客户财务状况总体上是否正常?近年来财务状况是较为稳定,存在明显波动,还是很不稳定?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2.客户的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在(当地)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财务实力(包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是强、一般还是较弱?

3.未来还款期内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到期债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优势

1.审计报告中是否有保留意见?简要说明保留意见内容。

2.在近年来变化较大的财务科目和指标有哪些?分析变化原因、未来趋势,及其对客户经营带来的影响,哪些异动指标与新会计准则有关,指标变化是否符合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影响。

3.客户财务指标中哪些与(当地)同业水准差别较大,有无异常项目,原因是什么?

4.应收账款、存货周转是否变慢?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公司间转移资金的现象?

5.资产增长与负债、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规模的增长是否匹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6.主营收入与净利润增长是否同步?收入增长是主要依靠主营业务还是非主营业务,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主营业务本身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7.客户经营活动现金流、筹资活动现金流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分析的主要结论是什么?经营活动现金流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8.贷款规模(加上应付票据)与主营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比,增长是否过快?是否过度举债?长短期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与资产转换周期相适应?是否存在短贷长用现象?集中到期金额是否较大,到期日分布是否合理?

9.客户近期是否对外提供新的大额担保或大量资产被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近期有多大可能成为实际负债?

10.客户在其他银行有无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在他行授信和再融资能力如何?向其他银行的信贷申请是否被拒绝,曾提供较大授信支持的其他银行是否突然非正常退出?

11.客户会计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这些变化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包括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或有事项、关联交易和销售政策。

12.有无发现粉饰报表的问题?若有,对以上分析有无较大影响?

(四)需要分析或说明的其他问题

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

(一)授信用途

1.本次授信的实际用途是什么?申请金额与客户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是否匹配?授信产品组合的搭配是否合理?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说明。对集团客户授信,还应分析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品种和授信用途。如需转授权使用授信额度,应单独说明。

2.对供应链融资等复杂业务,描述其授信方案。根据需要,对授信产品项下交易背景、操作模式进行描述。

(二)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是否与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相适应?如果存在差异,说明这样安排授信期限的原因。

(三)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1.主要还款来源是什么?分析还款来源的具体渠道,包括是否再融资还款、股东借款等。-对集团客户授信,还应分析是由借款人本身偿还还是由母公司偿还。-对项目融资,根据对项目经营期内预计经济效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银行债权的保障程度。

2.分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存在的风险点。-中长期贷款提供具体的还款计划。

第二还款来源的总体评价

(一)对保证担保,按以下格式撰写:

1、担保资格

保证人通过“担保资料”合规性审查的,审查人员应明确“保证人具有担保资格”;没有通过审查或存在问题的,应进行说明。

2、根据保证人与借款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经济关系,以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经济动机,判断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愿,是迫于外部压力还是自愿担保。保证人与借款申请人在股权、主营业务上具有强关联性的,还应分析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影响。

3、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包括对自身债务的还本付息记录和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

4、参照对借款申请人的分析,对保证人行业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5、综合以上分析,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归纳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点。

(二)对抵(质)押担保,按以下格式撰写:

1、抵(质)物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类别、位置、数量、购置成本、账面价值、(预)评估价值、抵(质)押率、抵(质)押登记机关等。

2、合规合法审查抵(质)物满足合规合法要求的,审查人员应明确:“抵(质)物合规合法并符合我行规定”。存在问题的,应加以说明。

3、价值稳定性与变现能力审查分析判断抵(质)物的价值稳定性如何(良好、一般或存在明显问题),变现能力如何(较强、一般或存在明显问题)。

(三)对信用授信,明确“此笔授信为信用方式”。

对调查报告的评价

1、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信息充分、前后一致,CECM和书面材料之间是否一致,分析意见是否充分、全面和基本合理。

2、审查员将审查中要求重点解释说明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经办机构沟通落实,并简要概况过程和结果;对经反馈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应做出说明。

3、风险经理是否参与了平行作业及其相关参与情况。

授信的总体评价

(一)我行对该客户的政策导向:依据我行大中型企业或中小型企业行业投向政策指引、区域营销指引、行业营销指引、总行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如低质量客户、公路、教育行业风险排查会议纪要)等分析我行对该客户的政策导向。

(二)合规性审查情况:对合规性审查结果进行说明,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应按如下格式进行表述:“本人已按规定对本项目进行了合规性审查,经审查,本项目在资料和产品合规性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合规性方面存在问题,可按如下格式进行表述:“本人已按规定对本项目进行了合规性审查,经审查,本项目在资料和产品合规性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三)需由其他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引述专业意见的主要内容。

(四)对本次授信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收益与风险能否平衡做出明确的判断,总结得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其中:

1、对审查否决的项目,全面总结否决原因(包括在财务、经营、第二还款来源等部分已经揭示的风险),并逐条列示;

2、对审查同意的项目,全面总结同意的原因(包括在财务、经营、第二还

款来源等部分已经说明的原因),并逐条列示;

3、对审查同意的项目,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提出具体和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需要缩减额度或者增加授信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4、对贷新还旧、展期、重组类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格式明确审查结论:

(1)鉴于借款申请人无力一次偿还对我行的债务,通过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清收,该申请方案风险敞口较现状有所减少,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在先归还本金××万元,不欠利息条件下,同意贷新还旧/重组/展期××万元。

(2)鉴于申请人到期无力偿还我行债务,总行/分行保全部出具了专业的贷新还旧/重组/展期意见,为化解风险、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同意按下述方式授信。

担保方式及内容

授信前需落实条件

2.信贷审查要点 篇二

从安全角度考虑, 简单的房屋体形各部位受力较均匀, 薄弱环节相对较少, 其抗震性能较好, 其结构平面也应尽量保持对称, 实现建筑质心与刚心重合, 不能重合也应尽量使两个主轴方向协调布置以避免扭转带来不利影响, 若存在明显不对称现象则应考虑扭转对结构受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并要求设计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竖向布置

建筑结构在竖向上应均匀布置, 避免出现头重脚轻现象, 并尽可能地降低结构重心;建筑外立面应避免出现过大的外挑和内收以防止竖向楼层刚度突变;由于框架结构填充墙部分由建筑专业布置, 因而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对填充部分尤其是砌体作为填充墙的建筑结构应控制结构竖向刚度和强度的均匀性, 以免出现薄弱层。

三、计算审查要点

看软件的适用性, 所使用的软件要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 要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目前符合规范且较

流行的有GSCA、PKPMCAD、TBSA、3D3S等计算软件。

计算书的完整性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特殊构件的手算资料等。

计算分析模型的建立, 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 要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如个别软件楼梯间开洞, 依然是平面无限刚假定, 并没有考虑刚度的减弱。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 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 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所有计算结果, 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结构和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是否符合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要求, 并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变形和裂缝控制计算。对结构软弱层、薄弱层和薄弱位置的判别是否正确, 并采取相应措施。柱和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控制要合理, 对特殊工程或特殊构件需要补充人工导荷载计算分析。

四、结构整体电算分析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 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强制性条文) , 但规范未对“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作出明确的定义, 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可理解为楼层的最大位移与该楼层两端位移平均值的比值为1.3~1.5时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 当相交角度大于15度时, 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弹性楼板假设要恰当。平面不规则的结构, 未选用合适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计算。有的工程仅将某一板块假定为弹性楼板, 或者仅在洞口四周部分范围内假定为弹性楼板, 弹性楼板未在某一区段贯通, 实际不起作用。对于框架结构, 底层无填充墙的架空层计算时无法反映抗侧刚度较弱的实际情况, 底层地震力宜放大。电算时某些框架柱按小墙段输入, 导致剪力调整错误, 抗震时框架柱底层弯矩未按要求放大, 并且导致框架梁刚度按连梁折减引起配筋不足等错误。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为多块后, 各块未分开单独计算或者按多塔模型进行计算, 造成各块间变形一致, 将导致计算结果错误。多层钢筋砼框架结构住宅, 有的工程周期折减系数取0.8~1.0计算, 地震作用计算偏小, 应当参照“高规”有关条文规定, 框架结构考虑填充墙因素, 周期折减系数需按0.6~0.7范围取值。高规规定框架结构可取0.6~0.7、框剪结构可取0.7~0.8、剪力墙结构可取0.9~1.0, 实际应用时应注意填充墙较多时应取小位、填充墙较少时应取大值, 框筒结构可按框剪结构取值, 剪力墙结构一般不应折减, 当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可取0.9。结构整体计算时振型数的取值, 应保证最终时算结果的振型质量满足规范要求。高规规定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 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超过时视为超限高层建筑。对于多塔结构, 目前的计算软件输出结果中各塔楼的扭转周期无法判断, 应把多塔结构切分开, 按单塔结构控制扭转周期。框架结构采用PKPM-SATWE软件计算时, 柱较普遍按单偏压输入电算, 按“高规”JGJ3-2002第6.2.4条规定, 抗震设计时, 框架角柱应按双偏压计算。对跨度与柱距都比较大的多层框架结构, 除了角柱应按双偏压计算复核外, 其边柱也建议按双偏压计算复核。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未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三维空间分析软件进行整体内力位移计算, 未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部分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框支梁截面尺寸一般由剪压比控制, 需进行截面组合的最大剪压比验算。风荷载计算时, 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构基本周期与实际周期相差很大, 应做人工干预, 而且按实际周期复核后经常会有某些构件配筋量增加。常见住宅阳台外侧另设较大挑板的做法, 计算时仅考虑挑板传来的竖向荷载作用, 未考虑挑板传来的附加弯矩, 挑梁配筋偏小, 复核计算后挑梁的配筋量甚至会增加一倍以上。常见住宅阳台活荷载取2.0kN/m2, 应为2.5k N/m 2。常见走廊、门厅、楼梯活荷载取值偏小, 违反强条。常见储藏间活荷载取值偏小, 常见花园荷载未计入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偏小。常见檐沟 (包括积水) 和水箱荷载遗漏, 外挑结构非上人位置可能积水时未考虑积水等荷载。顶层网架支承于柱上时, 计算时未按铰接处理。大跨度空旷位结构 (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 应按平面框架对抗侧力体系进行补充计算。对于结构转换梁, 需另行进行有限元分析。现在大部分软件都可以进行有限元计算, 对于转换大梁配筋计算结果均小于整体计算结果, 但其上部的抗震墙经常会出现配筋计算结果大于整体计算结果的现象, 未引起注意。

电算时某些框架柱按小墙段输入, 导致剪力调整错误, 抗震时框架柱底层弯矩未按要求放大, 并且导致框架梁刚度按连梁折减引起配筋不足等错误。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为多块后, 各块未分开单独计算或者按多塔模型进行计算, 造成各块间变形一致, 将导致计算结果错误。多层钢筋砼框架结构住宅, 有的工程周期折减系数取0.8~1.0计算, 地震作用计算偏小, 应当参照“高规”有关条文规定, 框架结构考虑填充墙因素, 周期折减系数需按0.6~0.7范围取值。高规规定框架结构可取0.6~0.7、框剪结构可取0.7~0.8、剪力墙结构可取0.9~1.0, 实际应用时应注意填充墙较多时应取小位、填充墙较少时应取大值, 框筒结构可按框剪结构取值, 剪力墙结构一般不应折减, 当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可取0.9。结构整体计算时振型数的取值, 应保证最终时算结果的振型质量满足规范要求。高规规定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 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超过时视为超限高层建筑。对于多塔结构, 目前的计算软件输出结果中各塔楼的扭转周期无法判断, 应把多塔结构切分开, 按单塔结构控制扭转周期。框架结构采用PKPM-SATWE软件计算时, 柱较普遍按单偏压输入电算, 按“高规”JGJ3-2002第6.2.4条规定, 抗震设计时, 框架角柱应按双偏压计算。对跨度与柱距都比较大的多层框架结构, 除了角柱应按双偏压计算复核外, 其边柱也建议按双偏压计算复核。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未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三维空间分析软件进行整体内力位移计算, 未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部分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框支梁截面尺寸一般由剪压比控制, 需进行截面组合的最大剪压比验算。风荷载计算时, 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构基本周期与实际周期相差很大, 应做人工干预, 而且按实际周期复核后经常会有某些构件配筋量增加。常见住宅阳台外侧另设较大挑板的做法, 计算时仅考虑挑板传来的竖向荷载作用, 未考虑挑板传来的附加弯矩, 挑梁配筋偏小, 复核计算后挑梁的配筋量甚至会增加一倍以上。常见住宅阳台活荷载取2.0kN/m2, 应为2.5kN/m 2。常见走廊、门厅、楼梯活荷载取值偏小, 违反强条。常见储藏间活荷载取值偏小, 常见花园荷载未计入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偏小。常见檐沟 (包括积水) 和水箱荷载遗漏, 外挑结构非上人位置可能积水时未考虑积水等荷载。顶层网架支承于柱上时, 计算时未按铰接处理。大跨度空旷位结构 (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 应按平面框架对抗侧力体系进行补充计算。对于结构转换梁, 需另行进行有限元分析。现在大部分软件都可以进行有限元计算, 对于转换大梁配筋计算结果均小于整体计算结果, 但其上部的抗震墙经常会出现配筋计算结果大于整体计算结果的现象, 未引起注意。

五、图纸表达设计说明

“通用型”不妥。设计院、设计个人建立标准化图库是很好的事。但将标准化的、“通用”的说明、大样集成后, 放在具体工程中, 然后再打勾选用很不合适, 这是手绘图纸时代的作法。有的项目通用说明多达7、8张图, 适用于该工程的只有一半不到, 一个多层框架结构设计说中列出框筒、框支、特一级、一级等具体的要求, 然后再一一划掉, 这种作法应避免。对于具体工程在通用的图库中选出针对性的条款用计算机实现很方便。

平面表示法宜将尽量将X, Y两个方向构件在同一张图上表示, 以便看出两向构件相互关系, 局部图形密集的构件可引出表示。平面图中应表示出标高变化的关系。局部引出大样应尽可能在本图表示, 若放在其它图纸一定要写明大样所在的图号。很多工程节点、大样索引号不正确。

六、关于抗裂验算问题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非寒冷地区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二a环境类别)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地下室外墙、基础板、抗拔桩等) 裂缝控制等级为三级。最大裂缝宽度限值0.2mm。对于桩基可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表:“二a环境中位于稳定水位以下的基桩, 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可按0.3mm。”对于防水砼结构,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裂缝宽度按0.2mm限值, 但在验算裂缝宽度时, 可执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规范》:当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验算裂缝宽度取30mm。

七、结语

3.妨害公务案件的审查起诉要点 篇三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2日上午,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警熊某某、张某某(聘用人员)、吴某某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徐某某等人持法院执行决定书到村民杨某某家对其执行司法拘留,在对杨某某及其家人亮明身份将杨某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遭到刘某某(杨某某之妻)的辱骂和撕拽,杨某某的父亲躺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走,在撕扯过程中刘某某将法警张某某的警服领子拽掉并将其抓成轻微伤,杨某某被带进警车后,刘某某还强行将杨某某从警车内拉出来,杨某某被拉下警车后趁机找砖块将自己的头夯流血,最终致使对杨某某的司法拘留无法执行。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杨某某的辩护律师书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司法拘留的依据,即法院执行决定书合法性存在争议,故而认为公务行为缺乏合法性;(2)杨某某的自伤行为并非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不应当认定杨某某构成犯罪;(3)张某某系法院聘用人员,执法主体不适格;(4)杨某某父亲的威胁行为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可细化为暴力型和造成严重后果型,前者规定于《刑法》第277条第1、2、3、5款,后者规定于《刑法》第277条第4款。但是,无论针对哪种类型的妨害公务犯罪均以特定身份者执行公务之时为妨害公务行为成立的时间,并且均以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必要前提。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协助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如临时聘用人员的对象资格即存疑问。另外,妨害公务行为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威胁的对象如何限定;审查终结后量刑建议如何考虑影响责任性和预防性的各种情节,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端赖于以下五个关键问题的合理把握。

一、公务行为的推定力及合法性判断

“公务”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解释为关于国家的事务;公家的事务。[1]公务行为一般指拥有公务执法权的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务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权威性体现在公务行为的效力上。在行政法上,公务行为具有推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务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自不待言,关键是公务行为的推定力在妨害公务案件的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行为的推定力一般指公务行为除有异议期要求的,一经作为便推定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相对人必须服从接受,不能拒绝和阻碍,即便认为不当或者非法,一般只能采取事后的救济手段,而不能直接抗拒,更不能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碍公务之执行。

不言而喻,与公务行为具有推定力相对应的,在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上亦应以行为时为准。学界关于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而司法实践中,对公务行为合法性异议的行为人或者辩护人一般有两种意见:一是公务行为存在瑕疵,需相关部门或者机关的认定;二是事后权威部门的认定导致当初的公务行为失去合法性依据。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暴力反抗,妨害了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但是经过后续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真凶另有其人。若依公务行为的推定力和行为时的合法性判断为标准,前述犯罪嫌疑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无异议,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应当从重处罚;反之若以事后查明的事实为判断标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应采取公务行为具有推定力的观点,合法性判断应以行为时为标准。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务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是公务行为执行力和拘束力的应有之义;二是符合妨害公务罪设置的立法目的,亦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刑法》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法的公务行为正常执行,公务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结合法律实质和法律形式进行判断,这就离不开行为时的具体情况。[2]三是若以事后判断为准,将会为部分不法分子开脱罪责提供方便之门。不法分子会辩解自己当时不知道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进而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缺乏期待可能性以帮助不法分子阻却犯罪事由,这样一方面侵害国家执法公信力,损害执法权威,另一方面挫伤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

二、“暴力”程度应与执行公务行为具有相当性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关于“暴力”的含义,有学者主张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直接暴力,还包括间接暴力;不仅包括有形力,还包括无形力。因为行为人实行催眠术、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无形力与殴打、捆绑、拘禁等有形力一样,都有导致公务无法正常顺利进行的重大危险或者实际危害性,并且与干扰和破坏正常管理活动的危险结果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亦应视为本罪所称之“暴力”。否则,将置国家利益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并给犯罪分子逃脱罪责提供可乘之机。[3]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

首先,该观点将我国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中“其他方法”通常所指的“催眠术、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能够使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的手段或者方法直接套用到妨害公务罪中来。但是,我国《刑法》对暴力型妨害公务罪的表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并无“等方法”、“其他手段”、“其他方法”的表述。

其次,刑法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一般应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扩张解释不能超出社会公众对该词义通常所能理解的范围,否则便是泛化解释,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坚持和维护;二是扩张解释应仅限于对被告人有利的,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张解释,应当十分慎重。[4]将“暴力”无限扩张解释为“软暴力”等无形力明显超出社会公众对暴力所能理解的含义,于被告人不利,显然不能被接受。

显然“暴力型”妨害公务罪对“暴力”的界定直接关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学界对“暴力”程度主要有“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和“实害说”三种观点。本文认为“暴力”的程度应当与执行公务的性质、样态等存在某种相当关系,“暴力”需达到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或明显有困难的程度,质言之,即“暴力”程度与执行公务行为具有相当性。如若不问暴力程度,认为一有暴力即成立本罪,有悖于妨害公务罪意在保护公务活动正常执行这一立法本意,使入罪太过随意。该种做法看似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只是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同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

三、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应界定为公务活动

一般认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即“有权执行相应公务”并“正在执行相应公务”的人。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5]有学者还认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如前所述的人员,还包括公务活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所必须的办公设施和用具。

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受国家机关委托参与公务活动执行但却没有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妨害公务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6章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日本《刑法》中,有专章(第3章针对国家职能的犯罪)规定妨害公务类犯罪,其中第1节为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其中明确规定,尽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务员,但其立法意图不在于着重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和自由,其保护的法益最终还是公务员公务的顺利执行。[6]根据“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刑事犯罪定罪机制,对于妨害公务罪危害本质及其行为对象的认定,同样不能仅仅拘泥于《刑法》第277条的字面规定,而是必须在准确确定该刑事法条所对应的前提法的基础上,与其前提法保持协调。[7]所以妨害公务行为之实施,不以侵犯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为必要前提,与之相应,对于执行公务人员人身权利以及执行公务所需物品的保护也并非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法所致力于保护的法益。

综上,若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界定为公务行为,即可有效解决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于前述案例临时聘用人员执法权限的问题。申言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不论合法公务活动的具体执行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身份,也不论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执行者是否隶属于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均应认定为《刑法》第277条及其前提法所共同规制的妨害公务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威胁”一般不应针对行为人

一般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要挟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界,对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存在多种不同认识。但通说认为,所谓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人员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损财产破坏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8]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管执法等领域矛盾日益加剧,司法实践中作为弱势的行为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甚至出现大量以“自杀、自伤、自残”的方式以达到威胁公务执行人员的目的,阻碍公务执行,引起社会关注的轰动效应。对该类“威胁”的回应关乎妨害公务罪成立与否的问题,同时涉及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刑法理论界根据国家本位主义和人权保障立场得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基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与我国的司法现状,本文主张否定说。

其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威胁”一般不包括行为人针对自身的行为,将“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视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不符合司法惯例。例如,行为人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被害人说:“你要抓我,我就死给你看”。被害人害怕行为人真的会自杀遂放弃抓捕,行为人成功逃脱,后被小区保安抓获。该案例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暴力相威胁”,行为人则构成抢劫罪,应依《刑法》第263条定罪处罚,反之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构成普通的盗窃罪,适用《刑法》第264条定罪量刑。然而,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将该案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已成共识。

其二,部分不法分子可能通过“自杀、自伤、自残”等字眼吸引媒体关注,从而造成轰动效应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不法的个人目的。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传声筒,案件事实一经媒体大量报道势必引发受众的关注和围观,进而形成公众舆论,但是公众舆论常常是情绪化、非理性的发泄,而不一定是冷静、理性的表达。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给别有用心的机构抹黑政府以可乘之机,从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其三,目前,“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找不到相关依据,如果以此定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有泛刑罚化之倾向,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另外,若将“自杀、自伤、自残”视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则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追求。耶林曾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绝大多数弱势群体的行为人往往是有冤要诉、有理要说,但苦于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对于这样的行为人与其动用刑罚,不如加强说服、教育,积极为行为人解决实际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五、量刑建议应正确区分各种情节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其中的报应是指责任报应,亦即,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了犯罪行为,刑罚作为对其责任的清算具有正当性。[9]犯罪的实体是不法与责任,责任报应的前提应是行为人的责任,并且由责任作为划定刑罚的上限。因此,报应刑就是责任刑。同时,基于预防犯罪目的的考量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在责任刑和预防刑的适用上常常存在矛盾。比如,行为人责任重大但特殊预防必要性小,或者行为人责任轻(或者罪行轻)但系累犯,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形,如何确定刑罚?这就是德国刑法学者所称的刑罚目的的“二律背反(Antinomie der Strafzwecke)问题”。

根据“二律背反问题”理论,与责任刑相适应的刑罚是正确确定的某个刑罚(点),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之后,只能在这个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10]比如,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若责任刑为1年有期徒刑,那么影响行为人预防刑的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只能控制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量刑区间,反之如果超出1年有期徒刑,则是对责任主义的违反。

易言之,对于妨害公务案件的量刑建议,在正确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前提下,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之后,再根据影响预防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故而,需要明确哪些是决定妨害公务罪责任刑的情节,哪些又是决定预防刑的情节。

(一)加重责任刑的情节必须是行为人有责的法益侵害事实

妨害公务罪设置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国家机关执法活动。所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表明行为人罪行轻重程度。从影响量刑的角度来说,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之外的法益侵害结果,能够说明行为人罪行的不法程度。例如,行为人挥舞锋利的砍刀意图阻止城管执法,因围观城管较多,导致行为人造成一名城管轻伤的后果。该轻伤结果必然增加行为人妨害公务罪的责任刑。

然而,行为人没有责任的法益侵害事实,既不能成为定罪的根据,也不能作为加重妨害公务罪责任刑的情节。例如,前例中的行为人在挥舞锋利的砍刀,意图阻止城管执法的过程中,过失造成围观的一名群众轻微伤。该轻微伤的结果不能增加行为人妨害公务罪的责任刑,只能作为预防刑裁量的情节。道理很简单,罪刑规范阻止的结果以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内容为前提,只能将故意造成的结果作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考量。

(二)执行公务活动人员的过错是减轻行为人责任刑的情节

司法实践中,部分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是由于执行公务活动人员手段粗暴、态度蛮横,从而引发与行为人的冲突,导致行为人暴力抗法。显然,公务人员的过错,既可能导致行为人的动机值得宽恕,也可能导致行为人期待可能性减少,因而成为减少责任刑的情节。例如,行为人开车为了将病重的母亲尽快送往医院,情急之下闯了红灯被两名交警追上叫停,行为人立即下车向交警说明情况,但其中一名交警伸头看看车内说了句:“不是好好的吗,我还以为病重地要死呢”,结果导致性情暴躁行为人暴力抗拒交警执行公务。本案中引起行为人妨害公务的是公务人员的严重挑衅言论,行为人又急于将病重母亲送往医院而选择了暴力抗法,期待可能性减少(当然其动机也值得宽恕)。

当然,公务人员的过错有一定的程度差别,所以,对妨害公务罪责任刑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公务人员的轻微过错和执法上的瑕疵不影响对行为人责任刑的认定。

(三)“恶劣社会影响”不宜作为量刑情节

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时普遍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并将其作为增加责任性和预防刑的情节。本文不赞同将“恶劣社会影响”作为量刑情节。

第一,“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感情色彩极浓的概念,对这一个概念进行规范判断,显然会产生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一般以媒体的关注、上级领导的重视为标准。如前文所述,部分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媒体的关注引导公众舆论,从而引发轰动效应,达到媒体绑架司法,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量之目的。

第二,司法实践中所指的“恶劣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结果或者后果。然而,犯罪结果或者后果,并不是行为造成的任何现象,而是指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那么,就应当结合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而将“恶劣社会影响”作为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情节超出了该罪的保护法益,违反了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

第三,如果认为“恶劣社会影响”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法益侵害结果,那么,这种结果应当包含在构成要件结果中,因而已经被法定刑所考虑,不宜再作为加重责任刑的情节。反之,当“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结果时,不应当作为构成要件外的法益侵害结果来考虑。

(四)行为人此前多次妨害公务的行为只能作为影响预防刑的情节

行为人多次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但均情节轻微,不符合追诉条件,而最后一次实施了暴力抗法的妨害公务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如何评价行为人之前多次实施的一般妨害公务行为?之前的妨害公务行为能否作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对此,本文持否定态度。

首先,犯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的有罪责的行为。行为人之前的多次妨害公务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将之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增加之后犯罪责任刑情节的做法并不妥当。其次,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行为人之前多次实施的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只能作为反映行为人再犯罪危险性的事实根据,是裁量预防刑的依据。

六、结语

刑法的美德是宽容。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妨害公务案件是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衍生物。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严格把关,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对于确有打击必要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准确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对于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应该按照法治精神,以保护群众利益为目的,大胆适用酌定不起诉,从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社会功能。

注释:

[1]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52页。

[2]参见文晓鹏、梅象华:《论妨害公务罪之公务行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3]参见赵秉志:《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4]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5]参见彭东:《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01页。

[6]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31页。

[7]参见田宏杰:《妨害公务罪的司法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8]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938页。

[9]参见[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日本评论社2013年版,第2-5页。

4.小额信贷审查风险及预防 篇四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

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再实践中,有些商业

(二)没有尽职调查

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发面进行专业的判断。在实践中,大多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

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

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

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

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各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5.银行信贷审查管理人员竞聘书 篇五

(3)2004年1月至今担任该行xx部科级客户经理,为部门提前实现全年的工作目标(不良资产清收、呆帐核销、以物抵债、减免表外息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除继续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外,还担任该行呆帐核销领导小组成员、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

从以上简历可以看出,我的应聘优势是:

1、财经类专业毕业,有助理会计师资格,了解企业会计制度;

2、8年多的银行工作经历,3年多信贷专业岗位经历,熟悉信贷审查管理业务;

3、目前仍在银行二级分行信贷部门工作,业务出色,被聘为副科级客户经理;

4、律师执业已3年多,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金融、信贷风险防范及补救,经验较丰富;

5、多个委员会的任职,副科级客户经理的聘任,执业律师的内联外合,××造就了良好的内外部沟通、管理协调能力;

6、现年30周岁,正值事业黄金年华,可塑性强。

我希望贵行能给我一个加盟机会,我将奋发图强,携手各位同仁团结拼搏,为华夏银行的辉煌事业奉献青春年华!我盼望着贵行肯定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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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呈

6.信贷审查所有者权益之实收资本 篇六

所有者权益,顾名意思是归属于所有者的资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因为投入资本而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及公司资产处置权,另一方面,公司持续经营取得的收益,投资人按投入资本的比例享有保值增值的权益,同时,如果公司亏损,投资人也按投资比例承担损失、承担投入资产缩水的风险。

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是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公司法对不同性质的公司要求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反映了公司股东对公司前景的预测,最直接的表现了公司资金实力。

银行信贷人员在审查实收资本时,一要注重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化,二要注重大股东的持股变化,三要确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要先行验资,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实际信贷审查中常常发现公司报表反映的实收资本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不相符,查问企业,企业说是公司股东增加了投资,但还没有做工商变更登记。此种说法是否正确,是否真的增加了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因为种种原因而做的技术处理,这就要求信贷人员寻根问底一是去查阅企业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变化的修改内容、查阅股东对注册资本变化的书面意见,二是查阅企业实收资本明细账,查阅实收资本对应的科目是

7.信贷审查要点 篇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安全法规明确了监理审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简称“临电方案”) 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也给出了工程监理审查的深度和范围。结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简称:“JGJ46安全技术规范”) 内容。认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方案就不可能违反强制规范条款问题。因为JGJ46安全技术规范是立足于安全用电基础上的专业性安全技术规范。审查临电方案的依据是安全技术规范。

一、监理审查临电方案的基本形式

(1) 无论是何种原因促使监理去审查临电方案, 都可以使临电方案得到优化。优化后临电方案能够更好地指导临时用电工程的实施、营运、管理工作。 (临时用电工程是全寿命周期工程) 为满足临电方案的使用功能, 应使临电方案内容符合临时用电工程需要。所以临电方案内容的完整性是监理审查的首要工作。

(2) 程序性审查是对文件应经历规定过程程序进行审查, 依据过程所产生的结论, 做出合理性判定, 没有经历规定过程程序的文件不予判定。不对文件实质进行审查。

(3) 符合性审查是以规范的强制条款为依据, 审查临电方案中违反强制规范条款的内容, 使临电方案违反强制规范条款的可能降到最低。

(4) 针对性审查是指临时用电工程为在建工程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程度进行审查, 个性化服务能否为在建工程带来经济效益或提高管理、技术、质量水平及节能降耗是衡量临电方案具体指标。

二、施工现场临电方案审查要点

1. 临电方案内容完整性审查

(1) 临电方案内容受临时用电工程规模大小影响, JGJ46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用电设备总容量大于50 KW或数量5台以上应编制临电方案。低于此规定可不编制临电方案但必须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 应编制单项照明临电方案。审查时应结合拟建工程规模和特点确定用电方案的内容。

(2) JGJ46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八项内容有部分体现在临电方案的图纸、图表之中, 其余部分应用文字叙述。一般建筑工程用电方案应有下列图表及文件:1) 临时用电工程总平面图;2) 配电装置布置图;3) 配电系统接线图;4) 接地装置设计图;5) 用电负荷计算书;6) 选择变压器、导线、电缆及电器参数、规格依据;7) 确定的外电线路防护措施、安全用电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8) 特定情况有照明用电方案。

(3) 临电方案除含有上述八项内容外, 还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要求的框架内容。

(4) 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程序与定期检查、复查验收程序必须纳入临电方案之中, 便于以后监督实施。验收程序及复查验收程序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5) 临时用电工程总平面图应标明与临时用电工程有关的勘察内容, (外电线路、地下管线等) 应确定的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间、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6) 配电系统接线图设计, 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三项技术原则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三级配电原则;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原则;动力、照明配电分设原则) 被选用电器参数、规格、型号应在图中标明。

(7) 当施工现场与外接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接地装置设计图应标明共用供电系统接地制式, 并确定施工现场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系统。

2. 临电方案程序性审查要点

(1) 临电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必须履行规定程序, 应审查编制人员、批准人员资格 (批准人员必须是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对照企业营业执照检查) 。

(2) 临电方案必须盖有施工企业印章。

(3) 用电负荷计算书中应有计算方法、过程和计算结果, 选择变压器、电器、电缆依据。

(4) 临时用电工程的维修和安装施工人员应持有电工证, 负责管理临时用电工程应是项目部电气技术人员。

(5) 防护措施:1) 外电线路防护及电气设备防护措施;2) 防雷击措施;3) 应急预案。

(6) 安全用电措施:包含安全技术规范第3.2;3.3;6.1.6;6.1.8;6.1.9;8.2.15;8.3.4;8.3.5;8.3.10;1.0.3条内容。

(7) 电气火灾防护措施。

(8) 管理制度及有关工作程序。

3. 临电方案符合性审查

(1) 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总平面图上标明穿越或临近施工区域的外电线路走向、高度, 电压等级, 视危险程度对照JGJ46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拟定防护预案。

(2) 施工现场应采用TN-S制式接地, 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中, 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当施工现场与外接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审查临电方案中接地装置设计图中:1)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系统有三种制式。规范确定用TN-S制式。2) TN-S接零保护系统中,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总配电箱 (间) 处接出。查配电系统图保护零线接法。3) 采用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时。审查配电系统图保护零线接法。工作零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 (电源侧工作零线) 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重复接地处引出。4) 当施工现场与外接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保护接地、接零系统与供电系统同。5) 重复接地地点:配电室或总配电箱、配电系统中间和末端、大型设备或集中使用施工设备的配电装置处。6) 防雷接地地点:塔式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钢管脚手架等高度超过规范要求, 应设置防雷接地点, 做防雷接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同一台机械上电气设备重复接地与机械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

(3) 配电装置审查应结合配电系统图及配电装置布置图进行。

1) 满足三级配电系统, 二级漏电保护系统要求。

2) 总配电箱 (柜) 位置、内部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有条件时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分开、施工用电与生活、办公用电分开。

3) 分配电箱的位置有固定和移动二类, 移动的以最远距离绘制。便于连接开关箱。

4) 装饰装修工程配电装置布置图应单独编制, 要求同上。

5) 总配电箱 (柜) 、开关箱必须配置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总配电箱应有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分配电箱应有总隔离开关和分隔离开关, 总、分隔离开关配置合理应具有短路、过载功能。开关箱必须配置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采用熔断器保护的隔离开关时, 熔断器应与所连接的电缆相匹配。

6) 防护措施;安全用电措施:电气火灾防护措施内不得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条款内容。

4. 方案的针对性审查要点

(1) 大中型建筑工程体量大, 临时用电工程也比较大, 供电方式不同于普通建筑工程。可按分部工程编制临电方案, 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分开, 生活、办公用电与施工用电分开, 计量分开。应使用节能照明电器、智能控制公共部位照明等节能措施。重点审查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节能效果。

(2) 大空间地下工程, 施工环境潮湿或恶劣条件下应考虑用安全电压照明。

(3) 达到一定规模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应采用符合其特点的配电装置布置图。

三、结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建设活动中一份重要的安全技术文件。但大多数建筑企业不够重视。所以在安全事故中涉及用电安全的事故率一直比较高。重视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有利于保障施工人员安全, 提高施工设备利用率。可取得提高安全保障, 降低成本的益处。

摘要:本文系统地介绍工程监理审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方法及要点, 仅是个人观点供参考交流用。

关键词:临电方案,安全技术规范,完整性审查,规定过程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Z].

8.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证据审查要点 篇八

一、鉴定意见的实体审查

1.取样、采样过程是否合法

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报告的核心部分,只有取样、采样过程合法,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对取样、采样过程的审查,应重点审查采样原始记录表中排污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场、负责人不在场情况说明及有无其他见证人在场、采样点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企业负责人、其他见证人不在场,应审查是否有照片、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樣情况的证据,予以印证取样、采样过程的合法性。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对采样点有不同的要求,《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因此,应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类型,审查采样点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送样、保存是否符合要求

对送样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样品交接登记表是否与采样样品的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对保存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样品质控编码表的信息是否完整、质控的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测定方法是否适当

测定方法是对污染物监测的技术规范要求,是分析监测数据所使用的具体测试方法、标准。不同的测定方法所需要的检测仪器、检测条件是不同的,同种污染物的不同形态、不同种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也是不同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就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测定方法和标准。因此,审查对污染物的测定分析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测定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据了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

4.检测结果分析、认定是否准确

检测结果是环境监测报告的结论部分,是鉴定意见的核心部分。每类污染物都有一定的排放限值,检测出的污染物是否超过排放标准及超出程度、能否认定为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审查检测结果分析、认定时,应重点审查认定的依据是否准确。

二、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1.监测机构、分析人员资质审查

监测机构、分析人员资质是监测的主体要件,无资质则监测结果无效。因为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根据监测机构的条件、分析人员的素能,对监测机构、分析人员的监测范围划分了一定的界限,因此监测机构、分析人员只有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所做的鉴定意见,才具有一定的效力。审查监测单位的监测资质,应重点审查是否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该监测单位是否具备监测该类污染物的资质。审查分析人员的资质,应重点审查分析人员是否有上岗证、是否具备分析该类污染物的资质。

2.监测报告形式要件审查

环境监测报告作为一种正式文书,形式要件应该规范、完备。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包括如下内容: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等。

三、鉴定意见的效力审查

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并不是就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仅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是不够的,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经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

面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污染物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2014年9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会签了《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会议纪要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的监测报告,出具认定报告,经司法部门审查后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该会议纪要实际上是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降格处理,但因其效力低于司法解释,省法院又没有参与会签,实践中该会议纪要往往不被法院认可,因此仍应坚持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效力规格,审查是否具有经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5]《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9月19日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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